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发展基金合伙协议

编号:

****投资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2020年10月

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本基金管理人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办理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二、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本协议项下的有限合伙人声明,其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并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目录

1、总则 (4)

2、出资及资金托管 (7)

3、普通合伙人 (10)

4、有限合伙人 (16)

5、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19)

6、合伙企业的管理 (20)

7、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25)

8、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 (26)

9、解散和清算 (28)

10、违约责任 (29)

11、财务会计制度 (30)

12、生效及终止 (30)

13、一般条款 (31)

释义

本合伙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0年10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郑州市:

(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为“****”或“管理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其住所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以下简称“甲方”);

(2)有限合伙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家根据中国法

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以下简称“乙方”);

上述签署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相对方称为“其他各方”。鉴于:

为充分利用各方各自优势,实现各方合作共赢之目的,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方共同合作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注册成立一家合伙

企业。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

伙企业法》”)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本着自愿平

等的原则,就合伙企业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总则

1.1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投资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或“基金”)”(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1.2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为河南自贸试验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提出变更合伙企业经营场所的建议,经合伙人大会表决后通过。

1.3合伙目的

合伙目的为:在经营范围内结合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资源优势、专业融资投资能力和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优势,从事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相关活动,通过转换经营体制机制,推进战略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设新的经济增长点,共同致力于打造“以*为主、相关多元”的产业发展,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并实现全体合伙人利益最大化。

1.4投资方式

投资方式为:合伙企业将运用以股权为主或符合中国法律、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方式对外投资。

1.5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基金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1.6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二十(20)年(“存续期”),自成立之日开始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另基金投资重大项目时,可以设立专项子基金。

1.7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8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内,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9合伙企业的费用

1.9.1合伙企业设立及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而发生的下列费用(“合伙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1)开办费,即与合伙企业设立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筹建费用、募集

费用、必要的咨询费、登记、备案及其他相关费用。该部分费用先由普

通合伙人垫付,待合伙企业成立后,由其支付给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业日常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办公地租赁费、因资金

募集和投资项目产生的必要的通行和住宿费用等;

(3)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4)向托管银行支付的托管费用;

(5)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一方的且依法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诉讼或仲裁相关费

用;

(6)召开合伙人大会的会议费用;

(7)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8)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因投资项目而产生的日常运营费用、会计、法律、

税务、评估等专业顾问费用、税务申报和咨询费用等成本;

(9)合伙企业因其存续以及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合伙企业备案(不包括普通

合伙人备案)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

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10)管理、运用或处分合伙企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手续费和其他政

府规费性质的交易费用;

(11)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

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1.9.2下述费用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担,合伙企业不予承担:

(1)普通合伙人的日常运营费用;

(2)普通合伙人办公场地的租金,及办公设施的成本;

(3)普通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规则的规定进行登记

发生的费用;

(4)普通合伙人员工的工资及奖金;

(5)普通合伙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合伙企业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合伙企业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1.9.3合伙企业设立的相关费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先行垫付,合伙企业成立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从合伙企业列支。如合伙企业不能成立,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确认合伙企业无法

成立之日起三十(30)日内返还有限合伙人已缴纳的款项。

1.10 备案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关行业规则的规定,在资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和相应的政府部门等进行登记。本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1.11 非公开募集

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募集资金。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以及其他公开或者变相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本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1.12 风险约束机制

(1)资产独立托管机制。合伙企业须委托具备资格的托管银行对合伙企业资产进行托管,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保证投资和退出的合法、合规性。

(2)严格项目筛选和运营跟踪机制。合伙企业建立严格的项目筛选标准,经过周密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对项目价值作出准确判断,并针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监控或报告。

(3)内部风控及审计。设置风险控制机构专职对投资流程的风险进行全程独立监控,并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账务进行审计。

(4)关联交易回避和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在决策机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慎审查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人回避表决。

2、出资及资金托管

2.1 认缴出资

2.1.1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认缴出资总额”)为贰拾亿零壹仟万元人民币(RMB2,010,000,000.00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人民币:万元

2.1.2 有限合伙人****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实缴出资万元,普通合伙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次实缴出资万元,剩余出资于本协议签订后根据普通合伙人依合伙企业运作情况通知缴付出资,全部认缴出资2040年11月30日前以货币方式足额完成。

