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

固定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
固定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

固定顶储罐泡沫灭火系

统的消防设计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二)外浮顶储罐

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烃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机械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且应高出密封圈0.1m;软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

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全淹没系统应由固定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装置、固定泡沫液与水供给管路、水泵及其相关设备或组件组成。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3)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它有害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

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二)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对于多层或三维立体火灾,应提供适宜的泡沫封堵设施;对于室外场所,应考虑风等气候因素的影响。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4)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

(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实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7.2L/min·㎡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4)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5)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6)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的规定。

对于A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

(3)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对于流散的或不大于100㎡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2)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4)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三)移动式系统

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辅助全淹没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可在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中增加5%~10%;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贮存量不宜小于;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贮存大于2T的泡沫液。

对于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流散的或不大于100㎡的流淌火灾,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供水压力可根据泡沫发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泡沫发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固定顶油罐与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与管道布置,当中倍数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享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

三、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应不小于60min。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功能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1;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且操纵行程不应超过360mm;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当泡沫液管线埋地铺设、或地上铺设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并应提供检查系统密封性的手段,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保持在泡沫液指定的储存温度范围内。

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量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可能泄漏量、固定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

为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配套设置的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除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电控型自动探测及附属装置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

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在腐蚀气体环境中的探测装置,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蚀保护;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泡沫灭火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及其它附件组成。系统组件必须经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且必须符合设计用途。 一、泡沫消防泵 (一)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的选择与设置要求 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当采用水力驱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将其消耗的水流量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内;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泡沫混合液泵的额定流量应为系统设计流量的倍;泵进口管道上,应设置真空压力表或真空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二)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要求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要求,并应与所选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匹配,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除水力驱动型泵外,泡沫液泵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对泡沫消防泵的相关规定设置动力源和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 的空载运行。 二、泡沫比例混合器 泡沫比例混合器是一种使水与泡沫原液按规定比例混合成的混合液,以供泡沫产生设备发泡的装置。我国目前生产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有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平衡压力泡沫比例混合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一)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固定安装在泡沫消防泵的旁路上,其混合流程如图3-7-7 所示。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限制条件较多,设计难度较大,达到混合比时间较长。但其结构简单、工程造价低且配套的泡沫液储罐为常压储罐,便于操作、维护、 检修、试验。 1 .适用范围 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于建有独立泡沫消防泵站的场所,尤其适用于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2 .设置要求 采用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池相对水位不宜过高,以保证泡沫比例混合器出口压力(背压)为零或负压。但

仓库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设计探讨

仓库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设计探讨 摘要:通过优化泡沫-水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面积大小及喷淋区域分割,满足使用功能、安全要求。本文以丙类可燃液体仓库设计平面为例,比较了不同喷淋分割的设计流量、消防水量及消防水池容积,推荐采用增加雨淋阀组合理分割各组阀门控制区域,减小雨淋系统设计流量、消防水量及消防水池容积。 关键词:泡沫-水雨淋系统雨淋阀丙类可燃液体仓库消防水池泡沫罐 Design Research of Warehouse Foam - Water Deluge System Chen Qi Shanghai Youwei Engineering Design Co., Ltd, Shanghai 200333 Abstract: The area and spray region segmentation of foam-water deluge system deluge valve were be optimized to ensure the function and safety in use. C class combustible liquid warehouse design was taken as an example to compare the design flow, firefighting water amount and firefighting water pool capacity of different spray segmentation. Deluge valve should be increased to reasonably segment the value control area, which will help to decrease the the design flow, firefighting water amount and firefighting water pool capacity of deluge system. Keywords: Foam - Water Deluge System, Deluge valve, C class combustible liquid warehouse, Fire pool, Foam tank 随着工业飞速发展,集中存储化工物料仓库也越来越多,安全隐患频发,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规范为此类仓库消防设计提供的有效支持,极大的降低了此类仓库火灾危害。 笔者有幸参加某大型化工企业丙类仓库项目设计,项目设计期间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发布实施,送审过程中新版发布,突增8.3.2条第7款,本文将结合笔者设计经历,以丙类可燃液体仓库为例,着重分析、探讨泡沫-雨淋系统设计。 2丙类可燃液体仓库工程实例 2.1工程概况 某丙类可燃液体物质存储仓库占地面积1863.85m2,建筑面积6136.81m2,体积为48386m3,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层高7.8m,储物高度6m,共3层,每层2个防火分区。 2.2项目执行的主要规范条款 2.2.1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下称“建规”)8. 3.2条第7款“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2】。 2.2.2依据《自动喷水系统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1-2001,2005年版,下称“喷规”)4.2.7条规定此仓库应设置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火灾危险等级为仓库危险Ⅱ级。 2.2.3喷规第4.2.7条规定“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1】: (1)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下称“泡沫规“)的规定。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 1 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检查相关事宜。 本要点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对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不适用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全评价、检测及岗位人员的巡检和日常防火巡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下列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要点的条款。本要点所依据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时,应按更新后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当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严于本要点时,按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031-2005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3 内容 3.1 泡沫储罐 3.1.1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 3.5.1条)。 3.1.2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 3.5.2): a) 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b) 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 c) 储罐上应设置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通气管。 3.1.3 泡沫液储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标明泡沫液的种类、型号、出厂与灌装日期、配比浓度、有效日期及储量(《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5.3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 4.7.2.1条)。 3.1.4泡沫液储罐的配件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并经标定检测合格(《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 4.7.2.2条)。 3.1.5 泡沫液应在有效期范围内;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明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 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 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 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第2.2.4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不大于500ms、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二、总储备小于200m^3、单罐容量不大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5m的地上水熔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三、卧式储罐; 四、甲、乙、丙类液体装卸区易泄漏的场所。 第三章系统设计 第一节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 第3.1.1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设辅助泡沫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 第3.1.2条储罐区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第3.1.3条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一)系统的分类及使用范围 泡沫灭火系统有多种类型。 1按泡沫发泡倍数可分为: 火灾、如石油、油脂物火灾,也可用于扑救木材等一般可燃固体的火灾。 氟蛋白泡沫液中含有一定量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因此其灭火效率较蛋白泡沫液高,它的应用范围与蛋白泡沫液相同,显著特点是可以用液下喷射方式扑救大型储油罐等场所的火灾。 水成膜泡沫灭火剂是由氟碳表面活性剂、碳氢表面活性剂和添加剂及水组

