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

一、刑事辩护的目的:

1.针对控诉,提出辩护意见,以推翻(无罪之辩)、降低(罪名从轻之辩)或减轻控诉(量刑之辩);

2.从事实及法律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主张和意见,实体辩护(罪与非罪/罪名适用)、证据辩护(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据链不严密)及程序辩护(非法证据排除);

3.以说服法官为最终目标,要使用与法官共同的法学理论/法律思维对话,学会运用主力法学理论,使用最高院公报及法官理论著作,在尊重法官前提下在法庭上说服法官。

二、中国刑事辩护发展脉络:

1.从审判辩护开始向审前辩护延伸(如深圳梁丽案盗窃专为侵占)。新刑诉法赋予律师审判前辩护人身份,为法庭辩护的准备工作如庭前会见、阅卷/沟通,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发现侦查公诉人员非法行为。目前会见、阅卷、调查难仍存在,且只能在开庭后向法官提出,缺乏有效救济。

2.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分离。实体辩护系指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问题而开展的辩论活动;程序辩护系指围绕程序违法行为而开展的辩护活动(心法、两个规则)。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可以申请排除控方证据,还可以要求法院启动审查侦

查程序合法性程序,一旦启动,实体裁判程序即告中止,法院要优先裁判侦查程序合法性,形成“诉中诉”、“案中案”;另,发现审理程序违法,可要求发挥重审。

3.从传统实体性辩护中,分理出定罪辩护及量刑辩护。2010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出台前,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其后量刑辩护独立,但目前不当庭宣判的情况下进行量刑辩护(即便有罪,存在轻判的情节及理由),可能导致有罪推定先入为主。

三、辩护形态

1.无罪辩护:A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B证据不合法而不能定罪;C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2.罪轻辩护:A不构成被指控重罪(杀人-伤害);B在数罪中减少罪数;C降低犯罪数额。

3.量刑辩护:A降低法定刑幅度;B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C依照法定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程序辩护:A排除非法证据;B挑战一审程序合法性。

5.证据辩护:A质疑单个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B质疑全案证据体系。

证据辩论:

一是单个证据辩护,即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角度开展辩护。也有人概括为证据证明力及证据能力辩护:

A证据能力及一个证据能充当定案依据的法律资格和条件(取证主体/手段过程/在法庭出示方式是否合法),他往往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经验与逻辑问题;

B证明力,指一个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真实可靠性—载体真实--信息真实、关联性),总体上是事实问题/逻辑问题/经验问题。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

对证据能力的质疑:

1.取证主体合法: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双人作业。

2.取证过程手段合法:合法手段、法定程序.

3.法庭证据调查形式合法:物证/人证

对证明力判断:

1.真实性,载体/信息真实的组合;(有无,定性)

2.关联性,记载信息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联系(大小,

定量)。

相关性是一个相对概念,品格证据对定罪无影响,但影响量刑。

七类证据证明力强弱,我国刑诉法未作规定,但民/行领域存在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利害关系小的优于利害关系大的。在证明力认定问题上,中国法官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但从现今司法水平/理论研究/认

知能力等角度考虑,在没有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交叉质询流于形式的情况下,应对法官自由心证进行约束。

心得体会:中国革命精神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最新)

心得体会:中国革命精神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最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振奋起全民族的“精气神”。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具有巨大的启示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的不平凡历程中,形成和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精神资源。这些精神资源不仅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而且形成一些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具体形态。比如,在革命时期有红船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三大战役精神等;在建设时期有抗美援朝精神、大庆精神、大寨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等等;在改革时期有小岗精神、载人航天精神、抗洪精神、改革开放精神等等。 总书记提出的“中国精神”这个响亮的概念,对于我们进一步打开研究视野,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由此,我们就可以在“中国精神”的框架内解放思想,开展多方面的研究。比如我们可以提出“中国革命精神”“中国改革精神”等等。这样,我们

