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

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
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

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

——兼议工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案有无管辖权

黄璞琳

2005年6月23日中午一时左右,某乡因供电电压超高,造成大范围用户电器终端损坏,用户经济损失10多万元。经查,该县供电有限公司从2005年6月1日始,在该乡水电站电力上网装置和并网安全性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近直接将该水电站所发电能接入电网供给该乡用户,以致在该乡所供的电能不符合质量标准,电压忽高忽低。至案发时,该供电公司已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能15万度,平均售价每度0.56元。

对供电企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行为,工商部门能实施行政处罚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力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条予以查处。理由是:1、在我国,一直有“电力产品”这种说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在规定产品责任时,所称的“产品”就包括电力、煤气等,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还发布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在国外产品责任立法上,一般认为“产品也包括电”,如1985年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工商部门可依照《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商品)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理由是:国家标准《电能质量》(GB 12325-1990)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强制性要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属于《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所调整的“产品”。但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㈠项和第㈡项所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应当由工商部门直接依据该条实施行政处罚。理由是:1、《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据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注释:“加工是对原材料、半成品做各种工作(如改变尺寸、形状、性质,提高精度、纯度等),使达到规定的要求。”“制作,即制造,(指)用人工使原材料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通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仍保留了原材料某种成分。而电力生产是使用煤等燃料以及水力、风力等作动力进行能量转换,一般不存在“原材料”的问题,电力不是通过加工、制作方式生产的,因此,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

2、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三第31道单项选择题,问芝麻油、大坝、冰毒、电力四项中哪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答案是“芝麻油”,排除了“电力”。显然,我国司法权威部门也认为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

3、《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将没收产品或限期追回商品作为首先要采取的措施,据此可知上述法条所调整的“产品”或“商品”,是可以追回或没收的有体物。而电力是无形无体的,且具有即时消耗性,不属于上述法条的调整范围。

4、电力属于商品,因此,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能的,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㈠项和第㈡项所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其中电压超标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属于第㈠项所列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目前,我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能的行为,未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工商部门可直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工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案无管辖权,应移送电力监管机构处理。理由是:1、如第三种意见所述,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第二十条以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调整范围。2、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行为,虽然属于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也的确未对此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但是,国务院2005年2月15日发布了《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5月1日生效),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本案应由电力监管机构管辖,工商部门无管辖权。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2009-10-14 15:5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 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一、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的需要,产品标识日益为人们所看重,认为其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果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存有欺骗性,则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产生产品质量纠纷。这次修改本法,特别强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本条规定的生产者对产品标识应当标明的内容,这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 包装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 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

产品质量法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试题 一、填空题(10分每题一分) 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4、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7、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9、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处理责令改正 10、组织机构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办理代码证书的申领、变更、定期审查、补发、换发、注销手续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判断题(10分每题一分) 1、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60 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4、《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8、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9、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三、选择题(单选或多选)(40分每题2分少选多选不得分) 1、下列产品中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有哪些(ABC) A.有副作用的药品 B.需稀释方可使用的农药 C.易燃易爆物 D.书籍 2、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 D )。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摘要】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在生产或销售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来为自己谋取暴利。这种做法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产品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大家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和产品安全问题。对于一些产品质量问题,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制度还不能进行彻底的解决。本文通过对产品概念及产品质量法性质的概述,分析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一些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如何改善的意见。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缺陷 一、引言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我们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商品的出现为我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越来越多的以次充好、假的,甚至是有毒有害的商品流入市场。我国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但对于越发频繁的贸易市场,现行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二、概念 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指的是经过制作、加工,用以出售的产品。其中,军工产品和建设工程产品不包括在内。弹药、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就属于军工产品的范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鉴于军工产品的特殊性,另行规定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我国法律同时使用排除法和概括法来界定产品[1]。《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需经过加工、制作。像农产品、矿产品等未经过制作加工的天然物品就不包括在内。手工业上的和工业上的也属于制作加工。第二,由于销售。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不包含只为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的产品。 其中,“销售”一词不妥。因为有些企业为营销目的而赠送给消费者的产品就不具备《产品质量法》中销售的意义。这种规定使得产品范围过窄,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关法律规定将“销售”一词换为“流通”就很有必要。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性质 产品质量法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及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调整过程中,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广义上的产品质量法指的是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套立法体系。《产品质量法》法典则为狭义上的产品质量法。 目前,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的模式是产品责任制度与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合并立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类社会关系:第一类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类关系是经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国家对产品

质量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质量基础知识试题 一、填空题 1.质量职能是指为了使产品具有满足顾客需要的质量而进行的 全部活动的总和。 2.产品质量特性包括:性能、寿命、可信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3.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朱兰博士从顾客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着名的适用性观点。 4.质量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5.质量环是指对产品质量的产生、形成和实现过程进行的抽象描述和理论概括。 6. “三检制”通常是指:自检、互检、专检。 7. 检验方式有:全检和抽检。 8. 所谓处理质量问题的三现是:现场,现物和现认; 9. PDCA循环是指:P:Plan_计划_、D:Do_实施_、C:_Check_检查_,A:_analysis分析。 二、是非题 1.“符合标准”就是合格的产品质量。(×) 2.质量特性是指产品、过程或体系与标准有关的固有特性。(×) 3.服务是产品类别中的一类。(√) 4.质量改进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 (√)

