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税收原则

亚当斯密税收原则
亚当斯密税收原则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概述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于1976年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他著名的税收四原则,这就是"公平"、"确定"、"便利"和"最少费用"。其理论基础是国家活动的非生产性及其消极的财政观。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的内容

在其所著《国富论》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即税收平等原则、税收确定原则、税收便利原则和税收经济原则。

一、税收平等原则

斯密认为“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有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亚当·斯密所说的平等,包括以下的含义

(1)主张所有公民应平等纳税,反对贵族免税特权,反对按身份定税以及富者轻税平民重税的不公平情况。

(2)税收应均衡地分担到地租、利润和工资上,不应仅由其中一种收入负担,这样是不公平的。

(3)按照自然形成的社会财富分配情况,按比例税率征税,税收不要干预社会财富的分配,此点具有税收中性的含义。

二、税收确定原则

公民应缴纳的税收,必须是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如纳税日期、纳税方法、缴纳数额等,都应当让所有的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清楚明白,否则纳税人将不免要受税吏权力的任意左右。这一原则是为了杜绝征税人的任意专断征税,加重税收负担,以及恐吓、勒索等行为的。斯密认为税收不确定比税收不公平对人民的桅更为严重。

三、税收便利原则

纳税日期和纳税方法,应该给纳税人以最大的方便。如纳税时期,应该规定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期;征收方法,应力求简便易行;征收地点,应该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场所;征收形式,应该尽量采取货币征收,以避免因运输事物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等。

四、税收经济原则

即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在征税时要尽量节约征收费用,使纳税人付出的,应该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这一原则是针对当时税收制度致使征收费用过高的弊端提出的。一是税吏过多,不仅耗去相当部分税收作为税吏的薪俸,而且还在正税以外,苛索人民,增加负担;二是税收妨碍人民的勤劳和产业的经营,减少或破坏了可供纳税的基金;三是不适当的税收可能成为逃税的诱因,严惩逃税,又将引起倾家荡产违反了一般的正义原则;四是税吏的频繁访问和检查,这些虽然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金钱上的损失,但将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烦忧。

在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第一条是税收的负担公平原则,其余三条是属于税务行政方面的原则。斯密所处的时代,是英国工场手工业开始向大工业过渡,资本主义上升的时期。他的课税原则,是针对当时封建主义苛重复杂的税收制度,税负不公以及征收机构的腐败苛扰情况,在总结吸取前人的课税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它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对资本主义课税原则理论有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理论指导。

亚当·斯密税收原则的完备性考察[1]

亚当·斯密是18世纪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他的巨著《国富论》标志着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建立。虽然在重商主义流行的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中叶,就出现了配第、诺思、休谟、布阿吉尔贝尔和魁奈等一批不同程度地摆脱了重商主义观念束缚,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研究者,但直到1776年斯密的《国富论》出版,才最终战胜了重商主义,实现了经济思想史上的第一次革命,创立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从而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开始形成。所以,马克思说:“在亚当。斯密手中,政治经济学发展到某种完整的地步,它包括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完备的轮廓。”

斯密在《国富论》中综合了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和财政学说,极力主张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政府应减少干预或不干预经济,他的这种思想通过所谓的“廉价政府”、“夜警政府”得以充分体现。他认为国家对民间资本征税,会相应地削弱经济发展的能力。《国富论》第五篇讨论了君主或国家的收入,对如下几点作了详尽的说明:(1)什么是国家的必要费用?其中,哪些部分应该出自赋税;(2)赋税是怎样募集的?各种筹集方法有何利弊;(3)国家为何要举债?债务对于

真实财富有什么影响?因而,斯密是把课税原则明确化、系统化的第一人。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他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节约的著名的四大原则。然而,虽然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对税收政策方面的基本要求,但毕竟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所做出的总结。鉴于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对税收政策有着不同的需要,这就注定了它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而不能仅仅局限在为自由资本主义服务。因而,任何时候它只能作为税制设计参考的部分,而不是全部。事实上,在其前和其后的很多经济学家都对税收原则有过总结,相比之下,斯密的税收原则体系并不是最完整的。配第在《赋税论》中论及了人民抵制赋税的原因。大概可归为征收数量方面、税负分配方面、税款使用方面和税种设置方面。由此,他总结的征税原则除了公平、节省外还有关于税基的选择,提出了反弹性的思想。“盐这种东西,不论对任何阶层的人说来都是普遍需要的,富人需要盐,穷人也需要盐,……那么盐税就是一种特殊的捐税,就是一种独占”。此外,还赞同以消费面非所得为基础的税制,认为这样可体现公平,避免重复征税。“每个人按实际享受缴税,符合自然的正义。……人们不至对同一物品缴纳二倍或二次税。因为不论何物品,都只能消费一次”。

