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公告

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公告
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公告

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公告

(2010第1号)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事业单位经我局核准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现予以公告。

2010年1月5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公告

(2010第2号)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事业单位经我局核准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现予以公告。

2010年1月5日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名单

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公告

(2010第3号)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事业单位经我局核准登记(备案),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办理注销,现予以公告。

2010年6月19日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名单

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公告

(2010第4号)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事业单位经我局核准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现予以公告。

2010年6月19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公告

(2010第5号)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事业单位经我局核准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现予以公告。

2010年6月19日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名单

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公告

(2010第6号)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事业单位经我局核准登记(备案),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办理注销手,现予以公告。

2010年7月23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销名单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一、主要的外汇管理政策经常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规定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主要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 (一)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二) 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三)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四) 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五)凭核销单或核销单号码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六)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 (七)核销后凭盖有“己核销章”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3)出口收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4)法律责任: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进口付汇核销 (1)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

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基本情况简介 基本情况: XXX是于1991年2月7日,经陈仓区(原宝鸡县)编委“宝县编发(1991)03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费实行自收自资”的副科级事业单位,该站现有正式编制5人(其中:中级职称4人,初级职称1人),法人代表:晁榛。 二、具体职能: “XXXXXX号”文件批准“XXX”承担以下具体职能:1.承担全区乡镇企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员工培训工作任务。2.对全区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进行评审与申报工作。3.对全区乡镇企业新“星火计划”项目的实施,产品的开发、引进进行可行性研究。4.为全区乡镇企业经济联合提供服务,会同有关单位对乡镇企业新项目、新产品的投产进行技术鉴定。5.对乡镇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标准计量工作进行考评。6.对乡镇企业的出口创汇产品、引进外资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7.会同有关单位对乡镇企业的污染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 三、服务情况 XXX,在各有关部门及企业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积极实施中小企业员工培训、开展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各级各部门举办各项活动等形式,最大限度地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

快捷、方便、高效、全方位的服务,着力为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可研分析、人才交流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健康有益的活动和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各项工作。 曾先后组织开展了以提高全区中小企业员工素质,树立和培育学习型企业、知识型人才为主题的“中小企业大讲堂”、“中小企业员工培训”;以切实服务于我区中小企业,着力解决全区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与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为主题的“中小企业专家咨询会诊”;以改善中小企业与有关部门关系,切实拉近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距离为主题的“银企项目对接会”、“融资贷款报告会”;以大力推介我区中小企业,宣传全区中小企业整体形象为主题,组织企业积极参加省、市、区及其有关单位举办的各类会议、各种经贸展示活动等,极大的增进了我区中小企业与外地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密切了全区中小企业与外地企业间的关系。此外,还积极配合区中小企业局做好有关服务于企业的各项工作,并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服务业绩 XXX自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通过积极开展各类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职称申报、技术培训、项目可研、会计咨询、财务审计等工作,分期、分批、分区域、分专业等形式,以及组织专家教授开展讲座培训、现场咨询会诊,采取企业现场培训与基地集中培训相结

设立境外子公司备案流程

设立境外子公司备案流程 第一步:商务部备案 按国家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企业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按要求填写并 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d o cx,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境外投资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以下情形: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摘自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务部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d o c 。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将不予备案。 第二部:外汇管理局备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件,企业境外投资外管局备案由银行按通知审核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银行办理外汇管理局备案所需资料(以中国银行为例): 1,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复印件(三证合一);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有限公司概况; 6,有限公司境外投资地项目概况; 7,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表5)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doc 。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第4条需要公司正式的委托书,需盖法人签字章。 将所有资料递交银行后,银行按企业所提供资料录入外管局备案系统,并打印业务登记回单。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表号:MLK101-1表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字(2016)125号 有效期至:201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01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2 单位详细名称: 03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4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单位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15 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注册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05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网址 06 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1;2;3 行业代码□□□□ (统计机构填写) 07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为多个,请复选) 机关级别:1国家 2省(自治区、直辖市) 3地(区、市、州、盟) 4县(区、市、旗)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2.编制部门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3.民政部门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4.国家税务部门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5.地方税务部门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9.其他(请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 08 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 110 国有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 171 私营独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 330 外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 172 私营合伙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42 集体联营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 390 其他外商投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 其他联营 190 其他 151 国有独资公司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 通知 【标 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颁布单位】其他部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公安部 【文 号】中编办发﹝2000﹞17号 【发文日期】2000-07-31 【实施时间】2000-07-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登记注册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审查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做出合格标志;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 附:

