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知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解释: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解释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3: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要注销,请问怎么办理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那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出现破产了需要注销,怎么办呢?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武侯区审批局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受理。具体如下: 1、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纳税清算申请表》、《纳税清算登记表》各一式两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向注册地工商局申请注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也是填表、交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等候回音。 3、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清税报告。如有欠税,缴纳完毕,然后撤销全部银行账户。 4、持清税报告、《纳税清算申请表》、《纳税清算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注销企业提供的税务登记(正、副本)、代码章、发票卡、IC卡、加密盒、空白发票、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撤销企业决定书、公章到地税注销部

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期限内制发审批结果;对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告知申请人原因,并进行退件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申请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5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对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越来越多的人创业,自己当老板。虽然大大小小的公司数不胜数,很多人都开始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但是很少有企业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存在与个体工商户的联系 1、投资人都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2、投资人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3、两者都可以申请贷款,招聘从业人员,并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工商户在投资主体、出资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等方面虽然是一样的,但两者之间仍旧存在很大差异: 1、出资人不同 个体工商户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而个人独资企业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3、适用的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4、法律地位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 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 两者之前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5、变更流程不同 由于个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不同,所以个体工商户变更只能变更为家庭成员,而个独企业则可以更改投资人姓名。 6、财务制度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拥有专门的会记以及完善的财务制度,但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则是不需要会记。需要明白的是:税务机关要求,个独企业要建立账本。 无论是创业者还是企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都有极大的需求。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了解却知之甚少,甚至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一回事。

(整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

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区别于公司、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形式的一类企业,它具有以下以下特征: 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即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型企业,不 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的财产和责任也即投资人的财产和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的债务时,投资人要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简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是企业所有者,同时往往也是企业的经营者。其内部无需像公司一般设置治理结构,投资人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和控制支配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经营活动。 4.是非法人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其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属于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财产要求,投资人可以随意支配企业的财产,同时当企业资产不足时,投资人也要承担无限责任。 三、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我国立法规定的市场主体的一种,作为一种经营实体,其产生和设立也不能没有一定的条件和资格而随意设立。其设立的条件有: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新)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流程及注意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 变更) 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 委托) 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 变更) 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 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 一)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3 、《指定(委托)书》( 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 委托) 书》) ; 4 、《企业秘书( 联系人) 登记表》; 5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 、《指定(委托)书》( 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 委托) 书》) ; 3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 业的比较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 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 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有其他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和取舍进行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注:其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以及外国人。 其性质为非法人企业,但是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也是非法人企业。但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民事活动。 出资方式:没有最低资本,可土地出资,税务出资,但不可劳务出资。 所有企业只有合伙企业可劳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可。 法人不能设置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的清算问题: 自行清算: 指定清算:自己不去清算或没有人清算的情况下,需要法院指定清算,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死亡,没有继承人,这种情况下,要清算债券债务,只能由法院来指定清算。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分类: 有限合伙(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比如:普通合伙人没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能跟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不能从事跟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有限合伙人可以,因为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因如果以劳务出资,不能确定其劳务责任。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可以共同执行合伙策略,也可以委托个别几个合伙人来执行。 合伙企业的基础是合伙协议,普通合伙里,合伙协议如果约定说推举某一个人来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如果担心其没有尽职尽责,该怎么办?如何约束他?能不能约定将亏损全部归属于他呢?这是不可以德,应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但有限合伙企业则不一样: 特殊普通合伙:适用于: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机

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2000年试卷三) 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 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3、甲开办一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企业时甲某对企业投资40万元用于购买生产原料、机器 设备等。现甲某准备将部分企业财产变卖,此时企业欠有外债20万余元,债权人对甲某的行为提出异议。下列对甲行为的说法,正确的就是( ) A.甲某对企业财产不享有处分权,未经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变卖行为就是违法的 B.甲某减少出资前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甲某擅自变卖企业财产的行为分害了债权人 的权益,应当撤销 C.如果甲某变卖部分企业财产后剩余财产的价值仍大于对外负债的数额,那么甲某的行 为就是合法的 D.甲某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变卖行为就是合 法有效的,不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 ) A.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B.分支机构独立承担 C.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 D.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共同承担 5、甲某在北京设立了一个人独资企业,并打算在南京设立分支机构。关于分支机构的工商登 记,说法正确的就是 A.甲某仅需在北京申请登记 B.甲某仅需在南京申请登记 C.在北京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所在的登记机关备案 D.在南京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 案 6、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与50 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陈某委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无效?(2004年试卷三)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全套账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全套账务处理 浏览次数:1220次悬赏分:0 |解决时间:2009-2-27 18:56 |提问者:czqty 有哪位高人举例列示一下个人独资企业全套账务处理啊,包话成立,经营,盈利,交税,月末年末处理。谢谢 最佳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企业也没什么区别,就是报税的时候不去国税报企业所得税而是去地税报个人所得税, 都是先去工商办营业执照,再去税务机关办税务登记 1、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月一交; 2、个人所得税都实行定率征收,只按收入计算,不考虑费用的; 3、交国税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都在地税缴纳。 一、在国税缴得有:增值税,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按销售额的3%;销售额*3%=增值税(实际中都定额征收) 1、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可减免。月营业额不到5000元,必须到国税的管理分局和管理员联系。经过管理员的调查、核实、经分局批准确认之后,才可以享受“月营业额不到5000元”免征增值税。 2、假如国税审批免征了,地税随之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就免征了,地税不再单独进行审批了。但个人所得税是地税单独定税的。 二、在地税缴得有:(实际中都定额征收) 1、城建税按增值税的7%(市)、5%(县城、建制镇)、1%(农村);增值税*税率=城建税 2、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3%;增值税*税率=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按销售额3/万;销售额(合同金额)*3/万=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左右(各地不一致) 5、土地使用税按土地面积计算,单位税额各地不一致(不按定额征) 6、房产税:自有房产税率为1.2%,按房产余值计算;租用房产时,应由房东缴税。(不按定额征) 三、办理营业执照后30日之内必须到当地的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超期会罚款的。办登记时带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房产证及复印件(房产为自有的)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的税收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的税收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在税收上没有区别。 只是现在国家对小微型企业有税收的优惠政策。要想享受该政策,需要按照小微型企业的规模来注册公司。 小微型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是月收入2万元,达不到的不交税。 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