就能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团结奋斗全过程中出现的精神资源进行系统的研究了。 中国革命精神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具有独一无二的丰富内涵和崇高地位,它不仅是历史的起点,更是逻辑的起点。如果不研究“中国革命精神”,就不能真正弄清楚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智慧。何为“中国革命精神”?即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的实践中产生的,反映革命的性质、体现革命者品格的精神。它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可以从多方面去研究概括。大体说来,包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还应加上英雄主义的献身精神、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军民一致的鱼水之情等。 那么,进入新时代,中国革命精神是否具有当代价值?如何看待中国革命精神在今天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依据? 首先,中国革命精神作为中国革命事业的精神遗产和文化传承,将随着这一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延伸。中国革命精神是中国革命事业的一部分,只要这个事业在继续发展,这个精神就会继续存在并发挥自己的作用。中国革命事业的实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这个事业正在大力推进之中,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进,向着共产主

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7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与国际司法桥梁(简称IBJ)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座谈会。会议集中研讨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的障碍和可能的解决方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桑宁、IBJ法务主任迈克·龚佩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越飞、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李宝岳、顾永忠等作了主题发言,来自国内公、检、法、司各机关的代表、律师、学者,以及美国、加拿大两国的公设律师就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内涵和意义: 保障律师权利最终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关于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狭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向证人、被害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件事实,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行为。广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是指除了上述狭义的调查取证之外,还包括律师调取证据材料、保全证据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鉴定等一系列活动。 还有学者认为,广义上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律师自行取证、先悉权和通过司法机关强制取证。关于律师自行取证,外国刑事诉讼法通常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是存在的。如在日本,当辩护人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不能取得时,可以拍照保全。先悉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方在庭审前有权从控方获取必要或有价值的除保密事项以外的案件信息,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包括在审判中将出庭哪些证人等,以便为庭审做好辩护准备。至于借助司法机关强制取证,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被告人、被嫌疑人或者辩护人,在不预先保全证据将会使该证据的使用发生困难时,以在第一次公审日前为限,可以请求法官做出扣押、搜查、勘验、询问证人或者鉴定的处分。 基于律师的职业性质,有学者指出,律师调查取证权应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是律师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渠道和辩护的重要手段。为了避免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的悬殊,达到“手段同等”,赋予并保障辩护律师相应的调查取证权是十分必要的。对此,与会法官指出,从控辩式审判模式来看,控辩平衡是裁判者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律师的调查取证也是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重要条件。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弱化,必然导致控辩力量失衡,既不利于实体公正,也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特别是辩护律师与侦查、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注点不同,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有利于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有利于裁判者做到兼听则明,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判。与会检察官也表示,如果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不仅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和检察官之间找到平衡。有律师同时指出,在一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收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是非常关键的。辩护的权利与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的权利就是被告人的权利,二者同时被国内法和国际法赋予。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现状:

成都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俗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一个专业的律师有专攻的领域。刑事案件领域的律师少之又少,当事人若要找一个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更是难上加难。为了节省当事人寻找律师的时间和减少当事人的利益损害,下面以成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李洪霞为例,小编从专业领域、所办案件、职业操守三个方面来剖析一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所具备的展业素养,就当作给需要寻找刑事辩护律师的当事人作个参考: 一、专业领域 李洪霞律师是是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金口才辩论赛”优胜奖得主、四川省律师“刑事辩护营”优秀辩手;直接或参与指导办理各类民刑事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赔偿累计逾10亿元。 (提示:简短的介绍一般只是律师职业生涯中的一个片段,若当事人想详细了解一名律师,可以到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官网进行查看,比如通过她所办理的案件、获得的荣誉、办案的过程和其在辩护时所提及的代理词来判断一名律师的专业素养。) 二、所办案件 案例:辩护成功,为当事人消除死刑风险 案例简介:王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8月22因与同伴共同购买并运输毒品350克,之后被检察院指控运输毒品罪,将判处重刑。在面临死刑风险的情况下,王某的家属慕名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找到李洪霞律师咨询,李洪霞律师

了解案件实况后,发现有几处可以为王某减刑,李律师耐心认真地向王某家人分析,随后制定出了一套解决方案,王某家属认可李洪霞律师的专业能力,并及时委托李洪霞律师作为王某一审的辩护人。 判定结果:法院认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某辩护人李洪霞律师所提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酌情采纳。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法系从犯,考虑三被告人均属从犯,归案后及当庭均能自愿认罪,故对王某予以减轻判处,法院判决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李洪霞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李洪霞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王某、查阅案卷材料以及积极的调查取证,证实了诸多可以从轻减轻的犯罪情节。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案件存在诸多量刑情节,未能达到适用死刑的证据标准,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被告人王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坦白,应当酌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的意见,辩护获得了成功,同时消除了被告人王某的死刑风险。

