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重点

●广告法定义:我国的广告法,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主体,以一系列涉及广告法内容的其它法律为辅助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广告法的性质:广告法是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手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广告法规既是我国广告管理机关进行广告管理的主要依据,又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特征:目的性、规范性、概括性、强制性、稳定性

●《广告法》的局限

1.《广告法》作为部门行政法,缺少国家对广告业发展基本方针的表述;缺少对广告活动主体基本权利的表述;缺少国家支持、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基本政策措施的表述。

2.《广告法》中的内容所调整的对象侧重于商业、服务性广告,实际上是一部商业广告法,缺少了对社会性、公共类广告予以规范的法律条款

3.《广告法》并未对广告活动主体违反《广告法》,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4.《广告法》对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条款过轻,尤其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未能规定具体的处罚条款,这使得这部广告大法的法律效应降低了不少

5.《广告法》中未能对网络广告、移动电视广告、手机广告等新媒体广告活动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使得国家执法机关对上述媒体中的违法传播行为在处罚时无法可依,无形中加大了执法难度,同时也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广告行政监管的特点:权威性、法制化、综合性、强制性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能:监督职能、检查职能、控制职能、协调职能、服务职能、规划职能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广告法规管理

1.废除伪法制,建立新的管理法规和机构。地方性的监管法规颁布,恢复广告业发展;

2.整顿私营广告业。政府及行政管理机关直接管理和利用同业工会进行行业管理;

3.媒体管理,接管敌伪媒体,开办广告业务;

4.组织领导广告行业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宣传。政治性公益广告。

特点:

1.广告业发展处于相当低的水平,广告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明显,对广告的法规管理刚刚起步;

2.以地方性行政规定和措施为主,国家法律、法规中基本为涉及广告管理方面的内容;3.各地的规定中对广告管理强调更多的是政策上的相对独立性,主要内容均明显突出广告为政治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特点。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广告的基本原则

1.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法》第3条)

2.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4条)

目前我国广告活动中虚假、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大致有以下两种:

①广告所介绍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本身就是虚假、带有欺骗性的

②广告对企业的自我介绍中有虚假不实内容

●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一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第二款: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第三款: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四款: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款: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第六款: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第七款: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第八款: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第九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药品烟酒类广告规定及处罚:

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如精神药品,治疗肿瘤、艾滋病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等)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2)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3)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烟草生产、经销者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不认作为烟草广告:

1.社会公益广告;

2.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3.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4.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收尾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

5.报纸、期刊、报头、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

但上述广告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审查: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处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㈠不得从事假冒他人名牌的广告行为。

1.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㈡不得利用行政权力从事广告行为。

1.利用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广告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在广告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在广告中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㈢不得利用回扣行为从事广告行为。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在广告中从事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㈣不得利用广告从事虚假行为。

1.广告主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㈤不得利用广告从事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得通过广告披露其所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

㈥不得利用广告的形式采取不正当降价的行为。

广告主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从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广告。

㈦不得从事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广告。

广告主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广告: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广告;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广告;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广告。

㈧不得从事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广告。

●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者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订立广告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广告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3.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4.广告合同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5.代订广告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6.广告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规定。

●广告审查制度的内容:需要进行广告审查的仅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涉及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商品。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般广告道德原则

1.守法原则:真实性、合法性、思想性。

2.公平原则: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竞争。

3.诚实信用原则。

4.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如何看待名人效应:

中国的名人广告最早追溯到两千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战国策·燕策》。

名人代言广告的优点:1.增加了广告的易识性和可记性;2.可借助名人效应迅速提升品牌的知名度;3.公众会将自己对名人的欣赏转移到品牌上来,由此产生积极地移情效果;4.易于产生模仿效应,促使名人所代言的产品趋于流行。

●明星代言广告存在的问题

1.名人自己没有亲身体验过所宣传的产品却在广告中称其使用效果好;

2.名人在做医疗服务和药品广告时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诱导老百姓就医购药;

3.代言保健食品广告时违法宣传疗效;

4.广告背后没有陷阱,消费者处于对名人,明星的信任,听信他们的广告劝说而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

●发达国家广告法规与管理的特点:

1.广告法规比较健全;

2.广告管理日趋严厉(广告限制严,违法处罚严);

3.广告自律形成体系。

趋势:

1.广告法规的精神越来越一致;

2.广告自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3.特殊广告的限制越来越严厉。

●联邦政府关于户外广告地点选择的原则

1.广告不能对行人和司机造成干扰;

