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摘要: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体制建立的奠基人之一。其著作《论法的精神》集中反映了“三权分立”思想的实质。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研究,有利于深刻认识西方国家的政体及其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三权分立论法的精神政体

“三权分立”思想是西方政治体制建立的基本思想理论。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正是集中系统阐述这一思想的重要代表作。通过研读该著作,对全面系统的探究“三权分立”学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深刻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以及准确把握其对人类历史和政治生活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三权分立”思想的起源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深受亚里士多德影响,此外还与洛克的分权学说一脉相承,是洛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政体都要有三个要素成为其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在这三种机能中,议事机能是最高最基本的机能。只有这三种机能完全具备的政体才是健全的政体。这应该可以被看作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

洛克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他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又叫司法权;对外权是与外交有关的宣战﹑媾和以及订约等权力。其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洛克认为,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里。他主张,立法权应由民选的议会来行使;行政权应由君主根据议会的决定来行使;对外权与行政权是联合在一起的,因而也交由君主来行使。这更加接近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理想的政治制度是“按照英国样式”在法国建立君主制,即以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而把国家权力集中在内阁。在孟德斯鸠眼中,英国人所实行的这种君主立宪制是一种“优良的制度”,它的特点是“小事问首长,大事问群众;因此平民作主,首长实行”。可见在君主立宪制中,君主实际上是虚设君主,实质上是一个由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制度。

从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资产阶级立场出发,孟德斯鸠提出了政治自由的主张。他认为的政治自由指的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会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在他看来,让人们敢想敢说,敢于议论政治是政治自由极其重要的标志。孟德斯鸠还指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

美国三权分立的分析

中美教育差异 1、摘要:中国和美国由于文化背景、教育传统等的不同,在教育方式,质量和人才培养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就两国的教育差异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比较,给中国的教育改革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考。 2、证明: 2.1中美两国教育传统的不同 中国历来有重视教育的传统,几千年的教育传统,造就了中国教育的一个根本特点,以考试论英雄。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死记硬背,紧紧为了考试而学习,与考试无关的东西一律不学,学生沦为了考试的机器。中国的教育,注重对已有的知识的传承和掌握。教师在课堂中的教学手段就是向学生灌输大量的知识,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尊重,然后用作业和考试强化学生对知识的记忆和掌握。所有考题的设计都是为了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美国是一个基本上由移民组成的国家,各民族文化上的相互渗透及相互包容,使年轻的美国充满生机和活力。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权力很大。联邦教育部无法统一全国各州的考试标准。由各州自行制定的教育标准,着重于满足各个民族、各个阶层对教育的不同需求。美国课堂教学的内容是学以致用,美国文盲的标准是能不能读懂美国宪法。相比较,美国则更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实际能力,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质疑、批判精神,注重对知识的拓展和创造 中美两国的教育传统极为不同,中国的教育注重对知识的积累和灌输,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尊重,注重对知识的掌握和继承,以及知识体系的构建。相比较,美国则更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实际能力,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质疑、批判精神,注重对知识的拓展和创造。这两种教育表达了对待知识的不同的态度,中国的教育表达的是对知识的静态接受,美国的教育则表达的是对知识的动态改变。这一"静"一"动"之间,反映了两国教育传统的不同。

马克思法律思想

马克思法律思想 1、马克思早期的法学观点: 其一,法律只应当追究人的行为。马克思认为,人要要求生存权,要求现实的权利,就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进行。“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因此,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其二,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早期从理性法、自由法观念出发,论证了自由与法的关系,提出命题:“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一方面,强调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法律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马克思的这一命题还有强调法律神圣性的意思。如果法典能够像《圣经》那样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指引、提供依靠,那么,法律的信仰就有望形成了。 其三,法律应该适应事物的本质。马克思早期接受了自然法学派特别是孟德斯鸠的思想,将法律和法区分开来。他围绕这一观念,表达了自己的法律观点。首先,立法者不是在制造、发明法律,仅仅是在表述法律。“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这一论述体现了马克思对法律与法的关系的初步认识,即立法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其次,法律应该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

民意志所创立。再次,法律的背后是利益问题。“结果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凡是在法为私人利益制定了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为法制定法律。”显然,马克思当时已初步看清了国家和法的本质。 其四,国家有义务制定良法。马克思认为,国家有义务制定良好的法律。如果法律不好,就会给人民带来灾祸;如果公民犯了罪,只有国家才能给予惩罚。惩罚犯罪既是国家的权利,又是国家的义务。国家不能放弃自己的义务。如果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就等于国家犯了罪,因此是一种罪行。 其五,惩罚权是国家的专有权。马克思主张“公众惩罚”,反对“私人惩罚”。他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因此,惩罚权是国家专有权,不能转让给私人。他还继承和发展了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思想,根据行为是犯罪构成和刑罚的基础这一观点,主张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六,关于立法和司法的关系。马克思基于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的认识,提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为了保证法律能够正确地实施,马克思主张,法官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进行审判。同时,他反对司法专横,阐明了在刑事案件中应当实行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 其七,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马克思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世俗伦理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离婚不能听凭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文摘要: 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于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着,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 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10政治法