法国重农学派创始人魁奈在其《赋税论》和《农业国经济统治的一般准则》两篇著作中首先强调了从征税对象和征税形式方面来建立一个税制的基本框架,在一个合理的框架下才能达到轻税和扩大再生产的目标。“关于赋税落在哪些对象身上的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它总是落在同一个原本上,因为总是靠土地收入来支付。”在征税形式方面,“对私人财产和农产品贸易征税是最有害的征税形式,但这种征税自古以来都被认为是最恰当和最容易的征税形式”。其次,他还提出了税收不可侵蚀资本的原则,认为这样有碍再生产。“因此不能对分成租地农场主的生产性财富征税,因为这意味着破坏国家每年再生产财富的泉源。”。再次,对征税的规模也有原则限制。“租税不应过重到破坏的程度,应当和国民收入的数额保持均衡,必须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休谟是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他主要作为哲学家而出名。但他在为数并不多的经济论文中也发表过一些有影响的观点。他的税收思想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度原则;二是公平原则;三是隐蔽原则。他在《论赋税》中充分肯定了对消费品的征税。“如果对贫民百姓的消费品征收捐税,其必然后果看来不外乎二条:穷人不是节衣缩食,便是提高工资……。但是,紧随着赋税而来的往往还有第三种后果,即:穷人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完成更多的工作,以保持原先的生活水平”。此处,休谟显然是将间接税的好处寄托在由征税而引起的收入效应上。这在资本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过剩和供给弹性低的社会现实是有一定的逻辑必然性的。此外,他对消费税的推崇还在于它的隐蔽性和自愿性。“捐税以加在消费品,尤其是奢侈品上最为适宜,因为这种捐税最不易为人们所察觉。捐税就在无形中一点一滴地被交纳了,根本不为消费者所觉察”。这种观点似乎过于乐观地描绘了由消费的自愿性所带来的消费税分配上的公平性。而事实上往往出于对税收收入的需要而将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扩大至生活必需品,由此便带来消费税的累退性。因而,休谟就把消费税弊端的忽略和利处的突显建立在一种理想上的税负适中均衡的假设基础之上了。“要是赋税适中,负担均衡,不影响生活必需品,上述后果必然出现”

尤斯蒂是站在国家观立场上来研究如何适当征税的。他的征税原则是在其对捐税做出自己的定义的基础上而得出的。他认为:“所谓捐税,是当王室领地和特权项下的收入不足以应付国家的必要支出时,人民不得不就其私有财产和收益按一定的比率作出的支出”。由此,在不得妨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而且是实属必要的场合时,国家才能征税。在征税时,在确保国库原则这一

最高原则外,还需要符合其他原则。其中与斯密的不同之处在于:(1)不侵害公民的自由权。“组织税收制度时必须时刻铭记在心的第三个基本原则就是在募集捐税时所使用的方式方法,不得损及国家和人民的福利,不得损及公民自由权。”。(2)以国情为原则。“第四个基本原则,应按照国家的性质和政府体制来组织税务制度,这样就容易显示税制的公平无私。……如果一国的财政制度与它的政治体系不相投合,那么,不仅由于它所导,向的方针不会与国家的处境相协调而使其效能减弱,而且使整个国家合而为一的、使其各部门得以向一个共同目标奋斗的那些各部门之间的必要的联系与协调,将受到阻碍”。

西斯蒙第在接受斯密课税原则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国家征税的量的界限,即对穷人要免税,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如果赋税接触到生活需要,以致使纳税人无法生活时,则应对这部分收入免税。根据人道的原则,应该说最重要的是永远不能使赋税触及纳税人生活所需的收入”。对富人也不能重税,以避免出现资本外逃。“资本家随时可以使他们的财产逃避苛刻的捐税,税务机关即使获得了原来没有掌握的,能了解他们收入的种种便利条件,可是为了不使他们的财富外逃,仍然要规定永远不能对他们征重税。”同时也提出了国家筹集税收收入的质的界限,即国家任何时候都要以轻税为目标。在论赋税篇中,他反对魁奈的实行单一土地收入税的看法,认为税种应该多样化。“收入有各种不同的形式,赋税也应当随之而分门别类。”。在征税的对象上,他与李嘉图的看法一致,认为政府应该针对收入纳税,而不是资本。“财富种类很多,其中只有收入是应该纳税的。因为政府要利用征收的税额支付非生产性的费用。”

由此,西斯蒙第总结了以下几条征税原则,以供税制设置时参考:(1)以收入而非资本为对象。“对前者征税,国家只是支出个人所应支出的东西;对后者征税,就是毁灭应该用于维持个人和国家生存的财富。”(2)对低收入者应该免税。“赋税是公民换得享受的代价,所以不应该向得不到任何享受的人征税;就是说,永远不能对纳税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那部分收入征税。”(3)赋税应避免使资本外逃。“决不应该因征税而使应纳税的财富逃出国外,因此,规定赋税时对于最容易逃税的财富应该特别缜密考虑。赋税决不应该触及保持这项财富所必需的那部分收入。”(4)要以轻税为原则。“任何赋税,使百姓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收入越多,为害也就越大;任何赋税,要钱越少,越是好税。”(5)税制要尽量简化,遵从成本小。“任何赋税,要求人们接受的监督越广,对公民自由的破坏越重,越是坏税;任何赋税,使人产生隐瞒的企图越小,使人受得的监督越少,自愿完纳的成分越大,越是好税。”

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将政治经济学看作是一门阐明财富是怎样生产、分配与消费的科学。并提出了有名的关于政治经济学的三分法,即分为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三部分,而且这三者在逻辑上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基于这种思想,属于财富分配范畴的赋税的影响范围自然而然不会仅仅局限于财富的分配领域,而是同时影响到生产和消费。因而,萨伊对赋税原则的讨论融合了赋税对生产、分配、消费的广泛影响。他指出,最好的租税,或为害最小的租税应符合如下原则:(1)税率适度。因为“不论是生产性消费或非生产性消费,总受到他的收入数目的限制”。收入的减少必然使对产品的需求减少,从而供给也减少,致使课税对象减少。这就是“税率增加而税收并不比例增加的原因,也就是在财政算术中二加二不等于四这句话成为一种格言的原因”。(2)超额负担小。“在最少程度上造成只烦扰纳税人而不增加国库的苦况。”(3)“在最小程度上妨碍再生产”。萨伊认为“所有租税都可以说有害再生产,因为它阻止生产性资本的累积。”正如西斯蒙第巧妙地把这比作在播种时间而不是收成时间征收什一税一样。因而他赞成对资本轻税。(4)有利于引导公民的行为。“有利于国民道德,即有利于普及对社会有用或有益习惯的租税”。

