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

湖北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
湖北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

湖北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

进(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进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程序和管理,理顺工作关系,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市(州)、县(市、区)招标投标项目调整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市县项目调整),以及省级招标投标项目调整在市县中心交易(以下简称省级项目调整)的事项办理、管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项目调整进(出)省中心的事项办理遵循公开、高效、求实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中“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是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中心”是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包含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市县中心”是指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招投标中心。“省级项目”是指本细则《省级招标投标项目表》(见附表一)中列明的招标投标项目;“市县项目”是指《省级招标投标项目表》之外的各类招标投标项目。

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的指导协调;负责市县项目调进以及省级项目调出省中心的事项办理;根据全省招标投标项目进场交易实际,统筹制定、调整《省级

招标投标项目表》;负责对进入省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所收到的投诉可视情况依法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会同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县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对进入省中心规范运作的招标投标项目出具《湖北省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

市县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负责本地项目调整事项的审查办理;负责与本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就市县项目调整事项进行沟通、会商并取得书面一致意见;对市县项目所涉及的本地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如:施工许可、质量安全许可等)给予协调。对进入本级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依法调查处理所收到的投诉,积极配合或承办上级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移交的投诉。

第六条省级项目原则上在省中心进场交易。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直接在省中心办理招标项目登记(项目报建)手续,其手续按照省中心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市县项目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中心进场交易,其招标项目登记(项目报建)手续按照市县中心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且应当在市县中心进场交易的市县项目,因市县中心场地设施条件不能满足招标项目需要、或市县专家库中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或经济专家不足影响评标、或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异地招标等原因,招标人可以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市县项目调整事项。申请办理市县项目调整事项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

市县项目调整事项,取得书面准许意见后方可在省中心办理招标项目登记(项目报建)手续。

第八条获准调进省中心交易的市县项目,按照省中心运行管理规程规范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接受省中心的现场监管;在省中心进场交易所有需报备的书面文件及材料按照省中心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送交项目属地招标投标综合监管

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需要)备存一份。

第九条招标人申请办理市县项目调整事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为招标人出具的公文并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含项目批复情况、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工期及申请依据、理由等方面。申请报告一项目一申请。

(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县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联系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联系单》)。

《联系单》要求出具的“市县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审查意见”中:若招标项目属于市(州)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则提供项目属地市(州)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若招标项目为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则提供项目属地县(市、区)及市(州)两级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审查意见须加盖公章。

(三)项目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项目批复文件为: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对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对项目实施计划、资金安排的批复等,项目批复文件可提交复印件。

其他有关材料为:

1、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就市县项目调整事项的书面意见原件;

2、项目属地政府或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指(批)示、会议纪要、工作意见等(如需要),可提交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计划、资金安排计划等(如需要),可提交复印件。

项目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复印件上须加盖招标人单位公

章并明示用于办理市县项目调整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就某一项目首次提出申请办理市县项目调整事项时,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要求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可暂不受理,退还招标人所交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原因;招标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市县项目调整事项的办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招标人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市县项目进场调整事项,并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所有材料;

(二)初步审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处室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招标人递交的申请报告与相关材料进行符合性审

查,符合要求的当场正式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承办报批。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处室自正式受理之日起,核验事项申办的有关手续及材料,研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完成局内部报批程序。

(四)办结发文。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处室在正式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发出书面回复意见并通知招标人,书面回复意见将同时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项目因特殊原因申请调出省中心进入地方中心进场交易时,原则上只能调整到具备满足招标项目需要的条件、评标专家充足、交易管理规范的本省境内市(州)中心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省级项目调整事项由招标人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参照本细则第九条,其中《联系单》按照本细则附件三《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级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联系单》填报,省级项目调整事项应当同时取得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公共资源

交易监管局书面准许意见,重大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项目调整事项的办理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就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出具的书面回复意见自发出之日起一年有效。获准调整的招标投标项目未在书面回复意见有效期内进入调整的相应中心进场交易的,如果有效期满后原项目或招标内容改变的,则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由招标人重新申请办理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如果有效期满后原项目

和招标内容不变的,由招标人持原回复意见原件和关于原书面回复意见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报告原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管理局提请延期,延期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原有效期到期日起一年,招标人不得重复申请延期。延期的办理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省中心的开标、评标场地原则上不予外借。市(州)、县(市)因特殊情况申请借用省中心场地进行开标、评标的,由省中心审查确定;其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管、项目投诉受理由申请市(州)、县(市)的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向全省通报。

