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活动协调小组文件

浙江省 活动协调小组文件
浙江省 活动协调小组文件

浙巾双协〔2007〕2号———————————————————————————————

关于认定浙江省“巾帼文明岗”

和“巾帼建功”标兵的决定

我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城镇妇女综合素质,增强妇女技能,推进妇女就业,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为核心,在全省各行各业广大城镇妇女中广泛深入开展,涌现了一大批综合素质好,服务意识强,工作业绩突出,示范辐射作用明显的示范岗和妇女先进个人,在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城镇妇女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行业新风、岗位创业成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杰出贡献。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激发广大城镇妇女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决定,认定钱江晚报科教部等233个岗位为浙江省“巾帼文明岗”;认定钱卫琴等56名同志为浙江省“巾帼建功”标兵。

希望新认定的示范岗和标兵再接再厉,继续发挥好示范、辐射作用,发扬不断创新、锐意进取的精神,再创新的业绩。广大城镇职业妇女和各争创“巾帼文明岗”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爱岗敬业,奋发进取,为实施我省“八八战略”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浙江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

2007年1月8日

主题词:巾帼文明岗标兵认定决定

报送:省委、省政府、全国妇联,周国富副书记、陈加元副省长

浙江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2007年1月8日印发

浙江省“巾帼文明岗”名单

省直:

钱江晚报科教部

省农科院财务服务中心

省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特殊教育部

省军用饮食供应站前厅部总台接待组

甬台温高速公路平阳收费所

省卫生监督所财务科

浙江世界贸易中心大饭店前厅部总台

杭州市国税局开发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温州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办税大厅

工商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秀州支行

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本级业务部

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营业中心

农业银行绍兴市越中支行营业中心

建设银行温州新城支行营业部

建设银行丽水市分行营业部

建设银行舟山分行普陀山支行营业部

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营业部

中国银行杭州市钱塘支行

中国移动浙江公司12580移动秘书热线

中国移动浙江公司集团客户部

中国联通宁波鄞州分公司石碶营业厅

中国联通德清分公司营业厅

杭州市:

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呼叫中心

杭州市电信分公司营业中心庆春路营业厅

杭州市邮政局邮件处理二局

杭州市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服务受理窗口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稽核科

杭州第四中学语文组

杭州大众公交有限公司公交K337路

杭州市商业银行西湖支行营业部

杭州联合银行康桥支行营业部

上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下城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杭州市机场路中学

拱墅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西湖区闻裕顺幼儿园

杭州摩托罗拉全质量服务中心前台接待

杭州市萧山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女子岗

桐庐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淳安县千岛湖风景旅游局旅游接待中心

建德市国税局计划征收科

富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临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

宁波市:

余姚阳明税务师事务所

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

余姚市子陵中学社会教研室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周巷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中国移动慈溪分公司虞波营业厅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横河工商所注册厅奉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验大厅

中国移动奉化分公司大桥营业厅

宁海县桥头胡中心幼儿园

宁海县中心幼儿园

象山县塔山幼儿园

象山县妇幼保健院

鄞州检验检疫局报检大厅

鄞州地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中国银行宁波邱隘支行

海曙区会计核算中心

宁波第七中学英语教研组

江东区妇幼保健院

江北区妇幼保健院

江北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中国移动镇海分公司营业班

镇海区镇海幼儿园

北仑区新石契街道牡丹社区居委会

北仑区新蕾幼儿园

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

宁波市工商局科技园区分局注册窗口

余姚市地税局泗门分局办税服务厅

宁波大榭开发区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

宁波保税区会计结算中心

宁波市李惠利中学英语组

浙江电信宁波分公司10000号客户服务中心

农业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营业部

宁波外经贸幼儿园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生物安全检测分中心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加工区办公室

温州市

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

中国银行温州市水心支行

建设银行温州府前支行

温州市商业银行得胜支行

温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温州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

温州市电信分公司综合信息运营部

农业银行温州分行鹿城支行人民中路分理处瓯海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龙湾区会计核算中心

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一所

乐清市国税局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

乐清市新华书店中心门市部

永嘉县上塘镇劳动者个体协会妇委会

中国移动苍南分公司灵溪塘北东路营业厅

温州市商业银行平阳县支行营业部

中国银行文成支行营业部

中国移动泰顺分公司第一营业厅

洞头县城关中心幼儿园

湖州市

德清县新市镇中心小学六年级教学组

建设银行德清支行营业部

长兴县机关幼儿园“希望岗”

长兴县雉城镇第三小学“新苗岗”

长兴县妇幼保健院产科病区

安吉县昌硕高级中学英语教研组

安吉县广播电视台总编室

吴兴区申湖幼儿园

南浔区会计核算中心

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常增支行

湖州市妇幼保健院产科病区

湖州市浙北大厦购物中心总服务台

浙江电信湖州市吴兴区分公司营业厅

湖州市红旗路邮政储蓄中心

湖州市妇联童星园阳光城分园

嘉兴市:

