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后勤、饮食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明确财务管理权限和职责,实现后勤实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结合学院后勤饮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心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学院党委制定的后勤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后勤保障与自主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学院和后勤的关系,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通过科学有效的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为实现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维护中心内部经济秩序,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明确完善内部经济责任。

第二条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如实反映各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维护各实体的合法权益;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进行成本核算;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各实体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中心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为广大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充分利用中心的各项资源,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参与中心重大财务事项的研究决策;监督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三条中心财务管理的形式和方法:中心财务实行“集中管理,部门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中心下属各实体(或部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额上交、超收分成的企业化管理形式。中心财务科是中心财务管理部门,受中心总经理领导,负责中心及下属各实体(或部门)的财务核算;制定中心的财务规章制度;资金、资产、成本管理等工作。中心内部不得设置与之重叠的财务机构。

第四条中心财务科接受学院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学院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中心财务人员定期编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月报于次月5日、年报及合并会计报表于次年元月15日前报送有关领导及院财务处。

第二章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中心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和各种存款的支出必须依据合法的凭据,并经部门负责人、中心总经理审批后才能办理。

第六条现金管理要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管

理。为保证资金安全,中心库存备用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并自觉接受院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对需要现金周转的部门(如庐山培训中心、濂溪宾馆),库存现金均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七条实行印鉴分管使用制度。即财务各种结算凭证由出纳保管,会计私章由本人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不在岗时,由其委托他人妥善保管。建立健全支票购买、领用、核销制度。银行对帐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由支票签发人以外人员进行。出纳员不得监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登记工作,不得保管会计凭证。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经济往来业务,原则上都必须办理银行转帐结算。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做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合理配置各类资产,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有标准、使用保管有专人、变动有手续。

第九条中心购置物资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应由当事人写出损坏、丢失报告,说明损坏或丢失原因,管理使用该资产的实体(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心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未办理报废手续而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的必须追究相关实体(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固定资产折旧的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事业单位要做好财务管理。本文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篇1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对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四条严格财务管理,各种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由各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方可支付、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项支出严格按标准使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条严禁公款私存或公私不分,不得挪用公款、罚没款及其他资金,特殊情况必需借公款时由领导批准;借支范围不得超过个人的月工资标准。 第六条其他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必须实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统一收据、票据,不得使用普通收据;对统一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随便转借外单位和个人。对所收各 项费用,全额上交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条干部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均按有关文件执行。 会计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协助主管领导提出各项开支的计划和安排,以及节约资金的办法。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各类账目和资金收支票据。 三、负责做好财务账目的日清月结工作,记账要清楚,票据要规范,报表要真实。 四、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相互制约监督,管好资金的使用。 五、协助主管领导安排好其他各项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做好预算外资金的入账、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做好主管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事项。

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人员岗位变动时,能明确区分责任人移交工作前后的责任,便于财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混乱、责任不清等现象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财务处及各单位财务人员。 第三条财务工作交接管理是对公司财务工作交接管理职责、管理要求、财务工作交接流程进行规范。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机关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负责指定财务工作交接的监交人。 第五条监交人对顺利交接负责。移交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接替人员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 第三章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打印出科目余额表签字确认;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四)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发票、其他会计资料、密码等内容。 第七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八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第九条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各单位出纳工作交接,由本单位主管会计进行监交,特殊情况由机关财务处指定监交人;各单位主管会计工作交接,由机关财务处指定监交人;机关财务处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 第十条财务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必须将全部财务工作情况向接

