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科生、专科(高职)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学生,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学生违纪处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思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校规校纪为准绳,使处分级别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同时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生违犯校规校纪,应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等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

(二)属恶意报复行为;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

(四)在校期间已受到过处分;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六)纠集、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

(七)涉外活动违纪;

(八)群体违纪的组织、策划者;

(九)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认定有自首情节;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三)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且属初犯;

(四)其他应予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享受学生贷款者,终止其贷款,并限期归还全部贷款。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贷款;

(二)受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不得被评选或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岗位;

(三)享受学生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

(四)受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毕业前未解除者,不授予相应的学位;

(五)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算,察看期满后可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处分不予解除。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无其它违纪行为,留校察看期满后自行解除留校察看期;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毕业当年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在校期间屡次违纪且已受到违纪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离开学校,经工作人员劝说,逾期仍拒不离校者,由宿舍管理部门、保卫部门会同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所在学院等其他部门强制执行。若对处分有异议的,在申诉期间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对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按裁定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为止。

第十四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被学院两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毕业生未办理离校手续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纪律处分。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暂未离校有违纪行为者,学校暂缓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将违纪行为通报用人单位;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类似条文给予处分,但必须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罢课、示威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造谣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出版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组织、参与邪教、非法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教唆、诱骗他人违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过失损坏公共设施、教学设备、公寓家具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对损坏公物程度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集会、报告、演出等集体活动或课堂、食堂、浴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不讲公德、不守纪律、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滋事扰乱秩序,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商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九)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带入公共场所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校园、教室、公寓等管理规定随意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商品广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在校园、教室、公寓等内乱涂、乱画、乱写、乱刻,破坏环境,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公开在校外发布、宣传、捏造破坏学校形象的言论,影响校园秩序,影响学校发展,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对非家庭经济贫困而恶意不缴纳学费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学校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含10学时,以下同);

(二)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两次或两次以上旷课且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七)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均按旷课6学时计算;

(八)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为严格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对违反学校考试管理的违纪、作弊行为者: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 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

2. 不按要求在指定的位臵入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3. 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4. 未将非考试用品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经监考人员指出仍不改正的;

5. 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的;

6. 其它考试违纪行为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核成绩记为作弊零分,并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字条等行为者;

2. 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者;

3. 闭卷考试时,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 利用各类工具存储、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5. 交卷时互相核对且涂改答案者;

6. 考试中互换试卷者;

7. 其它考试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考核成绩记为作弊零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在全国性或重大考试中作弊者;

2. 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者;

3. 组织作弊者;

4. 集体合谋作弊者;

5. 使用考试禁止使用的通讯设备者;

6. 其它作弊情节恶劣者。

第二十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正当防卫除外):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打人或有意动用器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策划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主谋、积极参与者及其他情节极为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一般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于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按有关规定,负担对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两次以上偷窃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加重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制作、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攻击、侵入国家等公共或个人计算机管理系统,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传播邪教思想、反动言论或淫秽内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使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IP地址或邮件地址,盗用他人账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六)利用网络捏造事实,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生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性骚扰或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窥视、滋扰、举止猥亵、语言下流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观看、播放、传阅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图书制品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校内书桌、公寓楼内厕所、水房墙壁等处涂写、刻画淫秽文字、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组织参与打麻将、赌博或提供打麻将、赌博器具、场地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现场观看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聚众赌博或多次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打麻将、赌博器具、场地或容留他人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由打麻将、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

1. 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撕剪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书刊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投放有毒、有害或其他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具体办法参照《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一)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烙铁、电吹风、电热毯、台灯等)或者私拉乱接电源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点燃蜡烛、焚烧物品,制造火源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于虽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违章大功率电器,却属购买者或旁观不及时制止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故意损毁学生公寓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因违反规定造成火险、火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留宿他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学生宿舍内豢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扰乱宿舍公共秩序,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违反作息制度,扰乱他人休息,不听从值班人员劝告,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九)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外长期住宿或者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分的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工作部(处)为学生违纪处分(除考试违纪、作弊之外)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学生涉及学籍、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给予学生的违纪处分必须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一)违纪处分应有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如果违纪者拒不写出书面检查,可根据事实、证据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

(四)处分建议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在被告知将被纪律处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逾期未提出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九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本人材料,将处分意见送校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本人材料,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本人材料,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复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生因考试作弊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由组织考试的单位提供处分材料,提出处分建议,并由组织考试的单位按相关处分的审批程序进行;

(五)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或其他处理以后,将查实情况以书面材料转到学生所属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六)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违纪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所属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七)给予研究生纪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校研究生部,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八)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处理;