1、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将招标投标项目调整进(出)省中心的;

2、为没有获得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准许的项目进行招标项目登记(项目报建),放其进场交易的;

3、未经准许,出借省中心场地给市(州)、县(市)开标、评标的。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省级招标投标项目表

一、由国家部委审批或核准、使用国家政府投资且已被列为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的本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含部分由国家部、委立项审批),且使用国家、省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并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本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一)国土资源土地整治项目

1、凡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级投资项目,包括高产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仙洪新农村建设实验区土地整理项目、高产农田建设项目;

2、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

(二)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经国家部、委立项审批且建设地在武汉的建设工程项目,及经国家部、委立项审批且建设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地不在武汉的本省境内建设工程项目;

2、国家部、委和外省、市驻鄂单位在武汉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国家部、委和外省、市驻鄂单位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地不在武汉的本省境内建设工程项目;

3、由省直属单位建设且建设地在武汉的建设工程项目,及由省直属单位建设且建设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地不在武汉的本省境内建设工程项目;

4、属于国家和省授权开发区审批及按规定由企业自筹资金且需报省备案的且建设地在武汉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属于国家和省授权开发区审批,按规定由企业自筹资金且需报省备案的,建设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地不在武汉的本省境内建设工程项目。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依法必须招标的高速公路、长江特大桥项目的勘察设计、的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

2、国家和省投资的港口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

(四)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厅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

2、一、二级堤防工程,工程投资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的三级堤防及分蓄洪工程。其中,一级堤防是指长江干堤,二级堤防是指汉江干堤;

3、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工程;

4、新建大中型泵站工程、列入中央投资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及省基建投资的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5、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工程。

6、总装机容量3万KW及以上或总库容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

7、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新建单项供水工程;

8、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引(供)水、平垸行洪、城市防洪、湖区治理、水利血防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9、中央、省投资的其它重点项目。

(五)医疗卫生事业项目

1、本省境内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国有资金,且由省卫生厅批准装备配置的,新增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项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是指CT、DSA、LA、MRI、SPECT五种;

2、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药品招标采购。

(六)农垦基本建设项目

1、单个农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央及省级财政投资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2、单个项目投资总额达1500万元及以上的农垦土地整理项目。

(七)环保建设项目

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区县、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

(八)政府采购项目

省级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

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单位自建自采,并由其自行直接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一)铁路建设项目

1、武汉铁路局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外委工程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2、湖北城际铁路工程项目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部分甲供物资设备(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外的甲供物资设备)、甲控物资设备、高架站房空调系统和电梯设备以及施工单位自购关键物资设备;

3、我省地方铁路公司负责建设的地方铁路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

由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担任项目法人的,汉江中下游引江济汉、兴隆水利枢纽、部分闸站改造、局部航道整治四项治理工程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三)省属企业自建自采项目

1、省政府设立的各省属投融资公司(平台)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2、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有本省境内的重要投资项目。重要投资项目是指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审核的项目;单项投资额度达到投资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对外投资额度1000万元

(含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含5000万)以上的投资项目。

四、中央在鄂事业单位及省属事业单位自建自采,并由其自行直接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以在省级招标投标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

附件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市县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联系单

受理编号:

联系人

招标人名称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

申请事项(申

请报告及有

关材料另附)

(签章)年月日

地方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审查意见(有关材料另附)县(市、区)级意见:

(签

章)年月日

市(州)级意见:

(签章)年月日

省公共资源

交易监管局

审查意见

受理处室意见:

(签

字)年月日局审核意见:

(签字)年月日

备注:本表原件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存档。

附件三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省级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联系单

受理编号:

联系人

招标人名称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

申请事项(申

请报告及有关

材料另附)

(签章)年月日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有关材料另

附)受理部门意见:

(签

章)年月日

受理部门意见:

(签章)年月日

省公共资源交

易监管局审查

意见

受理处室意见:

(签

字)年月日局审核意见:

(签字)年月日

备注:本表原件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存档。

2020湖北省科技创新政策

2020湖北省科技创新政策 80后的王海波有两个身份,一个是湖北工业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一个是武汉一家科技公司的创始人。这家创办仅两年的公司,今年营业收入有望达800万元。在王海波看来,这得益于湖北省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宽松的环境,尤其是两年前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十条”,让他们这些高校科技工作者更放心创新创业。 10月1日,《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吸纳了湖北“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新九条” 等科技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条例》规定,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创业人才双向兼职、任职。而这规定的法制化,无疑让王海波这类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时,心里更加踏实,也将促进湖北更多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为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开路 11月4日上午11时,在湖北工业大学校内的一栋小楼内,王海波站在其办公室的门口,送别了三位来自贵州赤水的客户。王海波告诉记者,客户希望开发一款关于智慧旅游的软件,己是第二次过来接触、考察,双方的意向都很足。 据介绍,王海波创办的这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在湖北省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十条”后不久。公司主要从事“智慧城市”软件开发,其业务涉及林地资源管理与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智慧气象、社会服务管理、智慧旅游、碳排放智能监测等。他不仅跨专业邀请了多位管理、软件等专业的教师入伙,还邀请了地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专家王家耀院士作为其技术总顾问。 目前,该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有5个,正在洽谈中的项目有4个, 预计2016年营业收入或达到800万元。 对于仅成立两年即受到市场的认可,在王海波看来,这在纯软件领域里,公司发展算是很顺利的。其实早在2012年,王海波就有了创业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 第306 号 《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围

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发[2005]4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09 【实施日期】2005.11.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5]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省级招标投标管理体制,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成立省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前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需要,省政府成立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省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成套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将省设备招标办公室改为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务归口省发改委管理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省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领域内的违法活动。 (二)明确省级招标投标范围。凡属国家和省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建设工程项目,达到规模标准的,都要进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不单设操作平台,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委托省综合招

完整word版湖北省2018费用定额

费用定额2018一般性规定及说明第二部分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一、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二、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含构筑物)。包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门窗工程及零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管道沟砌筑等。 装配式建筑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2.装饰工程:适用于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和玻璃幕墙工程及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 3.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等。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管网工程、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路灯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内容包括:绿化工程、园建工程(园路、园桥、园林景观)。 6.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工程的土石方工程。 桩基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工程。 三、各专业工程的计费基数: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计费基数。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鄂建108号 一、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评标程序 评标按两阶段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 1、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

章(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湖北省2018费用定额(可编辑修改word版)

2018 费用定额 第二部分一般性规定及说明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 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 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一、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 的计价活动,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二、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含构筑物)。包 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门窗工程 及零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 管道沟砌筑等。 装配式建筑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2.装饰工程:适用于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和玻璃幕墙 工程及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 3.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 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 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 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等。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管网 工程、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路灯工程。 5. 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内容包括:绿化工程、园建工程(园路、园桥、园林景观)。 6.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工程的土石方工程。 桩基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工程。 三、各专业工程的计费基数: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计费基数。 四、人工单价(单位:元/工日) 注:1.此价格为 2018 定额编制期的人工发布价。 2.普工为技术等级 1-3 级的技工,技工为技术等级 4-7 级的技工,高级技工为技术等级 7 级以上的技工。 五、本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 算的依据,供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参考。

2019年湖北省科技奖拟提名公示材料

2019年湖北省科技奖拟提名公示材料 项目名称 热轧高强薄带钢高效稳定生产关键技术 提名者 湖北省教育厅 提名意见 该项目获得多项科研项目资助。研究成果含专利15项、软件著作权1项、科技论文13余篇。高强薄带高效连续稳定生产的关键技术已在国内多条热轧产线得到应用。新增直接经济效益3亿余元,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项目内容真实,符合填报要求;经协商,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序无异议;我单位按要求公示无异议,符合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条件,提名该项目为湖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项目简介 项目属于冶金机械及自动化技术领域。 “以热代冷”是轧制工业的发展趋势,热轧薄板将会取代30%-35%的冷轧薄板市场。利用热轧工艺代替冷轧工艺是实现高性能、低成本薄带材生产的重要途径。“以热代冷”生产热轧高强薄带时,轧制负荷增加、板形敏感度提高、轧材温降过大,使得轧制稳定性变差,轧制精度控制困难,设备故障率居高不下,严重制约了热轧高强薄带的连续稳定高效生产。项目组从轧制界面摩擦性能、装备功能精度以及设备运行状态等三个严重影响热轧高强薄带生产的关键问题,开展机理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实践,实现了武钢有限热轧薄带的高效稳定生产,并推广应用到宝武集团同类产线。 主要创新如下: 1)构建了一套“预测模型+测量技术+大数据迁移学习”的轧制界面摩擦性能的调控体系,以轧机多系统耦合动力学模型为基础,通过建立轧制界面接触力学模型,开发轧制界面力学参数测量技术,结合工业现场大数据迁移学习,确定了工艺润滑参数与轧制界面摩擦力的关系,抑制了轧机异常振动,实现了高强薄带的稳定生产。 2)开发了用于热轧薄带的轧辊辊系精度测量、调整体系。发明了一种由全站仪和激光动态跟踪仪有机组合的大尺寸空间坐标测量方法,实现大尺度、复杂辊系空间位置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