嘉善县国税局全程服务受理台

嘉善客运中心快客服务组

平湖市百花艺术幼儿园语言教研组

浙江新成达投资有限公司二车间

海盐县自来水公司营业所抄表收费组

01省道嘉兴东西大道海盐收费所收费岗

海宁实验初级中学巾帼百合岗

海宁市工商局袁花工商所受理室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梧桐税务分局征收计会组

农业银行桐乡濮院支行专柜

桐昆集团浙江恒盛化纤有限公司加弹车间甲班2组嘉兴市96345社区服务求助中心

嘉兴市蓓蕾艺术幼儿园

嘉兴市王店镇中心小学低段年级组

嘉兴市友谊小学

嘉兴市妇幼保健院产科六东病区

嘉兴市城郊港航管理处证照管理科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部嘉兴电力局城郊供电分局供电营业厅嘉兴市塘汇实验学校德育处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大厅绍兴市:

绍兴市元培中学社会政治教研组

绍兴市商业银行城西支行营业部

绍兴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绍兴市中医院脊柱关节病区

工商银行绍兴市鲁迅支行

绍兴市档案馆接待利用岗

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人民路分理处

绍兴县实验中学初三(1)办公室

绍兴县地税局滨海分局办税服务厅

诸暨市地税局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诸暨市浣江幼儿园

诸暨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虞分中心

上虞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上虞市滨江小学语文教研组

嵊州市国税局办税大厅

中国银行嵊州支行剡湖分理处

新昌大佛寺景区管理处票务组

新昌县周瑞税务师事务所财会服务部城关服务厅

越城区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越城区府山街道越都社区办公室

金华市:

金华市会计核算中心

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女子中队

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96310服务台金华市商业银行金城支行营业科

杭金衢高速公路兰溪收费所

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荫社区

义乌市中医医院中风科护理组

浙江新光饰品有限公司销售部

义乌市供电局电力95598客户服务呼叫中心

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西郊分理处

横店集团浙江英洛华电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横店集团浙江英洛华磁业有限公司包装厂检分包装岗永康市妇联幼儿园

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人民法庭

武义县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

磐安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婺城管理部

金华市工商局金东分局注册窗口

金丽温高速公路金华东收费所

金华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服务中心

衢州市:

浙江电信衢州分公司10000号客服中心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区支队女子执法队衢州市地税局衢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衢州市衢江公路收费站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使用科

巨化集团公司热电厂财务科

柯城区人民医院老年康复病区

衢江区杜泽中心卫生院妇产科

龙游石窟风景旅游有限公司龙游石窟导游组江山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

江山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中国移动浙江分公司常山营业厅

开化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清扫队

舟山市:

舟山市市级会计核算中心

中国移动嵊泗分公司营业班

中国银行嵊泗支行营业部

工商银行舟山分行营业部营业厅

普陀区会计核算中心服务大厅

舟山市普陀第二中学英语组

建设银行岱山支行营业部

岱山县蓬莱客运轮船有限公司

岱山县社会福利院

工商银行舟山定海支行营业部

台州市:

椒江区区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椒江大桥收费站

黄岩区经济发展并联审批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黄岩区宁溪镇中心小学

路桥实验小学六年级组

台州市国税局路桥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中国银行临海支行储蓄专柜

临海市巾山中路电信营业厅

温岭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太平支行营业部

玉环县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天台管理所

天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仙居县地税局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仙居县北岙电站管理处发电车间

三门县审批办证中心窗口

台州市中心医院ICU

台州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台州收费所丽水市:

中国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

丽汽集团公路客运东站站售组

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丽水瓯江支行

丽水市人民医院输液室

丽水市中心医院护理部

丽水学院艺术学院

缙云县实验幼儿园

莲都区白云街道白云社区居委会

莲都区大洋路学校

青田县妇幼保健所

龙泉市会计核算中心

云和县实验小学

云和县人民医院护理部

中国移动松阳分公司

遂昌县会计核算中心

庆元县妇联

浙江省“巾帼建功”标兵名单

省直

钱卫琴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杭州市:

钱顺琴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半山分公司高岚杭州市工商局

斯黎红杭州市人民职业学校

李华杭州市商业银行西湖支行

马丽华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

沈肖文杭州市西湖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孙莉莉杭州中纬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

高亚芳慈溪市国家税务局观海卫分局征收组

黄诚意宁波奉化市爱伊美医院

毛晓琼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集士港支行

周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瞿晓青宁波市镇海区中医医院输液室

陈安儿宁波妇女儿童医院

温州市:

