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宗旨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根据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开展多形式、多门类、多层次的培训教育。

2、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督查和审计。

3、面向市场需要、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为国家培养实用型、多技能的合格人才。

二、组织机构

1、教育机构有专职负责人,年龄在70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能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校长具备有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验。

2、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专(兼)职会计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师资队伍

1、有所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骨干教师应为该机构的专职教师。

2、每个专业至少有两名以上专职教师,各教学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班主任,负责教学班的管理工作。

3、教师必须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其中从事技能培训的教师应具备所任专业课程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证书。

四、办学经费

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学校创办伊始,应有启动资金。其中文化类、艺术类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外语类不少于15万人民币;计算机类、琴类、武术类不少于20万人民币。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备

1、有符合教育布局要求的相对固定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办学场地,环境适宜。其中自有校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设置符合标准,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学生阅览室藏书城市不少于2000册,农村不少于1000册。

2、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申办计算机类培训的必须有两个40台以上符合标准的计算机室;申办琴类培训的必须有相应琴类设备30台(架)以上。有食宿的民办学校,宿舍食堂必须安全、卫生、舒适,水、电、卫生设施齐全,且有相关的许可证和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4、凡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时提交出让,划拨或租赁(借)用于教学活动的场地、房产、设备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等。

5、教学场所、实验场所及学生宿舍必须配备消防设施,严禁使用各类危房。

六、学校命名

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学校,凡拥有独立产权的教育用房800平方米以上的,且办学规模较大、投资较大的,可设置为合肥XX培训学校;凡拥有独立产权的教育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

一定办学规模,教学设备齐全的可设置为合肥XX培训中心;基本具备申办条件的,可设置为合肥XX培训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 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 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 许可条件: 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 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416614623.html,)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2、申请人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申请办学的材料目录准备好材料后,将材料和真实情况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做出受理的书面通知书;如果在初审的过程中,申请材料有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审批程序与标准要求

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审 批程序与标准要求 一、审批程序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提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意向并报送一份可行性市场调研报告。对基本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批机关告之所需申办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由举办者签章的办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实地检查拟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学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 审批机关受理申办事宜,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和向上级机关备案事宜。对不同意设立的退回申办材料并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下发同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批复文件,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证》。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批复文件,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银行开设账户、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持学校公章、财务章到审批机关加盖印章印摸,登记银行帐号和收费许可证编号,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 二、标准及要求 (一)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具有办学资格,具备办学基本条件。 1.办学资格 ①单位申请办学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企业办学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一定规模。 ②个人办学举办者必须是有舞钢市常住户口,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③举办者必须具有与所办教育项目、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优势和特长。 ④联合办学的应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出资协议书。阐明联合形式、出资方式及金额、各自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及程序,并根据出资比例经双方认可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2.办学基本条件 ①办学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要求具有良好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有5年以上的学校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育工作者;一般应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学校校长必须是专职的。 ②办学地点和条件 办学地点:必须在舞钢市辖区内且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件;租

2019年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自查报告-范文模板 (2页)

2019年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自查报告-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自查报告 根据xx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开展年度省直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工作的通知》的指示精神,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和认真贯彻落实,特别组织一个年检查领导小组,对本学院的办学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先将自查情况向你们汇报如下: 一、建立自查领导小组(于xxx年11月10号成立): 二、分工: 1、组长和副组长负责分工和协调工作,组织和指导自查小组全面工作。 2、第1小组:负责检查:(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4)按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并定期向组长和副组长汇报。 3、第2小组:负责检查:(1)教师队伍建设情况,(2)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3)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4)财务收支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5)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并定期向组长和副组长汇报。 三、下面就年检的主要内容和自查的情况,如实逐项向你们汇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学院自开办以来,在xx省教育厅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定期开展学法活动,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学院聘请xx大学的管理干部xx同志担任院长,聘请办学经验丰富的xx同志担任常务副院长,他们政治思想素质高,从事教育事业三十多年,能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思想倾向,能够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对党和国家教育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他们的带领下,学院上下,人人能做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关心学生,热爱本职工作,个个都能学法、守法。 学院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了学院的办学章程、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制定《xx博雅专修学院员工手册》、《xx博雅专修学院制度汇编》等。对各个工作岗位提出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学院正沿着健康的发展方向前进。 (二)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1.党建工作情况 学院党支部的建立,对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学

