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哪些

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哪些
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哪些

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哪些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小编相信我国有些公民对于知识产权的种类应该还是比较

了解的吧,就拿大家比较熟知的一些驰名商标来说,现在一些比较著名的商标从根本意义上就代表了公司本身。商标被侵犯就属于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一种,而且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非常多,下面要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哪些?

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哪些?

中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商标法(1982年8月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颁发、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订,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过对第101条和第108条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条-97条,第88条第3、4款)

4、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过、1987年11月1日施行)经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30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施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发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订,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与4日发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后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过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4月22日通过,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20条)及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第225条)

1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过、1999年6月16日发布、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发布、施行)

1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5月20日发布、施行)

1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通过,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

月31日通过,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通过,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目前我国内地现行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甚至在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也有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条例。另外还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制定这些法规都是为了在各自的领域,防止知识产权被他人随意侵犯的。不过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就是,在没有依法申请专利权之前,是不受国家保护的。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师资格证考试】

2018最新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48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 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 等。 中国安全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8/29 2015/1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 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 国务院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知识产权学习心得

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班学习心得通过本次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课程之后,我觉得深有感触。在这之前的一年里,我时常对工作接触到的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事件有所思索,但对这类问题虽然自己内心有一些是非观念,但却是模糊的无法真正说出个所以然来。这次能有聆听专业人士授课解惑的机会,我感觉非常难得。 知识产权是人们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知识产权拥有水平和运用水平事关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的实际成效,是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适应知识、信息时代的战略举措。新一轮世界经济发展中,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是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和主要动力源,也是财富创造的主要源泉。在知识信息时代实现我们优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势在必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的核心环节。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是当今发达国家获取全球利益的主要途径。只有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突破国际技术壁垒和贸易壁垒,建立并完善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竞争中免受不公正待遇,才能充分享有全球一体化带来的益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抓手。知识产权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一个城市的发展活力关键在于知识产权的创新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必须坚持不懈地推进自主创新,必须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完善的信息平台和宽松的体制环境,必须营造以“四尊四创”为主题,激励发明创造、支持创新创业的城市文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加速经济转型、创新发展模式的现实要求。现在“科教兴国”早已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创新发展模式的主体战略,但是知识产权

水泥企业法律法规清单

水泥企业安全法律法规清单汇总 1.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6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8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7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8号) 2.国家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3号)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4号)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6号) 8)《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570号) 9)《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4号) 10)《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第394号) 1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6号) 1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1988第9号) 1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39号) 3.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18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98号) 4)《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6]24号) 5)《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6)《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92号) 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局[2011]36号) 8)《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3号) 1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1号) 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6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是国家的事业,为了保障这一事业,国家颁布并实施了多项教育法律法规,而这也成为了各地教师招聘考试的重要考点,因为只有了解了教育法律法规,教师们才有可能做到依法执教。通过对以往各地真题的分析,我们总结出了一些规律,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分类;二.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分类 1、颁布及施行时间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是(A)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间是(A) A 2006年 B 2000年 C 1996年 D 1986年 2、数字类考题 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年限是(D) A 6年 B 7年 C 8年 D 9年 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B)周岁的公民 A 16 B 18 C 14 D 20 3、权责类知识 某小学为追求升学率,将低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该小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C) A人格尊严 B隐私权 C受教育权 D身心健康权 某教学点张老师根据班级学生人数太少的情况,打破传统课堂讲授惯例,进行讨论式教学改革。张老师这样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他的(B) A科学研究权 B教育教学权 C管理学生权 D民主管理权 4、重点法条出处 为了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国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对此专设一章作了原则性规定的法律是(D) A《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下列法律法规中将教师视为专业人员的是(B)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公司内部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员是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的职位,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公司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清单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 一、国家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6.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二、国家规定 1.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2.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治理资格认证规定 3.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5.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7.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8.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10.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作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11.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规定 三、安全治理 1.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治理暂行办法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之“教育法律法规”精选试题

1、在我国教育史上,最早把小学教育规定为义务教育是在( )。 A.1904年 B.1922年 C.1949年 D.1986年 2、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 A.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B.教师的专业化尝试是从建立专门的师范培训机构开始的 C.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是在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确定的 D.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 )通过。 A.1985年 B.1993年

C.1995年 D.1999年 4、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法的国家是( )。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5、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是( )。 A.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B.提高人的道德素质 C.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D.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和精神支柱 [page]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 )管理。 A.教育部门 B.学校自己 C.地方人民政府 D.国务院行政部门 7、下列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说法,哪种是错误的(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C.学校不得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D.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任何学校倾斜。 8、“四有、两爱、两精神”的教育目的出自( )。 A.《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B.《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复习时要侧重时间、部门、法律责任和具体数字。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规概述 一、内涵:教育法规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共同目的,都决定与上层建筑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不同点:两者主体不一样,执行 方式不相同;法规效力比较强,政策适用比较广;法规 政策有区别,解决问题不一样 二、类型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 a、《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 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根本法也叫基本法 b、《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 的根本法、基本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规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殊法(适用范围) 三、体系结构(纵向结构) 宪法(根本大法、母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宪法、教 育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教育单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 年修订;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教 育法规(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河 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法规的层级

