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实践问题

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实践问题
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实践问题

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实践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第二审程序,是全部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关键性阶段。在第二审程序中,需要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进行全面审查,纠正一审时的错误环节,保证对案件的公正裁判,并终结诉讼。由此可见,第二程序设计是否详尽合理,对于保障案件的正确处理,以一个完善的制度去维护司法公正有重要作用。但是,《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规定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个别方面不能照应司法实践,而实践中某些做法又与法律精神相抵触。我们就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个问题,试做探讨。

一、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一期限为一个月,必要时可延长半个月(第196条)。但这个期限是为法院所设,仅用第188条规定在开庭十日以前由法院通知检察院阅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67条有同样的规定,且增加有不计入自己期限的情况;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院规则》)对此未做任何规定,这个十天的期限,看来可以视为检察机关审理的期限(能否称为“审理”亦值得研究)。从实践中看,对于事实证据比较简单,又没有变化的案件,十天的阅卷、准备期限应是够用的。但遇有案情复杂,证据量大甚至需要调查补充证据的案件,这个期限则显紧迫。例如我们受理的于某盗窃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二审法院经阅卷、提审被告人、调查同案犯(该人已在外地服刑)后,将一个月的审限几乎全部用尽,仅在开庭前三日通知我们出庭。我

们经连夜阅卷,发现二审时主要证据变化,必须重新复核,不得不商请法院将开庭时间延后,并放下其他工作,准备调查方案,复核证据,再准备出席庭审。虽然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维持了原判,但我们也承认,对这一盗窃作案8起的团伙犯罪,没有逐项审查,只是重点审查了有争议的部分,没有履行《检察院规则》所规定的全面审查原则。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二审时的检察机关,不仅仅是一审公诉机关的延伸,所做的工作不单在法庭上,庭前的准备活动也是大量的:一方面,要对案件从程序和实体上全面审查,并监督下级检察机关和同级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另一方面,还要应对诉讼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如主要证据发生变化,并可能导致改判。那么,二审中的检察机关有责任保证公诉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有责任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而在此阶段又无权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所以检察机关要以积极的态度去履行职责,完善诉讼证据,全面发挥监督职能。这不仅是案件提交审判所必需的,也是发挥检察机关法律作用的重要手段。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二审(直至再审)时证据发生变化,是审判机关复核时发生的。如前述于某盗窃案,我们就发现审判机关在关键证据(同案犯供述)过去公安机关几次提取均一致证明被告人全部罪行的情况下,还重新复核,结果该证发生变化,导致认定被告人参与盗窃的数额将被减少一半。我们于是提审该犯,经工作,不仅使该犯又如实交待了于某的罪行,恢复了最初的供述,还发现了审判机关办案人员不正确的取证倾向。可见,在第二审程序中,对拟开庭审理的案件应给检察机关以充分的审理时间,使检察机关有条件履行监督职能。对比审查起诉、一审及二审时法院的审限规定,以一个月为宜,这个长度内一般可以完成上述三个程序

的工作,那么检察机关准备二审出庭(包括调查取证)也能在一个月内完成。此期间不计入法院审限。

二、关于检察机关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问题

检察机关应当慎重地、全面地审查抗诉、上诉案件,充分行使检察权,这也是同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相对应的,同样是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在第二审程序中对拟开庭审判案件的方式、方法就值得认真研究了。《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只规定了法院的审理方式,对检察机关没有详细规定;《检察院规则》除了阅卷和提审被告人外,没有规定更多。单纯看以上规范,似乎检察机关除阅卷和准备出庭材料外没有什么可做了。由此看来,前述我们对于某盗窃一案的调查也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对此,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程序案件,除第二审程序已有规定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这是对第二审程序规定不周延时的一种补充措施。从刑事诉讼法对两审的程序设计看,第一审程序是基础,适用最多,有通用各级程序的功能,规定得比较详细;第二审程序主要照顾其特殊性,与第一审的共性方面予以省略,规定得比较简单。第二审程序的特殊规范并没有否定第一审程序所赋予的检察机关的一般职能。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可以适用第一审程序(事实上也无法避免),那么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效力就必然及于控辩双方,因为审判程序的每一步骤最终都会对处理实体产生作用,都会影响控辩双方的诉讼活动。因此,检察机关在第二审程序中的调查取证等活动,并不违背立法本意。但是,为明确职责范围,我们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检察机关第二审程序中的权力予以规定,可以比较原则,如规定可参照第一审程序,但一定要全面。这样,通过阅卷、补

