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项目建议

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14

•【字号】内发改高技字〔2018〕285号

•【施行日期】2018.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内发改高技字〔2018〕285号

内蒙古农牧业厅:

你单位《关于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项目建议书的函》(内农牧计函〔2018〕74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必要性:

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有利于打破

各部门各系统之间的信息孤岛、提升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规范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为以及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主体配合监管的积极性和公众消费信心,为切实促进和提升自治区农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同意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项目。

二、建设内容:

建设一个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中心、一套智慧监管与服务应用系统、一个质量安全监管物联网、一套标准规范体系以及一套安全保障体系。

三、建设周期:三年。

四、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72号

五、其它要求

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精神,推动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并据此批复按有关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按照此批复的规模及投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严格落实生猪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严格落实生猪产品“两证 两章”准出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5.1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严格落实生猪产品“两证两章” 准出制度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区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已由商务厅划转到农牧业厅。为切实履行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现就严格落实生猪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法律规定 (一)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简称检验一证一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经检疫符合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酮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简称检疫一证一章)。” 二、产品准出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必须经肉品品质检验和检疫合格,对酮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检疫验讫印章并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简称两证两章),对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和动物检疫合格标志。不附具“两证两章”的生猪产品不得准出。 (二)生猪屠宰厂(场)必须对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三)市场流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两证两章”作为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 三、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识 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发[2015]28号)要求,全区新版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识从2016年元月1日开始启用。实行市场询价,定点印制。有关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识管理制度另行制订。 四、全区牛、羊、禽定点屠宰场的畜禽产品准出参照本通知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1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公布日期】2017.10.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及动 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医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36号)精神,确保“十九大”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养殖到屠宰环节全链条监管力度 各地要做好对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监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辖区调运、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相关信息。对养殖场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强化免疫、消毒、兽药残留检测及休药期、养殖档案和无害化处理等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屠宰企业的监管和日常巡监力度,督促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屠宰检疫关,严防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特别在“十九大”期间,重点要对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企业逐一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进行监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产品要专库专位放置,对调运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产销对接,场-厂挂钩,可追溯管理;对供京的禽类屠宰加工企业必须经三级审核推荐备案,方

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对供京的养殖、屠宰加工企业至少每天监督检查一次,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切实做好屠宰加工企业“瘦肉精”监测工作 各地要督促屠宰加工企业加大对“瘦肉精”自检的力度,对屠宰、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数量大的企业要求其扩大“瘦肉精”的抽检比例、频次,必须做到批批抽检,不留死角。特别对供北京的活畜要逐头进行“瘦肉精”检测;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确保经费投入,加大日常监督抽检频次和范围,对监督检测中确认“瘦肉精”的一律销毁,封存其同批产品,并及时将相关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企业不履行相关责任的,一律暂停其调运资格,拒不履行义务的,报告兽医主管部门吊销其定点屠宰资格证。 三、加强检疫出证和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出证,并由自治区备案的官方兽医签发,杜绝出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查证验物,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屠宰企业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要积极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认真履职尽责,积极配合,做好屠宰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党的十九大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地要高度重视“十九大”期间的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努力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以良好的精神面貌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保障农畜产品安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保障 农畜产品安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7.10.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药政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保障农畜产 品安全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明电[2017]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兽药监管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兽药监管工作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继续以兽用抗菌药整治为重点,以兽药GMP、GSP后监管为抓手,对全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一、在兽药生产环节上,切实加强兽药GMP实施的监管 要严格兽药生产许可审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的现场核查。持续对全区兽药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对发现的兽药GMP规范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要不定期组织对兽用抗生素原料药生产企业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是其产品是否直接销售给养殖环节。要积极、全面推进兽药二维码信息追溯系统建设,所有兽药生产企业的全部产品必须实现二维码可追溯管理。

二、在兽药经营环节上,持续强化兽药GSP后监管 (一)针对我区使用的兽药制剂产品绝大多数来源于区外的情况,强化兽药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使用“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以“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购进凭证和购销记录为主的兽药经营质量追溯体系,利用兽药质量信息平台给兽药监管、经营人员发布兽药质量信息,实现一地查处,系统通报,全区清缴。 (二)全面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做到“两个必须”,即:必须有兽药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供应商、规格、数量、批号等信息的有效购进凭证;购进的产品必须全部做好纸质记录或录入“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三)在监督检查中,采取倒查方式对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购销录入情况进行核查,对录入不真实、不规范、不完整以及无有效的兽药购进凭证等不符合GSP要求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无购药凭证的兽药产品封存扣押,进行质量检验。 (四)积极配合国家兽药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快“自治区级平台对接国家平台”模式的实施。 (五)建立兽药企业诚信档案,推行“黑名单”制度。通过对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和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分析评估,将质量问题严重的兽药生产企业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六)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无证经营兽药和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 三、在兽药使用环节上,推行科学合理使用兽药 (一)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养殖人员的质量意识。印发《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利用各种媒体和培训等形式,进行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 (二)强化日常监管,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建立兽药使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6.0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6]4号)转发给你们。为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农牧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属地化管理”以及“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畜禽屠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畜禽屠宰企业是畜禽屠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切实做好屠宰安全生产工作。畜