2.要保护和改进城市面貌。不许安装户外广告的地点:楼顶上、隧道、桥梁、码头周围1000英尺内、指定的旅游景点线路上。

●美严厉打击的三类违法广告:虚假广告、不实广告、不公平广告

三者关系:虚假广告包括不实广告和不公平广告;不实广告特指虚假广告。

1.有关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虚假广告是指假广告,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广告。

具备以下要素的广告视为虚假广告:

①产生误导消费者、消费者认知错误的结果,而不管广告内容是否真正虚假;

②即使一般理性的消费大众相信广告内容为真,还应考虑该广告是否针对老人、儿童等特定对象,不同的对象在理性判断标准上会有所不同;

③广告中夸张的部分应属于广告向消费者表述的重点,这些重点包括涉及产品质量、效果、保证以及有关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表述,还包括经营商品明示或者有意暗示的表述。

2.有关不实广告的法律规定:不实广告是涉及食品、药品、装置及化妆品的虚假广告。药品广告中必须包括一个免费电话号码或者网址。

要素:广告的陈述成表示须有欺罔之倾或可能;广告的陈述成表示须能欺罔相当数目的消费大众;广告的陈述或表示须具有实质重要性。

3.有关不公平广告的法律规定:不公平广告是指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具有压制性和反道德性的广告,其特点是具有不公平性,以其他同业者为主要侵权对象。

判断不公平广告的依据:

1.广告内容是否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2.广告中所使用的方式是否含有压制性和不道德之行为

3.同业者、消费者是否都受到了实质的损害。

只要第三项成立,即使第一、二条不成立也算不公平广告。

●更正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时间上,更正广告刊登时间至少一年;

2规模上,更正广告的成本不得少于原广告成本1/4;

3内容上,更正广告必须针对原广告中虚假不实部分进行揭露。

●1911年,美国纽约《印刷物广告法案》是美国第一个有关广告管理的专门法律,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广告法规,于1945年修改为《广告法》,视为广告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欧盟立法基本准则:1991年《马斯特里赫条约》两项原则:从属性、均衡性

●热点问题:

1.日本:

户外广告:按《户外广告物法》等相关规定,日本禁止在传统建筑群、文物、水土保持林、国有道路内、公园、绿地及墓地等指定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烟草广告:日本至今还没有采用法律的形式禁止在广播、电视、电影等载体上播放烟草广告。烟草协会1985年根据《烟草事业法》的精神,制定了“有关烟草促销活动的自主限制事项”等行规,内容如下:不得通过电视广播、电影、户外电视屏、互联网做烟草广告;不在街上赠送香烟样品,赠送香烟样品局限于在零售店、酒店、饭馆、娱乐场所等;不针对未成年人(20岁以下)从事商品广告、促销活动,广告中不采用未成年人欢迎的偶像、吉祥物,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报纸杂志不做商品广告,不在小中高中学校附近的户外广告牌做烟草广告;商品广告中,不采用女性的吸烟姿势;针对女性的报纸杂志中不做商品广告;商品广告中,注明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的语句、焦油含量、吸烟方式等;为预防未成年人吸烟,自1997.4.1起,停止深夜(夜间11时至凌晨5时)运行自动售烟机。

2.欧盟

烟酒广告:《无国界电视和广播的条例》禁止在电视上做烟草广告。电视不得针对未成年人做含酒精饮料广告,家庭不得为未成年人购买此类饮料;不得将酒精消费与驾驶联系起来,不得暗示酒精能增强体质导致人们在社会生活方面获得成功;不得声称酒精有治疗作用。医药:医药产品只能在处方上出现,禁止在电视上做医药产品广告。

3.中国

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如精神药品,治疗肿瘤、艾滋病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等)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户外广告: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者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5.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广告法特点:美国—法制;日本—人权;欧盟—协调

美国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结合美国的广告法规与管理的特点,谈谈对我国《广告法》修订的启示(500字左右)

背景:自1982.6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起,我国广告法规的建设正式提上议事日程。1995.2.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多年时间里,国家及相关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项。。。。。。。。。。。。。。。。。。。。。。。。。。。。。。。。。。。我国广告法规的数量不少,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促进了整个广告行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广告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还有很多缺陷和不足,毕竟,我国广告法制化建设的历史不长。