从萨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认为税收基本上是有害的,都会妨碍社会的再生产。但同时税收又是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的。所以与其他经济学家不同的是,他着重强调税率要低,以将其对再生产的影响降至最低。此外,他还第一次提出国家应将税收做为一种调控国民行为的工具来加以使用,并在制定具体税制时有目的地予以贯彻。

瓦格纳是讲坛社会主义的重要成员。他反对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主义,提倡洛贝尔图斯和拉萨尔的国家社会主义。在他的国家社会主义纲领中,他指出国家应让下层阶级能享受由生产力提高所获得的物质生产的成果和文化财富;还强调了国家筹措财源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下层阶级的利益,国家应通过租税政策干预社会分配。他不但将斯密的赋税四原则加以扩大,并主张以赋税作为调节财富与收入的再分配、降低贫富差距的工具。他在《财政学》中承认国家对经济活动具有积极的干预作用,主张通过各种方式来改善有市场主导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以解决社会问题。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他认为正确的税源应选择国民收入,而不是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选择税种则应考虑税负转嫁之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实际负税的公平性。可见,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改变了先前一些消极的思想,认为税收收入既要充分,又要弹性,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一个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此外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而且明确指出国家在征税时要注意保护税本,培植税源,不能使税收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世纪30年代以后,在资本主义世界经历了几次比较大的周期性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国家逐渐意识到了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自身所固有的缺陷。这些缺陷单纯依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必须借助于国家干预。因而很多新的经济学流派应运而生。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凯恩斯经济学派和福利经济学派。二者在财政政策方面都十分重视借助税收工具来达到社会目标。比如凯恩斯建议通过财政支出的增加来扩大社会的有效需求,通过税收再分配的作用来扩大个人的有效需求;福利经济学派则重视运用税收工具来改善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使得总体的社会福利水平提高等。

在现代财政理论中,两个最重要的税收原则即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和制度效率两方面。经济效率指税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影响应尽可能降到最小,力争保持中性状态。税收中性的内涵不仅局限在消费者的额外负担上,而且扩展到了包括税收诱因对各种经济活动的影响,如劳动、储蓄、产业决策、投资等。然而,税收中性在现实中实际上很难做到。不但如此,而且有时甚至还需要借助税收的非中性。例如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有必要通过非中性的税收来纠正市场缺陷,使市场有效运转。制度效率是指税收制度在保证筹集收入的基础上做到费用最小化。这里的费用包括了征纳双方因征纳税所发生的费用。即政府的征收费用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都要小。公平原则也有新的发展,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强调的是具有相同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在纳税前后的福利应该是相同的。但这一原则实际上存在操作上的困难。这主要体现在如何衡量不同纳税人的福利问题。不同的纳税人有着对福利的不同理解:有的强调收入能力,有的强调消费能力,有的甚至强调闲暇的时间。纵向公平强调的是具有不同福利的纳税人应该缴纳不同的税款。这不但涉及到福利的度量问题,还涉及到课税方法的选择和区别征税程度的问题。税收学界通常用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来体现纵向公平。受益原则要求纳税人根据其从公共服务中所获得的利益大小纳税。该原则从理论上来说具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上受制于三点:一是难以量化受益,二是难以克服公共物品的“免费搭车现象”,三是会使对公共品的需求发生扭曲。能力原则要求纳税人按照其能力来纳税。衡量纳税人的能力通常使用客观说和主观说。客观说以所得、支出或者财富的标准来衡量。以所得为基础的关键问题在于对所得标准的判断;

以支出为基础的优点在于更能体现公平的要求,缺点在于统计个人支出总额的困难和如何对待生活必需品的消费问题;以财富为基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对财富进行估价以及管理上的困难。主观说强调的是纳税人在纳税之后的边际效用相同;而判断边际效用大小需要以社会福利函数的形式为基础,根据所依据的是功利主义、罗尔斯主义还是折衷主义的原则,可区分为相等绝对牺牲论、相等边际牺牲论和相等比例牺牲论等。

这些原则的形成背景不同于斯密所处的时代,但却无一例外地是与不同国家的特定历史时期相联系的。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目标对税收政策的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市场基本面良好的时候,应强调税收中性;当资本稀缺的时候,税收不应侵蚀资本;当市场不能正确引导公民行为时,税收甚至可以用来代行其责,等等。总之,确定税收原则的基本准则是一国的国情,斯密的税收原则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普适性的原则体系。

亚当·斯密税收原则的兼容性考察[1]

