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六大区别

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六大区别
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六大区别

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六大区别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分为普通专利和国防专利两大类。国防类专利是专利的一种,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除此之外的专利均为普通类专利。具体而言,两者具有六大显著区别。

一是申请类型不同。国防类专利只对发明进行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能申请国防类专利;普通类专利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保护范围和种类更全面。

二是审查机构不同。国防类专利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最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证书;普通类专利直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并授予专利证书。

三是申请条件不同。申请普通类专利的发明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不得涉及国防秘密;申请国防类专利的发明恰恰相反,不仅要求具备“三性”,还要求涉及国防利益且具有保密要求,但绝密级发明不得申请国防类专利。

四是审查周期不同。普通类专利审查机制比较灵活,审查周期通常为 2.5年左右,并可以申请办理优先审查,最

快1年内即可授权;国防类专利不能办理优先审查,审查周期一般长达3年以上。

五是专利官费不同。普通类专利支持“大众创新”,出台有专利费用减缓政策,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最多可减缓85%;国防类专利不能办理费用减缓,专利费用缴纳金额较大。

六是转化程度不同。普通类专利配套政策健全,转移转化渠道顺畅,经济价值效益明显;国防类专利解密程序繁琐,解密难度极大,转移机制欠缺,转化程度较低,“专利沉睡”现象普遍。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近些年,国际专利保护水平不断提高,我国专利保护力度也在加大。下文是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

服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 第二章专利管理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第九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或者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设立企业时,自行或者委托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展专利检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不提交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立项、认定或者授奖: 一申请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二申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三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第十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提高员工的荣誉感与归属感,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规则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利用以及知识产权奖酬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奖惩等活动贯穿于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方针、知识产权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由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基本职责:(一)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规范,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二)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三)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权的维护、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合同备案、知识产权权质押、知识产权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知识产权纠纷等知识产权事务; (四)收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文献,建立适合本单位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咨询服务; (五)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知识产权奖惩。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由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于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奖酬及知识产权工作事务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六条本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知识产权产权的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职权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知识产权权人,在知识产权注册申请文件中标明发明人或者创作人。 第八条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十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对于不适用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将其纳入本单位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备案,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应适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适宜申请知识产权的应进行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知识产权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十二条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本单位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知识产权申请权和知识产权权。需要本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单位审查确定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第十三条需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项目,本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本单位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应就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和论证。 本单位与外方签订涉及知识产权或将来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知识产权事宜或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宜作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应对本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依法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其他纠纷的,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知识产权定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单位知识产权权益涉及海关保护时,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权海关保护备案。

国防专利条例

国防专利条例 【法规名称】国防专利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国防科技法 【颁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5.12.14 【实施日期】2005.12.14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做到既确保国防秘密又便利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专利局。国防专利申请,统一由国防科工委国防专利局(以下简称国防专利局)受理和审查;经国防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中国专利局授予国防专利权。 第四条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国防专利局受理的国防专利申请,在受理、审查、复审、授权、转让、实施、调处纠纷和诉讼的过程中,在未解密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在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国防专利局有权作出及时解密决定。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对其国防专利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请求解密。凡请求解密的,应当提出解密请求书送交国防专利局审查决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机关的意见的文件副本。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解密的决定在该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将该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 第七条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作出决定,通知国防专利局;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

国防专利申请流程

国防专利申请流程 国防专利一般是由国家级的技术人员操作发明,但并不是所有的国防专利都是国家人员发明的,当前我国正逐渐地呈现出多样化的国防专利申请方式。一起来看看国防专利申请流程。 国防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有关国防事项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属于特殊的专利权。同时,国防专利是国家专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国防知识产权状况的重要标志。 国防专利是国防科技技术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国防科工委成立后,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将国防科技的技术基础工作统一管理起来。经过二十年来的不懈努力,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情,制定了我国自己的军用标准,并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建立起使用、科研、生产统一的计量传递体系。 国防专利有效地保证了科研、试验、生产任务,为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确立了“一次成功、系统管理、预防为主”的现代质量观念,对军工科研生产单位进行了质量体系认证,实行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了军民品的质量,取得了良好的军事和经济效益,走出了一条自己发展的道路。

