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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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发[2001]175号

各区(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9月2日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缴费工资和缴费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四章缴费年限

第五章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工、农民工等,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区(市)县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基金在纳入全市统筹以前,暂按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基金纳入全市统筹以后,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缴费工资和缴费

第四条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

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都应当作为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计算到元。

第五条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职工提供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此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职工缴费工资发生变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经按照缴费工资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缴费工资不得变动。

单位不按规定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期缴费数额确定应缴数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从次月起改按核定后的数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以前,根据其实际收入按年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缴费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此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逾期未缴纳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补缴时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申报缴费工资,具体数额不得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也不得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的职工,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按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当月的工资申报。

(二)转业、退伍、复员军人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按当月工资申报。

(三)单位内下岗、离岗退养、换工回乡、请(放)长假的职工,缴费工资按单位发放的生活费申报。

(四)在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缴费工资按疾病津贴(病假工资)申报。

(五)停薪留职的职工,缴费工资由单位按与职工协商约定的数额申报。

(六)出国、出境工作仍在单位领取工资的职工,缴费工资按本人在单位领取的工资申报。

(七)企业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包括脱产学习)的职工,缴费工资按本人在外派、外借单位领取工资申报。

第九条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有能力缴费的,

可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中断的缴费,可以凭失业登记证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发放工资时代扣。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单位开户银行在单位账户中直接划转,或由单位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十一条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不得减免。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及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拒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政府批准的停产整顿单位可以对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必须征得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由法人同工会组织一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报告。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应当及时补足(包括利息)。

第十三条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利息和滞纳金)的,必须制定补缴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职工停止缴费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止等手续时,应当按不低于单位人均欠费额一次性补缴。

上述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时,应当按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乘以36个月的数额一次性补缴。

第十五条单位在改制、资产重组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改制、重组时应当首先从资产收入中足额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利息和滞纳金),不足以补缴的部分,由改制或重组后的单位承担足额补缴的责任。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办法》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份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办法》实施前部分人员因各种原因已存在的多份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统一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对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

上一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利息的办法为:上一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乘以当年计账利率。

当年记入个人账户金额计算利息的办法为:当年个人账户记人金额乘以当年计账利率乘以1.083乘以0.5。

第十八条职工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不变换个人账户。职工(不包括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或辞退、除名或开除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原所在单位书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或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十九条与应当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单位和本人应当按《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回乡的,其所在单位没有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或虽有欠费但按规定补缴欠费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类农民工再次与应当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时,应当再次按《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又回乡时,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下列人员的个人账户的建立、转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人员,从调入的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工作的,从到单位工作的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从单位转制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四)在己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之间调动或变换工作单位的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统一规定转移。

第二十一条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其缴费情况进行清理。单位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包括利息和滞纳金),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一次性补缴欠费。

第二十二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死者继承人或退还给出国定居者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丧失继承权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继承。

第四章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依法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为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本人实际缴费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分别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已经从1992年7月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1992年6月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按市和区(市)县政府规定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足额缴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按单位和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除外)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职工在单位转制并足额缴费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四)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流动到国有企业工作的,从到国有企业工作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其在1992年6月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五)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其他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等人员,除本条第(六)款情形外,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年限。

(六)国有或城镇集体单位职工流动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1997年4月以前已经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1992年6月以前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1997年4月以前没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时,其在1992年6月以前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七)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除外),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其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九)国有企业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年限。

第五章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第二十五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3)目的“过渡性养老金”涉及到的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从下列时间开始计算,一直计算到本人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时的当月:

(一)1990年以前参加工作且参加本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从1990年开始计算。

(二)1991年至1995年期间参加工作且参加本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年开始计算。

(三)1990年以后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转业、复员、退伍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的人员,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之年开始计算。

(四)1990年以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从单位转制之年开始计算。

(五)1990年以后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以外地区或单位(含四川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至本市的人员,转出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缴费工资记录的,从记录之年开始计算;无缴费工资记录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本市之年开始计算。四川省有统一规定时,从其规定。

前款各类人员的历年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历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得出的平均指数,为本人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其中,中断缴费且未补缴的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以零计。

第二十六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3)目的“过渡性养老金”中涉及到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第二十七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4)目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补贴”是指:

(一)四川省劳动局、四川省物价委员会川劳字[1966]0495号规定的粮价补贴;

