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细则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细则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细则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细则

为切实做好我院2014年度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我校有关评选国家奖学金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细则。

一、程序规范组织措施完善

我院在历年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做到了评选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了公示制度,很好地坚持了资助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奖助学金推荐评选中工作认真、扎实、细致。并逐年将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制度完善。切实将国家对大学生的资助政策落到了实处。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学年开始具备申请资格;

(二)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

请国家奖学金。

(三)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

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

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

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

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

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

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

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

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三、评审发放程序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在评奖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

评奖结果公开,实行学院和学校两级公示制度。

1.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上学年的综合表现,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领取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严格按照附件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认真如实地进行填写。

2.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初评,确定初评名单,并在学院学生住宿楼内公示3天。

3.学院在评审期间设有投诉电话:366147

4.学生能及时方便地反映问题。

4.公示结果及时录入学院网络平台。

内蒙古财经学院

统计与数学学院 2013年5月14日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及要求

山西财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学资助字〔2012〕10号 关于评审2012—2013学年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各学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教育厅给我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依照《山西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山西财经大学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07〕42号),现就我校具体评审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评审原则 在开展国家资助学金的评审过程中,各学院要有专人负责。所有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评审工作做扎实;要坚持择优的工作原则,加强审核,切实将资助学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坚持民主、透明

的工作原则,始终做到民主推荐,逐级公示,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工作的客观性。 二、评审程序 1、班级成立评审推选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推选,在全班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五日内完成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初审和档案材料整理工作,在全院公示三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评审。 3、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学院初审材料在五日内进行审核、完成建档,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并报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度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一般应在全班排名的前10%; 5、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方可申请; 6、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获省级以上奖励者综合测评成绩可放宽至全班排名前15%; 7、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申请国家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宿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去,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二、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理想远大,立志报效国家,能将个人成才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 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言行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注重培养专业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态度良好; 6.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8.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第六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3. 一学期旷课达4节以上; 4.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 5. 有抽烟、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行为者; 6. 生活奢侈与铺张浪费者; 7. 破坏公物者; 8. 其他学校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的表现。 第七条经济特别困难、学习基础较差但各方面表现良好、学习勤奋的学生,对于成绩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评审程序如下: 1.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资助比例,以及各系部在校四、五年级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将资助名额分配分配到各系部。 2.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系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系内进行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系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认真审核,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 5.学校将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送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doc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海大研字〔2014〕21 号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科研能力和科学研究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学校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名额,统筹安排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条学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在充分考虑各院(系)全日制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于优势重点学科、基础学科等予以适度倾斜。 第五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到中国海洋大学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并能将知识内化为创新潜能; (五)创新思维活跃,发展潜力突出。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或有明确创新点的已接收待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其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 2.获得具有应用价值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3.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活动,成绩优异。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在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并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明确创新点的论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在专业和职业领域研究或实践中,创新成果优秀,并有经过规范程序认定的相应成果。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的通知》(教财厅函〔2007〕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的原则,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学生为大连海事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评奖年度内未受过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奖学年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标准课程的学分。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综合成绩及格或达标。 (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规定,综合测评总成绩列专业10%。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范围和评定条件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宗旨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教育部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评定条件 按照申请学生在本专业内的的B项积分名次确定获奖者。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资助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安徽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皖教秘[2012]480号)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注册在籍的在校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MBA、MPM等人事档案(含工资等)不转入的培养类型学生,在入学满一年后均可申报。 第四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的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

下达。学校根据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科、专业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学院(学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限报名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二章评定项目与权重 第五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项目与权重见下表: 有关说明: (1)所涉及的成绩均以安工大为第一归口单位且在读研期间获得; (2)论文、科研奖励和科研项目的类别均按《安徽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09]1号)和《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暂行)》(安工大〔2011〕85号)中的相关规定; (3)竞赛项目类型及级别须经工创中心和团委等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基本依据为:某名参评研究生综合总分T=20%A+30%B+30%C+20%D,各培养单位按照从高分到低分进