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

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专修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内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盐城市亭湖区阳光英语培训中心。举办者:陈方伟,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社 会团体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 或各人](选一)。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帮助全体英语爱好者提升英语能力;办学范围:英语培训和蒙氏教育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 历教育;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200人(年招生量 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的层次:初级和中级[ 初、中、 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业余面授、全日 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租用,[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第六条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选一)。 [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八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 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7 名(要求:五人以上 单数组成)。在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名单 报审机关备案。 第九条决策机构议事的原则:每年至少召开3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 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 过。 第十条决策机构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合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本

安徽兴鹏科技学校办学章程 (修订本) 举办者:王宏翠、吴兴鹏 制订日期:2013年1月16日 审批机关:合肥市教育局 备案日期: 章程编号: 公示日期: 合肥市教育局监制

安徽兴鹏科技学校章程 (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本学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是学校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本校以培养中职专业人才为办学目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校举办者是王宏翠、吴兴鹏 等。 第五条本校的审批机关为合肥市教育局。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其它政府机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与地址 第六条本校名称经审批机关核准为:安徽兴鹏科技学校学校(中心、部)。 第七条本校地址:合肥市新站开发区(县) 街道(乡、镇)居委会(村) 新蚌埠路与东方大道交口处西南角路号。邮政编码:23 0041 ;电话:0551- 。 第三章办学内容 第八条本校办学宗旨: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品德高尚、专业精良、技能娴熟、体魄健强”的高素质人才。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和办学形式等(以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为准): (一)、办学类型:中等职业教育。 (二)、办学层次:普通中专。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办学范围:全省。 (五)、招生对象:应、历届初、高毕业生。 第十条本校计划办学规模: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限:36 月。

(二)、年度在校生数:5000 人。 (三)、年度班级数:100 个班。 (四)、班级学额:每班50 人。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本校兴办各类资产投入已经安徽中安会计 事务所验资,并于2006 年3 月31 日出具了编号为码151号的验资报告。下列是学校资产的来源、数额及性质状况: (一)、办学投入部分(币种为人民币) (二)、国家资助部分(币种为人民币)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材料清单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合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范文本

安徽兴鹏科技学校办学章程(修订本) 举办者:王宏翠、吴兴鹏 制订日期:2013年1月16日 审批机关:合肥市教育局 备案日期: 章程编号: 公示日期: 合肥市教育局监制

安徽兴鹏科技学校章程 (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本学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是学校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 校,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本校以培养中职专业人才为办学目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校举办者是王宏翠、吴兴鹏 等。 第五条本校的审批机关为合肥市教育局。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 其它政府机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与地址 第六条本校名称经审批机关核准为:安徽兴鹏科技学校学校(中心、部)。 第七条本校地址:合肥市新站开发区(县) 街道(乡、镇)居委会(村) 新蚌埠路与东方大道交口处西南角路号。邮政编码:23 0041 ;电话:0551- 64285887 。 第三章办学内容

第八条本校办学宗旨: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品德高尚、专业精良、技能娴熟、体魄健强”的高素质人才。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和办学形式等(以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为准): (一)、办学类型:中等职业教育。 (二)、办学层次:普通中专。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办学范围:全省。 (五)、招生对象:应、历届初、高毕业生。 第十条本校计划办学规模: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限: 36 月。 (二)、年度在校生数: 5000 人。 (三)、年度班级数: 100 个班。 (四)、班级学额:每班 50 人。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本校兴办各类资产投入已经安徽中安会计 事务所验资,并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出具了编号为码151号的验资报告。下列是学校资产的来源、数额及性质状况: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XXXX 为填入内容,()为选择或提示内容。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XXXXX(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XXXXXX;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招生对象:XXXXX。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XXXXXX(租赁/自有),邮编:XXX。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XXX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XXX万元;出资者:XXXXXX公司;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X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教育的机构工作总结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

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学校决策机构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

申办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资料一览表

申办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资料一览表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由民政局核准,复印件,原件备审); 2.锡山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备案表(原件); 3.办学申请报告(关于举办xxx的申请报告)(原件); ——附件: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教育内容涉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4.办学可行性报告(关于举办xxx的可行性报告)(原件);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原件备审); ——社会组织:法人单位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单位验资报告——个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相关:(1)担保:担保协议、担保人(法人单位)资格证书、担保人(法人单位)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2)联合:经办学注册地所在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6.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鱼教学大纲(原件); 7.办学出资证明(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原件); 8.组织机构设置及相关人员(校长、教师、会计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审);