公司管理制度—施工企业项目部财务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项目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费用报销制度 1、报销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报销单据(发票)。 2、费用报销单填写及票据粘贴要求: 报销单据填写应力求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涂改;报销单据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报销单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并经部门领导批准;有实物的报销单据须由验收人验收后在发票背面签名确认,需入库的实物单据应附入库单。 3、差旅费报销具体要求参照总公司下发的关于《差旅费管理制度》。 4、办公费报销由综合办(材料部)负责统一采购报销。 5、业务招待费,单次3000元以下应事先报告请示项目部领导,经商务经理批准后方可招待,单次3000元以上招待费以上必须经商务经理同意后方能开支。 6、费用报销审批基本流程: 7、其他说明: 凡发生费用后取得报销单据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对审批手续齐全的报销单据应及时给予报销,对于不符合审批手续的报销单出纳有权拒绝报销,对审核人、审批人在资料不全、原始凭证不充分、项目不真实的情况下签名财务不予报销,并向报销人说明退回理由。 (二 )、材料、办公物资财务管理制度

1、材料采购人员按照工程部材料采购计划及时采购,所有采购的材料、物品必须附有正规发票(成批采购必须附发货清单),材料运费单独结算的必须附有正规运输发票,且必须附库管人员现场验收入库单,后交由财务会计审核,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批后,出纳才能支付、结算。对于暂时未取得发票或赊购的材料也应将材料入、出库单送交财务,由财务暂估入库挂账。但最终必须有供应商提供的正规发票才能列冲暂估入库材料。 2、发票说明: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应列明单位名称,写清材料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事项。同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所有发票不允许有涂改,特别是金额涂改的为无效发票,材料采购人员有权要求发票提供者重新开具。材料采购人员应在采购前向供应商声明,由其提供的发票被税务部门验证为假发票而对我项目部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3、库管人员对库存材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对发出材料负有监督责任。每天按照施工现场材料购进和耗用实际的数量,及时办理入、出库手续,并将入、出库单及时上交财务;同时根据入、出库单登记材料明细账簿;并坚持每周最少一次与财务账簿核对一次,每月末随同财务人员对库房全面盘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材料的入、出库真实、准确。 3、项目办采购或自有的办公物资、仪器设备由综合办归类建立登记清册。发出时由领用人签字负责保管,原领用人由于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对于物资、仪器正常合理耗用费用由项目部承担,由于个人原因丢失或损坏由个人赔偿。 (三)、机械设备财务管理制度 机械进场时,机械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机械管理规定建立机械设备台账信息,详细记录、核对机械入场时间、机械型号、操作手(驾驶员)、按照先签订租赁合同后进场工作的原则执行,现场机械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对每台机械进行严格计时、考勤,按要求登记《机械设备工作记录》,并于每天下班后将台班记录及时上交财务。月底财务部统计、核实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并依据出租方提供的正规租赁发票,按财务管理要求办理支付、结算手续。临时租赁机械、设备同样严格执行签字程序,根据具体要求进行结算。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清单及程序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清单 ) 档案案卷目录明细见会计,会计档案(一资料当年会计二,) 明细清单附:共本((一)会计凭证) :明细清单册(附)(二会计帐薄共) :明细清单册(附(三)会计报表共) :明细清单册(附 (四)工资表共 ,收款收据登记簿三,发票付应特别注明:,对已开出至今仍未收到款项的发票及收款收据,在发票及收款收据登记簿中. ,领用承办人等开票日期,开票金额款单位, ,协议四,合同) 明细清单 (附:)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共份(一) 明细清单(附:与协作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共份二()) 明细清单附: 与公司注册劳务队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共份((三)) 明细清单附: 共份((四)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 明细清单附:五)其他协议(( 枚,五印章共枚:XXX单位财务专用章共其中枚XXX印鉴名章共) :明细清单份(附,财务法规,文件资料共六数据盘等资料会计软件,七, 密码会计软件密钥,八,) 明细清单附:九,债权债务各项明细的对账单及说明资料 () :明细清单附共份(十,重大财务事项说明书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十一):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承接单位移交单位(): 签字): 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 (签字接人承人移交 (签字): : 监交单位): 签字监交人(日月年 会计交接工作的具体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民[1989]综字2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9.01.21 【实施日期】1989.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民(1989)综字2号1989年1月21日) 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推动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方法》的原则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直属事业单位要本着促进事业发展,科学、合理地使用国家提供的各项资金,使其发挥最大效益为前提,同时进一步利用自身条件,开展多种服务和副业生产经营项目,