禽屠宰企业要建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总负责人、覆盖屠宰生产全过程、涵盖企业全体职工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细化岗位安全生产操作程序。特别是对屠宰关键环节和危险作业环节还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做好安全生产相关记录留档。使用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设备等应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证。 (二)畜禽屠宰企业结合本行业特点,建立健全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通过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方式,确保企业人员熟悉所在岗位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方法等相关知识,提高企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三)畜禽屠宰企业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按照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及时对畜禽屠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畜禽屠宰生产安全。 (四)畜禽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确保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农牧部门报送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信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及时、准确报告、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三、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一)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各级农牧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畜禽屠宰企业建立屠宰设施设备检修保养制度、危险环节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检修保养检查记录和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等情况作为对畜禽屠宰企业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及时排除隐患,并报告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二)配合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级农牧部门要积极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畜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内蒙古大数据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内蒙古大数 据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24 •【字号】内发改铁航字〔2018〕76号 •【施行日期】2018.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企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内蒙古大数据投资 有限公司的批复 内发改铁航字〔2018〕76号 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成立内蒙古大数据投资有限公司的请示》(内交投字〔2017〕1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精神,推动自治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组建成立内蒙古大数据投资有限公司。 二、内蒙古大数据投资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 承接并申请设立大数据产业基金,大数据产业建设项目投资,智慧城市及信息化项目投资,通信工程基础设

施投资;关于大数据及信息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数据处理及应用软件服务;大数据行业应用及大数据产业建设,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技术开发等。 三、你公司要加强对内蒙古大数据投资有限公司的管理工作,确保其聚焦主营业务发展,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公司组建及经营活动。涉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履行内蒙古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职责的意见〉的通知》(内发改人字〔2014〕1638号)规定的重大事项,你公司需及时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22.06.28 •【字号】内农牧计财发〔2022〕346号 •【施行日期】2022.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精神,202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指导各盟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17个项目实施方案,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牧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

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迈出新步伐。项目资金安排突出三个导向: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牧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牧业绿色发展。二是突出统筹衔接,根据项目各自政策目标和功能属性,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促进衔接配套,提高资金效益,形成政策合力,集中资金办大事。三是突出创新引导,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强化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压实地方投入责任,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引导农牧民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动参与,扩大农牧业农村牧区有效投资。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保障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粮食、油料生产政策扶持力度,千方百计稳定粮食生产,多油并举提升油料产能。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推进渔业绿色发展,统筹抓好蔬菜等经济作物生产。 (二)加强耕地保护、种业振兴、农机装备支撑保障。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强化东北黑土地保护,扩大保护性耕作面积,推进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开展土壤普查试点。实施畜禽良种补贴,稳定支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开展生产性能测定,持续提高品种选育水平。加快推进农机装备补短板,推进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的应用。 (三)大力推动农牧业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人才振兴。聚焦稳产保供目标任务,建设国家现代农牧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牧业产业强镇。培育高素质农牧民,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一批乡村产业振兴带