——组织机构设置表(框架图) ——校长:个人简历、居民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决策机构聘任书、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会计:居民身份证、会计从业证书、聘任合同(协议) ——教师:聘任合同(协议)、花名册、(项目包括: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学历、专业、教师资格证号、职称、从教年限、拟任职务、专兼职) 9.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理事))长:居民身份证、专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明; 1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参照示范文本) 11.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证明文件材料 ——办学场所:自有产权证复印件(或3年期以上租赁协议、产权证复印件)、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受理凭证)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

关于设立独立法人培训机构的请示 院领导: 培训中心是学校与企业、社会联系的纽带和窗口,是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培训中心可以依托我校雄厚的教学资源以及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面向企业、社会公众及在校学生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我校现有的教学场地和设备设施,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培训管理队伍都为成立培训中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心成立后,各种类型的培训项目、职业资格认证、专业技术类培训等都将在这个平台上更加方便有效的展开。 一、成立培训中心的必要性 1、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经济发展的实际看,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从人们的观念来看,社会已认识到发展社会办学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性;从内部因素看,高等职教已进入“战国”时代,公办高职院校生存与发展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2、改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可以更加适应市场和竞争的需要,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更加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积极作用 1、拓展了教育资源,提高了教育资源效益 2、对满足多样性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3、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4、弥补了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

三、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宗旨 “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办出特色、形成品牌”。 附件: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申办手续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

教育行业分类(里面包含_非学历教育介绍)

教育行业分类 教育行业是一个相当笼统和抽象的概念,它包含的内容和业务比较多,甚至可以用包罗万象这个词来形容。在这里有必要对教育行业的概念进行描述,主要原因是我们不可能从事所有的教育业务,今后不应用教育行业的概念解释我们的业务特点。 教育行业指的是知识传递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行为,其包括人群是全方位的。从年龄结构分类可以简单分类为基础教育,成人教育,从学习特点分类可以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从学习方式可以分为面授式教育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的远程学习。 下面的分析主要按照年龄阶段分类方式进行分析,并重点分析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内的业务需求特点。 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是指在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具有固定教学场地、师资,开展中小学教育的机构。这类机构的收费相对公办中小学的收费高。 目前从事基础教育民办的机构总数量为13219所,在校生数为8287365人;普通高中2953所,在校生数1847315人;普通初中4219所,在校生数3156837人,普通小学6047所,在校生数3283213人。其中河南民办教育机构总数为1153所,在校生总数为637189人,普通高中170所,在校生数188721人;普通初中398所,在校生数258098人;普通小学585所,在校生数249818人。 民办教育机构由于需要严格的审批和较大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数量总数不多。另外从整体招生情况来看,由于高中阶段的公办学校数相对较少,招生情况是可观的,小学和初中绝大多数在农村。在政策方面,国家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个人或企业办学,也给了民办教育一定的政策支持。 补习类培训班 补习类培训班是相对民办教育机构而言,这类教学机构完全是由市场需求而产生的,没有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个别机构仅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绝大多数机构工商登记。 基础教育补习类培训班补习内容较多,总体上分为文化类补习班和素质类补习班,文化类补习班在基础教育的各个阶段侧重点不一样,例如:小学阶段以英语、作文、奥数为主,初中、高中阶段就紧密配合教材进行。素质类培训以艺术类培训为主,还有各种体育项目的培训,年龄集中在小学阶段,主要是家长考虑培养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第四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第五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第六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非学历教育机构,或在贫困地区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标准可适当放宽。社会力量举办的非独立设置的内设培训部参照培训中心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流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流程 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的专业成长与发展,提高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质量,中国教育学会充分发挥学术优势,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为教育培训机构教师树立从业行为标准以及明确专业发展方向。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一、认证等级 初级认证 初级教师认证确保教师的各方面基本素养合格,突出学科专业素养和教学技能,致力于让教师在典型场景下胜任基本教学工作。 中级认证 中级教师认证旨在促进教师在经验中学习,并利用学习理论进行反思提升,全面提升教师各方面的综合素养,使之能胜任更多场景下教学工作。 高级认证 高级教师认证旨在引导教师成为专业细分领域的研究性人才,对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顶尖人才进行认可,使之可以指引行业专业发展方向。 二、认证流程 初级认证流程 1. 认证报名与缴费 申请人阅读考试须知、填写报名信息并缴费后即可完成认证报名。 2.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 ① 考核形式:计算机化考试 ② 考试内容:包括综合素养考核、学科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两个科目。