(二)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死;

(三)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川劳发[1985]46号规定的肉价补贴4元;

(四)四川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川工改办[1988]l号规定的地方生活补贴费8元;

(五)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发[1988]102号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

(六)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0]134号规定的蔬菜价格补贴6元;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1]49号规定的粮价补贴6元;

(八)四川省财政厅川财综[1992]15号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九)成都市财政局成财综[1992]50号规定的粮价补贴2元;

(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3]40号规定的物价补贴15元。

第二十八条1992年7月以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时,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人的军龄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作年限乘以1.3%;综合性补贴的计算办法为:《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4)目规定金额乘以本人的军龄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作年限除以本人参加工作之年至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的全部年限。

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国家或四川省有统一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1995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办法》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lo 年按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以后每满1年增加1%,最高为20%;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按《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计算。

1995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办法》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单位和这类职工也可以延长缴费时间至满10年,基本养老金按本条规定计算。

第三十条1995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征用土地安置到单位工作的农转非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单位和这类职工可以延长缴费时间至满10年,办理退休手续,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单位和这类职工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0年,办理退职手续。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乘以O.8%。

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办理退职手续时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一次性缴纳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再乘以一次性缴纳的月数。

第三十一条1995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办法》实施以后,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经成都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作退职处理。退职生活费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计算。

2001年9月1日以后按上述规定的条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退职生活费由所在单位支付。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的职工,经成都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的金额时,按《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三十三条《办法》实施以后退休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增发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O.3%;获得省、部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二次及其以上的,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获得成都市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08%。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增发的比例不重复享受。199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按四川省和成都市劳动模范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增发基本养老金。

(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规定的高级专家,凭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退休前一直被单位聘用所发给的聘用证书,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O.1%。

(三)其他符合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及省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可以增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原按标准工资分别增发5%、10%、15%的,分别转换为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

前款增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比例,除另有规定外,可以重复享受累加计算,但同一项目不能超过0.3%。

第三十四条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从次年起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如果人民法院判其无罪,其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原身份为单位干部或管理人员且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职工,办理退休(包括内部退养)手续时的工作岗位为生产、营业岗位并在该岗位未间断工作满3年的,凭有效的全员劳动合同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原身份为工人的,办理退休(包括内部退养)手续时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并在该岗位未间断工作满3年的,应在其年满55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原身份为单位于部或管理人员的女职工,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年及其以上时间,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时,可以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以前的30日内,将该职工有关退休的情况在单位内公示(内容和格式另发)。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职工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格式另发),随同职工退休审批表和个人原始档案材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有异议的,单位应当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核实,证明本人符合退休条件并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未进行公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属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关闭、破产企业中按有关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退职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由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企业申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的,须附有职工连续半年以上的病情证明和职工领取病假工资的原始材料以及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表。

(三)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个体劳动者在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当月,应持身份证、社会保险卡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或调查。

第三十七条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这两项养老金之和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受委托发放单位或机构应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严禁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办法》实施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

30日内,《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社会保险编码作为个人账户号码,两个号码同时使用。

第四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每个职工发放《社会保险卡》,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职工可以持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电子计算机查询系统中查询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料,凭卡办理基本养老金计算和领取手续。《社会保险卡》遗失或破损,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领取,重新领取时由本人支付经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制卡工本费用。

第四十一条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根据市统计行政部门确定的数据(《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前、以后、以上、以下、以内、以外,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劳动局1998年4月15日印发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成劳发[1998]47号)同时废止。

(完整word版)佛山市三水区1

佛山市三水区 1:500 规划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 技术设计书

目录 第一章引言 (4) 第一节任务情况 (4) 第二节技术依据 (5) 第三节技术要求 (5) 第二章规划竣工验收测量 (6) 第一节竣工验收测量 (6) 第二节隐蔽工程测量 (10) 第三节注意事项 (11) 第三章 GIS 数据采集及地形图数字化制图及数据入库 (12) 第一节数字化地形图规格 (12) 第二节质量要求 (13) 第三节地形图数据规定 (13) 第四章实例 (14) 第五章实习总结 (15)