外管局备案有很多种

外管局备案有很多种:外币账户开通备案、出口核销备案、进口付汇备案、预收预付外汇备外管局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步骤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 (一)提交材料目录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 7、由举办单位出具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 3、无法提交以上所列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公章。 (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1、单位名称:封面的单位名称栏中填写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一名称。内表的单位名称栏中依次填写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分别括起。 2、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3、住所:应当填写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的,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 4、举办单位:填写举办单位全称。 5、经费来源:填写财政补助收入或非财政补助收入。

6、开办资金:应与举办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数额相一致。 7、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填写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及账号;没有的不用填写。 8、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填写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机关全称和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文号。 9、执业许可证书:填写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批准文号或证书号,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如医疗、学历教育、出版、广告、人才交流、职业技能鉴定、司法鉴定等)的事业单位填写。 10、机构规格、人员编制:按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填写,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不填写。 11、从业人数:按实际情况填写。 12、网上名称:填写后缀为“.公益”的中文域名,没有的不填写。 13、分支机构简况:按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填写,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不填写。 14、宗旨和业务范围: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一般以一句话概括,后加句号;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一般是名词加动词的词组,各项之间用空格分开;宗旨和业务范围一般不超过150字;具体填写时可参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下册)。 15、待登记法定代表人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应确认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签署“申请材料情况属实”的意见,并签名、加盖名章、注明日期。 16、举办单位意见:举办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情况认真核查,按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的意见,并签名、加盖举办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17、联系人、邮政编码:按实际情况填写,不要漏填。 18、联系电话:请填写手机号(用于短信办结提示)。 注:1、表内涉及的数字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填写纸质文件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可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毛笔填写,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也可打印,打印时应保持原页面布局不变。 (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民族: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的信息相一致。 2、户籍所在地: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

新企业开展进出口外贸需办理的几个登记及备案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当地商务局或商务厅 1、填写好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二、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当地所属海关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内资提交); 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入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5、税务登记证书(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9、企业公章、法人名章的印模;报关专用章印模、椭圆形(长50mm,宽36mm, “企业名称+报关专用章”字样)。 以上所提交材料需加盖公章,多页文件需加盖骑缝章。申请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其中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将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三、商检备案(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一)、申请流程新注册企业用户 1、申请单位登录 2、点击“报检单位、报检员注册/备案登记(企业用户)”进入申请界面 3、新注册/备案申 4、输入9位组织机构代码 5、选择:自理备案登记申请 6、填写自理备案登记申请信息 7、完成填写保存或提交信息 8、点击“打印”,打印申请书(备案/注册登记/信息更改/报检员注册) 9、结束申请 (二)、注册时应提供材料 1、提供网上申请成功并打印的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2、外贸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备案证书、海关注册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生产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 浙编办[2001]3号各市、县(市、区)编办,法院、检察院,计委(计经委)、公安、司法、财政、人事(人事劳动)、劳动、土地管理、地矿、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各海关: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家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未尽事宜仍按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事项的通知》(浙编办[1999]24号)执行。 附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浙编办[2001]3号各市、县(市、区)编办,法院、检察院,计委(计经委)、公安、司法、财政、人事(人事劳动)、劳动、土地管理、地矿、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各海关: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家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未尽事宜仍按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事项的通知》(浙编办[1999]24号)执行。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 —年二月六日中编办发[200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事证第号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