充侦查、准备出庭材料,基本上能够搞清案情、熟悉案件,有助于二审检察机关正确处理案件。

为使上述工作顺利进行,案件卷宗应由二审法院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此时,案件在分工管辖上由检察机关审理,也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行使补充侦查、提审被告人的权力(在实行“换押证”制度的地区,非案件当时审理单位是无权提审被告人的)。某地区多年的实践作法是:第二审法院受案后一律将拟开庭审理的上诉、抗诉案卷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包括一审卷宗和二审材料),以方便检察人员阅卷和了解二审时案件事实证据的变化情况。这种做法法院认可,但是《检察院规则》第361条2款却要求出庭检察人员到二审法院、且只能查阅一审法院卷宗,这就与检察工作实际需要相矛盾,因此我们建议该条款可按实际工作的做法予以修改。

三、全面履行对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应贯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全过程。目前,对第二审刑事案件,法院拟开庭的,检察机关有机会全面介入,也就有条件履行监督职责。但大量不经开庭直接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的情况基本上一无所知,可以说,这方面存在监督上的空白点。我们认为,全面履行对第二审案件的监督有其必要,因为无论二审是否改变裁判,结果本身都不足以说明其决定的准确性。而不经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又不介入,使本应控辩审三方参与的刑事诉讼此时缺少一方,诉讼结构不完整。按照《最高法院解释》,二审法院不开庭时,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其他当事人意见,却不必听取控方(检察机关)意见。这种做法不能说实现程序公正。在二审中的检察机关,从本质上讲仍然履行控诉

职能,但其作用显然不只是指控犯罪,还要发挥监督功能,维护各个程序中的司法公正。因此,要全面审查一审的程序和实体,监督二审时法院的审理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必然维持一审检察机关的诉讼观点。检察机关参加诉讼,将把事后监督扩展到事中监督、事前监督,有助于减少和防止第二审错误裁判的发生。第二审程序不重视、甚至忽视检察机关的作用,有违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立法本意。

从保障监督并兼顾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检察机关参与第二审程序,即:一审检察机关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立即做出答辩意见,连同一审有关材料(检察副卷)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如果法院拟不开庭审理,由检察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是否调取审判正卷(证据材料)审理,无论是否调卷,第二审检察机关都应将对案件审理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第二审法院,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当对此做出详细评判,以利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请其上级院抗诉。对比较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建议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回绝。

四、关于正确适用发回重审程序问题

第一,严格遵循发回重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程序中只有对一审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的两类案件可发回重审。而实践中仍有个别案件因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畸轻却有上诉,就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要求一审法院加重刑罚,把上级的意志强加给下级。而所谓的事实不清,最多只是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细节不清。这种做法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虽有理论界给予批评,至今未见司法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另有上级法院拟改判的幅度较大(如有罪欲改判无罪),为照顾对下级法院影响而发回重审,要其自

己改判,形成上定下审,重审流于形式。更有甚者,极个别案件因上级法院内部不能达到意见统一,就以发回重审形式将矛盾下推,无端增加下级程序控辩审三方的诉累。上述做法,背离了刑事诉讼法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立法精神。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监督诉讼程序的正确适用。我们建议,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处理程序性问题的裁定(如发回重审的裁定)有抗诉权,以更有效地监督审判机关的程序公正。

第二,限制发回重的次数。法律对发回重的次数未做限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滥用发回重审程序的现象发生。有的是为强推改判责任,有的则是工作不细,一次发现的问题不彻底,而多次发回重审。据基层院反映,有的案件达三、四次之多。对于纠正程序违法而言,发回一次即够;对于事实证据而言,发回次数的多少与证据补充多少无必然联系,关键在于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如果予以适当限制,反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办案人的责任心,也有利于防止推诿扯皮,使诉讼流程人为延长,实现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对照审查起诉中有关补充侦查的规定,建议对同一案件事实适用发回重审不超过两次,从而使发回重审的程序更加完善并与整个刑事诉讼更加协调。

收稿日期:2003-10-20

【作者介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与参考文献

与1997年试行的规则相比,目前施行的规则取了第二市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指派原审公诉人以代理检察员身份代表本院出席第二审法庭的规定,把第二审工作完全指定给第二审检察院。这种修改符合有关立法解释,但忽视

了与之相配套规则的修改。

有意思的是,有时上级法院出于照顾对下级法院影响而发回重审,下级法院却不一定“领情”。如王某某强奸案,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认为其无罪,裁定发回重审,但原审法院坚持认为有罪,三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均判有罪,二审法院“不得已”,在被告人第四次上诉时直接改判无罪。自一审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二审法院终审改判,时间长达一年七个月。撇开谁是谁非不谈,此种做法最直接的后果是人为延长了被告人的受审羁押期间,也足以说明法律对发回重审程序的制约是多么薄弱。

1997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

刑事诉讼流程图

刑事诉讼程序 作者:谢逸生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9月13日 刑事诉讼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侦查: 侦查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 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侦查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学试卷3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学》模拟试题(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答案:B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答案:D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地方行政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的,由( )。 A. 参照地方行政规章 B. 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 C. 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D.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4、人民法院以( )为由,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A. 主要证据不足 B. 违反法定程序

