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务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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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务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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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5136-77 船务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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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营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防范安全事故,建立本制度。

二、本公司主要危险因素包括:(一)用电设备较多,有触电危险;(二)其他危险。

三、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无论做什么事首先要保证安全,杜绝违章冒险蛮干。

四、全公司所有员工都要遵守本规章制度,公司将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督促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五、公司注重全体员工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管理意识,鼓励员工参与公司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及奖惩规定

六、总经理是公司的安全管理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的责任。

七、公司安全主任(由副总经理兼任)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工作。

安全主任在安全管理或具体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有关事项、活动的过程中,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可以寻求安全中介服务公司提供辅导服务。

八、各小组组长接受安全主任的管理,负责小组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检查员工日常工作,杜绝违章违纪行为。

九、各小组组员工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章守纪,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并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事故应急演练等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十、公司设立安全奖,凡当月未发生安全事故、未出现安全违章违纪行为的,予以奖励100元,月奖以现金形式予以奖励。

十一、对不积极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一半安全奖;一年内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扣除当月全部安全奖;第三次予以辞退,或经与当事人协商后安排转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岗前培训。

处分由总经理作出,办公室文员记录在案。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

十二、新进员工上岗前须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培训时间为2天(14学时)。

十三、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十四、员工转岗的,须接受与其新岗位相适应的岗前安全培训。

十五、安全主任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培训教材(或课件)、做好岗前安全培训的组织、记录、考核等各项工作。

十六、公司管理人员要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思想、

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并按要求参加政府组织的有关安全培训班,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任须经考核合格。

十七、公司大力弘扬安全文化,组织安全活动,如看录像,模拟演习、比赛等,设立安全宣传专栏,专栏由安全主任负责管理,每月更新专栏内容。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任何员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主管领导或公司安全主任报告,情况危险时有权立即采取包括停机、停电在内的紧急措施。

十九、各小组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设备、环境等方面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安全主任或总经理组织整改;发现违章违纪行为立即纠正,严重的报安全主任和总经理给予处分。

安全主任也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发现违章违纪行为立即责令整改并可给予处分。

二十、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检

查内容包括: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安全有效、用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员工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章、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等。

二十一、综合性安全检查由安全主任负责组织,检查结束后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由安全主任负责归档备查。

二十二、综合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够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经安全主任或总经理同意后采取临时监控措施。

检查中发现违章违纪行为立即纠正,严重的报总经理同意后给予处分。

第五章设备维护管理

二十三、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机器设备,在使用机器时,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

二十四、在检修、维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一般情况下禁止带电维修,如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水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水路运输安全工作,并可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非法拦截、检查船舶。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水路运输安全生 产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及集装箱班轮运输,不得擅自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航线、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确须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的,应提前30日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至少提前7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临时取消客运班次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办理乘客全额退票。 第九条从事海上旅客运输、客滚船运输的,必须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内部岗位职责权限,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程序、应急预案以及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条从事船舶修造的,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技术认可。 船舶及其设计图纸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审查。未经检验、审查或者经检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作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应急等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适航条件。 客滚运输船舶、货物运输船舶航行、作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严禁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船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不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抗七级风性能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省际旅客运输。 摩托艇不得从事海上旅客运输;从事水上旅游活动的,必须在港航机构确定的水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客、超载、超拖、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 (二)非载客船舶载客;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积极引导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专职人员执勤,承担乡镇火灾扑救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发展原则,提高广大农村地区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 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由本级人民政府建立,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撤销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按站房规模和人员装备配备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超过30000人以上的乡镇; 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3、全国重点镇; 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其他类

型的国家级开发区所在乡镇; 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乡镇; 6、历史文化名镇; 7、乡镇联合建立的消防队。 (二)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建成区面积3~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10000~30000人的乡镇; 2、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3、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类型的省级开发区所在乡镇; 4、省级风景名胜区; 5、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三)下列情况,宜建立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建成区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小于10000人的乡镇; 2、历史文化名村; 3、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村。 (四)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可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标准建设乡镇消防队。 第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分级和有利于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三)、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3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立即放回原处。 2、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施工船舶施工方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推进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按照交通部2011年5号令及水上安全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确保航道交通秩序的稳定,确保通航安全、吹填造陆工程安全有序的进行,保障海上施工船舶、施工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保护海洋环境。特制定项目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构: 1、项目部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付组长 成员 2、船舶安全管理由项目部机务部门负责。 二、规章制度建设: 1、建立项目部船舶安全管理各项安全制度,包括目标责任书制度,船舶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的基础台帐,日常管理档案等。 2、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3、严禁施工船舶穿越南疆港区航道,保持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要求各施工船舶必须按照项目部指定的船舶进场航行路线行驶,避免船舶互相碰撞。 四、水上安全检查

