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2005年7月8日修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2005年7月8日修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2005年7月8日修改)

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验收程序和要求,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项目。 2.管理职责 1.项目经理部生产主管经理组织现场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的安全验收。 2.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参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所涉及的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的安全验收。 3.项目经理部现场施工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设施(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临边安全防护及洞、孔防护设施,道路施工隔离围护等)。 4.项目经理部材设部门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 5.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共同参与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验收。 6.施工现场各分包作业队伍负责人做好本所属范围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场安全自检和申报工作,参与项目经理部组织的验收。 3.管理程序 3.1验收范围

1)脚手管、扣件、脚手板、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配电箱及劳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办公、生活、“五小设施”包括供配电、通道、消防设施、排水沟、房屋间距等;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隔离围护设施(彩钢板围档、移动式路栏围护)、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棚等; 4)普通脚手架、操作平台、井字架、龙门架、登高走道等和搭设的各类临边防护设施和安全网等; 5)模板支护系统、吊篮、悬挑、吊装平台等特殊脚手架,包括建筑物的临边围护栏、安全网等设施; 6)基坑、沟槽、窨井、桩孔等孔洞的临边防护栏。 7)临时用电工程; 8)各种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和其它机械设备。 3.2安全验收组织和要求 3.2.1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 1.项目经理部生产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对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已审批合格的施工方案联合进行验收; 2.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必须对立杆基础进行分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进入上部构件搭设施工; 3.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每搭设到一定的高度(三步),必须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建立科学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程序,规范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行为,预防和控制施工生产和生活中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采取分部门、分级管理。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应做到定员、定编、定岗、定职、定责,实行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环保与水保”和环保与水保“三同时”原则。 三、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属各施工队应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纳入责任目标,逐级负责,层层把关,落到实处。 第二章环境方针与目标 一、项目的环境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把环境保护的好坏作为工程是否创优的重要标准,严格贯彻执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原则。 二、项目的环境目标是:确保国家、地方政府及业主有关环保要求得到有效识别,杜绝环境事故的发生,环境投诉处理率100%,争创环保先进单位。

第三章环保与水保相关部门职责 一、项目安全环保部是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工作受项目部领导指导,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按照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一体化体系管理手册》和《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一体化体系程序文件》规定,识别并获取适用于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建立和完善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和管理; 3、协助最高管理者制定企业环境方针和目标; 4、了解掌握各施工队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和动态,定期对环保与水保工作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项目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掌握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状况,参加工程项目的最终检验,对不符合环保与水保要求的工程,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6、负责环保与水保投诉的处置。负责环保与水保工作的内、外部信息沟通和交流。 二、设备部、材料部分别负责对机械设备、物资的采购和使用管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及流程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提高工程项目交付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项目验收包括内部验收、外部验收; 内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经理部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自检合格,由公司内部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验收顺序:“先资料,后现场”;“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活动中的交工(内部验收不交工)主体应是施工项目经理部(施工项目经理),工程项目内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是公司组织内部验收小组,工程项目外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应是业主组织的验收小组。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工程已经按设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 第六条工程所属各个子系统能正常运行; 第七条过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随工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第八条竣工资料编制完成并符合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施工项目经理部已经完成各个系统的自测自检,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设计要求。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标准与内容 第十条工程项目验收所依据的文件及验收的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后续客户的有效需要变更; 第十二条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 第十三条双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十五条国家/行业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设备厂家的功能、性能标准; 第十六条核查项目合同约定范围的过程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是否满足客户需求,有无漏项,增减的内容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按照项目预算、施工设计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客户需求,核查项目设计、设备器材采购、安装施工、系统调试等各个工作实际完成情况的优劣,测试系统功能、性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过程项目验收流程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节点说明

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通过对生产设备验收的有效管理,达到设备安全管理 的目的。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设施的验收管理。 3 职责 (1)工程部是设备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设备的验 收。 4 内容与要求 (1)新购的各种设备设施到货后,公司必须组织相关 人员认真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工程部负责登记台 帐、编号、建卡和图纸资料归档保管;财务部负责办理有

