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益性公墓规范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规范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征求意见稿)

2011北京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

施行日期:××××年×月×日

×××出版社

2011北京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提高城市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和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现行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围绕着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目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姜力徐立冯亚平俞建良李波李伯森刘健贺庆勋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姜思朋王永阔

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慧、周雪媚、李玉光、姜思朋、王永阔、李伯森、张齐安、孟浩、肖成龙、刘国军、李秉杰、郭雷、杨宝祥、张汉平、葛千松、蔡海军、李清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3)

第四章面积指标 (5)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6)

第六章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7)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8)

附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投资效益,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殡葬权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丧葬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经营性公墓建设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的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不包括遗体安葬,特殊情况的另作规定。

第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倡导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第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等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应以服务城镇的骨灰安置规划总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分为四类(见表1)。

表1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分类

第八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墓地建筑、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

第九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地建筑包括骨灰安置墓穴建筑和骨灰安放格位建筑。骨灰安置墓穴包括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包括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

第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业务用房包括业务厅、咨询洽谈室、财务室、商品部、悼念室、档案室等;管理用房包括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活动室等;附属用房包括值班室、食堂、宿舍、设备用房、库房、花房、公共卫生间等。

第十一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筑设备包括专用焚烧设备、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空调、网络及消防等设备。

第十二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场地包括集散广场、绿地、道路及停车场等。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要求,优先利用荒山脊地,严禁在下列区域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

(三)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四)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

第十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布局应根据骨灰安置量、祭扫人流、车流状况总体规划,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应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墓区划分、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园林绿化、道路交通、供电及给排水分布。

第十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功能分为:骨灰安置区、业务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各功能区的设置应符合丧葬流程短捷、方便等要求。

第十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设施,宜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减少新增用地。

第十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的水体最高水位,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碑墓等构筑物不被水淹。位于山地、丘陵、坡地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着重处理好竖向控制,确保场地排水。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

第十八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道路应有明显标识,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城市公益性公墓道路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出入口最小宽度不少于4m。

第十九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服务火葬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确定,并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各类建设内容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

表3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面积比例(%)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

第二十二条骨灰安置区中骨灰安葬墓穴的占地面积及骨灰安放格位所占的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骨灰安置区面积指标(m2)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益性公墓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5的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

表5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m2)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m2)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结合骨灰安置、祭扫等特点,合理确定其建筑标准。第二十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装修,应体现庄重、美观、大方、清新、宁静的特点。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抗震和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业务用房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和吸音要求;办公用房的内装修,按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三级办公用房执行;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区的用房建筑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l24)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施。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信息、通讯、广播和安全防范系统等设备。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清晰、醒目、完善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三条一、二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三、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宜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

第六章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骨灰安葬区和安放区应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造。碑墓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等特征;骨灰堂、骨灰楼等建筑不宜高于6层,倡导建设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绿化覆盖率宜为75%。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照国家和所属辖区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以及当地的环境生态保护原则,进行环境规划与设计。

第三十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环境条件

一、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的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规定。

二、应设置分类垃圾箱,祭奠场所应设置封闭的固体废弃物盛放装置。

三、公墓音响、电子礼炮等专用设备的声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对不再续存的骨灰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附件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2)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7)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20)

第四章面积指标 (22)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24)

第六章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述了制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殡葬事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殡葬事业的发展与改革。公墓作为殡葬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担着安葬死者的基本功能,更是两个文明的有效载体。为有效管理公墓和相关的墓葬行为,国家先后制定了一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97年7月21日发布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提出:“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公墓管理办法》第二条提出:“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置的,用于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公用设施。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第三条提出:“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社会福利设施”。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中提出:要“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准,人民群众得实惠”,“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基本殡葬服务,政府要加大投入”,“充分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群众殡葬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起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殡葬改革是我们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通过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不仅有利于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有利于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同时,是保护中华民族生存环境和生存条件的迫切需要。

长期以来,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缺位给社会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城市经营性公墓垄断了城市公墓市场,公墓价格虚高,使得城市居民在丧葬公墓消费方面选择余地少,

百姓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死不起、葬不起”现象引发的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尽管我国2010年公墓总数已经达到1266个,设计墓穴数达9275542个,本年销售穴位数456058,本年安葬数414957个(据《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0年》),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中、东、西部建设存在地区差异的问题;建筑超大墓、豪华墓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的问题;墓型设计单一,墓地绿化面积小,道路狭窄造成祭祀节日人流、车流拥堵现象;缺乏专用焚烧设备造成焚烧祭品环境污染等问题。公墓中城市公益性公墓比例较小,且大多建于20世纪60年代,至今基本处于死墓状态。“十二五”期间,政府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为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形势和背景。

