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借款合同纠纷word版

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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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长、审判员某某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某某市某某某岩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砖厂)、四川某某修建安装工程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修建公司)担保胶葛一案,原判定(四川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民再字第75号民事判定)确定现实不清,析证、采证有误,是严峻错判,现对此发表二审定见如下一、原判定对信用联社建议担保权力的期限确定有误原判定以为依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信用联社从1999年5月13日开端在六个月内也便是在1999年11月13日曾经应当向人修建公司建议承当确保职责。于此,原判定对信用联社建议担保权力的期限确定差错。《告贷合同》对没有清晰约好。有关内容为第六条之约好告贷到期,由方及确保人担任归还告贷本息。告贷人及确保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告贷方签定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告贷方加收21%的利息,并能够从告贷方及确保人的帐户上直接扣收逾期告贷本息。本约好便是对修建公司承当确保职责(确保时期)的抽象表述。换句话(其底子意思)说便是修建公司承当确保职责直至砖厂告贷(主债款)本息还清时停止,不然,信用联社均能够从确保人的帐户上直接扣收逾期告贷本息。依据《担保法》若干疑问的解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时期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明显,《确保担保告贷合同》对确保时期约好不明。本案中主债款实行期届满时刻为1999年5月13日,那么确保时期为1999年5月13

日至2001年5月13日。那么信用联社建议担保权力的期限止于2001年5月13日,而不是原判定确定的1999年11月13日。原判定对该现实确定差错。二、信用联社在法令规则期限内建议了担保权力。原判定对此现实确定有误。(一)信用联社于1999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砖厂、修建公司连带归还所欠信用联社告贷70万元及资金利息。这有《民事诉状》、市人民法院《》及有关卷宗档案证实。明显信用联社在法令规则期限内向修建公司建议了担保权力。(二)信用联社于1999年10月9日分别向修建公司、修建公司(总经理)某某某、修建公司承建信用联社工程组成的基建队(某某某作任工地代表)、告贷时修建公司有关关系人某某、某某等宣布《逾期告贷》、《》,向修建公司建议了担保权力。为准确确定此现实,需先澄清和纠正原判定对建议担保权力这一法令概念(或者说术语、用语)内涵的差错了解和知道。原判定将有没有建议担保权力与有没有建议到担保权力(或者说能没能建议担保权力)混杂起来。担保法、民法、民诉法所界定和请求的建议担保权力是程序性的做法,即请求和着重有没有活跃做法以建议权力,着重的是方式。但有没有建议到担保权力(或者说能没能建议担保权力)是实体性的做法,着重和请求的是能不能本质到达建议权力的预期作用和意图,能不能完成实体权力,着重的是本质。这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原判定将有没有建议担保权力混同为有没有建议到担保权力是差错的。致使于本案就有关现实差错析证、采证,进而致使错判。例如本案中,信用联社向修建公司及某某某经过各种路径宣布特快专递,寄送《逾期催款告诉书》、《》,便是法令规则意义上的向修建公司建议担保权力。至于修建公司因故能否实践收悉告诉,能否实践向信用联社承当确保职责,那是另一个层次上的疑问,不影响信用联社向修建公司建议担保权力做法的建立。、修建公司挂号地

址为市赤军街33号附2号(见《公司营业执照》)。信用联社以该地址为投寄意图地于1999年10月9日向修建公司宣布特快专递,依据法令规则,应确定信用联社向修建公司建议担保权力。且该建议权力做法发生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虽因修建公司改动工作地址,致使修建公司未收悉邮件,这不能改动和否定信用联社活跃向修建公司建议担保权力的现实和建议担保权力做法的建立。修建公司未能收悉邮件差错不在信用联社,信用联社没有

自动知悉修建的法定留意职责,假如因此致使信用联社失权,丢失100多万元而不能向修建公司建议是显失公平的。2、李家福系某某某的爸爸,李家福与某某某同住于一个县级小城(见《常住人口挂号表》)。信用联社1999年10月9日向时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李家福宣布特快专递,让其转交修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人大工作人员某某1999年10月9日下午签收了特快专递,并转交给了李家福。依据民诉法,应确定信用联社对某某某的。明显,应确定信用联社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对修建公司建议了担保权力。(某某后在非合理因素的影响下改动从前的证词,矢口否认曾转交李家福,但归纳思考某某在先的陈说应更客观、实

