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解释义务及法律后果(肖淑云)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解释义务及法律后果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7-07-25 15:18:00 ]作者:肖淑云

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利益分配上与其他合同当事人相比存在不均衡性。而且保险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地位亦存在强势和弱势之分。因而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对有争议的条款和免责条款尽到解释和说明义务。这是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存在一定争议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下案例中对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解释说明义务的种类、形式、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基本案情:2004年3月27日,甲公司为其所有的鄂N12265号货车向乙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并约定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合同期限为2004 年3月27日至2005年6月2日。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合同在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应否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三)项约定为“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005年5月13日9时左右,该车在上海某地100吨地磅上过磅时,因装载物较高,为预防车顶货物碰到地磅上的横梁,随车人员张某上车顶观察。当该车驶进地磅时,张某被横梁与车顶夹破头部倒在驾驶室顶部,当场死亡。甲公司赔偿死者张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0万元后,要求乙财保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乙财保公司认为死者张某是随车人员不属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而拒绝理赔。甲公司于是提起诉讼,要求乙财保公司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10万元。

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解释和说明义务的种类

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有两个解释和说明义务不得违反,一是对有争议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二是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对有争议条款的解释和说明是为了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对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而被裁定机关认定为有争议的条款,从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认定,不属法定义务。但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履行该义务,将可能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的结果。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系《保险法》明确规定的义务,属法定义务。

尽管上述两种义务中有一个不属法定义务,但如果保险公司怠于行使此两种义务,将会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本案例的审理就能说明这个问题。对本案例的审理均涉及到对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对以上两种解释和说明义务的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张某是否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2、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对张某有约束力。

(一)、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有争议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

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的审查实际上是审查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向投保人对有争议条款尽到了解释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所有条款都由保险人制定,在制定时必然经过了深思熟虑,内容多对自己有利,且同一险种的条款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相同,具有垄断性。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基本上别无选择,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处于弱者地位。一旦纠纷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其利益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这样才能维护双方合同利益的平衡。故《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此拯救自己的唯一途径就是证明在签订合时,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并已将此条款确定为保险公司所主张的意思。此时,该条款便被认定为无争议的条款,当然不能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约定为,“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双方对张某属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人员无争议。但对张某是否为“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有争议。乙财保公司认为,此处的“车下”一方面是指方位,事故发生时,张某在保险车辆的顶篷上,显然不在“车下”;另一方面是对身份的确定,即指司机、跟车人员等车上人员以外的人员。甲公司认为,此处的“车下”应指车体外,事故发生时张某在驾驶室顶部,属在车体外,张某虽为车上人员,因其为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车体外的受害者,应属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

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为乙财保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此条款不严谨,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受害人界定为“车辆下”的人,在理解上可以产生上述争议,且不利于特殊情况下的受害者的权利。乙财保公司作为合同中的强势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对投保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使投保人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将有争议的条款确定为双方当事人合意,而不是对该条款各执一词。但乙财保公司无证据证实在签订合同时其向甲公司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并将此条款确定为双方的合意。此条款应认定为有争议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甲公司的解释,故应认定张某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

(二)、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

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的投保人将其理解为保险合同中的陷井,系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如未注意或违反了免责条款,将使其合同利益落空,而使保险公司得利。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及强势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解释和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即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免条款是否对张某有约束力的认定,即是对乙财保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向甲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解释和说明义务的审查。

双方在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对“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免责。张某系保险车辆上的随车人员,按照此条款,第三者责任险应对其免责。但此责任的免除不是当然的免除,只有在此免责条款生效后才能免除,而此条款生效的条件是乙财保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此条款向甲公司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乙财保公司无证据证实其在签订合同时向甲公司进到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故此条款未生效,对张某不具有约束力。