马克思 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

马克思《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 (1853年6月) 有一位思想极其深刻但又怪诞的研究人类发展原理的思辨哲学家,常常把他所说的两极相联规律赞誉为自然界的基本奥秘之一。在他看来,“两极相联”这个朴素的谚语是一个伟大而不可移易的适用于生活一切方面的真理,是哲学家所离不开的定理,就像天文学家离不开开普勒的定律或牛顿的伟大发现一样。 “两极相联”是否就是这样一个普遍的原则姑且不论,中国革命对文明世界很可能发生的影响却是这个原则的一个明显例证。欧洲人民下一次的起义,他们下一阶段争取共和自由、争取廉洁政府的斗争,在更大的程度上恐怕要决定于天朝帝国(欧洲的直接对立面)目前所发生的事件,而不是决定于现存其它任何政治原因,甚至不是决定于俄国的威胁及其带来的可能发生全欧战争的后果。这看来像是一种非常奇怪、非常荒诞的说法,然而,这决不是什么怪论,凡是仔细考察了当前情况的人,都会相信这一点。 中国的连绵不断的起义已经延续了约十年之久,现在汇合成了一场惊心动魄的革命;不管引起这些起义的社会原因是什么,也不管这些原因是通过宗教的、王朝的还是民族的形式表现出来,推动了这次大爆发的毫无疑问是英国的大炮,英国用大炮强迫中国输入名叫鸦片的麻醉剂。满族王朝的声威一遇到英国的枪炮就扫地以尽,天朝帝国

万世长存的迷信破了产,野蛮的、闭关自守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的状态被打破,开始同外界发生联系,这种联系从那时起就在加利福尼亚和澳大利亚黄金吸引之下迅速地发展起来。同时,这个帝国的银币——它的血液——也开始流向英属东印度。 在1830年以前,中国人在对外贸易上经常是出超,白银不断地从印度、英国和美国向中国输出。可是从1833年,特别是1840年以来,由中国向印度输出的白银,几乎使天朝帝国的银源有枯竭的危险。因此皇帝下诏严禁鸦片贸易,结果引起了比他的诎书更有力的反抗。除了这些直接的经济后果之外,和私贩鸦片有关的行贿受贿完全腐蚀了中国南方各省的国家官吏。正如皇帝通常被尊为全中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官吏也都被认为对他们各自的管区维持着这种父权关系。可是,那些靠纵容私贩鸦片发了大财的官吏的贪污行为,却逐渐破坏着这一家长制权威——这个广大的国家机器的各部分间的唯一的精神联系。存在这种情况的地方,主要正是首先起义的南方各省。所以几乎不言而喻,随着鸦片日益成为中国人的统治者,皇帝及其周围墨守成规的大官们也就日益丧失自己的统治权。历史好像是首先要麻醉这个国家的人民,然后才能把他们从世代相传的愚昧状态中唤醒似的。 中国过去几乎不输入英国棉织品,英国毛织品的输入也微不足道,但从1833年对华贸易垄断权由东印度公司手中转到私人商业手中之后,这两种商品的输入便迅速地增加了。从1840年其它国家特别是我国也开始参加和中国的通商之后,这两项输入增加得更多了。这种外国工业品的输入,对本国工业也发生了类似过去对小亚细亚、波斯和印度所发生的那种影响。中国的纺织业者在外国的这种竞争之下受到很大的损害,结果社会生活也受到了相应程度的破坏。

