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ved_东莞理工学院宿舍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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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学生公寓内的住宿学生,进修、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以及外来探访人员。

第三条学生在公寓住宿期间的表现与个人的评奖评优及所在班级、所在宿舍的评先评优相挂钩。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

第四条学生处、后勤集团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后勤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的住宿安排及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和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公寓行为的管理,经常进行检查,了解学生表现,掌握学生动态,坚持表扬与批评相结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心的全体专兼职人员,围绕“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开展工作。中心设有“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意见箱”,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第七条学生自律委员会协助开展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为提高房源利用率,中心有权对学生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中心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须积极配合。

第三章住宿和退宿

第九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入学时均安排床位住宿。来校短期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持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可向中心申请住宿,住宿期间需遵守本规定,按时交纳住宿管理费、水电费等。

第十条新生入住时,由各院(系)根据中心指定房间负责编排床位,学生按照指定床位入住宿舍。未经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调房、转换和占用床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床位调整的,须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中心批准后方可调整。否则,从该学期开学第一天起到发现当天止,按10元/天计收床位占用费。

第十一条为保证军训和适应大学生活的需要,一年级学生原则上须在校住宿。

第十二条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家在学校附近、有稳定住房(或其他特殊原因)、能自行解决住宿的,且在退宿后不会影响学习的学生,可通过书面形式申请退宿。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每年的5月1日至6月1日,需退宿的学生向中心递交退宿申请书,填写《退宿申请表》,经家长签名同意后,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后取消原住宿床位。

第十五条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学生除外)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须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重新办理住宿手续,并交纳住宿费。

第十六条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除补交住宿费外,还须补交床位占用费,从开学到发现当天,每天按10元计收。

第十七条对未办理退宿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者,除勒令退宿外,不退还住宿费;所在宿舍在本学年“星级评比”中,将列为“无星级”,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中心申请住宿,另行安排床位。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九条退学的学生须在离校前到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当天搬离原住宿舍。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再进行宿舍调整。

第二十条经学校批准需延期毕业的学生,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自行解决住宿。如房源许可,可再申请住宿,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被勒令退宿的学生,必须在三天内到中心办理有关退宿手续。逾期不办的,中心有权强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退学、转学、停学、休学、出国或被勒令退宿,住宿不满半年按半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收取住宿费。

第四章作息、出入及探访

第二十三条住宿生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晚间实行熄灯制度。冬季熄灯时间为每年11月至次年4月,由管理员统一拉闸。夏季熄灯时间为5月至10月,关灯不断电(即23:30后各宿舍自觉关灯,停止使用一切照明用具)。周日晚至周四晚,实行晚间熄灯制度,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统一考试阶段除外,其它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公寓围栏23:30实行统一关门。不按时归宿者(即在当日23:30至次日6:00回宿舍者),必须出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中心将扣压其有关证件并通报所在院(系)。累计有三次以上不按时归宿者,将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为加强安全管理,对出入公寓区的学生或学校相关人员,公寓中心工作人员(佩戴工作证)有权查验有效证件,学生及学校相关人员须主动配合检查。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律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女生区外围栏全天只留1—2个出入口,其它出入口关闭(出入口设置以具体通知为准)。违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外来人员私自进入异性宿舍的,视情节予以警告或送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家长探访须在值班室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方可进入公寓。探访时不得影响其他同学,须在19:00前离开公寓。上课时间及19:00以后,一律不能探访。

第五章安全保卫及纪律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好现场,即时报告中心及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公寓区内禁止吸烟;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在宿舍内进行各种化学、物理和其它应在实验室中做的试验;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即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注意安全防盗。养成离室断电、锁门、关窗

的习惯,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宿舍内不存放过量现金,不

将宿舍钥匙借给他人。可自行更换门锁,并在换锁当天将备

用钥匙交宿舍管理员处。否则,一切事故后果由住宿人员自负。

第三十一条未经中心批准,禁止在公寓区从事任何经

商及广告宣传活动。

第三十二条不准搞迷信活动,不准将黄色音像制品和

淫秽物品带入学生公寓,不准在学生公寓区内制作、贩卖、

出租、传阅黄色音像制品和淫秽物品。公寓区内严禁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在公寓区内有偷窃、吸毒或贩毒等行为的,一经发现,