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扩建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能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引导城市公益性公墓向节地葬、生态葬方向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殡葬权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丧葬需求。

第二条本条阐述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编制的作用。

本标准是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及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和经济等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技术文件。

本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有关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者本身、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等。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皆应符合本标准的控制要求;其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方案以及建设水平也应按本标准提出的要求进行控制。本标准的实施利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标准的编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程,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现实、兼顾发展、适度超前,具有可行性。因此本标准是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条阐述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现有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墓,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城市公益性公墓内只允许安置骨灰,不允许安葬遗体,如有特殊情况可另作规定。

第四条本条阐述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原则。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必须与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实际需求与未来发展的关系。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民政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提出:“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七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以安葬或安放骨灰,方便群众祭扫为主要目的的民政事业单位,其工作直接服务的主体是死者的骨灰,但服务对象却是广大群众。因此,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阐述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的规划。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提出:“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1988年4月4日,《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中提出:“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以乡、村为单位建立的地区性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只准埋葬本乡、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农村公益性公墓应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所需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墓穴用地要节约,埋葬的骨

灰盒一具占地以50至70cm为宜,最多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的遗体,一具占地以一个简易棺木为限。安葬时以土掩埋,避免使用水泥,以利绿化”。

1995年12月11日《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公墓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必须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后兴建。城镇公用墓地要从严控制,限制发展;乡村公益墓地要搞好建设,加强管理。公墓建成后,要采取坚决措施,克服乱埋乱葬现象;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骨灰墓穴占地一般不超过1平方米,遗体墓穴不超过6平方米;要搞好绿化美化,向园林化、艺术化方向发展。要提倡骨灰、遗体处理多样化,鼓励在公墓内兴建骨灰墙、廊、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中提出:“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创新骨灰安葬方式,推广节地葬法,倡导不保留骨灰,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降低占地安葬比例。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公墓自身的发展情况,对墓区进行一次性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这是总结五十多年来公墓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采取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规划、随意建设、任意扩大公墓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公墓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任意进行改建、扩建,必然导致整个公墓功能区域设置不合理、流程混乱、管线阻塞等弊端的产生。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注重园林化、个性化、艺术化的设计,改变往日公墓水泥化、白石化等不良现象,使公墓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满足群众安置骨灰和节日祭扫的基本需求,同时也发挥公墓追思缅怀、传承文化、发扬提升等衍生、派生、更生等新的功能。

第六条本条明确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关系。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

标陆续发布,凡与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相关的国家新编或新修订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均应遵守执行,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城市 公益性公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征求意见稿) 2011北京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 施行日期:××××年×月×日 ×××出版社 2011北京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提高城市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和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现行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围绕着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目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姜力徐立冯亚平俞建良李波李伯森刘健贺庆勋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姜思朋王永阔 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慧、周雪媚、李玉光、姜思朋、王永阔、李伯森、张齐安、孟浩、肖成龙、刘国军、李秉杰、郭雷、杨宝祥、张汉平、葛千松、蔡海军、李清明。

墓 园 管 理 规 定

墓园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客户安全顺利地办理亲人骨灰落葬、祭拜事宜和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请广大客户支持、配合共同遵守。 第一条:按实填写登记表。按所购墓穴价格交费或交定金(三十天内须交清全款,逾期不交,所订墓位不予保留)。落葬前须交齐所有费用,墓园发给安葬证书。若中途退墓(指未落葬的墓),墓主应付墓价5%手续费;造成其他损失的(如碑已刻好),还须付材料及 劳务等费用。 第二条:墓园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认购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权转让(或转卖)。使用年限以国家规定经营性公墓年限为准。 第三条:墓园从落葬次年起收取护墓费,墓主凭安葬证书交纳。逾期不交者,该墓不予护理,五年不交者作无主墓处理。 第四条:购墓者所支付的护墓费本园负责墓穴的清扫及绿化管理。如在墓穴私自安装附件设施及其他珍贵物品、易碎物品,遗失和损坏本园概不负责。 第五条:骨灰盒应标准规范,其尺寸不得大于所购墓穴墓箱的尺寸,特殊情况应提前与墓园商定。落葬前须提前三天通知墓园,否则造成的后果墓园不予负责。 第六条:在使用期间,如出现墓穴渗水骨灰盒腐烂等情况,均属“入土为安,回归自然”的正常现象,墓园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落葬、祭拜时需共同维护墓园的秩序和安全,带好小孩、照顾好老人,严禁攀爬、推拉、跨越墓穴。保持墓园的肃穆,共同爱护墓园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 第八条:由于墓园管理不当(非墓主原因)影响落葬(如位置、碑文等出现差错)墓园负责更换,并酌情给予一次性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墓价的5%)。