1、认真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2、依法实施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3、及时发现整治隐患,按规定上报隐患和事故。 五、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工作 1、建立项目部水上交通事故预案。 2、及时处置各种水上交通安全险情。 3、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六、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船舶管理人员、船舶船主等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率达100%。 2、各类船舶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3、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 4、运用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水上交通安全宣传。 七、事故控制目标 1、辖区无水上交通死亡事故发生。 2、非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控制目标范围之内。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海事、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造和航行 第六条购置或者建造的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鼓励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图纸建造乡镇自用船舶。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决定购置或者建造乡镇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第八条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九条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检丈合格;

(二)持有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 第十条乡镇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核定乘员或者超过核定载重线航行; (二)未配齐救生器材和航行、系泊设备; (三) 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外或者在流速大于35米/秒的水域中航行; (四)超禁航水位航行或者在禁航水域航行; (五)无夜航设施夜航; (六)酒后驾驶; (七)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中航行。 第十一条禁止乡镇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乡 为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努力做到减少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隐患不增新量,坚决杜绝群死群伤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整董镇人民政府积极督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持火灾形式的稳定,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是规范镇人民政府的消防例会制度。镇人民政府要求辖区各重点单位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总结上月消防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本月工作任务,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必须参加。 二是规范岗位消防职责制度。要求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完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等制度,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是规范岗位消防职责制度。要求各重点单位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是规范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各单位每月应当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由单位消防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五是规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单位对巡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

落实,隐患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立即研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县公安消防大队。 六是规范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七是规范灭火疏散演练制度。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演练应记明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及人员等。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通过灭火救援预案管理系统进行制定。 八是规范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水带、水枪等可移动消防设施器材应建立管理台帐,坚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集装箱安全检查与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集装箱安全检查与管理制度版本 文件编号页码第页,共页 文件类型口高度机密口机密口受控日期年月日 制定: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核准: 1.目的 为了加强货柜装柜的安全管理,明确工作流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厂的货柜检查和货柜装卸、跟踪管理。 3.定义无 4.职责 仓库负责货柜检查、装柜,做好装柜记录,封条及安全拖柜。 5.工作程序 5.1集装箱安全检查 仓库负责对到厂的货柜进行安全检查,货柜是否能关好,有无漏水,货柜是否干净,货柜是否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柜内是否有异物等。 5.1.1如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上级主管,由主管通知相关人员协调安排更换货柜,以免影响正常出柜。 5.1.2仓库必须做好货柜安全检查记录,进行保管、分类、存档。 5.2装卸柜区域管理 5.2.1工厂必须指定装卸区域,确保货柜处于有效监控管理之中。 5.2.2出货区,装卸货区要安排保安定时进行巡逻检查,阻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区。 5.2.3非装卸工人不得进入货柜,特殊需要必须有主管经理审批。 5.2.4晚上保安要加强在厂货柜的巡逻,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货柜。 5.2.5装柜期间,货柜司机不得在装柜区等待,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休息室休息,等封条上好后才可进入拖柜。

文件名称运输安全控制程序版本 文件编号页码第页,共页 文件类型口高度机密口机密口受控日期年月日 制定: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核准: 5.3货柜装卸管理 5.3.1正在装柜的货柜必须安排人员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装柜起止时间,货柜型号,拖车车号,货柜上封条是否和出货文件上相同,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厂部。 5.3.2成品仓管员负责对装好成品的货柜上好封条,做好监督、核对、登记。 5.3.3成品仓仓管员负责核对出货文件。 5.3.4负责人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可及时通知执法部门:报警电话:110;5.4货柜出厂及沿路跟踪管理 5.4.1货柜司机进厂进行拖柜,保安必须详细检查拖柜司机的有效证件,登记拖柜司机的姓名、电话号码、公司名称,登记司机所托货柜的型号、拖车车号、出厂时间。 5.4.2货柜拖柜离开工厂,由工厂负责人根据司机电话、司机路线及路途安全进行询问,保证货柜安全到达码头。 5.5货柜调度 厂部要加强与公司船务的沟通,如有货柜更换,提前或推迟出柜,要通知相关部门,每周要制定出货计划。 5.6厂部负责每月检查货柜安全检查管理执行情况。 6、相关文件 无 7、相关记录 货柜出入跟踪、安检及装柜记录表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5]3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01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5]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

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及其所有人、操作人员和乡镇船舶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乡镇自用船舶(以下简称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用于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相邻乡镇水域的船舶。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设置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管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应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船主四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水上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自用船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自用船舶的规范管理。 (二)负责自用船舶的登记及总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丈、年检;负责标识船名船号和载重线。 (三)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对其进行考核、签注及

