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2020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2020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2020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

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参考答案:D

2、下列哪项是对具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A、降级

B、撤职

C、免职

D、开除

参考答案:C

3、下列哪些人员不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

A、某市教育局局长

B、某市人大主任

C、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D、某市委宣传部宣传处长

参考答案:B

4、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受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限制的问责方式是哪一项?()

A、引咎辞职

B、停职检查

C、免职

D、责令辞职

参考答案:B

5、下列哪项不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主体?()

A、党委

B、政府

C、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参考答案:D 2、下列哪项是对具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A、降级 B、撤职 C、免职 D、开除 参考答案:C 3、下列哪些人员不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

A、某市教育局局长 B、某市人大主任 C、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D、某市委宣传部宣传处长 参考答案:B 4、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受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限制的问责方式是哪一项?() A、引咎辞职 B、停职检查 C、免职 D、责令辞职 参考答案:B 5、下列哪项不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主体?() A、党委 B、政府

C、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 D、人大 参考答案:D 6、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5 B、10 C、15 D、30 参考答案:C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向()报告。 A、问责决定机关 B、人大机关 C、纪检机关 D、行政监察机关

参考答案:A 8、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依据是:() A、《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D、《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参考答案:D 9、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备案。 A、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B、上一级主管部门 C、相关部门 D、不用 参考答案:A 10、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学习心得

时间: 地点:国医学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全体成员 学习内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学习心得 魏小萌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

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地主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地主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心得体会 当今社会提出了许多发展的新理念,要构筑和谐的社会,和谐校园,作为一名一线教师深感身上责任重大,应主动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意志风格,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安全生产中坚持以人为先。"9.4"事故可谓惨痛,我们将从这次事故中,化悲痛为力量。找出工作中的不足,以学校2018年6月11日组织学习的《地方淀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为指导思想,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落实”的方针为安全口号,近期展开了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及培训。从这些培训及教育中我深深感受到安全所带来的深刻含义。安全就意味着责任,一个人的安全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多地要对别人负责。我们不管从学习、生活、工作中都要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防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的难点在我们自己,所以安全意识要从头开始,从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开始,增强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要做到“严、实、细、快”。作为职工的我们,在工作中应树立起“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安全、人人安全”的工作理念。在以后的工作中杜绝安全情况发生,切实要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对此,我认为做好安全生产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以安全规章制度为铺路石。首先要做到三点。 一、我们要认真学习国家、学校的各项法规、规定、制度,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并在日常的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做到安全生产无漏洞,监督到位,措施到位,各种监护到位,对于教学中运行的设施设备我们要谨慎后行,应做到心思缜密,不要盲目的以己之力独自完成。 二、加深学习深度,加大管理打击违章现象的力度,使每个人感到生命可贵的意识,从而杜绝此类的现象发生。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 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 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 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A.由主要领导 B.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C.由分管领导 D.经上级领导机关研究 二、多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______。(ABCD) A.停职检查 B.引咎辞职 C.责令辞职 D.免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______。(ABCD) 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______(ABCD)

