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反垄断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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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9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4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分为五个单元,共计24个考点。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少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不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

题型2017年2018年

试卷一

2018年

试卷二

2019年

试卷一

2019年

试卷二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

多选题2题3分2题3分2题3分2题3分2题3分

合计4分4分4分4分4分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对“反垄断调查”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3)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垄断协议”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4)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5)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对“行政垄断”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6)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1】【考点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473)

1.地域范围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属地原则)。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效果原则)。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7年)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答案】AD

【解析】(1)选项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肯定适用中国的《反垄断法》,这就是属地原则;(2)选项D:对于发生在境外但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照样适用中国的《反垄断法》,这就是效

果原则;(3)选项BC:如果境内甲公司和境内乙公司在美国达成垄断协议,但对境内市场竞争没有任何影响,当然不适用中国的《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

(1)经营者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4.国有垄断企业

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考点2】反垄断执法机构(★★)(P479)(2020年重大调整)

1.2018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原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职责全部整合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解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后,发布了《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概括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但经营者集中审査案件的执法权未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

3.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的名义依法作出处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属于总局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有必要由总局管辖的,可以报请总局决定。

4.委托调查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案件审查和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应的调查。

(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

(3)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考点3】反垄断调查(★★★)(P480)

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例题1·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措施的有()。(2014年)

A.查阅、复制被调查经营者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文件和资料

B.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C.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D.冻结被调查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答案】ABC

【例题2·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有()。(2019年)

A.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B.查询、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C.复制被调查经营者的有关电子数据

D.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答案】ACD

3.经营者承诺(2020年新增)

(1)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2)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被调查经营者的中止调查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社会影响、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中止调查。决定中止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3)恢复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①经营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

②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4.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受中止调查申请的情形

(1)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中止调查申请。

(2)涉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接受中止调查申请。

【考点4】反垄断法律责任(★★★)(P478)

1.行政责任

(1)《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

(2)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的;

(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的;

(3)因垄断协议无效,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的;

(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的。

3.刑事责任

(1)《反垄断法》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2)虽然《反垄断法》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例题1·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经营者因实施垄断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有()。(2012年)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宪法责任

【答案】AB

【例题2·单选题】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2015年)

A.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

B.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的协议

C.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反垄断法》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考点5】反垄断民事诉讼(★★★)(P481)

1.原告资格

(1)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2)消费者只要因垄断行为受损,也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应当视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有法定的审查和采信规则。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6年)

A.因垄断行为受损的消费者,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B.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查处为前提

C.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专业意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指定的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视为鉴定意见

【答案】A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此类说明的性质是()。(2018年)

A.鉴定意见

B.当事人陈述

C.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D.证人证言

【答案】C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9年)

A.作为间接购买人的消费者,不能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B.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C.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相关垄断行为违法为前提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说明,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

【答案】B

【考点6】相关市场界定(★★★)(P475)

1.相关市场的概念

(1)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

的界定问题。

(2)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判断商品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是否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基本标准,是商品之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3)界定相关市场一般包括商品、地域和时间三个维度。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例如,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人民法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其中商品维度就是“搜索引擎服务”,地域维度是“中国”。

(4)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者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例如,甲水果只在夏天出产,乙水果只在冬天出产,即使两种水果在商品属性上存在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但由于上市时间的错位,二者不具有竞争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5)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2.替代性分析

(1)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2)在市场竞争中对经营者行为构成直接和有效竞争约束的,是市场里存在需求者认为具有较强替代关系的商品或者能够提供这些商品的地域。因此,界定相关市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考虑供给替代。

3.相关商品市场

(1)相关商品市场,是指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

(2)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者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②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

③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④商品的销售渠道。

⑤其他重要因素(如需求者偏好或者需求者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转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是否存在区别定价等)。

(3)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4.相关地域市场

(1)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2)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者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

②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相对于商品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商品的运输特征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工业气体等商品。

③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④地域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