在。)3、1997年9月至2000年2月修建公司在信用联社承建工程,组成了修建公司驻信用联社基建队,某某某任基建队担任人,基建队工作人员马某系某某某认叫的舅父(见张某的证言)。信用联社经过基建队于1999年10月9日向某某某宣布特快专递,马某签收了。依据民诉法,基建队工作人员(况且还有亲属关系)的签收应视为基建队担任人的收悉,天然应确定对某某某、对修建公

司的送达。明显,应确定信用联社在法令规则期限内对修建公司建议了担保权力。

4、信用联社于1999年10月9日向告贷时某某某的关系人某某、某某宣布特快专递,意图一个想经过他们敦促恶意躲避确保职责的修建公司实行还款职责,充沛证实信用联社在活跃建议担保权力。(三)在告贷运用期内的1998年12月18日,修建公司正为信用联社建房,修建公司运用砖厂的砖,信用联社在敦促修建公司预付砖厂砖款5万元,归还砖厂告贷本息。修建公司与砖厂为此达成协议,并由修建公司基建工地担任人王树林向信用联社借建房款5万元给砖厂归还了1997年5月13日至1998年12月24日告贷利息727880元(余款归还了其它告贷利息)。后因为信用联社就本案败诉,修建公司又提走了这5万告贷。(该现实见信用联社供给的第二部依据之第三组依据)该现实标明信用联社在法令规则期限内向修建公司建议了担保权力。(四)在砖厂1999年5月13日告贷到期不能归还告贷本息的情况下,信用联社扣划了确保人修建公司应收工程款近80万元,以偿付砖厂的逾期告贷本息,后因信用联社就本案败诉,该款才得以被修建公司提走。(见信用联社供给的第二部份依据之第四组依据)该现实标明信用联社已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向修建公司建议了担保权力。综上所述,上诉人供给充沛依据证实信用联社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向修建公司活跃建议了担保权力。原判定对该现实确定差错。三、确保人修建公司实践分配、运用了涉案告贷,作为用款人修建公司亦应承当偿付职责。砖厂违背了告贷用处。砖厂告贷70万元,其间63万元进入确保人修建公司指定帐户并被修建公司实践分配、运用。该告贷约好为砖厂置办固定资产之用,成果被修建公司用作他途运用,违背了告贷用处。(该现实见信用联社供给的第三部份依据)一起,修建公司也是违背告贷用处的确保人,对此修建公司负有两层职责。现砖厂已关闭,没有归还才能。依据权力、

职责对等准则,谁获益谁偿债的规则、精力,作为现实上的用款人修建公司理应承当告贷本息偿付职责。四、上诉人(信用联社)为了完成债款所遭受的丢失,有权取得补偿。《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完成债款的费用。上诉人(信用联社)为了完成债款,遭受了丢失(详见信用联社供给的有关丢失依据),这些丢失理应由债款人和确保人承当。综上所述,原判定确定现实不清、析证、采证有误,是严峻错判,恳请二审审判庭依据依据、现实及法令,纠正该差错判定,判令砖厂、修建公司连带清偿告贷本息并承当上诉人为完成该债款遭受的有关丢失,以维护信用联社的合法权益是幸。此致省高档人法院省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代理人程力律

师2006年5月8 日一案,原判定(四川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民再字第75号民事判定)确定现实不清,析证、采证有误,是严峻错判,现对此发表二审代理定见如下

一、原判定对信用联社建议担保权力的期限确定有误原判定以为依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信用联社从1999年5月13日开端在六个月内也便是在1999年11月13日曾经应当向确保人修建公司建议承当确保职责。于此,原判定对信用联社建议担保权力的期

限确定差错。《确保担保告贷合同》对确保时期没有清晰约好。有关内容为第六条之约好告贷到期,由告贷方及确保人担任归还告贷本息。告贷人及确保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告贷方签定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告贷方加收21%

民间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一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461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民间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一标准版本

民间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一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

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一起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一起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词导读:本文是关于一起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词,希望能帮助到您!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接受原告XX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中,被告王XX与原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由借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明细帐等证据予以印证,上述证据资料由被告王XX的印章及签字,一审、二审及本次庭审过程中,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有效的借款关系,且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二、被告的行为不能构成职务行为,被告与其原单位之间的借款关系与原告无关,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确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有主管机关的任命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而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上述资料。其提供的石龙区法院调取得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证据超过