斯密的赋税原则是否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指导税制改革呢?是否违反某一原则就意味着税制改革是不合理的呢?答案是否定的。斯密本人在列举各国在征收特定税时,并不总是完全遵守上述四原则的。如地租税就违反了第一原则,但符合其他三原则;什一税及其他一切类似土地税,表面看似乎十分公平,其实极不公平;营业利润税由于在操作上只能实行大小店铺多寡一律的方式,因而也是不公平的;房租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或可称为建筑物;其二,通常称为地皮租。”因而房租税也往往会自行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住户担当,一部分由地皮主支出。而由于房租对于全部生活费的比例,是随财产的多寡而不同的,所以房租税的负担一般是以富者为最重,这被认为是公平的。但要相当正确地确定各房屋的实际房租,则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规定房屋税时就根据一些比较明显的事实,比如炉捐和窗税来代替。因而是不符合确定性原则的。人头税如企图按照各纳税者的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了。如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份征收,那就完全成为不公平的。因同一身份的人,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样。“因此,这类税,如企图使其公平,就要求完全成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如企图使其确定而不流于任意,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不论税率为重为轻,不确定总是不满的大原因。在轻税,人们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在重税,一点的不公平,都是难堪的。”课加在低收入者身上的人头税,实质就是一种对劳动工资的直接税。由于对低收入者是依其推定的财富程度征收,因而具有种种不便利性。但征收这种税有两个好处,“其一是收入稳定;其二是所费有限”。此外,是否能使征税做到公平,还要依赖于税负转嫁的情况,并不仅仅是取决于表面上的公平。因劳动者的工资受到两种不同因素的支配,即劳动的需要和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所以“对劳动工资所得课税虽可能由劳动者付出,但严格地说,在课税后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仍保持课税前的原状时,所交税款其实都是直接由雇他的人垫支的。”而雇主一般是会将所垫款项转嫁到货物价格上的,因此,工资提高额及利润增加额最终都是归消费者支付。所以,将劳动工资列为征税对象不一定就能使税后工资趋于公平。对消费品征税则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转嫁问题。斯密将消费品分为必需品和奢侈品,必需品是指“不但是维持生活上必不可少的商品,而且是按照一国习俗,少了它,体面人固不待说,就是最低阶级人民,亦觉有伤体面的那一切商品。”此外,一切其他物品即是奢侈品。由于劳动工资部分地受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的支配,所以凡提高其平均价格的事物都会造成对工资提高的压力。因此,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和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所产生的影响是相同的。“这种税最终总是通过增加的工资而由其直接雇主垫还给他,而雇主则将增加的工资,

连同一定的增加利润,转嫁到货物价格上去。所以,此税的最后支付以及连这增加利润的支付,将由消费者负担。”对奢侈品的征税则并不一定会引起劳动工资的增高。而且,除这奢侈品本身的价格外,其他任何商品的价格不会因此而提高。对必需品征税则会引起其他一切商品价格的连锁上涨。

至于消费品的征税方法,无论对于必需品还是奢侈品来说一般有两种。“其一,可根据消费者曾使用某种货物消费某种货物的理由,叫他每年完纳一定的税额;其二,当货物还留在商人手中,尚未移交到消费者以前,即课以一定的税。”当然,这两种不同的课征方法有着不同的适用对象。“一种不能立即用完而可继续消费相当的时间的商品,最宜于以前一方法课税;一种可以立即消费掉或消费较速的商品,则最宜于以后一种方法课税。”可见,即使对同一性质的消费品征税,也会因其各自适宜的征税方式而难以实现公平的原则。作为替代方法,马太。德克尔爵士有一个有名的提议,即“主张一切商品,甚至立即或迅速消耗的商品,都须依下面这方法课税,即消费者为得到消费某商品的许可执照,逐年完纳一定金额,商人不付任何税额。”此计划之目的在于使商人的全部资本都能用在流通上,而不是部分用来垫付税款。但若对迅速消耗的商品采用这种方式课税则避免不了以下弊端:“第一,这种课税方法和普通课税方法比起来,较不公平,不能好好按照各纳税者的费用和消费比例课征;第二,按照这种方法课税,消费某种商品,或一年一次或半年一次或一季一次付许可执照的费,对迅速消耗商品所课各税的主要便利之一,即陆续缴付的便利,便要大大减少了;第三,这种税所引起的取缔奢侈的作用就变小了。消费执照一度领得了,领照者多饮也好,少饮也好,其所税都一样;第四,要消费者一次性付出等于现在他在各该时间内不感觉什么不方便的付税总额,恐怕会使他大大叫苦。因此这种课税方式,不处以残酷的压迫,就不会生出现在课税方法所能取得的同等收入。而现在的课税方法,却是没有任何压迫的。”可见,这种替代方式不是违反公平原则,就是有悖便利、节约的原则。要兼顾到所有原则,似乎是十分困难的。

由斯密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他从理论上总结了一般赋税的征收所应遵守的四大原则,然而真正要在具体税制设计中完全做到是不现实的。所以,一旦在税种设置的过程中出现无法兼顾各原则的时候,就需要依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的原则有所侧重。如在轻税时,人们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此时可偏重其他原则;在重税时一点的不公平都是难以忍受的,此时应更加注重公平性原则。当要重视公平的时候,却往往不得不牺牲便利等等。这种逻辑不仅存在于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而且同样存在于拓展了的各税收原则中。有的税种为了做到公平,必须要牺牲效率,如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有的税种为了实现效率,就必须忽略公平,如对任何企业都一视同仁的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各条税收原则都有相悖的一面。任何税种在设置时,都不可能兼顾到所有原则,都会面临一个所适用原则的取舍问题。这就要看该税种重点应该强调的是哪方面,要依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各税种的具体情况来定。在此思想指导下,税制改革不应有顾此失彼的忧虑。在确定了其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之后,便可抛开其他条框的约束,制订出可行的改革方案。因而,税制改革实际上不可能做到有百利而无一害,但却可做到于百害之中取其轻。当我们列数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并将其奉为信条时,往往忽视这一点,致使在改革时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实在是无此必要。

税收职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

税收职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 税收职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其具体表现则为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政府的一种分配行为, 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活动中的分配范畴,因此,税收的职能作用,也只能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中来考察。 一、税收与经济的关系 税收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越发展,税收越重要。税收与经济的紧密关系表现在两个方 面: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对经济的反作用。 经济决定税收,这是前提。经济是税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收分 配的范围和程度,并从根本上决定新税种的产生、发展和更替。商品生产、贸易的发展和繁荣,使商品课 税成为可能,而跨国经济的发展又促使税收分配范围的国际延伸,国际税收也随之产生和发展。不仅如此, 不同税种的构成、不同税制模式的选择,也在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如今,经济发展的全球 化趋势日益加快,知识经济发展迅速,这些无疑都预示着税制将随经济的发展而面临新的创新和发展。 税收依赖于经济,只是一个方面。从税收研究角度讲,更重要的还在于另一方面,即税收对经济具有 反作用。随着税收分配的广度和深度的增加,税收职能也随之拓展,税收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也不断扩大。 这主要表现在税收的财政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的日益加强。正因为如此,税收也 随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 二、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职能