湖北省建设工程2008年取费定额

规定及说明 一、《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活动。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一)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及零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管道沟砌筑等及其单幢建筑物内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门窗盒玻璃幕墙工程及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 3、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等。 炉窖砌筑工程适用于专业炉窖砌筑和一般工业炉窖的砌筑工程(不包括金属锚固体制作安装)。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地铁工程、市政管网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小区内和厂区内的道路工程,及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内容包括: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打桩、围堰、基础垫层工程、砖砌筑、玻璃砌筑、石作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楼地面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工程、抹灰、油漆、彩画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6、大型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修筑堤坝、人工河、人工湖、场地平整,各专业工程中一次性单挖、单填6000m3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二)各专业工程的计费基础

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

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产业技术研 究院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鄂科技规[2013]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科技规[2013]2号) 各市、州、直管市科技局、教育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30日

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现就加快推进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研究院建设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创新湖北”的总体要求,围绕我省有一定规模、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产业,通过政府引导、核心企业支撑、高校与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等形式,用3-5年的时间,建设一批体制新、机制活、特色鲜明、科技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的新型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与现有各类平台形成分工合理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为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科技支撑。 二、研究院的性质与定位 1.研究院是面向产业技术发展需求、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为目的、集成产学研多方科技资源、服务产业创新发展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特点。 2.研究院围绕解决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前沿技术问题,开展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对人类健康和世界文明的伟大贡献,是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北是神农故里、李时珍的家乡,中医药历史悠久,中药材资源丰富,发展中医药事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具有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服务体系不健全,基础设施落后,中医药人才不足,特色优势不突出,中医中药发展不够协调,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推动中医药发展。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弘扬中医药文化,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实施“名医、名科、名院”和“名药、名店、名厂”战略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医药产业体系、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中医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一体化全面发展,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二)主要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县及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下同)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全省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中药房达到国家标准,中医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防治重大疾病和预防保健能力明显增强;中医药产业产值步入全国先进行列,中医药人才队伍壮大、结构优化,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建成10所全国重点中医医院和40个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培养一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研修人才和知名中医,建立炎帝神农和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和生产研发体系,打造一批知名中药企业和产品,构建比较完整的中药产业链,中医药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显著增加。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中医药科研教育基地、中药生产基地、中医临床基地和中药材交易中心,逐步建成中医药强省。 二、加快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各地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配置好中医药服务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基本医疗领域的重要作用。形成以省、市、县级中医医院为龙头,以综合医院中医科室为重要力量,以乡村和社区中医服务网点为基础,以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涵盖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功能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继续抓好政府主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原则上,每

完整word版湖北省2018费用定额.doc

费用定额 2018 一般性规定及说明第二部分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018)( 以下简称“本定额” ) ,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38 号 )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 建标 (2013)44 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 建办 (2005)89 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一、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二、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 ( 含构筑物 ) 。包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门窗工程及零 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管道沟 砌筑等。 装配式建筑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2.装饰工程:适用于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和玻璃幕墙工程及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 3.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等。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管网工程、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路灯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内容包括:绿化工程、园建工程( 园路、园桥、园林景观 ) 。 6.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工程的土石方工程。 桩基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工程。 三、各专业工程的计费基数: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计费基数。 四、人工单价 ( 单位:元/工日 ) 市 人工级别专业夜普工房屋建筑工技工装饰工程高级技工 间施工增加费程通用安装工程政 0.16 0.14 0.15 0. 其按施工组二次 搬运费 0.0.34冬雨季施 工增加费 0.40 0.38 中 0.0.13 0.12 0.14 工程定

湖北省重大科技创新计划(关键技术研发类)项目申报书(格式)

附件3: 网上受理编号: 湖北省重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报书 (关键技术研发类)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所在市州、县(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一年月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制

