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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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便

利化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9]2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4

【实施日期】2009.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协调机制及工作职责

成立上海市贸易便利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市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口岸办、市金融办、市工商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门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委主任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市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一般性问题。工作小组由市商务委牵头,组长由市商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相关业务处长担任执行副组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工作小组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议事由三个层面组成:

(一)联席会议成员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联席会议成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选取一个专题进行重点研究。

(二)工作小组成员会议。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和职能,每月召开会议,通报贸易便利化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一般性问题。

(三)专项问题工作会议。对企业反映集中、涉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多的问题,工作小组及组成部门根据问题涉及的范围和紧迫性,及时召开专项问题工作会议,快速协调处理这类问题。

二、贸易便利化日常工作机制

(一)企业反映及要求的收集

1.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收到的企业反映;

2.各区县或行业协会在日常工作中收到的企业反映;

3.适时开辟网上工作专栏,接受进出口企业关于贸易便利化问题的反映;

4.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调研,专题征求企业反映。

(二)对企业反映的整理归类

由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对收集的贸易便利化问题及时进行分类,并在一周内明确协调处理的牵头部门。

(三)对企业反映的办理

1.涉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由各成员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由相关成员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协调办理;

3.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重大问题和需转报其他部门的问题,可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一)。

(四)及时反馈

1.向企业反馈。对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的贸易便利化问题,经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或牵头部门协调处理后,由负责协调处理的部门及时回复有关企业或行业协会,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市贸易便利化工作牵头部门。

2.向联席会议报告。对暂时未能解决的问题,由负责协调办理的牵头部门向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年终小结

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向进出口企业征询意见,对在贸易便利化工

作中成绩突出、反映良好的成员单位给予表彰。

三、逐步建立并完善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

贸易便利化工作要围绕“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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