2.1.3合伙人保证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任何出资资金来源合法。

2.1.4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缴付的首期出资已全部划付至托管账户之前,未经合伙人大会表决通过,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签署除为合伙企业开立合伙企业验资户、基本户、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

2.2 缴付期限

2.2.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在本合伙企业完成工商注册后日内向各合伙人发出《缴付认缴出资通知书》,缴款通知应列明该有限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款的期限等信息。

2.2.2根据被投资项目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决定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付认缴出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认缴出资通知书》中通知的缴款期限,将其认缴出资额缴付至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通知的银行账户。合伙企业应于收到合伙人出资后十(10)日内向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

各合伙人应按时缴纳完毕全部实缴出资,违反该义务的,按照第2.3条的约定条款追究相关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2.3 合伙人出资违约

2.3.1 各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如任一合伙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应视为“出资违约合伙人”,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在出资期限届满三十(30)日内履行补缴义务。自违约之日起,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就其逾期缴纳金额按日万分之五(0.05%)的标准向守约合伙人支付违约金(计算至该合伙人实际缴付出资之日)。

2.3.2 如出资违约合伙人未按照本协议第2.3.1条的约定履行补缴出资义务,而导致合伙企业不能正常设立(包括募集失败),该合伙人须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本合伙企业不能正常设立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筹办费用,合伙企业因其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和合伙企业对违约合伙人采取违约追责措施所发生的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

2.4资金托管

合伙企业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进行托管,用于收取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及其他所有应由合伙企业收取的款项,同时用于合伙企业对外支付投资款、合伙费用及其他所有应由合伙企业支出的款项。

2.4.1合伙企业应委托托管银行对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实施托管。

2.4.2合伙企业聘请的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

(2)具有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3)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高管人员、合伙企业的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4)具有私募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5)近三年内无因基金托管业务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2.4.3 托管银行的聘请、变更条件及程序。

(1)托管银行的聘请和变更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经合伙人大会同意通过后聘请和变更;

(2)已聘请的托管银行若不符合本协议第2.4.2条所约定的条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的运营状况合理考虑需要更换托管银行的,有权申请合伙人大会表决更换托管银行;更换后的托管银行应具备本协议第2.4.2条所约定的条件。

2.4.4 合伙企业因委托托管银行对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实施托管而需向托管银行支付的托管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2.4.5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与托管银行就本协议第2.4.1条所述事项签署《托管协议》。合伙企业发生任何资金收取和支出,均应遵守《托管协议》。

2.4.6 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托管银行签订三方托管协议并开立托管账户前,合伙企业不得对外支出任何款项。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与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收取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监管银行(“募集户银行”)书面约定:该账户内的合伙企业出资资金仅可划付至合伙企业的托管账户。

2.4.7普通合伙人特此同意下述约定且有义务促使在《托管协议》中进行下述约定:托管银行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约定,对划款指令书及交易依据进行审核通过之后,方可办理划款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托管银行承担。划款后,托管银行应将回单送达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

3.1普通合伙人及其担任条件

3.1.1本协议各方约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委托其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3.1.2普通合伙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且实缴资本不低于壹仟万元人民币(RMB

10,000,000.00元),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有效的治理结构及管理架构;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3)具有私募基金投资和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尽职调查流程、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投后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

3.1.3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1.4 合伙企业存续期内,除甲方按本协议规定退伙外,合伙企业不接受其他投

资者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也不接受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3.2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3.1普通合伙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包括:

(1)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代表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管理、维持和处分资产;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在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期限内确定具体出资时间;

(6)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7)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业务;

(8)负责合伙企业的融资业务,包括对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资金募集工作;

(9)负责被投资企业在金融机构的相关融资工作;

(10)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拟订合伙企业收益分配方案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并报请合伙人大会批准后实施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或亏损承担;

(11)按照本协议约定和有限合伙人的要求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

(12)办理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登记等事宜,并根据适用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披露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

(13)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应诉或进行仲裁,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4)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与合伙企业有关的各类税费事宜;

(15)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

(16)本协议或合伙人大会授予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3.3.2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勤勉尽职,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为合伙人谋求最大的投资回报,包括但不限于对被投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合伙企业与相关方签署的交易文件约定,向被投资企业推荐、提名、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被投资企业重大决策,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