基本信息表

编写提纲 一、项目简介(概要阐述项目申报书全部内容) 二、项目立项的必要性 1、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与现状分析(包括相关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情况分析)。 2、我省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创新链建设需求分析。 3、项目对推进相关产业创新链建设(或科技发展)的重要意义和预期贡献。 三、项目目标及主要研发内容 1、主要目标及考核指标(项目目标的涵盖范围要与项目名称相对应;目标及考核指标应该明确具体,在2~3年内能够完成)。 2、主要研发内容(包括项目研究重点与开发内容,项目技术路线、技术关键和主要创新点)。 四、项目年度计划 包括项目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年度考核指标及年度绩效指标。(年度绩效目标包括:重大关键技术项数、科技成果转化项数、知识产权项数、新增销售收入及新增利税) 五、项目经费安排 包括项目经费概算与资金筹措情况。 六、项目现有基础条件 1、现有工作基础(申报单位及合作单位在所申报项目相关研究方面的工作基础和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申报单位近五年承担的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省部级项目、课题情况)。

2、研发团队(包括研发队伍的规模和结构;项目负责人情况特别是近5年来承担的与本项目相关的省部级项目、课题及取得的有关成果情况)。 3、现有工作条件(申报单位及合作单位可提供的必要的软硬件基础条件,包括实验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以及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研究基地参与情况等)。 七、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包括组织实施方案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为合作研发,需明确各方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及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等。 八、项目效益与风险分析 1、项目技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2、项目推广应用与产业化前景 3、项目实施的风险分析 九、相关附件 1、申报单位法人执照。 2、近三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申报单位为企业时必须提供)。 3、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证明材料。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上年度《科技项目情况表》,其余企业提供能够证明研发费支出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或享受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等相关材料。 4、与项目相关的专利证书、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奖励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质证书、技术标准、成果证明、合作协议、产学研联盟成立文件、自筹资金筹措能力证明等。

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公开征求意见稿) 目录 序言 第一章建设教育强省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方针 (三)战略目标 (四)战略主题 第二章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五)明确政府职责 (六)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第三章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 (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八)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九)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第四章优化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十)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十一)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 (十二)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发展 第五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十三)加强职业教育统筹 (十四)深入推进校企合作 (十五)着力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十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十七)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第六章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十八)优化结构办出特色 (十九)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十)提升科学研究水平 (二十一)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第七章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二十二)建立健全终身教育体制机制(二十三)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第八章重视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 (二十四)促进特殊教育发展 (二十五)支持发展民族教育 第九章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二十六)加快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二十七)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二十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二十九)推进办学体制改革 (三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 (三十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章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三十二)提高教育对外交流合作水平(三十三)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三十四)增强湖北教育国际影响力 第十一章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三十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三十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三十七)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三十八)完善教师管理制度 (三十九)加强教育教学专家培养 第十二章优先保障教育投入 (四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四十一)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 (四十二)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四十三)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三章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四十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四十五)开发特色教育资源 (四十六)构建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章推进依法治教 (四十七)完善教育法规规章 (四十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四十九)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五十)切实加强教育督导 第十五章加强组织领导 (五十一)加强和改善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五十二)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五十三)切实维护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实施

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

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率超九成】 8月份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悉,截至今年7月底,进入中心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率达到了90%以上,每年可为企业减少各类支出近20亿元。 从2014年开始,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药品集中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等业务均可网上办理,不用到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更无需提交纸质资料,过去服务大厅人来人往的景象不复存在。据粗略估算,每年可为企业节约交通、食宿、印刷等费用7000多万元。 公共资源交易成本也得到切实降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投标人每购买一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湖北省全面取消了这项费用,每年至少可为投标企业节约2000多万元。此外,还降低了投标保证金缴纳标准和收费标准。目前,进入中心交易的七大类别,仅工程建设项目类收取投标保证金,且自2017年起,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由最高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降至1%,缴纳金额由最高不超过80万元降为不超过50万元,每年可为企业减少资金占用18亿元。自2017 年6月1日起,在原标准基础上又降低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30%,每年可为企业节约资金800多万元。 此外,湖北省积极推进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过去,由于各地证书互不兼容,市场主体不得不办理多个证书,部分主体持有量超过20张。今年初,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率先在全省完成了CA互认工作,实现CA证书任何一地办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部互认,每年可为企业节约成本5000多万元。建立招标项目受理登记容缺机制,近年来共办理容缺登记项目200多个,加快了项目落地。 近年来,湖北省着眼电子招标采购机制,先后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平台、监督平台等三大电子平台。目前,已基本实现招标投标、国土矿产、政府采购、国有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集中发布,并在招标投标、矿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实现交易、服务、监管全流程电子化。此系统还可实现省内,以及外省之间的远程异地评标。