请结合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际论述为什么中国社会发展要坚持走自己的路

请结合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际论述为什么中国社会发展要坚持走自己的路 摘要:纵观中国近代史,在清朝末期中国饱受列强的欺辱,丧权辱国,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无尽的苦难。伟大的先驱也尝试过拯救中国,但他们都失败了,反而更“刺激”了敌人,知直到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并为解放全国人民作出的一系列的贡献后,前方的阴霾才慢慢散去。中国经历了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的解放历程,因此中国的社会发展不能照搬别人,需要有自己的特色。 关键词:三反、、工作重心转移、特色社会主义发展 1.中国革命转折时期的历史主题中国是一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大国。这样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革命必须走自己的道路,中国建设也必须走自己的道路。中共中央在西柏坡时期,中国革命处在伟大的历史性转折时期,结束过去,开启未来,走完中国式的革命道路,走上中国式的建设道路,作为当时历史发展的主题,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这是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革命转变的历史要求,也是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历史要求,是中国革命伟大历史性转折时期的主题,也是最重大、最根本的问题。 首先,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革命走什么道路问题,马克思、列宁没有现成的答案,在革命胜利后,新中国建设走什么道路问题,马克思、列宁也没有现成的答案。从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个问题,马克思、列宁有明确的推论。马克思、列宁的论断,解决了在资本主义国家,革命胜利后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般原则问题,这对中国解决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是,中国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历史不同,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不同,不论革命,还是建设,都不可能从马克思、列宁那里找到现成的答案,也不能照搬俄国的经验,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持马列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走自己的路。不仅中国革命要走中国自己的道路,而且革命胜利后搞社会主义,也要探索出一条适合国情的中国式的建设道路。 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和政治方向,但是直到1948年中共中央九月政治局会议以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问题并未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而是处在长期准备的阶段上。中国革命是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胜利前进的。这一理论在北伐战争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开始酝酿,在抗日战争时期形成和确立起来。中国共产党自一大起即把社会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在新民主主义理论形成和确立的长时间内,通过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发展方向和前途问题的不断探索,提出了关于由新民主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的革命转变思想。毛泽东在开创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中国式的革命道路的斗争中,即提出了必须经过“彻底的民权主义革命”,“方能造成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真正基础”的观点[3]。1937年5月,毛泽东在阐述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领导责任时,明确地提出了争取社会主义的前途问题,他说:“共产党人决不抛弃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他们将经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阶段而达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阶段。”指出:我们的民主共和国,“按照社会经济条件,它虽仍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国家,但是按照具体的政治条件,它应该是一个工农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联盟的国家,而不同于一般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因此,它的前途虽仍有走上资本主义方向的可能,但是同时又有转变到社会主义方向的可能,中国无产阶级政党应该力争这后一个前途”[4]。同年12月在瓦窑堡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报告中,首次明确地提出了革命转变的思想。他认为:中国革命的现实阶段依然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革命的转变,那是将来的事”,“何时转变,应以是否具备了转变的条件为标准,时间会要相当地长”。“不到具备了政治上经济上一切应有的条件之时,不到转变对于全国最大多数人民有利而不是不利之时,不应轻易谈转变。”[5]两年后,毛泽东在《五四运动》一文中,进一步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革命,“是为了建立一个在中国历史上所没有过的社会制度,即民主主义的社会制度,这个社会的前身是封建主义的社会,它的后身是社会主义的社会。”这是“历史必由之路”。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经验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经验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 首先,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把中国革命引向胜利,是由于她坚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正确方向。这是党的一条最基本的经验。自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的近80年的时间内,中国人民的反抗斗争从来都是没有停止过的。但是,中国人民没有什么思想武器来抵御帝国主义,只是在十月革命以后,马克思主义开始在中国广为传播起来,中国人民才有了新的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社会革命论。它的生命力正是在于它是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在于它能够在实践中为人们认识真理开辟道路。毛泽东和他的战友们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采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独立自主地来思考和解决中国的问题,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实践结合起来,从而成功地使其具有了为中国人民所理解接受和喜闻乐见的民族风格和民族形式。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使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深深地扎下根来,并被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转化为

对中国社会进行革命改造的伟大的物质力量。可以说,没有毛泽东思想的正确指引,就不会有中国革命的胜利。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其次,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新中国。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旧民主主义革命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没有一个像中国共产党这样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时刻代表着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先进政党的坚强领导。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指明了斗争的目标,在长期斗争的实践中找到了使革命走向胜利的道路,并且把被人视为“一盘散沙”的中国人民团结和凝聚成万众一心的任何反动势力也没有可能战胜的伟大力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尽管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也经历过重重的挫折,走了许多弯路,但最终取得了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是中国人民依据近代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所得出的一个科学的结论,是他们基于自己的切身体会所确认的伟大真理。 统一战线的建立 再次,建立一个最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是中国革命胜利的基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革命对象是极其残暴和凶恶的,同时,无产阶级和地主大资产阶级都只占人口的少数,最广大的人民是农民、城市小资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