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期限,其调查主体不合法,未能证实被告王胜甫的任职期限,且未能提供该资料的原件,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提供的被告认可的借款申请书以及借款合同上,XX县XX福利焦化厂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供的证人,而不是被告! 2、即使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得以确认,其行为也不能构成职务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王XX以个人名义书写借款申请书,且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资料上均以个人名义签字盖章,属于以个人名义借款,从证据资料我们无从看出被告借款时是以XX县XX福利焦化厂的名义进行的。如果是以XX县XX福利焦化厂的名义进行的,那么原告允许该厂同时在担保人处盖章将成为笑话! 即使款项借出后真的用于XX县XX福利焦化厂,也与原告无关,这只能证实被告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应当按挤占挪用利率承担违约责任。对借款人款项借出后的用途,原告无权过问、无法控制,也不应对此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被告的这一行为,在被告与焦化厂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在这一借款关系中,原告不是当事人,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义务!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项借出后用于嫖娼,那么按照被告的逻辑,信用社是不是要向妓女去追要款项?向原告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只能是被告王胜甫,而不可能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被告辩称的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算根本就不存在,息转本本身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不存在法定的免责理由被告辩称其中两笔借款5300元和13180元为另一借款50000

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意见

***诉***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方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经过协议,被告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本案被告以固定高额利益回报做生意之名让原告提供资金,将110400元现金交给被告,第二天被告及返还40400元。原告发现被告并没有具体项目提出退钱,双方经协商在中证人在场情况下确定被告欠原告7万元,被告书写欠条一张。“欠条***今欠到***现金7万元整。限3年还清,经双方同意协议”。欠条不是借条,不是借款合同,欠条是债权债务界定凭证。欠条强调“欠7万元现金”可以证明:①原告在欠条形成前给被告交付了现金;欠条一旦出具就可以对原告以前交付被告现金的过程进行界定;②欠条形成是以以前存在债务为前提,原告将超过欠条所记载钱数在以前交付被告,已经归还部分,经过协议确定,还欠7万元形成欠条。欠条是双方达成合意后,被告就欠原告7万元债务出具的凭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具有证明力,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所称的“非法债务”没有官方证据,只是为了逃避债务一方单方说辞不足为凭。

被告所称的“没有收到现金等”明显和被告出具的欠条上所载内容相悖,和欠条所证明法律事实相违背,明显是为了逃避民事责任的谎言。 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属于其民事法律行为。其采用书面形式(打欠条)设定民事义务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出具的欠条不光具有证明力,而且具有不可撤销性,完全可以作为确定被告欠原告7万元债务的有效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关键证据欠条,形成时间2012年8月24日。被告声称是遭到“胁迫”情况下所为,按照《民

公司对公司借款合同模板标准版3篇

公司对公司借款合同模板标准版3篇Company to company loan contract template Standard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公司对公司借款合同模板标准版3篇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

第二条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月。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个月,自年日起,至年月借款分期如下: 第六条还款方式:银行转账至乙方账户或至乙方财务部门柜台交付现金支票或汇票,不得将现金或票据交付乙方其他业务人员。第七条担保条款 1、甲方将本公司(或个人)资产并办理抵押登记;若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的贷款,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 2、若甲方不能按时还款,丙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丙方承担还款责任后,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甲方有义务对丙方进行偿还。 3、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4、甲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一)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505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一)标准版本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一)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借款人即抵押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________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A(以下简称A)诉B(以下简称B)、D、G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XXX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A与B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万元的合同义务,而B对于收到该借款的事实也予以了明确确认。 1、2013年9月10日,A与B签订A流借字(2013年)第870号借款合同,约定B向A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月息13‰,逾期罚息26‰,借款期限七个月(从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在A住所地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合同,且B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2、当借款合同与借据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该借款合同第三条款项下,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B与A签订该借款合同于2013年9月10日,但实际放款日为2013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应当以借据载明的日期2013年11月13日为准。且还款日期调整为2014年3月13日,借款期限为四个月。 3、该合同约定借款人B违约时,由B承担贷款人A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本案A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应由B承担。 二、B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仍拖欠A借款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1、2013年11月12日,B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 发放的300万元借款。2013年11月13日,A根据B的指示将借款300万元转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银行XX支行账户上(卡号为),并由案外人C将该借款转交B。以支付凭证为依据,且经过庭审核实确认,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2、B在2014年4月收到A借款到期催收函后承诺当月还款50-100万元,但依旧未能实现其还款承诺,因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

