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

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

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

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

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

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

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

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

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听取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工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规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运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和推广安

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并持续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严格监督和考核。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

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

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

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重大

问题;

(四)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和安全评

估;

(三)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

检测、检验、检查;

(四)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

(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控制制度;

(八)危险源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危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

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标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管理

措施: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安排专门人员实施管

控;

(二)配置必要的检测监控、预警预报装置,对运行

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四)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公告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物品充装和接卸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等危

险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现场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人员,以及离岗后重新上岗、换岗和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液氨制冷、粉尘涉

爆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管道输送等建设项目应当符

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及安全

距离要求。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

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

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

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制度。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车站(含轨道交通、铁路)、码头、

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

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点)、网吧

等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物的主体和承重结

构;

(二)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

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

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等应急设施,了

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

数;

(七)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及其

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的外部安全

防护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山体滑坡可能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五)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不安全距离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危及安全的区域。

对已有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设施设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迁出、转产、关闭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点)所有者、管理者、经营

者应当确保旅游设施、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

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旅游安全

监测、预警、应急和游人疏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

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检测,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有效。

第二十九条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按规定报

经批准,举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采取控制

和疏散措施,保证活动场所、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公共设施、人流干道、消防通道、输配电房、化粪池、电梯等

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和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

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发出警示,并立即处理;对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应急演练。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

业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应急措施;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

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

从安全生产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

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

理能力;

(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劳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自救器材,或者以货币等形式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

品;

(二)因从业人员的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或者因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因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者

解除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三)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

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

障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

(三)定期研究、分析、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巡查、督查、约谈、事故隐

患挂牌督办、联席会议等制度;

(六)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志标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

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二)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统计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三)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五)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督检查,按

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

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

(三)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四)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

生产决定;

(三)对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八条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每年至

少开展1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

安全风险的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第三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实行

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惩戒制度、违法公示制

度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

信用记录不良或者安全风险高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

督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四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

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与生产经营单位互联互通

的隐患排查治理网络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

机构不得转借、出租、出让其资质,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其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培训和管理等服务的机构、

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有关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技术报告

或者服务成果、伪造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

服务;

(二)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

阻挠。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

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

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指挥机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

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建立专职或者兼

职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可以委托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

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

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

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迟报、

谎报、瞒报。

第四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

用,由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按照责任划分承担份额。

第四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责令其停产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验收合格后不得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

(三)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造成严

重后果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

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取、

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

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违反本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

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

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培训和管理等服务的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吊

销或者提请资质颁发部门吊销其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

法机构实施。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

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是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通过的省级地方法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的。 目录 编辑本段法规信息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6-07-19 【实施时间】2006-09-01 【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 【标题】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编辑本段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人安全生产协议书范本

编号: 工 人 安 全 生 产 协 议 书 姓名: 工种: 所属队伍: 签订日期:年月日

工人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标化管理,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卫生等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标准、规范、法规、规程及项目部的规章制度,确保南宁市河道治理市政项目创市级文明工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安全协议,共同遵守本安全协议各项条款。 一、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大小事故的发生,隐患整改率必须达到100%; 2、必须达到各项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3、不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 4、争创南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负责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为有行使经济赔偿和辞退的权利。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工序质量操作程序,确保当天工完场清,责任区材料堆放整齐、环境安全整洁。 2、严格执行项目部所指定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有权拒绝

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不发生人身伤亡、机械、火灾事故。 3、承担如下责任。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由于违章或操作不善而发生的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性事故的责任。 三、具体要求 1、遵守工作时间,有事请假,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积极性高,奉公守法,能吃苦耐劳。 3、努力学习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精通安全技术操作要求,熟悉项目部规章制度、管理标准。 4、坚决制止违章作业,按章办事,不徇私情。遇险情要停止作业,立即报告。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不擅自拆改任何安全技术设施。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7、不擅自开动他人使用的施工机械、机电设备。 8、认真执行成品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污染成品。 9、讲究卫生,严禁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 10、宿舍内要保持整洁、有序。生活区周围应保持卫生。污物和污水、生活垃圾要集中堆放及时清理。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及所有电力加热器。禁止私拉

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协议。 二、乙方(外来施工单位)必须由甲方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进行有效资格审查,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具备法人资质、不具备施工资格的单位,不得进入厂区进行施工作业。 三、乙方进入厂区施工前必须接受厂级安全教育,由甲方主管部门负责,并填报外来施工人员登记表。 四、乙方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及执证上岗制度,制定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定期安全检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证件在有效期内。施工现场要有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上墙。 五、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外来施工单位管理规定》。 (一)安全防护措施 1、乙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施工现场

