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0)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0)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0)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强化传承、文化引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山水环境、文化线路、历史环境要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中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名人故(旧)居、传统地名、古树名木、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市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测量、认定、抢险、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学术研究、规划编制、修缮补助、宣传普及、资助、奖励等方面。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实施

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捐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和服务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保护和传承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已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程序批准公布为市级保护对象:

(一)能够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城区;

(二)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体现当地民族传统风貌特征的村镇;

(三)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段;

(四)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五)体现地方自然山水格局、凸显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山水环境;

(六)与历史城镇村聚落密切相关,或者历史上长期作为城镇村生活、主要贸易、交通通道等,对城镇村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线路;

(七)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等环境要素;

(八)其他需要申报为保护对象的。

第十三条市级保护对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经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市级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及申报材料参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申报市级保护对象的,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其为市级保护对象的建议。

已申报但尚未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在申报期间不得拆迁。

第十五条保护对象公布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保护对象的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或者严重损毁、灭失,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调整、撤销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保护对象开展普查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对象进行预先保护,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纳入市级保护对象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辖区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理信息系统和保护名录档案,并在纳入保护名录后12个月内,将保护名录档案报送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保护对象的基本信息;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

(三)权属变化和使用现状情况、保护范围内建设审批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图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历史城区范围。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划定保护范围。在历史城区范围和保护范围外,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

保护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其中涉及山水环境、文化线路、历史环境要素的,应当在保护规划中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控要求。

历史建筑应当编制保护图则,保护图则包括基本信息、历史沿革、历史价值、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建筑测绘图、保护措施、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级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保护规划自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实行整体保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保护名录中的濒危建(构)筑物。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评估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以及保存状况,提出历史建筑的具体修缮维护要求,不得破坏其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

鼓励对传统风貌建筑原址保护,维修、改善不得改变原有风貌类型和重要风貌特征元素。

第二十六条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五)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围填水面;

(六)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在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

(八)其他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整体性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环境协调区应当保护其依存的自然与人文环境,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与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形式、色调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现有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关停或者迁出。

第二十九条核心保护范围内,除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道路、建(构)筑物进行改建的,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三十条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众、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十二条保护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达不到现行规范标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达不到现行规范标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公众、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损毁、灭失的历史建筑,有条件的应当恢复。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公众、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名称,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改、损毁保护标志(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拆除,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改、损毁保护标志(识)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范围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整体风貌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二)历史村镇,是指未被确定为国家、云南省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市级保护对象的村镇。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作者:互联网政策法规来源:互联网点击数:2113 更新时间:2013-5-6 1总则 1 . 0 . 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1 . 0 . 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 . 0 . 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 . 0 . 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 . 0 . 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 , 0 . 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 . 0 . 8 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 . 0 . 9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 . 0 . 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 . 0 . 1 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 . 0 . 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2 . 0 . 3 历史地段histori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 . 0 . 4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 . 0 . 5 文物古迹histori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论文)

昆山市周庄镇保护与旅游开发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完成时间:

目录 摘要 (3) 引言 (5) 一、昆山市周庄镇规划背景 (6) (一)背景资料 (6) (二)规划内容 (6) (三)规划特色 (6) (四)规划内容 (7) (五)总结 (7) 二、昆山市周庄镇规划思路 (8) (一)周庄现状主要问题 (8) (二)周庄规划主要思路 (9) (三)周庄规划总体目标 (9) (四)周庄规划重点解决的问题 (9) 三、昆山市周庄镇经济人口 (10) (一)经济发展现状 (10) (二)经济发展分析 (10) (三)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11) (四)产业发展策略 (12) (五)主要就业提供 (12) (六)人口分析 (13) (七)城镇化水平 (14) 四、昆山市周庄镇规划内容 (14) (一)规划期限和层次 (14)

(二)城镇性质和镇区用地规模 (15) (三)镇域总体规划 (15) (四)镇域村镇结构 (16) (五)镇域土地利用 (17) (六)镇域设施分布现状 (18) (七)城镇用地规划 (19) (八)古镇保护规划 (20) (九)周庄历史文化 (21) (十)古镇保护规划 (22) (十一)旅游发展现状 (23) (十二)旅游规划 (24) (十三)交通规划 (25) (十四)绿地湿地系统规划 (26) 结语 (28) 参考文献 (29) 附录 (31) 附件一 (31) 致谢 (32)