按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

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不得把电视机带入公寓。凡电脑、音响等

大件物品带入公寓前,须先到中心进行登记;已登记的大件

物品要带离公寓,须先到中心办理放行条。凡没有登记和办

理放行条的大件物品,不得带出公寓和学校。

第三十四条讲文明礼貌。自修时间及熄灯后,禁止高

声喧哗,禁止音响、收音机音量过大,禁止打牌、下棋等影

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不准在公寓区内进行球类、溜冰

等体育活动。在非限制时间内可以使用音响,但音量不可过大;午休(12:35—13:40)和23:30后严禁使用一切音响设备。否则,一经发现,扣押音响设备,并写检讨,交所在院(系)

签署意见后,方可领回;第二次再犯,责令当事人将音响三天内搬离公寓区,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自觉维护公寓治安秩序,学生进出公寓大门须持有效证件,不得以爬窗、翻围栏等方式进出公寓。

第三十六条公寓一般不接待外来探访人员留宿。未经中心允许,严禁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尤其是异性人员,第一次发现交所在院(系)处理,第二次发现交学生处给予校纪处分;被留宿者如系我校住宿生,亦以同样方式处理。学生有义务向中心举报外来人员在本宿舍留宿现象。

第三十七条自行车及其他车辆应自觉停放指定地点,室内、走廊及宿舍通道内禁止停放车辆。

第三十八条住宿生应尊重公寓管理员,不得辱骂和殴打管理人员和值勤人员。凡不服从管理甚至无理取闹、有严重违纪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校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必须在接到《违纪通知书》三日内主动到中心接受处理。对多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交学生处给予校纪处分。

第六章环境卫生

第四十条各宿舍设立宿舍长并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每天安排室员值日,做好室内清洁。住宿生必须参加卫生值日,保持本宿舍内及门前走廊的秩序及卫生清洁。

第四十一条住宿生应认真配合学校及院(系)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心将严格按照《学生宿舍纪律及内务卫生检查制度》及《学生宿舍“星级评比”评选细则》对宿舍进行检查、评比、奖励、处分。

第四十二条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垃圾须倒入指定地点。公共场所内不得堆放纸筐、扫把等其它杂物,爱护绿化地。不得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公寓区公共场所不准随意张贴、涂画或派发各种大小字报、启示、标语、漫画、传单;严禁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第四十三条不得向厕所及其它下水道倒垃圾等杂物。凡因人为原因造成管道堵塞,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查不清当事人的,由该宿舍全体成员负责或由堵塞点所在宿舍以上的每一层有关宿舍共同承担。宿舍有人违纪,如果没有人承认责任或检举的,将由宿舍成员集体承担。

第七章水电与房产

第四十四条公寓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增强爱护公物责任感,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损坏财物要照价赔偿。

第四十五条宿舍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宿舍长负责。未经中心同意,一律不得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宿舍使用;不得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书桌、床铺、箱架、凳子等家具不得擅自搬移。学生按指定的家具号使用并保管好。损坏家具及宿舍内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

第四十六条安全用电,不准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5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

第四十七条学生宿舍楼实行计量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不准乱拉乱接线路,禁止私拆私装供水、供电及网络等设施;禁止改变供水、供电设施的使用用途。如发现有偷电偷水行为者,一经发现,除水电费按当期整个公寓水电费最高宿舍的两倍收取外,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违章当事人负责。

第四十八条不得私自拆封水、电表铅封,违者按偷水、偷电论处。

第四十九条若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室或水电组报修,由专人维修。

第五十条每学期末管理人员到各宿舍抄写水电表数字并按标准结算一次,由各宿舍长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到指定地点缴交。

第五十一条根据东莞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对每生每月免费提供水4吨,电8度,每学年计收10个月。

第八章电脑及网络管理

第五十二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严禁玩电脑游戏、看影视盘片及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使用电脑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如无特殊理由在23:30至次日6:30使用电脑的,第一次被查实,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第二次被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通知家长;第三次被查实,电脑须搬出公寓。

第五十三条学生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脑。若用电脑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电脑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未经申请和批准,严禁私自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

第五十五条使用电脑的学生可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因断电等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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