关资产入帐手续;仓库管理部门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等问题,工程部必须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2)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工程部和安保部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通过试运行发现的问题,必须彻底处理,待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3)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主要电气设备等检修竣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检修施工负责人共同检查验收。大修后的设备必须空负荷试运转,符合质量标准后,方准许投入使用。分管生产副总、设备负责人和安保部门负责人必须定期参加集中检修检查,并分别在相关的检修检查记录中签署意见。 (4)移动电气设备检修后要按规程要求进行试验和试运转,由负责验收的技术人员签发合格证。设备的检修记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中铁十一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经理部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长昆项目工程【2010】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加强中铁十一局集团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管辖铁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等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沪昆湘工管[2010]4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的范围为铁路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和制梁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三条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应贯穿铁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水土保持方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二章工作体系

第四条项目部成立水土保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部分管领导担任,各部门负责人、各分部经理任成员,由项目部工程部负责日常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各参见单位应成立施工水土保持管理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主要职责: 1、负责具体水土保持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项目部在开工前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根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水土保持措施,按规定报批。 2、严格按施工图设计中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及要求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含劳务人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水土保持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落实施工现场水土保持管理专职人员及其责任人。 4、严格执行本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的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将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施工全过程。 第三章保护重点 第六条施工期水土保持采取分区防治,防止弃碴流失和弃碴场边坡侵蚀,防止取土场边坡冲刷和塌陷,防止路基边坡、隧道进出口仰坡及桥台边坡的土壤侵蚀,防止临时工程弃碴的流失和裸露坡面的土壤侵蚀。 第七条弃碴防护严格按照设计或变更设计选择的位置弃碴,采取措施进行防护,碴场上游修建截水沟疏导地面径流,防止碴体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目的 为保证完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公司功能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及正常运营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辖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居民/工商用户),CNG等场站项目,长输管线项目等工程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等施工完毕,完成自检且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可以满足运营要求。 2、竣工资料和竣工文件按规定汇编整理完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办法为依据。 2、工程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施工联络单、技术交底纪要等)。 3、设备的合同书、技术文件。 4、工程竣工资料、图纸。 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1、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自检合格,并由质

量安全主管组织质安人员按“内部验收管理办法”初验合格后,向工程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 常规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牵头,输配管理部、安全部、客服部、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特殊情况可邀请其他事涉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小组长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对各自《验收要项》做出评价,小组长汇总意见后作出工程验收评价及结论,小组成员签字认可。如有分歧,以小组长的意见作为最终结论,并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竣工验收分为工程介绍、资料查验、现场查验、合议评定、签署报告五个步骤。 工程介绍: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施工特点等情况进行介绍;工程监理对质量、进度、投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情况(尤其是隐蔽工程部分)进行介绍,公司现场代表作必要补充。 资料查验:工程验收小组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竣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及时询问和记录。 现场查验: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验收要项》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采取外观检查、实际测量等手段,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合议评定:现场查验结束后,验收小组组长召集验收人员进行工程综合评定。 签署报告:各项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签署验收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 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 (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

水利部2002年颁布实施《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及各章节说明

目录 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 (2) 第一章土方工程说明 (3) 第二章石方工程说明 (4) 第三章砌石工程说明 (6) 第四章混凝土工程说明 (6) 第五章模板工程说明 (8) 第六章砂石备料工程说明 (9) 第七章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说明 (11) 第八章疏浚工程说明 (11) 第九章其他工程说明 (12)

