国家税务总局发票式样汇总

通用票样:

通用机打发票式样一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

通用机打发票式样二【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

通用机打发票式样三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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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打发票式样四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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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打发票式样五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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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手工发票式样一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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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手工发票式样二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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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定额发票式样一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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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定额发票式样二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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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保留票样: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第一联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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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第二联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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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第三联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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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统一发票:

机动车统一发票第一联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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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统一发票第二联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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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统一发票第三联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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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统一发票第四联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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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统一发票第五联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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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统一发票:

二手车统一发票第一联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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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统一发票第二联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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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甘国税发〔2010〕199号)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 甘国税发〔2010〕199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推行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这种票种繁多、各地各异的状况,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制约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强化税源监控、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工作。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及规格 新版普通发票按照填开方式,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分别为“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297mm;241×177.8mm;210×139.7mm;190×101.6mm共4种;卷式发票宽度为57mm、76mm、82mm共3种,发票长度根据需要确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规格均为190×105mm。

2017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2017国家税务总局发票专用章最新规定

2017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2017国家税务总 局发票专用章最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首页信息公开办税服务税收宣传公众参与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5号 成文日期:2011-02-14 字体:【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

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4.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我局拟在全省开展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后我省地税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的种类 (一)通用类发票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建筑业统一发票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4.发票换票证 5.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6.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

7.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8.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9.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 (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 1.**公司机打发票 2.**公司定额发票 3.**保险公司**保险凭证(保单代发票) 4.**门票 5.**公交公司客票 二、特殊行业新旧发票的衔接 (一)从事代收费业务的银行,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 (二)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及报关代理业的纳税人,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申请印有单位名称新版发票的条件 纳税人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发票年使用量在10万份以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可采取在通用机打发票上通过软件程序将单位名称(或标识)打印在票头左侧或下方的方式。 四、新版发票的防伪措施 1.验证码。新版发票的发票联(城市公交客票除外)均采用验证码防伪措施。有奖发票验证码为密码,其他发票验证码为明码。验证码由8位数字组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 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

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 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月27日印发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9.20 •【字号】京国税函[2005]502号 •【施行日期】200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 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02号2005年9月20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二手车销售发票的使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申请和发售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初次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时,应提供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准予经销二手汽车的营业执照及经我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二手车发票》。以后购买《二手车发票》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购买。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领购《二手车发票》的,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批,实行限量领购发票并严格管理和检查。 二、《二手车发票》的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放在市局对外网站上由使用单位免费下载使用。 三、《二手车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分局(票样附后)。《二手车发票》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 四、《二手车发票》工本费为0.90元/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5.22 •【文号】国税函[2006]479号 •【施行日期】2006.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6]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

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三、《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是:“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6.25 •【字号】辽国税函[2001]119号 •【施行日期】2001.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 (辽国税函[2001]119号2001年6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行为,省局决定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原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其填开方式进行改革,现就票样修订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通用普通发票票样修订的说明 (一) 保留的通用填开式普通发票票样规定为八类,具体样式继续执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1996年印制) 1、《辽宁省××市小额商业零售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票样) 3、《辽宁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4、《辽宁省××市农产品收购发票》 5、《辽宁省××市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

6、《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增设万元版,票样附后) 7、《辽宁省××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税务局使用) 8、视同发票印制管理的单、书 (1)《辽宁省××市销货清单》(税务机关制定基本样式、规格,具体可放宽限制) (2)《辽宁省××市价外费用项目表》(税务机关投送基本样式、规格,具体可放宽限制) (3)《辽宁省××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二) 增设的通用剪贴发票票样规定为十类,具体样式执行辽国税发[2001]79号文件规定的票样 1、《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发票》) 2、《辽宁省××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商业批发发票》、《辽宁省××商业零售发票》) 3、《辽宁省××市加工修理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工业加工修理发票》、《辽宁省××市杂修行业修理发票》、《辽宁省××市缝纫行业发票》) 4、《辽宁省××市供暖收费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供暖收费发票》) 5、《辽宁省××市金银首饰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金银首饰销售发票》) 6、《辽宁省××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发票》) 7、《辽宁省××市机动车修理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机动车》) 8、《辽宁省××市旧机动车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机动车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1.19 •【字号】鲁地税函[2005]10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1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联运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领购使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必须利用自备车(船)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上述“货物运输业发票”是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铁路运输票据、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航空货运票据”等货物运输业发票或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专业票据。 (二)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不得使用《联运发票》。 (三)对无运输工具,不参与货物运输业务,但与托运方签订运输合同、一次性收取全部运输价款、运输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货运代理企业,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使用新版“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四)《联运发票》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应纳入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信息采集范围。 二、《联运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 (一)收货人或发货人不属于纳税人,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在“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识别号” 项目栏的第二行填写“000000000000000”(15位)标记;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二)承运人是法人单位,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在“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栏的第一行填写单位名称和代办人员名称,第二行填写代办人身份证号。承运人是个人的,第一行填写个人姓名,第二行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三、《联运发票》的微机开具 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省局已在原“山东货运发票开具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联运发票》开具模块。升级后的“山东省地税货运发票开具系统”免费提供自开票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可以到山东地税网站(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e119013059.html,)上下载安装该系统。对于既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又使用《联运发票》的纳税人,需对原已下载使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07.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施行日期】2018.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