⑤其他重要因素。如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商品运进和运出该地域的数量。

(3)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一般需要考虑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如将订单转向其他地域经营者的转换成本等。

【例题1·单选题】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人民法院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搜索引擎服务”属于()。(2014年)

A.相关商品市场

B.相关创新市场

C.相关时间市场

D.相关技术市场

【答案】A

【例题2·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所应考虑的因素是()。(2014年)

A.商品的功能及用途

B.其他经营者的转产成本

C.消费者的消费偏好

D.商品间的价格差异

【答案】B

【例题3·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标准的是()。(2018年)

A.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

B.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

C.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D.商品的使用期限和季节性

【答案】C

【解析】(1)选项AC:“相互替代性”属于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标准;而“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属于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予以考虑的因素之一,而非基本标准;(2)选项B:属于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予以考虑的因素之一;(3)选项D:属于界定相关时间市场时予以考虑的因素之一。

【例题4·单选题】下列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9年)

A.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才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B.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标准是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C.任何反垄断案件的分析中,相关市场均应从商品、地域和时间三个维度界定

D.供给替代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分析视角

【答案】B

【解析】(1)选项A: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2)选项C:界定相关市场一般包括时间、商品和地域三个维度,但并非所有的相关市场都必须从这三个维度进行界定;(3)选项D:界定相关市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

垄断的利弊 一、垄断的利处: 第一,在一些存在自然垄断的行业,比如供水行业、供电行业,厂商的平均成本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也就是存在规模经济。这些行业的生产技术需要大量的固定设备,使得固定成本非常大,而可变成本相对很小,所以,平均成本曲线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是下降的。在这样的行业中,如果由多个厂商同时生产,一方面厂商各自扩大生产规模是困难的,另一方面,多个厂商扩大生产会带来成本增加和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一家企业时能实现平均成本最低,因此垄断可以带来生产成本的节约,避免重复建设,其经济效果要比几家厂商同时经营时高。 第二,垄断有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技术创新与进步。垄断从两个方面促进技术创新。一是企业规模,企业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技术创新的能力。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承担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有垄断力量的企业规模都较大,企业规模越大,创新能力越强。二是垄断力量,垄断力量影响技术创新收益的持久性。垄断程度越高,垄断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就越强,别的企业就越是难以进入该行业,也就无法模仿垄断企业的创新活动,垄断企业技术创新所得到的超额利润就越能持久,创新是有高风险的活动,因而高额垄断利润才能作为R&D 的资金支撑。 第三,垄断还有利于一国的世界竞争力的提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涌现和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竞争力。从美国政府对待微软公司垄断和捆绑销售行为案的态度可以看出,美国并不希望支解微软,因为那不符合其国家利益。 二、垄断的弊端: 第一, 生产资源的浪费。这就表现为, 与完全竞争相比, 平均成本价格高, 而产量低。可用图( 1) 来说明这一点。 图( 1) 综合了完全竞争市场与垄断市场的长期均衡状况。通过图上对两个市 场长期均衡的比较可以看出,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 产量为Q 1, 价格为P 1 , 而且当 产量为Q 1 时, 长期平均成本为最低点; 在垄断市场上, 产量为Q2, 价格为P2, 产量为Q2 时, 长期平均成本并不是最低点。Q1 > Q2, P1 < P2, 说明在垄断市

