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保险学(finn08820t)课程论文

院系经济学院

专业金融学

班级 132113001

学生姓名王霞

学号 1321120026

任课教师杨玲

2015年 06 月 12 日

长期护理保险研究

金融学专业学生王霞学号1321120026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老龄化;现状;德国;日本;应用

一、长期护理保险概念和背景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

长期护理(Long-term care,LTC)也称长期照料,是主要针对老年群体提出的概念。根据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LAA)定义,长期护理是指“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譬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这种护理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运送服务、居家服务和其他支持性服务”。

通常长期护理指的是老年人长期护理,但长期护理亦可针对任何年龄层次的人群,比如年轻残障人员使用长期照料设施,以及事故受伤或疾病治愈的人们也需要康复期照料。普遍意义上实施长期护理的目的是提高由于病理性衰老,或由于正常衰老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给精神和体力不能独立照料自己的人们提供广泛的医疗和非医疗服务。这种服务囊括了此类人群不同健康层次需求,包括日常生活活动帮助、偶尔的护理照料、专业护理服务,成人日托照料、家庭健康照料、护理院、临终关怀照料等都属于长期护理的范畴。普遍意义上讲,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养老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通常周期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几年,其重点在于尽最大可能长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身体机能,提高其生存质量,而不是以完全康复为目标,更多的情况是使病人的情况稍有好转,或仅维持现状。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背景

当今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积极地寻找应对措施,制定相应政策。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长期护理保险产品,80年代在德国和法国相继出现。2000年4月日本正式开始实施全民长期护理保险计划。我国在2000年就已进入老年化社会,截至2008年,我国老年化已经达到11.3%。老年人群在退休之后收入有所下降,而且由于身体机能逐渐老化,各种疾病相应增加,医疗及护理费用不断攀升,社会医疗保险对老年人保障不足。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独生子女数量多,家庭负担加重,中年人负担尤其重。因此亟需一种为子女分担压力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以及为此服务提供经济保障的老年健康保险产品——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目前老龄化问题不仅仅停留在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关注方向,养老问题已经触碰到每个家庭的神经。长期护理保险利国利民,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促进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所以,在目前中国背景下,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具有深远意义和巨大作用。

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一)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内容

1.日本采用护理服务方式为主,现金给付方式为辅。

包括3 种设施服务和13种居家服务以及9种社区服务。2005年改革后又增加了地区紧密型服务,护理预防服务,地区紧密型护理预防服务等三种新类型,管理实施主体为市町村,由获得政府指定的各种非营利和营利服务业者提供护理服务,每六年对政府指定者资格进行更新审查。

2.日本护理保险资金来源分为三个部分。

利用者负担、保险费和公费。其中利用者负担为总护理费用的10%,除去利用者负担以后的部分分别由保险费和公费各承担50%;保险费中,第一号保险者占18%,第二号保险者占32%;公费负担的比例为国家25%,都道府县12.5%、市盯村12.5%。

3.日本的长期护理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三类。

一、机构服务,包括特别护理安养院、老人保健设施和老人医院等机构的护理;二、居家服务,包括家庭服务、日间服务、痴呆老人集体疗养院服务等;三、出借轮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长期护理给付以直接提供护理服务为主,现金给付方式为辅,根据不同护理级别,每级护理有固定最高赔偿额。

(二)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内容

1.德国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体系

分为居家服务6种(访问护理、访问看护、访问沐浴、昼夜护理、短期护理、租赁福利用具)和设施服务2种(入住设施、共同生活照料),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提供现金给付(家属护理费、特别疗养费、疗养医院看病费)。保险运营机构是公法社团,具有法人地位,在财务和组织上是独立准政府机构。护理保险机构的雇员和雇主通过代表人会和董事会自己管理护理保险,间接行使国家行政管理。

2.德国实行“居家护理优先于住院护理”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使护理保险是德国社会政策积极的调控手段,在住宅护理中,由家庭成员来护理而耽搁工作的给予护理补贴,在2008年改革又引进了亲人护理,亦即对于有护理需要的被保险人,其亲人在拥有巧个人以上雇员的公司有权利享有高达6个月的护理假期(在这个护理假期内被保险人的亲人无需进行工作,雇主也无需为其支付工资)。