李笑燕温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

许聆温州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卢美英苍南县国税局龙港管理分局

洪永芬瑞安市个私协会商城分会

陈战茜 77省道温州收费站监控班

姚哲静温州市第三中学

湖州市:

陈根花浙江振兴阿祥集团有限公司

黄亚琴浙江七幸实业有限公司

陈海燕湖州市中心医院呼吸科

徐云茹湖州开发区凤凰街道金泉社区

嘉兴市:

姚宁屏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外语与贸易分院

刘小宝浙江中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方月萍嘉兴市直机关妇工委

徐金巧南湖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游客接待中心沈丽萍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油车港支行

苏卫鸣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

绍兴市:

何雅花浙江绍兴永利印染有限公司

俞小峰浙江上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吴惠芳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王中萍嵊州市妇联城乡部

丁伟芳新昌县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

金华市:

方弘中国移动金华分公司

许亚菊杭金衢高速公路金华服务区

张晓芬兰溪市妇联

胡青菊义乌市365便民服务中心管委会鲍丽霞武义县中医院

倪晓燕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衢州市:

王建华衢州行知职业教育集团学校

倪红燕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方巧娥龙游县财政地税局

舟山市:

陆苏红舟山市普陀公路运输管理所

张岚浙江省岱山县中心幼儿园

王水菊嵊泗县春蕾幼儿园

台州市:

冯红英临海客运中心

杨幼萍温岭市第二人民医院

涂晓峰玉环县环山小学

奚爱华浙江巨力电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梁丹萍黄岩区机关幼儿园

丽水市:

吴飞飞青田县妇联

徐玉英松阳县国家税务局

叶显花龙泉市教育局张翠莲景宁移动分公司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科技局浙科成发字[95]297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省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国家规定的特殊专项产品按照栖办法进行鉴定。列入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科技计划,其科技成果鉴定,经省科技局同意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印发的《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5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8号),对加强全省公共建设投资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财政扶持政策,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工作,主要从规范性、现实性、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考虑,总体仍分为五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领域,第三章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共计17条。与原办法对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实施周期。按照省财政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办法》明确省级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周期结束后需对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二是突出集中财力办大事。按照省委、省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求,本次修订将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取消了政策到期的产业集聚区支持领域,主要聚焦支持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循环发展、服务业、能源发展、山海协作、价格监管等6大领域。 三是体现机构改革变化。根据我省机构改革方案,原省物价局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职能并入省发展改革委,相应的成本调查、价格监测等财政支持内容并入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 四是完善分配方式。按照根据省政府“两个一般不”改革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求,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用于支持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其他支持领域的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并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绩效要求,对因素法的分配因素作了调整,更加注重工作的整体推进和绩效情况。 五是强化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引入绩效目标管理有关内容,要求在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安排、实施情况等各环节全面体现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申报、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职责和要求作了规定。 六是强调时间节点。按照当前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省级专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上述内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 (四)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36400702.html, 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作者: 来源:《北京档案》2015年第12期 摘要: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合法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补充、细化上位法的功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一定影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北京市政府都对制定机关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鉴于此,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一、现状及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特征及与行政立法、标准的区别 1.概念。《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简称制定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制定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人事任免、学习培训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以及涉密文件、不对外公布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2.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众多类文件中具有特定内涵的一种;现阶段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应主要从实体内容上判断,不能拘泥于形式(尤其是在鉴别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是依法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文件内容应属于涉及调整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表现形式应当是“红头”并“盖章”。转发上级机关时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补充意见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界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为实施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而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内容包含规定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3.区别。一是与行政立法的区别:(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 政机关,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行政主体。(2)行政立法的效力高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3)行政立法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设定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有一定的行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浙土资办〔2011〕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文处理工作直接反映了厅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着厅机关的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厅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为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厅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本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厅办公室统一收发、批办、用印和归档。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并指

导、检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厅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公文处理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通知适用于下列事项: 1.批转下级机关或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2.要求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厅内处室、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阅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3.人员职务任免。 (四)决定适用于对某些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五)通报适用于介绍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批复答复请示事项和审批项目等。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升我省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现将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砂石土类矿产范围 本通知所称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普通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及砖瓦粘土(页岩)矿产(不含用于加工饰面用石材和条块石材的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等16个矿种。 二、加强部门联合选址 (一)强化联合踏勘工作。各地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等六部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安〔2004〕54号)要求,开展拟新设砂石土矿山的实地联合踏勘工作。凡是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应一并参加联合踏勘,并在联合踏勘意见表上明确签署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做好矿山选址工作。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应选择在资源条件允许、对生态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区域,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设置经营性采矿权。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时,如地形条件允许,应一次性整体到边到底,原则上不得分期分段设置。对于已设砂石土矿山开采结束后,原则上不在原址重新设置。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因工程需要开挖或治理的采矿权设置,可不受安全距离限制,但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对于一个采矿权内,既有治理、场平等工程又有资源开采的,资源开采范围应符合《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的安全生产要求》(附件),治理范围按照工程要求设置。 三、合理划定矿区范围 (一)严格执行矿区范围划定论证制度。划定砂石土矿产矿区范围,应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45号)要求进行。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以利矿地综合利用。对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对确无法按照等高线划定的,划定的矿区范围拐点内角必须形成钝角,并使开采以后的山体在水平方向不产生锐角。因工程需要设立的砂石土采矿权,矿区范围应按照工程设计的范围划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精神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先后在全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并印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我市情况 按照中央、省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精神,我市自2007年起,陆续在全市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印发了《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青岛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