成。灭火时,泡沫和水膜有双重灭火作用,因此优于普遍蛋白泡沫和氟蛋白泡沫液,能迅速地控制火灾的蔓延。 由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如乙醇、甲醇、丙酮、醋酸乙脂等的分子极性较强,对一般灭火泡沫有破坏作用,一般泡沫灭火剂无法对其起作用,应采用抗溶性泡沫灭火剂。抗溶性泡沫灭火剂对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有较好的稳定性,可以抵抗水 用量和水的用量仅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用量的1/20,水渍损失小,灭火效率高,灭火后泡沫易于清除。 高倍泡沫灭火系统一般可设置在固体物资仓库、易燃液体仓库、有贵重仪器设备和物品的建筑、地下建筑工程、有火灾危险的工业厂房等。但不能用于扑救立式油罐内的火灾、未封闭的带电设备及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强氧化

剂和化学物质的火灾(如硝化纤维、炸药等)。 2按设备安装使用方式可分为: (1)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的输送管道及泡沫产生装置等组成,并与给水系统连成一体。当发生火 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固定顶储罐的灭火。 (2)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该系统有一部分设备为固定式,可及时启动,另一部分是不固定的,发生火灾时,进入现场与固定设备组成灭火系统灭火。根据固定安装的设备不同,有两种形式:一种为设有固定的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混合液管道、阀门、固定泵站。当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847-97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 1 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检查相关事宜。 本要点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对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不适用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全评价、检测及岗位人员的巡检和日常防火巡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下列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要点的条款。本要点所依据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时,应按更新后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当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严于本要点时,按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031-2005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3 内容 3.1 泡沫储罐 3.1.1 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 3.5.1条)。 3.1.2 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 3.5.2): a) 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b) 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 c) 储罐上应设置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通气管。 3.1.3 泡沫液储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要点

前言 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5015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 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泡沫液和系统组件、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水力计算等。 与原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2002 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合并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与《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组成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组成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的输送管道及泡沫产生装置等组成,并与给水系统连成一体。当发生火灾时,先启动消防泵、打开相关阀门,系统即可实施灭火。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喷射方式可采用液上喷射和液下喷射方式。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安装于油罐壁的上部,喷射出的泡沫覆盖住整个燃烧的液面进行灭火。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与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相比,液上式造价较低,并且泡沫不易遭受油品的污染。缺点是当油罐发生爆炸时,泡沫混合液管道及泡沫产生器易被拉坏,造成火灾失控。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由泡沫喷射口从油罐底部喷入,经过油层上升到燃烧的液面扩散覆盖整个液面,进行灭火。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拱顶贮罐,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该处。当以液下喷射的方式将泡沫注入水溶性液体后,由于水溶性液体分子的极性和脱水作用,泡沫会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所以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固定顶储罐的灭火. 第二节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2.1条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二、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2的规定。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第3.2.2条外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其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强度、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二、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1.0m。当采用机械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25m;当采用软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在泡沫堰板最下部还应设置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平方米环形面积设两个12mm×8mm的长方形孔计算。 第3.2.3条内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燃烧面积、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执行; 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燃烧面积、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第一款规定执行,泡沫堰板距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第3.2.4条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泡沫灭火系统-计算实例