摘要 周庄镇位于昆山市西南隅。1995年,周庄镇被评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1998年11月,周庄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清单2003年,周庄镇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杰出奖,又被列为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被誉为“江南第一水乡”。1997年,周庄古镇旅游业已经开始发展,并带动了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申请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地”的想法以及古镇的发展要求促使古镇寻求规划援助,研究新出现的问题,并将周庄的发展定位于世界水平。但是伴随着城市的发展,文化遗产、历史环境、城市特色受到相当程度的破坏、冲击,并主要表现为建设性的破坏。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昆山市周庄镇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为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的历史文化名城提供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旅游开发 Abstract Zhou Zhuangzhen is located in kunshan city southwest corner. In 1995, was rated as the provincial Zhou Zhuangzhen history culture famous town. UNESCO's world heritage list in November 1998 ,zhouzhuang preparatory directory listing in 2003, Zhou Zhuangzhen gain UNESCO asia-pacific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outstanding award, and is listed as the first batch of nation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0.07 【实施日期】201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昆明历史文脉——昆明老街

2昆明的历史文脉——昆明老街 2.1引言 昆明是个有着2000多年历史的历史名城,具 有深厚的历史。对于昆明人来说,昆明古色 古香的历史建筑,不仅是昆明人成长的记忆, 更加是印在每一个在昆明心中情怀的烙印。 但是似乎历史与发展就像硬币的两面,无法 共存。于是在城市高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 被拆除的历史建筑不计其数,失落的历史渐 渐成为昆明人心中的痛。同时,昆明人也开 始加大了对历史建筑保护和开发,其中昆明 老街的建筑保护和街区开发最为瞩目。 2.2昆明老街独自抵抗潮流侵蚀 2.2.1宝贵的历史文化积淀 1982年,昆明成为中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不仅承载着昆明人的骄傲,也记录着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及民族特色。 昆明老街既是昆明城内保存最完美和目前 仅存的老街区,也是昆明历史文化名城的 最重要标志之一。它有着900多年的历史, 蕴涵了过去岁月的丰富信息,可追溯到大 理国时代,经元、明、清、民国、新中国 建立到今。现今尚存的昆明老街的格局, 就是从清代康熙年间云贵总督在此建署而 逐步开始形成的,现存昆明老街的建筑, 主要反映了民国时期的历史风貌。一批近代建筑的插入和私人豪宅的新建,为昆明老街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并保留至今。 昆明老街是昆明这座历史文化名城唯一保留下来的一片原汁原味的老街区,更是昆明市面积最大、保存清代和民国时期特色民居建筑、商铺建筑最多的片区,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老昆明情感价值。 2.2.2时代变迁毁损随之而来 昆明老街的原汁原味让每一个土生土长在这里 的人们自豪不已。可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 无情的时光让美丽变得斑驳,昆明的历史建筑 受到关注和必要保护减弱,再加上昆明的城市 改造力度只增不减,城市发展加快让许多承载 了城市历史的老街和建筑被“淘汰”。随之产 生的是现代化的CBD、金融中心、购物广场, 在昆明一条承载着市民无数记忆的老街正在被 拆除,被推倒损毁改造的老建筑变得越来越多, 昆明的城市中心就这样在岁月的侵蚀下慢慢变得残破不堪。 2.3建筑保护和街区开发迫在眉睫 昆明老街作为昆明老城记忆的孤本,是最后一块体现昆明传统历史文化色彩的阵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目录 1总则