3. 面试 采取情景化模拟面试形式,考生提前到场抽题备课,并进行现场试讲。 4. 资质审核 教师认证主办方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验证。 5. 获取证书 ① 颁发证书:认证单位根据审核结果,向认证通过者颁发证书; ② 注册更新:初级教师需每年进行注册。 注: ①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二均通过者,进入面试环节; ②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若有科目未通过,保留一次补考机会; ③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未通过面试者,保留一次补面机会。 中级认证流程 1. 认证报名与缴费 申请人阅读考试须知、填写报名信息并缴费后即可完成认证报名。 2. 教学效果跟踪 教师上传实际课程视频片段和相关教学材料,考察教师在真实教学场景下的授课能力与效果。 3.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 ①考核形式:计算机化考试 ②考试内容:考察学习认知理论、学科功底、教学情景分析与教学设计。 4. 说课 考察教师的教育观念,对学生、教材及教学重难点的把握,对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原理的应用,以及所采用的教学策略是否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学科特点等。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关于明确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教育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教育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教规[20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 标准明确如下: 一、关于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必备的开办资金,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 三、关于决策机构、管理人员及教师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

合肥市民办学校名称核准书

合肥市民办教育机构 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办学名称: 学校校址: 填表日期: 合肥市申报设立民办学校 材料一览表 序号材料名称纸张 型号 页数份数收检人 1民办学校举办者资格审 查表 A4 ①自然人身份证 复印件

②自然人政审材 料 ③自然人健康证 明材料 ④法人资格证明 复印件 ⑤法人单位基本 情况简介 ⑥法人单位最近年度财务报表 ⑦其它 2民办学校名称核 准书 A41 3申请设立民办学 校报告书 A4 4投入拟举办的民办学校的资产验 资报告 5办学章程A4 6 ①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备案登记表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身份证 复印件 ③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政审材 料 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健康证 明材料

④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教育经历证明材料⑤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个人简 历 其它 7 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表 ①拟任人身份证 复印件 ②拟任人政审材 料 ③拟任人健康证明材料 8 民办学校校长任 职核准表 ①拟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拟任人政审材 料 ③拟任人健康证 明材料 ④拟任人学历证 书复印书 ⑤拟任人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其它 9学校教职员工简明登记表 ①拟聘教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人一张)

②拟聘教职工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人一张)③拟聘教职工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人一张) ④其它 10学校土地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①学校用地证明 复印件 ②学校房产证明 复印件 ③学校平面图 ④学校校舍租赁合同复印件 ⑤其它 11学校设施设备简明登记表 12学校图书软件资料简明登记表 13学校设立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14申请设立联系办 法简表 注:以上样本附后(A4纸,一式四份)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一、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 本文中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指由单位法人或公民个人举办的(不含以授予上岗证书、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为目的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学习、培训和自考助学、考试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培训班)(见附件一)。 二、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教育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都必须取得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才具有法定办学资格。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申办不设立独立教育机构的培训活动或短期培训班,由县(市)区教育局直接审批;申办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由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市教育局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申办者应首先向所属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按照规定报送申办材料(见附件二); 2、县(市)区教育局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对于基本符合申办要求者,由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初审意见,并报送整套申办材料。 3、市教育局组织力量对申办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考察、评估办学条件(见附件三); 4、市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办者作出答复。对于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5、申办者在收到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教育类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管理和服务: 本着“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 1、县(市)区教育局职责。 (1)负责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办学业务指导,督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严格依法办学、加强学校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2)协调县(市)区同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正当权益;及时向市教育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过程出现的问题; (3)审批短期培训班办学,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所需材料

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所需材料 直接申请设立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龙岗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表》(一式3份); 2.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分别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5万元和20万元的存款证明(原件1份); 6.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举办者签名盖章); 7.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建筑质量安全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登记备案证明(必须以本机构拟使用名称出具,可以持筹设批准书原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并须注明非学历教育培训用途。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8.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明确场地用途及使用期限等(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需要捐赠方和受捐赠方签名或盖章); 9.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10.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单数,至少5人)(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11.具体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聘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12.聘任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聘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13.财会人员毕业证、身份证、聘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索引号:BA04-F0100-2008-004 [说明: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为填入内容部分,( )为选择或提示内容部分,教育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实有关内容。] ———————(教育机构全称)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市X X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 市XX区民政局。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人。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第三章学校举办者及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doc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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