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

律师必备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林强(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着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

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为什么选择了社会主义

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为什么选择了社会主义 一、正视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是与其历史发展走向密切相关的,都有其历史决定性。邓小平同志指出:“人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中国不搞社会主义,而走资本主义道路,中国人民是不是也能站起来,中国是不是也能翻身?让我们看看历史吧。国民党搞了二十几年,中国还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证明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是不能成功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的毛泽东思想,走自己的道路,也就是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把中国革命搞成功了。”这一表述,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走什么样的道路就已经成为先进的中国人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他们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试图按图索骥,依照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来改造中国,把中国富强的希望寄托于实行和发展资本主义。从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革命,到康有为、梁启超领导的戊戌变法,以至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最后都以失败告终。国民党也曾在大陆搞资本主义,最后留下的是一个四分五裂、千疮百孔的烂摊子,使中国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历史以其血的代价告诉我们,在中国,资本主义道路走不通。一方面,封建主义不愿意走资本主义道路。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长达两、三千年,在中国形成了世界上最完备也最顽固的封建主义生产关系。虽然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但封建势力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不允许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在近代中国,封建势力还与帝国主义相勾结,压迫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另一方面,帝国主义势力不允许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毛泽东同志曾说:“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帝国主义列强侵入中国的目的,决不是要把封建的中国变成资本主义的中国。”它们的目的,就是要占领中国的市场,掠夺中国的资源,使中国变成它们的半殖民地和殖民地,并以其强大的经济势力排除和压迫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它们决不允许中国发展成为一个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而中国的资产阶级也不具备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条件,由于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软弱性,由于他们同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并未完全断绝经济上的联系,所以,他们没有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勇气,更没有推翻封建统治,推翻帝国主义,争取民族独立的能力,只有完全依附于国际资本主义才能得以生存、发展。因而,靠中国资产阶级的力量,中国最终也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资本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道路走不通,封建主义旧统治又延续不下去。中国的出路究竟在哪里?正当中国人民为救亡图存而感困惑的时候,十月革命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

如何看待中国革命

如何看待中国革命 ——中国革命的必然性与进步性 摘要:近代中国,随着帝国主义的不断入侵,改变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轨道,使社会性质发生了两个根本性的变化:独立的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的中国;封建的中国逐步变为半封建的中国。面对帝国主义的入侵,近代中国发生了一系列的革命,主要有太平天国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国民大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从旧民主主义革命过渡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革命的分析,探讨中国革命的必然性与进步性 关键词:中国革命、必然性、进步性 1840年鸦片战争前,中国是一个独立的封建国家,随着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萌芽。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的不断入侵,改变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轨道,使社会性质发生了两个根本性的变化:独立的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的中国;封建的中国逐步变为半封建的中国,这是最基本的国情。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是随着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和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而逐步形成的。面对帝国主义的入侵,我们不得不拿起武器,保卫自己的祖国,实现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 太平天国运动是清政府统治时期,最为轰轰烈烈的汉人复国运动及农民起义,太平天国运动一帆风顺地围桂林、围长沙、下武汉、下南京而定都天京。太平军的足迹踏过了大半个中国,大大地震撼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但最终被清朝联合列强镇压下去,后来其余部仍进行了顽强的斗争。太平天国所到之处都恢复了华夏衣冠,废除裹脚等恶习,女子的地位得以和男子同等,是近代中国民主的开端。马克思认为太平天国是世界上第一具有共产主义性质的政权,曾称太平天国为“中华共和国”。 那么太平天国运动有哪些进步的影响呢?第一、太平天国运动揭开了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并且提出了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纲领。第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深远的影响和激动人心的革命精神,在中国近代史上起了伟大的推动历史前进的火车头的作用。第四、为辛亥革命铺平了道路。第五、集中地表现了中国人民反对外国侵略的英雄气概和爱国主义精神,阻止了西方资本主义侵略者迅速变中国为殖民地的企图,使他们懂得,中国人民是不可欺侮的,他们决不可能直接统治如此英勇坚强的中国人民,从而延缓了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程。第六、它具有重大的世界意义。在十九世纪中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亚洲各国进行侵略的时候,亚洲各国人民掀起了第一次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潮,而太平天国革命,则是这次亚洲反对殖民主义斗争的洪峰,它推动了亚洲民族解放运动,鼓舞了全世界被压迫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的斗争。 戊戌变法是资产阶级维新派发起的改良运动。1895年4月,日本逼迫清政府签定《马