5.质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特性进行检验,以确定每项质量特性合格情况的管理性检查活动。(×) 6.自检、互检、专检这“三检”应以专检为主,自检、互检为辅。 (√) 7.质量控制是按照一个设定的标准去实施检验。(×) 8.最终检验是对最终作业完成的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特性的检验,因此不包括包装的检验。(×) 9.质量是指产品或服务满足顾客需求的程度。(×) 10.从质量和企业关系方面看,提高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11. 首检就是首件检查:(×) 12. 互检就是互相检查:(√) 13. 全检就是全数检查:(√) 14. 抽检就是抽样检查:(√) 15. 免检就是免除检查:(√) 三、单选题 1.质量是一组固有( A )满足要求的程度。 A.特性 B.品质 C.行为的特性 D.特征 2.从适合顾客需要的角度对产品质量下定义被称为( D )。 A.符合性质量 B.广义性质量 C.满意的质量 D.适用性质量 3.《产品质量法》于( B )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关于销售廉价产品案情: 原告华某为筹建一大型购物超市,在进行店面装璜过程中需要使用一批地面砖。2003年7月26日,华某与仇某经协商达成买卖地面砖的口头协议,由华某向仇某购买规格为50cm×50cm的地面砖469块,每块2.80元。后仇某派人将上述地面砖送至华某处,华某给付了部分货款,然而该批地面砖没有具体的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 同年8月初,华某将地面砖铺设完毕。8月5日,华某向仇某支付了其余货款。当日,仇某向华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华某瓷砖款13 12元。同年8月中旬,华某购买的地面砖开始显现表面剥落和磨损等严峻现象,其遂与仇某进行交涉,仇某也到现场进行了观看,但双方对如何处理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即必须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 因此,只要销售者一旦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出售了不合格的产品,其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销售者在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也有一个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证法》在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的情形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前差不多明白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免责的唯独情形。本案中,被告仇某所出售的地面砖不仅不符合产品出售时所必须具备的差不多条件,而且客观上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也有了不合格的表现,因此应当为不合格产品,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华某在购买时差不多明白地面砖不合格的情形下,因此要对出售不合格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关于价格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 的释义 【法规类别】技术监督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3.08.03 【实施日期】199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1993年8月3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

产品质量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不合格产品包括()品和()品。 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 3、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5、《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6、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产品质量法》。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规划和组织。 9、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10、"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他人厂名、厂址的名称的侵权行为。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2、"《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所具有的特征、特性的总和。() 3、伪造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 4、"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直接予以公告。()

5、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特殊情况下“处理品”可以代表合格产品销售。 () 6、《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罚款和《刑法》规定的罚金,都是由违法行为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二者本质上是一回事。() 7、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8、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9、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所进的产品都应经过销售者再次检验。() 10、"《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三、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行使()。 A、拘留权 B、留置权 C、调查权 D、冻结银行存款 2、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 A、内部财务制度 B、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C、内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2、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罚款。 A.50%以上三倍以下 B.20%以上三倍以下 C.50%以上两倍以下 D.一倍以下三倍以下。 4、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 A.民事责任 B.罚款 C.罚金 D.平均支付各种费用 5、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A.三倍以下 B.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C.50%以上三倍下 D.20%以上三倍以下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附加产品标识。A.可以 B.必须 C.应当 D.可以不 7、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 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2、产品质量是指由国家法律、专门标准规定以及由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 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综合要求。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通过时间:1993.2 《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1993.9.1 修改版的《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2000.10.1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指《产品质量法》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除了《产品质量法》,还包括同该法配套的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2、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 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是指即主要存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就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3、鼓励产品质量超标和奖励优质者原则 4、各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1、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 遵守本法。 2、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不受新产品质量法调整,应当由 合同法调整。 3、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或不是以销售为目的的产品,不受产品 质量法调整。 4、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 以及废旧物资等,也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5、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筑法),但是建设过程中适用的水泥、 钢筋等产品,在形成不动产之前,适用产品质量法。 6、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试题(有答案)

产品质量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选出正确的答案填在括号里) 1、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已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里损失是指( B ) B、除缺陷产品这上的损失,如交通费、邮寄费等; 2、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有的产品标准”中的“产品标准”是指:(D ) D. 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 3、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D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4、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不实,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 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A) A. 民事责任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A )罚款。 %以上三倍以下;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同时支付的,先承担(A ) A. 民事责任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 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B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 B.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8、下列产品中应予以销毁的是(A) A.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 9、《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A)计算 A.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 10、下列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是( D、建筑材料质量; 11、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追究法律责任 B.《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2、下列产品中那种产品质量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B. 电视机 1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 出具。 B.客观 1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当有(A )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A. 警示标志 15、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 A. 产品合格证明 16、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变质是指( B 超过安全使用期限 17、《产品质量法》罚则中规定的“货值金额”没有标价的, 财产安全的产品,应 A )和其他标识。 B )。 按照( D )计算。D) B )的规定 B )、公正地 B)