1、教育法规的纵向层级: a、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b、《教育法》:1995年由全国人大制定, 又称“教育母法”或“教育宪法” c、部门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 行法律 主要法律及时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通过的,2006年人大常委 会修订,地位稍高)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教 育法实际操作的主体,内容多;有细则、 条例、规定等 e、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 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省、直辖市、省 会、较大的市),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 f、教育行政规章:最低级别的法规 教育法规体系结构:“一最高,二基本, 三单项,四行政”(《宪法》是教育法 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教育基本法是《教 育法》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单行法律。国 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 2、横向结构: a、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 b、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1986年

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第一讲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 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 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知识产权管理岗位职责 一、知识产权经理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经理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知识产权管理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等)处理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如表9-1所示。 表9-1 知识产权经理岗位职责 二、知识产权管理师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管理师的主要职责在知识产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检索、专利申请、纠纷处理、知识产权培训与教育、与相关外部机构的联系工作。其具体职责如表9-2所示。

表9-2 知识产权管理师岗位职责 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知识产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专利申报资料准备、专利文献检索与开发等事务性工作, 不断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具体职责如表9-3所示。 表9-3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节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下面是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有效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4.明确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第2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 3.符合公司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符合国际交流、合作及国际惯例的共同准则。 5.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商业秘密、职务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产生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公司实施和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3.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规范汇编等。 4.技术秘密和商业经营秘密。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核心知识点

教育法规核心知识要点第一章 △1教育法规的特点:1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其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2教育法规的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保障作用。 √3教育法规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惯称“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有:1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教育行政规章。 △5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1995.3.18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教育行政规章可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7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颁布实施。 ☆8教育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组成: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行为准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9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3按法律后果: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 √10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法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 一、中国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成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筹备、酝酿,起始于70年代末期,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起步的。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是我国内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建立。随着1984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步形成。 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我国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属于国内法,另一部分是国际法,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以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建立的。 在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中,直接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条款主要有: 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等。 (二)知识产权法是民法法律部门中的一个法律制度 中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商标法(1982年8月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

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颁发、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订,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过对第101条和第108条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条-97条,第88条第3、4款) 4、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过、1987年11月1日施行)经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30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

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一)名词解释 1、治安管理主要是:必须通过现行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依靠各种先进设备与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泄漏、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滋扰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务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3、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又不造成应有的损害。) 4、防卫过当的定义: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7、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可见,紧急避险因具有合理性、正义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在于要控制损害的程度。 (二)保安员权限

知识产权法规整理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整理分类 为方便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我将相关法律法规真理如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综合类: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江苏省教师招聘考试《幼儿园教育理论基础知识》核心讲义(教育法律法规)-第1~2章【圣才出品】

教育法律法规 第1章教育法律基础 考点1 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 1.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 (2)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法规 (1)法规泛指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的总称。 (2)法规有时也特指某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3.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二、教育法规的特点

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1)各国的教育立法都是把本国的基本教育政策以及教育的各方面、各时期的重大政策,通过立法程序,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达到教育目的。 (2)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教育法规能保证教育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有效性。 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1)根据法律实施教育行政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后的产物。随着中世纪基督教会统治的全面崩溃,国家逐渐控制教育并用法律规定了教育制度。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形势发生很大变化,民主思想广泛传播,科技革命和经济竞争需要培养更多的人才,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1)19世纪六七十年代,美、英、法、日等国的教育法规,是根据当时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体现出迅速发展免费的、义务的初等教育的要求。 (2)进入20世纪后,由于科学技术的新发展,许多成文法如1944年英国《巴特勒法》写下了给所有人以中等教育的法律条文。尤其是当前已进入科学技术革命和信息化的新时代,经济竞争、科技竞争、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因此各国都在开展新的教育改革,制定新的教育法规,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3)总结 ①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 ②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 ③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

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法律有民法通则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刑法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规定,和商标法对商标进行保护,同时在专利法中对保护个人专利进行规定。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历三次修订,于2014年5月1日实施最新修订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比较全面地保护了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历三次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修订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专利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配套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历两次修订,于2010年4月1日实施最新修订版,正在进行相关修订过程中;最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修正)》等司法解释均在司法层面对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等做出了法治保护。《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经过两次修订,对计算机软件及先相关提供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品种进行立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促进知识产权向社会生产方面的转化提供了保障。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个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 1.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 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2.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3.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 权利。 4.《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 它具有最高效力。 5.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 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7.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 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9.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 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10.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 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 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 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14.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1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 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6.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 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17.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 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 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19.中等及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义务教育阶段)校长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20.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 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2.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 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23.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24.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6.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7.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 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29.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0.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3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 监护单独居住。 32.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 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3.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 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4.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 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35.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 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6.《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37.《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 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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