★★★文档资源★★★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括垄断?兼并?共谋和其他****竞争行为,适用于彼此独立的单体企业时,问题相对比较简单,但涉及关联企业时,情况却较为特殊和复杂?在确定市场份额时,是不能将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的,而只能以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分别独立计算?在处理垄断案件时,必须突破一般的法理,把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市场份额?关联企业不是法人和单一企业,而是法人的集合和企业群体,但在认定企业集团是否应受反垄断法管辖时,应把关联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单一实体来对待? 关键词:关联企业;反垄断;有效竞争 对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听之任之,无所作为,是法律对恣意的不公平的经济秩序的放纵和无能;但通过禁止公司间相互取得股份而阻遏关联企业的形成,又是历史倒退的做法,是一种幼稚和愚蠢?因势利导,在承认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合法存在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实现反垄断法既定的原则和精神,切实地保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最大限度地抑制关联关系消极影响和后果,无疑是反垄断法明智和责无旁贷的任务[1]? 一?关联企业引发的反垄断法上的问题 关联企业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竞争主体或产业结构而起着有利于有效竞争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它又存在着导致经济集中和垄断的因素,从而实质性地减少或****了有效竞争?概括起来,关联企业对竞争带来的****竞争性效果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排除或减少了关联企业之间实际竞争 当关联企业之间因存在参股控股关系或存在着支配性合同等联系纽带时,它们之间就存在着某种利益的共同性,关联企业之间一般会形成长期的协调合作关系以及实现信息共享,并且还有产生关联企业间进行共谋行为的机会和可能,从而在实际上减少了关联企业之间的竞争? 从关联企业的形成过程看,企业通过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实现了对竞争对手的控制,使得市场上的竞争者的数量减少,而导致市场上的竞争程度下降的趋势?当这种趋势达到一个临界点,即关联企业系统的规模达到掌控市场的程度时,市场上的竞争就被它完全消灭了,它也就对市场实现了垄断;即使它并未完全垄断市场,也能依据其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采取****?减少竞争的手段?这是对关联企业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垄断问题的粗略的勾画? (二)导致社会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产生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一种状态,具有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2]?关联企业中的大型企业集团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地位的企业,其存在的本身就不可避免地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起着现实的或潜在的损害作用,其成员企业可能涉及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几乎所有的产业,而且在每一产业中,集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整个企业集团的经济力量十分的庞大,并且还有不断地将集团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纳入集团内进行统一协调的趋势,因此,这种企业集团在相当程度上就成了带垄断因素的经济组织,从而对整个地区或国家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集团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过大,以至形成****竞争的市场地位,它们对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就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也就是有悖于有效竞争? “优化的市场结构”,就有了损害有效竞争的可能性?再者,如果关联企业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则会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竞争,这样,损害有效竞争的状况就出现了[3]? (三)封闭特定市场 关联企业的成员公司既为了确保稳定的供货关系,如保证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配套生产物资的供给,又为了保证产品有较为稳定的销路,于是往往利用相互持股,与供货或购货伙伴形成稳定的持股与被持股关系,在整个企业集团中也形成多层次的互补性组织结构,从而控制某一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过程?而集团外的其他公司要想参与该行业的竞争,不但要面对巨大的进入壁垒,如巨额资金需求?先进的技术?封闭的购销渠道等,而且还有可能面对集团内相关行业中垂直关联的公司之间的纵向控制,如固定转售价格?搭售?独家经营等****交易方营业自由的行为,因为相对于关联企业而言,外部参与竞争性公司在经济实力?技术水平和营销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 行业协会促成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 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 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情节严重 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 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 B. 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C. 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相关垄断行为违法为前提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说明,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 3.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界定相关市场基本标准的是()。 A. 商品的销售渠道 B. 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C. 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D. 商品的使用期限和季节性 4.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 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 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5.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是()。 A. 立案 B. 调查 C. 侦查 D. 处理 6. 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嫌垄断行为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是()。 A. 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B.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C.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D.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7.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的是()。 A.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信息作出的