产品质量法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试题 一、填空题(10分每题一分 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4、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7、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9、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处理责令改正

10、组织机构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办理代码证书的申领、变更、定期审查、补发、换发、注销手续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判断题(10分每题一分 1、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60 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4、《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9、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

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兼议工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案有无管辖权

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 ——兼议工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案有无管辖权 黄璞琳 2005年6月23日中午一时左右,某乡因供电电压超高,造成大范围用户电器终端损坏,用户经济损失10多万元。经查,该县供电有限公司从2005年6月1日始,在该乡水电站电力上网装置和并网安全性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近直接将该水电站所发电能接入电网供给该乡用户,以致在该乡所供的电能不符合质量标准,电压忽高忽低。至案发时,该供电公司已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能15万度,平均售价每度0.56元。 对供电企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行为,工商部门能实施行政处罚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力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条予以查处。理由是:1、在我国,一直有“电力产品”这种说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在规定产品责任时,所称的“产品”就包括电力、煤气等,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还发布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在国外产品责任立法上,一般认为“产品也包括电”,如1985年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工商部门可依照《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商品)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理由是:国家标准《电能质量》(GB 12325-1990)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强制性要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属于《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所调整的“产品”。但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㈠项和第㈡项所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应当由工商部门直接依据该条实施行政处罚。理由是:1、《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据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 一、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 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 1.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 2.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2006年某日的一天,段某点燃了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给来宾露一手。谁知,“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段某的手被炸伤,事后,段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原来该型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段某单位(电子产品检验所)请求测试,段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了一台,准备来人用,谁想竟生故障。 [问题] 若段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三、某市稻米村食品厂与港商合资建厂,开办了一个港式面包生产厂。1995年5月, 第一批产品上市,港市面包很受欢迎,面包以其风味独特,质优价廉畅销市面。1995年下半年, 该厂由于疏于管理,生产工人有章不循,不遵守配料规定,偷工减料,致使该厂的面包质量下降,1996年1月份以来,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了稻米村的港式面包后,腹部不适, 恶心呕吐。还有人反映在这种港式面包中发现了苍蝇、线头等异物,还发现有的面包上无生产日期和失效期。鉴于投诉者的投诉越来越多,消费者协会向市工商管理局反映此事,工商管理局依法对稻米村的港式面包生产厂处以行政处罚,没收产品并处以罚款。 [问题] 1.什么是产品生产者的产品品质量的行政制裁? 2.该稻米村食品厂的行为违反了什么质量的行政责任? 3.该厂商应承担什么责任质量?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 一、产品范围问题 “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3.必须用于流通。《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4.不包括

产品质量法司考题(含答案)

产品质量法司考题 一、单选题 (2010年)24.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 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 「答案」B 「考点」产品责任的规则原则、诉讼时效与请求权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选项C、D错误。《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009年)25.关于产品缺陷责任,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A.基于产品缺陷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属于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属于侵权责任 B.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应当与受害者有合同关系 C.产品缺陷责任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D.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答案:A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第41

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案例解析

吴大军一心想着今年父亲80大寿送件特别的礼物,本想给老父亲送一份孝心,让老人家温暖过冬,不成想,竟因一条电热毯使得父子二人天人永隔。 2013年11月28日是吴大军的父亲吴老头的生日,吴大军的母亲早年因病离世,一直是吴老头含辛茹苦拉扯吴大军长大。如今吴大军长大成人,一心想着要对父亲好,吴老头的生日当天,吴大军在某商场买了某品牌的电热毯送给父亲。由于亲朋好友聚在一起聊天到很晚。吴老头身体又不好,吴大军就把新买的电热毯给吴老头铺上让他早些休息。 深夜正当大家都聚在一起的时候,从吴老头的卧室传出来一股烧焦的味道。吴大军带头冲进卧室,却发现卧室的床上冒着丝丝的青烟,而吴老头正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看到这一幕,吴大军紧急拨打120并将吴老头送医,但是吴老头经过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无效死亡。 后经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发现电热毯有2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吴大军悲愤之下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该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商场却辩称电热毯的质量问题应该是厂家的责任,所以不应该由商场承担。 律云律师观点: 电热毯应该属于有可能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另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电热毯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属于劣质品,没有达到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电热毯制造厂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至于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以及《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币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大军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商场及电热毯制造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法院还可以依法判决没收制造厂及商场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 广大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认清厂家标识及品牌,索取发票,以便出现问题时作为凭据。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答案】D 2.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A.装卸工承担 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 C.运输部门承担 D.某厂承担 【答案】D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16条。根据这一规定,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否则,后果自负。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答案】A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答案】A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该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 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

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二)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十天;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十天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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