所有人员和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2、乙方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自开工之日起设置,同时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实需要拆除变动的,必须经甲方施工负责人和工程管理部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方能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造成的后果,均由该单位和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3、外来施工人员迸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特殊作业时 (如高空作业)应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带要有可靠拉结。禁止赤脚、赤膊、穿拖鞋等不安全行为。 4、施工中动火、动土、断路、登髙、吊装、设备内作业应按安全规程进行施工,并到安全生产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上述作业前乙方现场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设置安全监护人,否则禁止施工。 5、厂区内乙方用电需要接电气线路、移动电动工具(电焊机、砂轮机、无齿锯等)必须自配漏电保护器,并由甲方项目负责人协调办理《外来施工临时用电许可证》,由甲方电工负责提供电源(乙方自配电源箱),禁止乙方人员私自接电,如乙方私自接电拉线造成事故损失,由当事人及其所在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6、乙方所用电气、机械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否则电工有权拒绝接电;所用氧气瓶、乙烘瓶要经检验合格,安全附件齐全、可靠,同时应放置在远离作业现场的安全地带,随用随搬,严禁暴力搬运,否则甲方有权令其整改和处罚。

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书

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提髙全体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违章,杜绝事故,确保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共同遵守。 以贯彻落实党的两会精神,根据XX街道安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辖区安全工作管理,强化安全措施,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目标,预防和杜绝事故发生,明确安全责任,增强安全意识,以构建和谐社区为主体,确保社区平安祥和。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与辖区社会单位、物业以创建平安和谐社区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一条订立责任书双方: 公司所属部门(简称甲方),所属员工(简称乙方) 第二条:订立责任书目的: 经考评获得办事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办事处给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办事处给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各项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认真贯彻执行甲方制定的安全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防范,完善细节,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目标。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及时向乙方传达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文件精神; 2、甲方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Z并负责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张挂历针对性的安全宣传警示牌子,以提髙职工安全素质,增加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危险地段出入处(口)应设警示灯,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安全生产评比竞赛等活动,进行总结交流并奖优罚劣; 4、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应及时答复并限期解决; 5、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帮助乙方对做好新职工传、帮、带工作; 6、甲方应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保护水平,及时更新安全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安全事故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每天下班前做好安全检查,做到断水断电、关机锁橱;并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甲方。 遵守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劳动法》等法规,宣传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实际,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履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与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本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装备、

云南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云政发〔2008〕187号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xxxx\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2010年07月30日 17时29分 20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安全生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奖惩相结合。各级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七)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

安全生产协议书完整版

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张家港购物公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 2、施工单位: 3、工程地址: 4、工程范围和内容: 二、工程实施周期 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三、安全生产目标 在本工程实施周期内,杜绝出现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现场及施工条件、地下管线、地质勘察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2甲方有权对乙方是否落实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抽测检查,并有权责令乙方及时清除安全隐患点。

1.3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按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违约条款给予处罚。 1.4甲方全权委托本项目监理人,对实施周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使其相应的工作职责。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2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并报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确认,同时备案。 2.3乙方应根据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专职安全员,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组织和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2.4乙方应将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确保生产安全。 2.5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

网约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XXXXXXXXX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企业安全保障和抵御能力,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结合XXXXXXX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 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一)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领导组长,由副总经理任副领导组长。 (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网约车负责人组成。 (三)公司安全管理员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四)综合办公室为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 二、安全职责 (一)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人,全面负责本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改善规划,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支持安全部门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对失职者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罚。 5.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安全费用。 6.参加或组织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认真组织好各类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

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计划方案(全)

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 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 2018年9月20日

目录 一、指导思想 (1) 二、工作目标与主要容 (1) (一)工作目标 (1) (二)主要容 (2) 三、工作步骤 (3) (一)准备阶段(2018 年9 月) (3) (二)宣传培训阶段(2018 年10 月) (3)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8 年10月) (5) (四)自评与整改阶段(2018 年11 月) (5) (五)评审阶段(2018 年12 月) (5) (六)持续再提高阶段 (5) 四、实施措施 (6) 五、工作要求 (7)

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公司 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精神,按照黄冈市公路公路局的要求,决定在路桥公司开展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持久的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过程控制和全员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坚持抓基础、抓示、抓关键的原则,大力推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 二、工作目标与主要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本着“化整为零、分步实施、逐渐推进、整体提高”的原则,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

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 —3—

(完整版)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范本

编号: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范本 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填写说明 一、本协议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并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签订。 二、本协议的签约双方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约时若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 三、各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本协议基础上加以修订。 四、本协议所称安全投入费用及费用计算方法,请参阅国家及地方政府安全措施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使用管理办法》。 五、本协议中附表1 至附表22,以及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需要另行约定补充条款的其他附件,可作为协议的补充,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中若存在签约方无需填写的条款及附表时,可以删减或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条款的填写空格不够时,可以另附页说明。

《 《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按 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与范围: (三) 工程承包主要内容: 。 。 。 (四) 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结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 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 执行建设部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1999)等一系列标准规程; (二) 双方应共同组织建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 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 对乙方施工安全负有监督、指导、检查的责任,并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 制定考核办法,对乙方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及考核; (二) 甲方应当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外包工程具备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作业条件; (三) 在乙方安排生产任务时,应审核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乙方办理 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要有交底方和工作人员的签字; (四) 依据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在项目合同费用中已包括),甲方按专款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或者工 程单价中含有的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其内容包括: 项目,甲方应当明确 其金额或者比例为: ,并应当监督乙方将各项安全投入落实到位; (五)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 计分析与报告; (六) 甲方应对乙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乙方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七) 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于乙方的违章行为,甲方 有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 (八) 有权要求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施工人员限期退场;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35号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 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3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必须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的要求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 (一)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三同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尾矿库建设立项批文后,请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评价机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3.企业将安全预评价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4.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经有发证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企业方可组织施工建设;5.项目建成后,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6.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企业组织整改验收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7.整改完成后,写出整改报告,向有发证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8.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批准后,企业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