最新整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我们认为律师办案尽力扩展自己的知识范围,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案件具体客观事实,有的放矢的运用与掌握辩护技巧,力求达到能辩善辩与量刑结果辩证统一的好效果。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

《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 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 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

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

《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节选) 马克思(1853年6月) 中国的连绵不断的起义已经延续了约十年之久,现在汇合成了一场惊心动魄的革命;不管引起这些起义的社会原因是什么,也不管这些原因是通过宗教的、王朝的还是民族的形式表现出来,推动了这次大爆发的毫无疑问是英国的大炮,英国用大炮强迫中国输入名叫鸦片的麻醉剂。满族王朝的声威一遇到英国的枪炮就扫地以尽,天朝帝国万世长存的迷信破了产,野蛮的、闭关自守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的状态被打破,开始同外界发生联系,这种联系从那时起就在加利福尼亚和澳大利亚黄金吸引之下迅速地发展起来。同时,这个帝国的银币──它的血液──也开始流向英属东印度。 在1830年以前,中国人在对外贸易上经常是出超,白银不断地从印度、英国和美国向中国输出。可是从1833年,特别是1840年以来,由中国向印度输出的白银,几乎使天朝帝国的银源有枯竭的危险。因此皇帝下诏严禁鸦片贸易,结果引起了比他的诎书更有力的反抗。除了这些直接的经济后果之外,和私贩鸦片有关的行贿受贿完全腐蚀了中国南方各省的国家官吏。正如皇帝通常被尊为全中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官吏也都被认为对他们各自的管区维持着这种父权关系。可是,那些靠纵容私贩鸦片发了大财的官吏的贪污行为,却逐渐破坏着这一家长制权威──这个广大的国家机器的各部分间的唯一的精神联系。存在这种情况的地方,主要正是首先起义的南方各省。所以几乎不言而喻,随着鸦片日益成为中国人的统治者,皇帝及其周围墨守成规的

大官们也就日益丧失自己的统治权。历史好像是首先要麻醉这个国家的人民,然后才能把他们从世代相传的愚昧状态中唤醒似的。 中国过去几乎不输入英国棉织品,英国毛织品的输入也微不足道,但从1833年对华贸易垄断权由东印度公司手中转到私人商业手中之后,这两种商品的输入便迅速地增加了。从1840年其它国家特别是我国 也开始参加和中国的通商之后,这两项输入增加得更多了。这种外国工业品的输入,对本国工业也发生了类似过去对小亚细亚、波斯和印度所发生的那种影响。中国的纺织业者在外国的这种竞争之下受到很大的损害,结果社会生活也受到了相应程度的破坏。 中国在1840年战争失败以后被迫付给英国的赔款、大量的非生产性 的鸦片消费、鸦片贸易所引起的金银外流、外国竞争对本国工业的破坏性影响、国家行政机关的腐化,这一切造成了两个后果:旧税更重更难负担,旧税之外又加新税。因此,1853年1月5日皇帝在北京 下的一道上谕中,就责成武昌、汉阳南方各省督抚减缓捐税,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准额外加征;否则,这道上谕中说,“小民其何以堪?”又说:“......庶几吾民于颠沛困苦之时,不致再受追呼迫 切之累。”这种措辞,这种让步,记得在1848年我们从奥地利这个日耳曼人的中国也同样听到过。 所有这些同时影响着中国的财政、社会风尚、工业和政治结构的破坏性因素,到1840年在英国大炮的轰击之下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英国 的大炮破坏了皇帝的权威,迫使天朝帝国与地上的世界接触。与外界完全隔绝曾是保存旧中国的首要条件,而当这种隔绝状态通过英国而