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 一、《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分为土方工程、石方工程、砌石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砂石料备料工程、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疏竣工程、其它工程,共九章及附录。 二、本定额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是编制《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基础。可作为水利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海拔小于或等于2000m的地区,根据水利枢纽工程所在地的海拔高程及规定的调整系数计算。海拔高程应以拦河坝或水闸顶部的海拔高程为准,没有拦河坝或水闸的,以厂房顶部海拔高程为准。一个建设项目,只采用一个调整系数。 四、本定额不包括冬季、雨季和特殊地区气候影响施工因素及增加的设施费用。 五、本定额按一日三班作业施工、第班八小时工作制拟定。若部分工程项目采用一日一班或两班制的,定额不作调整。 六、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扼要说明各章节的主要施工过程及工序。次要的施工过程及必要的辅助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也已包括在定额内。 七、定额中人工、机械用量是指完成一个定额子目内容,所需的全部人工和机械。包括基本工作、准备与结束、辅助生产、不可避免的中断、必要的休息、工作检查、交接班、班内工作干扰、夜间施工工效影响、常用工具和机械的维修、保养、加油、加水等全部工作。 八、定额中人工是指完成该定额子目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耗用量。包括基本用工,其按其所需技术等级,分别列示出工长、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的工时及其合计数。 九、材料消耗定额(含其他材料费、零星材料费),是指完成一个定额子目内容所需的全部材料耗用量。 1.材料定额中,未列示品种、规格的,可根据设计选定的品种、规格计算,但定额数量不得调整。凡材料已列示了品种、规格的,编制预算单价时不予调整。 2.材料定额中,凡一种材料名称之后,同时并列了几种不同型号规格的,如石方工程导线的火线和电线,表示这种材料只能选用其中一种型号规格的定额进行计价。 3.材料定额中,凡一种材料分几种型号规格与材料名称同时并列的,如石方工程中同时并列导火线和导电线,则表示这些名称相同,规格不同的材料都应同时计价。 4.其他材料费和零星材料费,是指完成一个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所必需的未列量材料费。如工作面内的脚手架、排架、操作平台等的摊销费,地下工程的照明费,混凝土工程的养护用材料,石方工程的钻杆、空心钢等以及其他用量较少的材料。 5.材料从分仓库或相当于分仓库材料堆放地至工作面的场内运输所需的人工、机械及费用,已包括在各定额子目中。 十、机械台时定额(含其他机械费),是指完成一个定额子目工作内容所需的主要机械及次要辅助机械使用费。 1.机械定额中,凡数量以“组时”表示的,其机械数量等,均按设计选定计算,定额数量不予调整。 2.机械定额中,凡一种机械名称之后,同时并列几种型号规格的,如运输定额中的自卸汽车等,表示这种机械只能选用其中一种型号、规格的定额进行计算。 3.机械定额中,凡一种机械分几种型号规格与机械名称同时并列的,表示这些名称相同规格不同的机械定额都应同时进行计算。 4.其他机械费,是指完成一个定额子目工作内容所必需的次要机械使用费。如混凝土浇筑现场运输中的次要机械;疏浚工程中的油驳等辅助生产船舶等。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2021)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2021)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施工生产安全,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2条公司应分别成立安全生产专项验收小组,由主管生产的经理、副经理(副处长、副厂长)任组长,施工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对工程施工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其安全措施计划进行专项验收; 第3条公司安全生产验收采取分级验收方式,一般工程由公司(处)组织验收,新、特、难、险且工程量或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由局组织验收; 第4条项目经理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技术部门负责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对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材料部门对施工材料、工程材料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人事部门对

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沪昆客专湖南公司《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结合我标段所属建设项目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以下简称局项目部)所属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的方针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破坏后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案编制到位、设计施工到位、竣工验收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良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条各分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必须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第六条水保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其范围为工程的设计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 制梁场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区域。 第七条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合理科学选择取弃土(砟)场地,严格控制施工期路基、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取弃土(砟)场和临时工程引起的水土流失。 第二章组织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职责明确,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顺利移交。 第二章验收的基本程序 第3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三方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初验、工程管理部复验。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4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5条单位(元)工程竣工验收。 1、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元)工程(如高

压供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工程、电梯工程等)在 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 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 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 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 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 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 3、工程管理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的复查 和对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报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查;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审 算部、营销策划部等各相关专业和主管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物业公司进行单位(元)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 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 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单位(元)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第7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1、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元)工程均竣工验收 完毕后方具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2、根据工程管理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分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先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或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3、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 资料一式三份。 4、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 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 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 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 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

