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9-11-13 作者: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竣(交)工验收工作主体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按照初步设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具体划分如下:(一)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其余高速公路和市审批公路项目中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重庆市公路局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审批公路项目中其余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除上述之外的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负责。

三、交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交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交工验收工作组负责项目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工作。

(二)交工验收工作组由业主、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其中验收工作组组长由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合同段工程需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时,应邀请下一阶段施工、设计或监理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

(三)交工验收委员会由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公路管养机构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其中验收委员会主任由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项目交工验收工作。

四、交工验收程序

(一)公路工程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在受理申请30日内组织交工验收工作组开始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根据实际情况,同一项目多个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工作可合并进行。

(二)项目各合同段或涉及交通安全的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全部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在20日内组建交工验收委员会开始进行项目交工验收。

(三)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并做好交工验收资料汇编工作。

合同段交工验收资料汇编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

2.合同段建设执行情况总结;

3.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第四、五部分的档案评审材料及汇报材料;

4.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第三部分档案评审材料及汇报材料);

5.设计单位书面意见;

6.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意见;

7.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项目交工验收资料汇编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执行情况总结;

2.项目质量评定资料;

3.设计单位工作总结;

4.施工单位工作总结;

5.监理单位工作总结;

6.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的检测机构)的项目质量检测意见。

(四)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在10日内分别将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含资料汇编)和项目检测报告报送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备案。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在15日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在公路进入试运营期2个月内,项目法人应将“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第三、四、五部分材料移交给管养机构。

五、参加交工验收工作各方主要职责

(一)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并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编制交工验收报告。

(二)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出具相关意见,编制设计总结。

(三)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时报项目法人审定;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编制监理总结。

(四)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编制施工总结。

(五)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受理项目法人申请10日内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对已完工的工程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完成检测后应出具质量检测意见。

(六)公路管养机构在参与涉及公路养护(特别是特大桥梁、特长隧道、路面工程、沿线附属设施等)的合同段交工验收时,应出具书面意见或建议。

(七)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参与有关交通安全设施的合同段交工验收时,应出具书面意见或建议。

六、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法人竣工验收请示;

2.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3.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4.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报告;

6.营运管理单位的使用情况报告;

7.工程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8.档案、环保等专项验收结论。

(二)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三)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在公路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2个月内,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将“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所有材料移交给相关主管单位、管养机构、市档案机构。

七、其他事项

(一)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其他所需工作费用应在工程合同具体条款中进行明确,而不能违规自设名目、收取费用。

(二)对于规模较小、技术含量和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划分有多个合同段的,可将合同段交工验收与项目交工验收合并进行;未划分合同段,具备全部交工验收条件和除第一、二款外的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可向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程序按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交工验收 (2) 第三章竣工验收 (5) 第四章附则 (10)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査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査。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时间:2010.03.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交计发[1998]37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01.11 【实施日期】1998.0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计发〔1998〕37号) 公路规划是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的先导,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是确保公路建设有序协调发展,避免盲目、重复建设的重要手段。公路规划是政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公路规划的法律依据。为进一步深入系统地做了公路规划工作,特提出《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公路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把公路规划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编制、批准、修改、管理和监督实施规划。

2、建立健全稳定的规划机构,逐步形成科学有序的管理机制,努力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人才,增加规划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3、规划是一项长期、经常性工作,要保持规划工作的连续性、系统性,逐步实现规划工作定量化、信息化、规范化。 4、在进行公路发展战略研究和编制各类公路规划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它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进一步加强公路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基础地位。公路规划还应当紧密结合土地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逐步建立公路规划研究体系。 5、实行公路规划分类分级负责及协商制度,确保规划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6、长期不懈地抓好规划基础工作,发挥部门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积极吸收相关领域的先进成果。 7、要努力改变实际工作中忽视规划和发展战略研究,偏重于排项目、争投资的倾向。要维护规划工作成果的严肃性、权威性,凡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能随意列入建设计划,项目也不能立项审批,不能安排投资。 二、建立完善的公路规划和发展战略研究工作的体系 8、逐步建立科学的公路规划研究工作体系,是全面深入开展公路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这个体系要符合我国国情和公路交通实际,并融入先进的现代交通规划理论与思想;要明确其各个组成部分的研究重点、深度、规划方法和工作程序,并使各部分之间有机联系,形成若干相互关联又有共同目标的系统规划的集合;要注意规划与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在内容、深度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要有衡量规划成果科学性合理性的评价标准。公路规划研究体系的建立,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应根据需要,分轻重缓急,由粗到细,由浅到深逐步完善。 9、公路规划按专业管理内容分类,包括路网布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运输枢纽