(2)及时发现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变更或获得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并及时依法依规行使决策权,形成书面决策记录;

(3)被投资企业中代表合伙企业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及时深入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变化;

(4)定期(按月或季度)和根据需要不定期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等信息,按年获得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年度经营报告和财务预决算并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并作出应对方案;

(5)在有条件和有关法律文件允许的情况下,参与被投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规章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等的制定,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其他可以采取的有利于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的措施;

(6)一旦发现被投资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可能给合伙企业投资造成损失,应采取快速决策程序和应急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报告;

(7)必要时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资源整合、咨询顾问等在内的增值服务等;

(8)及时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回的全部财产划付至合伙企业托管账户;

(9)关注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情况,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将合伙企业退出被投资企业或采取其他措施;

(10)及时执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并对执行情况及时向有限合伙人报告;

(1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约定的普通合伙人应遵守的其他义务。

3.3.3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

(1)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2)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的利益据为己有;

(3)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损害合伙企业和/或有限合伙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3.3.4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监督和检查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情况。

3.3.5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应基于诚实信用、忠诚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本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3.3.6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委派代表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或授权第三人签署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一方的相关文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身份证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更换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派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3.3.7投资管理信息披露:

(1)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保存处理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

(2)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各有限合伙人的情况、以及处理基金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年度结束后应在第二年的5月31日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加盖公章的基金年度报告(须包含基金的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基金的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出资情况、投资情况、被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包含项目财务数据)、投后管理情况、项目退出情况、投委会会议情况、合伙人会议情况和重大事项、投委会委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高管变动情况、合伙企业的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及时将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的发生及进展、变化情况及时上报给各有限合伙人。

(5)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前十(10)日(该等事件可预见)或后七(7)日(该等事件不可预见)内书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重大事项的报告事宜按照本协议第6.5.4条之约定执行。

3.4普通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普通合伙人在此向有限合伙人陈述和保证:

(1)普通合伙人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已经取得签订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手续;

(2)普通合伙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其他类似组织性文件的约定,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也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合同;

(3)普通合伙人此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或披露的文件或信息中没有对有限合伙人认缴本合伙企业出资有重大影响之事实的不实陈述;

(4)普通合伙人将秉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执行合伙事务,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但不保证合伙企业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5 同业竞争

本协议约定的同业竞争的范围为: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得优先于本合伙企业,投资于本合伙企业目标投资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2)在本企业成立之前,普通合伙人已投资的项目,或已经签约将要投资的项目,不受上述限制。

(3)本合伙企业因被限制不能投资某项目而组建的平行基金,不被视为是竞争性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其可以单独投资或同本合伙企业联合投资。

(5)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如果合伙人会议、投委会反对投资,且合伙企业最终决定不进行投资的,如未经合伙企业同意,该合伙人在一年之内不得

自行投资该项目,或者通过其近亲属进行投资,或者通过其控股的企业进

行投资。否则,视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如果该合伙人虽反对投资的,但

企业最终决定投资的,如未经企业同意,该合伙人在半年之内不得自行投

资该项目,或者通过其控股的企业进行投资。否则,视为违反竞业禁止规

定。如果该合伙人赞成投资的,但公司最终决定不投资的,该合伙人可自

由投资该项目。

(6)普通合伙人退伙半年后,不得投资于本合伙企业目标投资范围内的投资项

目,否则,视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3.6普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3.6.1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6.2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均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如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合伙人以外的投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7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3.7.1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的相关条件和资格;

(3)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发生当然退伙或合伙协议约定可以退伙的情形外,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企业解散之前退伙。违约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应从应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中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3.7.2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1)在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

(2)未尽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普通合伙人的职权和责任;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4)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严重不正当行为;

(5)发生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3.7.3 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普通合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由合伙人大会于拟定退还方案之,并于三十(30)日内审议批准。

3.7.4普通合伙人因本协议第3.7.2条被除名而退伙的,对于其因本协议第3.7.2条所列情形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有权从应向普通合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

3.7.5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7.6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普通合伙人按本协议约定退伙或被除名后,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接受其他投资者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新入伙。

4、有限合伙人

4.1有限责任及入伙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应经合伙人大会一致表决同意。

4.2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4.2.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4.2.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权利或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性质转变或退伙;