一、设计依据: 1.业主提供的石油库设计图纸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及2000年局部修订条文 二、设计内容: 保护对象:500M3立式固定拱顶钢制保温储罐2座[D=9M,H=10M)。 灭火方式:采用固定式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并移动泡沫枪辅助灭火 灭火剂:6%氟蛋白泡沫液,其混合比为6% 冷却方式:采用移动式水冷却 (一)、泡沫用量 1.储罐的保护面积(A1) 根据规范第3.1.2条一款规定: A1=3.14D2=3.14x92/4=63.585m2 2.根据规范第 3.2.1条一款规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q=6.0L/min.m2 连续供给时间t1 :不小于30min(注:闪点为60°C的轻柴油为丙类液体)3.计算泡沫混合液流量(Q) Q=q.A1=6×63.585=381.51L/min 4.根据规范第3.2.4条规定:泡沫产生器数量及流量(Q产)PC8泡沫产生器2个,Q产为480L/min 注: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按0.5MPa计 5.泡沫枪数量及连续供给时间、流量Q枪 根据规范第3.1.4条,用于扑救防火堤内流散液体火灾的泡沫枪数量为1

支,其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选Q枪=240L/min 即PQ4型泡沫枪:1支连续供给时间t2:不小于20min 6.泡沫混合液用量M混V (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考虑设DN100管道170.0m及DN65管道150.0m。管道容积为1823L M混=n产×Q产×t1+n枪×Q枪×t2+V(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2×480×30+1×240×20+3800=28800+4800+1823 =35423L 7.泡沫液用量V=K.V混/1000=6%×35423/1000=2125L/1000=2.125M3则泡沫贮罐的容积为2.125m3 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的水量为:35423L×94%=33298L=33.298M3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流量为:8×2+4=20L/S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流量:20L/S×94%=18.8L/S 8.根据规范第3.7.3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泡沫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3m/s 主管初选管径DN100 流速S=4Qmax/3.14D2=(2×480+1×240) ×4/3.14×0.12×60×1000=2.265M/S 规范第3.7.3条泡沫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3M/S 故管径DN100选择合适 9.泡沫产生器下面混合液立管初选管径DN65 S=1×480×4/3.14×0.0652×60×1000=2.412m/s<3m/s 管径DN80合适 10.计算管道沿程压力损失h沿 根据第3.7.4条计算单位长度泡沫混合液管道压力损失 I=0.0000107V2/D 1.3 1)从泡沫产生器到防火堤外缘DN65管段,罐高10m,罐外壁至防火堤外缘 距离按32m计,总长45m 每m管道压力损失I=0.0000107V2/D 1.3

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教材知识点泡沫灭火系统

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教材知识点: 泡沫灭火系统 XX:__________ 指导: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一.泡沫灭火系统: 水溶性物质发生火灾时需用抗溶性泡沫液灭火。考虑到目前我国泡沫消防车内装备的泡沫液大多为普通泡沫液,不适合扑救水溶性物质发生的火灾。因此,储罐区灭火使用抗溶性泡沫 液,采用固定的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X》(GB50151—2010)、《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X》(GB50338—2003)的相关规定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L./rain·m2。泡沫灭火系统由泡沫产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和泡沫泵及供水设施组成。储存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不能应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灭火。一个储罐组(区)内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储罐,其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 二.泡沫灭系统检测与验收: 1.原油属于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时可选用水成膜泡沫液,但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2.泡沫液的进场检验要根据系统用量做不同的处理,一般情况下需要封样留存,当用量超过一定数值时,就需要送样检测。规X要求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泡沫液,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6%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7t (2)3%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3.50t (3)6%蛋白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50t (4)6%合成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t