(九)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保卫部门或派出所调查。保卫部门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调查结果书面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十)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牵头,召集学生所属学院的学生工作负责人,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学院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报处理;

(十一)特殊情况可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十二)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各单位上报的学生违纪处理意见书写格式应严格认真,统一规范。学生的处分决定书一律由学校统一按规定程序签发、印制。

第三十一条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除;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无法送达的,在校内予以公示。对于开除学籍处分的,在规定期限既无法送达,又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以一定方式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记

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况的学生违纪处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一)学生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积极改正,表现较好的;

(二)自受处分之日起,处分满一年后,最长不超过一年半,可申请解除处分,超过期限将不再受理;

(三)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本人材料及班级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审核,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律由学校统一按规定程序签发、印制,并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况的学生违纪处分,不予解除:

(一)凡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或流氓、盗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处分的;

(二)凡因考试作弊而受到违纪处分的;

(三)受处分后不足六个月就毕业离校的学生;

(四)凡解除处分后,又重新发生违纪行为者;

(五)因使用违章电器等重大危害公寓安全受到违纪处分的,原则上不予解除;毕业前确实表现良好的,可予以解除。

第五章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为防止和纠正不当的学校处理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请,学校应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如果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可以决定暂停执行,暂停执行时间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视申诉处理情况决定。

学生申诉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申诉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所涉及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涉及的“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讲课教案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校风建设,保证高质量外语 人才的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学生的任何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历史记载,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享有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依据轻重程度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处分的 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 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到期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第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 (二)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有数种违纪行为的; (四)受处分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 (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 (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 (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 集有关证据的。 第九条学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转交国家机关处理。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行政等部门处罚的,学校均应给予校纪处分: (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学校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者,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以后,学校将视其有无违法犯 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06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

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海大学字[200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

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1.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 改正的,无故晚归3次以上(含3次)或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3.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擅自离校1天(或累计旷课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擅自连续2天(或累计旷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连续离校3天(或累计旷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连续离校4天(或累计旷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连续离校5天(或累计旷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累计3次迟到按1次旷课计算。 6.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 分; 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火各种电热器(如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请假报告制度 1.请假1天以内者(含1天)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3天以内者(含3天)由系主任批准 3.请假4天道7天者,经辅导员同意,由学生处长批准 4.请假7天(不含7天)以上者由主管学生院长批准 5.事假;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 者,应提交证明,准假全同病假。 6.准假后,学生要到辅导员,舍务登记备案,假满后应立即销假, 假满后仍不能参加学习者,须按上述规定续假。 7.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1/3者,应休学。 8.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 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事后补假。 9.一学期一门课程因事假缺课1/3者或因病假缺课1/2者,取消 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同时取消其该门课程评教资格。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doc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改正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无明显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的,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对于违纪者决定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本办法有关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限度内给予处分。 在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违纪行为、态度恶劣者,或对当事人、检举人、证人、管理者等有关人员报复、辱骂、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确系过失违纪或他人胁迫、诱骗发生违纪行为,或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积极协助学校调查处理者,给予从轻处分。 第七条违纪者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精选版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15)班罗宁、马首、王柏林、赵赛、陆鹏,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在下午大扫除时在宿舍玩游戏。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罗宁、马首记大过处分,给予王柏林、赵赛、陆鹏三位学生警告的处分。 宿豫实验高中 2014-11-3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15)班张敏,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11月5日晚休期间在同宿舍其他人在学习时玩手机,被值班教师当场没收。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以上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时间2014年11月6日到2015年11月6日。 宿豫实验高中 2014-11-07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6)班张旺,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上课期间玩手机,被教师当场没收。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以上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时间2014年9月28日到2015年9月28日。 宿豫实验高中 2014-9-28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2)班侍秀利,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午休期间玩手机,被教师当场没收。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以上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时间2014年9月28日到2015年9月28日。 宿豫实验高中 2014-9-28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 违纪即违反纪律,意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或是违反了有关章程。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供大家参考!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范文一学生处: XXX,男, 学号XXXXXXXXXX, XX学院200X级XX专业本科1班学生。 该生于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以来无故旷课累计达15学时,根据《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建议给予XXX同学警告处分。 XX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盖章) 20xx年x月x日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范文二各二级学院、各部们处室: ××学校×年级××系××班××同学,平时学习不认真,经常旷课,缺交作业,上课讲话打瞌睡,在×月×日财务会计期末考试中作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当时该生将事先准备好的字条放入铅笔盒,乘打开时偷看,其不断打开关闭笔盒的情况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老师要检查笔盒,他执意不肯交出,后又迅速将字条揉成一团