湖北省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0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批准设立的各类招投标交易中心(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等,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二、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根据我省招投标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招投标交易服务按交易项目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以招投标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

率(‰) 1 100及以下 2 2 100—500(含500,下同) 1.8 3 500—1000 1.6 4 1000—5000 1.4 5 5000—10000 0.8 6 10000以上 0.4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结合当地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局备案。 没有标的金额的服务类招投标交易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原则上由招标人、中标人各承担一半,招标人及中标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经批准的收费标准的70%计收。 六、各地交易中心开办的招投标信息网站,向招投标单位提供网上信息查询、网上招投标等服务,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可收取网员信息服务费,网员信息服务费武汉市为每户

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主要内容特点及应用推广情况-湖北林业厅

附件五: 采矿废弃地人工生态修复技术创新及应用 推荐单位意见 本项目以湖北地区采矿废弃地为研究对象,针对目前矿区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频发等问题,运用生态系统演替理论和生态工程方法,开展了边坡护坡施工工艺、边坡绿化植物筛选、生态修复模式等研究工作。该项目对挂网上爬下挂(垂直绿化)法、飘台(板槽)法、燕巢(鱼鳞穴)法、挂网客土喷播法和平台植树法等护坡技术进行了改进和创新,采用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对采矿废弃地进行了人工生态修复;根据边坡生态限制因子及植物生物学特性筛选出了采矿废弃地种植的32种植物;通过植物适应性试验及植被群落恢复效果分析,复选出了适宜采矿废弃地种植的26种植物;建立了乔灌草、灌草、草本、藤本等生态修复模式;基于挂网客土喷播技术,筛选出了基材和种子的最优配比;制定了湖北省首个关于采矿废弃地生态修复的地方标准《采矿废弃地绿化技术规范》(已通过专家评审并报批),填补了湖北省在采矿废弃地生态修复方面的空白。 该项目实施以来,鉴定成果1项,授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发表论文6篇,制定湖北省地方标准1项(已通过专家评审并报批),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研究领先水平。 该项目符合推荐湖北省科技进步奖的条件,同时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同意推荐该项目为湖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采矿废弃地人工生态修复技术创新及应用 项目简介 所属科学技术领域:环境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等 主要内容:本项目面向湖北省林业和生态建设重大需求,促进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针对目前矿区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危害人类健康等问题,开展了矿区边坡治理技术体系、边坡绿化植物筛选、生态修复模式、修复技术标准化等一系列研究工作。 项目特点:(1)探索出了适宜湖北地区采矿废弃地的5种护坡技术。结合采矿废弃地边坡地形各异的特点,对挂网上爬下挂法、飘台法、燕巢法、挂网客土喷播法和平台植树法进行了改进与创新,可针对不同坡度和坡形的区域灵活运用,水土流失治理率可达98%以上,植被成活率可达95%以上。(2)通过建立湖北省采矿废弃地边坡修复植物种质资源库,筛选出了适宜采矿废弃地种植的植物种类。根据边坡生态限制因子及植物生物学特性筛选出了采矿废弃地种植的32种植物;通过植物适应性试验及植被群落恢复效果分析,复选出了适宜采矿废弃地种植的26种植物。(3)筛选出了适宜湖北地区采矿废弃地挂网喷播的基材和种子的最优配比,植被覆盖率可达95%以上。一是筛选出了喷播基材的最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 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办发[2013]30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5 【实施日期】201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鄂办发〔2013〕30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5日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分类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3〕11号)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防止公益类向行政类挤、经营类向公益类靠;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事业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提高事业单位整体效能;坚持统筹谋划、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分类范围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审批设立的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等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分类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类别划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

9.《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附件9. 湖北省土地整治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8〕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辖区内从事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其他工程等。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零星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人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企业信誉等开展竞争。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对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投标按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开标和评标。

第七条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其他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投标方案,并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后,招标人应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批准的招投标方案组织项目招投标,并将招投标结果报省国土整治局备案。 招投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招标方式、公告日期、划分标段的方式和数量、标段金额、开标日期、组织形式、计划开 工日期、项目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项目才能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已经下达; (三)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已经得到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投标方案已通过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四)具有招标所需且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项目施工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数量达不到公开招标规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