企业合并与反垄断法 企业合并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追求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手段;它也 是一把双刃剑,企业合并在实现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造 成了威胁。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予以规制,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有重要意义。企 业合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适应了规模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企业降低生 产成本,整合优势要素,提高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它为产业调整提供了一种积极 的资产重组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实力。很多企业想通过合 并或并购来实现公司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怎么样合法的避免反垄断法 的限制。 在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资产收购、股份占有、协议控制、合 作联营等形式,对另一个企业形成支配性影响,而达到集中市场力量限制有效竞争的 行为。根据合并的企业所处的地位不同,企业合并通常被划分为横向合并、纵向 合并。横向合并是指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联合成为统一实体,形式上两 个法人的独立地位没有改变,但是其中一个企业已取得了对另一个企业的支配性影响。该合并对竞争的影响最大,它会直接导致竞争主体减少,引起市场的高度集中。纵向 合并指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联合起来,如工商联合。这种联合利于双方为对方提 供原料、成品及销售渠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主要表现为:使未参加合 并的企业处于不利的地位,给将进入该领域的市场主体提高门槛。因此横向合并更容 易触碰反垄断法,它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 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是反垄断主管机关监控企业合并的核心标准和依据, 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障碍、市场容量的具体考察。我国在界 定产品市场时,首先根据并购企业产品的性质、用途,将相关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别开来;其次根据消费者的使用目的,购买动机,考虑产品的可替代性,并结合实际情况 作出。市场的进入障碍分析对于评价企业合并的反竞争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若 企业合并不能阻止其他企业较容易的进入该市场,则市场的进入障碍不高,合并后的 企业就不可能将价格提高到反竞争的水平。相反,如果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占有较大 市场份额且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存在重大的障碍,则该合并企业的市场实力就越强,越 容易形成垄断。市场容量,是指一定范围内,市场对某种产品的总需求量或总销售量。一般而言,市场容量大,企业的扩张余地也越大,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也越容易。在 尚未饱和的市场,一个控制90%的市场份额的企业也无以占据支配地位。相反,在饱和的市场,掌握50%的市场份额也有可能占据事实上的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在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描述中,有不同的提法或不同解译,如市场 势力、控制市场的地位、市场优势地位、经济优势、市场力量、独占、垄断力、垄断 状态等。各界对市场支配地位定义的认识不尽一致。一般各国看法都不同:在美国、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 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 B.2007年8月30日 C.2008年5月30日 D.2008年8月30日 3、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 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 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 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 A )。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B.宏观调控行为 C.经营者集中行为 D.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 5、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 B.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 C.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 D.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 7、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 D )。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 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 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8、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数额是( C )。 A.50万元以下 B.100万元以下 C.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 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 10、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哪些? 提要 我国反垄断机构分两类: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任务,并履行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等多项职责,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动反垄断调查程序、审理案件和对案件做出行政裁决。这也即是说,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是一个准司法机构。根据第10条的规定,反垄断行政执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 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 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在经商务部审查的外资并购活动中,引人注目的有美国凯雷收购中国的徐工案,法国SEB集团收购中国的苏泊尔案。2006年,法国SEB收购中国苏泊尔的反垄断调查是商务部启动的第一个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国家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权将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并购活动。目前,国家商务部执行反垄断法的下属机构是“反垄断调查办公室”。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如该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集中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面。此外,它还有权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5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2

第二单元垄断协议 【考点1】《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P445) 5.联合抵制交易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表现形式有:(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它垄断协议。 【考点2】《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P447)(多选题)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例题·多选题】经营者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的下列协议中,被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明确禁止的有()。()

A.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B.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 C.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D.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地域范围 【答案】AC 【解析】(1)选项B: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属于《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并不违法;(2)选项D:“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而“经营者与其交易相对人”(如生产商和销售商)达成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地域范围”的协议,并不违法。 【考点3】垄断协议的豁免(P449) 1.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性卡特尔);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

反垄断法中的政府行为 一、概述 与其他大多数法律制度不同,反垄断法中的政府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对象。这不是因为绝大多数反垄断法的主要执行机关都是政府部门,如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等,这些政府机构在这里的作用是监督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秩序;而是因为政府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特别是它们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如欧共体条约第86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对其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享有特权或者专有权的企业采取背离欧共体条约特别是背离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任何措施;第87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利用国家财源优待个别企业或者个别生产部门,损害共同体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俄罗斯、乌克兰、匈牙利等经济体制转轨国家的反垄断法中也大多有制止行政垄断的内容。如乌克兰共和国1992年颁布的《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6条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企采取歧视的态度。 我国也有很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定。如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就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