三、保险公司尽到解释和说明义务的形式及举证责任

(一)、解释和说明的形式

对保险公司怎样才算尽到了解释和说明义务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不易把握的。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对有争议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并不属法定义务,审判实务中,在适用《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时,如保险公司能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向投保人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并确定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双方的合意,而不是对该条款各执一词。此时该条款并不是有争议的条款,当然就能避免适用《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作出对保险公司作出不利认定。对保险公司的此解释说明义务的认定形式不限,不论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只要保险公司能够证明签订合同时向投保人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并最终使此条款无争议就行。

对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因属法定义务,《保险法》第十八条将说明标准规定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一般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提示投保人注意的内容。对此是否就算尽到了解释和说明义务,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答复为准:答复为:“这里所指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关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可见,保险公司仅在保险单上载明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并不够,还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

本案中,乙财保公司对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联发公司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乙财保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在签订合同时,其向甲公司是否进行了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解释,所以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免条款不能生效,对张某没有约束力。

(二)、举证责任

诉讼中,保险公司必然会主张其已尽到了解释和说明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保险公司属合同当事人中的强势方的原因,举证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未尽解释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尽解释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只有一个,那就是败诉。

本案中,因乙财保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在签订合同时尽到了解释和说明义务,张某被认定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同时免责条款不能生效。保险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赔偿了张某亲属死亡赔偿金10万元,且此10万元在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故乙财保公司依约应向甲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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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中心点。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原则性: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 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严肃性: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 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成分。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完备阶段。 准备(起草)阶段: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徇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等。 确立(形成)阶段: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审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系统化: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其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 法律(规)整理: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顾问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成更加完善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法律。 法律的实施:指通过一不定期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适用项目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适用于项目服务)

【公司全称】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地址: 乙方: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职务: 主任 联系地址: 签订地点:[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 甲方因项目(下称“本项目”)需要,聘请乙方提供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乙方接受聘请同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团队 甲方聘请乙方为本项目提供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适格律师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保证指派的律师具备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务所需的相关经验和专业能力,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根据本条上述约定指派之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已指派的律师。 乙方指派的律师具体如下:律师。 乙方指派律师应常驻。 ★第二条法律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事项: 2.1; 2.2; 2.3; 2.4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服务。 第三条联系方式 为确保甲、乙双方保持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双方均应就本项目指定具体的联系人,甲方法律服务需求均通过其指定的联系人向乙方联系人提出。若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指定电子邮箱邮件通知对方。 甲方指定的具体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指定的具体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4.1 及时、真实地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第二条项下法律服务有关的文件和背景材料,为乙方法律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4.2 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4.3 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5.1 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谨慎、勤勉和对甲方尽责的原则,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法律服务; 5.2 乙方保证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及时、高质地完成相关法律事务,并为此投入适当的、充足的人力及其他资源,并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 5.3 乙方应以办理类似法律服务时专业律师应有的合理专业审慎态度,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本项目; 5.4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及因此形成的意见、文件等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且是合法有效的并可以操作或执行的; 5.5 乙方针对在履行本合同业务中得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秘密应根据本合同项下保密条款有关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6.1 出于双方的长期合作考虑,甲乙双方就本项目法律服务商定如下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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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奴隶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行的奴隶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即轩墨(刺面或额,并涂 上黑色)、劓(音义,割去罪犯鼻子)、刖(音月,砍掉罪犯脚)、宫(男犯割掉生殖器,女犯破坏生殖机能)、大辟(死刑)。 2.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不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 法。以禹刑统称夏朝的法律,是为了表示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3.昏、墨、贼、杀:夏刑的主要内容之一,见于《左传》.“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 别人的美名.“墨”是指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是要处死. 4.威侮五行:它是夏朝时期夏启宣布有扈氏的一种罪名。“五行”指金、木、水、火、土, 泛指天象. “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这是最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它体现了一种奉“天”罚罪的惩治观. 5.孥(音奴)戮(音陆):是夏商的刑罚。孥指妻子、儿女;戮即杀。即把不遵从王命的 人,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处死。类似以后的族刑。另一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人,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隶。 6.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首领汤“囚之夏台”。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 监狱的名称。 7.劓殄(音舔):劓,原为割鼻刑罚,在这里作割断、断绝解释。殄,灭绝,绝尽。即一 人犯罪,株连全家,连同后代子孙都杀绝。 8.炮烙(音袍格):相传为商代所使用的一种酷刑。即用方格铜柱涂上油,加炭火烧热, 令罪犯步行其上,烧足致残,或不能忍受时便掉在炭火中烧死。 9.醢(音海):商代的一种酷刑。把罪犯剁成肉酱。 10.脯:商代的一种酷刑。把罪犯处死后晒成肉干。 11.斫(音酌)胫:即砍掉小腿的刑罚。膑,膝盖骨。 12.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 13.圜(音园)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统称。因为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 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墙,以防犯人逃跑,故称圜土。 14.明德慎罚:是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即强调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 任命法官,审理案件,特别是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15.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 制度.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周初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其特点是宗法组织与国家组织合而为一, 是族权与政权合而为一,宗权与君权难解难分,宗法等级与政治等级一致.宗族中分为大宗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大宗.其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均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为小宗,在其封国内是大宗.诸侯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卿大夫,其对诸侯是小宗,在其采邑内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世袭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位子均由嫡长子继承,并明确规定大宗统治小宗,下级服从上级.形成以周王为核心的等级森严的宗法体制. 16.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是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之一,指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 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 17.殷彝(音一):指殷商的法律。彝,法。