(2)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3)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4)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6)查阅和复制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7)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8)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提名或委派投委会委员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10)依法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3陈述和保证

4.3.1各有限合伙人分别向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承诺和保证如下: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2)其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i) 违反其须遵守的

任何法律、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或(ii) 违反其合法成立及有效存续所依据的任何

文件(除自然人合伙人外);或(iii)违反其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其

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3)除自然人合伙人外,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其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

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4)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其已获得所有所需政府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如

需要);

(5)若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需获得第三方的同意,其已获得所有该等第三方的

书面同意;

(6)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决定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或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

而非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任何文件及说明(包括对法律风险、投资风险、税费征收、政府优惠政策、预估收益率及其他任何事项的说明);

(7)其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任何误解;

(8)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并未涉及会对本协议所述任何事项或其他各方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9)其向其他各方交付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误导

性陈述。

4.3.2如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陈述、承诺和保证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予以赔偿。

4.4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4.4.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当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时,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转让财产份额、转让对价、转让对价支付方式及期限、受让方基本信息及其他与该次转让相关的重大事项。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所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经合伙人大会表决。

4.4.2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上述约定擅自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合伙人大会有权将其从合伙企业除名。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所有损失,该违约有限合伙人均应予以赔偿。

4.5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4.5.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提前退伙或提前收回其实缴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依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而退出基金。当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时,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转让财产份额、转让对价、转让对价支付方式及期限、受让方基本信息及其他与该次转让相关的重大事项。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所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经合伙人大会表决。

4.5.2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其继承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且其权利承受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以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5.3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直接退出合伙企业,无须召开合伙人大会,也无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且视为合伙企业不存在任何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

(1)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合伙人出资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或者违反本协议第7.1.3条约定;

(4)其他不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政策规定情形的。

4.5.4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其除名:

(1)在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向合伙企业实际缴纳任何出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未尽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的职权和责任;

(4)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

4.5.5有限合伙人被除名而退伙的,对于其因为本协议第4.5.4条所列情形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有权从应向该被除名有限合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

4.5.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被除名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被除名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4.5.7有限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有限合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该退伙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具体退还方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拟订,由合伙人大会审议批准。

5、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5.1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得相互转变。

基金合作协议(范本)

基金合作协议 甲方:华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中国大陆共同合作发起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乙方房地产项目,获得合理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定本合作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事项 双方发挥各自优势,负责基金的设立、筹资、募集和管理运作。 1、甲方以其多年从事金融服务行业所拥有的投资基金管理、国内国际投融资运作、金融产品策划销售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和客户资源为依托,为甲乙双方合作发起的私募基金组建基金策划、管理运作专业团队,负责基金的策划、设立、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金融产品策划及法律事务服务。 2、乙方依靠其从事项目投资的丰富经验及拥有的雄厚资金实力,为本基金的成功发起提供基金成立前期筹备费用及种子基金,与甲方合作成功设立、运作本基金。 3、由乙方推介项目、提供种子基金和基金销售募集工作,甲方负责基金的策划、协助乙方进行基金的募集工作及基金后期管理工作,向社会召集不超过48

名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本合伙企业,每年按约定支付给有限合伙人固定投资回报,即达到种子资金放大的效果。 4、在基金存续期间,甲方依协议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绩效费等费用。 第二条基金设立与运作 1、基金名称:基金,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名称为准) 2、基金规模:人民币【20】亿元。(以最终实际募集到的金额为准)。 3、基金存续期限:【2+2】年。前【2】年为投资期,之后为延续期,经合伙人同意最多延长【2】年,延续期内可申请转让。 4、甲乙双方成立“投资合伙企业”针对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项目,设立发起基金,并对基金共同管理,共享盈利。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与职责 1、甲乙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并承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参与、订立及执行本协议,或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 2、乙方为保证本基金的成功发起设立,共提供相当于发起基金规模10-30 %(待定),即不低于人民币【10000-20000 】万元的资金作为种子基金,乙方出资种子基金【20000】万元,即占基金规模的【10 】%,注入双方成立的合伙企业,作为在日后具体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种子基金出资,以便基金的募集、运作等工作,并以此在基金的未来收益中得到比其他合伙人更高的分成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经营范围:投资。 第七条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姓名: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1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住所证件名称及号码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 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表。 以上共同出资 万元。 第十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额的2%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合伙人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权属 证明 缴付出资 期限 占出资总额比例