交通部公路工程招标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合理低价法”是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因素中评标价得分为100分、其他评分因素分值为0分的特例。“合理低价法”即《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理低价法”。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 ? 2. 评审标准 ? 2.1 初步评审标准 ?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1 初步评审标准(形式与响应性评审)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2.1 初步评审标准(形式与响应性评审)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附件2 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围 第一部分综合文件 一、竣(交)工验收文件 (一)竣工验收文件(附件6、7、8相关容及竣工验收委员会各专业检查组意见)。 (二)交工验收文件(附件3、4相关容)。 (三)工程单项验收文件(环保、档案等)。 (四)各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五)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二、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指示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水土保持批准文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准文件。 (五)文物调查、保护等文件。 (六)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八)设计变更文件及批准文件。 (九)设计中重大技术问题往来文件、会议纪要。 (十)施工许可批准文件。 (十一)上级单位有关指示。 三、征地拆迁资料 (一)征地拆迁合同协议。 (二)征地批文。 (三)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 (四)占地图及土地使用证。

(五)拆迁数量一览表。 四、工程管理文件 (一)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评标报告。 (三)合同书、协议书。 (四)技术文件及补充文件。 (五)建设单位往来文件。 (六)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七)其它文件及资料。 第二部分决算和审计文件 一、支付报表 二、财务决算文件 三、工程决算文件 四、项目审计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三部分监理资料 一、监理管理文件 二、工程质量控制文件 (一)质量控制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 (二)监理独立抽检资料(注:编排顺序参照第四部分)。 (三)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三、工程进度计划管理文件 四、工程合同管理文件 五、其他文件 六、其它资料 监理日志,会议记录、纪要,工程照片,音像资料。 监理及人员情况,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围、责任划分、工作制度。

交通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

交通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 《公路隧道运营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组 2017年4月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符号 (1) 3.基本规定 (1) 4.隧道控制区 (3) 4.1 一般规定 (3) 4.2 隧道控制区范围 (3) 4.3 控制区管理 (4) 5.运营环境技术要求 (5) 5.1一般规定 (5) 5.2通风设施技术要求 (5) 5.3照明设施技术要求 (7) 5.4路面技术要求 (8) 5.5土建结构技术要求 (8) 5.6其他设施技术要求 (9) 6.交通阻塞工况技术要求 (10) 7.火灾工况运营要求 (12) 7.1 一般规定 (12) 7.2 火灾工况运营策略 (12) 8. 危化品运输事故工况运营要求 (13) 8.1 一般规定 (13) 8. 2危化品事故工况运营策略 (13) 9.结构灾害工况运营技术要求 (15) 9.1 一般规定 (15) 9.2 结构灾害工况的运营策略 (15) 10 应急体系与预案 (20) 10.1 一般规定 (20) 10.2 应急预案 (20) 10.3 应急组织机构 (22)

10.4 应急保障 (23) 10.5 应急处置 (23) 10.6 应急善后与恢复 (24) 10.7 应急培训与演练 (25) 11 运营监测 (27) 11.1 一般规定 (27) 11.2 土建结构监测作业 (27) 11.3 监测数据处理与应用 (29) 12 公路隧道运营状态评价 (30) 12.1 一般规定 (30) 12.2土建结构评价 (30) 12.3 交通环境评价 (31) 12.4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状态评价 (32) 12.5 隧道交通状态评价 (32) 12.6总体运营状态评价 (33) 13 运营数据标准 (35) 13.1 一般规定 (35) 13.2基本运营数据 (35) 13.3土建结构设施状况数据 (36) 13.4机电设施运行数据 (42) 13.5事件数据 (46) 13.6养护检查数据 (47) 附录A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评价 (48) 附录B 数据示例 (58)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65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

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进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有效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4]446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交通部门管理的境内新建、改建三级以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竣(交)工验收活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阶段施工,是否满足通车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的要求,并按附件五的规定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经报备核准的招标文件; (四)经确认的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除交通部负责的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外,省交通厅负责由交通部、省发改委或省交通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国道、省道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独立大桥、长隧道和特殊性质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自身审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 年第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 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