广开财源,组织收入,积聚资金。 三、直属事业单位应通过建立经济目标责任制,将各项收支任务落实到基层班组科室,并将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奖励职工的依据。 第二章预算管理一、直属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实行两级管理、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办法。部事业财务主管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中央级各项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办理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审批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决算并下拨经费;直属事业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有下属或附属单位的则为二级单位),负责编报本单位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和定期会计报表,并向部申请拨款。 二、直属事业单位中凡核拨经费实行与工作量挂钩的(如院校按在校学生人数和每个学生年费用标准、休养院按床位数和每个床位费用补助标准、报社按报纸发行份数和每份报纸补助标准核定),实行包干使用、年给结余留用的办法。凡尚无条件按工作量核拨经费或补助的,则只对按定额核定费用的部分实行包干使用。 三、直属事业单位专项拨款实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不实行预算包干,但结余留归单位继续使用,不得提作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四、直属事业单位举办有经济效益项目所需的周转金实行专项报批,约期归还。 五、直属事业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编制、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申请增编和追加经费预算的应报部主管部门审批。 六、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后的年末结余未拨款的部分,由部于下年度补拨;经费限额注销部

离岗离职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离岗离职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完善公司管理,规范工作交接流程,在发生人员变动时,保证工作的顺利衔接和持续稳定,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因员工离职或岗位调整而引起工作变动时,需要对原岗位的工作及相关事项、工具和资料进行工作交接。 3工作交接角色:工作移交至少涉及两方:移交方和接收方,在必要的时候,公司可安排第三方,即监交方对工作交接进展和质量进行监督和确认。 4工作交接内容及形式: 4.1事项交接:移交方以书面形式将所承担的工作的一部分或全部移交给接收方,包含 但不仅限于岗位职责、主要工作事项、业务流程、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进展情况、注意事项、心得总结等等。 附:《事项交接报告》 4.2实物交接:包括与交接岗位相关的所有纸质及电子档案、文件及相关资料,以及包 括办公工具在内的其它资产等,编制清单,并在移交后由接收方签字确认。 附:《实物交接清单》 4.3资源交接:包括与交接岗位工作相关的客户、供应商及厂家、关系单位、业务单位 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以实物或电子文档存在的工作成果等,编制清单,并在移交后由接收方签字确认。 附:《资源交接清单》 4.4财务审计:移交方必须经财务部门审计并确认所有经济账目结算清理完毕,并无相 关欠款。 4.5监督交接:副总或总经理助理进行工作交接时,由总经理监交,并对相关交接内容 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时,由分管领导监交,并对相关交接内容签字确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其他人员的工作交接视工作需要安排监交人员。 5工作交接期限: 离职交接:因员工离职发生的工作交接,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前需完成工作交接; 离岗交接:因员工岗位调整发生的工作交接,在发布岗位调整通知当天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6交接管理: 6.1交接原则: 6.1.1移交方必须根据公司要求,认真整理相关材料,不得有意隐藏、删除或破坏, 本着对企业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6.1.2接收方应积极推进工作交接进程,主动沟通,并有义务对工作交接所涉及的内 容进行确认;

工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务部工作职能 一、岗位设置:会计、出纳。 二、主要职能: 1、处理公司的各项工程核算、资金调度、费用间控、财务管理工作。 2、贯彻公司的财务制度,制定、监督落实各项财务计划。 3、协同业务部门管理往来账款。 4、协调当地工商税务机关关系。 5、按时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第二条岗位职责 一、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正确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2、按规定记账、算账、结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3、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控制好费用开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4、定期清查财产物资,查明有无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现象,及时进行处理,按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报废。 5、组织好凭证的传递程序,明确规定有关人员需办理的手续,及时