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本页不需上报)填写说明 1、要求: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内容真实、准确无误;一式二份,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一份由单位留存;纸张按A4(210×297MM)纸大小,表内填写不下可另附A4纸填写。 2、单位名称:指审批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如批准有多个名称的(如挂牌单位、合署单位),封面上填写“第一名称”,表格中填写“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括起。不得填写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使用的事业单位自定的名称。在《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成立并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在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3、住所:填写本单位主要办公所在地的市、区、镇(乡)、街道及门牌号。 4、举办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单位或投资单位。 5、经费来源:按实际情况填写。如财政核拨、行政性收入、公益服务性收入、服务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收入、政府专款、单位自筹等。 6、开办资金:填写经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或者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出具证明的事业单位净资产数额(含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其他资金)。 7、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填写单位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名称及帐号。尚未开立银行基本帐户的单位,暂不填写。 8、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填写机构编制部门及批准成立机构的文号;其他事业单位,填写举办单位及其批准成立机构的文号。 9、执业许可证书:已经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的事业单位填写证书名称及号码,其他事业单位不填写。 10、机构规格:指由审批机关批准的机构规格,如相似科级、副科级;不定规格的,此栏不填。 11、人员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数;非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成立的事业单位,填写主管单位核批的定员数,并在数字后面注明“(定员)”,未核批定员数的不填写。 12、从业人数:指单位实有在职人数,包括按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录用的人员(不含离退休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及未按规定招用的人员)。 13、分支机构:指单位下(分)设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有多级分支机构的只填写第一级分支机构,不要填写内设机构。 14、宗旨和业务范围: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和业务服务项目,按批准成立事业单位文件中规定的职责填写。要求文字精炼,用语规范。 15、(待登记)法定代表人意见:填写“本申请书所填写的情况属实”,加盖(待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 16、举办单位意见:由举办单位填写“同意”或对事业单位填写的栏目内容予以补充说明或更正,加盖举办单位公章。 17、领证人及领证日期:由领取证书的人签名,并填写领取证书当日日期。 18、邮政编码:填写事业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邮政编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操作流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操作流程 一、工作流程 (一)申请。 1.使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事业单位专用光盘”进入“证书补领”,填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 2.网上提交至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受理。 1.登记管理机关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格式规范; 2.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 3.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登记管辖不属于本机关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申报材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规范的,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对受理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或派员核查,并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查决定: 1.申请材料符合登记要求的,提交核准人,建议其核准; 2.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建议核准人不予核准。 (四)核准。

对经审查的登记申请进行终审,作出准予补领或者不予补领的决定。 准予补领的,通知申请人携带全部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将纸质材料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复核发现纸质材料不齐全但可以“容缺办理”的,由申请人作出承诺后予以办理,不能“容缺办理”的,由申请人补齐纸质材料后予以办理。 作出不予补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发(缴)证书。 收缴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颁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使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事业单位专用光盘”进入“申请证书补领”,网上填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同时,将其他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扫描成图片,大小不超过100K,每项材料附件个数不超过10个)上传到登记管理系统。 系统显示各项证书补领材料提交状态为“待提交”,单击“选择接受申报材料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选定“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 提交成功后,需及时登录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查阅回复信息,并根据回复信息要求做相应处置。

7号文-外管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二、参与同一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 (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与填表说明及各项明细说明.doc

.....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表MLK101-1表 号: 制定机国家统计局 关: 文国统字 (2013)63 号 号: 有效期201 5 年1月 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 0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 组织机构代码:□□□□□□□□-□ 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 02 单位详细名称: 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 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 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信息,应当予以保密。03 单位负责人: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区划代码 (统计机构填写 ) □□□□□□—□□□—□□□ 04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地 (区、市、州、盟) 县 (区、市、旗) 乡(镇) 街 (村 )、门牌号单位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 (居委会 ) 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区划代码 (统计机构填写 ) □□□□□□—□□□—□□□ 15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地(区、市、州、盟 ) 县 (区、市、旗) 乡(镇) 街(村 )、门牌号注册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 (居委会 )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电子邮箱 05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 □□□□□□网址 邮政编码□□□□□□ 06 行业类别行业代码□□□□主要业务活动 (或主要产品 ) 1 ; 2 ;3 (统计机构填写) 登记注册 (或批准 )情况 (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为多个,请复选 ) 机关级别:1 国家 2 省(自治区、直辖市 ) 3 地 (区、市、州、盟)4 县 (区、市、旗)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07 2.编制部门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3.民政部门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4.国家税务部门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5.地方税务部门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9.其他 (请注明批准机关 ) 机关级别□ 08 登记注册类型□□□

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上面载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悬挂在事业单位主要办事场所的醒目位臵,正本只核发一份。副本为折叠式,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对外出示,以证明其合法身份,或用于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若干份证书副本。 2、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其他单位或个人制发证书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予以收缴,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三)如事业单位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商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事业单位提交年度报告书时,须同时交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报告经审查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加盖标记,否则证书失去效力。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何法律效力,主要适用于哪些方面?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载内容主要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项,标明了该事业单位能够承担的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范围在空间上溯及全国,在时间上以证书的有效期为限。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主要适用于以下方面:(一)刻制印章等。?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刻制印章、领取车船牌照;事业单位制作牌匾、印制信封信笺、对外行文的名称必须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所登载的名称完全相同。 (二)银行开户与贷款。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或办理贷款业务,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办理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同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四)税务管理及申请有关优惠。事业单位申请税务登记,申请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工商管理。事业单位兴办企业等,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和统计登记,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其身份。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事宜,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外管核销流程