乡镇消防安全制度

关于印发XX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乡“双节”及省“两会”期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增强抵御火灾综合能力,改变消防工作的薄弱现状,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为加强农村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村民防火公约: (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其村、单位进行防火巡查。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对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到本单位负责人,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

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三)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上级部门。 (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管理制度

船舶管理制度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入我船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船队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船队统一监督管理。实行船队、码头、船工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船队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五条各船船工要积极协助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船队要督促加入船队的船舶按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证书、证照、保险;掌握好所有船舶的准确数及违章行为,协助处理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 第七条船员办理证书、证照,必须经船队严格审查,再上报办理。 第八条船队的营运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九条合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 (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九)酒后作业; (十)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各类船舶必须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具体实施的定期安全学习。无故不到会者,每次收取学习补课费50元/人次,迟到者收取学习补课费20元/人次。 第十三条船队所管船舶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重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经营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船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经营事项。各科室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 第三章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部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组长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的领导下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项目部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的法规、文件、通报或指示向船舶传达、贯彻,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部督促、协助船舶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季一次检查落实情况。 5、项目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船舶进场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船进行安全检查,对船舶证书不齐、船员无证书、船舶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不得允许参与施工。 7、项目部每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存在的缺陷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按期整改完成的,每督促整改一次罚款五百元,三次督促没有完全整改的将清除施工现场。 9、项目部每半年对船舶的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相应记录。 10、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布置本月安全工作。

11、要求船舶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参与施工的船舶应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12、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3、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自愿接受项目部的经济处罚。 14、船舶每日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文、气象、潮位、风力风向。 15、船舶对施工现场的测量标志,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6、船舶作业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船舶愿意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7、如果发生水上事故,项目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汲取教训,帮助船舶加强安全管理。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6)

XX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精神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自用船、运输船、渔船等,适用本办法。 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我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运输船是指用于客货运输等经营性运输船舶;渔船是指用于鱼类捕捞、加工、运输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其他未作说明的船舶参照行业标准界定。 第三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作为XX镇人民政府船舶安全管理的下设机构,与镇安监站一并合署办公,具体负责辖区水域的船舶安全监管,各村、村民小组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 (三)调控辖区内船舶的发展规模; (四)建立健全镇、村(社区)、船舶所有人三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以及考核、年审; (六)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年检、核发、注销《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以及标识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 (七)负责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从事客货运输、超载等违法行为; (八)负责取缔、销毁辖区内“三无”自用船舶; (九)制定并完善附合XX实际的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自用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镇船舶安全管理站销毁、取缔“三无”船舶。 第六条村民(社区)委员会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将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社区居民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村民、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符合本村(社区)实际的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乡镇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制度

(乡)镇政府消防工作 制 度 职 责 二 0一一年度

目录 乡镇制度、职责 1、乡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⑴ 2、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⑵ 3、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职责……………………………⑶ 4、乡镇消防安全检查制度……………………………………⑷ 5、乡镇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消防安全举报制度…………⑸ 6、火灾统计报告制度…………………………………………⑹ 7、乡、镇、村(社)防火安全公约…………………………⑺

居(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在本村内的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三、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管理。农村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乡镇派出所具体负责抓好落实。 四、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要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负责对村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理论学习、业务训练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导。义务消防队员要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火灾扑救、防火安全检查、灭火演练和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消防标志,不得毁坏消防设施。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暴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八、制定农村防火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九、在火灾扑灭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和公民应当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原因。

船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船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有责任做好安全与预防污染工作。 第三条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各船船长是船舶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建立船岸两级安全管理机构,公司设有固定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船船长和公司安全员为成员,并配备适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随时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险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服从领导统一指令,并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与领导保持通讯联系,汇报情况或建议,听取领导的指示;事后,写出工作总结。

第六条各船按主管机关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足适任的船员。 第七条各职能人员和船员按各自的安全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工作,并严格遵守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检查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全力配合,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安全知识、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九条各船要经常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条在召开各种会议或学习时,员工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不做有碍会议(学习)的事。 第十一条各船舶要认真填写航行、轮机、垃圾、油类等法定记录,做好各种台账。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职能人员应深入船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汛期、重大节假日等期间,要开展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结案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人,给处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四条员工因违规操作导致自身伤亡的,在享受工作待遇的