3.德国护理保险资金全部来源于保险费。

保险费为个人收入的1.95%,由雇佣者承担50%,退体者有年金保险者承担50%,个体经营者自己全额承担。

4.德国的长期护理分为在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种

其中住宅护理包括身体护理、家务援助护理、护理辅助用具支付、住宅改造费支付以及现金支付。护理需求的分类不同从而现金支付费用不等。住院护理的给付主要包括完全入住设施护理和部分入住设施护理(短期住院、日间护理、夜间护理)。

5.德国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程序

德国评估被保险人所需的护理服务,有两个部门可以鉴定:在公共疾病基金下辖有一个医疗服务机构MDK,在私营健康保险中有个医疗鉴定组MEDICPROOF。医疗鉴定组由商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组织建立。根据德国的长期护理制度规定,对被保险人护理的评估标准为:如果被保险人是因身体、心理和精神上的疾病或者障碍,必须提供大量日常长期护理,提高被保险人生命质量;需长期护理的时间不少于半年;根据不同的疾病类型提供相应的护理。长期护理需要涉及个人护理、营养、被护理者的灵活性及生活自理能力。德国的长期护理分为三个等级,护理等级强度由低到高,随着需要护理程度的变化进行调整。若有个别被保险人要求享受专业的具有治疗性质的护理,需要向长期护理的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医生和护士协会进行认定、核实,结果需要接受由社会保险医疗机构、初级医生和护士组成的委员会评估。

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

(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所必须的条件

3个条件决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第一,长期护理保险市场信息是否对称?如果信息对称,长期护理商业保险市场不会失灵,政府也无须介人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第二,需要长期护理的群体的风险偏好怎样?如若不考虑风险偏好,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长期护理保险市场偏离最优状态。第三,长期护理保险的替代品的作用怎样?如果不存在替代品,即便信息不对称,长期护理保险需求也不会受到限制。居家护理或日常护理的角色极其重要,非正规护理付费早被认为是解决长期护理市场道德风险行为的有效手段。老年人丧失消费者主权可能会引发护理人员道德风险行为。

(二)、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阻碍因素

1.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限制。

结合我国老年人的具体情况,商业健康保险对是老年人来说,保障程度低,价格偏高,门槛高。大部分险种不包括50岁以上的老年人,无法满足老年人对自身保险的需求。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险种重点针对疾病治疗和费用补偿,而对疾病发生之前积极预防和疾病发生之后或老年的护理、康复、照顾等重视提高生命质量的险种却很少涉及。

2.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缺失。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起步晚,发展的时间不长,各方重视不够,保险业和和医学界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概念未达成统一。对于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来说,如何对护理机构界定、如何对护理等级来界定以及如何界定日常生活能力丧失涉及很多方面,亟需制定统一的衡量标准。保险服务赔偿的范围、额度不清晰的话,会影响到整个长期护理行业和长期护理保险行业的发展。

3.我国护理人员数量存在严重不足。

我国尚未系统培养专门针对老年长期护理培养专业的医护人员,形成老年长期护理的开展人力资源上的障碍。长期护理保险对从业人员有很高的要求,需要有医学、护理学、保险做为基础,也需在经济等方面的知识有所涉及,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目前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从业人员难以满足长期护理保险综合需求。

四、建立适合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建立双层护理保险制度。

从与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角度,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应以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为主,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为补充。

2.政府主导型护理保险制度。

如同养老保障体系的多层次,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只是一个建立保障基本的制度,有必要通过补充性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来提升整个老年生活水平。同理,护理保障体系也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其中政府主导的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一个基本的层次,也是核心的一项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经验原则仍然适用在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中,同时也要推进公共政策及配套措施的发展,从而培育和完善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①对于经营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减免保费收入营业税;②企业为员工购买长期的护理保险,对于企业来说,将保费视为一定额度的成本的经营费,可将其在税前进行列支;③个人以个人的名义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对所缴纳保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④被保险人获取护理保险金免征或少征个人所得税。

3.大力发展经济,提高我国福利水平,增强对老年人的关爱意识。

4.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

长期护理保险涉及的机构多,保险对象失能程度以及保险费用支付的资格认定、护理方式等都非常复杂。对此,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法案,从法律和制度层而进行规范和引导,促使其健康发展。

5.长期护理保险体系运行中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引入竞争机制。

以日本为例,社会福利机构在政府预算的计划方案下可以提供特定的服务。但,社会福利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激烈竞争。某些特定企业也允许进入护理保险体系的某些环

节。不仅护理服务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而且专业看护和其他非专业医疗人员之间也存在竞争。一定的良性竞争有利于提高护理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6.加强对护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薪资,加强从业资格审查,为长期护理保险提供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吴国玖.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142-147.