水土保持验收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固定资产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及银行等部门关于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烟草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检查建设过程中对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全面总结投资建设的经验教训,查清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效果和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同时整理绘制竣工验收资料,为今后扩大再生产、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提供资料,有利于今后生产及企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上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概算,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通知单),设备技术说明书,建设中上级批准的有关文件,现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消防、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从国外引进的成套项目或设备,还应按照国外有关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国外提供的技术标准等进行验收。国外无规定或国外标准低于国内标准的应按国内标准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范围和形式: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竣工,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的,都要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形式,可采用组织验收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方式,或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颁发证书的方式,以及建设单位自定的其它方式。 一般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工艺和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实施时间长且内容多、工作量大的项目,均应采用组织验收委员会的方式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凡是单纯设备购置(含进口设备)、工艺和技术简单的项目(包括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内容少、工作量小的项目,在单项工程验收手续齐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消防、技术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出具认可依据,竣工决算正确无误且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可采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颁发验收证书的方式进行竣工验收。 用自有资金建设且工作量很小的项目,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采用建设单位自定的其它方式进行竣工验收。 1

水利水电02概预算规定及定额说明概论

水利水电02概预算规定及定额说明 总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水电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 第一篇总论 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 第一节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 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具体划分如下所示:

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 2.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3.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 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 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 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 7.其他。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 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 一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 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 2.投资主要指标 工程总投资和静态总投资,年度价格指数,基本预备费率,建设期融资制度、利率和利息等。 3.编制原则和依据 (1)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2)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施工用电、水、风,砂石料等基础单价的计算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 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建 第二十六条 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 所有专业内容。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 料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 制件; 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 10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期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行政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水行政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第三条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二、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公司全体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有关水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积极联系本地区水保部门,明确工程项目的水保要求,制定和落实工程项目的水保措施。 3、加强各施工单位水保检查和监控工作,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理、监测的管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施工单位进行水保工作的评定。 4、督促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坚持清

结生产,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种材料的消耗,将工程项目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各施工参建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下发的有关水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交底书。 2、积极配合当地水保部门,明确相关要求,制定和落实各项目水保措施。 3、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控工作,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检查及管理,记录存档。 4、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咨询单位的工作职责 1、咨询单位主要负责对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查。 2、审查施工图设计时,应对水土保持措施、方案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4、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现存在问题分析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组织处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的工作职责: 1、设计单位主要对水土保持的设计负责。在设计中要全面贯彻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项目管理单位、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分阶段竣工验收职责划分,进一步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中“项目管理单位”为各项目公司;“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为工程管理中心、设计中心、技术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物资采购部、风险控制部、资产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竣工备案、单项工程、整体工程三阶段竣工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中“竣工备案竣工验收”为通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且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的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为单项专业工程或单项合同工程通过法定验收、竣工备案竣工验收、第三方顾问机构(或有)相关方面验收且符合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竣工验收;“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为通过竣工备案、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且符合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所法定的工程阶段性验收、专项验收等,从其规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临时工程、零星应急工程和维保工程等由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维保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及办理竣工结算,从其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办法。

第七条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最终经营管理单位为政府相关部门,本办法中相应另列章节规定。 第八条因非施工、供应/安装单位原因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和设计文件等要求正常完工并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一事一议”专门解决。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条件依据: (一)国家或地方验收规范、标准、规定 (二)施工、采购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三)设计文件及变更 (四)工程指令及签证 (五)物资及工程样板 (六)工程竣工资料 (七)工程验收问题登记表或整改销项表 (八)第三方顾问机构(或有)验收证明文件 (九)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验收条件依据 第二章竣工备案竣工验收 第十条竣工备案竣工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公司职能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参加验收。 第十一条竣工备案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单位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保证安全设施、装置,各种设备能随时发挥作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永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特订立本制度。 第一章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一、范围 生产中的工艺指标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安全阀、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灭火装置以及事故照明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环保设备等均属于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 生产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均属于防护器具。 二、管理分工 1.由安环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装置、设施和防护器具;

2.分工原则: 2.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由设备管理员管理; 2.2凡属电器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仪器仪表均由电工负责管理; 2.3凡生产区内的火警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装置均由消防专管员管理。 2.4由专职安全员随时巡查,确保安全设施具有完好性能。 三、维修与检验 3.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3.2 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3 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 3.4 除安全装置专责维修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乱动。 四、防护器材的选用和保管 4.1 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读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性质,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得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4.2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垫台等常用的电气绝缘工具要指定专人保管; 4.3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按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工作。 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必须进行定期维护,随时检查保证具有充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