借款合同--律师整理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借款合同--律师整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立合同单位简称借款方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 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用于。 预计用款为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 预定为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 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 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 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份,报送、、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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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借款人)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个人借款合同范本【篇二】贷款方: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借款合同代理词

篇一:借款合同代理词.doc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接受方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询问了有关当事人,了解了本案的具体情况,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被告于2007年6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方某某人民币现金拾伍万元整,利息为每月壹仟贰佰元整,每叁个月付一次”,后又补充注明:“2008年8月30日之前的利息已经全部付清”。该借条载明的内容清楚的表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对利息的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不按期还款,应承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被告方某某自2008年8月30日后,就再也没有向原告方某某缴付利息,并至今未归还本金,已经构成了违约,应该立即归还本金及利息,包括:(一)本金人民币拾伍万(¥150000)元整。(二)利息:人民币伍万零肆佰(¥50400)元整(自2008年9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 计算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通知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里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同时结合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2008年9月16日起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7.20%(一年期),借款约定每月壹仟贰佰元整,年利率为9.6%,并未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故该利息应受法律保护。 三、此外,原告、被告之间的借条没有规定还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六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不返还,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损失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白智方 2012年月日篇二:借款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杨晓桃、贺丽丽、张瑞琴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贵院的公开审理,对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于2009年1月18日形成的30万元借款事实已非常清楚,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抵押人贺丽丽、保证人张瑞琴的担保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作为原告冯君华的委托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009年1月18,被告贺斌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向其提供了30万元借款,被告贺斌出具《借条》一枚,约定借期为5个月,月息1.5万元,到期还本。该约定真实、合法、有效,即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未侵犯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该民间借贷的主体为原告冯君华、被告贺斌,二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自主地从事民事行为,该借贷关系的形成是二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原告与被告贺斌以书面方式达成该协议,在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内容形成合议,被法律所允许,受法律保护;再次,该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原告在被贺斌出具《借条》后,已经将该款项交付,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形成的特定债

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doc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01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2001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范本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范本【律师版】 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元。 二、借款用途为________。 风险告知: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说明钱款用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贷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三、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月利息____%,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风险告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 四、借款期限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大全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大全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1)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XX银行的委托,担任该行诉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多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0XX年X月X日,被告因汽车消费贷款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根据证据X借据显示,原告将7万贷款发放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该笔贷款期限为三年共计36期,自实际放款日起,被告按月以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对应日。被告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即视为违约一次。连续违约三次或累计违约六次,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 现在根据证据X银行提供的被告的还款明细显示,在前十二期,被告还款的记录非常良好,能够在还款日当天或之前,足额偿还当期贷款。但从20XX年X月开始,也就是第十三期开始,被告的还款情况就出现了不良记录。第X期、第X期是超过还款日还款;第X期、第X期未足额还款,甚至还有第X期未还款的情况。原告信贷部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催收函向其催收,被告在接到催收通知后,口头表示愿意还款,但却未见实际行动。至起诉时止,已累计违约X 期,共计拖欠贷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罚息XX元。 第二、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即视为违约一次。连续违约三次或累计违约六次,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根据证据显示被告已累计违约X次,大大超过了六次,因此原告在宣布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未还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罚息XX 元,共计XX元。 此致 XX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

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

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XX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XX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XX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