第九条:墓园负责墓穴材料三年内无偿保修(非墓主原因损坏)。因战争、地震、自然风化等不可抗力造成墓穴损坏、变色等情况本墓园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管护原因造成墓碑毁损,由墓园负责更换修复。 请留下一颗爱心,寄托一份思情。为使墓园保持优美、清静的环境,让逝者安息,请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 谢谢合作!

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工程建设方案

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工程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设计指导思想 1、切实贯彻“以人为本,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设计理念。 2、提倡生态建设,满足环境保护和景观要求。坚持“生态、环保、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 3、贯彻“以人为本”的观念,建设“节约型社会”。 4、公墓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遵循“环保、舒适、经济、美观”的宗旨。 5、突出全过程“动态设计”的设计理念,灵活运用技术标准,采用合理的技术指标,尽量降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6、依据法定图则展开设计工作,体现“安全适用、服务社会、尊重现实、整体协调、经济美观、自然和谐、生态环保”等原则,结合本项目特点精心做好总体设计。 7、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有关强制性要求,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8、墓位布设应充分结合沿线地形、地物、相交节点的实际情况,尽量避让环境敏感点,尽量节约工程投资。 (二)设计原则 1、把握本项目的功能定位,处理好本项目与各规划层面的协调

关系。 2、做好总体设计,处理好本项目区域的各节点方案的衔接与协调关系。 3、注重方案的可行性、工程建设的可操作性、经济的合理性、管理养护的方便性。 4、国家对殡葬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及民政部门安排及具体要求。 5、体现环境保护和景观设计的重要性,殡葬文明,文化品位,表现公墓的个性特征,充分利用山地自然景观资源,求取园林与墓园、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艺术与功能的多方面协调统一,突出自身的个性与风格。 6、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 二、项目总体规划方案 以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例。 (一)设计理念 1、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有关要求,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2、总图布置应充分结合沿线地形、地物、相交节点的实际情况,尽量避让环境敏感点,尽量节约工程投资。 3、在满足“安全、适用、耐久、经济"前提下,合理选择墓位形式布置。 4、积极协调与其他工程建设的关系,使防护工程、排洪工程、景观工程、建筑等总体系统协调、配套,形成完整的综合体系。 5、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对区域内自然地貌、河流、

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云龙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公墓的建设,对于推动我乡殡葬事业改革,转变人们的丧葬习俗,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乡坚持以《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为指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建设公益性公墓纳入为民办实事基本建设计划项目来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绿色殡葬”为先导,综合运用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通过集中整治。 二是规范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合理用地,绿化美化,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我乡群众居住的特点,人口密度等,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点,合理规划,抓好兴建村级公益性公墓选址,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 三是统一规划面积,严格控制墓穴用地面积,按照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每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选址前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本村老人、老干部老党员的意见,切实把公益性公墓规划好,建设好、使用好、管理好。 五是加强公墓管理,更好地满足人们合理的丧葬消费需求,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制定公墓发展规划。在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上,与本乡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吻合;要对现有公益性公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以满足本村死亡人员骨灰安葬和安放的需求为原则,力求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分期分批实施。对人口聚集,离乡镇较近的村,鼓励搞镇级公益性公墓,便于节省投资,形成规模,避免村村建公墓,浪费用地;偏僻的村,可以联合建立村级公墓,便于村民就近就地祭祀。在用地规模上,建设公益性公墓一般可按人口年死亡率6‰和20年一个周期计算和安排总用地量,并对材料房、管理房适当留有余地。在具体选址上,尽量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或在沿公路主干道、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等区域和集中住宅区建设公墓。 (二)搞好绿化美化。 (三)治理乱埋乱葬。加大对建墓用地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和处罚非法建墓行为;对非法超标公墓、孤坟、无主坟和耕地、林区的散坟,采取迁移、平毁、恢复地貌等办法处理。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殡葬”活动,大力推进生态葬法。 (四)加强公墓管理。 三、实施步骤 准备阶段: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的规划和征用。(2009年9月~2010年3月) 实施阶段: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配套设施的建设。(2010年4月~2010年10月) 验收阶段:乡民政办和城建办对新建墓地初步验收,后报相关部门验收。(2010年11月~2010年12月)

xxx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xxx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