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附件2 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第一部分综合文件 一、竣(交)工验收文件 (一)竣工验收文件(附件6、7 、8 相关内容及竣工验收委员会各专业检查组意见)。 (二)交工验收文件(附件3、4 相关内容)。 (三)工程单项验收文件(环保、档案等)。 (四)各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五)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二、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指示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水土保持批准文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准文件。 (五)文物调查、保护等文件。 (六)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八)设计变更文件及批准文件。

(九)设计中重大技术问题往来文件、会议纪要(十)施工许可批准文件。 (十一)上级单位有关指示。 三、征地拆迁资料 (一)征地拆迁合同协议。 (二)征地批文。 (三)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 (四)占地图及土地使用证。 (五)拆迁数量一览表。 四、工程管理文件 (一)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评标报告。 (三)合同书、协议书。 (四)技术文件及补充文件。 (五)建设单位往来文件。 (六)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七)其它文件及资料。 第二部分决算和审计文件

、支付报表 二、财务决算文件 三、工程决算文件 四、项目审计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三部分监理资料 一、监理管理文件 二、工程质量控制文件 (一)质量控制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 (二)监理独立抽检资料(注:编排顺序参照第四部分)。 (三)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三、工程进度计划管理文件 四、工程合同管理文件 五、其他文件 六、其它资料 监理日志,会议记录、纪要,工程照片,音像资料。监理机构及人员情况,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责任划分、工作制度。 第四部分施工资料

公路工程交竣工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交竣工办法实施细则 盘县公路管理北段项目业主办二〇一八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指南及程序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指南及程序 项目交工验收是工程建设中比较重要的环节,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为更好完成交工验收工作,把相关事项和有关办事程序告知如下: 一、公路工程项目进入交工验收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工程交工检测单位的确定与报备 1.在路基施工1年左右,通过招投标确定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房建交工检测单位,否则许多交工检测项目无法开展,事后也无法弥补,特别要重视桥梁荷载试验,提前做好房建尤其是加油站房建交工验收;提前1年招投标确定机电交工检测单位。 2.在交工检测合同中明确检测结果必须先报给业主,业主确认后方可报给质量监督站,所以业主应该固定专人负责交工检测事宜。与区质量监督站沟通确定检测单位,都需要报区质量监督站备案。以便尽早启动交工检测工作。 (二)工程外业工作完善 1.完成工程主体(路基、路面、桥隧、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作,外业要尽量完善,尤其是区质量监督站历次检查检测过程提出存在的问题务必要整改好,都要求有书面反馈材料。 2.要重视路容路貌,如路基边坡绿化、边坡防护外观、塌方清除、硬路肩修整及绿化、边沟及排水沟的清理、路基路面缺陷的修复、标线标牌等,做到整洁、美观。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完成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自检、监理检测、交工检测等外业检测工作,频率满足要求,整改好存在问题及处理反馈情况。 (三)内业资料的完备 1.施工单位提供合同工程完成情况表,竣工资料、工程质量自检评定资料,施工总结报告和交工验收申请。 2.监理单位对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交工验收申请审查意见和监理工作报告。 3.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工作报告。 4.质量监督机构或业主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完成的质量检测资料,检测评定意见及整改复测结果及意见,并形成检测报告。 5.项目业主汇总基本建设程序,出版项目管理执行报告,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初步评价。 6.区质量监督站检测意见(要提前与质监站的相关人员做好沟通,争取得到较好的结论),联系主管监督工程师先拿到初稿。由自治区交通质量监督管理站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7.汇总装订好各单位的总结报告、业主对参建单位的评价、业主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初评等资料(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 8.以上资料要求在交工验收会前10天提交给业主,业主方安排专人细看,若需要修改调整的及时完善。 二、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大会的准备 (一)初拟交工验收方案 1.交工验收时间(一般定在通车前7天内)、地点、参加交工验收人员. 2.交工验收议程安排,包括预备会、现场分组检查验收、交工验收大会议

高速公路工程验收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新增)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5、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二交工验收 第六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5、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七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7、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九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doc

【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 【颁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574863 什么是编号?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 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83号) 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 - 2007)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条文同时废止。修订条文如下: 一、关于“人工费标准” 1.第三章第一节中取消“公路工程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计算公式及说明”。 2.该节中原条文:“以上各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造价(定

