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抄表系统的测试与验收山东省地方标准

自动抄表系统的测试与验收山东省地方标准
自动抄表系统的测试与验收山东省地方标准

ICS 17.220

L86

DB37

自动抄表系统的测试与验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558-2005

前言

在我省智能化系统建设中实现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及其它计量表的自动抄表系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由于目前国家尚无相关的设计、施工、测试和验收标准,特此起草自动抄表系统的测试与验收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和山东省计算机网络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联合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山东省计算机网络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新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零点电子开发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天电子有限公司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明苏传宝李文强姚依国李红戴洪周杨泽灵汤元信

本标准于2005年12月首次发布。

III

DB37/T 558-2005

4 自动抄表系统的测试与验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抄表系统的测试项目、测试要求、测试方法和测试规则及验收项目、验收要求和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抄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测试与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6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JG 162 水表检定规程

JJG 225 热能表检定规程

JJG 557 膜式煤气表检定规程

JJG 596 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规程

DBJ14-S5 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标准

DL/T698-1999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3 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

3.1

自动抄表系统(Auto-transcribe meter system)

将用户的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和用热量及其它计量表的用量,通过传输介质(无线、有线、电力线载波等)实现集中采集、处理、存储和管理的系统,称为自动抄表系统。系统一般由远传表、采集器、集中器(数据终端)、管理中心(主站)和管理软件等构成。

3.2

远传表(Remote-transmit meter)

具有信号和数据远传功能的计量表,称为远传表。一般分为远传水表、远传电能表、远传燃气表和远传热能表等。

3.3

采集器(Collector)

对远传表实现信号采集的设备,称为采集器。

3.4

集中器(数据终端)(Concentrator)

将采集器中的数据集中并上传至管理中心的设备,称为集中器(数据终端)。

3.5

管理中心(主站)(Management Center)

将集中器或采集器上传的数据进行集中管理的设备,称为管理中心(主站)。

3.6

管理软件(Management Software)

实现整个系统各种设备之间的数据通讯,并对整个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视、管理和记录的软件,称为管理软件。

3.7

通讯链路(Communication Link)

从与远传表相连的连接线开始(不包括远传表),包括采集器、集中器,到管理中心为止及它们之间的连接线,构成通讯链路。通讯链路是一种测试模型。

DB37/T 558-2005 4 测试项目及要求

4.1 外观检查

系统设备外壳表面应清洁、无裂纹、无退色及永久性污渍,亦无划痕和明显变形,数字显示应清晰正确,开关按键应操作灵活、可靠,文字符号和标识应清晰、牢固。

4.2 基本功能

4.2.1 抄表功能

系统应具备单点、单组和全部抄收功能。

4.2.2 查询功能

系统应具备当前值、历次发生值和累计值查询功能。

4.2.3 修改功能

系统应具备底码、住户信息修改功能。

4.2.4 设置功能

系统应具备仪表常数和单价设置功能。

4.2.5 打印功能

系统应具备单户信息和统计报表打印功能。

4.2.6 存储功能

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功能,且数据存储时间不宜少于12个月。

4.2.7 断电保护功能

系统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交流电断电后,应自动切换为后备电源供电,后备电源应保证在48小时内系统不丢失数据。

4.2.8 自检功能

系统应具备线路和设备自检功能。

4.3 附加功能

4.3.1 控制功能

系统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具有开关量输出。

4.3.2 防作弊功能

4.3.2.1 系统宜具备设备防拆报警功能。

4.3.2.2 系统宜具备授权密码操作功能

4.3.3 校时功能

系统宜具备校时功能。

4.4 远传表

4.4.1 远传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检定规程要求。远传水表应符合JJG 162的要求,远传电子式电表应符合JJG 596的要求,远传膜式煤气表应符合JJG 557的要求,远传热能表应符合JJG 225的要求。4.4.2 远传表的信号输出功能应保证信号的正常输出,不得丢失数据。

4.5 抄读时间

系统的最长抄读时间不宜大于100毫秒×系统所管理的远传表的总数。

4.6 读数准确度

4.6.1 系统显示计量单位应为最小收费计量单位的1/10。

4.6.2 系统读出的用户各表累计数据与对应远传表的实际读数之差不得超过±0.1 个最小收费计量单位。

4.7 数据传输可靠性

4.7.1 一次抄读成功率

按下列公式计算系统对所有用户表的累计数据抄读的一次抄读成功率:

一次抄读成功率=(一次抄读成功的次数/抄读的总次数)×100%

在现场验收条件下,系统连续运行三个月以上,统计一次抄读成功率应满足表1的规定。

4.7.2 抄读总差错率

按下列公式计算系统对用户表的累计数据抄读的总差错率,在现场验收条件下,抄读总差错率应等于零。

抄读总差错率=(不满足本标准4.6.2要求的数据个数/抄读到的数据总个数)×100%

4.8 通讯链路

系统的全部通讯链路应工作正常,能保证数据通讯质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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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9 绝缘电阻

对使用非安全特低电压的设备,其外壳及可触及部分与电源端子之间施加DC 500V电压,其绝缘电阻不得小于5MΩ。

4.10 设备的安装质量

远传表、采集器、集中器、管理中心及其他设备的安装,应符合GB 50303中第6章至第7章和设计文件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11 缆线敷设及保护方式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缆导管和线路敷设,电缆穿管和线槽敷设的施工及保护方式应符合GB50303中第12章至第1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4.12 接地

系统的各设备应具有良好的接地系统,每个设备的接地都应通过接地干线与接地体连接。单独设置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采用联合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4.13 系统与公共通信网的接口

系统与公共通信网的接口位置、必要的设备和所接的通信终端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地方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 测试方法

5.1 外观

设备外观进行目测,应符合本标准4.1的要求。

5.2 基本功能

在实际操作中,基本功能应符合本标准4.2的要求。

5.3 附加功能

在实际操作中,若系统具备本标准4.3所标明的任一项附加功能,应符合本标准4.3的要求。若系统具备本标准未标明的其它附加功能,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或厂家与用户的协议要求。

5.4 远传表

5.4.1 系统中选用的全部远传表应经首检合格,并符合本标准4.4.1的要求。

5.4.2 在实际工作条件下,对系统中选用的每种远传表各抽样10只。断开远传表信号线,直接与计数器连接,进行10个最小收费单位的走字实验,远传表的实际输出与计数器的显示值之差应符合本标准

4.4.2的要求,如所抽样远传表全部符合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5 抄读时间

在实际工作条件下,系统连续抄读10次所有表的数据,系统的最长抄读时间应符合本标准4.5的要求。

5.6 读数准确度

5.6.1 在管理中心检查系统显示计量单位应符合本标准4.6.1的要求。

5.6.2 在管理中心进行全部抄表后,以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所抽样远传表的实际读数与系统读出的对应用户表的累计数据之差,应符合本标准4.6.2的要求,如所抽样远传表全部符合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7 数据传输可靠性

5.7.1 一次抄读成功率

DB37/T 558-2005

在实际工作条件下,系统抄读所有表的数据,共进行不少于100次的抄读,统计一次抄读成功率应符合本标准4.7.1的要求。

5.7.2 抄读总差错率

根据5.6.2的抽样数据,计算抄读总差错率,应符合本标准4.7.2的要求。

5.8 通讯链路

测试方法:在通讯链路的始端(远传表端),接入标准信号源加入符合系统要求的10个最小收费计量单位的标准信号后,在通讯链路的末端(管理中心端)进行抄读,将抄读数与标准信号源的输出进行比较,应符合本标准4.8的要求,如符合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抽样方法:通讯链路允许以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测试,被抽样通讯链路的数量应不少于100条,如果不足100条,则应进行全部测试。

通讯链路抽样测试时,被抽样通讯链路全部合格,则视为抽样测试合格。被抽样通讯链路有不合格的,则视为抽样测试不合格,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全部合格,则视为抽样测试合格,如果有不合格通讯链路,则视为抽样测试不合格,应进行全部测试。

5.9 绝缘电阻

对系统各设备的外壳及可触及部分与电源端子之间施加DC 500V电压,用兆欧表进行绝缘电阻值测试,绝缘电阻值应符合本标准4.9的要求。

5.10 设备安装质量检验

对远传表、采集器、集中器、管理中心及其他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检验应符合本标准4.10的要求。