发展经济学名词解释与简答题(参考)

发展经济学名词 结构主义:结构主义目前在发展理论文献中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用法。狭义结构主义把世界经济分为中心和外围两部分,发达国家属于中心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属于外围国家,二者的生产结构有很大差别。国际贸易的收益更多由中心国家获得。外围发展中国家会陷入失业、外部不均衡和贸易条件的恶化的恶性循环。广义的结构主义认为这个世界不像新古典理论所描述的那样可以灵活调整的,价格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变迁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国家干预是有必要的 新古典主义:是与结构主义相对的一种世界观,它认为世界是灵活的,市场总是趋于均衡,价格机制可以良好地发挥作用。市场机制是经济发展的最好机制 自然增长率:自然增长率取决于劳动力的年平均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年平均增长率。在资本与劳动、资本与产量的比例既定时,自然增长率是一个国家能够实现的最大增长率,它还是适应劳动力增长情况,实现充分就业的增长率 稳态:在经济中存在一个资本存量变动为零的资本存量水平,在这个水平上,改变资本的几种力量正好平衡,这一资本存量水平被为资本的稳态水平.稳态代表了经济的长期均衡,不论经济的初始水平如何,它终究要走向稳态。 贫困性循环:“贫困恶性循环”理论是1953年纳克斯在《不发达国家的资本形成》一书中提出的。该理论认为,资本匮乏是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他认为:在供给方面,一国由于经济不发达,人均收入低,低收入意味着人们将要把大部分收入用于消费,很少用于储蓄,从而导致了储蓄水平低,储蓄能力低,低储蓄能力会造成资本形成不足;资本形成不足又会导致生产规模难以扩大、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低生产率造成低产出,低产出又造成低收入,形成了一个“低收入一低储蓄能力—低资本形成一低生存率—低产出—低收入“恶性循环;在需求方面,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收入水平低下意味着低购买力和低消费能力,低购买力导致投资引诱不足,投资引诱不足又会造成资本形成不足,低资本形成使生产规模难以扩大、生产率低下,低生产率带来低产出和低收入,这样,也形成了一个“低收入一低购买力—低投资引诱—低资本形成一低生产率—低产出—低收入“恶性循环. 大推进理论:大推进理论。这是发展经济学的先驱之一罗森斯坦-罗丹(Rosenstein-Ronda, P. N.)提出的关于资本形成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理论他认为,资本的供给是不可分的,交通、通讯、供水、电力、学校、医院等等都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而相配套才能发挥作用。这就要求投资要达到最小规模才能同时建成这些基础设施,工业化也因缺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 监护: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制度。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叫犯罪预备。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现犯罪目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犯罪故意: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履行自己义务之前,因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财产显著减少或信用可能丧失,有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其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履行自 己义务的权利。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某项事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著作邻接权:指作品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 ?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 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 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 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 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 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 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逐条解析及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逐 条解析及法律适用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无论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强制招投标范围,一旦自愿进行了招投标,就应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事关不特定投标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此前曾有地方高院认为,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或备案的,当事人在招投标或备案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实际履行合同