基金合作框架协议

基金合作协议框架 订立合作协议各方: 甲方: 住所: 法人代表: 乙方: 住所: 法人代表: 鉴于: 甲方是 乙方是 甲乙双方愿共同发起xxx基金。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协议签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基金背景 二、基金概要 基金名称: 组织形式: 基金规模: 基金结构: 注册地点:

成立时间: 基金存续期: 投资人出资要求: 出资方式: 投资区域: 投资限制: 1.投资于单个项目股权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2.投资于单个项目股权的比例,不超过该企业股权的30%; 3.除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外,不投资已上市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或其他衍生 产品; 4.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不得对外举债; 6.不得对外提供贷款或担保业务; 7.不得将合伙企业财产用于捐赠或赞助 基金管理人(GP): 基金管理人组织架构: 1.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持股比例为甲方持股60%,乙方持股40%,负责 基金的投融管退等工作。 2.基金管理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2 名。 3.董事长由甲方委派人员担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乙方委派,财务 负责人由甲方委派。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由甲、乙双方各委派一名。 5.公司经营管理团队视实际业务需要由双方共同委派。 资金托管: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资金专户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流向。 基金投资决策机制: 1.由基金管理公司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7名委员组成,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2名,有限合伙人代表委派1人。 商会可委派1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项目的投决会。(只作为列席代表,不做决策) 2.项目投资审核由超过1/2及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3.重大投资事项(单笔投资额超过基金总额的7%)需经全体投委会委员一致 通过方为有效。 投资退出:通过股权转让、项目转让、企业回购、并购、IPO、上市公司增发并购等途径退出。 管理费及收益分配: 1.管理费用: 2.收益分配: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等同于基金存续年限。如双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了基金《合伙协议》后,双方及其他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伙协议》为准。 三、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均负有为本协议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出示本协议及处理本协议时涉及对方的相关资料。但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

产业基金框架合作协议

产业基金框架合作协议

产业基金框架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本《******基金框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7 】年【 7 】月【】日在【】市签署: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鉴于: —2———

1、甲方为一家经批准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 2、甲乙双方拟就【】开展合作,并拟设立【】(以下简称“合作基金”)。 甲乙双方在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 协议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就设立合作基金事宜开展合作,并负责合作基金的筹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协议双方就合作事项约定如下: 1、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合作基金推荐拟投资项目。 2、甲乙双方均负责合作基金项下资金的募集/筹集。 3、合作基金名称拟定为:【******基金】(暂定名) 4、合作基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亿元整】元【(小写:******.00)】 5、合作基金项下出资人缴付出资以拟投资项目同时取得甲乙双方或其各自指定方的书面认可为前提条件;甲方所筹集/募集资金的缴付以取得甲方对拟投资项目的书面同意和乙方所筹集/募集资金已缴付到位为前提。 6、基金投资方向拟定为:【】 —3———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通用)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 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年月日共同订立。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定义 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关键人士,指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管理的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 %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管理服务费,指支持管理服务机构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日常支持管理服务收取的报酬。 支持管理服务机构,指受有限合伙企业的聘请,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日常支持管理服务的机构;为避免歧义,支持管理服务机构不提供投资管理及相关服务。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动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经咨询委员会会议同意的方式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 取消资格之违约合伙人,定义见第3.3.3(2)。

2013产业基金合伙协议

2013产业基金合伙协议 青岛众诚兴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目录 第1条释 义 ..................................................................... .. (3) 1.1 定 义 ..................................................................... . (3) 第2条有限合伙企 业 ..................................................................... (5) 设 立 ..................................................................... .......................................................... 5 2.1 2.2 名 称 ..................................................................... . (5) 2.3 主要经营场 所 ..................................................................... .......................................... 5 2.4 目

的 ..................................................................... . (5) 2.5 经营范 围 ..................................................................... .................................................. 5 2.6 期 限 ..................................................................... . (6) 2.7 权 利 ..................................................................... . (6) 2.8 授 权 ..................................................................... . (7)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 表 ..................................................................... .................. 8 2.9 2.10 合伙费 用 ..................................................................... . (8) 第3条合伙人及其出 资 ..................................................................... . (10) 3.1 合伙 人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书范本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经营范围:投资。 第七条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姓名: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1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 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 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 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 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表。 以上共同出资万元。 第十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 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 额的2%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