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有的将其简称为税收的财政职能或财政收入职能。由于税收分 配是一种无偿分配,税收收入又具有及时、充裕、稳定、可靠的特点,因此,税收一 直都是政府财政收入 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现代经济中,绝大多数国家的财政收入的80%以上都是通过税 收筹集的。 税收的财政职能决定了税收在财政中的重要地位。税收与财政同属于分配范畴。虽然 税收是财政的一 个有机组成部分,但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财政分配关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这 种独特的地位,不仅 表现在税收具有独特的调控功能,而且税收活动对财政的意义重大。首先,税收是财 政最重要、最稳定的 收入来源。税收分配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的特点,收入可靠稳定,也无须像 国债收入那样还要偿 还。而多税种、多税目、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为广泛地大量地聚集财政资金提 供了条件;税收的按 年、按月、按旬、甚至按日征收,均匀入库,也有利于财力调度,满足日常财政支出。其次,税收有利于 规范、明确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应是政府参与 企业利益分配的最根 本最规范的分配方式。税收分配,不仅有利于政企分开,而且也有利于企业进行公平 竞争。第三,多税种 多层次的税源分布,有利于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源分享,如今分税制已成为世界通行的 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三、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 税收对经济的反作用,反映了税收所具有的调节功能,即通常所说的税收调节职能。 它使税收成为政 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 (一)税收调控目标

税收学原理复习归纳

1、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都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2、税收产生的原因一是国家的产生和存在;二是私有财产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三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四是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 3、税收产生的四个阶段 ①自由贡献时期。在奴隶时期,国家的赋税主要来自诸侯、藩属自由贡献的物品和劳力。从税收的法制观点看,这种以国家征税权和纳贡者自由纳贡相结合的方式所取得的税收,只是一种没有统一标准的自愿捐赠,还不是严格意义的税收,只是税收的雏形阶段。 ②请求援助时期。随着国家的发展、君权的扩大,财政开支和王室费用都随之增加。单靠自由纳贡已难以维持,于是封建君主设法增加新税。特别是遇有战争等特别需要,封建君主更需要开征临时税以应急需。当时,由于领地经济仍处主导也位,王权有一定的限制,课征新税或开征临时税,需要得到由封建贵族、教士及上层市民组成的民会组织的承诺。 ③专制课征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封建国家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度和常备军制度。君权扩张和政费膨胀,使得国君不得不实行专制课征。一方面笼络贵族和教士,尊重其免税特权,以减少统治阶级内部的阻力;另一方面则废除往日的民会承诺制度,不受约束地任意增加税收。税收的专制色彩日益增强。 ④立宪协赞时期。取消专制君主的课税特权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废除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神权统治,实行资产民主制和选举制。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是采取君主立宪制,还是采取议会共和制,一般都要制定宪法和法律,实行法治,国家征收任何税收,都必须经过立法程序,依据法律手续,经过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君主、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不得擅自决定征税,人人都有纳税义务,税收的普遍原则得到广泛的承认,公众有了必须依照法定标准评定课征的观念。 4.税收的基本概念 税收的定义: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1)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2)现代社会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政府征税依托的是公共权力并借助法律形式来进行

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浅析

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浅析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随着经济的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作为税收基本原则的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也伴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在经济发展中的矛盾逐渐呈现出来。二者如何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也愈来愈引起经济工作者的关注。本文重点就人们对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的理解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一、税收基本原则 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原则。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税收公平原则,税收确实原则、税收便利原则、税收节省原则”。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

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原则即节省原则。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 综合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论述,均是围绕财政收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政策三方面而论,他们认为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率”和“公平”。我国经济学界也认同此种观点,并且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也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 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活动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它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其主要内容:一是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使征税费用最少;二是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三是要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臵,达到帕累托最优。 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两个方面。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对经济资源配臵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要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考点讲解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情分析】 2015年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较多,2019年教材进行了删减。近几年本章分值为:2015年2.5分,2016年8.5分,2017年3.5分,2018年9.5分。本章以主观题形式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核。 第一部分重要考点回放 一、熟悉的考点 二、掌握的考点: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 【典型例题】

中国居民企业A控股了一家甲国B公司,持股比例为50%,B持有乙国C公司30%股份。 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 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税后利润为760万元,全部分配。 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000万元(已考虑所有调整因素)。其中取得境外B公司股息所得为38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38万元。 要求:请计算该企业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 『答案解析』 第一步:抵免限额 1.多层持股条件的综合判断:B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不符合。 2.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 本层企业B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A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210+30)+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38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760=(210+30+0)×(380÷760)=120(万元)。即A公司就从B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3.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380万元+甲国B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 间接负担税额120万元=500(万元) 4.抵免限额=500×25%=125(万元) 第二步:实缴税额:甲国实际缴纳税额=直接缴纳38万元+间接负担120万元=158(万元)第三步:比较确定:甲国:抵免限额=125(万元),可抵免境外税额158万元,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125万元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当年可实际抵免境外税额=15000×25%-125=3625(万元) 第二部分典型习题演练 客观题: 1.根据我国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规定,下列从中国取得股息所得的申请人为“受益所有人”的有()。 A.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B.缔约对方政府 C.被缔约对方非上市居民公司间接持股100%的申请人 D.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缔约对方政府; (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4)申请人被第(1)至(2)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2.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避税安排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A.对安排的全部或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B.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