优先于中标合同的做法与本条正好相反,本条规定更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六十四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若发包人在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而无效,具体分析可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9辑251页。本条第二款为新规定的内容,可视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具体化,笔者认为该款为本解释最大亮点,任何人不得从其不诚信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中获利,这对于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构筑诚信社会至关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山东等地方高院认为,施工许可证应属于管理性规范,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合同已经签订,因此施工许可证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

发展经济学的名词解释

广义的发展经济学是在没有任何先例的条件下,研究农业国家如何成为工业化国家,或经济落后的国家如何成为经济发达的国家。 狭义的发展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经济落后国家或农业国家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实现经济起飞和经济发展的学问 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y)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摆脱了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统治,纷纷在政治上走向独立,在经济上各自选择不同道路和方式谋求发展的新兴民族国家。经济增长是指社会财富问题的增加,一般用实际的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来经济发展的概念,既有量的内容,也有质的规定。经济发展则意味着随着产出的增长而出现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变化,这些变化包括投入结构、产出结构、产业比重、分配状况、消费模式、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群众参与等等在内的变化 以人为本的发展:在不同层次上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和发展人的能力 人类发展:发展不断扩大人们选择的过程,包括人的能力的形成和人的能力的运用。 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哈罗德-多马模型 新古典增长模型 内生与外生: 内生变量:因变量,一种理论内所要解释的变量,经济机制内部由纯粹的经济因素所决定的变量。外生变量:经济体制中受外部因素(政策因素为主)影响的变量。 现代经济增长:库兹涅茨把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现象定义为现代经济增长。所谓现代经济增长,就是它给本国居民提供日益多样化商品的能力日益提升,这种不断提升的能力,是建立在先进技术及所需要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相应的调整的基础之上的。 ①国民产出量的持续上升是经济增长的表现形式,而提供极其丰富商品的能力是经济成熟的标志②不断提高的技术为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了基础或先决条件——一个必要但非充分的条件。③为了实现新技术所固有的增长潜力,必须进行制度、观念和意识形态的调整。现代经济增长不仅包括经济增长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而且还包括了经济增长的源泉和必要条件。经济成长阶段:罗斯托 经济起飞:罗斯托,指是指工业化初期的较短时期(20一30年)内实现基本经济结构和生产方法的剧烈转变,在此剧变之后,经济将步人自我持续增长状态。(具备条件:科学思想,社会,政治,经济条件) 后发劣势:罗斯托,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未善于利用有利条件克服不利条件,仍然贫困落后,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 后发优势:俄裔美国经济学家亚历山大·格申克龙,为落后国家或后发展经济可以借鉴先进国的经验,采取赶超工业化发展战略,借用先进国家的技术和巨额资本,从而实现经济跳跃式的快速发展。(技术引进和技术模仿优势。(2)制度学习和制度模仿优势。(3)结构转换