(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与之前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税[2011]4号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年底,而财税[2011]117号文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四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 (二)税收优惠享受资格的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BSZN-1100496001

2018年9月26日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红塔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三、实施机关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登记机关,委托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不予批准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理局网站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管理所办事大厅 玉兴管理所(地址:红塔区凤凰路33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3、8、10路公交车到达) 凤凰管理所(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45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2、8、13路公交车到达) 玉带管理所(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45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2、8、13路公交车到达) 大营街管理所(地址: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思民路26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21、22路公交车到达) 北城管理所(地址:红塔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荣昌街79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31路公交车到达) 春和管理所(地址: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九龙路中段;交通方式:可乘坐第32、33路公交车到达) 研和管理所(地址:红塔区研和街道办事处研兴街40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2路公交车到研和研兴街站下车) 高仓管理所(地址:红塔区明珠路南段高仓邮政所旁;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2路公交车到高仓邮政所站下车) 洛河管理所(地址:红塔区洛河乡玉洛路洛河农贸市场旁) 李棋管理所(地址:红塔区李棋街道办事处李棋路8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6、17路公交车到达) 小石桥管理所(地址:红塔区小石桥乡统计站)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2、网络受理 网址:。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异同

财务10K1 沈凯丽学号:101906080116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不同点: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且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仅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依据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 5.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者为个体工商户。显然,这种区分标准缺乏科学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不再采用这一标准,即雇工人数少于8人的也可设立独资企业,关键看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6.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7.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

一个案例说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一个案例说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 税处理 自然人王某拟在2013年个人全资投资设立一家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在代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知悉可以采用“一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两种组织形式,便询问笔者这两种组织形式下如何缴税,相关的政策有何差异等。 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设立,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投资人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两种组织形式下所得税征收有差别,对一人有限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陆续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适用25%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等,企业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笔者整理了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及容易混淆的政策,分析如下。 基本相同的所得税处理 (1)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和个体工商户有何区别

北京公司注册https://www.360docs.net/doc/e210868750.html,就选掘金企服。 北京公司注册类型有很多种,我们常见的就是有限公司注册,但是有的人只想一个人创业,要求形式简单,这时候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能叫做公司,它只是个体户,如果想要一人创业,可以试试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这样一说大家更疑惑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难道不是一回事?当然不是了,看看区别在哪吧。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01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隹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02出资人不同。

北京公司注册https://www.360docs.net/doc/e210868750.html,就选掘金企服。 个体工商户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03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04适用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设立。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到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着明显的区别,投资者的承担责任不同。各位如果想要将企业做大做强,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将会是你的首选。

试论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试论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内容摘要: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并且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的。二者形式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却存在根本区别。笔者试从投资者、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终止形式等方面加以对比,分析异同。 关键词:一人公司独资公司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终止清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从定义来看,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并且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的。二者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却存在根本区别。笔者试从二者的投资者、设立条件、组织形式、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的终止形式等方面加以对比,分析异同。 一、投资主体的异同 一人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存在的,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性化。一人有限公司,可能并不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人,就是自然人。 二、设立条件不同 (一)投资人注册资本不同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虽然2014年3月1日修改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但公司股东(发起人)还是必须要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以此方式进行了最低限额的要求;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由投资人自行申报投资数额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二)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不同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没有作任何限制。 (三)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的,属于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一是两者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二是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是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四是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或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是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交纳管理费。而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六是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而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七是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相同之处 一是两者的投资人数相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投入的财产及由此所产生的收益均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可依法转让或继承。 二是两者承担责任的形式相同。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两者的资本金均无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由投资人根据自己确定的经营范围与规模所具备的必要资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登记的资本数额,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四是两者投资人的资格限制相同。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均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不同之处: 一是两者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二是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是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四是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或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是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交纳管理费。而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六是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置、变更、注销,应当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方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施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治理局以及大中都市工商行政治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置登记 第五条设置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治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 字样。 第七条设置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托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置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宅、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置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置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宅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投资创业时,不少投资者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遇到一个困惑:是设立个体工商户还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是怎么回事?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企业有不同的法律形态,中国微小企业常见的法律形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业主数量、注册资本、成立条件、经营特征、利润分配和债务责任等不同。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定义 1.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 二、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点 1.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 2.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 3.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4.都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但个体工商户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三、适用法律不同 1.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主要有五个方面,即:投资主体不同、法律形式不同、设立条件不同、税收征缴规定不同以及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下面是对这五个区别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设立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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