第一章引言 为进一步强化佛山市三水区城市规划测绘工作的管理制度,理顺和逐步建立、完善佛山市三水区城市规划测绘数据成果库,强化对外服务意识,提高对外服务质量,做好对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是工程测量学科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规划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佛山市三水区规划测绘管理规程》为了保障佛山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的质量,确保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获取可靠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资料,依据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和有关测绘技术规范进行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一节任务情况 1.佛山市规划局三水分局委托佛山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负责测 绘任务的管理,三水分局作为行政管理方对市地理信息中心的测绘任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管。委托协议由佛山市规划局三水分局和佛山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另行签定。 (1)佛山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接收测绘任务后,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发出规划测量任务书的同时向佛山市三水区规划测绘服务两 家中标单位派发测绘任务通知书(盖市地理信息中心资料章有效),每月1 号三水分局提交上月业务情况报告。 (2)任务单派发后,测绘任务单位如发现现场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反映,市地理信息中心需跟进测绘任务的进展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15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修订)的通知 浙师研字[2008]38号 各学院: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修订) 浙师研字[2008]38号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重要依据,是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主要表现,它集中体现了作者在研究工作中获得的新的发明、理论或见解。为了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做到学位论文格式规范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位论文各部分内容要求 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用汉语撰写(外国语相关专业除外)。硕士学位论文(包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中职硕士等)字数一般为3—5万;专业学位论文(包含教育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字数为2.5万以上;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为8—10万。论文内容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简练,分析透彻,推理严谨,立论正确。 论文内容一般由13个主要部分组成,依次为:封面、扉页、中文摘要和关键词、英文摘要和关键词、目录、符号说明、论文正文、参考文献、注释、附录、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1.封面:采用研究生学院规定的统一封面格式,封页上应填写论文题目、研究类型、作者姓名、年级、指导教师姓名、学科(专业)(指二级学科专业名称或专业学位方向)、论文提交日期、中图分类号等内容。 2.扉页:扉页内容包括论文题目、作者、申请学位类别和级别、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单位、指导教师、论文提交日期等。 3.中文摘要和关键词:中文摘要应简明概括论文的内容要点,包含论文的基本信息,体现研究课题的核心思想,明确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和最终结论,并突出论文中具有创新性的部分。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字数为1000字左右,博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为3000字左右。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的,用以标识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数量为3-6个,应尽量采用《汉语主题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4.英文摘要和关键词: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的内容基本对应,要符合英语语法,语句通顺,文字流畅。 5.目录:目录是将正文内的章节标题依次排列。 6.符号说明:用于说明论文中符号表示的意义及单位(或量纲)。本项可根据各学科论文的需要编排或省略。 7.论文正文:正文是学位论文的核心部分,一般包括理论分析、数据资料、计算方法、实验和测试方法,实验结果的分析和论证、个人的论点和研究成果以及相关图表、照片和公式等。写作形式可因科研项目性质不同而变化,总体要求实事求是、理论正确、逻辑清楚、层次分明、文字流畅、数据真实、公式推导计算结果无误。文中若有与导师或他人共同研究的成果,必须明确指出;如引用他人的结论,必须明确注明出处,并与参考文献一致,避免论文抄袭现象的发生。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 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佛府[2013]3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8 【实施日期】2013.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2013—2020年) 的通知 (佛府[20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2013-2020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8日

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2013-2020年) 跟据《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统筹协调,科技引领。强化顶层设计,建立有效的组织和监督机制,突出科技主角地位,配强配齐科技部门,充分发挥科技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作用。 突出重点,彰显特色。各区、佛山新城要立足各自的产业基础和优势,明确定位和发展目标,制定配套政策,落实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形成错位发展、良性竞争的格局。 市场导向,协同创新。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主体地位,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充分调动以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创新创业的热情。 主动衔接,争取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扶持自主创新的政策法规,主动将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重大工程与国家、省的规划相衔接,积极争取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工程落户佛山。 二、第一阶段重点工作(2013-2017年) 到2017年,建立较为完备的技术创新体系,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机制体制健全,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绩效和城市发展水平大幅提升,整体创新水平实现新跨越,基本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重点工作如下: (一)着力建设具有佛山特色的技术创新体系。 立足佛山产业特色和重点领域,全力打造产业创新平台、产业基地等产业发展载体和平台,助力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信用字[2008]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 的通知 (商信用字[2008]1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由商务部承担,由原全国整规办组织实施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相应转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负责。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3号)要求,截至2008年3月,共有53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确定52家商会协会为第二批试点单位。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商会协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和《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正确把握信用评价的方向,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以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公正透明的评价程序,认真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要经得起时间和市场的考验。 各试点商会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二、严格界定评价范围,防止重复交叉 参加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要严格界定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期刊(著作)定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科研字〔2014〕13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期刊(著作)定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期刊(著作)定级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4年11月4日 —1 —