一、操作步骤 1.经办人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管局申 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 2.经办人持相关资料到注册所在地外管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3.纸质核销单领回后,在报关前,对本单位所领用的空白核销单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 的口岸备案。 4.进行出口报关程序; 5.出口货物出口报关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 网上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管局交单; 6.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 持相关单证到外管局办理出口收汇的核销手续。 二、单证及相关资料报送 1.步骤2所需单证:a、申请报告(包含内容:申领原因、份数 —--与网上申请份数保持一致、领单人、日期、加盖公章)、 b、操作员IC卡、 c、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d、出口合同(首 次申领时提供); 2.步骤6所需单证:a、出口收汇核销单、b、出口报关单收汇核 销联、c、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银行水单)、d、出口收汇批 次核销信息登记表(网上填写并打印纸质表格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及重点提示 1.一张核销单只能备案到一个口岸,未进行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

于出口报关。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应于3个月内到外管局办 理注销手续。长期未用的核销单,外管局会通知回收。 3.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 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应当在货物出口60天内凭以下单据及相关材料向外管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1)远期备案申请表(外管局提供固定格式表格) 2)出口贸易合同 3)核销单 4)报关单 4.远期收汇备案时同已经收汇,备案之后方可办理退税; 5.转口贸易项下办理核销时限:以收汇、付汇后一时间为准1个 月内持以下单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外管局办理核销手续,外管局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 1)到货核销表(外管局提供样表,U盘拷用) 2)收汇凭证 3)付汇核销联 6.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在按规定为出 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福费廷业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国海洋大学.doc

中国海洋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下简称“证件”)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2014〕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证件包括: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的原件、复印件、扫描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复印件、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扫描件。 第三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国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并登记备案、确认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以及加盖学校公章的证件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加盖学校公章的证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指依法代表学校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的身份证明,此办法不包含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证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年检、变更等事宜,保证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证件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学校办理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可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社会保险;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办理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报或办理海关事宜;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学校开立账户、招投标等工作事项时,可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第三章证件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一般只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和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扫描件,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填写《中国海洋大学事

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管理的通知2008年09月17日00:00 来源:泰安建设工程信息网我要评论(0) >建筑法律咨询>我要订阅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高新区国土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管理的通知》购买考试用书(泰建发<2006>9号)颁布实施以来,市建设局有关职能单位严格程序,热情服务,逐步规范了市外进泰建设类企业市场行为,强化了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为切实贯彻上级关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关精神,促进建设类企业依法经营,完善预防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鼓励外地优秀企业参与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市外企业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除按泰建发<2006>9号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以外,还要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办事机构设置要按照有关规定符合经营管理需要。 二、市建设局将不定期对备案建设类企业进行建筑市场检查活动,凡在市场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停止投标资格、暂扣或吊销《进泰备案证》、清出泰安市建筑市场等处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通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企业年度考核依据,检查情况将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公布。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检查。 三、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申请表格及相关管理通知等发布在泰安建设工程信息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38059280.html,)。 四、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市外进泰建设类企业备案表 2、告知书 下载地址: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高新区国土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和泰安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外地入泰建筑业企业备案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使用申请表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使用申请表 流水号(两办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申请单位

附件:清华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 (2004年12月15日) 第一条清华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我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为了规范其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及中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五个部委局关于《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2000]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清华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以用于我校申办以下事宜: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6.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7.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8.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9.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10.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11.申办海关事宜; 12.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我校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第三条清华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校长办公室派专人保管,并负责证书的年检、项目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四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一般不借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校长办公室派人陪同前往。 原件使用情况应详细登记备案。 第五条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需填写清华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使用申请表,经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室审批并办

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校长办公室出具的法人证书复印件上需要注明用途、提交给何部门及有效期限,编号并加盖学校印章。 第七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方案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8-28 14:17【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藏建管[2008]124号 各地(市)建设局: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区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区外建 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区外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建筑业相关活动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内的区外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藏从事建筑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同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详细的地址等;有与承担业务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工程业务的介绍信; (二)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区外建筑业企业进藏备案申请表》; (三)驻藏办公场所使用或租赁凭证; (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施工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六)企业法人证书及驻藏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件; (七)企业设立驻藏机构的决定以及派驻进藏人员的任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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