2基础资料搜集 3保护规划 4规划文件和图纸 附录:名词解释 3

1总则 1.0.1为子贯彻执行部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统一我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深度,提高规 划成果的质量水平,便于技术管理,特制订本技术措施。 1.0.2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本院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 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参照本措施执行。 1.0.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 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主要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以下 称名城)保护的宏观控制原则和目标、保护内容和重点、 保护范围和措施。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要进行深 化,以避免建设对重点保护地段产生不利影响 1.0.4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和 重要标志物,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 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 和落实。 4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认识和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 质、形态、文物分布等特点和价值,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目标、重点和要求,突出名城的历史环境特征。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 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进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 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没。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它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6)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当前特别要注意 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要坚持以保护为主,采取保护、整治和进行必要的改造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力求避免大拆大建,以假代 5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目前国务院已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达到117个(琼山与海口分记算2个)。 直辖市(4):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河北(5):保定市、承德市、正定县、邯郸市、山海关 山西(6):平遥县、大同市、新绛县、代县、祁县、太原市 内蒙古(1):呼和浩特市 黑龙江(1):哈尔滨市 吉林(2):吉林市、集安市 辽宁(1):沈阳市 江苏(10):南京市、徐州市、淮安市、镇江市、常熟市、苏州市、扬州市、无锡市、南通市、宜兴市 浙江(7):杭州市、绍兴市、宁波市、衢州市、临海市、金华市、嘉兴市 福建(4):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长汀县 江西(3):南昌市、赣州市、景德镇市 安徽(5):亳州市、歙县、寿县、安庆市、绩溪县 山东(8):济南市、曲阜市、青岛市、聊城市、邹城市、临淄市、泰安市、蓬莱市 河南(8):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安阳市、南阳市、商丘市、浚县、濮阳市 湖北(5):江陵(荆州市)、武汉市、襄樊市、随州市、钟祥市 湖南(3):长沙市、岳阳市、凤凰县 广东(7):广州市、潮州市、肇庆市、佛山市、梅州市、

雷州市、中山市 广西(3):桂林市、柳州市、北海市 海南(2):琼山市、海口市 四川(7):成都市、自贡市、宜宾市、阆中市、乐山市、都江堰市、泸州市 云南(5):昆明市、大理市、丽江县、建水县、巍山县贵州(2):遵义市、镇远县 西藏(3):拉萨市、日喀则市、江孜县 陕西(6):西安市、延安市、韩城市、榆林市、咸阳市、汉中市 甘肃(4):张掖市、武威市、敦煌市、天水市 青海(1):同仁县 宁夏(1):银川市 新疆(3):喀什市、吐鲁番市、特克斯县 一、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24座)(国务院1982年2月8日批准) 北京(直辖市)承德(河北)大同(山西)南京(江苏)泉州(福建)景德镇(江西) 曲阜(山东)洛阳(河南)开封(河南)苏州(江苏)扬州(江苏)杭州(浙江)绍兴(浙江)江陵(现荆州湖北)长沙(湖南)广州(广东)桂林(广西)成都(四川) 遵义(贵州)昆明(云南)大理(云南)拉萨(西藏)西安(陕西)延安(陕西) 二、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38座)(国务院198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一.名词解释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从政策角度而言,是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保护专项规划,并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渗透到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经济、法律、行政政策之中。 传统建筑群:是指和周围环境形成一体构成历史景观的并具有较高价值及传统建筑形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集合体。 保护框架:保护框架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中要保护的实体对象和通过保护规划的实施预期达到的目标。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冻结保存:即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地保护起来,允许必要的修缮和加固,但必须以不改变原貌为前提,并且修复和增添的部分应该是可以识别的,即修旧如旧原则。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等。 无形文物: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在历史上、艺术上有一定价值的戏剧、音乐以及工艺品的制作技术等。二.填空 1.自然遗产(九寨沟)(黄龙)(武陵源) 2.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武夷山) 3.欧洲对历史传统城市的分类大致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概念(地区中心城市),(历史性城镇),(旅游性城市) 4.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征(名城特色的含义),(名城特色的构成要素),(名城特色的结构)。 5.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前进阶段)。 6.西安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最多的,(秦兵马俑)被誉为八大奇观之一。 7.历史文化名称规划成果(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附件) 三.简答 1.简述列入文化遗产的选定标准 (1)能代表一项独特的艺术或美学成就,构成一项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在相当一段时间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于建筑艺术、文物性雕刻、园林和风景设计、相关的艺术或人类住区的发展已产生重大影响的; (3)独特、珍稀或历史悠久的; (4)构成某一类型结构的最富特色的例证,这一类型代表了文化、社会、艺术、科学、技术或工业的某项发展;(5)构成某一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建造方针或人类住区的典型例证,这些建筑或住区本身是脆弱的,或在不可逆转的社会文化、经济变动影响下已变得易于损坏;(6)与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思想、信仰、事件或人物有十分重要的关系。(7)真实性标准: 在设计、材料、施工或环境方面符合真实性标准 2.历史文化名城当中城市保护的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城市的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而不是单纯地考虑保护一些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3)在充分尊重历史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对一些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 (4)研究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充分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内涵,促进城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5)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中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 3.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表现方面 1.文物古迹的特色2.自然环境的特色3.城市的格局特色4.城市轮廓景现及主要建筑和绿化空间的特色5.建筑风格和城市风貌的特色6.名城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特色 4.北京古城具体保护内容: (1)保护河湖水系,特别是与北京城市发展历史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如护城河、六海、长河、莲花河等;