C. 超越职权 D. 滥用职权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 15日 B. 一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C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A. 15日 B. 一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A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A. 3日 B. 10日 C. 15日 D. 30日 答案:B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8、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内作出终审判决。 A. 一个月内 B. 二个月内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试题

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刘某、徐某共同犯罪被起诉,2004年1月2日判决宣告处刘某和徐某5年有期徒刑,刘某提起上诉,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假设刘某1月9口提起上诉,1月10要求撤回上诉,则应视情况准许 B.假没刘某1月10日上诉,徐某没有上诉,1月12日刘某死亡,则不进入二审程序 C.该案件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D.二审法院可以减轻对徐某的徒刑刑罚,如果发现需要适用罚金,则可以适用罚金 2.关于上诉与抗诉,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上诉、抗诉均不需要理由 B.上诉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C.抗诉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D.检察院针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提出抗诉未必就能启动第二审程序 3.以下有关二审自诉程序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对于二审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B.二审自诉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反诉 C.二审自诉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和解 D.二审自诉程序以调解结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消 4.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反诉 B.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与检察院协商,以确定是否允许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D.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以确定是否允许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5.A市甲县的人民检察院不满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则对于检察院的抗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甲县检察院可直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 B.甲县检察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应将抗诉书抄送A市人民检察院 C.甲县检察院抗诉后在抗诉期满后又决定撤回抗诉,如果案件卷宗尚未移送中级法院,甲县法院可裁定准许甲县检察院撤回抗诉 D.甲县检察院抗诉后在抗诉期限内又决定撤回抗诉,甲县法院仍需向A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6.关于上诉权的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一审判决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辩护人认为处刑畸重提出上诉,但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且不同意辩护人提出上诉。则辩护人的上诉有效 B.法院一审判决未成年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何某要求上诉,但其法定代理人蒋某认为没有必要上诉,不同意上诉。则何某上诉无效 C.刘某涉嫌走私罪一案委托有两名辩护人金某和云某,一审宣判后,金某和云某对是否上诉产生了争议,金某要上诉,云某表示上诉无必要;而刘某同意金某意见。则金某的上诉有效 D.在钱某伤害吴某案中,一审法院一并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被害人吴某不服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部分,于判决生效后13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上诉当然阻却了刑事判决部分的生效 7.一审法院宣判后,如果当事人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发现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 A.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1

刑事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具体诉讼程序如下: 1、立案 法律无小事,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所消耗的成本是不小的,所以在收到相应的材料之后,有关的司法机关就会对材料进行甄选,看是否有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说这是当事人误报,将民事或者是行政案件当成刑事案件,这样的话就不会浪费警力和司法力量。 2、侦查 在确定了就是刑事案件之后,就要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出动了,对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了,了解情况,搜集证据,或者是为了防止有流动性的犯罪嫌疑

人逃窜、有破坏性的犯罪嫌疑人再度进行犯罪,而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比如说拘留等。 3、起诉 在搜集完全证据,已经有很大把握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提起,当然了,个人也可以提起,但是刑事犯罪情节一般都是比较严重的,所以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提起诉讼。 4、审判 在公安机关或者是个人提起了诉讼之后,法院方面根据证据和有关的法律,按照有关的程序步骤,对案件进行梳理,最后裁定谁是犯罪主体,以及各自要接受什么样的刑罚。 5、执行 在法院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裁定之后,就由公安机关对裁定的内容进行执行,判有期徒刑的就抓捕入狱,该罚款就罚款,有效的执行能够确保法律的尊严。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知识,希望对大家进一步的了解有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普通程序行政庭审流程 开庭前由书记员清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面向书记员):可以开庭,请坐下!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XXX人民法院今天在XXX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不服被告处理决定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XXX、XXX,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由XXX担任审判长,XXX 主审。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首先核实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并征求双方对人对他方主体资格及其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审判长: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交待申请回避和征求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简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如下: 1:撤销“闽国税稽发[2003]01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下称《税务处理决定书》) 2: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补税款共508251.1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自2000年8月4日起算) 3: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原告的诉讼理由) 审判长:被告,简述答辩意见及理由。 二、诉行政机关作为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1、法庭调查

审判长:首先对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主审人: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是何时作出的?何时送达(告知)原告的?是否告知其诉权及起诉期限?并提交相应证据。 审判长:原告是何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申请复议?何时提起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有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审判长: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进行审查。 2、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审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轮进行,首先有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就行政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有针对性地指出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第二轮调解)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就行政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本庭将在五日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赔偿调解书》。(经调解各方当事人不能就行政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本庭将依法判决。)】 3、最后陈述 审判长: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各方当事人最后简明扼要的陈述自己的请求及理由。 审判长:首先由被告陈述。