常见法律名词解释

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人格权国体 绑架罪报复陷害罪概串通投标罪单位犯罪 辩护权逮捕缓刑量刑权 拘役减刑假释取保候审 单位受贿罪犯罪放火罪犯罪中止 非法经营罪非法搜查罪妨害作证罪过失杀人罪 按份共有不可抗力保障安全权承诺 从权利处置权承揽合同担保 代理权动产质押恶意占有复代理 法定代理表演权播放权电影权 发行权发明权改编权公平竞争权 软件保护权软件发表权软件继承权商标权 劳动法劳动争议劳动就业权失业救济 休息权退休权职业培训劳动权 案件受理费撤诉第二审程序对人管辖权 二审判决法院调解公开审判权回避原则 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民间证明合议原则 夫权代位继承法定继承婚姻法 继承结婚继承权可撤消婚姻 事实婚姻无效婚姻遗产税遗产诉讼权 涉外票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准据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会计概念定义偶然所得税税法税收征收 1 国体 国体:指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我国的国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人格权 人格权:公民和法人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权利,人身权的部分,这种为权利主体所固有而非法律所赋予和承认,权利主体根据出生的事实即可取得人格权,权利的享有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或消灭,为公民终生享有或法人存续期间享有,其内容包括以下几种权利,(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3)、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6)、通信自由权;(7)、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或妨碍其权利或权利的行使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大辞典》总主编邹瑜,顾明中国政法大出版社。 3 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文件所构成的具有宪法效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下同),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 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 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 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国际)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见下).如果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 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等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外,就应适用国外法律? (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 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条约必须是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 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 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 (三)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当事人双方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争议时,就需要适用有关法律来解决争议?从广义上讲,处理涉外合同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 法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程序应当适用受理纠纷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我国受理的,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认定事实,判明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实体方面应当分别情况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由于程序方面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所以,通常所说涉外合同争议 的法律适用仅指处理该争议的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并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实体法): 1.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合同自由原则的 体现,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的条款,以这种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可 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国家法律;在合同中未规定适用法律的,也 可以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

(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二.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一)任意性规范 我们先分析第一种类型的利益冲突,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同法设计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去进行协调?对这种类型利益冲突的协调,要严格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即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安排,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去做出决定。既然要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法律的协调,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的类型,自然就是任意性规范。我国台湾学者韩忠谟教授在《法学绪论》一书中提及“关于任意法亦可细分为补充法解释法两类;所谓补充法乃于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意思有欠缺时由法律设立准则以补充当事人意思之所不备,反之,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另有意思时则依其意思赋以法律效果,从而排斥补充规定之适用,民法上之任意规定以属此类者居多数。至于解释规定乃于当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确时用以释明其意思,以便发生法律上之效果”意思是说,任意性规范包括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以及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但主要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我们着重谈此类任意性规范。这类规范首先允许合同当事人经由平等的协商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在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利益关系没有做出安排,并且也没有做出补充安排的时候,法律的规则才作为一种替代的安排方式,成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裁判规范。这样的一种规范就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当然用更简单的话来讲,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就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排除该项规范适用的规范。 在整个合同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规范就是任意性规范。因为,合同法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它主要是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的法律规范。 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就任意性规范的法律适用,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如何识别任意性规范。 对任意性规范的识别有两个办法,这两个办法是相互补充的。 1.形式上的识别方法。在合同法上有不少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如我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的后面有这样的一句话,这个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肯定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这是判断合同法中的法律规范,哪些是任意性规范的第一个办法。即从形式上去判断。 2.实质上的识别方法。合同法上有大量法律条文,没有在法律条文的后面强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我们能不能说,没有如是内容的法律条文就不是对应着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显然不能得到这样的结论。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后面没有如是内容,我们需要分析这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协调的利益冲突,是不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关系以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有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只是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这个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也都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 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解释论上,该规定通常被解释为,在通常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只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存在有违约行为,且存在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违约存在有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该当事人即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该款规定并未明示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但考虑到合同的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仅关涉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应该认定该款规定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应属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留有允许当事人约定就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过错推定责任或者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余地。

最新版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摘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一般而言,我们会将涉外理解成“带外国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就是专门为涉外民事诉讼所设,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据此,合同一方系外国人,标的物在外国的,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可以理解为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涉外合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除与国内合同一样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实体纠纷外,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涉外合同纠纷需面对的首要问题。 一、案例介绍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 2008年10月9日,Baron Motorcycles INC.(巴润摩托车有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事同货损赔偿纠纷为案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WELL LOGISTICS GROUP,INC.(美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返还货物。①该案中,原告系收货人、被告系承运人,货物由中国宁波港运至美国MIAMI,原、被告双方都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涉案提单系被告签发,运费由收货人到付,而提单背面载有第40条第