国家最新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单

国家最新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在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地面和地下,保存了大量历史文物与革命文物,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文化。做好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发展我国的旅游事业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审批。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24座城市为我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1986年和1994年又相继公布了第二批38座城市、第三批37座城市及10座增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因此,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将109座城市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并对它们进行了重点保护。这些城市,有的曾被各朝帝王选作都城,有的曾是当时的政治、经济重镇,有的曾是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有的因拥有珍贵的文物遗迹而享有盛名,有的则因出产精美的工艺品而著称于世。这些名城,是我国历史的缩影,也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橱窗,成为我国重要的旅游城市。 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1982年公布,24个: 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开封、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西安、延安。 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1986年公布,38个: 上海、天津、沈阳、武汉、南昌、重庆、保定、平遥、呼和浩特、镇江、常熟、徐州、淮安、宁波、歙县、寿县、亳州、福州、漳州、济南、安阳、南阳、商丘、襄樊、潮州、阆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日喀则、韩城、榆林、武威、张掖、敦煌、银川、喀什。 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1994年公布,37个: 正定、邯郸、新绛、代县、祁县、哈尔滨、吉林、集安、衢州、临海、长汀、赣州、青岛、聊城、邹城、临淄、郑州、浚县、随州、钟祥、岳阳、肇庆、佛山、

浅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

浅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需要充分结合科学发展观,以全新的理念与视角,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与更新。本文主要以全面保护,永久保护的理念,由经济保障,法制建设以及组织机构等方面入手,对南京城的保护措施进行强化,并且以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南京的文化,社会以及更好更全面的发展,才能不断促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 【标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更新 一、创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念 (一)全面保护理念 无论什么样的城市都是处于自然环境中的城市,因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由整体出发,不仅是对历史文化名城本身,对周围山川风貌以及自然环境的保护,也需要归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之内。南京,自古以来其周围自然风貌就有“十里秦淮”以及“虎踞龙盘”等美称,因此需要将自然风貌保护与历史文化保护并举。传统的取土开矿以及城市建设等,时常出现幕府山,象山,郭家山等自然环境被破坏,今后需要做到历史文化名城周围自然风貌尽可能的保持原生态,同时加强对自然景区如玄武湖,雨花台等的人为保护。 而对历史文化名城南京本身的保护,则需要对以前将保护重点集中在文物个体的情况进行改变,进行整体文化保护,对历史文化名城南京分为历史文物,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格局,历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等进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全面保护。并且注重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以防进行城市基本建设对地下文物的破坏以及非法盗取地下文物的事件发生。 (二)永久保护理念 目前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受到浮躁以及盲目模仿的风气影响,盲目的建设“罗马城”或是“巴黎城”,将历史文化名城搞的不伦不类,甚至找不到一处历史文化街区的存在。因此,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中,需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抛除传统的城市更新就是拆旧建新,建起高楼大厦,霓虹灯以及立交桥。这样的错误思想直接导致在对旧城改造中,将富有特色以及文物特点的历史街区一概推倒建立起现代化的“水泥森林”,将历史文化名城弄的面目全非。因此,树立起正确的历史文化名城更新观尤为重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仅仅是文化,文物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交通,经济,城建以及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保存历史的延续性,让现代文化以及历史文化能够更好的和谐共存,并且创建出良好的人居环境以及人文环境,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的根本目的所在。 二、强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措施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历史遗存和革命遗迹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公民爱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文与自然资源的意识,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检举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风貌特征,保护文物古迹,继承传统文化;

(整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要点)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 一、古董与古建筑------截然不同的态度 劫难------ 四大人为破坏:宗教、流失、战争、“建设” 二、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 较早源起欧洲,18世纪中 保护与修复,18世纪末 理论化与科学化,19世纪中 三、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国立法 1933年的《雅典宪章》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到历史街区 文物古迹的概念 保护的宗旨 四、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1976年《内罗毕建议》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延伸了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 拓展了保护的内涵 历史环境的五个方面 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 进一步扩大保护的内容 1987年《华盛顿宪章》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确定保护意义、原则及方法等 历史地区保护的五个内容 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纳入整体规划中去 五、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当今发展状况 保护对象不断增加 保护内容涵盖更广 保护深度加大(尤其是“软件”) 保护方法更加综合化 六、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 定义 选定标准 七、我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1987年进入缔约国 到1997年底为止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一、建国前 1922年考古学研究所、考古学会 1926年考古发掘