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机制探讨

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机制探讨 发表时间:2015-12-30T16:25:34.380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19期供稿作者:李克飞[导读] 中共弥渡县委党校对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机制进行了简要阐述,希望能够为民族地区党政干部培训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价值。 李克飞 中共弥渡县委党校 摘要:我国自建国后,在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上取得了显著成效,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在数量及质量上都有了明显提升,与汉族党政领导干部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但受制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在新时期发展背景下,其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工作还需进一步强化。本文对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机制进行探讨,总结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民族地区;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机制建设 在新时期,要维护民族地区稳定团结,需要建设一支素质能力突出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而要做好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又需要强化干部培训内容机制。 一、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成效及特点 (一)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取得的成效 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培训是指由党和政府实施的,针对我国民族地区在职党政干部,以提高民族地区党政干部政治素养、岗位责任意识及业务能力为目的的教育活动[1]。我国在民族地区党政干部培训上一贯秉持高度重视的态度,取得了突出的实效。 1.民族地区党政干部规模扩大,与同级干部相对,占比比重提升显著。民族地区干部在1950年仅约1万人次,截止到2013年,民族地区干部发展为301.3万余人,占比全国党政干部总数约10%。全国地区县处级党政干部,民族地区干部即有5万人次,增长幅度达13.2%;民族地区地厅级党政干部占比8.7%,增长幅度为16%。 2.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知识结构及年龄结构得以优化,其综合素质能力提升较明显。结合相关部门的数据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民族地区党政干部领导队伍中,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占比75%,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占据总数的40%,女性干部占比27%,党员干部占比37%。从中不难看出,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在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上趋于科学。(二)民族地区党政干部队伍的基本特点 民族地区的独特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导致其党政干部队伍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对民族地区党政干部队伍特点加以分析,也是为了提高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培训机制的针对性。 1.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从整体上看,素质能力较低。民族地区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不高。例如,在新疆地区和云南地区,党政领导队伍中,在党政人才、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本科以上学历的党政干部占比平均值为34%,远远低于52%这一全国地区平均水平[2]。在硕博士学历人数上,0.07%及0.41%的占比数值更要远低于8.07%及3.37%的全国平均数值。 2.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肩负着同样的职责任务,面临着相似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我国民族地区受制于自然条件及历史因素,在发展基础、发展能力及发展水平上相对较为薄弱,各个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面临着同类型的瓶颈和问题,这也使民族地区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工作上具备了艰巨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在同一背景形势下,民族地区党政干部共同肩负了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的重任,由此也对民族地区党政干部的素质能力提出了同等要求。 3.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及民族团结需要民族干部彼此加强沟通协作。我国自古就重视维护民族关系,保持民族团结,新中国成立后,我党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念的指导下,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民族宗教制度的同时,构建了”平等、团结、互助、进步”的民族关系,以促进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此过程中,要使民族团结观念得以传播,离不开党政领导干部这一桥梁。民族地区党政干部除了要做好表率外,基于民族地区的复杂的发展形势,更要通过彼此的交流沟通,强化团结及信任观念,推进各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有序实施。 二、我国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机制的思考和建议如前所述,随着改革开放和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国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在领导干部规模和数量上增长显著。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受少数民族特殊的发展环境,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具备了一些基本特点。基于以上两方面,我们可以着手探究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机制建设。 (一)强化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及培训力度 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具备了艰巨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其党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能力尚无法满足新时期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因此,要在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强化教育及培训力度。我国在《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文件中指出,要加大民族地区及西部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借助东部优势,全面辅助支持民族地区的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中长期党政干部培训规划中,着重强调对民族地区及民族乡镇地区党政干部及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相关的培训项目。(二)开展云南基层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推动党员教育与管理服务有机融合以我省开展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试点为契机,围绕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目标任务,坚持项目化、集成化、网络化,大力开展基层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努力构建“县、乡、村、组”四级为民服务体系。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覆盖100个县(市、区)、1000个乡(镇、街道)、10000个行政村(社区),100万党员移动终端接入的建设目标。按照“以用为本、以用促建、以用促管”原则,强化推广应用,由各级组织部门牵头,与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配合,自上而下梳理规范网上办事审批事项和流程,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切实打通联系服务基层党员群众“最后一公里”。充分运用综合服务平台规范“三会一课”,做好收缴党费、转接组织关系、党务公开等党务基础业务,不断提升基层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以综合服务平台为载体,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中广泛开展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促进党员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本领,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三)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要做到“大同小异”