因此,学习、借鉴广告发达国家广告法规建设的成功经验,不断健全、完善我国广告法规,提高广告行业执法水平,非常必要。

美国是全球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其广告法规的建设起步很早,广告法规体系完善,在很多方面可以为我国广告法的修订、改进提供参考。

一.明确广告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1.美国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法律体系很健全。虽然没有统一的广告法,但并不妨碍政府对广告行业实施严格有序管理。在美国,早已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广告管理机构相当的权力和权威的地位,使其能够对广告业的各种违法现象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

191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并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它是美国最权威的综合管理广告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广告管理章程并负责监督实施,查处消费者对广告的各种投诉,召开听证会,对虚假不实、不公平的广告进行处理,明确了其管理广告的权威地位。

其所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权力主要有:①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颁布停止不

正当竞争的限制令,限制令一经申请就自动具有法律约束力;②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宣传视频、药物、化妆品、治疗方法的虚假广告,具有特定的审判权;③当有迹象表明某则食品、药物或化妆品广告可能是危害消费者健康的虚假广告后,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在进行审查的同时,通过联邦地方法院发布禁令,限制有问题的广告继续刊播。

2.反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但在整部广告法里,却未对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的职责与权限做任何说明。有此可导致两种情形:①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众的权力过大,什么都可以管,到处都可以插手,如处理不当,结果只能是滥用权力,干扰广告行业内部的正常运行,阻碍广告的健康发展;②“踢皮球”。当遇到棘手、微妙的广告违法违规事件时,某些职能部门可能出于各种考虑互相推卸,甚至置之不理,任由违法违规广告继续泛滥,造成负面社会影响。③《广告法》对广告管理人员的要求也非常笼统。一方面,广告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不具体、不明确,另一方面,对管理人员工作失职和滥用职权的处罚规定又大而化之,致使一些管理者手握大权,为利益驱使滥用权力,由此引发的后果不容小视。

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有必要在对广告法进行修改时,明确界定广告管理机关工作职责和权力范围,并对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提出明确要求。

二.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一部好的法律、法规,除了规范社会、行业秩序之外,还应理顺各种关系,进一步引导、促进社会与行业健康发展。

1.广告面向广大消费者传达信息,必须本着以人为本、为消费者服务的态度,这一点在美国广告法规中得到鲜明体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虚假不实广告是指“任何具有误解、省略,或其他可能误导大批理性消费者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的广告。无须任何证据证明消费者受到欺骗,广告表现也可以是明确的或暗含的,关键在于广告是否传达了虚假印象——即使文字上无可挑剔。”因此判断广告是否是虚假不实广告的主要标准是消费者的反应,只要广告有误导大多数理性消费者的嫌疑,即使其广告表现天衣无缝,也被划归不实广告之列。另外,事先未证明的声明,利用弱势群体的声明,以及消费者因广告主隐瞒了产品或广告中提及的竞争对手产品的重要信息而无法做出真正的选择,均属不正当行为。

从这些表述里可清晰看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制定广告法规时,非常重视消费者的保护,只要是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伤害,或使之难以做出真正正确的选择,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不管是明显还是暗含,都属于不法广告,都要受到惩罚。这不仅确保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广告经营者也起到了警醒的作用。

2.广告行业要不断进步发展,还需要有正确的引导,需要良好的行业氛围和生存土壤。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除了依法对违法广告进行处罚外,还行业自律协会组织出版一些有关广告的指导性读物。通过这些宣传教育和引导,使广告主对广告法规有全面的了解进而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原则约束自身的广告行为;使广大受众和消费者以法律知识武装头脑,这样就保证了传播者和接受者都具备了相当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从而为整个广告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定义清晰准确,处罚措施得当

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必须注重其操作性。操作性不强,不仅会使法规自身形同虚设,而且会造成社会及行业的混乱。我国《广告法》自实施以来,议论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其在操作时面临的各种挑战。

1.对法律条款内容的表述比较概括、抽象,不清楚、明确。

“广告法原则性多,操作性少,有很大的弹性与模糊地带。很多语言也不是法律语言,规范也很不清晰。”更为普遍的是,由于广告法规中一些条款有失严谨和准确,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而在美国的法律法规中,对相关

信息的表述就相对比较具体,漏洞较少。

2.在处罚措施上,力度上宽严失当。

一部好的法律应该产生这样的效果:既能对违法者形成威慑,同时又能鼓励合法经营者的企业和个人,这就要求法规的制定要把握好尺度。

美国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办法主要有几种: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必要时发布更正广告;责令做出检讨和保证;处以罚款;向法庭起诉。