[2]高雅丽.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发展的障碍与对策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社科论坛,2015(2):118-119.

[3]李长远.制度变迁视角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瓶颈及破解之道[J].生产力研究,2015(3):18-21.

[4]郭媛.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研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52-54.

[5]李恬.德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赤子(中旬),2014(7):19-20.

[6]赵曼,韩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一个研究综述[J].中国人口科学,2015(1):97-105.

[7]马彦,徐凤亮.政府主导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中国的探索[J].中国老年学会杂

志,2015(2):1148-1151.

《保险学(finn08820t)》课程论文评分表

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2) 第一条合同构成 (2)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2) 第三条犹豫期 (2)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 (2) 第六条保险对象 (2) 第七条保险责任 (3) 第八条责任免除 (3) 第九条保险期间 (4) 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4) 第十一条保险费率调整 (4) 第十二条宽限期 (4)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 (4)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 (4) 第十四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4) 第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 (5) 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 (5) 第十七条未还款项 (5) 第十八条合同中止与复效 (5)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 (5)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 (6)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6)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6)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 (6) 第二十三条诉讼时效 (7)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 (7) 第二十五条司法管辖 (7) 第五部分释义 (7)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月度、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30日至55周岁之间(含30日和5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 (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室内财产,包括: 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 4.家具; 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四)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六)间接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第1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推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上)-08-04摘要: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失能、失智老人规模迅速增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主要应对策略,意义重大。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必要性可行性、需求影响因素、在介绍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政策选择三大方面。本文在回顾国内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研究视角、制度价值、制度选择及操作建议等方面,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局限并指出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方向。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选择,研究局限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念界定(一)长期护理针对长期护理,各国学者和法律法规给予了很多不同称谓,如"长期照护"、"长期看护"、"长期护理"、"长期照顾"、"看护护理"、"长期健康护理"、"长期介护"、"长期照料"、"长期养护"、"养老护理"等,对长期护理的概念界定因研究视角、各国制度特征不同而有较大差异。但一般可从"长期"和"护理"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 对于"长期",主要观点是对护理延续时间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时间至少为6个月(陈杰,),有的学者认为90天(Manton,),也有的学者认为长期护理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限

(Cha,)。另一种观点则将"长期"概念设置了前提,例如江苏省南通市年实施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将"经过6个月以上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作为享受基本照护的条件,这一界定方式与商业健康险中设置的观察期类似。 我们认为,由于未来发展情况的不确定性,长期护理的持续时间没有明确时限。由年老引发的身体机能萎缩、失智等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一般不可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低;由疾病和伤残引发的身体机能受损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机能可能重新恢复从而生活能够自理或部分自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高。从长期护理制度操作性角度考虑,需要定期(例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对护理对象进行观察。 "护理"主要包括护理对象、护理内容两个方面。关于护理对象,各国学者表述存在差异,但一般采用通行的判断失能程度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量表,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6项指标中,护理对象有12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轻度失能",有34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中度失能",有56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重度失能"。 护理内容则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

万能险条款(平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 ................附加 ..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3 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保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8.3 适用主合同条款 9.重大疾病定义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医院 10.6 初次确诊 10.7 意外伤害 10.8 毒品 10.9 酒后驾驶 10.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1 无有效行驶证 10.12 机动车 10.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0.14 遗传性疾病 10.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10.16 现金价值 10.17 专科医生 10.18 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 金价值 10.1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2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 失 10.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22 永久不可逆