反映和监督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加强经营管理上的岗位责任制。 6、正确填制和严格审核会计凭证,为账簿记录提供可靠依据,及时、正确地登记各种账簿。 7、定期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款相符。 8、按期结账,以便提供为编制有关会计报表所需数字,保证报表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可比性。 9、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防止丢失毁损。 10、定期检查、分析经营情况,及时提出建议,使会计工作同其他经济管理工作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经济管理工作的任务。 二、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我国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管理好货币资金。 2、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现金的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把握好账户余额避免空投。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保管好库存现金,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不得坐支和挪用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金库密码要保密,金库钥匙不得转交他人。 4、妥善保管好印章,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印章,不得一人保管支票所用印章。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支票上必须写明收款单位、支票用途、规定的限额和签发日期。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规范好公司会计工作的交接,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会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使用总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章办理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2、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会计软件的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其有关资料、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三章移交、监交及移交清册 第五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本公司财务经理监交;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总部财务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否则,不允许交接。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应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编制银行存款应当如不一致,、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3. 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第七条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八条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九条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税务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 法》,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东胜区国税局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东胜区国税局办公室负责我局的财务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财务部门内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 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年初应根据局的职责、工作任务和财力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即单位预算。 第六条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预算单位划分的原则,我局为基层预算单位,办公室下设的财务室为报账单位。 第七条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一款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要精打细算,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落到实处。 第二款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全面、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编制预算要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保证人

员经费和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开支。 第八条预算编制程序 财务部门是经费预算的编制单位,在每年七月进行下年度一上预算时由财务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后,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一上预算;本年末二上预算再次确认预算,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最终确认下年预算,财务人员上报二上预算,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办公室执行,第九条预算的编制办法。 预算必须详实、具体,有操作性,涉及到上级部门的总预算,必须列出具体项目,逐项预算。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我局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上级预算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一款上级预算中央财政拨款管理 上级预算中央财政拨款是我局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要按时确认经费是否到账,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款地方财政拨款的管理 地方财政拨款是我局经费的又一主要来源,用于弥补每月中央财政拨款不足支付我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各项支出。要按时请领经费,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三款其他收入的管理

财务人员交接制度附带财务人员交接清单精编

财务人员交接制度附带财务人员交接清单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财务人员交接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 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组织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二、移交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活动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 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 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 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印章、现金、有价、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移动存储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 的,财务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6.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 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规划项目工程财务管理方案办法

一、目的: ⒈加强计划执行管理,定期上报投资项目进度、资金到位情况及资金使用计划,提升管理效率。 2,加强资金支出管理,规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额90%,竣工审计前不得支付尾款;日常支出执行会签审批制度。 3,加强财务报告管理,做到政策口径统一、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齐全、编列报送及时。 4,加强财务风险控制,规范支出凭证,严禁帐外帐和小金库,杜绝挪用、截留、坐支等现象 5,加强监督和奖惩,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会计核算不规范、违规调整项目计划的财务活动,责成限期整改;对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和浪费的追究责任。为加强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该类业务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的职权 一.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如实反映项目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会计人员必须遵照《会计法》, 执行具体会计制度规定, 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对项目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为项目的经营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 1.认真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及时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

变化。 2.准确计算各项收入、支出、成本、费用和财务成果。 3.按期核对帐目,核实库存,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保证会计数字真实可靠。 4.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管理机关提出报告,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 (二)加强会计监督, 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 监督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1.对以下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1)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去向是否执行计划; (2)各项收入的取得是否合理; (3)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开支标准; (4)提取各项基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财政上缴任务是否及时完成; 2、坚决制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同一切贪污、盗窃和浪费国家财产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三)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贯彻节约的原则,力求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果。 二.会计人员的主要权限 (一)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和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瞒报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必须坚决制止,拒绝执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证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会计岗位人员交接事宜。 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或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委派人员监交。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移交由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第五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单位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该单位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工作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八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交接 第九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试算平衡,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并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或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条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应按移交清册上的内容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确认。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和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盘存报告进行点交,账款必须相符。如出现不相符,移交工作必须暂停,由移交人员查清原因后再行移交。移交人员应对出现的账款不符承担相应责任。 2.会计人员在任期间开设银行账户的批准文件,所开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银行背书、印鉴、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未达账项说明。银行日记账的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银行余