产业基金战略合作协议书范本

产业基金战略合作协议书范本 产业基金战略合作协议书范本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为加强双方的全面合作,推动双方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标,经双方友好协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第一条、合作方式 甲方出资金人民币_______元,占股______%;乙方出劳务,占股______%。 第二条、合作项目 1、甲方为乙方发行的“__________基金”进行法律许可的资金监管与资产托管服务,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监管及托管协议。 2、甲方出任乙方的基金募资顾问,在对乙方项目进行充分的内部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协助乙方寻找基金出资人,向乙方推荐各类企业、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客户,协助开展潜在投资者接触、基金募集推介等顾问服务,乙方承诺基金预期年收益率不低于_____%,期限____年,凡是经由甲方募集的资金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的_____%作为募集佣金支付给甲方,

支付的时间以募集资金到后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指定方式汇划现金。 3、甲方出任乙方的项目管理顾问,协助乙方管理项目、包括提供项目资金监管、项目公司资产托管、股东关系协调、风险提示等顾问服务,同时提供基金保管监督服务,包括基金户开立、资产保管、资金划付、会计核算等,甲方按照乙方项目投资额度的每年_____%收取服务费。 4、对于有意购买乙方发行的基金产品同时未在甲方开立银行户的优质客户,乙方有义务要求客户到甲方开立银行户。 第三条、合作时间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第四条、合作分工 1、在双方保密条款约束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按项目要求各对方提供的相应详细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甲乙双方应给予对方积极的支持、配合,并建立专门的协调部门或人员。 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保密条款 1、本协议所指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对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一切技术经营信息。 2、如果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的资料涉及本协议规定的商业秘密,则提供方应在该等资料上注明“保密”字样,且接受方应向提供方出具书面接收文件。 3、甲乙双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其所有权由提供方拥有,接受方对提供方提供的"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提供方书面许可,不得: (1)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使用提供方的商业秘密用于自身的盈利。

2021最新基金合伙协议

2021最新基金合伙协议 鉴于: 1、由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在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管理和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的能力和资格。 2、本有限合伙协议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 本协议中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 本协议指《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1.3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即___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5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指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 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认缴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7 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书范本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经营围:投资。 第七条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1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表。 以上共同出资万元。 第十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额的2%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按

教育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协议(双GP)

教育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合作设立教育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以资信守: 基金发起 乙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发起/设立教育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教育产业基金),该基金管理规模为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基金形式为双GP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关联企业、乙方共同作为教育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其中乙方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教育产业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中甲方关联企业委派名委员、乙方委派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事宜。

基金管理费、投资收益等由甲方、乙方按的比例(简称:GP分配比例)享有、承担。 募集费用:不超过所募资金的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费承担;基金管理费不足以支付募集费用的,则其差额部分由甲方以无息借款方式垫支,以基金管理费优先偿还。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认缴出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元,其中甲方认缴出资元,乙方募集资金元(为避免歧义,乙方募集资金含其所推荐/引入之政府引导基金/其他财政资金);甲方关联企业以货币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乙方以劳务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 出资缴纳:自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日内,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均应将认缴出资额的实缴到账,其余出资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书面通知分期实缴到账。 收益分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投资收益的由普通合伙人享有,由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若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达到/年(含本数)的,则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分配比例调整为。 收益承诺:若基金清算后,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低于/年或未能按期清算退出的,则甲方关联上市公司书面承诺受让其出资份额,且承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不低于/年,并于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支付受让价款。

基金合伙协议书

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深圳xxxx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1年x月x日

目录 前言 3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3) 第二条基金成立 (3) 第三条宗旨、经营范围和投资限制 (4) 第四条承诺出资额和出资 (4) 第五条合伙人大会 (6) 第七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8) 第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9) 第九条基金管理费用的支付 (10) 第十条回收资金分配方式 (10) 第十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11)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11) 第十二条合伙财产转让、优先购买权 (12) 第十三条不竞争、禁止关联交易 (12) 第十四条合伙期限 (12) 第十五条基金解散和清算 (12) 第十六条保密 (13)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4)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4)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14) 第二十条适用法律 (14) 第二十一条其他规定 (14)