5.11 缆线敷设和保护方式检验

对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缆导管和线路敷设,电缆穿管和线槽敷设的施工及保护方式进行检验应符合本标准4.11的要求。

5.12 接地电阻测试

对系统各设备的接地系统,用接地电阻表进行接地电阻值测试,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标准4.12的要求。

5.13 系统与公共通信网的接口检验

对系统与公共通信网的接口位置、必要的设备和所接的通信终端设备进行检验应符合本标准4.13的要求。

6 测试及判定规则

6.1 测试规则

系统测试结束时应有完整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有明确的检验结论。系统检验结论为系统测试合格和系统测试不合格。

6.2 测试结论综合判定

6.2.1系统在测试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导致本标准5.1-5.13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则系统测试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6.2.2不存在6.2.1所列情形的,则系统测试综合判定为合格。

6.2.3系统测试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整改时间,在整改后重新进行测试;重新进行测试时,抽检数量必须加倍。

6.2.4自动抄表系统检验报告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填写。

7 验收项目和要求

7.1 竣工文档

7.1.1 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

7.1.2 系统图表

系统图表是指所有远传表、采集器、集中器、管理中心及其连接的全部详图或表。系统图表应包括远传表分布图表、采集器分布图表、集中器分布图表。其中:

a) 远传表分布图表应反映每户远传表的数量及在房间中的位置、类别和编号。

b) 采集器分布图表应反映各采集器的位置和编号。

c) 集中器分布图表应反映各集中器的位置和编号。

7.1.3 自测报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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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自测报告应反映全部测试项目的测试情况。未通过测试的应在测试报告中注明。测试项目和要求应

按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

7.1.4 拓扑结构图

拓扑结构图应包含建筑物的分布情况、设备的位置、传输介质和路由等信息

7.1.5 材料清单

材料清单应详细列出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的种类、型号、规格及供应商的有关资料。

7.2 管理软件的使用维护说明及检验报告。

7.3 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报告。

7.4 缆线敷设和保护方式的检验报告。

7.5 接地测试报告。

7.6 系统与公共通信网的接口的检验报告。

8 验收及判定规则

8.1 验收规则

8.1.1 系统验收必须在系统测试合格之后进行。

8.1.2 系统验收结束时应有完整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中应有明确的验收结论。系统验收结论为系统验收合格和系统验收不合格。

8.1.3 系统验收应按本标准中第7章的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中应给出单项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

8.2 验收结论综合判定

8.2.1 系统测试结论为不合格时,则系统验收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8.2.2 相对于本标准中的7.1-7.6中有一条的验收结论为不符合,则系统验收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8.2.3 不存在8.2.2所列情形的,则判定系统验收合格。

8.2.4 系统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整改时间,在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8.2.5 自动抄表系统验收报告可参照本标准附录B的格式填写。

DB37/T 558-2005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自动抄表系统检验报告

9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自动抄表系统验收报告

D B 37/T ××××—××

××

山东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览表.doc

山东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览表 序号标委会名称承担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工作领域联系人联系方式 山东省石油化学工农药、基本无机化工产品、基本有机化工 1. 山东省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产品、化肥、精细化学品等通用技术条件迟鹏86401541 业协会 和通用基础标准。 山东省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农药产品 , 重点研究国际分析协作委员会 2. 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山东省农药研究所的分析方法 , 研究国际粮农组织 (FAO)和李东芹88631836 药分技术委员会 世卫组织 (WHO)标准 山东省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本无机化工产品、基本有机化工产品、 3. 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山东省化工研究院化肥、精细化学品等通用技术条件和通用崔爱红82600646 基本化工分技术委员会 基础标准。 4. 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山东省海洋渔业厅山东省海洋渔业厅渔业领域 , 重点为水产品苗种繁育技术、 傅日新86951377 经济贸易处生产技术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标准 5. 山东省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信息领域,重点为网络标准、信息安全领 朱瑞虹82679305 院域标准、数据标准化等内容 山东省食品工业协 食品领域,重点为食品添加剂、营养保健 6. 山东省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品、调味品、粮油、烘烤食品、肉制品、郭友武86927359 会 酿酒等产品 山东省汽车行业协汽车领域,重点为汽车整车、专用汽车、 7. 山东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特种车、发动机及汽车零部件、三轮汽车、郭金娜86155080 会 低速汽车、全挂车等产品 8. 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山东省经贸委资源山东省经贸委资源能源领域,重点包括能源与节能生产、管 赵旭东86113450 节约处理、科研、教学、技术服务等内容 9. 山东省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标准化研究服务业领域,重点研究国际、国内服务标 黎燕82679303 院准 10. 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环保局科技环保领域,重点为污染物排放标准、质量 谢锋86106134 标准处控制标准等 11. 山东省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 山东省质量认证中心山东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负责组织我省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王继之82679286 化技术委员会领域的有关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消防标准(山东地方标准)