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省直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08]3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07]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省卫生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含财务隶属关系在省卫生厅的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第三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预算是医疗机构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 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对计划年度内单位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所作的预计,是计划年度内各项事业发

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在财务收支上的具体反映,是财务活动的基本依据。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医疗机构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归口管理和统一性原则;要优先确保重点支出,妥善安排其他支出;各项支出均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保证预算的完整统一,医院所有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在预算外另设收支项目。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预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医院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编制。 (一)医疗机构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财政补助收入数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对医疗收入、药品收入预算的编制,要认真考虑当年可能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门诊和病房工作量的变化,计划全年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按照每门诊人次和出院平均收费水平进行测算,对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可根据以前年度的此项收入完成 情况,结合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服务项目分别测算后填列。 (二)医疗机构支出预算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和财政专项支出。各项支出具体项目,属于人员支出的,应按有关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编列;属于公用支出的,有支出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制。 (三)医疗机构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等,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提取比例编制预算。 第八条预算编报与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医疗机构编制的预算必须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 (二)医疗机构按照预算申报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审计监督规定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审计监督规定制度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保证离职时保密信息、工资资料、物料用品的顺利移交,确保会计核算与财务控制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规定,接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财务中心内部调动和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的离职人员,包括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主动提出辞职、公司劝退或辞退、试用期内离职、合同期满不续签财务人员等。 第一条为了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提出申请,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否则行政人事部不得给予工资福利结算。 第二条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监察审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一)出纳交接,由资金部经理与财务负责人共同监交; (二)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负责人监交; (三)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分管领导和负责监交。 第三条财会部门负责人调动或离职时,审计检查内容如下: (一)月度、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及其实施跟踪情况; (二)公司文件、内部财务文件、财务及统计报表、分析资料、银

行税收工商等相关政策文件; (三)重大和关键财务收支业务; (四)工商税务银行等重要外联络单位的交接,包括:地址、主办人员联络电话情况等,如有必要需对重要的外联关系进行引见。 (五)其他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按以下交接工作进行审计: (一)处理未完业务事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并将负责管理的会计凭证按时间和号码顺序清理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列明相应科目的余额,存在遗留的事项应附说明。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会计资料,对未了事项出具书面移交说明,并注明事项发生的原委,经领导批准,可留给下任会计处理。 (三)编制移交清册,逐项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管理(统计)台账、报表、分析资料、专用印章、发票、 收据、财务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以及会计软件、密码、数据磁盘等物品。 第五条出纳人员调离本岗位时,应按以下交接事项办理: (一)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种票据、收据和银行存款、取款单据、汇款凭单、印鉴公章以及现金银行日记账 簿、银行对账单、支票登记册、支票存根、网银软件、操作流程、

公司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公司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管好用好资金。配合《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所有工程项目实施项目立项审批制。工程项目由项目组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董事长审批,必要时召开公司扩大会议审议,董事长审批通过。并将立项审批后的项目相关资料报公司相关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在公司领导下及与工程部的配合下,开展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工作,参与工程项目合同洽谈,并配合跟踪审计单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等工作 ※跟踪审计单位,指独立第三方,如工程造价公司※ 第三条公司工程项目从工程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所发生经济活动纳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范围,并按程序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凡本办法未涵盖的财务收支事项,按《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财务管理制

度执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管理 第五条公司工程项目项目组组织各专业组人员负责编制工程项目预算和资金预算,由项目组提报,公司审计部门审核,并经公司财务部复核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六条如项目变更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预算变化时,项目组专业组负责项目预算调整的编制和资金预算调整的编制,由项目组提报,公司审计部门审核,经公司财务部复核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七条项目预算、资金预算和预算调整、资金预算调整审批后,项目组负责落实,财务部按预算进度执行,并加强预算管理控制。 ※项目立项时应提交项目立项的可行性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一,项目提出的背景,承接投资的必要性和产生的经济效益;二,项目预算及资金预算;三,设计方案及人力物力需求等(确定预算的目标、标准和程序)※ 第三章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财务部在公司领导下及与项目组配合下,必须严把资金审核关,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管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二)工程项目资金纳入公司资金统一管理,对批准执行