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XX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 XX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借款合同律师审核版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 借款人1: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2: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Y ________ 元整(大写: ________ ______ 圆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借款利息:借款期内按照月利率计息,逾期未还仍按月利率2%计 息。 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个月,自___________ 年—月 ________ 日起至 _____ 年—月—日止。如出借人实际出借款项日期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为准。 第五条出借人付款方式: 本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应将出借金额整通过出借人指定银行账户打入借款人 指定银行账户,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如下: 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指定银行账户: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载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2016 下载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 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16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下载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 ___ 电话: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篇一: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 A(以下简称 A)诉 B(以下简称 B) 、D、G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 A 的委托,依法指派 XXX 律师作为 A 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A 与 B 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A 完全履行了向 B 放款 300 万元的合同义务,而 B 对于收到该借款的事实也予以了明确确认。 1、2017 年 9 月 10 日,A 与 B 签订 A 流借字(2017 年)第 870 号借款合同,约定 B 向 A 借款金额为 300 万元,月息13‰,逾期罚息26‰,借款期限七个月 (从 2017 年 9 月 10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10 日止) 。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在 A 住所地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合同,且 B 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2、当借款合同与借据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该借款合同第三条款项下,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B 与 A 签订该借款合同于2017 年 10 9 月日,但实际放款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应当以借据载明的日期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为准。且还款日期调整为 2017 年 3 月 13 日,借 款期限为四个月。 3、该合同约定借款人 B 违约时,由 B 承担贷款人 A 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本案 A 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支付的律师费 12 万元应由 B 承担。

20XX企业借款合同范本

20XX企业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 公司 地址: 营业执照号注册号: 丙方(担保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 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条:甲方(出借人)出借人民币 限—个月,自年月日至 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 日、休息日后的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月息%。,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 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 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 全部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每月20日为乙 方的付息终结日。在每月1日至20日(含20日)期间借款的 借款人需将个月利息直接交给出借人;20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次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支付的个利息。本金分期归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具体归还办法见还款计划书。 第六条:根据乙方之请求,丙方愿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对 乙方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如乙方未能

足额将借款本金偿还甲方时,丙方保证将应付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偿付给甲方。 第七条:因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为乙方代为偿还 借款后,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权利。 第八条:本合同如须办理公证,乙方承担公证费用。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 性进行调查。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3、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作为本案被告昆明XXX屋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我发表 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起诉的三笔所谓的“借款”与事实不符,这三笔款分别是销售奖金、销售佣金、向购房户退还的卫生洁具及厨、卫装修补偿费. 原被告之间从未发生过真正的借贷关系,原告以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起诉,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庭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 p 玖万元“借款”是原告应该支付给被告的销售奖金, 贰万元“借款”是原告应该支付给被告的销售佣金,这两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被告只需用“发票”换回“借条”即可. 第一, 从原告提交法庭的这两张“借条”中的内容可以看出, 这两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 即不用相应数额的金钱去换回借条, 而只需用发票换回借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的“借款”, 到期不是返还借款而是“用发票换回” , 能用“发票”换回的“借条” 显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借条. “发票”是什么?发票是一种付款凭证.被告应该为此“借款”开具发票给原告,就证明此款是原告应该付给被告的.须知, 真正的借款是不用开发票的. 原告针对这11万元的“借款”,其诉讼请求只应是要求被告开发票而不是要求被告还钱. 可见,此“借条”实为收条.只因被告当时未开具发票给原告,原告担心被告不开发票给他,要求被告写成“借条”的形式. 如果是真正的借条, 原告是不会同意被告在借条上注明“待用发票换回此借条”等字样的, 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告不会不清楚这几个字的含义. 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此“借条”是被告职工XXX书写好后,经过原告法定代表人 XXX签字同意支付后,原告才支付款项给被告的.如果不是反映这两笔款的真正性质,原告是不会接收这样的“借条”并付款给被告的,因为此时原告完全占据主动地位, 接不接收这样的“借条” , 支不支付这两笔款完全取决于原告. 第二,被告提交法庭的六份证据足以证明这两笔款的真正性质, 即玖万元的销售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原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且真实有效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从多个到期存单取款凑齐资金后,向被告现金交付了2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2月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交付10万元借款本金,累计共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于2015年11月17日对上述借款进行了汇总,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了本次借款的借款期限和利息。2016年1月1日被告因为资金周转又向原告借款共计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对该笔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2017年6月8日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做了还款计划:一共欠周强陆拾万元,小写600000.00元。2018年6.8日还本金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0元。2019年6月8日还本金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2020年6月8日还利息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00元,利息按年20%支付,共计:780000.00元,大写:柒拾捌万元整(利息在内) 二、本案所涉借款属于正常的借款行为,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合法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有被告本人亲自签名、捺印的借条和被告对上述2笔借款的还款计划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对于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做出了明确的约定,根据借条约定的利息计算:从2015年11月17日-2017年12月31日止,第一笔30万借款在期间共计产生借款利息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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