浙江师范大学期刊(著作)定级标准(试行) 根据学校岗位聘任工作要求,为充分调动教师科研工作积极性,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科研工作业绩,结合学校科研发展实际情况和要求,特制订本期刊(著作)定级标准。 一、期刊级别 (一)顶级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SCI Ⅰ区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在3.0(含)以上的SSCI、A&HCI收录期刊 (二)权威期刊 SCI Ⅱ区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在0.8(含)以上、3.0以下的SSCI、A&HCI收录期刊;国内权威期刊(见下表): 序号期刊名称序号期刊名称 1 管理世界13 法学研究 2 马克思主义研究14 社会学研究 3 哲学研究15 民族研究 4 世界宗教研究16 新闻与传播研究 5 中国语文17 中国图书馆学报 6 外语教学与研究18 教育研究 7 外国文学评论19 体育科学 8 文学评论20 心理学报 9 中国音乐学21 新华文摘(转摘) 10 历史研究22 五年一届全国美展入选作品 11 经济研究23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 12 政治学研究24 《中国科学》(中、英文版) —2 —

(三)一级期刊 SCI Ⅲ区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在0.8以下的SSCI、A&HCI 收录期刊;国内一级期刊(见下表): 序号期刊名称序号期刊名称 人文社科 1 南开管理评论58 金融研究 2 科研管理59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3 科学学研究60 会计研究 4 管理科学学报61 中国农村经济 5 中国软科学62 经济科学 6 外国经济与管理63 中国农村观察 7 研究与发展管理64 农业经济问题 8 管理工程学报65 国际经济评论 9 中国管理科学66 财贸经济 10 中国行政管理67 经济学家 11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68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12 教学与研究69 世界经济与政治 13 国外理论动态70 国际政治研究 14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71 美国研究 15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72 现代国际关系 16 哲学动态73 国际问题研究 17 自然辩证法研究74 欧洲研究 18 世界哲学75 中国法学 19 自然辩证法通讯76 法商研究 20 中国哲学史77 中外法学 21 宗教学研究78 政法论坛 22 世界汉语教学79 法学家 23 当代语言学80 法律科学 24 语言文字应用81 法学 —3 —

佛山市三水区专业技术人才扶持办法(2016版)

佛山市三水区专业技术人才扶持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粤发〔2010〕17 号文印发)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博士后工作扶持力度的意见》(佛府发〔2016〕13 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和《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三委发〔2012〕17 号文印发), 现就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着力完善人才培养体系,造就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 (一)突出重点,选拔一批创新型领军人才。制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规划,以我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为载体,选拔培养一批在省内、国内乃至世界科技前沿勇于创新和创业的领军人才,以领军人才的开发带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认定体系,完善认定管理办法,在全区专业技术人才中,每年认定一批高层次人才;做好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市创新领军人才的推荐工作。 (二)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和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向优秀企业集聚;每年有计划、有重点