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施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规模的扩大,民航系统执管大型客机的航空公司已达30家,都需要建筑飞机维修库,现结合山东太古飞机库的施工情况,谈一下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与施工中的几个问题。 根据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规定:I类飞机库30000m^2;Ⅱ类飞机库5000m^2;Ⅲ类飞机库3000m^2。山东太古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建筑面积为2770m^2,属于Ⅲ类飞机维修库。此工程主要设置了固定式手控泡沫炮、半固定式泡沫枪、消火栓灭火系统,灭火剂选用3%AFFT水成膜泡沫液。 一、泡沫炮灭火系统 据飞机库设计规范,泡沫炮一次灭火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分钟,消防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依据泡沫炮压力——流量曲线表查得:当泡沫炮进口工作压力为0.5—0.6Mpa时,流量为25L/s,故两门炮每次灭火所需泡沫浓缩液=25L/s×2门 ×60S×10min×3%=900(L),每次灭火所需消防用水量=25L/s×2门×60S×(10×0.97+20)/1000=89.1m^3。据产品说明书及实验实测数据,可保证两股射流同时到达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任一部位。 二、泡沫枪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据飞机库设计规范,泡沫枪一次灭火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分钟,消防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h。依据泡沫枪压力——流量曲线表查得:当泡沫枪进口工作压力为0.5—0.6Mpa时,流量为4.0L/s,有效射程17M。当使用两支泡沫枪同时灭火时每次所需泡沫浓缩液=4.0L/s×2门×60S×20min×3%=288(L),每次灭火所需消防用水量=4.0L/s×2门×60S×120min/1000=57.6m^3。机库 第 2 页共 4 页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措施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措 施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3711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措施Maintenance management measures of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泡沫灭火系统在火灾时能否按设计要求投入使用,要由平时的定期检查、试验和检修来保证。整个系统需要确保在任何时间内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一、系统巡查 泡沫灭火系统的使用或管理单位要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需要熟悉泡沫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维护管理人员需要每天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系统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1.查看消防泵及控制柜的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泵房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查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 2.查看泡沫喷头外观、泡沫消火栓外观、泡沫炮外观、

泡沫产生器外观、泡沫液贮罐间环境、泡沫液贮罐外观、比例混合器外观、泡沫泵工作状态。 3.查看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4.查看泡沫液贮罐罐体、铭牌及配件。 5.查看相关阀门启闭性能,压力表状态。 6.查看泡沫产生器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是否有堵塞。 二、系统检查与维护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是指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系统的组件、零部件等按照规定检查周期进行的检查、测试。 (一)消防泵和备用动力启动试验 每周需要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启动试验,看其是否运转正常,试验时泵可以打回流,也可空转,但空转时运转时间不大于5s,试验后必须将泵和备用动力及有关设备恢复原状。

灌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4章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泡沫灭火剂储存装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及管道等组成。泡沫灭火系统的实质也是一种水消防设施,它是将水与泡沫液按要求的比例混合,然后吸入空气产生泡沫,利用泡沫覆盖燃烧物或将保护对象淹没实现灭火。 4.1 泡沫系统形式及组成 4.1.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体积与其混合液体积之比称为泡沫的倍数,按照系统产生泡沫的倍数不同,泡沫系统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低倍泡沫系统被广泛用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并早已成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消防主力军。 低倍数泡沫是指泡沫混合液吸入空气后,体积膨胀小于20倍的泡沫。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丙酮等B类的火灾,适用于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等。一般民用建筑泡沫消防系统等常采用低倍数泡沫消防系统。低倍数泡沫液有普通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轻水泡沫液),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及抗溶性泡沫液等几种类型。本设计选用普通蛋白泡沫液,原料易得,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泡沫稳定性及抗烧性好。 4.1.2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2.2.2中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上喷射泡沫系统是指将泡沫从燃烧液体上方施加到燃烧液体表面上实现灭火的泡沫系统。它有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三种,它适用于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 曾国保的《石油库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点》中曾提到:总容量在500m3以上的石油库油罐区均应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的输送管道及泡沫产生装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说明计算实例