〔2008〕33号)。但上述办法距今已近1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现行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在保险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作用,参照《预算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7年7月通过金宏向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物价局、青岛保监局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44条。 (一)总则(共3条) 1.依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定义。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党[2014]2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浙土资党〔2014〕2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党组织,厅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促进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持续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大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国土资源管理面临保发展、

保资源、保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厅直属机关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投身改革事业,为国土资源事业的改革发展和“两美浙江”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措施 1.合理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根据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置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调整按厅机关处(室、局)设立党支部的方式,推行跨处室设立党支部。各党支部可按照“便于加强管理、便于党员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划分党小组。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每届任期3年),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指定一名组织员(兼纪检员)。 2.规范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部工作报告以及行政负责人关于行政工作情况的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听取党员思想汇报,落实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等。党课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每年年初列出计划,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听党课。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利用微信群、QQ群等,改进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但与此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具有行政立法的某些特点,是行政机关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在实际执行层面,因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宽疏、滞后,有时只有只言片语的指导性规定,而国内社会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域、领域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在难以及时立法规范的情况下,作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7]8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6 【实施日期】2017.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8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推进建筑工业化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

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努力打造"中国建造"标杆省份。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一)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电子化评判系统,通过网上办理业务,推进行政许可智能化审批、核查,推动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等许可事项集中一站式办结。探索开展"承诺在先、动态核查"审批试点。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加快实现"最多跑一次"。 (二)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统一规范诚信信息记录内容与标准,加快实现与国家和市县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的共享交换,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机制。 (三)建立统一开放市场。进一步改革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出清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打破省内区域和行业市场准入壁垒,各地不得以备案、登记、限制投标等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妨碍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建筑市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集中清理,杜绝以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准入方面,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市场现场联动,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效力

在行政工作中,行政机关常常制定一些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自己和下级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长期生效的文件,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行为以及行政执法权的授予、委托等内容。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命令。这些把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命令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其他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及命令。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制定主体广泛性。所有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下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而且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分别从属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 (3)内容的规范性。其他规范性问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的,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是它不能自行为公民设定义务,为自己创设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具体行政性、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的关系 通常学理上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因此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特征;而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 第一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6) 第二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1)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2)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15) 第五章监督管理 (16) 第六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土资发〔2009〕37号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要求,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作如下规定: 一、报批条件 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周转指标; 2、拟安排建设地块的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的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或周转指标; 3、拟安排建设地块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落实项目资金; 5、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安置措施; 6、拟安排建设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 二、审查报批程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呈报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土地征收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查报批方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负责组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报件,出具实施方案报告,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受理或自行组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报告,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受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复核性审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内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耕地保护处负责主办,规划处、地籍处负责协办,厅窗口办负责项目报件的受理、核发批准文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各市自行规定。 四、报件材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组报材料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材料目录和格式,详见附件1、2。 五、挂钩要求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以下为您带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全文,欢迎浏览!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为报备机关;接受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机关为备案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发文主体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 (三)文件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四)公文种类属于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文种。 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以文件的名称和形式作为判断标准。 第四条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但转发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应当实行备案审查。 第五条下列文件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就本机关或者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六)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第六条报备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 (四)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机关、发布时间、报备时间、报备机关等内容。纸质报备的应当加盖报备机关印章。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二)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第十条文件涉法内容说明应当包括: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浙科发高[2013]12号 【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1.23 【实施日期】201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 案》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3〕12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科技局(委)、经信委、国资委,有关县(市、区)组织部,科技局、经信局、国资监管机构,省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抓

好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省级高新园区创建试点,营造有利于氟硅新材料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现将《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并请省级有关部门合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23日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和加快推进氟硅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构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由企业主导”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体制的精神,制定我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一、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主攻方向 (一)总体目标 围绕氟硅新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依托现有氟硅新材料产业基础,充分发挥“氟硅联动、两硅联动”的优势,瞄准国际先进技术,以竞争需求为导向,以掌控产业链优势为根本,以扩展用户群为目标,以新型商业模式为依托,以知识产权为工具,重点发展高性能含氟聚合物、环境友好型含氟制冷剂、功能性氟材料、含氟专用化学品、含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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