2项载明的“美国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裁决”的条款。但原告认为,提单为被告与发货人之前的合同关系,而涉案货物在我国的宁波港装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告认为中国法院本应有管辖权。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都是美国公司,提单按美国法律制作并由被告签发,诉称的事件发生在美国,诉讼标的也在美国,与美国的联系最密切,故该案应由美国法院管辖。最终,宁波海事法院以不方便原则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不方便法院原则,源自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该通知第11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2)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本案是两个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其当事人、涉案标的、法律事实均发生在国外,由外国法院管辖确实能够方便双方当事人,也有利于该案的审理。但是司

(完整word版)发展经济学复习材料

名词解释4分x5题=20,简答5分x4题=20,计算与说明5分x6题=30,论述15分x2题=30 一.名词解释 短缺点 全要素生产率 发展极 线性发展阶段论 刘易斯拐点 新型工业化 金融深化 货币化率 黄金律稳态 二元经济 循环积累因果机制 刘易斯拐点 初始利益棘轮效应 二.简答题 不发达经济体的共性 新古典增长模型关于资本积累、人口增长和技术进步的主要观点。 世界反贫困战略有哪几种。 贫困的恶性循环机制 库兹涅茨对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间的倒U理论假说及其成因 大推进理论的主要内容 简述哈罗德-多马模型的内容及其优缺点 简述罗斯托经济发展阶段论的主体内容。 工业化与城市化互动发展的主要理论学说及其机制 简述拉尼斯-费景汉模型的内容框架 希克斯中性技术进步的主要内容 简述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育的现状和推进金融市场深化的主要步骤 简述经济全球化对宏观发展的推动作用 贫困的恶性循环机制 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的评价指标 托达罗模型的经济思想与主要内容 计算和说明 1.存在某一经济,其产出总量为Y,且服从储蓄等于投资的凯恩斯宏观均衡。假定技术不变、储蓄率s、资本/产出比率θ、折旧率δ、人口增长率n。1),根据哈罗德-多马模型,推导该经济的增长率g与上述经济参数的关系。

答:Y dY g =,Y S s =,I S = dY dK Y K ==θ,k nk I dk δ--= 解得,n s g --=δθ 2)假定该经济体进入人口老龄化期间,人口增长率为-0.1%,折旧率为0.5%,为保证增长率维持在3-5%的平稳区间,则储蓄率s 与资本/产出比率θ的比值应保持在什么水平。 答:3.4-5.4% 2. 考虑一个二元经济(如下图),OL 表示总人口,A MP 和I MP 分别是传统产业和现代产业的边际生产率。其中,现代产业的制度工资是LN ,传统产业的制度工资是OC 。根据二元结构转化的有关模型回答下列问题: 1) 现代产业的就业规模如何确定,并用图中记号标明 答:在制度保障下,执行工资LN ,就业规模为HL 。 2) 传统产业的就业规模如何确定,并用图中记号标明 答:FH 处人口被迫在传统产业中就业,工资率降到很低,就业人口为OG 。 3) 此时是否存在剩余劳动力,如果存在,请予标明;如不存在,请说明原因。 答:增加人口数,传统产业边际收益为0,存在剩余劳动力GH 。 4) 理论上现代部门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为多少。 答:KNP S 论述题【大部分都是上网查新闻凑出来的,不要见怪】 1. 工业化、城市化与新型城镇化战略对我国经济当前及未来发展的作用机制。 答:(1)当前:①工业化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过程。②工业化使一切非工业生产方式转化为工业生产方式。③工业化不仅包括工业本身的机械化和现代化,也包括农业的机械化与现代化。④工业化的实质是高效率的工业部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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