国防专利和普通专利的区别 国防专利整体申报的全程都是保密的而且必须要有具备国防专利申请资质的代理事务所来申报,并且专利申请成功以后也是保密状态是完全不对外公开的。 普通专利申请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一些,具备代理资质的代理事务所都可以进行申报,专利授权成功以后除保密专利外,其他专利信息都是面向社会大众所公开的。 国防专利申请流程 有关国防专利技术的研发需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发明及申请专利 国防专利申请流程一般为专利申请、专利受理、专利审查、专利授权到发证。申请专利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载有关专利申请的文件进一步填写上交,假如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的形式申请专利的话那么直接让代理机构一站式办理就可以了,不过需要注意订立号保密文件,给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国防专利的保护期限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国防专利权利主体

国防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标体系.

33 2014年第12期总第98期 w w w.m r s t a.c o m 逐个打分,这些指标经加权汇总后,形成对专利进行衡 量的一种标准化统一度量,即“专利价值度”。专利价值度用来衡量某项专利的“好”与“坏”,是否适宜进行转化,从最直观的意义上对专利价值进行度量。 一、法律价值度(LP 法律价值度 稳定性不可规避性依赖性 专利侵权可判定性有效期 法律价值度,是指从法律的角度来评价一项专利的价值。为了使得法律价值度的分析具有可操作性,将法律指标细分为5个二级指标,分别为稳定性、不可规避 性、依赖性、专利侵权可判定性、有效期。其中,由于稳定性的评价结果将直接说明待评专利在法律意义上能够存在的前景,专利稳定性的价值度较低表明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较大,因此,将稳定性指标作为参数因子,其他4个法律价值度支撑指标所具有权重各不相同。

(一各指标定义 稳定性,是指一项被授权的国防专利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被无效的可能性。 不可规避性,是指一项国防专利是否容易被他人进行规避设计,从而在不侵犯该项国防专利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达到与本专利相似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合适。 国防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标体系 王丽微,王瑞新,范强/中国兵器工业新技术推广研究所,北京100089 摘要:为保证国防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更为科学、合理,通过分析国防知识产权的特征,文章提出以法律、技术、军事和经济为指标,建立国防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标体系。 关键词:国防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G311;G3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772/j.issn.1673-6516.2014.12.013 国防知识产权,是指国防科研、生产、使用维修以及军民两用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创新成果,以及其他能够应用于武器装备和国防建设的发明创造。国防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主体除了由国家投资产生以外,还包括其他经济主体以及个人发明创造产生的能够应用于武器装备和国防建设的知识产权。 为更有效果分析国防知识产权特征,提出以法律、技术、军事和经济为指标建立国防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该体系可以划分为两层指标,第一层是从专利自身的角度,将指标分为法律、技术、军事和经济四个指标,第二层是从专利功能的角度,将第一层指标进行细化,分别分解为若干项支撑指标。由备选专家为第二层指标 图1国防专利价值度指标

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8日 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工商、新闻出版、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利工作的需要,保障开展专利保护所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单位、个人的申请或者委托,组织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术团体、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方面的技术、法律专家进行专利保护鉴定工作。单位、个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专利保护鉴定机构进行专利保护鉴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不得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专利管理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29033544.html,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国外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金扶持等优惠措施,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实施专利技术,进行专利技术的二次开发创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专利权人可以以其专利权作价投资入股或者质押贷款。 以专利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应当将合同报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九条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技术的主要转化实施者,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技术的主要转化实施者的奖励、报酬,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或者专利技术的主要转化实施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三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一千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低于六百元; (二)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千分之五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对主要转化实施者应当给予与其贡献相当的报酬; (三)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许可方应当在取得收益后三个月内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权转让的,在获得转让收益后三个月内应当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五)采用股份形式以专利技术入股实施转化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第十一条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在该专利产品或者在该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XXXXXX公司企业制度 XXX公司字xxx号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 规章制度 发行版本: 2008-12-26发布 2008-12-26实施