民事执行程序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目前,我国法律普及还不够,很多人对法律还不了解,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分也不明确。所谓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违反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款、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五步,具体内容如下: 立案 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

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审查起诉 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执行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席贯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首席主办律师,在刑事犯罪领域有深厚的理论研究和大量的实践经验,并以“专心办案,诚实做人”的工作理念,在办案过程中,曾被多数当事人称为“有责任感的律师”、“值得信赖的律师”等等。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浏览字号: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28讲_一审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赔偿诉讼

2、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与普通程序的转化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016?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除当事人各方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外,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特定案件,同样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这些案件包括()。 A.被告形式行政裁量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案件 B.案件涉及款额5000元以下的案件 C.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 D.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E.被告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案件 【答案】CD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选项C正确);(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选项B错误);(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选项D正确)。此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四、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1、提起上诉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包括: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上级检察院 1、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提示】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提示】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当事人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情形(2018年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六、行政赔偿诉讼(★) 1、起诉条件 (1)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地关系

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1)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复议机关。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2)诉讼的性质不同。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4)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均负举证责任。(5)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这是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它不能对依据国家法规所作出的决定加以更改和让步。而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执行措施的概念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 法院搜查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 财产报告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 法和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

(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 (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案件一审庭审规程 (书记员应提前到达法庭,查看被告人是否已提出候审室候 审;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 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人等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等候开庭。并将情况及时向审判长报 告,审判长指示可以开庭后)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请辩护人入庭; 请被害人入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代理人 入庭; 宣布法庭规则。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入庭;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 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全部通知到庭。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随即敲击法槌,并宣布) X X X 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 X X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除具有特别人身危险外,一般应打开戒具) 被告人可以坐下。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 被告人(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 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被羁押日期、监护人等) 附带民事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包括姓名、年龄、民族、 职业、住址等)

审判长:被告人X X X,X X X X人民检察院[X X X X] X X 号起诉书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 X条的规定,本庭 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X X X 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的被告人X X X X (案由)(或原告人X X X 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一案。 (不公开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审判长:本合议庭由(审判职务)X X X 、X X X、X X X组成,X X X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 X X担任法庭记录。X X X X人民检 察院检察员X X X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X X X出庭为被告 人X X X辩护。鉴定人X X X、勘验人X X X为法庭提供鉴定 结论、勘验结果。翻译员X X X担任翻译。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等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 理人的逐一列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举证的权利; 3、有辩护的权利; 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X X X,对以上各项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如不清楚的,应再次告知) 审判长:被告人X X X,是否申请回避? (解释: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的人员、出庭执行职务的检 察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以及他们的亲属等,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有权申请更换) (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等其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应分别询问; 如申请回避的,被告人X X X要说明X X X回避的事实和理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开庭前由书记员清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原告法定代表人陈XX是否到庭? 书记员:原告委托代理人向XX 黄XX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包XX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委托代理人傅XX 刘XX是否到庭? 书记员:各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纪守法,遵守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 3、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 4、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5、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6、为了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室、宣判、退庭时、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应当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 (审判人员入席后站立) 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 审判长(面向书记员):可以开庭,请坐下!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X村一组不服X市政府复议,请求撤销《X县人民政府关于XX镇X村一、二组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一案。 本案依法由审判员XX和XX组成合议庭,由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首先核实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原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 审判长: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某中级法院制)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某中级法院制) 一、庭审准备 二、开庭准备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时不得随便走动,不准进入审判区,非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如帝听人员对法庭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3)非经法院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4)对违反法庭纪律失,由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视其情况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没收胶卷、录音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宣布开庭 审:现在查明原告的要素,原告委托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的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为代理,包括。被告的要素,被告委托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的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为代理,包括。 第三人的要素,第三人委托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的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为代理,包括。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第三人出庭及第三人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原: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及第三人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被: 审:第三人,你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及第三人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第三人: 审:经审查,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委托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有正当理由的)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原告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准许被告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准许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不服被告(行为)一案。 审:现在开庭。 审: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纪录。 审:本合议庭主持法庭审判,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如有不同意见,可于庭审之后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审:本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并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发送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审:因为原告的起诉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有直接利害关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其发送了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力,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有权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原告,你是否申请回避?原:不申请(申请) 审: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被:不申请(申请) 审:第三人,你是否申请回避?第三人:不申请(申请) 审:现在宣布当事人的其它诉讼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注意司法解释,原告在起诉状送达后不能增加诉讼请求,因此是否可变更诉讼请求有疑义),经法庭准许,可以撤诉。 (二)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四)当事人有权委托人进行辩论,在法定期限内对判决、裁定可以提出上诉,申请执行。 (五)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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