(完整版)简述革命胜利的基本经验

1.中国革命胜利的基本经验是什么? 1、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把中国革命引向胜利,是由于她坚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正确方向。这是党的一条最基本的经验。 2、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统一战线中存在着两个联盟:一个是劳动者的联盟;一个是劳动者与非劳动者的联盟,有时还包括与一部分大资产阶级的暂时的联盟。前者是基本的、主要的;后者是辅助的、同时又是重要的。必须坚决依靠第一个联盟,争取建立和扩大第二个联盟。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的关键,是坚持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权。 3、坚持革命的武装斗争。由于中国没有资产阶级民主,反动统治阶级凭借武装力量对人民实行独裁恐怖统治,革命只能以长期的武装斗争作为主要形式。离开了武装斗争,就没有共产党的地位,就不能完成任何革命任务。中国的武装斗争实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农民战争。为了坚持和发展中国革命,必须建立一支在工人阶级政党绝对领导下的、具有严格纪律的、同人民群众保持亲密联系的新型人民军队。 4、加强共产党自身的建设。中国共产党首先着重党的思想建设,要求党员用工人阶级思想克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思想,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培育和发扬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密切联系群众和自我批评的作风;在党内斗争中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并创造了在全党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的整风形式等。 5、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新中国。中国共产党时刻代表着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先进政党的坚强领导。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指明了斗争的目标,在长期斗争的实践中找到了使革命走向胜利的道路。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风险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风险 作者:崔岩 内容提要 提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太少,而限制又太多。使辩护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冒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般地从事着刑事诉讼辩护工作,长此下去,损害的不仅是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它损害的更是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并将使国家、社会希望通过改革立法、司法,从而保护人权,树立国际形象的努力化为泡影。笔者着重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执业风险、形成原因、解决对策以及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量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事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这与我国法制化建设和发展极不适应。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仅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及风险以及立法应赋予律师相对的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定位 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责任,是通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对辩护人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辩护律师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歪曲和捏造事实,

中国在50年代怎样选择了社会主义

中国在50年代怎样选择了社会主义* 胡乔木 中国经济在五十年代的最重要事件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三十多年的时间已经过去,人们对于这个问题仍然抱有兴趣。这个过程是怎样和为什么发生的? 我想就这个问题的实际方面作一些客观的解说。 中国共产党从来把实现社会主义作为自己的政纲。它认为,中国要确保国家的独立和统一,发展国民经济,实现繁荣富强,使劳动人民免遭剥削和贫困,只有社会主义才是唯一的出路。但它并没有在取得政权的时候打算马上这样做,而是到一九五二至一九五三年间才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决定作出这个选择的,随后在一九五四年被确定在由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宪法里。这时中国经济已经从长期的战争破坏中恢复过来,正在着手制定和实行后来被超额完成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按照这个计划,工业总产值年增长率将达百分之十四点七,农业总产值年增长率将达百分之四点三,职工平均工资将增长约三分之一。将建设约一万个项目,包括六百九十四个大中型工业项目,而以苏联援助建设的一百五十六项为中心。 一九四九年,解放战争结束和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一年,中国经济破敝不堪。与过去中国经济发展的最高年份相比,工业总产值减少了百分之五十左右,粮食减少百分之二十五,棉花减少百分之四十八。从一九三七年六月到一九四九年五月,国民党政府所发行的通货,膨胀了成千亿倍,物价上涨了成千亿倍。人民政府必须首先稳定物价,稳定金融,稳定财政。当时在中国的资本家中间流传着一种说法,共产党军事内行,经济外行。或者说,军事上一百分,政治上八分,经济上零分。人们的这种不信任感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没有经验。所有的人都没有经验。人们怀疑,共产党在解放区的经验和本领够不够解决这样的全国性的大灾难? 但是中国创造了奇迹。人民共和国成立八个月,即一九五O年五月以后,中国物价开始稳定。一九五O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一九五一年和一九五二年财政还略有节余。一九五二年与一九四九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百分之一百四

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基本经验是什么&为什么说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反映了历史的必然