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86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准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直接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的,企业必须请安全评价机构以初步设计为依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再反馈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按照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修改初步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并在提交给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的安全专篇中详细说明修改的情况。 (三)企业在履行安全“三同时”的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和安全评价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四)末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就开始建设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申报企业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86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企业的申请书应严格按要求填写完整、不缺项,并加盖与申请取证单位名称一致的印章。 三、当前一些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现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不相符,滥采乱挖,给安全生产埋下了严重隐患。因此,中介机构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对生产现状与开采设计的吻合

安全生产协议书范本完整版本

城关槠榆树小区经济适用房A区2#楼工程 安全生产协议书 日期:年月日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乙方: 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分包公司负责人签字: 1、承包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2、工程项目期限 自年月日起开工至年月日完成 3、甲方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北京市和上级劳动保护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 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法规、条例、规定。 4、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5、施工前,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本工程的危险源及不利环境因素。乙方应根据 所承揽的分包项目工程确定危险源及不利环境因素,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报甲方备案。甲乙双方应对危险源及不利环境因素实施监控,确保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6、甲乙双方都应由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 职的安全干部。乙方应把安全组织机构表在开工一周内上报甲方项目部,乙方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并持证上岗。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核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7、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的所在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 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放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8、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 示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9、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 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的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期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主管防火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0、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 线和障碍物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课后测试及答案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二) ?倒计时:00分00秒 ? 1.课程学习 ? 2.课后测试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8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隐患整改治理进行跟踪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20 分) ? A 督办制度 ? B 督查制度 正确答案:A 多选题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20 分) A 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 B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C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设施、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D 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F 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协调; 正确答案:A B C D E F 判断题 ?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20 分) ?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0 分) ?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工人安全生产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工人安全生产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 _____ 月 ____ 日 甲方:乙方:施工人员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调动广大员工安全施工积极性和遏止事故发生,保障本项目部能持续、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安全协议: 一、乙方人员在甲方工地施工时,要严格遵守双方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工作服,穿工作鞋,禁止吸烟,禁止酒后作业,违反者每次罚款100 元。 2、必须执行交底中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未经交底禁止作业。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人员禁止操作,违反者每次罚款___ 元。 4、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5、禁止攀爬各类架子,跨越防护栏杆,穿行有禁行标志的出入口。 6、蹬高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违反者每次罚款______________ 元。 7、楼层上施工人员禁止向下投掷物品、抛撒材料和垃圾,违反者每次罚款________________ 元。 8、明火作业必须开具用火证,有防火措施。 9、禁止挪移、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警示、提示标牌。 10、非电工禁止动用配电线路和设施。 11、禁止私自拉设电线、电缆、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违反者每次罚款________________ 元。 12、禁止私自在建筑结构中居住和睡觉。 13、禁止容留外部人员留宿。 二、工人(乙方)到甲方工地还要接受甲方的入场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特殊作业人员应将证件交甲方审验。

工人安全生产协议书(最终完成版)

编号:_____________工人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调动广大员工安全施工积极性和遏止事故发生,保障本项目部能持续、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安全协议: 一、乙方人员在甲方工地施工时,要严格遵守双方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吸烟,禁止酒后作业,违反者每次罚款100元。 2、必须执行交底中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未经交底禁止作业。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人员禁止操作,违反者每次罚款200元。 4、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5、禁止攀爬各类架子,跨越防护栏杆,穿行有禁行标志的出入口。 6、蹬高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违反者每次罚款100元。 7、楼层上施工人员禁止向下投掷物品、抛撒材料和垃圾,违反者每次罚款100元。 8、明火作业必须开具用火证,有防火措施。 9、禁止挪移、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警示、提示标牌。 10、非电工禁止动用配电线路和设施。 11、禁止私自拉设电线、电缆、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违反者每次罚款100元。 12、禁止私自在建筑结构中居住和睡觉。 13、禁止容留外部人员留宿。 二、工人(乙方)到甲方工地还要接受甲方的入场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特殊作业人员应将证件交甲方审验。 三、甲方负责对作业人员工人(乙方)进行书面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乙方人员应在交底上签字并在作业中严格执行交底,此交底一式二份,交底人和作业人各留一份。 四、乙方人员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五、乙方人员在施工现场内因工受伤害时,必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接受甲方人员调查,24小时后补报,不予受理。在工地内外,非由项目部安排的作业,出现事故时,甲方不予受理。 六、乙方人员违反协议造成事故时,应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相应责任。负主要责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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