地选派一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国内外著名机构进修深造,并开展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和知识更新要求,积极组织不同形式的高级研修班和学术讲座;积极运用政府奖励、重点资助等手段,引导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广泛开展科技攻关、承担重大课题等活动;培养壮大专业技术人才储备队伍,鼓励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工程评选,全面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给予2万元学费补贴;取得硕士学位的,给予1万元学费补贴。 (三)加快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开发平台优势,大力培养一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有重点地建立一批院士工作室、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和专家工作室,实施名师带徒制度和技术研修制度,不断拓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发展途径。企业建立院士工作室,给予40万元启动经费,进站1名院士给予20万元科研工作经费,在站院士每人每月发放5,000元工资外津贴(发放期为1年);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元启动经费(由市财政支付),进站1名博士给予5万元科研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支付),在站博士每人每月发放2,000元工资外津贴(发放期为1年);企业建立专家工作室(正高职称的专家),给予10万元启动经费,进站1名专家给予5万元科研工作经费,在站专家每人每月发放1,500元工资外津贴(发放期为1年)。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附件: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1、高级专家 800—1000元/日 备注: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600—800元/日 3、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400—600元/日 4、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200—400元/日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估算投资 项目 500万以下 500-1000万元 1000万元—3000万元 备注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1.5— 2.5 2.5—5 对于构成或工艺等复杂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 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免费编写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5—4.5 4.5—10 8000元 5.5折 5折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0.8—1.5 1.5—3 不评估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2 2—4 5000元 5.5折 5折 估算投资 咨询评估项目 3000万 元-1亿元 1-5亿元 5-10亿元 10-50亿元 50亿元以上 备注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对于构成或工艺等较复杂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 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免费编写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5折 5折 4.9折 4.9折 4.8折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4-8 8-12 12-15 15-17 17-20 不评估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5折 4.8折 4.8折 4.8折 4.8折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 川商商贸〔2012〕3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1〕1241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城市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前期德阳、绵阳两市已经完成了家政体系建设的公开招标工作,请抓紧制定招标后的项目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范,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二、抓好培训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2011年度家政服务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已经确定,各地要及时向承训企业下达培训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培训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项目承办单位。要会同当地财政、工会部门,认真检查承办企业(机构)开展家政培训及就业工作情况,严格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和学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要加强后续管理,对参加培训人员要及时开展电话回访、就业推荐、服务质量反馈等后续跟踪服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在采取的政策措施、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要加强对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1月31日前上报年度家政工作总结,德阳、绵阳两市商务局于1月15日前上报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联系人:厅商服处许剑波 电话:028-*******,邮箱:swtsfc@https://www.360docs.net/doc/e38266423.html,。 特此通知。

市直机关工委《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个人申请。申请入党,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写出入党申请书,交所在单位党支部;入党申请书要用篮黑或碳素墨水书写;申请书内容为: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本人的经历、家庭出身、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及受表彰、处分情况,自己的优点、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2、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党支部要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的1个月内与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次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并明确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联系人,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和责任,帮助他们进步。 3、汇报思想。入党申请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及学习情况;可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党组织汇报。 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按照入党积极分子条件从入党申请人员中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将讨论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直机关工委。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热心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5、培养考察。党支部确定的培养人每月与入党积极分子至少进行一次谈心,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工作情况,按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评议,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6、集中培训。机关工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人数,每年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集中培训和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后,三年内未发展的,需参加第二次集中培训后才能发展入党,二次培训后不再受培训时间限制。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预审和公示 7、确定发展对象。经过一年的培养,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后,将确认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列入年度发展对象,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直机关工委。机关工委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下达发展计划,没有计划不得发展。 8、政审。党支部根据机关工委下达的发展计划,对确立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使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现实表现及对待重大问题的政治立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和本人的政治思想素质进行审核,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文件 三府…2008?31号 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迳口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佛山市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佛山市三水区居民门诊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区医疗保障体系,完善我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门诊医疗保险”)是《三水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佛山市三水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配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财政补贴、集体扶持、个人缴费,倡导“小病在社区门诊,大病进医院治疗”的就医方式,旨在保障门诊基本医疗互助共济的一种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参保人”是指按《三水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居民。已参加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暂不纳入门诊医疗保险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参保单位”是指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医疗机构”是指承接门诊医疗保险业务的公立、私立或集体自办医疗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门诊医疗保险工作,保证门诊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门诊医疗保险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推进辖区内的门诊医疗保险工作;负责辖区内门诊医疗保险费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及时划拨;组织和督促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协助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对未依时足额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进行追收。 第五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门诊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受区政府委托,作为门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村(居)委会具体实施辖区内村(居)民参加门诊医疗保险工作; (二)负责核定享受区、镇两级财政补贴的人数,将补贴款分期划付给承办医疗机构; (三)负责门诊医疗保险业务的统计分析和对承办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设计监管工作中所需要的表格和其他材料; (四)根据门诊医疗保险运作情况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会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贸字〔2006〕180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举办(包括主办、参与主办和支持)展览会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展览会的效益和作用,我部制定了《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送外贸司。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

市不再新增; 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七、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由对外贸易司和商业改革司分别归口管理,对外贸易司负责涉外领域的展览会,商业改革司负责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下统称归口管理单位);相关司局按各自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牵头主办单位)。 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 八、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 (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 (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 九、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