对于有意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广告,则应重拳出击。虚假广告在美国除了面临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制作发布不实广告,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5000美元以下罚金;再犯者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10000美元以下罚金。这就比我国《广告法》中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得具体、强悍,其震慑力和警示效应自然更强。

我国《广告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通过与美国广告法规的粗略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适当借鉴其他国家广告法规建设的成功经验,一定会使《广告法》更加科学、完善、实用。

广告法经典案例

广告法经典案例 王泉诉东方肾脏病医院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提出问题】 因违法药品广告诱使患者购药,虽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但为购买药品所支出的费用经营者就是否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 不含有诊疗服务,单纯以售药为目的所出售的药品应理解为生活消费商品,根据医方做虚假广告的事实,依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方承担双倍退款义务。 【案情】 原告:王泉。 被告:东方肾脏病医院。 1999年4月20日,被告在报纸上登载了《治疗肾脏病尿毒症的新希望〈东方肾脏病医院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广告,该广告对肾脏病、尿毒症的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特点、疗效、临床应用、治疗方式等进行了介绍。原告瞧到了这则广告后,向被告进行了咨询,1999年5月13日,被告对原告的咨询用信件进行了回复,内容为其医院中医全息疗法能从根本上治疗肾脏病。2003年10月—2004年10月,原告向被告邮购20180元的“东方生力散”、“东方肾病胶囊”与“GS系列全息治疗仪”。原告服用被告提供的药品与使用了治疗仪后,病情未得到改善。2005年2月,原告认为被告的广告宣传不实,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的反映进行了回复,内容为:该局已对被告违反《广告法》发布的医疗、内部制剂广告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用4036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报刊单位的起诉。 【审判】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刊登的广告内容与出具给原告的信件中隐含了能够根治肾病,误导了原告接受被告的治疗,使原告花费了不必要的医疗费。这种误导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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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建国后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1979年以后,我国的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十余年来,我国的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的模式向力求以完善的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的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的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等等。使我国的广告业在质量上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第三,广告法制建设和广告管理体系初步形成。1982年和1987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还制定大量的配套规定,将我国的广告业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同时,广告的行政管理也从过去分散的、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关的状况,发展到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广告业的局面。第四,广告业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促进了企业产品的销售,促进了体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等。 (三)由于我国的广告业起步晚,底子薄,所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前一些企业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贬低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在广告中夸大产品、服务的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有的广告甚至有悖社会善良习俗,损害社会公德。二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行为不够规范,在广告活动中出现许多违法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广告业的声誉,妨碍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重要

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解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得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得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就是关于立法宗旨得规定。 (一)广告就是商品经济发展得产物,广告业得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得水平。我国广告业得发展就是与我国得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得。建国后直至党得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得影响与集中统一得计划经济体制得束缚,我国得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在“文化大革命”得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得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得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得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得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有利得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得广告业取得了长足得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1979年以后,我国得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得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得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与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得广告产业。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十余年来,我国得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得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得模式向力求以完善得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得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得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得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与新材料;等等。使我国得广告业在质量上得到了明显得提高。第三,广告法制建设与广告管理体系初步形成。1982年与1987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与《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与一些地方政府还制定大量得配套规定,将我国得广告业纳入了法制得轨道。同时,广告得行政管理也从过去分散得、没有统一得管理机关得状况,发展到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广告业得局面。第四,广告业得发展,为社会创造了明显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如促进了企业产品得销售,促进了体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得发展等。 (三)由于我国得广告业起步晚,底子薄,所以在快速发展得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得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就是当前一些企业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贬低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在广告中夸大产品、服务得功效,欺骗与误导消费者,有得广告甚至有悖社会善良习俗,损害社会公德。二就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得权利、义务不够明确,行为不够规范,在广告活动中出现许多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得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广告业得声誉,妨碍了广告业得健康发展,而且还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四)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得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得积极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0年起开始着