平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设施以及第三者电器设备本身缺陷所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非物业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被资质审批部门吊销期间所发生的损失;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文献综述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一个研究综述(上) 2015-05-27 摘要:在中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失智和高龄老人规模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选择问题的研究意义重大。已有文献虽然在研究方法和侧重点上各不相同,但有关制度选择的观点基本可以分为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和商业保险作为补充、采取商业保险模式、采取过渡型长期护理策略三类。文章在对国内研究成果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借鉴美国长期护理商业保险规模有限的经验,对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逆向选择,替代品 在国际上,较早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大多采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化解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的风险,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失能、失智等有长期护理需求的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庞大,中国老年人、家庭和社会面临严重的长期护理风险。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概念界定与研究内容 (一) 概念界定 美国是较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健康保险学会对长期护理给出了明确定义:“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理是指由非专业照料者(家人、朋友或邻居等)和专业照料者进行的照料活动,以保证自我照料能力不完全的人的生活质量、最高程度的独立生活能力和人格尊严。这两个定义都强调长期护理的目的是对患慢性疾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人进行修复和修补,并不是指治愈疾病或保全生命。与慢性疾病的治疗不同,长期护理旨在为失能、失智或半失能、半失智等失去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人提供支持性服务,尽可能持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的生理机能,保证其生活质量。 长期护理通常是指老年人长期护理,周期通常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年以上,护理费用高昂。1988年有学者研究伤残老人护理的费用筹资和费用补偿问题(Alice等,1988)。较多是利用保险的大数法则机制分散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支付的风险。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是为消费者设计的,对其在发生长期护理时存在的潜在巨额护理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美国寿险管理协会和科隆通用再保险公司等也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了定义。纵观国内外机构与学者观点,长期护理保险是对因年老、慢性疾病等导致生活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进行的一种补偿。 (二)研究内容

长期护理保险.

保险学(finn08820t)课程论文 院系经济学院 专业金融学 班级132113001 学生姓名王霞 学号1321120026 任课教师杨玲 2015年 06 月 12 日

长期护理保险研究 金融学专业学生王霞学号1321120026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老龄化;现状;德国;日本;应用 一、长期护理保险概念和背景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 长期护理(Long-term care,LTC)也称长期照料,是主要针对老年群体提出的概念。根据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LAA)定义,长期护理是指“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譬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这种护理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运送服务、居家服务和其他支持性服务”。 通常长期护理指的是老年人长期护理,但长期护理亦可针对任何年龄层次的人群,比如年轻残障人员使用长期照料设施,以及事故受伤或疾病治愈的人们也需要康复期照料。普遍意义上实施长期护理的目的是提高由于病理性衰老,或由于正常衰老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给精神和体力不能独立照料自己的人们提供广泛的医疗和非医疗服务。这种服务囊括了此类人群不同健康层次需求,包括日常生活活动帮助、偶尔的护理照料、专业护理服务,成人日托照料、家庭健康照料、护理院、临终关怀照料等都属于长期护理的范畴。普遍意义上讲,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养老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通常周期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几年,其重点在于尽最大可能长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身体机能,提高其生存质量,而不是以完全康复为目标,更多的情况是使病人的情况稍有好转,或仅维持现状。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背景 当今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积极地寻找应对措施,制定相应政策。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长期护理保险产品,80年代在德国和法国相继出现。2000年4月日本正式开始实施全民长期护理保险计划。我国在2000年就已进入老年化社会,截至2008年,我国老年化已经达到11.3%。老年人群在退休之后收入有所下降,而且由于

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政策 解读 解读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乔良年月日,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锡政办发〔〕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年月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健全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目前,称其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第六险”),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实现发展改革成果共享。下面就制度的主要内容予以发布: 一、制度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年年初,市政府明确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后,市人社局即会同市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和物价等部门以及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分别赴南通、苏州、成都等国家试点城市,在学习借鉴各试点城市的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度草案并先后多次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讨论证,广泛征求了市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各委、办、局,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论证和修改,对制度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予以充实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送审稿),年月日经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了《意见》。

二、内容要点 (一)《意见》的适用范围 考虑“十三五”期间,国家、省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为了减少今后整合的矛盾,统一全市范围内的保障水平,所以《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江阴、宜兴,覆盖整个行政区域。 (二)长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考虑制度应从地域上做到全覆盖,从人群上也做到全覆盖,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系统、统一管理,故《意见》的覆盖范围具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具体的经办工作则由市区、江阴和宜兴各自组织开展。 (三)长护保险制度的筹资 .筹资标准。《意见》规定,在制度初期,筹资总体水平不高于上年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目前暂定为每人每年元。 .筹资渠道和方式。长护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等部分组成。目前暂定个人元、政府补助元、医保统筹基金元。其中,《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以及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试行期内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这一做法与省内苏州试点期间的做法相同,主要考虑既能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待遇保障,又能扩大参保人群的总规模,同时也能减轻各级政府财政的投入负担。按《意见》明