亚当斯密的税收理论

亚当斯密的税收理论 摘要 1、西方税收理论综述 2、亚当斯密的税收理论 3、亚当斯密税收理论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西方税收思想》许建国中国经济出版社 2、西方理论的发展《湖北学院学报》2007年S1期 3、亚当斯密与傅玄思想的分析比较《产业科技论坛》2006年 4、亚当斯密税收原则的重新解读《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 5、《政治经济学及税赋原理》商务印书馆 6、《中国经济问题》1990年第一期

西方税收理论的综述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历了资本原始积累、自由竞争和垄断统治三个阶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出理了不同的税收理论学派 1重商主义税收理论 这是西欧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要求的税收理论。产生于15世纪,流行于16、17世纪,衰弱于18世纪下半叶,其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曼,法国的财政总监柯尔培尔,意大利的斯卡卢非等。认为财富来源于流通领域,商业是致富之源。主张政府干预经济,把税收作为政府干预经济、指导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2 重农学派的税收理论

这是法国资本主义建立时期的资产阶级税收理论。产生于18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其代表人物主要是法国的布阿吉尔贝尔和魁奈。认为土地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农业是社会唯一的生产部门,只有农业才能使物质财富增加。主张经济自由放任、废除包税制的征收制度,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提出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 3 古典学派的税收理论 这是17世纪中叶代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的产业资产阶级利益的税收理论。产生于17世纪中叶,完成于19世纪初,其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威廉?配弟,经过亚当?斯密的发展,最后由大卫?李嘉图完成。认为国家经费属于非生产性费用,要压缩经费,实行廉价政府。主张经济自由放任、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提出了税收转嫁与归宿的理论。 4 庸俗经济学派 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将政治经济学看作是一门阐明财富是怎样生产、分配与消费的科学。他们认为属于财富分配范畴的赋税的影响范围自然而然不会仅仅局限于财富的分配领域,而是同时影响到生产和消费。因而,萨伊对赋税原则的讨论融合了赋税对生产、分配、消费的广泛影响.他认为税收基本上是有害的,都会妨碍社会的再生产。但同时税收又是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的。所以与其他经济学家不同的是,他着重强调税率要低,以将其对再生产的影响降至最低。此外,

【实用文档】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了解)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是由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 【例题·多选题】(2018)OECD于2015年10月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全部15项产出成果。下列各项中,属于该产出成果的有()。 A.《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B.《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D.《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答案】ACD 【解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有以下15项:(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选项C)(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选项A)(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选项D)(11)《衡量和监控BEPS》(12)《强制披露规则》(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二、一般反避税(了解) 三、特别纳税调整(熟悉) (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3.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4.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 (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企业可根据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5.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三)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熟悉) 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西方学者有不同的表述。如在日本就有金子宏主“三原则说”(租税法律主义原则、租税公平主义原则、自主财政主义原则)、新井隆一倡“五原则说”(租税法律主义原则、量能课税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及否认租税规避行为原则)、田中二郎的“两论六原则说”(从形式上言,有租税法律主义及租税恒定主义原则;从实质上言,则有公共性原则、公平负担原则、民主主义原则及确保税收与效率原则),而在我国税法书籍中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则更不统一,且多以赋税原则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由以下三项具体原则组成:1.税收要素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2.税收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征税程序等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留下空间。3.征税合法性原则,要求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至于何谓公平,不同历史时期的学者的认识也是不同的。在抛弃绝对公平地按人头或其他定额标准征税的主张后,选择所得作为衡量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最为合适,因为所得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收入,易于度量,且稳定规范,可以作为现代社会支撑纳税能力的基础。加之所得是一种扣除各项费用之后的纯收入,能够真实反映各类纳税人真实的收入状态和纳税能力,且可以根据最低生活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还能适用累进税率和根据不同性质和来源的所得使用不同的征税办法。故以所得为依据设计税收负担可以实现水平和垂直的公平,特别是无负担能力不纳税的观念可以保障纳税人的生存权。 三、税收效率原则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71讲-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内容是对第一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本章在近几年考试命题分值大起大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一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而2018年、2019年本章分值又分别达到了8.5分、7.5分,而且考点非常细碎。预计2020年本章分值8分左右。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明确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2.增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的内容。 3.删除与第十三章重复的征管规定。 4.删除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中税收公约的内容。 本章重难点精讲 本章特点: 全方位——协定、政策、管理; 大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 多角度——特殊纳税主体角度、特殊纳税客体角度、征收机关角度; 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本章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者条约。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提出及其含义 早在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18世纪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不能因身份、地位等而有所区别,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1美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理查·穆斯格雷夫也提出:“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支付他合理的份额。”2穆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们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前者即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在这一原则下,横向公平只适用于最基本的平等方面。”3 我国有学者对税收公平原则作了如下定义: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是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4那么,如何衡量税负的公平呢?通常所说的衡量税负公平的准则或标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机会原则、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机会原则要求以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来分担税收。获利机会相同的纳税人纳相同的税,获利机会多的纳税人多纳税。进一步来说,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是由其拥有的经济资源决定的。受益原则要求按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受益程度大小来分担税收。负担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分担税收。5 笔者认为,不同性质的税收衡量税负公平的标准并不相同,受益税以受益 1郭庆旺等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第209-217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2[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编译,第188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3[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编译,第195-19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4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2版),第19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袁振宇等编著:《税收经济学》,第30-3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税收原则是税收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税收原则是税收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经常被争论的问题。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税收原则的认识和阐述,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们认为,税收本身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人们对税收现象和本质的认识也存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作为人们对税收认知的一种反映,税收原则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税收原则问题。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那么,政府征税究竟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呢?从税收发展史看,虽然在任何时期,人们对税收原则的看法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拓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税收原则也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而且,这种过程仍将继续下去。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就已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重商主义后期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的原则。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公平、确定、便利、节省”的原则。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及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原则即节省原则。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实际上还有多种税收原则的提法,但要数上述三种影响最大。这三种税收原则理论,不仅代表和反映了人们在三个不同时期对税收的认识,而且基本展示了税收原则理论发展和完善的脉胳。根据上述各项税收原则的内容,结合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们从社会、经济、财政、管理四个方面将税收原则归纳为“公平、效率、适度和法治”四原则。 一、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税收怎样才算公平,在不同时期,往往标准不同,理解也不同。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 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政权稳固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本来就是政府向纳税人的无偿分配,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在征税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偷逃税收也会随之增加,严重的还会引起社会矛盾乃至政权更迭。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指的是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在税收实践上的反映,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的盛行(人头税和定额税即使现在也没有完全消失)。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