新广告法解读

2015年新广告法解读 2015-12-10 浏览:1392 编辑:陆政妍手机版 一、概述 我国现行《广告法》(以下简称“现行广告法”)制定并生效于1994年且21年未曾修改,此期间尽管不断有各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出台,但不论市场经济大环境还是广告业内小环境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广告法已越来越赶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新广告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业界强烈反响,其修改幅度之大、从未有过的严厉、细致的规定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那么,新广告法有哪些重大修改呢?对于哪些行业和人群有明显影响呢?本文主要从广告代言人、广告内容细则、虚假广告、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广告等重大修改点展开分析,并对本次修法的影响进行初步预测。 二、新增广告代言人的规制 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相比现行广告法对此无任何规定,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 (一)广告代言人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例如聚美优品CEO陈欧为聚美优品代言,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这些都不受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二)代言前提: 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例如今年年初被热炒的“成龙Duang事件”中,成龙自己显然就没用过霸王洗发水,因此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成龙不得提供代言服务。 (三)领域限制: 不得代言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例如陈宝国为鸿茅药酒的代言广告,由于鸿茅药酒为食药监部门注册的药品,上述广告就必须叫停。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广告法》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法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新法禁止烟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新法新增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

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是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新法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管理,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新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是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新法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 2015-04-25《工商行政管理》-半月沙龙《工商行政管理》-半月沙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广告法禁用词汇

广告法禁用词汇 背景说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淘宝网根据新《广告法》及《价格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淘宝网卖家实际经营情况,请卖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避免和防范行政执法及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若卖家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将会被执法部门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并有可能被消费者起诉而承担民事责任。 审议内容 一、所有类目商品适用的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1、《广告法》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 2、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建议不要使用的:绝无仅有、顶尖、万能、第一、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八)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 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九)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目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二)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例:对…… 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四)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1、增强免疫力;15、减肥;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解读 ---------------------------------------------------------------------------------------------------------------------------------【导语】: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实施后。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新广告法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万起 【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变化二:虚假广告定义更严格 【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

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 【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对于各行业热衷选用明星、名人、专家做品牌代言的现象,新广告法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 变化四:禁止变相使用国旗国歌、领导人形象

专门为公众号解析广告法

专门为公众号解析《广告法》 工商局也会按照《广告法》对我们公众号的行为进行鉴别和处罚, 因此对于广告法我们必须要有了解。该法篇幅长,难以理解,为了简化阅读和更好理解,小助君只选取了公众号相关的条款,对其进行解读和整合。完整的原文可以自行搜索。本文类似手册,建议大家收藏,以 后需要拿出来参考。 禁止做广告的行业:远离这些广告 烟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处方药。 规避措施:最好的规避就是不做,不要试图挑战工商对罚款的执着。 处罚:没收公众号广告费,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 吊销相关证件。 有广告内容准则的行业:做这些广告要先查准则 有些行业的广告内容有特殊的准则,不符标准会被处罚,这里只罗列行 业不再具体说明准则,大家需要的时候自行去查广告法即可。 行业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酒、教育、培训、招商、投资理财、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 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 规避措施: 1. 做这些广告要先审核,不要违背广告法的行业准则,具体内容广告法 有明确说明,不要明知故犯,若有怀疑,请广告主提供证明材料即可。

2. 若此广告在正规媒体做过,就可以节约此步骤,因为对方会做严格、 专业的审核。 处罚:明知故犯,对公众号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1-5倍罚款或十万 至一百万罚款 公众号不审核会被重罚的行为:这些要审查,否则会跟广告主一起被罚以下错误行为很容易犯,要多注意。被查处后,不但对广告主进行重罚,若我们公众号不审核也会处以重罚: 1. 引用内容必须要有依据:广告中不能胡乱引经据典,也不可以随意引 用数据,如(品牌历史、获得荣誉、市场占有率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 摘、引用语、本草纲目记载、古书上说、经统计和调查我们产品可靠性XXXXX 等等),要使用类似的词汇和数据,必须要拿出证明或表明出处,且用语必 须准确(公众号要求广告主提供广告内容的依据证明即可)。 2. 专利要有效:若涉及专利必须说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过期的和正在 申请的不允许出现在广告中(公众号要求广告主提供专利书即可)。 3. 对比:不准和其他产品对比贬低,这个条款大家都很清楚了。 4. 医疗宣传: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 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 相混淆的用语。(简单暴力的规避办法就是:不准使用过于专业的医疗用语 和治疗XXX病)。 5. 未成年保护:如果你的公众号是针对未成年的,请不要劝诱家长购买 及不要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 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解读 【导语】: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实施后。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新广告法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 万起 【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变化二:虚假广告定义更严格 【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

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 【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 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对于各行业热衷选用明星、名人、专家做品牌代言的现象,新广告法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 变化四:禁止变相使用国旗国歌、领导人形象 【变化】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