2020年(金融保险)健康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健康长期护理 保险条款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 (以下简称本X公司) 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目录 第壹部分总则2 第壹条合同构成2 第二条合同成立和生效2 第三条犹豫期2 第四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2 第五条本X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2 第六条保险对象2 第七条保险责任3 第八条责任免除3 第九条保险期间4 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4 第十壹条保险费率调整4 第十二条宽限期4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4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4 第十四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4 第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5

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5 第十七条未仍款项5 第十八条合同中止和复效5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5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6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6 第二十壹条保险金申请6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6 第二十三条诉讼时效7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7 第二十五条司法管辖7 第五部分释义7

第壹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合同成立和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X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X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月度、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且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X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仍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X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X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X公司责任的条款,本X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X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X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X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平安门急诊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就其每次实际支出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必要、合理的各项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门诊手术费,按约定的每次门急诊免赔额、每次医疗费用发生限额及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每日门诊急诊次数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向被保险人分别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或非连续投

保本附加保险时,被保险人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起15天内因疾病进 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15天的时间称 为等待期。投保人续保本附加保险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门诊 急诊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门诊急诊医 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 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的给付金额将扣除被保险 人可取得的以上补偿部分。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 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 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7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一)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15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被保险人患职业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

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知识

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知识 长期护理保险负责提供被保险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接受各种个人护理服务而发生的护理费用这些护理服务包括具有治疗性质的护理服务,如诊断、预防、康复,以及其他不具有治疗性质的家庭护理、成人日常护理等=通常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会通过以下几个标准加以确定1.给付条件 (1)日常活动失败日常活动失败是指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须从事的活动,包括起床和睡觉,或起居活动、穿衣和脱衣、洗漱、梳头和剃须、饮食、行走或行动、克制力或使用洗手间、沐浴一个人在没有他人的帮助下,不能进行这些日常活动的某一种或某几种,称为日常活动失败 (2)医学上的必要性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住进护理院时与住进医院一样,要有医学上的必要性,此举旨在把被保险人仅仅为获取护理保险金进入护理院的道德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 (3)认知能力障碍在执行日常活动失败标准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那些患有老年痴呆症等认知能力障碍的人常常需要长期护理,但他们却能执行某些日常活动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更客观地确定保险金给付条件,有

些保险公司增加了认知能力障碍作为保险金给付标准通常,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为在某方面有认知能力障碍,他就可以得到保险金 2.护理服务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家中或专门的机构中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包括医疗护理、住宿、社交、饮食、交通以及在护理院的一切护理服务所谓护理院是指帮助伤残者恢复日常生活技能和为被护理者提供一系列日常生活服务的专门机构 当被保险人符合给付条件时,就可以享受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护理服务,护理服务按被保险人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可分为如下几种 (1)医护人员看护这是看护保障中的最高等级,是由医师嘱咐的24小时看护,需要有特殊护理专长、有执照的护士或看护人担任 (2)非连续性的医护人员看护与医护人员看护类似,只不过病人不需要接受24小时看护 (3)照顾式看护通常是非医疗性质,病人只需要在日常生活上到照顾,看护人员不需要有专门的特长 (4)家中看护病人需要护士或医生到家中来,进行治疗服务,如果需要洗衣、做饭或清扫等生活服务时,也可请佣人到家中来家中服务还包括到医院、到药店、到超级市场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8052909523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61201805280305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的,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

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覆盖范围。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三条护理保险资金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划转,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老龄办、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根据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三)居家医疗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四)社区巡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其中一种形式,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社区巡护。 各种护理服务形式的具体办理条件、申办流程、管理要求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和实际需求,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和护理,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医疗护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定期巡诊、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它给药途径;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标准与规范