前后任会计工作交接的内容、环节和

前后任会计工作交接的内容、环节和 注意事项 财务人员工作由于调岗等原因,经常会进行工作交接,交接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对身处公司要害部门的财务部来说,自然是非常重要,但是怎样才能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工作中都有哪些注意要点呢,结合自己对工作的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展开说明。 一、交接的内容(分以下4个方面) 1、物品交接(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审计报告等) 2、工作流程交接(如每月的期末结账操作指南,每月的主要工作事项,信息系统使用指南,日常业务处理流程等) 3、重要事项的交接(如一些业务处理的关键点,近期的重大财务事项等) 4、待办事项交接(近期解决的一些重要事项) 二、交接的环节 1、物品交接这个环节,最好办理,只要日常用心,把需要交接的资料整理好,就可以顺利办理。这个环节是交接工作的必须过程。 2、工作流程交接。这个过程在交接过程中大部分单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过程是前任财务人员在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总结,属于个人的工作劳动成果,如果愿意分享的话,对后任开展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交接的过程,也最能看出前任的工作情况。 比如信息系统使用操作指南,公司业务核算的特殊要求,公司财务分析的关键点,这些是后任人员工作快速进入角色的关键因素。 3、重要事项的详细说明 这里面包含一些公司的重大事项和一些具体情况的说明,由于事项重大,因此单独进行说明。例如账务资料的详细交接,部分情况无法体现在书面文件里,只能通过一种口头的方式进行告知等,如应收账款-某客户,此款项为虚账

户,为**原因引起的,其他应收款-张三等,此款项金额引起原因,其他应付款-B公司,其款项原因,是有什么事由引起的,怎样处理等,这些详细点说,就是各账户余额的详细情况说明,此事项一般在工作交接书中不进行体现,但却是后任财务人员需要了解的东西,不了解这些,就会在后期的账务处理中处于被动,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才能搞清楚具体的原因。这些形成的原因,大都是由于账务处理不规范或处于某种特殊考虑所引起的,有些可以通过后期解决,有些则很难处理,导致一直挂账,无法调整。 4、待办事项交接 如近期需要在10号以前进行税务所申报,需要在**号之前对外公布公司季度报表等,这些都应该有详细的说明,才能有效保证前后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三、接收人的接收 接收人的接收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前任的工作很到位的话,你所处的这个岗位可以了解很多东西,如果没有,则需要按照上面的思路进行思考,像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一样,和前任财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 同时,结合工作经验和对行业的了解,准备咨询清单,向前任进行进行充分的咨询。 四、小结 财务工作交接,越是对于基层的财务人员,交接工作流程这个环节越重要,没有完善的交接,后任人员在此岗位一般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才能胜任。 当然,如果一个公司有较完善的岗位工作流程,则实施起来,容易的多了。 建立完善的财务工作岗位流程,可以有效地规避人员的变动给财务工作带来的被动。 以上是财务工作交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关键点,认识到交接中的关键点,对业务的开展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公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公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公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和直属事业单位,下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 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XX〕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结合市直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直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所属教育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 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按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有效安全。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 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 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管理体制要求,学校的财务收支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统一 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校办产业、服务活动等项 目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学校一般设立会计、出纳两个财务专业岗位。必须选择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

识,爱岗敬业,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为 保证财务专业人员素质,各单位财务专业人员的配备、更换必须按 规定上报市教育局计财处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学校不得擅自任免 财务专业人员。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 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 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 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 予以纠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建立健全财会人员考核奖励制度,按照考核办法,每年组 织一次财会人员的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 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市教育局计财处负责对学校的财务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和真实性的原则。 第十条中小学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布置口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 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 力可能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核定后,学校财务活动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可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四章收入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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