内蒙古黄河流域智慧农业高质量发展思考

内蒙古黄河流域智慧农业高质量发展思考 作者:李明刘金泉郭艳光包永红杨中杰祝鹏黄修梅 来源:《南方农业·上》2022年第07期 摘要在阐述我国智慧农业政策支持基础上,简介内蒙古黄河流域智慧农业发展的现状。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和乌兰察布市积极进行智慧农业工程的尝试,取得了良好成效。分析了内蒙古黄河流域智慧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内蒙古黄河流域智慧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1)加强顶层规划设计,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2)加强科技研发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率;3)培养智慧农业专业人才,大力培训新型职业农牧民;4)强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抓好科技试点示范带动。 关键词智慧农业;内蒙古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S126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https://www.360docs.net/doc/e219049590.html,ki.1673-890x.2022.13.047 智慧农业是以信息和知识为核心要素,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智能装备等与农业深度跨界融合,实现农业生产全过程信息感知、定量决策、智能控制、精准投入、个性化服务的全新农业生产方式,是农业信息化发展从数字化到网络化再到智能化的高级阶段[1]。智慧农业利用网络技术与产业融合,其产业链包含完整的农业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全过程结合,形成一种新的发展体系和模式;智慧农业发展为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综合应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农业发展模式创新、核心技术自主研发、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等均创造了难得机遇[2]。目前,数据化、绿色化已成为全球经济社会主要特征,深刻影响未来发展趋势,全球农业正在进入第三次绿色革命的数字化时代,智慧农业已成为世界各国战略重点和优先发展方向[3]。 黄河内蒙古段长度为843.5 km,占黄河总长度的15.44%;流域面积15.19万km2,占内蒙古自治区总面积的12.84%,行政范围涉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7个盟市的40个旗县[4]。该区域是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核心区,占自治区总人口数量的50%,创造了自治区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70%,拥有5个国家地质矿山公园、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全国1/5的煤炭产自该区域,石油和天然气储备量也非常丰富,分别达到6亿t和2万亿m3,同时,该区域还拥有丰富的风能、太阳能资源,全自治区64%的电力装机分布在该区域,是我国重要能源、冶金、稀土、装备制造产业基地[5-6]。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而言,实现经济的赶超发展,发展智慧农业是主要手段。智慧农业作为“科技+现代农业”的最佳载体,正成为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大趋势,是推进乡村振兴、助力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 1 我国智慧农业政策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5.1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畜牧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 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为进一步提升对畜禽屠宰企业监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监管工作效率,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行畜禽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MP),确保屠宰环节肉食品质量安全,实现畜禽定点屠宰、动物产品检疫电子出证、企业质量内控制度落实和动物卫生日常监管、屠宰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的智能衔接和集成管理,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以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网络化管理平台为依托,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动物产品电子出证,为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内农牧医发[2014]8号)要求,经过2年多的工作实践,我区已于2015年元月1日起全面实现了动物检疫合格证(A证)的电子出证,电子出证出证率100%。不仅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基层一线的电子出证监管人员,规范和提高了动物检疫行为和效率,而且保证了全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的正常流通。目前,在全面实现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A证)电子出证的基础上,全区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的电子出证率也达到80%以上,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的条件已经成熟。据此,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同时废止手写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为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和屠宰企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要求,各负其责,认真做好人员培训和电子出证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工作,特别是目前尚未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的地方和企业,要早安排,早部署,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产品正常流通。 二、对现有屠宰企业信息进行网络核准和完善,为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数据支撑。各级畜禽屠宰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219049590.html,)政务平台申请开通屠宰企业管理权限。旗县畜禽屠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屠宰企业的摸排情况、定点屠宰证书和商务部门移交的申报资料等在网上核实屠宰企业“基础信息”、“经营信息”和“监管信息”。对现有的本辖区屠宰企业信息进行核准、完善和清理。未合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虽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但连续18个月未生产的屠宰企业全部注销。然后经盟市畜禽屠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自治区畜禽屠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各旗县畜禽屠宰行政管理部门务于2016年1月30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网政务平台完成本辖区屠宰企业信息的核准、完善和清理;盟市畜禽屠宰行政管理部门务于2016年2月底前完成屠宰企业资质审核工作;自治区畜禽屠宰行政管理部门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要通过网上完善本企业基本信息,定期维护,逐步建立详实的定点屠宰企业数据库。 三、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资质将作为屠宰企业检疫电子出证的必要条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资质将作为屠宰企业检疫电子出证的必要条件,未合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屠宰企业将不予派驻官方兽医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现代商贸业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现代商贸业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2.04.01 •【字号】内商流通字〔2022〕204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现代商贸业 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动自治区现代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我厅在征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11个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现代商贸业2022年行动方案》。经自治区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现代商贸业2022年行动方案为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全面推动自治区现代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以构建差异化、特色化、便利化的现代商贸服务体系为目标,促进线上线下融合互动,推进传统商贸和实体商业创新发展。2022年,重点持续推动城市步行街改造升级、积极促进便民生活圈创新发展、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加快绿色商场创建、完善县域商业体系、推动餐饮业创新发展、促进老字号创新、开展传统促消费活动等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持平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网上零售额力争达到增长10%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推动城市步行街改造升级。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推动重点城市步行街改造。将步行街改造提升列入内贸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积极推进国家级步行街创建工作,重点支持3条自治区级步行街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继续开展第二批自治区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申报工作。依托现有步行街、商圈、百货商场等商业载体,激活夜间消费。对现有步行街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等按企业(或单位)实际支出给予一定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促进便民生活圈创新发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工作方案》,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便民化发展,大力发展便利店、社区菜店、便民早(晚)市等社区商业模式,提升生活圈便利化、标准化、智能化、品质化水平。按照国家“两年试点、三年推广”的要求,从2022年开始,在全区范围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5个盟市先行开展自治区级建设试点,向商务部推荐国家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2个。支持5个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分别给予不低于200万元奖补资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为促进国际品牌引进和本土品牌培育,激发时尚消费、品牌消费潜力,壮大定制、体验、智能、时尚等新型消费,发展绿色健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机渔业农药种子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机渔业农药种子安 全大检查工作方案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机渔业农药种子安全大检 查工作方案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农机、农垦、渔业主管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17〕1号),自治区决定从7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机、渔业、农药、农作物种子安全大检查,现将农机、渔业、农药、种子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厅农机局、渔业局、种植业处于7月27日前报送动员部署及自查自纠情况;8月30日前报送开展大检查情况和执法处罚等阶段性情况;10月9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情况;10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厅办公室。 附件:1.2017年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2.2017年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3.2017年农药安全使用大检查工作方案 4.2017年农作物种子市场大检查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7月14日联系人:杨永胜(厅办公室),电话:************,邮箱: **************** 附件1 2017年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17〕1号)要求和自治区正在开展的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为确保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1.各类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组织、农机维修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机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 2.是否组织农机安全执法人员对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点、农机库棚、田间场院等重要生产作业场所,开展了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 3.是否集中开展拖拉机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检验作业、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排除事故隐患、治理违规发放牌证、瞒报谎报事故等非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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