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补缴社保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补缴社保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补缴社保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案情简介

杨某系某机械厂合同制工人,1995年杨某和某机械厂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3年劳动合同。2002年左右,某机械厂经营状况差,效益不好,决定让包括杨某在内的部分职工待岗,杨某服从某机械厂的安排在家待岗。2003年双方续签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未续签劳动合同。至2007年,某机械厂由于改制,需要置换职工的身份,随作出解除杨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并电话通知杨某,但该通知一直未向杨某进行书面送达。随后,杨某多次找到某机械厂有关部门领导解决,双方就缴纳社保、补发工资、安排工作等事宜发生争议。至2014年,杨某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机械厂为其补缴2007年之后的社保、补发工资、并安排工作。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的重点争议焦点是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对于该焦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且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该意见也是二审法院审理的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类案件。主要理由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就此申请仲裁后,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此,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征缴社保的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首先必然要审查有关劳动合同及其效力,如果劳动者对于上述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二、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的法治背景下,人民法院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也日渐明确,在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系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时,人民法院不应越俎代庖。这也是为了调整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受理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纠纷的范围,达到立案的统一标准。

三、诉讼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途径,当事人不应滥用诉权。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致使社会保险部门无法补办或无法追缴,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用人单位已经造成了劳动者实际的经济损失,此时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实际损失,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学会变通,合理运用诉权。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杨某和某机械厂现在不存在劳动关系,遂驳回杨某的仲裁请求,杨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在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机械厂虽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该通知并未书面送达杨某,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实际解除。因此,某机械厂应当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判决某机械厂为杨某补缴2007年之后的社会保险费,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机械厂和杨某均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也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杨某也没有继续在某机械厂上班,双方之间没有再次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杨某要求某机械厂安排工作、补发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补缴社保,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杨某要求补缴社保的请求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17330742.html,/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各类案件受理的基本条件

各类案件受理基本条件 一、民事案件 (一)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应当提交的主要材料 1、诉状 ①份数: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 ②内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证据材料:

①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②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据。 二、刑事案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1、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补缴社保时需要发出补缴通告。下面给大家带来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篇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xx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xx〕2861号)要求,从20xx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所属期为20xx年7月、8月、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补缴差额,现就有关补缴事项明确如下: 一、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xx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二、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三、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1236xx(市地税局) 1233x(市社保局) xx市地方税务局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12月12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篇二为规范企业及职工参保缴费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依法纳入、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计算,依据上年度省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高于省平均工资300%的按省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介于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实发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20%由用人单位承担,8%由职工个人承担,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庭审提纲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庭审提纲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原告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4、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起立(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 ___________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 _________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长: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 条之规定,在本院第×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015年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地址:嘉定镇博乐路73号电话:59521000 邮编:201800 一、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一)起诉 原告向法皖起诉应提交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证据材料,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银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立案及排期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署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立案后,符合当即进行排期的,可同时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案件承办法官。无论当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民、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三)送达 当场立案的案件由立案法官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及时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不是当场立案的上述材料可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案件立案后法院送达人员将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其所附证据副本、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以邮政快递方式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 (四)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五)付款方式 以现全、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圭日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单; 以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所代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付款内容。农行收款后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 二、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

人民法院受理费诉讼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人民法院受理费诉讼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作者:冠军律师一、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1万元至10万元×0.025-200元; 10万元至20万元×0.02+3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0.015+13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0.01+3800元; 100万元至200万元×0.009+4800元; 200万元至500万元×0.008+68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7+11800元; 1000万元至2000万元×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0.005+41800元; 二、诉讼保全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 1000元以下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1000元至10万元×0.01+20元; 10万元以上×0.005+520元; 三、执行申请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1万元以下每件50元; 1万元至50万元×0.015-100元; 50万元至500万元×0.01+24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元; 四、其他案件受理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离婚案件20万元以下每件50--300元,20万元以上×0.005+300元; (二)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三)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5万元以下每件500元;5万元至10万元×0.01;超过10万元的部分×0.005;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件交纳9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五、特别程序案件收费标准好计算方法: (一)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二)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三)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注意: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洛阳冠军律师整理 https://www.360docs.net/doc/e17330742.html,(冠军律师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17330742.html,/lymalawyer(冠军律师)