船舶安全管理

1 目的 明确工业区有关的船舶运输、作业活动中合同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QHSE-01-11, 2011,公司。 4 释义 4.1 船舶 指为公司及各所属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船舶。 5 管理要求 5.1 租用船舶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船旗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 5.2 初次租用船舶及必要时,合同委托方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验船师检验;起租前应在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与性质、人员能力、培训、证书及合同委托方的相关规定等安全要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及管理人应确保合同作

业期内的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5.3 船舶作业前,合同委托方须对作业海域的设施、环境和作业限制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以书面方式告知船长,包括但不限于: 1)海上设施资料如位置、艏向、吊车作业能力范围、燃烧臂方向、靠船面 及缆绳的布置、立管位置、海底管线的走向等; 2)工作使用频率、频道及应急通信; 3)现场潮流、潮汐等水文气象资料; 4)海上设施与周边其他设施的作业动态,如工程施工作业、油轮外输、潜 水作业、舷外排放等; 5)海上设施的特殊要求,如靠泊、油轮外输、值守等。 5.4 船舶计划航线应避免将海上设施的位置作为航路点,避免近距离对准平台航行。船舶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规瞭望,并运用良好的船艺避免碰撞。 5.5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船舶、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针对不同的作业性质、作业环境,实施风险评估与安全工作分析。如果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应重新风险评估和安全工作分析,必要时应停止作业。 5.6 船舶进入海上设施2海里以内水域时,船长必须在驾驶台,船舶操纵系统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特殊作业要求可例外。进入海上设施500米范围水域必须经海上设施管理人员许可。船舶靠泊前应对车、舵、控制系统试验及船位保持能力验证。 5.7 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依据设施的作业计划和天气预报等信息,合理安排船舶的作业计划,尽可能安排船舶在良好的海况下实施作业,尽量安排船舶在海上设施的下风、下流一侧靠泊;对于作业时间的预计延误要及时告知船长,避免过长时间靠泊、海上设施连续作业等待。 5.8 守护船应满足设备配备要求,并获得政府部门签发的《守护船登记证明》。一般情况,舷外作业、直升机起降等其他需要船舶守护时,应保持在海上设施下风、下流方向500米内值守,同时要避免守护船舶停留在直升机主起降方向的下方。 5.9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有针对性地制作安全教育录像,并对所有乘客或随船出海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乡镇渡口安全职责制度汇编

参考式样 县、乡、村和及渡口安全管理职责、制度 汇编 常德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制

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本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乡镇渡口管理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严格遵守。 二、建立、健全行政村、学校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常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和非法营运,消除隐患;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督管理,制止其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取缔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乡镇船舶。 三、对辖区水上安全隐患及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立案、销案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督查督办,整改到位。 四、维护客、渡运秩序,对赶场日、重大节假日、庙会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群众性活动,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人轮流值守,制止超员超载; 五、协助海事机构对乡镇船舶和船员办证办照,组织船员参加培训;组织本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事故,并做好善后工作。

乡(镇)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乡镇水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 三、督促落实行政村、学校和船主及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抓好辖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参与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五、每月听取一次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安全动态,及时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六、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分析季度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七、负责组织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

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落实市教育局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消防责任制,以防火灾为重点,全校师生总动员,集中力量,为减少各类灾害和人身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和人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努力创造师生工作学习的良好环境,特作如下安全工作制度: 一、大力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如大会、小会、晨会、班会、队会、广播、板报、文艺等,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教育。 二、进行安全工作的组织落实,以便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核心的安全领导小组,各年级班组,以班主任为核心成立自治的安全小组,形成自上而下,安全教育网络。 三、做好校内的安全工作:对校内的设施经常检查,对学校内的电线电路要经常检查,对损坏耗电器电线要及时更换,以免发生电火,对学校的锅炉,自来水要随坏随修,对南北后三栋房的门窗要责任到班赏罚分明,体育设施要经常检查,以防发生学生的人身安全事故。 四、抓好值日值宿工作,制定好责任制,交接好班,记好记录不出任何差错。 五、在校内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在课间禁止打闹、互相追逐、不做危险的游戏、不攀登围墙,上体育课时做好安全防

护。 六、做好校外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注意来往车辆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不到铁路河流去玩耍,不在野外玩火,不到危险的地方去玩等。学校在组织劳动时要进行劳动的安全教育。 七、在家要注意防火防盗、防坏人,对不懂的电器和其它机器不要乱摆弄,不要随意接待陌生人,不要随便弄煤气、弄火、防止煤气、食物中毒等。 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条为控制乡镇企业火灾事故,减少损失,保护乡镇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包括乡镇企业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在内的所有乡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一名领导分管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乡镇企业消防管理的政策及规章,监督企业实施; (二)参加新建、改造、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企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教育工作; (四)指导企业建立义务或专业消防队伍,组织消防训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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