试分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鱼与熊掌可以兼得 —浅谈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摘要:“公平”和“效率”是税收两大基本原则,然而,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并不是根本对立、互相矛盾的,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可以做到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强调“公平”但绝不能忽视“效率”;在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自然等各组成部分统筹协调发展。 关键词:税收;公平;效率。 前言 税,国家的基石;税收,乃国之血脉。税收作为政府进行调控宏观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以及个人生活有着重要影响。如何保证税收调控作用发挥关键在于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这两个重大课题。不仅因为公平和效率是征税中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而且因为公平与效率之间经常发生矛盾,使征税人经常处于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两难境地。然而,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并不是根本对立、互相矛盾的,两者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是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一体。正确认识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就会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使社会生产充

满动力和活力,促进经济的蓬勃发展。 一、税收以公平为本的内涵 古人云,“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公平,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且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税收公平是税收制度的重要原则,能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作出合理的评判。在最早由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提出的税收三原则中,公平原则为其核心。英国古典经济学奠基人亚当?斯密在税收四原则中,公平原则列为首位。税收作为政府进行调控宏观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以及个人生活有着重要影响。税收公平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将直接影响到每一个公民的“社会平等感”,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又称水平公平,是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收,亦指应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纵向公平又称垂直公平,是指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收,亦指应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不同经济条件的人。因此,税收公平不仅要求税收是普遍的,而且要求税收对于高收入者、负税能力强者采用更加严格的课税标准,即负税能力越强的人纳税应越多。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层面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层面。所谓横向公平( Horizontal Equity ) 是 指税收应使境遇相同的人承担相同的税负, 以体现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所谓纵向公平( Vert ical Equity) 是指税收应使境遇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 把税收原则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效率原则; 二是公平原则 。所谓税收中性, 是指政府课税不应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西方税收学界认为, 税收作为一种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国家占有, 在征税过程中, 总会对经济发生影响, 若这种影响仅限于征税数额本身, 则为税收的正常负担; 若征税干扰或阻碍了经济活动的运行, 便产生了税收的额外负担。税收的额外负担通常可归纳为两大类: 一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 负担, 一是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额外负担。理论上, 把不产生额外负担的税收称为?中性税收( Neut ral Taxa t ion) #, 也即不产生扭曲性作用的税收。从福利经济学的观点看, 税收中性原则的内涵 是说税收不应影响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偏好, 税收不应干扰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 也不应干扰生产者对生产要素的选择, 开征新税, 应能使社会总福利最大化, 至少不应使社会的福利蒙受损失 本题中电商交易是对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泛指,向谁征税、征收税种、征收比例、征税方式等,可能都是辩手们需要讨论的问题。所征税目可以为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尚未征收的税目,也允许正方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研究 所有涉及电子商务的商户均有缴纳税费的义务,都有缴纳税费的可能性,赚达标则交,不够则免。 那么 , 从90 年代初我国政 府实施?三金工程( 金桥、金卡、金关) #到98 年7 月1 日?中国电子商务网#推出?中国商品市 场#正式进入因特网, 可以说我国以CNINANET 为核心的互联网体系已初具规模, 该网已在 全国33 个城市建立了网络节点, 实现了与外贸部的内部网、国务院有关机构及联合国全球贸 易中心等机构的数据专线互联, 为我国外贸企业进入国际贸易市场提供了电子商务环境。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5页)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2015年加入《税法》科目,以第一章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为基础,更加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税收中的“协定”、“公约”、“计划”等内容。其中: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转让定价管理等内容有一定难度;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管理,与其他章节有重复。 近年考试中:“选择题”每年涉及,“计算问答题”在2015年(与其他章结合)、2016年、2018年均有命题。 本章2019教材变化较小: 1.标题变化 2.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中,对“受益所有人”的规定有补充(P468); 3.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后续管理等补充(P477); 4.同期资料中,对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补充了注意事项(P511)。 本章内容结构: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1.含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以双边为例,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B子公司) 2.两个范本: (1)《关于对所得税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即《OECD范本》)

(2)《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即《UN范本》) 两个范本比较: 二、我国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 1.早期:20世纪60年代,与巴基斯坦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第一个全面税收协定于1983年、与日本。 2.目前:截止2018年12月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10个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3.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协定适用范围、基本用语的定义、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特别规定以及协定生效或终止的时间等。 选取《中新协定》中的“税收居民”、“劳务所得”条款为例(了解)。 『解析』居民是应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法人、自然人),纳税义务≠事实上征税。 (一)税收居民 1.“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1)我国对个人居民判定:住所、居住时间 (2)我国对企业居民判定: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双重居民身份: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个人(4个)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特殊】无法判定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考题·单选题】(2017年)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中,正确的是()。 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B.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 C.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永久性住所、国籍 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先后顺序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二)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