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 1930年国民政府的《古物保存法》 1932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条例》 二、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 三、以各种通知、指示、暂行办法和指定机构为主体的早期管理 四、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五、1961年第一批180处“国宝” 六、1976年《刑法》中的规定 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八、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 九、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 十、加强与城市规划的结合 十一、国际交流与接轨 十二、研究机构、决策机制 十三、法规与制度建设 十四、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 十五、1996年屯溪会议---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 十六、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七、1999年始专项资金援助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 一、中国名城的特点 历史悠久、数量众多、特色丰富 先规划后建造 类型多、差异大 文化职能 未曾衰落过的发展历程 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三、保护名城的思想的提出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五、历史文化名城核定的标准和程序 核定标准 审批程序 六、我国名城的基本情况 审批时间与批次、数量 单独审批的名城:凤凰、山海关 分布情况 七、我国名城的基本情况 审批时间与批次、数量 单独审批的名城:凤凰、山海关 分布情况 中外名城的基本类型 一、欧洲名城的基本类型 地区中心城市、历史性城镇、旅游性城市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解析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自1986年获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济南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名城保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为了对济南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更为有效地和具有针对性的保护,2014年9月,济南市规划局委托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总则 1.1 规划目标 为保护济南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的传统文化,处理好城市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名城及其历史文化遗存,特编制本规划。 1.2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整个济南市市域范围,面积约8177平方公里。 2.价值特色 (1)济南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唯一一座因泉而生、泉城共生的城市,具有独特的泉水文化,是古城冷泉利用体系的典范。 (2)济南名城山、泉、湖、河、城一体,古城与商埠区东西并举,格局独具特色。 (3)济南是中国近代首批自开埠城市之一,丰富的近代遗产是济南近现代城市发展的缩影,是中国近现代发展历程的重要见证。 (4)济南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龙山文化、儒释道文化、名士文化、红色文化特色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 3.目标原则 3.1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3.2规划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 3.3保护目标 (1)保护济南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2)保护和延续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格局和风貌,保持济南山、泉、湖、河、城一体的风貌特色; (3)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与泉水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4)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5)面向城乡治理,促进保护规划措施与要求的切实落地,使名城保护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可管可控; (6)将济南建设成为“山河秀美、泉溪间流,山、泉、湖、河、城一体共融”的特色泉城。 4.保护框架 4.1保护层次 本规划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价值与特色,确定历史城区及其周边环境,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优秀工业遗存三个保护层次,同时,增补市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优秀传统文化两个层次,并将济南名泉文化景观作为专项保护层次纳入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框架之中。 4.2保护内容 (1)市域层次:保护市域范围内的山体、水体、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廊道、文化遗产聚集区和历史村镇等文化遗产; (2)历史城区及其周边环境层次:保护历史城区的格局、肌理、风貌、历史街巷、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历史城区周边与名城价值特色相关的15条河流、2处湖泊及众多看山视廊; (3)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风貌区层次:保护将军庙、芙蓉街——百花洲、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3处历史文化街区,商埠区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区; (4)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优秀工业遗存层次:保护市域范围内21处全国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最新)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目录(2012年6月28日最新版)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并公布,是1982年根据北京大学侯仁之、建设部郑孝燮和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提议而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被列入名单的均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且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目前中国已公布了12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中海口市琼山区与海口市根据国务院意见分计为2处。 