DB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242-2008 代替DB37/242-2004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 检验评定规程 2008—01—XX发布2008—02—15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引用规范性文件 (1) 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 (2) 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2)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4.2 消防供水系统 (18) 4.3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 (20) 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 4.5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28) 4.6 气体灭火系统 (33) 4.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6) 4.8 机械排烟系统 (37) 4.9 挡烟垂壁 (38) 4.10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39) 4.1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41) 4.12 消防电话系统 (42) 4.13 防火分隔设施 (43) 4.14 消防电梯 (48) 4.1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8) 4.16 灭火器的设置 (50) 5 检验规则 (50)

前言 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自2008年02月15日实施。 本标准是对DB37/242—2004的修订,本标准与2004版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装置; ——删除了1211与1301气体灭火装置; ——增加了气溶胶灭火装置; ——增加了建筑灭火器设置检验要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产品检测站、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37/242—1997、DB37/242—1999、DB37/242—2004。

山东省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 2005) 加入时间:2005-3-23 11:16:5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Leachate from Domestic Waste Landfill Site 2005-02-26发布 2005-05-01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防止水环境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强苗群邓莉蕊孙琳毕学军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境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959 大肠菌值测定多管发酵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磷酸盐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CJJ 1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3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活垃圾 指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街道清扫物。同时含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等单位产生的,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的垃圾。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第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项山东省地方标 准的公告第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37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煤焦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等37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煤焦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等37项山东省地方标准(不随文件发送) 山东省质监局 2018年6月1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7/T2663.3-2018 集约化穴盘育苗技术规程第3部分:大葱 2018-06-01 2018-07-01 2 DB37/T3249-2018 煤焦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3 DB37/T3250-2018

煤焦化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4 DB37/T3251-2018 甲醛生产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5 DB37/T3252-2018 甲醛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6 DB37/T3253-2018 铅蓄电池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7 DB37/T3254-2018 铅蓄电池制造企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8

山东省地方标准(能耗限额)

山东省地方标准(能耗限额) 序号名称标准序号 1 纯碱产品能耗限额(氨碱法)DB37/734-2007 2 纯碱产品能耗限额(联碱法)DB37/735-2007 3 二氧化钛颜料产品能耗限额DB37/736-2007 4 燃煤电厂供电标准煤耗限额DB37/737-2007 5 热电联产供电标准煤耗限额DB37/738-2007 6 日用陶瓷产品能耗限额DB37/739-2007 7 电解铝综合能耗限额DB37/743-2007 8 吨炉钢冶炼电耗限额DB37/744-2007 9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DB37/745-2007 10 吨钢综合能耗限额DB37/746-2007 11 炼焦(冶金焦)综合能耗限额DB37/747-2007 12 铜冶炼综合能耗限额DB37/748-2007 13 氧化铝综合能耗限额DB37/749-2007 14 吨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50-2007 15 乙烯产品能耗限额DB37/751-2007 16 橡胶用炭黑产品能耗限额DB37/752-2007 17 烧碱产品能耗限额DB37/753-2007 18 石油炼制业能耗限额DB37/754-2007 19 炼油行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限额DB37/755-2007 20 轮胎产品能耗限额DB37/756-2007