本合伙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1年2月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广东省xxx签署: 甲方:xxxx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人: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丁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戊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己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庚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辛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壬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癸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前言 为把握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契机,通过设立立足中西部、辐射全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合作各方的资源优势,在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亦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为此,各方拟共同设立“深圳xxxx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基金”)从事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等相关经营活动。 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营业执照”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基金的营业执照,载明基金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如本协议第3.2条所述。 “基金”指“xxxx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一家根据本协议条款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指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成都至诚博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登记注册机关”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分局。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第二条基金成立 2.1基金成立及变更 基金已于2011年1月21日获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分局注册设立,营业执照号为xxxxxxxxxxxx。基金承诺出资xx万元,共有两名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人):xxxxxx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出资xxx万元; 有限合伙人:xxx,承诺出资xxx万元。 基金拟吸收除原合伙人之外的合伙人为新合伙人。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法定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并办理完成基金营业执照变更的相关事项。基金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 2.2 基金名称和地址 (1)基金中文名称为“xxxxxx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的法定地址为: (3)经合伙各方一致决定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基金可以根据需要在中

2017年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XX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动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合伙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业委托,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的商业银行。 托管账户,指有限合伙企业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违约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或其他义务的合伙人。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 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对某个被投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登记册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登记册,定义见第2.5.3 条。 有限合伙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应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 财产份额,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原始投资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业对特定被投资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即相关投资协议及其修正案(如有)载明的金额。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通用)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额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xxxx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7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有限合伙人 1、身份证 2、 3、 . .

. 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亿元。 第十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第十六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0%,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七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0%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型)合伙协议范本

[][] 和 [] 关于 设立[][]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之 合伙协议 二OO八年三月

目录 第一条定义 (4) 第二条[]投资的设立 (6) 第三条出资及出资安排 (8) 第四条[]投资的管理 (10) 第五条投资收益分配、亏损分担及回补机制 (19) 第六条[]投资的财产 (21) 第七条相关各方的关系 (22) 第八条入伙和退伙 (22) 第九条合伙人类型的转化 (24) 第十条解散和清算 (24) 第十一条陈述与保证 (27) 第十二条通知 (28)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28)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29)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29) 第十六条其他条款 (30)

合伙协议 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8年___月___日于中国北京签署。 甲方: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上统称“协议双方”) 鉴于: 1.为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印发的《2006—2020 年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支持电信、媒体、高科技(Telecom,Media,Technology--TMT)产业发展,甲方和乙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发起设立一支人民币基金进行相关领域的投资活动; 2.甲方和乙方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发 起设立人民币基金——天津[]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其中甲方为[]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乙方作为[]投资的创始有限合伙人。 为明确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协议如下:

私募基金托管协议模版

XX基金 (有限合伙) 托管协议 委托人(甲方): 托管人(乙方):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协议当事人 (3) 第一章释义................................................................................4 第二章陈述和保证 (5) 第三章托管事项 (6)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 第六章托管账户的开立 (8) 第七章划款指令的发送、审核和执行 (10) 第八章基金现金类资产和基金投资文件的保管 (11) 第九章基金现金类资产价值的核对 (12) 第十章对目标公司支付投资收益的监督 (13) 第十一章文档资料的保管 (13) 第十二章托管报告...........................................................................l3 第十兰章托管费 (14) 第十四章托管人的更换………………………………………………………l4 第十五章禁止行为 (15) 第十六章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l6 第十七章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6) 第十八章保密义务 (17) 第十九章本协议的终止.....................................................................l8 第二十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8) 第二十一章其他 (18) 签字页: (20) 附件一……………………………………………………………2l 附件二 (22) 附件三 (23) 附件四 (24) 附件五 (25) 附件六 (26)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

合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设立合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自觉遵守本协议,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企业名称及地址: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章经营范围、合伙目的及合伙期限 第四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 根据经营范围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第六条合伙期限为年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合伙性质为。 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合伙人性质为。

第八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的出资比例认缴到位。 第九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按照认缴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 第十二条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普通合伙人为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四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2)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定;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根据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由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代表全体合伙人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普通合伙人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详细版

编号:JY-HT-08891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书详细版 The agreement is a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and protec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详细版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由XXX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xxx投资管*有限公司委派xx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xxx投资管*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一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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