【2018-2019】在全县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培训会上的讲话-推荐word版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在全县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培训会上的讲话 课件公文 同志们: 最近,中央和省委分别召开了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中央和省委领导都作了重要讲话。《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自1995年试行以来,经过七年多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201X年7月9日,中央以中发[201X]7号文件正式颁布了《党政领导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制度化建设已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目前,我们要迅速行动起来,认 真学习宣传《条例》,贯彻落实好《条例》,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 的人,不断提高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特 别是领导干部队伍,为推进XX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保证。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要正确理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科学内涵。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条例》,科学 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工作丰富的实践经验,认真贯 彻了党的三代领导集体科学的用人思想,标志着我们党的干部工作在建立健全 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的进程中,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条例》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其基本精神,就是以马 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 的干部工作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选 拔任用德才兼备、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党政领导干部。《条例》 的鲜明特点,是坚持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 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具体讲,一是坚持扩大民主,在健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 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方面有新举措;二是坚持完善程序,在推 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方面有新进展;三是坚持制度创新,在促 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新突破;四是坚持有效监督,在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规定。 其次,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条例》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条例》对 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政治路 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政治路线确立了,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

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 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 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 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促进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推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工作贻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组织原则、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涉及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人员伤亡、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等重大事故、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重点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应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 (四)对群众反映带有明显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

党政领导干部文化程度的确认及学历

党政领导干部文化程度的确认及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央组织部在2002年4月印发的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中,对学历、学位的填写和认定作出了规范。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是:(1)“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XX学历”。(2)“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3)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4)1970一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5)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6)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7)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8)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历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历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的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9)以上学历、学位中涉及国民教育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涉及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业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涉及党校学历需有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广东省委党校、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2001年3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与中央党校联办学历教育班的通知》(粤校字[2001]8号)规定:(1)各市委、市政府不可越权审批党校举办大专层次以上学历班次;(2)根据中共中央党校关于“党校函授教育实行属地招生”,“分院之间、军队与地方之间不得交叉招生”的规定,各市、县不得擅自与外省分院、部队分院联合招生;(3)按照广东省干部培训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党校函授教育由省委党校统一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联合办班”和中央党校规定的“各省由省分院(省委党校)统一管理”的办学原则,各市不应直接向中央党校申请设点和招生指标;(4)严格办学资格审批条件和程序,未经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和广东分院评估验收合格,并批准设中函学区的市县委党校,均不得招收中央党校函授学员。违反上述规定,越权审批、越界就读的学历班次的学员,其学历不予认可。

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完善“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二章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需要党委决策的安全生产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州、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研究部署安全发展战略、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四)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2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委办〔2011〕9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4日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授权给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配臵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试卷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2018-2019】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 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 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 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 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 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 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 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活动方案之领导干部培训方案

活动方案之领导干部培训方案 1

领导干部培训方案 【篇一:局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方案1】 xxx领导干部理论知识培训班方案 10月8日 按照xxx年初工作会议安排,现计划对局系统场级领导和局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开展为期5天的政治理论和xx有关法律、劳动法等培训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举办两期培训班,具体方案如下。 一、培训学习的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新疆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全国xx厅局长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xx发展方式为主线,紧密结合xx工作实际,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树立全局观念,大局意识,科学谋划xx工作,切实提高党委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把“生态立区”“生态环境可持续”理念落到实处。 经过大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学习和综合业务技能学习,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提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国家政策法规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为完成我xxxx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年初工作 会议提出的七项要求和八大目标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领导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具体见课程安排的内容(附件)。 1、领导干部政治理论知识学习。 2、讨论交流。 3、撰写论文或体会 三、时间、地点及授课人员 1、时间:第一期: 10月10日--14日。9日全天报到。第二期: 10月17日-21日,16日全天报到。 2、培训地点:xxx 3、授课人员:聘请地区(县市)党校和地区讲师团专家6人,局领导授课2人。 四、培训费. 每期工作人员4人,学员36人,授课聘请专家6人,局领导2人,培训时间5天。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政纪处分种类(2011.11)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种类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有10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等,并具体细化为45种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式有十种: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包括10种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从党纪处分第四十五条到一百七十四条共129条作了详细规定。 党纪处分的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两种:改组、解散。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情形共16条(第十八条到第三十三条)44种情形。 政纪处分的种类有六种: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党员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时,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在对干部20处理上,能采用问责方式解决的就不上升到纪律处分解决,能采用党政纪处分解决的,就不上升到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17415111.html, 2014-07-28 08:56 来源:审计署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 (代章)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国资委 2014年7月27日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 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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