XXXX公司 前言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 本标准起草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批准人:XXX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目录 前言 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 、专利管理办法 3 、商标管理办法 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保密协议 6、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7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

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区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核、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三)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 (五)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全国首起国防专利泄密案宣判,这样做其实是泄露国家秘密……

全国首起国防专利泄密案宣判,这样做其实是泄露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无小事。此案告诉我们,每个公民和组织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我只是把自己的专利重新申请一次而已,为什么有罪 ?”2015年 12 月,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张平上诉。2016 年 4 月20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变轨的人生 张平 35 岁以前的人生可以说是顺风顺水,大学本科,学的是前沿的材料科学,毕业后进了一家国务院直属的科研事业单位。工作多年,科研成果不断,拿到高级工程师的职称,还当上了科长。张平性格木讷,在单位里不常说话,但因能力出众,仍然深受同事、领导的欣赏尊敬。 2005 年,张平所在的研究院进行了改制。事业正蒸蒸日上的张平觉得自己应该能有更好的前途,毅然放弃了金饭碗,离开了研究院。他的人生也从此改变。 因为不擅沟通,张平在离开研究院后换了几次工作,都不甚如意。2009 年,他终于在位于杭州的中国计量学院落了脚,受聘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张平没有教学经验,不能授课,在学院里做些简单的基础研究,收入并不高。 “在研究院的时候我负责了那么多专利项目,可以翻出来重新利用啊!”张平决定通过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来提高业绩收入。可是,那些他曾经申请的专利,并不是普通的专利。 国家专利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专利,申请领域相对宽松,初审后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另一种是国防专利,这种专利不为常人所知,是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确保国防秘密不被泄露的特殊专利。 我国的国防专利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1985年4月1日,首批国防专利的申请被受理。1990 年 7 月30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当时的国防科工委颁布实施《国防专利条例》,我国国防专利制度正式确立。2004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新《国防专利条例》,成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现阶段重要的专门法规。

国内外国防知识产权发展比较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29033544.html, 国内外国防知识产权发展比较研究 作者:常生艳王元崔晓峰 来源:《理论观察》2013年第07期 [摘要]论述了当前我国与国外相关机构在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现状、工作体系与权利归属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得出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制定对策建议。 [关键词]国防知识产权;现状;体系;归属 [中图分类号]E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7 — 0046 — 02 近年来,我国对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研究工作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相比,还存在有很多不足,本文对国内外该领域的现状与发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了解其发展的特点和差别,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明确界定或解释“国防知识产权”的定义,本文中出现的“国防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国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直接投入资金形成的并用于国防目的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投入产生并专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知识产权。 (一)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开始起步,《国防专利条例》的施行则标志着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本世纪以来,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的积极推动下,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配套的政策体系,明确了知识产权过程管理的环节和要求,使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法制环境得到了改善。在“十一五”期间,国防科工局组织开展了中外专利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了国防知识产权的信息检索、分析、发布以及在线培训等多种功能。同时,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逐步完善,定期报送、年度分析的信息报送机制基本形成,初步构建形成了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支撑体系,为这一领域的管理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国已初步形成国防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为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二)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军队和地方两部分来负责。其中军队系统的管理工作归总装备部负责,由设在总装备部的国防专利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并履行国防专利综合管理职责。2009年专门成立的国防专利审查中心,具体承担国防专利的审查工作。地方系

专利管理办法73881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形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加强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公司专利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公司专利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构筑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应用,制定笨制度。 第二条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事专利机制成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产品市场部、专利管理部、总裁共同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但是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专利体系建设之处,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专利管理及其他专利相关的各类制度建设,报总裁批准之后由专利管理部负责执行 第五条由专利管理部指定专人对公司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管理,专利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企业技术保密协议》。 第六条专利管理人员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的专利工作计划,并报“专利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七条有产品市场部负责公司内部的专利工作宣传及培训讲座,专利管理部予以协助。 第八条由总裁办负责申领各类专利政府资助金及优惠政策,由专利管理部协助 【机构职能及职责】