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关于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请示(样本)

关于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请示(样本)关于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请示(样本) ××民政局: 殡葬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在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移风易俗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殡葬服务设施尚不完善~阻碍了我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因此~加快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已列为我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为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精神文明~促进殡葬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建设公益性公墓一座~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公墓名称: 。 二、公墓性质:公益性公墓。 三、公墓地址:××县××乡,镇,××村一带的荒山荒坡,地,,列出详细地址及四至界限,。公墓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亩,~预算总投资万元。 四、公墓建设及经营方式:由乡,镇, 村投资建设及管理。 五、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及经营管理将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执行。 1 当否~请批复。 附件:1.公益性公墓申请表 2.公益性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3.×区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 部门审查意见书 4.×乡,镇,政府批复文件或决定

5. 公益性公墓征地规划图 6. 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及设计图 ,联系人: 电话: , 年月日 2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墓建设申请表 申请建设 公墓名称: 公墓性质: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制 3 填表说明及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涂改无效。 二、相关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另附表,如有其它情况需要说明的~另附材料。 三、需向自治区民政厅提交本表及其它审批材料一式二份。 四、公墓性质:指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 五、申请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建设申请。 六、墓址:公墓选址必须远离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等。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民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要合理开发使用土地资源,节约殡葬用地,农村公益性墓地以乡(镇)为主建设,村居协助。每个乡(镇)原则上建设一处,面积不得超过300亩。 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 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大规模开山辟地,破坏生态环境。 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单人墓穴或双人及以上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2平方米。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政府财政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建设。 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筹建、验收两审制。 筹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先征得县级国土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意见,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墓地建成后,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 (二)符合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具有墓地建设所需的资金(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的人员。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规划部门批复文件; (四)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地籍证明,筹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图; (六)其他相关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 DB × ×× 备案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 (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 (2)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 7 规划布局 (6) 8 设施设备配置 (9) 9 环境保护 (10) 10 墓区建设 (11) 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1) 附录 A (12)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4) 1.1、项目概况 (4) 1.3、编制依据 (4) 1.4、编制原则 (5) 1.5、##县概况 (5) 1.6、研究范围 (7) 1.7、结论 (8) 1.8、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8)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0) 2.1、项目建设背景 (10)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0) 第三章需求分析及服务规模 (12) 3.1、需求分析 (12) 3.2、项目服务规模与建设标准 (12) 第四章建设地点及建设条件 (14) 4.1、建设地点 (14) 4.2、选址原则 (14) 4.3、场址选择 (14) 4.4、建设条件 (14) 第五章方案设计 (18) 5.1、项目建设理念 (18) 5、规划设计一步到位,公益性配套公墓分期建设。 (18) 5.2、服务宗旨 (18) 5.3、总体规划要求 (18) 5.4、公用辅助工程 (19) 第六章消防 (26) 6.1、主要设计依据 (26) 6.2、消防设计原则 (26) 6.3、消防措施 (26) 6.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7) 第七章节能节水措施 (29) 7.1、编制依据 (29) 7.2、主要节能节水措施 (29) 第八章环境影响评价 (32) 8.1、编制依据 (32) 8.2、项目场址环境现状 (32) 8.3、环境影响分析与防治措施 (32) 8.4、环境影响评价 (34) 第九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35) 9.1、劳动安全措施 (35)

9.2、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35) 第十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37) 10.1、组织机构 (37) 10.2、项目建成后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38) 10.3、工程控制 (38) 10.4、项目建成后组织管理制度 (39) 第十一章项目实施进度 (41) 11.1、建设工期 (41) 11.2、项目实施进度 (41) 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2) 12.1、编制范围 (42) 12.2、编制依据 (42) 12.3、投资估算 (43) 12.4、资金筹措 (43) 第十三章招标初步方案 (44) 13.1、编制依据 (44) 13.2、招标范围 (44) 13.3、招标组织形式 (44) 13.4、招标方式 (45) 13.5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45) 第十四章社会风险评价 (46) 14.1主要风险因素的识别 (46) 14.2风险程度分析 (47) 14.3防范和降低风险措施 (47) 第十五章结论及建议 (49) 15.1、主要结论 (49) 15.2、建议 (49) 相关附件、附图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 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 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省公墓管理规定》、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 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 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 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 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 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 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 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 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 一) 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 二)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 区和居民区; ( 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 1000 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 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 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 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 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 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 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 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 占地规模不得少于 200 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 地规模不得少于 20 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 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 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以村委会为单 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 决。 2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 × ×× 备案号:×××××—××××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operational cemetery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 (2)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 7 规划布局 (6) 8 建筑与装修 (9) 9 设施设备配置 (11) 10 环境保护 (12) 11 墓区建设 (13) 12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3) 附录A (14) I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确保经营性公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高经营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殡葬需求并适度提高殡葬活动质量,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II