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中的发票监制章按照本公告规定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发票监制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3日

内蒙古房屋出租增值税发票样本

内蒙古房屋出租增值税发票样本 1. 引言 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位于中国北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屋租赁市场也逐渐兴起。在内蒙古,房屋出租业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便合法纳税和报销。本文将详细介绍内蒙古房屋出租增值税发票的样本,包括发票的基本信息、格式要求和注意事项。 2. 内蒙古房屋出租增值税发票样本的基本信息 内蒙古房屋出租增值税发票样本包含以下基本信息: •发票代码:发票的唯一识别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的发票。 •发票号码:发票的唯一编号,用于标识同一代码下的不同发票。 •开票日期:发票的开具日期,标明发票的有效期限。 •买方单位名称:租户的单位名称。 •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租户的纳税人识别号,用于纳税申报和税务管理。•卖方单位名称:出租方的单位名称。 •卖方纳税人识别号:出租方的纳税人识别号,用于纳税申报和税务管理。•项目名称:租赁的房屋名称或地址。 •规格型号:房屋的规格型号,例如房屋面积。 •单位:计量单位,例如平方米。 •数量:出租的房屋数量。 •单价:每个房屋的出租单价。 •金额:出租房屋的总金额。 •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税额:根据税率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金额。 •合计金额:出租房屋的总金额加上增值税金额。 •大写金额:合计金额的大写表达。 •备注:可选字段,用于补充其他信息。 3. 内蒙古房屋出租增值税发票样本的格式要求 内蒙古房屋出租增值税发票样本需要满足以下格式要求: •发票的整体布局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包括发票抬头、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等。 •发票的字体应清晰可辨,不得有模糊、涂改或缺失的情况。 •发票的纸张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般为A4纸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08.21 •【文号】 •【施行日期】1996.08.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 通知 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现印发,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将专用发票票样及时下发各地。 (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制定 1.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2.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1)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机关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国税局;应于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于每年的9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应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级国税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进行审定汇总,送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安排印制,并下发各省级国税局。 二、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 (一)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1.省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以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发运单进行验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对运抵的专用发票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3)检查专用发票的包装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2.地市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依据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装箱明细表进行验收。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前言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纳税人参考。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增值税发票种类 第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第二节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第三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 发票》式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9.06 •【文号】国税函[2004]1033号 •【施行日期】2004.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 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明显加强,利用运输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目前使用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中的运费和杂费合并填开,难以准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额。为此,经商国家发改委,决定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177mm。第一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综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转帐核销联,印色为兰色;第五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联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免费提供各地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设备的要求比照货运发票的要求执行。 四、《联运发票》开具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第四条(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当收货人和发货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时,不加“+”号标记(无法提供的可不填写),不属于纳税人范围的,填写“0”标记。在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暂不填写税控码。 五、要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在填开《联运发票》时,必须将运输费用和垫付费用、其他费用分别填开。运输费用项目内容包括: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和代付运费,其中,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包括公路运费和水路运费,代付运费包括铁路

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doc

附件: 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 税收通用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本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外,凡是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其他各种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预算收入,只要缴款人在银行开有结算存款账户,都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缴款人持现金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各项收入的,也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但缴款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收入的,不能使用此缴款书,应使用税收完税证或罚款收据。该缴款书的式样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通用缴款书 隶属关系: (981)京国缴××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年月日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二~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第三联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第四联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五联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六联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说明: 1.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自行开票的,由缴款单位(人)送基层税务机关(白纸黑油墨)。 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以增设第七联,但前六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采用计算机开票的,第六联(存根)可以不要。 2.本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5cm×21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3.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亿”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亿”位。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滞纳金等随主税征收的收入,是否在缴款书中设栏,由各地自定。 5.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是专门用于纳税人(包括直接向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将出口货物增值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本缴款书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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