(广告法)极限违禁词解读

(广告法)极限违禁词解读 1.最高级: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第一,最高,最好,最优,秒杀全网,底价,顶级,最低,最强,最新,最大,最廉价,冠军,淘宝最高,最正宗,最新奇,最极致,最热销,最正确,最热卖,最低价,最牛,首家,抄底,最实惠,最专业,最时尚,最受欢迎,最火,最安全,xx之冠,xx之王,极致,顶尖,领导品牌,史无前例,极品,最亲肤,最完美,最顶级,最简约,世界级,金牌,最合适,最精确,最齐全,最先进,好到广告法不让说,史上最,高到广告法不让说,世界之最,最适用,绝对天然,绝对安全,最科学,最畅销,最信赖,最优质,最营养,最划算,最优惠,最放心,唯一,最独特,最好吃,最健康,最精致,最舒适,最结实,最高端,最有用,最好的,最天然,最传统,最让利,最潮,最美味,最地道,最养人,最全,最靠谱,最新颖,最具人气,最值得信赖,最权威,最中意、最经典、最简单、性价比之王、最贴合、第一无【二】销量冠军、销量金牌、销量王牌、最符合、最合身、最柔软、最为流行、促进血液循环、防止乳腺疾病、极至、绝无仅有、全网首位、史上最强、唯独一家、治疗便秘、治疗口腔溃疡、最安心、最保暖、最潮流、最高档、最高级、最给力、最好用、最火爆、最坚韧、最具创意、最具价值、最具性价比、最可靠、最牢固、最理想、最热门、最为优质、最优良、最优势、最有价值、最大让利,最大优惠,最高贵,最好的质量,最好质量,最好的服务,最好服务,最强优惠、,最纯粹,最用心等

2.绝对词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比任何一家都好,不xx不要钱,100%不反弹,可不能产生任何副作用,永久,不xx全额退款,零副作用,超越一切,一秒变xx,完全消除,永不复发,x次见效,x天见效,永不反弹,绝不反弹,根除,假货雷劈,绝只是敏,驰名商标,神效,无任何副作用,绝无副作用,CCTV品牌,央视品牌,xx专供,xx特供,xx专用,上榜品牌,治愈率高达xx,百年品质、绝佳、全国领先,全网首创,,促进细胞代谢,提高乳房细胞活力等 3.其他类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假一赔xx:如:假一赔百,假一赔厂等;假一罚xx,如:假一罚万,假一罚命等;假一关xx,如假一关店,假货关厂等 4.疾病类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肿瘤,肝炎,囊肿,关节炎,类风湿等

广告法禁用词汇汇总防打假投诉必备讲解

背景说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淘宝网根据新《广告法》 及《价格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淘宝网卖家实际经营情况,请卖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避免和防范行政执法及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若卖家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将会被执法部门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并有可能被消费者起诉而承担民事责任。 审议内容 一、所有类目商品适用的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1、《广告法》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 2、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建议不要使用的:绝无仅有、顶尖、万能、第一、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八)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

【法规】201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这条没什么好说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那么我的理解是,淘宝的商品介绍也算是广告,因为他通过这种形式推销自己的商品)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法律上来说,就算我们个人出租房屋和卖个二手车也是广告主,所以需要同样遵守新广告法的规定)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无论奥美还是路边广告牌设计的小门头还是罗辑思维、顾爷、深夜发嗤,还是甲方闭嘴里的一坨广告人,都算广告经营者)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媒体们注意了,以后接广告要小心。对于个人,以后给哥们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也要掂量掂量他是不是在卖广东制造的A货)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个没什么好解释的)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真实合法我可以理解,健康的表现形式就很笼统,不知道同性恋算不算健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就更加不可判断,所以有时候我觉得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挺好的)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法发条分析