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云龙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公墓的建设,对于推动我乡殡葬事业改革,转变人们的丧葬习俗,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乡坚持以《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为指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建设公益性公墓纳入为民办实事基本建设计划项目来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绿色殡葬”为先导,综合运用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通过集中整治。 二是规范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合理用地,绿化美化,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我乡群众居住的特点,人口密度等,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点,合理规划,抓好兴建村级公益性公墓选址,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 三是统一规划面积,严格控制墓穴用地面积,按照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每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选址前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本村老人、老干部老党员的意见,切实把公益性公墓规划好,建设好、使用好、管理好。 五是加强公墓管理,更好地满足人们合理的丧葬消费需求,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制定公墓发展规划。在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上,与本乡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吻合;要对现有公益性公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以满足本村死亡人员骨灰安葬和安放的需求为原则,力求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分期分批实施。对人口聚集,离乡镇较近的村,鼓励搞镇级公益性公墓,便于节省投资,形成规模,避免村村建公墓,浪费用地;偏僻的村,可以联合建立村级公墓,便于村民就近就地祭祀。在用地规模上,建设公益性公墓一般可按人口年死亡率6‰和20年一个周期计算和安排总用地量,并对材料房、管理房适当留有余地。在具体选址上,尽量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或在沿公路主干道、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等区域和集中住宅区建设公墓。 (二)搞好绿化美化。 (三)治理乱埋乱葬。加大对建墓用地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和处罚非法建墓行为;对非法超标公墓、孤坟、无主坟和耕地、林区的散坟,采取迁移、平毁、恢复地貌等办法处理。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殡葬”活动,大力推进生态葬法。 (四)加强公墓管理。 三、实施步骤 准备阶段: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的规划和征用。(2009年9月~2010年3月) 实施阶段: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配套设施的建设。(2010年4月~2010年10月)

公益性公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益性公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 1.1.1项目名称 某某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 1.1.2承办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办单位:某某县民政局 法人代表:某某 1.1.3项目拟建设地点 某某县某某村 1.1.4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某某县工程咨询中心 1.2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 某某县工程咨询中心接受某某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委托后,即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并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范、协议,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形成此报告。 1.3研究的依据与范围 1.3.1研究依据 1、承办单位对此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委托书 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 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5、《商丘市殡葬管理办法》商发[2008] 号 6、《某某县殡葬管理办法》民发[2008] 号 7、《某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 8、《某某县“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9、《某某县北关镇等80个村镇发展总体规划》 10、有关设计标准与规范 11、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基础数据 1.3.2研究的范围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本报告在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了实地查勘,对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与节能、项目管理与实施、组织机构和定员、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重点研究和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设的内容、方案、投资、资金筹措和效益评价,为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1.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某某县殡葬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化,全县火化率居商丘市前列。尤其是解决好占总火化总量80%以上的农村死亡

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府是**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主体,负责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事务。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迁葬的审核工作。区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墓地的接收范围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覆盖服务区为市区及周边乡镇。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第四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是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不从事经营项目。 第五条墓位建设标准。公益性生态墓地墓穴面积每个金埕(骨灰)安葬(放)格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金埕(骨灰)可深埋,地表无坟头,若立碑,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3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族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第六条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根据**《关于实施骨灰海葬和树葬补贴*》的规定,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第七条**公益性生态墓地每年需到区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申请年检,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成立马安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全面工作,确保公益性墓地性质;(二)严格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法规,遵守和执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制作好墓区规划用地详图,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年度,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四)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物资采购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批);(五)负责用人用工计划和定人定岗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日常具体事务,搞好骨灰安葬服务,解答丧属的咨询,及时解决墓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严格按标准收取墓穴管理服务费,遵守财经纪律;(三)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认真搜集上级文件及办内会议纪要;归档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须经区征地办公室盖章)、丧户安葬申请表、安葬、资料(死者的火化证明、死者身份(户口)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明复印件);做好微机录入保存工作; (四)负责墓穴位置的编排定位,接待丧属。待选定墓穴置后做好登记造册,协助丧主进行墓穴建设施工、并定期进行维护; (五)负责墓区的绿化管理、保洁、消防安全、墓区维护等工作;第九条**公益性生态墓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管理办公室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 (二)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三章申请、接收、安置程序