第九条专利管理部在知识产权的政策方针下,以服务xxxxxx公司为本质,以项目研发增值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向导,在公司的商业策略指引下,开展该部门的各类专利增值性服务和相关项目经营性工作。 第十条主要职能范围包括:项目的研发和创思;专利项目的申报;政府专利资助金的申领;专利资产的综合评估与认定;与专利局及专业代理机构的沟通;本部门其他已获专利技术的维权;专利技术的组织开发和系统内专利应用上的产品实施;专利库的建立及各项专利项目商务体系的形成和建立;专利项目的授权与商业合作的咨询受理与商务接洽;专利新项目的可行性研讨、立项、申报、商业模式的构成及商业计划书的初拟、可转化专利核心项目中新商业利润公司组建前期筹备及综合评估; 新专利项目资金及商业化必须的前期包装及项目推广。 【管理工作规范】 【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员工提交的专利申请有产品市场部和专利管理部共同评定技术创新性。 第十二条对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由“专利管理部”通过对比文献的探索调研、分析评价后报公司决策机构审定。 第十三条任何人或部门不得在申请专利之前惊醒有关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会导致发明创造公开丧失新颖性活动。 第十四条申请决定作出后,有关人员或部门准备好专利申请技术资料,又“专利管理部”同意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五条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与专利代理人员进行专利技术文档的沟通,以产品市场部为核心,与专利管理部一起,共同负责商务合作洽谈。

国防专利条例

国防专利条例 来源:作者:时间:2009-07-13 10:59:52 【颁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5.12.14 【实施日期】2005.12.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做到既确保国防秘密又便利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专利局。国防专利申请,统一由国防科工委国防专利局(以下简称国防专利局)受理和审查;经国防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中国专利局授予国防专利权。 第四条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国防专利局受理的国防专利申请,在受理、审查、复审、授权、转让、实施、调处纠纷和诉讼的过程中,在未解密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在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国防专利局有权作出及时解密决定。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对其国防专利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请求解密。凡请求解密的,应当提出解密请求书送交国防专利局审查决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机关的意见的文件副本。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解密的决定在该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将该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

第七条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作出决定,通知国防专利局;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国防专利局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八条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中国公民转让。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必须经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必须经国防专利局批准。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必须向国防专利局提出转让请求书,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九条禁止向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首先向国防专利局申请国防专利,然后向国防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书,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侵权 第十一条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局规定的要求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 第十二条国防专利局定期派人到中国专利局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在取得中国专利局同意后抽出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防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知识产权界的甲乙丙丁

知识产权界的甲乙丙丁 靠知识产权吃饭的人里,有这么四方,比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少了两方。 甲方是需求方,乙方是服务方,丙方是裁判方,丁方是关联方,想想都觉得很有意思,任何行业都自然而然地根据产业分工形成上下游紧密合作的关系,知识产权也不例外。 狭义的,甲方是企业界,乙方是服务界,丙方是行政界,丁方是学术界。 广义的,甲方是企业、科研院所,或者民间发明人,是产生知识产权和应用知识产权的,以企业为主,科研院所其次。 乙方是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数据库服务商、运营与管理咨询,原则上公证处也应该算是乙方,是为甲方服务的,还有调查公司。以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为主,但各种数据库的销售也越来越火爆,目前知识产权运营也开始起步。 丙方是政府部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各法院、行政处理机构,还有仲裁委。 丁方是学术界、媒体广告、金融保险投资、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公司,以学术界为主,金融类其次。 我这里写的甲乙丙丁,主要指的是个人,有的时候指的是组织。 一、甲方