关于在市直单位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市直单位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 的实施方案 为延伸团的工作手臂,构建有效覆盖青年、服务青年的工作网络,团结带领市直机关广大青年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中建功立业,经市直机关工委与团市委协商,并经市直机关工委研究决定,在市直单位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青工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性质 机关青工委是负责青年工作的机构,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共青团工作的有效延伸,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本系统的青年工作,在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上级青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组建条件 1.机关青工委的工作对象原则上为40周岁以下青年(下述青年均指40周岁以下,含青年党员)。凡青年人数在___人(含___人)以上的单位应组建机关青工委;___人以下的单位:在市政中心办公的,统一纳入市政中心机关青工委管理;不在市政中心办公的单位应组建青年工作小组。 2.有团组织的单位,青工委设在团组织,与团组织合署办公,建立“团组织+青年工作委员会”的新型工作体系和组织机制;没有团组织的单位,青年工作委员会设在机关党组织。机关党组织中要设立青年委员,有团组织的单位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青 — 1 —

年委员由团组织负责人担任。 符合建团条件的单位,由市直机关团工委按《团章》规定抓好团组织的组建。 三、组织设置 1.市直机关工委成立市直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其中: 主任__名,由市直机关工委分管团工委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第一副主任__名,由团市委分管机关团建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副主任__名,由团市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常务副主任__名,由市直机关团工委书记兼任; 委员若干名,由市直机关团工委委员、基层团组织书记、优秀青年代表兼任。 2.市直单位机关青工委由5-__名成员组成,具体数额根据单位青年数设置,其中: 主任__名,由分管机关党组织和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兼任; 副主任__名,由机关党组织青年委员或团组织负责人兼任; 委员若干名,由优秀青年干部兼任。 四、组建程序 1.机关青工委委员采取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2.采取组织任命方式的,由机关党组织和团组织推荐,报本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由机关党组织任命,并将结果报市直机关青工委备案。 — 2 —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 赵红红 阎 瑾 ■ Zhao Honghong Yan Jin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 验室(广州 · 510006) 收稿日期:2010-01-03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of Yundonghai Center Area in Foshan Sanshui District and Urban Design of Key Sections 项目概况 2005年7月,佛山市规划局、三水区政府决定开展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中心区规划设计国际竞赛,以指导云东海中心区建设。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德国S +P 景观设计公司组成的设计联合体,吸取国内外相关规划设计经验,使用GIS 地理信息技术进行量化分析,为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提供了依据,最终在参赛的六家方案中脱颖而出获得优胜。随后设计联合体对此方案进行了一年的反复修改,完成了本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本次规划竞赛的用地面积为18km 2,设计要求以生态系统为基础,将生态效益放在首位,提高云东海中心区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确保云东海整体可持续性发展,打造黄金品牌,带动云东海旅游经济区乃至整个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 云东海中心区位于北江南侧生态保育区,属生态环境敏感的地段,本项设计提出了必须投入资源进行生态技术研究及生态建设以形成地区生态增量的基本思路。本次规划的工作重点如下:在旅游经济方面,注重以“游客”为核心的群体行为规划和项目经营;在环境景观方面,注重以“生态”和“景观”规划为核心的环境生态保护与旅游景观环境形象创造;在城市设计方面,注重以“空间”土地利用和建筑控制为核心的低密度开发、高质量城市景观环境设计。规划目标定位 云东海中心区的发展目标如下:以创造珠三角郊野公园为休闲目标、以人工与自然景观的完美结合为景观目标、以城市形象的标志性塑造为社会目标、以珠江三角洲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应用示范区为生态目标。至2020年,将云东海中心区建设成以生态保育为基础,突出后发优势与生态优势,以旅游观光、休闲娱乐运动、生态居住、商务会议为支撑,珠江三角洲集特色旅游和最佳人居环境于一体 1 三水区与珠三角的关系 2 云东海与三水区的关系 3 云东海与佛山2+5组团的关系 4 云东海外部交通分析 5 云东海中心区生态系统分析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川价字费[2000]23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川价字费[2000]231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司法厅,各市、地、州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予批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实际,现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所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第四条、《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轻微刑事等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所需人员数量、需时长短、标的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也可与委托人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聘应合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doc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文号:商资字[2005]96号 发布日期:2005-8-17 执行日期:2005-8-17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印发各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请按此执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报送的材料还需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国家级开发区扩建提出以下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一)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 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 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 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 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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