单位补缴社保申请书范文

精品文档 . 单位补缴社保申请书一:我单位职工xx 性别:x 家庭住址为:北京市顺义区 xxxxxxxxxx 户口性质为:xxxx 身份证号码为:xxxx。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单位从事xx工作,是我单位职工。由于xxxxxxxxxxxxxxxxxxxx原因,我单位没有为其缴纳xx年xx月至xx年xx月的养老保险,现及时发现,特此申请为该职工补缴xx年xx月至xx年xx月共计xx月的养老保险。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单位经办人: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单位(公章) xx年xx月xx日单位补缴社保申请书二:我单位职工: xx 性别:男户口性质为:农村身份证号码:3411xxxxxxx 于20xx 年 xx月xx 日至20xx 年 xx月xx 日在我单位从事工作,是我单位职工。由于xx原因,我单位没有为其缴纳20xx 年xx 月至 20xx 年xx 月的养老保险,现及时发现,特此申请为该职工补缴20xx 年xx 月至 20xx 年 xx月共计x 月的养老保险。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20xx 年 xx月xx 日单位补缴社保申请书三:我单位职工** 性别:* 家庭住址为:北京市顺义区********** 户口性质为:**** 身份证号码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单位从事**工作,是我单位职工。由于********************原因,我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年**月至**年**月的养老保险,现及时发现,特此申请为该职工补缴**年**月至**年**月共计**月的养老保险。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 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

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事实上民事诉讼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注明: 第六十一条【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标准(速算表)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标准(速算表)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收1%;超过10万元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如何给员工缴纳社保

如何给员工缴纳社保 流程如下: 1、先开立企业社保帐户,一般是在企业的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部门 要准备的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在职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参保单位近期工资名册表一份; 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外来务工另需户口复印件) 7、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提供一寸红底相片(有二代身份证读取器的社保不需要照片要身份证原件)。 2、然后把已经在之前参加社保的员工的社保关系转入本企业社保帐户 3、在社保缴费首月在社保打印缴费明细单(明细单上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基数等)

4、办理同城委托扣缴社保手续(这是到企业开户银行办理) 5、以后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表 由于各地的开立企业社保帐户所需资料不一样及办理增加员工社保手续也不一样,政策也经常调整,所以具体所需资料应按所在辖区社保规定办理。 天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指南: 新设立单位应注册地或通讯地所属区、县分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式二份填写并确认连同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从属单位统缴存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各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单位提供申请资料齐全无误分心或管理部当时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单位 建设银行领取空白印鉴卡片并于6工作日分心或管理部领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卡 注意事项: 1.新设立单位应注册地或通讯地所属区、县分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须填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 新法速递2009-12-04 17:04:04 阅读9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粤高法发[2008]48号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省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标准,提高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服判息诉,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二审案件,应当按照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重审的要求,尽力促使 当事人服判息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应当正确处理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关系。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改判。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具体的上诉、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范围内就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但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三条原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做的判决,若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不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二审、再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 第四条对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改判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处理,尽量不对原审判决结果作重 大调整。 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必须改变案件处理结果的,可以在查明事实或纠正适用法律后,对原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再增加判项;或者维持原审判决的部分判项,变更部分判项;或者撤销 原判,予以改判。 第五条改判的判决书、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含发回重审函)应明确、充分阐述改判、发回重审的理由。 二、民事二审案件的裁判 第六条一审裁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

企业可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5种合法情形讲课讲稿

企业可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5种合法情形

企业可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5种合法情形! 一、离退休人员再任职,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企业不用为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返聘员工缴纳社保。 二、提供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