21 合成氨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7/757-2007 22 供热综合能耗限额DB37/778--2007 23 黄金选矿耗电限额DB37/779-2007 24 纸浆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37/780-2007 25 特种纸和纸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81-2007 26 包装用纸和纸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82-2007 27 生活用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83-2007 28 书写印刷用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84-2007 29 冲天炉金属炉料耗焦限额DB37/785-2007 30 日用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86-2007 31 电网节电量计算方法DB37/787-2007 32 胶合板生产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限额DB37/788-2007 33 原油生产(百米吨液)综合用电限额DB37/789-2007 34 啤酒综合能耗限额DB37/820-2007 35 淀粉综合能耗限额DB37/828-2007 36 浓香型原酒能耗限额DB37/829--2007 37 吨原煤生产电耗限额DB37/831-2007 38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限额DB37/832-2007 39 选煤电力单耗限额DB37/833-2007 40 选煤综合能耗限额DB37/834-2007 41 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7/835-2007 42 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37/836-2007 43 沿海港口能源消耗限额DB37/838-200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2905-2017 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施工要求

ICS97.220.10 Y 5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T 2905—2017 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施工要求 Synthetic surface layer of sports ground—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2017-02-21发布2017-03-2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体育局和山东省教育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体育局和山东省教育厅归口。 本标准由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路通塑胶铺装有限公司、青岛海晶塑胶铺装有限公司、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烟台阳光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和谐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海化塑胶铺装有限公司、青岛永昌塑业有限公司、泰安安德地坪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奥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森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山东浩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青岛神鹿塑胶铺装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茂旗(主编)、潘朝阳、卞志勇、孙清峰、徐冰、赵秀珍、曹子玉、徐学进、马玉萍、胡中军、赵立义、周洋、贾宏源、王永杰、汤振宇、赵凤华、姜浩、王仕建、李世荣。

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施工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施工过程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基础层要求、一般规定、施工工艺、定位划线、文明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竞赛、大众健身等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的施工,其他类似工程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氨酯、聚脲、聚丙烯酸酯、弹性颗粒为主料的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注:除另有规定外,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的施工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100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JTG/T F3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 JTG F40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DB37/T 2904 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原材料使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基础层base layer 设在合成材料面层之下与合成材料面层接触的结构层,主要承受由面层传递的荷载,具有防水、防止面层变形等作用。 4 基础层要求 4.1 基础层有害物质不得对面层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中小学及幼儿园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禁止使用煤焦油沥青做基础。 4.2 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性能,不得有积水。 4.3 应符合GB 50666、GB 51004、JTG/T F30、JTG F40、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规定等相关的要求。 5 一般规定 5.1 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应由具有设计经验和相应业绩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最新资料推荐------------------------------------------------------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ICS 130.040.40 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 - 05 - 24 发布2013 - 09 - 01 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 11

DB37/ XXXXX—2013目次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 3 6 实施与监督 ........................................................ ................ 4I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省地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省地标准的管理,规地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和人民的利益,依据《人民国标准化法》、《省实施人民国标准化法办法》、《地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标准制修订工作。除药品、兽药地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外,其他地标准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启动地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在地标准的立项、制修订过程管理、发布、印刷等环节,简化程序。 一、地标准立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地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每年年初向各单位下达《省地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见附表1)和《省地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2)征求地标准制修订项目纸质文件,并同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开征集。根据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立项并向

社会招标。 1、申报原则。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突出围绕促进农产品出口、第三产业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及其他“入世”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积极贯彻落实“采标”针,加大采标力度。 2、申报围 对下列各项中没有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围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省地标准: 2.1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安全、卫生要求; 2.2 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2.3 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2.4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2.5 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2.6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3、申报重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标准体系建设需要,每年在征求计划中提出当年的申报重点。 4、申报要求。各单位提出的地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必须

山东省地方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Dischargestandardofcookingfume 2006-01-04发布,2006-01-10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耿明张文华潘光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

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

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 2006-01-04发 布 2006-01-10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 3.2医疗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处置资格的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山东环保地方标准

山东环保地方标准 篇一: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standardofmedicalpollutants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6—20XX)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medical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6—20XX)20XX-01-04发布20XX-01-10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20XX年1月4日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XX]206号)3术语

山东省地方标准2008概论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242-2008 代替DB37/242-2004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2008—01—15发布 2008—02—15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 (2) 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2) 5 检验规则 (46)