电厂油库区消防系统计算书 京安工程有限公司二0一0年十一月

一、设计依据: 1.业主提供的石油库设计图纸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及2000年局部修订条文 二、设计内容: 保护对象:500M3立式固定拱顶钢制保温储罐2座[D=9M,H=10M)。 灭火方式:采用固定式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并移动泡沫枪辅助灭火 灭火剂:6%氟蛋白泡沫液,其混合比为6% 冷却方式:采用移动式水冷却 (一)、泡沫用量 1.储罐的保护面积(A1) 根据规范第3.1.2条一款规定: A1=3.14D2 /4=3.14×92/4=63.585m2 2.根据规范第3.2.1条一款规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q=6.0L/min.m2连续供给时间t1 :不小于30min(注:闪点为60°C的轻柴油为丙类液体) 3.计算泡沫混合液流量(Q) Q=q.A1=6×63.585=381.51L/min 4.根据规范第3.2.4条规定:泡沫产生器数量及流量(Q产)PC8泡沫产生器2个,Q产为480L/min 注: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按0.5MPa计 5.泡沫枪数量及连续供给时间、流量Q枪 根据规范第3.1.4条,用于扑救防火堤内流散液体火灾的泡沫枪数量为1支,其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选Q枪=240L/min 即PQ4型泡沫枪:1支 连续供给时间t2:不小于20min 6.泡沫混合液用量M混 V (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考虑设DN100管道170.0m及DN65管道150.0m。管道容积为1823L M混=n产×Q产×t1+n枪×Q枪×t2+V(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2×480×30+1×240×20+3800=28800+4800+1823 =35423L 7.泡沫液用量 V=K.V混/1000=6%×35423/1000=2125L/1000=2.125M3 则泡沫贮罐的容积为2.125m3 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的水量为:35423L×94%=33298L=33.298M3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流量为:8×2+4=20L/S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流量:20L/S×94%=18.8L/S 8.根据规范第3.7.3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泡沫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3m/s 主管初选管径 DN100

泡沫灭火系统的组成和分类

泡沫灭火系统的组成和分类

————————————————————————————————作者:————————————————————————————————日期:

第一章泡沫灭火系统的组成和分类泡沫灭火系统由于其保护对象(储存或生产使用的甲、乙、丙类液体)的特性或储罐形式的特殊要求,其分类有多种形式,但其系统组成大致是相同的。??一、系统的组成 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储罐、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组成。??二、系统的分类? (一)按喷射方式分为液上喷射、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 1.液上喷射系统 液上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液面上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图3-7-2、图3-7-3)。与液下喷射灭火系统相比较,这种系统泡沫不易受油的污染、可以使用廉价的普通蛋白泡沫等优点。它有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三种应用形式。

2.液下喷射系统 液下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液面下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泡沫在注入液体燃烧层下部之后,上升至液体表面并扩散开,形成一个泡沫层的灭火系统,如图3-7-4、图3-7-5所示。该系统通常设计为固定式和半固定式。

3.半液下喷射系统?半液下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储罐底部注入,并通过软管浮升到液体燃料表面进行灭火的泡沫灭火系统,如图3-7-6所示。 ? (二)按系统结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 1.固定式系统 固定式系统是指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或喷头)和管道等组成的灭火系统。

2.半固定式系统 半固定式系统是指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3.移动式系统 移动式系统是指由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或有水压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枪、或移动式泡沫产生器,用水带等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三)按发泡倍数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小于20的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是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首选灭火系统。? 2.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为20~200的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实际工程中应用较少,且多用作辅助灭火设施。 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为大于200的泡沫灭火系统。?(四)按系统形式分为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1.全淹没系统 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将泡沫喷放到封闭或被围挡的保护区内,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一定泡沫淹没深度的灭火系统。?2.局部应用系统 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火灾部位的灭火系统。? 3.移动系统?移动系统是指车载式或便携式系统,移动式高倍数灭火系统可作为固定系统的辅助设施,也可作为独立系统用于某些场所。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发生火灾部位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流淌面积不超过100㎡的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4.泡沫-水喷淋系统?由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本规范适用范围(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2泡沫液和系统组件设计要求泡沫液,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必须采用给国家产品质量监管检验机场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符合系统设计要求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色,(1)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也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绿色,(2)泡沫消防水泵给水管道宜涂红色(3)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和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4)隐蔽工程管道不可涂色。 3低倍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4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5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6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的设计规定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1)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2)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3)泡沫喷雾系统可用于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面积不大于200㎡的非水溶性液体内场所。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大于60min。 7泡沫泵站及供水的设计要求泡沫消防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消防泵站可与消防水泵房合建,并应符合国家现有管标准对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泵房的规定;(2)消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3)当泡沫消防泵站与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为30到50米时,泡沫消防泵站的门,窗不宜朝向保护对象。(4)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采用自灌引水启动其宜组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怀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5)系统应设置备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其工作能力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泡沫消防泵站内应设置水池(灌)水位指示装置。泡沫消防泵站应设置与本单位消防站或消防保卫部门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当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设置在泡沫消防泵站内无法满足时应设置泡沫站。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说明]根据我国的规范体系,建筑类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本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型与具体设计。为了更加明确这一点,做此修改。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应选用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本规范的规定与美国、英国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类似。 20世纪 80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 20世纪 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该泡沫液不但具

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 2.1.1A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其灭火效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汽油,以及用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说明]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要求。 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 某些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房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