塞进口袋,并称老师无权搜身,不肯承认自己的作弊行为,态度极为恶劣,还影响了其他同学的考试。 根据《考场纪律》、《学生手册》第X章第X条,对该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的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态度恶劣则给予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 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XX学校教务处印) 二OXX年X月X日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范文三理化系xxxx级电子信息班陈文东、xxxx级环境检测班支鑫博在3月11日晚上出去喝酒,与历史系同学在寝室发生口角,影响极坏,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经系内领导研究决定给予陈文东、支鑫博系内通报批评处分。 以上同学在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中给予-1分处理。 违纪学生请于一周内到辅导员办公室填写理化系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理化系 绥芬河市高级中学 20xx年x月x日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相关文章: 1.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6篇 2.学生违纪通报范文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5篇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 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七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

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八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十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送达与备案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及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2)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3)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6)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及各类扶困助学资格。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九条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通报.doc

学生违纪处分通报 学生违纪了处理的时候都是经过通报的,那么关于学生违纪处理通报具体格式是怎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学生违纪处分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学生违纪处分通报范文一 在教务部组织的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补考过程中,我校个别学生疏于自身管理、无视相关考试规定,在考试过程中进行作弊。学生工作部对有作弊行为的61名同学,分别提出了处分建议。 从20xx年3月15日开始,学生工作部与涉及的学生进行面谈,听取了学生本人的陈述与申辩。主笔人和拟接受处分的学生均在谈话记录上签字认可。 20xx年3月3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有作弊行为的61名学生进行处理。其中对8名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45名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8名同学给予记过处分。 处分决定书于20xx年4月4日,将陆续送达相关学生。根据我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若对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我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 在20xx年3月31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议上,同时研究了至今为止未到校注册和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的8名学生问题,并做出了令其退学的学籍处理决定。 学生工作部

20xx年4月5日 学生违纪处分通报范文二 各部门、处室,各系部: 经查,20xx级三年制旅游管理(1)班路xx、20xx级三年制软件技术班柴xx、20xx级三年制网络技术班方xx、20xx级三年制软件技术JAVA 班胡xx、20xx级三年制食品营养与检测班xx、20xx级三年制市场营销班任xx、20xx级三年制网络新闻班任xx、20xx级三年制文秘班常xx,在寝室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根据《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路xx、柴xx、方xx、胡xx、xx、任xx、任xx、常xx警告处分。 经查,20xx级三年制软件技术C#班马xx,于20xx年3月20日晚与同学发生冲突并将其眼睛打伤,该生事后认错态度很好,并能积极配合学校、家长解决问题。根据《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 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马xx留校察看处分。 经查,20xx级三年制应用日语班徐xx,于20xx年3月28日晚无故旷寝;20xx级三年制酒店管理(1)班刘xx,于20xx年4月5日晚无故旷寝;20xx级三年制商务英语(1)班王xx,因晚上在外做兼职,累记三次晚归。根据《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徐xx、刘xx记过处分;给予王xx严重警告处分。 经查,20xx级三年制多媒体技术班汪xx多次去校外电玩城打老虎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12、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 13、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1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6、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所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故意乱扔物品,或敲打、焚烧物品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7、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8、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2、重大违纪由学校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 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 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 开除学籍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第五条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核实处理; 2、由学生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 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 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学生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 第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处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室批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课堂、集会、就寝纪律者的处分: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华师学(2017)71号 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华东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条(违纪行为)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三条(处分原则)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处分种类)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从重情节)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在学期间屡次违纪而应受处分的。

第六条(数项违纪行为)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同时应参照第五条第七项执行。视情节给予不低于其中最重处分种类的处分。 第七条(开除学籍情形)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旷课情形)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生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旷课累计11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31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41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在非节假日离校应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而擅自离校者,按每天旷课4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学生所在单位组织的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考试纪律)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者(指各类国家考试、上海市考试、校级考试等),视具体违纪行为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经监考教师口头提醒并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或重犯者: 1.未按监考老师要求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携带物品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3.未交卷随意离开座位起立或走动者; 4.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拿用他人考试用具或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二)把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了引导学生成人成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了加强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个人可提出提前解除察看的申请,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考核,并按期提出察看结果及处理意见;对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间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留校察看不满一学期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一年,留校察看满一学期而不满一年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半年。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提供其思想工作表现及意见,学院批准解除察看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 第五条从重、从轻处理的情况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2.违纪后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 3.在校外违纪,毁坏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4.曾违纪再犯者; 5.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者; 6.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处理机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2.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错误事实; 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4.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偶尔犯错误,且后果性质不严重。 第六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办法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从重处理。 第七条凡受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本学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特困补助和其他方式的资助;是学生干部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二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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