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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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首体院字[2006]200号2006年9月11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院按教育学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二级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且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各学期、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及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均合格者,经各系、教务处审核,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过程中,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结业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补齐所缺课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教务处审核,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考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暂行规定》,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学院函授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各科成绩合格,并通过成人本科《英语》统考。

(二)毕业论文经三位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评审通过。

院成教部根据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九条学院每年两次定期(春、秋季)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习、科研文章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自然辩证法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须了解当前国内外重大时事政策。

(二)一门外国语(英、日、俄)。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掌握基本的写作技能。通过xx市研究生英语水平统考或通过国家英语六级统考相应分数。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本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具有独立从事教学或运动训练的工作能力;学位课程考试如有

一门76分以下,必须重修。

(四)完成一定的考查(选修非学位课)课程。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问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4名委员、1名秘书);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中的教授担任;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有相当职称专家,其中应有校外一名专家(教授或副教授硕导);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会议记录和协助答辩委员会起草决议等。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在论文答辩后开会讨论并写出评语,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经每个委员签字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未通过的论文,是否同意在一年内加以修改,重新申请学位,也应作出明确的决议并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凡需在一年内修改的论文,作者经过修改之后,在规定日期之内,向院学位办公室申请复审,复审程序按原答辩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经各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建议授予学位的,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经过讨论和审查后,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有效。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论文,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后,认为确实已达到学位论文质量的,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如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作出不授予或一年以内修改论文,重新审核一次的决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取消其本届申请资格;经复审仍不合格者,不授予学位,并不再接受申请。

第四章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立卷归档。对院内外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查后,答辩委员会应将所有材料送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将全部材料检查、整理、存档。学位获得者的论文由办公室负责送院图书馆和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国内文献馆各一份。

第十五条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隆重场合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十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某人学位授错,或发现有剽窃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定者时,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应予撤消其原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每年6月审核一次,各有关单位在当年6月20日前需将所有材料和申请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硕士学位每年审核二次,当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需将所有材料和申请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报xx市教委备案。

第十九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学位管理日常

事务。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2006年9月4日第十六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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