公益性公墓建设承包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益性公墓建设承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公益性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 公益性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 一、总论 项目概况 1、名称:富堨镇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议书 2、性质:新建 3、地点:富堨镇富堨村 4、建设单位:富堨镇人民政府 5、项目负责人:曹雄威 6、项目投资XX万元 编制依据 1、《富堨镇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 2、《富堨镇村级道路建设总体体规划》 3、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项目背景: 富堨镇地处歙县县城北郊。区域面积56 平方公里,6 个村委会,总人口17054人5366户,其中农业人口16428人。XX年农民人均收入13675元,镇政府驻地富堨距县城公里,城许公路沿富资河横贯镇内南北。随着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遗体火化率有所提高,迈出了殡葬改革目标的第一步。但如何解决好死亡人口的遗体、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则是殡葬改革最终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富堨镇镇政府按照歙县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生态是歙县最宝贵的资源和最大的发展优势,我们必须守住红线和底线,保护好我们美丽的家园这一要求,努力抓好殡葬整治工作,提升“三沿五区”环境风貌。经过研究认为建立公益性农村公墓是占地面积小、维护费用较低、可循环使用且距离群众较近方便群众祭祀。不仅可以解决长期以来死亡人口的遗体及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也可使群众逐步形成一种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美好乡村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从现在实际情况看全县死亡人口的遗体及骨灰都实行土葬。将遗体及骨灰土葬的主要原因是“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还根深蒂固认为人死后就应该将遗体及骨灰埋葬起来。因此全县每年的死亡人口都用棺材进行“土葬”使耕地、林地里出现大量坟头。目前我镇公益性公墓山严重不足,群众乱埋乱葬及私墓大规格建造势头难以遏止,导致“青山白化” 山林土地破坏严重,给村居建设、环境保护、文明创建、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这不但没能节约土地和木材,反而使群众经济负担加重也使充满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习俗死灰复燃,与殡葬改革的本义背道而驰。“土葬” 也成为伴随殡葬改革的老大难问题。解决好遗体安葬和骨灰处理问题,不仅对深化农村殡葬改革有着深远意义,也是建设新时期美好乡村的必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应按照走群众路线这一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安葬和处置骨灰的实际问题。建设农村公益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民事发[1992]年2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

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 二 ) 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 三 ) 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 四 ) 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 局 ) 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局 ) 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与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政府民生工作项目,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旅游县”为目标,以清理整治乱埋乱葬为突破口中,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殡葬设施更新改造,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 按照每个村修建一个公墓或一个骨灰堂(楼、塔)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全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实现村村有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的目标。 三、建设要求 (一)新建公益性公墓 1、公墓本着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按60个穴位为一个标准公墓区。 2、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与省的有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的墓地硬基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3、基地平台按2、5米统一规划,墓碑高度不超过80公分,宽不超过60公分,墓穴间距0、5米,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二)改造公益性公墓 对2009年以前已建的公益性公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三)新建骨灰堂(楼、塔) 凡新建骨灰堂(楼、塔)必须达100个穴位以上。 四、补助标准 坚持村自筹为主,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自2009年1月1日,凡每村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2000元;凡每村改造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15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1000元;凡每村新建骨灰堂(楼、塔)的,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6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4000元。各村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作落实。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20-4月29日)。围绕建设生态墓地,推行绿色殡葬,提倡深埋,不贸坟头“这一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全乡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民政办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4月30日就是-7月底)。各村负责墓区道路完善、绿化工程等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与完善公益性公墓的安葬、维护、管理制度;建设所负责搞好建设的规划、布局,土地所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选址与用地审批,林业站负责公墓建设所需征占用林地审批。民政办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审批与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建设所、土地所、林业站、民政办。 第三阶段:验收启用(8月1日就是-8月20日) 县殡改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公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落实补助资金。 六、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公墓建设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做到主干亲自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 1992年8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基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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