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这方面特别重要的规定是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7条。它指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根据该法第30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在其第3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第4条中以列举方式指出了8种地方封锁行为的表现。第5条还明确规定,"任何地方不得制定实行地方封锁或者含有地方封锁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环境。" 这些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限制竞争主要地不是来自企业,而是来自政府;[1]另一方面,与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相比较,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因为是在行使"公权力",在社会上的影响很大,影响公平竞争的程度从而也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框架 第一节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 (一)地域范围(多次考查) (三)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国有垄断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其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调整。 【例题·多选题(2017)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B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C错误、D正确。 【例题·单选题】(2014A)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在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所应考虑的因素的是()。 A.商品的功能及用途 B.商品间的价格差异 C.消费者的消费偏好 D.其他经营者的转产成本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以行政执法为主、民事诉讼为重要补充的“双轨制”模式。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14考查)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王晓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很多是来自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石油、民航、银行、保险等过去被视为自然垄断或者国家垄断的行业,媒体也经常讨论这些行业中的"垄断福利"。这些情况说明,我国反垄断执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这些行业。然而,另一方面,我国的这些行业现在都设立了行业主管机关或者监管机构,如信息产业部、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鉴于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如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现在还在起草电信法。因为行业监管法除了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外,还涉及市场竞争秩序,如电信法把促进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作为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管辖权上就会存在交叉。现在,世界各国在解决反垄断执行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关系方面,基本上有两种做法:一是由竞争机构负责特殊行业的监管;二是在特殊行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一、反垄断机构监管特殊行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些国家或者地区把行业监管放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内。例如在欧共体委员会,竞争总局除了负责执行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企业合并控制以及国家援助政策外,它还负责在电信、能源、银行、保险、传媒等行业的监管任务。例如,监管能源市场的任务属于B-1局,监管邮政市场竞争的任务属于C-1局,监管银行和保险业的任务则属于D-1局。总体上说,电信、电力、银行、保险等行业在欧共体已经被视为竞争性的行业,它们在适用法律以及执法机构上与其他行业没有特殊的待遇。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没有负责电信、电力等行业监管的专门机构。即这些行业同其他一般行业一样,监管它们的权力被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澳大利亚,行业监管任务属于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委员会的下面设立了涉及电力、天然气、运输和电信等行业竞争问题的"监管事务局"。新西兰的商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它除了执行竞争法,还执行新西兰1998年颁布的《电力改革法》、2001年颁布的《电信法》和2001年颁布的《奶制品业重组法》,承担着对电力、电信和奶制品业的监管。 上述欧共体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做法很值得提倡。因为它们不仅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而且也考虑到这些行业改革的方向,从而把监管的指导思想定位在打破垄断和推动竞争的方面。此外,这还可以节约执法成本,减少政出多门的现象,减少不同行政部门之间