第一批:1982年2月8日公布,共24处 第二批:1986年12月8日公布,共38处 第三批:1994年1月4日公布,共37处 增补a:2001年8月10日公布,共1处 增补b:2001年12月17日公布,共1处 增补c:2004年10月1日公布,共1处 增补d:2005年4月14日公布,共1处 增补e:2007年3月9日公布,共1处 增补f:2007年3月13日公布,共1处 增补g:2007年3月18日公布,共2处 增补h:2007年4月27日公布,共1处 增补i:2007年5月6日公布,共1处 增补j:2007年9月15日公布,共1处 增补k:2009年1月2日公布,共1处 增补l:2010年11月9日公布,共1处 增补m:2011年1月24日公布,共2处 增补n:2011年3月12日公布,共1处 增补o:2011年3月14日公布,共1处 增补p:2011年5月1日公布,共1处 增补q:2011年11月2日公布,共1处 增补r:2012年3月15日公布,共1处 增补s:2012年6月28日公布,共1处 分类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各个城市的特点主要分为七类即 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如北京、西安; 传统风貌型:保留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有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平遥、韩城; 风景名胜型:由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桂林、苏州; 地方及民族特色型:由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丽江、拉萨;近现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遵义; 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如“盐城”自贡、“瓷都”景德镇; 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体现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长沙、济南。 列表括号内数字为城市数。 北京(1)天津(1)河北(5)山西(6)内蒙古(1) 辽宁(1)吉林(2)黑龙江(1) 上海(1)江苏(10)浙江(7)安徽(5)福建(4)江西(3)山东(8) 河南(8)湖北(5)湖南(3)广东(7)广西(3)海南(2) 重庆(1)四川(8)贵州(2)云南(5)西藏(3) 陕西(6)甘肃(4)青海(1)宁夏(1)新疆(5) 下文括号内数字为入选批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抢救性保护濒危文物及历史建筑,突出遗产资源活化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弘扬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保护文化基因、彰显城市特色的建设理念,以城市特色文化为主线,依托重点历史资源空间载体,推进重点项目高品质建设,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历史文化保护和展示体系,彰显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强化城市格局风貌塑造,提高历史资源利用水平,打造具有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之都。 二、工作任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框架下,突出清文化、民国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四条主线,从文物修缮与发掘、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四个方面,完善规划、政策、工作、运营管理四个体系,建立“166+N”项目库。2019年至2021年共计实施88个文化项目。 (一)文物修缮与发掘41处(35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6项主动性考古发掘)。 2019年计划启动29处(28处文物修缮、1处考古发掘)。28处文物修缮包括北大营营房遗址、中共满洲省委纪念馆、周恩来少年读书旧址、肇新窑业办公楼旧址、奉天咨议局旧址、同泽中学男校旧址、中山广场、张廷枢公馆旧址、锡伯族家庙、王明宇公馆旧址、辽滨塔、新民清真寺、法库吉祥寺、日俄奉天会战沙俄纪念碑、沈阳故宫太庙、沈阳故宫油饰彩画、沈阳故宫大政殿组群台明、清福陵、清昭陵、张学良旧居东围墙基础加固及墙体修缮、张学良旧居红楼群修缮、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旧址、叶茂台辽墓群、中东铁路建筑群——悦来栈旧址、于济川公馆附属建筑(3号楼)、奉天海关大楼旧址、盛京城址、东北工学院建筑群(机电馆);1处考古发掘为北崴遗址。 2020年计划启动8处(6处文物修缮、2处考古发掘)。6处文物修缮包括满铁奉天公所旧址、汉卿体育场、南满医学堂旧址、朝鲜银行奉天支店旧址、奉天商务总会旧址、康平天主堂;2处考古发掘包括康平张家窑林场辽墓群相关遗址、塔山山城。 2021年计划启动4处(1处文物修缮、3处考古发掘)。1处文物修缮为沈阳天主堂;3处考古发掘包括马鞍山遗址、腰高台遗址、叶茂台北山遗址。 (二)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25处)。 2019年计划修缮2处,启动6处前期工作。2处修缮历史建筑包括高压开关厂俱乐部、堂子街历史建筑;6处启动前期工作历史建筑包括帅府东巷1号建筑、肇新窑业厂区旧址(13栋)、肇新窑业公司职工住宅旧址、三陵衙门旧址、东基俱乐部、大亨铁工厂水塔及矿山办公楼。 2020年计划修缮10处,包括帅府东巷1号建筑、肇新窑业厂区旧址(13栋)、肇新窑业公司职工住宅旧址、三陵衙门旧址、东基俱乐部、大亨铁工厂水塔及矿山办公楼、中山大戏院旧址、奉西机场附设航空技术部野战航空修理厂、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俱乐部旧址、沈阳第二纺织厂建筑群。 2021年计划修缮13处,包括北二经街20-1号建筑、天津南街117号建筑、盛京施医院教工宿舍旧址、南七马路建筑、南宁南街90号建筑群、南座旧址及周边建筑群、皇姑屯英国工程司旧址、奉海站警署旧址、北三经街56号建筑群、中华路168号建筑群、工农路毛君屯巷建筑群、吉祥四路传统民居、皇姑屯火车站水塔。 (三)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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