前言 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自2008年02月15日实施。 本标准是对DB37/242—2004的修订,与2004年版标准的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检验要求; ——删除了1211与1301气体灭火装置; ——增加了挡烟垂壁检验要求; ——增加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检验要求; ——增加了气溶胶灭火装置检验要求; ——增加了建筑灭火器设置检验要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产品检测站、山东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山东省众海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延军、吴福军、张少见、房传斌、谢丽娟、张学刚、罗忠俭、杨华俊、刘堃、范洪光、田成、周建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37/242—1997、DB37/242—1999、DB37/242—2004。

山东省地方标准淀粉行业污水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595-2006 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Starch Industry 2006-01-04发布 2006-01-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目前,水污染物的排放与管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没有国家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促进淀粉加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永泉、崔兆杰、单文坡、纪霞 本标准自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按生产原料及产品分年限规定了山东省辖区内淀粉加工工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日均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的淀粉生产、淀粉深加工(生产变性淀粉、淀粉糖、葡萄糖、低聚糖等)和淀粉生产与深加工联合生产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淀粉生产和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的污染控制与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淀粉为原料生产其它产品的企业废水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oc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536-2005 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 2005-02-07发布 2005-02-10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是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档案计算机检索体系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为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规范各级综合档案馆(室)档案目录数据库,保证我省档案信息化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特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是根据GB/T 3792.1-1983《文献著录总则》、DA/T 18-1999《档案著录规则》的原则,结合我省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的编写的基本规定》制定的。本规范具有以下特点:实现了计算机行业术语与档案行业术语的有机结合;规定了档案目录数据交换的格式、数据结构及要求;对目录数据字段采集规则做了必要的细化。 本标准由山东省档案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档案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雁平郭志敏刘虎。

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档案目录数据库结构、档案目录数据字段著录细则和档案目录数据交换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综合档案馆、档案室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对于某些内容和形式极其特殊的档案,可遵照本标准制定细则。 本标准亦可作为编制相关档案管理软件、档案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的目录管理系统的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88-1989 信息处理信息交换用7位编码字符集 GB 231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 GB 3469-1983 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 GB/T 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T 7408-1994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T 15418-94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DA/T 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 13-94 档号编制规则 DA/T 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DA/T 19-1999 档案主题标引规则 DA/T 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国家档案局编制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实施细则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除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外,其他地方标准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启动地方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修订过程管理、发布、印刷等环节,简化程序。 一、地方标准立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每年年初向各单位下达《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

(建议)》(见附表1)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2)征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纸质文件,并同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根据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立项并向社会招标。 1、申报原则。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突出围绕促进农产品出口、第三产业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及其他“入世”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积极贯彻落实“采标”方针,加大采标力度。 2、申报范围 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 2.1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安全、卫生要求; 2.2 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2.3 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2.4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2.5 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

山东省标准化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软件模板

附件: 一、项目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中国的标准化工作面临着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各地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 要经过服务标准化, 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就我省具体情况来说, 山东省地方标准数量、各种标准示范化项目、标准登记、标准备案数量等也快速增长, 截至底, 我省批准发布地方标准967个, 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68个、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79个、服务标准化试点69个、评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416家, 标准登记103957个、标准备案58943个、执行标准符合采标条件8849个、企业产品符合使用采标标志条件1564个, 这些数字在07, 得到大幅增长, 随着我省经济的增长, 标准化相关业务量将会同步增长, 这就对我们的服务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 采用信息化的手段, 建立标准化管理服务平台, 科学、高效的管理标准化相关业务, 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山东省局经过几年的信息化建设, 基本完成了山东省”金质工程”一期项目的建设, ”金质工程”一期各项目在全省推广应用,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些项目的建设为山东省局信息化工作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该项目属于四系统中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是符合”金质工程”的总体规划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 本管理服务平台的功能模块大致如下图所示。 1、地方标准管理 1) 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 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试行) 》的有关规定, 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实现网上申报, 填写基本信息、上报相关任务表格、实现标准查新; 对立项标准进行跟踪, 记录阶段信息、实现审批公告等。 2) 地方标准信息查询 建立山东省地方标准资源数据库, 实现地方标准基本信息和标准文本的多条件在线检索。 2、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实现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审批、批准成立、工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ICS29.240.99 F23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114-2007 替代DB37/T 114-1990风机电能利用监测规范