论述税收原则

经济11班陈文杰101041056 论述税收原则 税收是国家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原则是政府在设计税制,实施税法过程中所遵循的准则,也是评价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 亚当·斯密发表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平等,确实,便利,最小征收费用等四大课税原则。从不同角度对斯密的税收原则予以补充,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提出四项税收原则: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极大地丰富了税收原则理论。 1.税收应以公平为本。(1)所谓普遍征税,通常指征税遍及税收管辖权之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但国家处于政治,经济,国际交往等方面的考虑,给予某些 特殊的纳税人以免税照顾,并不违背这一原则;相反是对这一原则的灵活运用, 如对外交使节的税收辖免待遇几乎是一种国际惯例。(2)所谓平等征税,通常 指国家征税的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 税是横向公平;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不同等纳税是纵向公平。 2.征税必须考虑效率的要求。效率包括两层意义:一是指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即较少的征收费用,便利的征收方法等;二是指征税对经济运转效率的影响, 宗旨是征税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就是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 节功能。 3.税收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如果税收活动阻碍了经济发展,即使是公平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其次,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失去公平的税收也不会提高效 率。税收不公平必然会挫伤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甚至还会引致社会矛盾,从 而使社会生产缺乏动力和活力。 由于公平与效率及二者关系贯穿于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全过程,因此,现代经济学将税收原则归结为两类:公平类税收原则和效率类税收原则。 论述税负的转嫁与归宿 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 税负转嫁机制的特征有:一是税负转嫁是与价格的升降直接联系的,而且价格的升降是由税负转嫁引起的;二是税负转嫁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税负的再分配,也就是经济利益的再分配,税负转嫁的结果必然导致纳税人与负税人的不一致;三是税负转嫁是纳税人的一般行为倾向,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因为课税是对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的侵犯,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纳税人必然千方百计地将税负转移给他人,一维护和增加自身的利益。 1.前转方式。指纳税人通过抬高销售价格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如果加价的额度等于税款,则商品售出后即实现了充分的转嫁。如果加价的额度大于税款,则 不仅实现了税负转嫁,纳税人还可以得到额外的利润,称之为超额转嫁。如果 加价的额度小于税款,则纳税人自身仍然要负担部分税收,称之为不完全转嫁。 2.后转方式。指纳税人无法实现前转世,通过压低进货的价格以转嫁税负的方式,如对汽车销售商的课税,销售商如无法提高售价只好压低汽车进货价格,将税 款全部或部分地转给汽车制造者,则为后转。后转往往是通过厂商和销售商以 谈判的方式解决。 3.其他转嫁方式。往往是前转和后转并行,即一种商品的税负通过提高销价转移一部分,又通过压低进价转移一部分,这种转嫁方式被称为混转或散转。

浅谈税法公平原则

浅谈税法公平原则 [摘要]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是有着相互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两个概念。税法公平原则是指导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而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是指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税法公平原则虽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实践的指导意义。因此有必要阐述税法公平原则的含义,完善我国的税法公平原则。 [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法公平;区别;内涵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及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是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税收立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效率和公平原则,其中税法公平原则对社会的分配、个人权益、各方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税法基本原则。我国的税法学研究也接受了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实践的指导意义,导致税法不公平现象大量存在。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区别,阐述税法公平原则的真正内涵,完善我国的税法公平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及其含义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 早在17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18世纪德国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18世纪美国的亚当·斯密。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20世纪初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将税收公平原则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他认为,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每个人应支付他合理的份额,这称之为横向公平。另外,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们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这称之为纵向公平。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西方国家税收公平原则发生了重大变革,首先是由注重效率到注重公平的变化;其次是由注重横向公平到更注重纵向公平的变化。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提出及其含义 早在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18世纪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不能因身份、地位等而有所区别,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1美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理查·穆斯格雷夫也提出:“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支付他合理的份额。”2穆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们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前者即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在这一原则下,横向公平只适用于最基本的平等方面。”3 我国有学者对税收公平原则作了如下定义: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是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4那么,如何衡量税负的公平呢?通常所说的衡量税负公平的准则或标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机会原则、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机会原则要求以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来分担税收。获利机会相同的纳税人纳相同的税,获利机会多的纳税人多纳税。进一步来说,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是由其拥有的经济资源决定的。受益原则要求按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受益程度大小来分担税收。负担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分担税收。5 笔者认为,不同性质的税收衡量税负公平的标准并不相同,受益税以受益原则来确定税负,即按照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准公共产品中的受益程度确定税负, 1郭庆旺等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第209-217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2[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编译,第188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3[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编译,第195-19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4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2版),第19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袁振宇等编著:《税收经济学》,第30-3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2019CPA税法第12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一、单项选择题 1.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的下列所得实行差额征税的是()。 A.利息所得 B.股息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2.2018年12月,境内甲公司向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支付股息的不含所得税所得270万元,甲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万元。 A.27 B.30 C.36 D.90 3.境内甲公司在A国有一分支机构,2018年甲公司境内所得100万元,A国分支机构亏损160万元。则分支机构的亏损额中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的是()万元。 A.0 B.60 C.100 D.160 4.境内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8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境外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2018年度甲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25 B.35 C.55 D.65 5.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乙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乙国政府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乙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乙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A公司当年获得B公司分得的利润600万元。A公司当年取得境内所得1000万元,按照饶让抵免法,则A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175 B.220 C.250 D.345 6.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下列情形中,视为有关联关系的是()。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15%,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15% B.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0%,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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