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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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全国2020年10月自学考试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答案篇二:公正与律师制度自考复习资料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名词解释】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名词解释】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多选】公证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多选】公证的全部活动都是以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内容的。

【简答】三、公证的特征

(1)公证的基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公证是特殊的证明活动;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4)公证与认证、鉴证、签证有区别:①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认证是对公证的证

实和鉴别。②公证和鉴证与签证的行为主体、作用、针对的对象、依据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

【简答】公证制度与民商法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1、联系: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

2、区别:,两者的调控对象和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公证法属程序法范畴,民商法是实体法

范畴;公证法属公法,民商法属私法;公证法属专门法,民商法属基本法律。

【简答】公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1、联系:(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法院负担、预防纠

纷和减少诉讼;(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4)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2、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公证为非诉活动、民诉为诉讼活动;(2)两者的当事人不

同;(3)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5)不服法院裁判和不服公证书解决的方式不同等。

(1)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汕权益是公证机构璄根本任务。

(2)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法制、预防纠

纷和减少诉讴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任务。

【单选】《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于

第二章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多选】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简答】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价值

(1)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

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2)价值: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了:①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

②实现了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

【多选】公证机构设置应符合的条件有:(1(2(3名以上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单选】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多选】

【单选】公证机构负责人由公证员从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单选】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多选】我国公证员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2)上,65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实习1年以上的。

【简答】公证员资格取得方式

(1)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

(2)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

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试合格,可以担任公证人员。

【多选】免除公证员职务的法定情形有:(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3)自愿辞去公职的;(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名词解释】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单选】司法部对全国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单选】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名词解释】公证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简答】合法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1)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

定。

(2)公证机构坚持合法原则应做到:①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②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③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④特殊公证事项之要求其客观与公正,而不要求其合法与否。

【简答】客观公正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1)客观公正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时首先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

实可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和置信点,是办理公证的灵魂和核心。

(2)内容:①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②申请公

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的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

③公证人员必须客观、公正的收集证据。④公证员办理某些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名词解释】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公证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单选】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业务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客观公正原则,办理了错证,应由公证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简答】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2)一方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另

一方面,也不能排斥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高度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简答】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原则的要求。

(1)要亲自接触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亲自审查当事

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听取并询问当事人办理公证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实意图。

(2)要亲自审查具体公证事项,对申请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及有

关材料,要亲自加以了解、审查和调查。

(3)公证员必须亲自断定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简答】回避的含义及法定回避的情形。

(1)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

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2)法定回避事项:①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②公证员应回避

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③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

【简答】便民原则的含义及其主要体现。

含义;便民原则,是指公证工作要一切从为了群众和便利当事人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准确、认真、负责的办好公证事务。

主要体现:

(1)办证的手续简便。

(2)深入当事人的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

(3)迅速办证,不失时效。

(4)大礼发扬协作精神,有利于群众办证。

(5)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施行见面公证费。

第四章公证执业区域

【名词解释】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根据规定,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多选、简答】确定公证执业区域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

(2)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

(3)平等原则

(4)均衡原则

【简答】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及意义:

(1)划分: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批公证机

构时核定、划分,公证机构的设置不是按照国家现在区划层层设置,而是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2)意义:①要求公证机构在各自执业区域范围内受理公证业务。②避免各公证机构之

间不正当竞争。

【单选】设计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的除外。【多选】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多选】按照国际惯例,有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的特殊证明具有公证效力主要包括:(1)商检架机构证明(2)卫生惯例机构证明(3)商标惯例机构证明(4)特殊情况下的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公证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家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第五章公证的普遍程序

【多选】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证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多选、简答】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的条件包括:

(1)申请人与申请事项由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之内

(4)申请公证的事情属于公证机构管辖

【名词解释】公证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有关怎么材料进行核实的活动。

【简答】审查的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审查需要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是确保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必要和有效手段。

【名词解释】出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审查核实后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多选】公证机构出具公证的条件是: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多选】除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外,公证书草稿连同卷宗报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或其他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单选】对于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机构处务会议讨论后审批。

【名词解释】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单选】: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应当从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名词解释】二、终止公正:是指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理由致使公证机构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决定结束公证程序。

【多选】应当终止公证得法定情形有:

(1)因当事人的原因超过了法定办证期限的;

(2)(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名称解释】三、拒绝公证:即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简答】拒绝公证的法定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简答】公证收费的原则。

(1)

(2)

(3)

(4)

(5)法定收费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收费标准原则。根据公证事项不同,公证服务费实际按件收费和按比例收费原则。减免收费原则。过错方负担公证费用原则。

第六章公证的特别程序

【多选】在招标投标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的情形有;

(1)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

(2)受托招标方不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

(3)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4)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整个公证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在7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

【单选】在办理开奖公证时,公证机构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在开奖现场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简答】在开奖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的法定情形有;

(1)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的;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

(3)违反向社会公布的活动规则的;

(4)主办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5)主办单位阻挠公证人员依法对开奖活动实施监督的。

【简答】遗嘱公证的特别程序;

(1)遗嘱人必须亲自申办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应当有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名。特殊情况下

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除填写申请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a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身份证件;b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它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c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就遗嘱人的身份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

篇三: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串讲笔记

公正与律师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2. 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

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3.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

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4.公证处:是法律服务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5.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

性的群众组织。

6.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厉害关系或

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7.公证管辖: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8.公证的地域管辖:是按照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

限,即各公证处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公证事务的权限上的分工。

9.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

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若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管辖的各个公证处之间互相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应此而行使管辖权。

10.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

11.确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辖市

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12.特定管辖:是指依照国际管理和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以及国内法律规定,

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或公民代行使国家公证权,代行使公证职能的管辖。

13.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

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

14.公证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

15.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

行为。

16.公证审查:是对神情公正的当事人的资格,神情公正的民事关系、民事

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17.公证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后,认为符

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18.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

时间限制。

19.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

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

20.拒绝公证:是指申公证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

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21.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

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2. 公证特别程序: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在办理某些特殊类别的公证事项时,依

法所适用的程序

23. 招标授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确认招

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24.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

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25.开奖公证:是指公正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对摇奖、抽奖、评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6.遗嘱公证:是指公正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

证明的活动。

27.提存公证:是指公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

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28.公证调解:是指公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整的活动。

29.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

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30.公证申诉: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

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构作出决定的活动。

31.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

32.公证的法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致使公正文书及相应经济损失

的责任,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承担向当事人退赔公证费及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33.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规定的,公证当事人认为公证处或公证人

员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抑或认为公证处出具错证、假证的,依法向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并提出依法处理的要求,公正机构应依法处理的制度。

34.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正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35. 涉外公证,是指公正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

与合法性的活动。

36.律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经

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义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37.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制度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

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38.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执行职务所要达到

的目的。

39.律师资格:是指从事律师职业应当具备的一项重要条件。

40.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并受国家法律及律师行

业规范约束和保护的职务活动。

41.国资律师事务所:原称国办律师事务所,是指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属于国

家司法事业编制,由国家核拨经费,选调人员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机构。42.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合作人共同

集资,自愿组合,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4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合伙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

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核连带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种律师执业机构。

44.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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