一、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基本经验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革命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锻造出了有效的克敌制胜的武器。毛泽东指出:“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基本经验: (1)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 由于中国人民受到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严重压迫,在中国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群众基础是十分广泛的。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坚持和发展革命的政治基础。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的关键,是坚持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权。为此,必须率领同盟者向共同的敌人作坚决的斗争并取得胜利;必须对被领导者给以物质福利,至少不损害其利益,同时对被领导者给以政治教育;必须对同工人阶级争夺领导权的资产阶级采取又联合、又斗争的政策。 (2)坚持革命的武装斗争; 由于中国没有资产阶级民主,反动统治阶级凭借武装力量对人民实行独裁恐怖统治,革命只能以长期的武装斗争作为主要形式。中国的武装斗争实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农民战争。中国共产党必须深入农村,发动和武装农民,在农村建立革命的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才能逐步的争取革命的胜利。 (3)加强共产党自身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首先着重党的思想建设,要求党员用工人阶级思想克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思想,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培育和发扬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密切联系群众和自我批评的作风;在党内斗争中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并创造了在全党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的整风形式等。 (4)必须与国际革命和进步力量团结一致; 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建设,标志着近代以来中国面临的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这个历史任务的基本完成,这就为中国人民集中力量进行建设,以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共同富裕,创造了前提,开辟了道路。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 (5)所有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的问题。毛泽东在回顾中国共产党走过的历史道路时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二、为什么说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反映了历史的必然? (1)中共中央在1953年正式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明确规定:“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2)历史表明,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反映了历史必然。 第一,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力量相对来说比较强大,它是实现国家工业化的主要基础。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是国家独立和富强的当然要求和必要条件。 第二,资本主义经济力量弱小,发展困难,不可能成为中国工业起飞的基础。1950年以后,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统购包销、公私合营等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这就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积累了初步的经验。 第三,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保证工业发展、实现国家工业化的一个必要条

浅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存在的必要性

浅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存在的必要性 姓名:张志新学号:128012014154 刑事辩护律师,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刑事辩护律师扮演的是一个与国家公权力机关在刑事审判中相抗衡的角色,其存在的必要性,对于公正审判来说不容忽视。 首先,我们得正视刑事辩护律师。在我国许多人往往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他们总在帮坏人说话,是打击犯罪的阻力,甚至是视为司法力量的异己,①简单说,刑事辩护律师往往背负着“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恶名。这可能是广大民众出于一种嫉恶如仇的正义感,这初衷没有错,但逻辑却漏洞百出。也许是我国的普法教育还不够,但我们必须为刑事辩护律师正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显然,在法院宣判之前,谁都不能很肯定的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坏人”,既然如此,律师帮“坏人”说话的说法当然是说不通的。有人认为既然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那么有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够了,根本不需要律师②,律师的存在反而是惩罚犯罪的阻力。我们都知道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和刑事辩护律师扮演的是互相对抗的角色,法官扮演的是裁判的角色。在篮球比赛中,必须要同时存在两支球队,只有一支球队比赛是打不成的,那么另外一支球队也没有存在的必要,这样就没有比赛了,那么连裁判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同理,律师不存在,那么公诉机关没有对手可以对抗,也就自然不需要存在,再推一步,法院作为裁判者也是多余的了。如此看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任只能公安机关来承担了。试问,一个完全只由一个人来操控的天平不会倾斜吗?显而易见,这是绝对行不通的,所以,我们必须客观地看待刑事辩护律师,从心底里认同刑事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其次,刑事辩护律师是对抗国家公权力的一股重要力量。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在国家公权力面前,他们是弱者,他们显得如此渺小,无法与国家公权力相抗衡,更别谈依靠自已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国家公权力的监控之下,抛开他们主观上的法律专业技能有限不说,即使是种种客观条件对他们都是不利的,他们就像是被关在牢笼的牛羊,只能任人摆布。倘若国家公权力能保证执法公平公正且准确无误,那倒没问题。但事实并如此,国家公权力机关也是由人组成的,不是神。如此一来,强者与弱者的对抗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就需要律师的力量来填补弱者的力量空缺,这样才是相对公平的对抗。这也是律师存在的必要性之一。 最后,我们要比较刑事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下列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自行辩护。在司法实践当中,律师是最常见的辩护人,因为相比其他辩护人,律师最有能力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①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3,第225页。 ②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3,第229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