前 言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DB37/T 114-1990。 本标准与DB/T 114-199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适用范围修订为:本标准适用于电机容量为5 kW及其以上的离心式、轴流式通风机及鼓风机机组。电动机的功率由原“3kW”改为“5kW”;风机种类增加了“轴流式通风机及鼓风机”,与国家、省相关标准相统一(1990版的1;本版的1); ——本标准将第3章、第4章的标题变更为“监测检查内容”、“监测测试项目”(1990版的3、4;本版的3、4); ——监测测试项目增加了电动机负载率(1990版的4;本版的4.1); ——本标准对监测用仪器、仪表只规定了仪器、仪表必须完好,应在检定周期内及其准确度等级要求,未详细列出仪器、仪表种类,这是考虑到监测一个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仪表,而且仪表发展较快,要求监测仪表必须满足测试的准确度要求,达到监测要求的效果和技术水平,将测试所用仪器、仪表的要求集中列出,便于测试前的准备工作(1990版的5.4.1、5.4.2、5.5.2;本版的5.1); ——本标准将“介质重度”更改为“气体密度”,计算公式有所调整(1990版的5.5.1、5.6;本版的5.9、5.10); ——“考核指标”变更为“考核合格指标”,增加了电动机负载率(1990版的6;本版的6); ——增加了结果评价、报告格式、计算表(本版的7、附录A、附录B)。 本标准附录A、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节能监察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洪芬、朱辉、王忠、赵凤忠、奚修斌。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1933-XXXX 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发布

目次 前言 (1) 引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与定义 (5) 3.1氯碱企业 (5) 4 基本要求 (5) 5 设计管理 (5) 5.1选址 (5) 5.2总平面布置 (6) 5.3防火防爆 (6) 5.4消防 (6) 5.5防雷、防静电 (6) 5.6管道布置 (7) 5.7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 5.8仪表设计 (7) 5.9防冻保温 (8) 6 生产安全 (8) 6.1一般要求 (8) 6.2盐水、电解工序 (9) 6.3整流工序 (11) 6.4氢气输送及处理工序 (12) 6.5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 (13) 6.6氯化氢合成及盐酸工序 (14)

6.7尾气处理工序 (14) 6.8劳动防护 (15) 6.9现场急救 (15) 7 设备、设施管理 (16) 7.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16) 7.2起重设备 (16) 7.3厂内车辆 (16) 7.4检定监测 (16) 8 作业安全 (18) 8.1基本要求 (18) 8.2电气作业 (18) 8.3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作业 (19) 9 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 (19) 9.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19) 9.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21) 9.3教育培训 (22) 9.4安全投入 (23) 9.5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 (23) 9.6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24) 9.7日常管理 (25) 9.8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26) 10 附则 (27) 10.1离子膜电解工序主要安全指标 (27)

山东省地方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36-2003) 前言 本标准是在GB3544《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按时间分为三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标准值。 本标准不再分级。对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造纸企业废水,应达到该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定的进水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陈雷雷、张占朝、韩道汶,济南市环保高新技术开发公司王炎炎、刘玉同。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按生产原料及产品规定了山东省辖区内造纸工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日均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以季为考核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造纸工业的制浆、造纸和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辖区内的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化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 HJ/T86 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3要求 3.1造纸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要求。 3.2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造纸工业废水,根据生产原材料及产品,按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2003年5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山东省辖区内造纸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标准值。其中吨产品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为日常监督考核指标,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为季度考核指标。 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山东省辖区内造纸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规定的标准值。其中吨产品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为日常监督考核指标,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为季度考核指标。 2010年1月1日起,山东省辖区内造纸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3规定的标准值。其中吨产品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为日常监督考核指标,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为季度考核指标。 3.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下水道的造纸工业废水,应达到该污水处理厂规定的进水标准。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按时间段分别执行表1、表2、表3中的标准值。 3.4 化学机械制浆企业的废水排放按有、无漂白工艺分别执行表1、表2、表3中规定的漂白木浆和本色木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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