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条

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 为切实做好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加强对资金发放的管理,根据财教[2012]37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 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川财教[2012]298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 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下发该通知,希学校各部门、联合办学点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认定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汇总的纸质、电子信息,确保本年度2012级的资助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 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我校无相关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如下: 一、直接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者: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连片特困地区”、藏区“两州一县”、内地民族县和民族待遇县的一、二年级农村学生(包含县城)及“9+3”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11个连片特困地区、两州一县共涉及四川省60个县:

1.秦巴山区: 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 广元市:元坝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 南充市:仪陇县 达州市:宣汉县、万源市 巴中市:巴州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 2.进入乌蒙山区扶贫规划的13个县: 凉山的美姑、雷波、越西、喜德、昭觉、普格、布拖、金阳;泸州的叙永、古蔺2县和乐山的沐川、马边2县以及宜宾的屏山县。 3.两州一县: ⑴.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⑵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⑶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

【文件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根据《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先决条件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已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过认定程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优先评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情况: 1、烈士子女; 2、孤儿; 3、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 4、父母一方去世; (二)家庭经济情况: 1、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2、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 3、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三、不得评定范围 1、不遵纪守法,该学年度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纪律处分的; 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 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四、评定等级 1、国家助学金评定为三个等级: ⑴一等:特别困难,资助标准为4000元; ⑵二等:困难,资助标准为3000元; ⑶三等:一般困难,资助标准为2000元。 五、评定程序 1、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资格审查。 3、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委和学生代表对申请学生进行复核评定,确定等级。 4、二级学院公示。将初步确定的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审定。 6、学校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后报出。 六、认定方法 国家助学金按“家庭经济状况(65%)、日常消费(10%)、学习情况(10%)、思想品德(15%)”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家庭经济状况(65%)、 1、家庭成员(20分): 父母双亡或烈士子女,20分; 父或母一方去世,15分; 父或母残疾或自身残疾,12分; 父母务农且收入仅供自用,或父母下岗均未再就业,10分; 父母一方打工、一方务农(或下岗未就业),8分; 父母双方打工,5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20分。 2、家庭收入20分: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2300元以下(国家贫困线以下),20分;

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根据《贵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贵大资字[2013]20号)文件,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和《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选出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我院特制定“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参评学生符合“关于做好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二、参评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三、评分规则 (一)学习成绩 所修全部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的50%作为基本分数。 (二)科学研究成绩 科学研究分为科研获奖、发表科研论文和主持科研项目三部分,计算公式为:科学研究成绩=科研获奖成绩+学术论文发表成绩+主持科研项目。参与统计的科学研究成果均应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只能参评一次,已使用过的成果不能重复使用,取得专利授权的情况按照科研获奖省部级二等奖计分。 具体评价标准如下表: 表1 科研获奖的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注:根据研究生在科研获奖证书中的排名情况,排名每递减一位相应减去20分,排名第四及其后的不再加分(不分等级的获奖按二等奖计分)。科研获奖分值可累加,取得专利

授权的情况按照科研获奖省部级二等奖计分(排名每递减一位相应减去30分,排名第三及以后不做计算) 表2 出版专著或发表科研论文的计分标准(单位:分/篇) 注:发表论文或专著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贵州大学,第一作者(或导师是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均算第一作者;发表科研论文的分值可累加,论文必须是在公开出版的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贵州大学《硕博论坛》论文集可以加分)。论文认定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以前,录用通知、增刊不能作为参评依据。 表3 主持科研项目计分标准(单位:分/篇) 注:参与各类课题(包括导师的课题)研究是研究生培养的必须环节,不作为加分条件。 (三)社会活动成绩 社会活动成绩分为社会活动获奖、社会活动职位两部分。计算公式为:社会活动成绩=社会活动获奖成绩+社会活动职位工作量成绩。 表4 社会活动获奖的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及管理条例

附件六: 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0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79号)以及《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内教办[2010]115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0.3%)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特别优秀; 6、在校学习期间及参评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0%,且无补考、重修科目; 7、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同济大学文件 同济研…2015?41号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经2015年7月6日同济大学2014-2015学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济大学 2015年7月10日 —1 —

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具体包括以下各类研究生(分类标准详见附件):非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非定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定向学术型博士研究生,非定向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在规定学制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2 —