本专题内容围绕垄断行为展开,体例逻辑清晰,内容呈现一定规律性。以客观题形式考核,分值为4-6分。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等为常见考点,考频指数分布比较均衡。2020年教材对不同垄断行为的表述,有较多变化,需引起注意。 目录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经营者集中与滥用行政权力反垄断审查 第一节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一、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特别提示】本点为核心考点。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在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方面,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属地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效果原则,是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若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D正确)。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 1.以经营者为主体的垄断行为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实施的垄断行为 主要是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类的垄断行为。 3.行政垄断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发表时间:2011-12-01T09:43:10.78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8月下期供稿作者:胡梦琦冉婷婷 [导读] 《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并且以社会为本位。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即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利益。 胡梦琦冉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4)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8-0000-02 摘要:《反垄断法》是高级的市场经济之法,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国有企业的垄断与反垄断这个争议性话题,笔者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完善意见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对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反垄断;反垄断法 垄断是限制竞争的一种,它集中体现了限制竞争的本质属性,并且往往是限制竞争的最大企图,因而垄断在反限制竞争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反限制竞争法首要的反对对象,以至于常常用垄断来概括、统称限制竞争行为,用反垄断法来概称反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并向法制化、成熟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从理论上讲,《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一切市场经济的企业主体,但是其中有一种特殊的类型——国有垄断行业以及一种特殊的现象即行政垄断, 是否适用于,《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 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反垄断法》出台后有部分评论认为, 其第七条确立了垄断行业的合法性, 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笔者认为以上的评论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将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和立法目的 (一)国家干预性 《反垄断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进行的调整, 它反对非法垄断、保护有效竞争,是促进和保证国家适度干预的重要力量。《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国家为适应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产生的。这里所说的国家干预是以市场经济作为共同的基础的,因而它与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国家经济统制完全不同。 (二)社会本位性 《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并且以社会为本位。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即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利益。《反垄断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通过对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来实现的。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竞争法乃至整个经济法的着眼点,并不在于对单个竞争者利益的保护,而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共政策性 随着经济现象的日新月异,经济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与更新,在《反垄断法》里,彻底的非黑即白之分是没有的,同一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行为由于各种情况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非法的,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都可能如此。因而,《反垄断法》具有明确的公共政策导向。 另外,《反垄断法》第一条即立法目的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而第七条也规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可见,第七条的国家干预目标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存在相同之处。因此从立法目的来看,既不能认为本条所规范的国家干预完全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范畴,更不能因此认为其从整体上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 《反垄断法》是一种市场经济基本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法律规则, 它应统一实施于各个行业和部门。同时,反垄断法作为一国的“经济宪法”,应平等适用于各类经济活动的主体。正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其《竞争法的基本框架》中就“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所指出的:“它应该被尽可能地运用于所有市场交易,而无论其属于哪个领域;它应被尽可能地运用于所有从事商业性交易的实体,而无论其所有制和法律形式。所有豁免本法的情况都应在恰当的法规中加以严格限定”。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情况下, 中国反垄断法也应当尽可能适用于所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平等地适用于各类主体。这在多数领域、多数情况下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领域尤其是国家垄断性行业, 以及各种行政垄断现象,确实很有讨论的必要。 由于国有经济实质上就是代理人经济,极有可能造成管理层为获取更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从而通过实际掌控的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和整体国民的利益,并且在此过程中寻租。正如有学者所说“正是由于获得了公众的支持和忠诚,政府的公共权力才具备合法性。”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权力来自政府的授权,垄断性国有企业的这些引起公众不满的垄断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第七条在提出要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经营的同时,实为强调要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然而,由于缺乏具体有效的规制措施,导致其效力极为有限。 三、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措施 首先简要分析一下我国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规制措施存在的几个问题:第一,信息不对称使政府对垄断性国企的产品、服务价格管制虚置,收效甚微。国有企业的代理人作为市场主体掌握着国有企业的经济指标及其全部动态信息,然而代理人的利益多元化,代理人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第二,相关规制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使得对垄断性国企的垄断行为的规制条款虚置。这里主要针对的就是《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予以保护,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哪些行业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因此很可能被理解为凡目前国有占控制地位的行业都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其次,虽然第七条还规定相关国有企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

第八章反垄断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 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 B、2007年8月30日 C、2008年5月30日 D.2008年8月30日 2、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反垄断法是( C )。 A、日本《禁止垄断法》 B、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 C、美国《谢尔曼法》 D、俄罗斯《竞争和垄断法》 3、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 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 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 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 A )。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B、宏观调控行为 C、经营者集中行为 D、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 5、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 B、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 C、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 D、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 6、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 D )。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 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 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7、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数额是( C )。 A、50万元以下 B、100万元以下 C、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 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 8、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9、依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 A )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B、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C、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D、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10、依《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属于经营者集中情形的是( C )。 A、经营者通过取得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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