附件2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标准与规范 一、服务项目 1、基本生活照料包括:头面部清洁与梳理、洗发、指/趾甲护理、手、足部清洁、温水擦浴、沐浴、协助进食/水、口腔清洁、协助更衣、整理床单位、排泄护理、失禁护理、床上使用便器、人工取便术、晨间护理、晚间护理、会阴护理、药物管理、协助翻身叩背排痰、协助床上移动、借助器具移动、皮肤外用药涂擦、安全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压疮预防护理、留置尿管护理、人工肛门便袋护理。 2、常用临床护理包括:开塞露/直肠栓剂给药、鼻饲、药物喂服、物理降温、生命体征监测、吸氧、灌肠、导尿(女性)、血糖监测、压疮伤口换药、静脉血标本采集、肌肉注射、皮下注射、造口护理、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PICC)维护。 二、服务标准与规范 1、头面部清洁、梳理 面部清洁 (1)水温适宜,擦洗动作轻柔; (2)颜面部干净,口角、耳后、颈部无污垢,鼻、眼部无分泌物; (3)眼角、耳道及耳廓等褶皱较多部位重点擦拭; (4)尊重护理对象得个人习惯,必要时涂抹润肤霜,防止干燥。 梳头 (1)宜选择圆钝得梳子; (2)由发根到发梢梳理,动作轻柔; (3)鼓励护理对象每天多梳头,起到改善头部血液循环等作用。

剃须 (1)保持颜面部无长须; (2)剃须用具保持清洁; (3)涂剃须膏或用温热毛巾敷脸,软化胡须; (4)动作轻柔,防止刮伤皮肤; (5)剃完后用温水擦拭干净,适当涂抹润肤霜; (6)定期消毒、更换剃须刀片,避免细菌滋生。 2、洗发 (1)控制水温40℃~45℃,操作者前臂内侧试温后,用手掬少许热水于护理对象头部湿润,洗发时防止水流入眼睛及耳朵; (2)使用洗发液(膏),由发际向头顶部用指腹揉搓头皮及头发,力量适中,避免抓伤头皮; (3)注意观察护理对象面色、脉搏、呼吸,操作中适时询问护理对象,有异常时停止操作; (4)洗净后吹干头发,防止受凉; (5)衰弱护理对象不宜洗发。 3、指/趾甲护理 (1)根据护理对象得病情、生活自理能力以及个人生活习惯等,适时进行护理,保持无长指(趾)甲; (2)选择合适得指甲刀;动作轻柔,防止皮肤破损; (3)修剪过程中,应注意指/趾甲得长度,切不可过短,过短容易造成嵌甲;同时,避免损伤甲床及周围皮肤。修剪后指(趾)甲边缘用锉刀轻磨; (4)如有灰指甲等,需要具备一定专业得人员进行处理。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险种说明表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 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 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 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 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 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相关政策问答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相关政策问答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有关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金山区先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试点工作。 一、问:试点期间哪些人可以享受长护险待遇? 答:同时符合以下5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 2、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人员; 3、参加本市职工医保人员必须为领取养老金人员; 4、老人居住地或入住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属于金山区范围; 5、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评估等级达到二至六级。 二、问:符合条件的老人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流程是怎样的? 答:本人或家属凭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或者委托村(居)老龄干部凭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代为办理。经初审通过后,由评估机构派评估人员上门进行评估,评估后等级达到二至六级的,再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制定服务计划,并经老人或家属确认后提供服务。发生的符合长护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问: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绿色通道”评估? 答:符合长护险规定条件的老人,处于骨折、脑血管意外或帕金森病等疾病稳定期,生命体征平稳,需要继续治疗或专业护理但家庭无法满足其护理需求,最近6个月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的,由其本人或家属到居住地所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可以进入“绿色通道”评估,以达到快速评估的目的。 四、问: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有效期多长? 答: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暂定为2年,“绿色通道”的有效期暂定为3个月。老人在评估有效期内可以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享受的,可在有效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再次申请评估。 五、问: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如何收费? 答:评估收费标准为240元/人次。属于初次评估的,个人承担60元/人次,其中,低保家庭老人承担10元/人次,低收入家庭老人承担40元/人次;属于持续评估(第二次及以上)的,个人承担120元/人次,其中低保家庭老人承担40元/人次,低收入家庭老人承担80元/人次。“绿色通道”评估收费标准为120元/人次,个人承担20元/人次。 复核评估与终核评估费用采取责任方付费的原则承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