二、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国家制定,目前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学术型研究生要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6.申请面向新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简称“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者,要求入学考试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并在入学前三年内取得突出成绩。 四、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 —3 —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教育部文件中所称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和各专业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各专业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40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参加通过学校认定的技能课程; (七)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

上海理工大学2018年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上海理工大学2018年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旨在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沪财教〔2014〕37号)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计划的通知》(沪教委学〔2018〕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科学生;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国家奖学金评审时应优先考虑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校内外义工(持有义工证)等社会公益活动的学生; 6.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

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提交的材料仅限于以下各项:(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上海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奖学金评审的相关程序: 我校按照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以下程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一学年来未受各级各类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2012-2013学年思想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 (二)学业及其它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申请者须是我校全日制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同济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同济研…2015?41号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具体包括以下各类研究生(分类标准详见附件):非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非定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定向学术型博士研究生,非定向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在规定学制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国家制定,目前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学术型研究生要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6.申请面向新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简称“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者,要求入学考试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并在入学前三年内取得突出成绩。 四、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

关于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关于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奖学金评选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以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 提高育人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形成良好的学生激励机制,根据《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四川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奖学金评选细则》,本细则包括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评选细则。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评选范围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无必修课程不及格(重新修读已经通过的必修课考试不及格除外),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评选大一学年国家奖学金除外),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评选学年综合成绩名列前茅。 (5)、在评选年度中受到任何纪律处分的同学取消评选资格。在奖励颁布以前受到任何纪律处分的同学,取消已获得的奖励。 3、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本科生学年综合成绩按专业分别进行计算,包括学业成绩和素质加分两部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绩=学业成绩+素质加分 (1)、学业成绩 综合成绩中的学业成绩以评选年度一学年所学必修课(不包括重新修读已经通过但考试成绩低于以前修读成绩的必修课)的成绩进行计算,包括先修和重修的本专业必修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学业成绩=∑(某门必修课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2)、素质加分 综合成绩中的素质加分包括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加分、科研能力加分、社会活动加分三部分。 1)、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加分 评选前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水平考试(425分以上)加0.5分,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水平考试成绩达639分加1分,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水平考试(425分以上)加1分,六级水平考试成绩达568分加2分。本项加分不累计加分,只取最高项。 2)、科研能力加分 A、评选学年参加科技、知识类竞赛(如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竞赛、数学建模竞赛、课外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条为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精神,结合我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旷课行为,上学年所学课目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无补考纪录; 5、通过学院贫困生的认定,当年被确定为学院资助对象; 6、若学生获得学校级以上(不含学校级)表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1、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校学生工作部是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归口职能部门,明确为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日常管理、组织工作。 2、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纪委、院学生会等部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复审机构。各校区领导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初审组织,确定专人负责申请、评审过程中政策咨询、异议申诉、宣传解答工作,与学校学生工作部对口,公布联系人电话。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辅导员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二级学院辅导员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和本办法进行审核,在适当范围内征求主要任课教师意见,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并报二级学院领导。 5、二级学院领导和评审小组对辅导员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应慎重地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名单确定后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审核确认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填写湖北省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备案表并附二级学院评审报告(经校区部长审核签字),并上传电子文档。 6、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院设立的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

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征求意见稿) 各系、各单位、本科生各班级: 为了规范机械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发挥奖(助)学金应有的激励、资助和导向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根据《东南大学大学生 手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东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下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教育基金会奖(助)学金(包括校友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评定条件 第四条1、国家奖学金:依据《东南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评定; 2、国家励志奖学金:依据《东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评定; 3、校长奖学金:依据《东南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评定; 4、国家助学金:依据《东南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评定。 第五条申请教育基金会奖(助)学金(含校友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2、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奋发向上,严谨踏实,勇于创新;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以身作则,在集体中起良好的模范 带头作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7、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学校认定的贫困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定: 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学院以上纪律处分; 2、上一学年受到学院及以上通报批评; 3、上一学年行为规范综合考评成绩为丙;

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当学年获“校三好学生标兵”或“校优秀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四、评审办法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在学校学生评先的基础上进行。“校三好学生标兵”颁发国家奖学金,“校优秀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各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暨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4、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张榜公示五天,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五、发放及管理 1、学校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有条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国防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3、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校园卡对应的工商银行联名卡帐户。 4、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字[200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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