签合同的时候,出钱的是甲方,排在合同前面,甲方要求乙方做这做那,付钱给乙方。甲方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真正需要利用知识产权的一方。但搞笑的是,除了少数大企业以外,大部分甲方都属于四方中最不懂知识产权的一方,最无知的一方。再强调一遍,华为中兴富士康完全不能代表中国的知识产权水平,就好像美国最穷的那个人只剩一条裤衩,那不能代表美国人都很穷。 甲方的代表是知识产权经理人,虽然甲方一般是四方中最不懂知识产权的,但甲方中最顶尖的人才是四方中水平最高的。因为,知识产权这东西,是做出来的,不是嘴皮子说出来和笔头子写出来的。知识产权的本质,在于为企业盈利保驾护航,所以乙方丙方和丁方,本质上不过是知识产权的皮毛而已,研究来研究去,都是甲方剩下的二手信息。可惜,甲方中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却并不是企业的主人,而且永远也做不成主人。大企业吧,知识产权是个螺丝钉,发不出声音,起不到关键作用。小企业吧,搞什么知识产权,赚钱还来不及呢,老板不屌你,你毛用都没有。 甲方的代表人物: 甲方里,富士康和华为最有代表性。富士康虽然作为知识产权界的黄埔军校,但校规太严了,在军校内部的时候,谁都不敢出来发声,所以不容易被行业了解,一般是从富士康跳槽到其他甲方之后,才会大放异彩,成为行业著名人士。 富士康的第一牛人自然是周延鹏,可惜那都是n年前的事情了,周延鹏早就转到乙方和丁方去了,乙方指的是他搞了个威世博(世博集团),做专利运营,丁方指的是他跑到台湾的中央研究院去搞研究和运营去了,他也一直是台湾的政治大学的老师。甲方第一牛人,虽然周延鹏已经退出甲方多年,但如果不把他列为第一,预计没人敢做第一。 华为的顶级专家太多了,代表人物自然是宋柳平,作为甲方还能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的,好像是唯一的。一方面自然是宋博士水平高,另一方面华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公司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公司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公司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专利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专利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做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公司专利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内部事项注意保存 1 目的 为规范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利工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实施。 3 定义 3.1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因职务发明创造所申请的专利。 3.2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3.2.1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3.2.1.1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3.2.1.2 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

3.2.1.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 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2.2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情报或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 3.3 本办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4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奖或授权奖,是指在取得专利申请号或专利权后,公司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的奖励。 所称的专利实施酬金,是指根据专利在公司范围内实施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和效果,公司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许可实施酬金是指专利许可给第三方实施后,根据许可实施所获得的收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理报酬。 4 管理职责: 4.1 专利管理机构 4.1.1 公司成立专利管理办公室,挂靠技术研究中心,负责管理公司有关的专利事务。公司由一名领导主管专利工作;专利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技术研究中心领导兼任,配备专职专利工作者和兼职专利工作者。 4.1.2 公司各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负责人,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专利(知识产权)管理员,与公司专利管理办公室形成工作管理网络。专利(知识产权)管理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理工科)学历、两年以上技术工作经验。 4.2 管理部门职责 4.2.1 公司主管领导

国防专利申请的规定

国防专利申请的规定 国防专利涉及到了国家的安全利益,在相关的专利申请上也具有相对的特殊性。但是怎么才能申请有关的国防专利呢? 一、受理机构 由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而不是直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受理和审查。 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二)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三)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三、所需文件

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机构规定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者经过机要通信以及其他保密方式传交国防专利机构,不得按普通函件邮寄。 国防专利机构收到国防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通过机要通信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四、修改申请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国防专利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国防专利申请进行修改、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国防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防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其国防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对其国防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国防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国防专利申请进行修改、补正后,国防专利机构认为仍然不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将予以驳回。 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国防专利的申请规定,本文从受理机构。申请条件、所需文件以及修改申请四个方面对此做了详细的介绍,发明人需要根据这些规定来进行国防专利的申请,才能合法有效。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3日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200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专利权,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协助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科技、财政、工商、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市(行署)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建立专利保护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29033544.html,

第七条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 第八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向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扶持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支持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技术方案负有保密义务。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凡由政府有关部门资助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中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项目,承诺申请专利的义务,项目取得成果后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专利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法定机构专利检索内容的报告: (一)申报应用技术的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立项; (二)国家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出口专利项目; (三)申报省、市(行署)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四)申报省、市(行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时,申报前不能明确该项目的专利权法律状态的。 以专利技术作为投资申办企业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权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还应当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二条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第十三条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合并、分立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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