额)管理站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核定后公布执行,并抄送交通部公路司备案。并应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路工程生产工人工资标准。”修订为:“人工费标准按照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的人工工资统计情况并结合工种组成、定额消耗、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公路建设劳务市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审批并公布。” 二、关于“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 1.第三章第一节“其他工程费”中“6.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修订为“6.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 2.该节中原条文:“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包括施工期间为保证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的费用,需要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各类工程的直接工程费之和为基数,按表3 -10的费率计算。”修订为:“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包括施工期间为保证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的费用,需要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该费用也不包括预制场、拌和站、临时便道、临时便桥的施工标准化费用,应根据施工组织标准化要求单独计算。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以各类工程的直接工程费之和为基数,按表3 -10的费率计算。” 3.“表3 -10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修订为“表3-10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费率表”,内容修订为: 表3-10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费率表(%) ┏━━━━━━━┳━━━━━━┳━━━━━━━━━┳━━━━━┓┃工程类别┃费率┃工程类别┃费率┃ ┣━━━━━━━╋━━━━━━╋━━━━━━━━━╋━━━━━┫┃人工土方┃0. 70 ┃构造物1 ┃0. 85 ┃ ┣━━━━━━━╋━━━━━━╋━━━━━━━━━╋━━━━━┫┃机械土方┃0. 70 ┃构造物ⅱ┃0. 92 ┃ ┣━━━━━━━╋━━━━━━╋━━━━━━━━━╋━━━━━┫

最新整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说明.doc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条款,粗略说明主要修订内容、目的和意义。 一、正文部分 1、第二条对交工、竣工验收进行了定义,与《验收办法》有所不同。进一步明确了交工验收就是交合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2、第三条增加竣交工的一个依据“施工许可”。目的是落实基本建设程序。 3、第四条,第一款增加“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第四款增加“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第五款增加“完成ˋ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ˊ(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4、第五条内容新增加,明确了交工验收程序。 5、第六条主要是为了引出附件6-2~6-4。 6、第七条增加“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前者提供解决路基移交容易出现扯皮问题的处理方法,并且通过路面单位的力量发现一些路基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后者针对各省不同情况,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交工验收参与工作的自由决定权。 7、第八条增加“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内容,主要解决合同段交工验收时或项目通车时工程结算没有出来。 8、第十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明确责任。 9、第十二条加强工作的计划性,主要解决目前存在建设项目通车后竣工验收工作落实不了或竣工验收前期工作准备不足的问题。 10、第十三条第五款增加“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强调了土地手续的重要性。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一、质量鉴定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或竣工验收单位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2、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 3、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同时可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进行评定(必要时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4、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二)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划分 1、单位工程 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 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标志、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三)鉴定方法 1、分部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工程实体检测以本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内业资料审查时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 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100 Σ权值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 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内业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Σ[分部工程得分×权值] 单位工程得分= Σ权值 Σ[单位工程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Σ单位工程投资额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附件4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交工验收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项目名称:

附件5 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 一、概况 1、建设依据 2、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3、工程进度 4、项目投资及来源 5、主要工程数量 6、主要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等单位一览表 二、建设管理情况 (一)前期工作 1、设计单位招标情况 2、施工单位招标情况 3、监理单位招标情况 (二)征地拆迁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 2、质量控制措施与效果 3、进度管理情况 4、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工程决算) 5、其它情况 三、交工验收及相关问题 1、各合同段交工验收情况及主要存在问题 2、缺陷责任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 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情况 4、试运营期间的养管情况 四、科研和新技术应用情况 五、对各参与单位的总体评价 1、对设计单位的总体评价 2、对施工单位的评价 3、对监理单位的评价 六、对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 七、项目管理体会

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一、概况 1、任务来源及依据 2、沿线自然地理概况 3、主要技术指标的运用情况 二、设计要点 1、路线设计 2、路基路面及防护工程设计 3、桥梁、涵洞、通道设计 4、隧道设计 5、立体交叉工程设计 7、环保、景观等工程设计 8、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 9、房建等其它工程设计 三、施工期间设计服务情况 四、设计变更情况 1、重大设计变更理由 2、设计中存在问题的变更 3、设计变更一览表(与原设计工程量和造价比较) 五、设计体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质量监督概况 二、建设程序的监督情况 三、试验室的认证情况 四、监理人员的检查情况 五、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情况 1、检查项目及结果 2、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 3、对各合同段工程质量的意见 六、交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意见 七、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规定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 第七条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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