广告法发条分析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一、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信息的表示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一般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广告必须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以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信息作出表示。但是,一旦广告主特意在广告中就上述信息作出表示,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从而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策,则其表述的信息必须准确、清楚、明白,避免误导消费者。所谓准确、清楚、明白,一是要实事求是,客观、明确地作出表述,不能含混不清;二是要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不致误解。 二、附带赠送广告的明示义务 实践中,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吸引消费者、促进销售,往往在广告中宣称将会向商品购买者或者服务接受者提供赠品、消费券、抵用券、额外服务等。但是,有的附带赠送广告因为表述不清,往往会引发争议,常见的情形有:其一,广告中宣传的赠品与实际不符。例如,宣称赠送高级化妆品,实际上只赠送廉价化妆品;宣称“买一赠一”,实际上买一双鞋赠送一双鞋垫,买一大桶油送一小瓶油。其二,获取赠品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宣称来店就有礼品,实际上数量有限,或者消费满一定金额后才能享受。其三,赠品的使用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仅限特定日期使用,消费满一定金额才能使用一张消费券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也就是说,虽然是否附带赠送、是否在广告中宣传附带赠送都是广告主的自由,但是一旦在广告中就附带赠送作出宣传,对其中的关键信息(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表示就应当清楚、明白,避免出现前述争议。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故意含糊赠送信息吸引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也有利于避免消费者受到误导,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明示义务 一些特殊商品、服务可能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畜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种畜禽广告应当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等等。对于这些内容,广告中应当依法显著、清晰地表示。

2020最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

2020最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 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2、广告打“养生牌”?行不通! 3、禁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受二手烟危害人群达7.4亿。为进一步限制“烟味儿”,新广告法提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4、虚假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责任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为整治虚假广告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了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5、网页弹窗广告应能“一键关闭” 现行广告法出台的时候,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还为绝大多数国人所不知。如今,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已成为广告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

6、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

专门为公众号解析广告法

专门为公众号解析《广告法》工商局也会按照《广告法》对我们公众号的行为进行鉴别和处罚,因此对于广告法我们必须要有了解。该法篇幅长,难以理解,为了简化阅读和更好理解,小助君只选取了公众号相关的条款,对其进行解读和整合。完整的原文可以自行搜索。本文类似手册,建议大家收藏,以后需要拿出来参考。 禁止做广告的行业:远离这些广告 烟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处方药。规避措施:最好的规避就是不做,不要试图挑战工商对罚款的执着。 处罚:没收公众号广告费,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 吊销相关证件。 有广告内容准则的行业:做这些广告要先查准则 有些行业的广告内容有特殊的准则,不符标准会被处罚,这里只罗列行业不再具体说明准则,大家需要的时候自行去查广告法即可。 行业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酒、教育、培训、招商、投资理财、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 规避措施: 1. 做这些广告要先审核,不要违背广告法的行业准则,具体内容广告法有明确说明,不要明知故犯,若有怀疑,请广告主提供证明材料即可。

2. 若此广告在正规媒体做过,就可以节约此步骤,因为对方会做严格、 专业的审核。 处罚:明知故犯,对公众号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1-5倍罚款或十万 至一百万罚款 公众号不审核会被重罚的行为:这些要审查,否则会跟广告主一起被罚以下错误行为很容易犯,要多注意。被查处后,不但对广告主进行重罚,若我们公众号不审核也会处以重罚: 1. 引用内容必须要有依据:广告中不能胡乱引经据典,也不可以随意引 用数据,如(品牌历史、获得荣誉、市场占有率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本草纲目记载、古书上说、经统计和调查我们产品可靠性XXXXX 等等),要使用类似的词汇和数据,必须要拿出证明或表明出处,且用语必须准确(公众号要求广告主提供广告内容的依据证明即可)。 2. 专利要有效:若涉及专利必须说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过期的和正在 申请的不允许出现在广告中(公众号要求广告主提供专利书即可)。 3. 对比:不准和其他产品对比贬低,这个条款大家都很清楚了。 4. 医疗宣传: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 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简单暴力的规避办法就是:不准使用过于专业的医疗用语和治疗XXX病)。 5. 未成年保护:如果你的公众号是针对未成年的,请不要劝诱家长购买 及不要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以及解读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以及解读 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 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 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新法明确,广告 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 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 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1、明明是保健食品,莫谈治疗! 针对保健养生领域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广告打“养生牌”?行不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机构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 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禁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受二手烟危害人群达 7.4亿。为进一步限制“烟味儿”,新广告法提出,禁止在大众传 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 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 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会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应以保护人民健康为重,以“不让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成为吸引消费者的

手段”为出发点,秉承公约要求修订广告法,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全国人大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详细的《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实施细则》,以进一步细化修订后的广告法关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要求和实施方案。 4、虚假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责任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为整治虚假广告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了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5、网页弹窗广告应能“一键关闭” 现行广告法出台的时候,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还为绝大多数国人所不知。如今,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已成为广告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 6、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 【看点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一句话解读】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有必要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 【看点2:保健食品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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