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无关。兼职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签订兼职协议,或者其他合同,也不用缴纳社会保险。 三、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并由接受企业支付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比照自有员工处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此时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四、企业接收在校实习生,签订的实习协议 一般来说大学生实习并不足以形成劳动关系,实习是大学生学习知识和实践教学的内容。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司并未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单位是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五、以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工商户,员工工资便成为了个体工商户的利润,而个体工商户是有一定限额的免税政策,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可以给公司开具发票,降低成本。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审开庭规程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审开庭规程 预备阶段 开庭前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法台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扩音设备是否完好,维持庭审秩序法警是否到位,并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入席就座。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开庭期间必须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哗和进行其他有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开庭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不准进入审判区。 (3)开庭期间不准随便发言提问,如果要发言,应经审判长许可。 (4)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旁听人员不得做记录。 (5)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 (6)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7)开庭期间关闭无线电通讯设备。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在就席前宣布):请坐下。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身份。) 审判长:原告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原告的关系(律师代理的请陈述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核对被告、第三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内容同上。)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如无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已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可以宣布缺席审理,并说明传票送达合法和缺席审理的依据。) 审判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如不公开审理应说明理由)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现在宣布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法院审判员(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对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听清了? 被告(第三人)是否听清了? (如无异议。)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方案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方案 为完善员工福利,满足员工社会保障方面的需要,增加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降低人才流失率,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社会保险缴纳方案: 一、社会保险的内容 目前太原市社会保险指的是五项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项险种是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大病、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 二、参保人员范围 各中心、各单位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具体人员名单及数量以2014年3月为例,详见《2014年社保人员统计表》(附表一)。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在参保人员范围内: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三)与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由原单位缴纳,且本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愿意将社会保险手续转入我公司的。 四、个别岗位因为工作稳定性较差,暂不考虑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议公司为下列岗位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具体包括: 置业顾问、保安、保洁、电工、维修工、厨师、专职司机、酒店服务类岗位等。 五、参保时间 若员工为15日之前(含15日)入职的,待员工转正后,社会保险于员工入职当月起开始缴纳;若员工为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待员工转正后,社会保险于员工入职次月起开始缴纳。 六、缴费比例(目前执行标准)

七、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缴费基数每年6月份核定,基数下限、上限分别为上一年度太原市社平工资的60%和300%。 八、社会保险缴纳方案 2013年太原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247元,按照往年社会保险基数上调惯例,预计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2013年的基础上拟上调11-15%,即2500元左右。 方案一:按照太原市最低社保缴纳标准计算,即以2500元为例 每人每月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见下表:(单位:元) 方案二:按员工职级分三档进行缴纳 每人每月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见下表:(单位:元) 九、费用测算:详见附表二、附表三。 十、缴费办法 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各单位承担,员工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各单位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每月以转账形式支付。

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范

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范 (普通程序) 庭审礼仪 第一条合议庭成员应在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开始庭审。如确有必要延迟开庭的,应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条合议庭成员在庭审活动中要使用法言法语。如当事人对法言法语的内容不理解时,合议庭成员应使用准确、简捷的语言向当事人予以解释。 第三条合议庭成员参加庭审活动要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法徽,做到仪表庄重整洁。 第四条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过程中要专注于庭审活动,相互配合,不得进行手机通话、吸烟,不得长时间离开审判庭或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和事务。 庭前准备 第五条书记员于开庭前三天向法警队申请指派法警,并于开庭前一天再次与法警本人确认。 第六条开庭前书记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审判庭,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摆放到位。 第七条书记员引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八条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 第九条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具体内容为: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对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第十一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具体内容为: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意见第2条)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见第4条)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有两个标准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意见27) ★★★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

民事案件立案须知

民事案件立案须知 一、民事一审立案须知: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公司给员工办理社保需要什么资

公司给员工办理社保需要什么资料 1、、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复印件。 4、登记表(可在窗口领取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公司给员工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1.、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复印件 4.登记表(可在窗口领取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不缴纳社保怎么办 1、以单位违法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此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未依法缴纳社保包括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单位有这种违法行为的,不但可以,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2、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得缴纳,劳动者患病时应当由医疗

保险承担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失业保险损失、甚至有地方法院判决可以支持的损失等都能得到支持。 3、向社保机构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保补缴后拖欠的社保款项进入劳动者的社保账户,最终劳动者受益,但是实务中很多劳动者不重视这项权益。 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对于缴纳的社保费用,其中大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格外的还是需要劳动者自己承担。实践中,如果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完整版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 受理操作流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一、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一)起诉 原告向法皖起诉应提交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证据材料,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银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立案及排期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署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立案后,符合当即进行排期的,可同时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案件承办法官。无论当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民、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三)送达 当场立案的案件由立案法官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及时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不是当场立案的上述材料可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案件立案后法院送达人员将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其所附证据副本、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以邮政快递方式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 (四)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五)付款方式 以现全、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圭日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单; 以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所代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付款内容。农行收款后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 二、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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