第9讲西方人文思想的起源与发展

第9讲西方人文思想的起源与发展 一、选择题 题点1人文主义精神起源 1.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哲学家色诺芬说:“人认为神也是生出来的,会说话,有躯体,穿戴也和人一样……每一种动物都会把神的模样描绘得和自己一样。”这表明色诺芬() A.否定神的存在B.反对天主教会的权威 C.宣扬唯物主义思想D.主张将神人性化 2.《斐多篇》说,“凡是不曾研究过哲学的人以及在逝世时并不是全然纯洁无暇的人,没有一个是可以与众神同在的,只有爱知识的人才能够”。文中“爱知识的人”应是() A.梭伦B.伯利克里 C.苏格拉底D.柏拉图 3.东方圣人孔子和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有许多相似的地方,苏格拉底生于公元前469年,正是孔子死后十年,因此有人将他说成是孔子在西方的再生。两人思想的最大相同之处是() A.反对君主制B.主张民主 C.强调知识和道德的作用D.维护君主权威 题点2文艺复兴、宗教改革 4.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从古典文化中汲取精神力量,铸成了反对神学桎梏的武器。以下最契合人文主义核心内涵的古希腊名言是() A.求知是人类的本性 B.心灵美比形体美更珍贵 C.人的出类拔萃为城邦增加的荣耀可以超过神 D.健康和聪明是人生的两大幸福 5.15世纪西欧一些地区成立了新式寄宿学校,课程设计围绕着教育学生快乐而健康地生活,使学生成为一名负责任的公民。这一课程设计理念体现了() A.功利主义思潮B.人文主义思潮 C.理性主义思潮D.现实主义思潮 6.罗马城内有架“圣梯”,凡人只要爬上去便可赎罪。一天,有人爬到中间,又突然退了下来,旁人问其原因,他说:“只要心中有了信仰,就能赎罪,不必在乎表面的礼仪。”这个人是()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发布日期:2014-06-09 发布:https://www.360docs.net/doc/e51918304.html, 2013年27期目录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浅谈EPON+EOC技术在江宁的应…云技术在网络中的应用及发展前景光纤激光器在光通信中的应用铁路通讯网络的组建及合理利用高中生物教学语言魅力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调试管理燃煤电厂烟气脱硫(FGD)与循环经…“无线版Internet”浅谈传输技术在通信工程中的应用试谈无线网络通信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常用继电保护的理论分析河南省汝州市某铁矿矿床地质特征物理化学方法在水处理的地位与发展趋…变电站电气设备状态检修探析机电一体化中的电机控制分析机电安装工程中施工成本管理研究 【摘要】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从而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使权力有效制衡成为可能,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同时,由于时代的制约,三权分立学说也具有局限性。 中国论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51918304.html,/1/view-5691951.htm 【关键词】三权分立进步性局限性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三种。他认为,“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争。”这三种权力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 孟德斯鸠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将政治自由作为分权的目的,重新铸造并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学说。重新阐述后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权力的有效制衡创造了条件,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一)孟德斯鸠明确并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是执行权之一,这是英国人洛克的主张。根据他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虽然司法机关的行政权是独立的,法院不受国王控制,但高等法院必须执行议会的决议,其行为受议会的监督;另外,贵族院本身同时又是最高裁判机关,这实际上并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权力的混合”。较洛克的主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取得了重要的进步。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是三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其中,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这里仅指审判权),应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必须保证其完全的独立性。司法独立原则强烈要求结束封建的司法专制局面,这就意味着资产阶级要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意味着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得到国家更多的保护,意味着封建统治阶级要将更多的既得权力和利益让位给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是三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对资产阶级各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后来它载入了几乎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二)孟德斯鸠首先提出和论证了“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和“制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权力合理分配受到孟德斯鸠格外的重视,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分,立法权归议会行使,行政权归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朔至古希腊,而其后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着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编辑] 历史 查尔斯·佩皮斯,首任科顿哈姆男爵、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朔至亚里士多德时代。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孟德斯鸠是其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根据以撒·莱斯(Isaac 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因为美国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美国政府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所以莱斯认为并不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并不符合孟德斯鸠的哲学。 严格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英国施行,而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即国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机关亦类似。英王的大臣通常为两院议员,而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大多数。其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立原则,虽然政府里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部份美国州份在十八世纪里并没有严格的遵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新泽西州,州长同时亦是州最高法院的其中一员与州议会其中一院的议会主席。德拉瓦州州长为上诉法院其中一员;州议会两院的议会主席,并在行政部门里以副主席身分办事。在德拉瓦州与宾夕凡尼亚州,行政会议的成员有时亦是法官。但是在另一方面,很多南方州份则清晰的列明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如马里兰州、维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与佐治亚州均坚持三权分立。 [编辑]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编辑] 立法权 美国国会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根据此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克林顿诉纽约市案(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里指出美国国会不应授予总统“择项否决权”(line-item veto),因为这授权使得总统可以在签

试探孟德斯基《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试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理论是法国启蒙思想的一部分,从性质上看,把他的理论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一部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同的是,孟德斯鸠在许多问题上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如果说从格老秀斯到卢梭更多的是在谈政治和政府的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孟德斯鸠更多的是在谈具体的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的内部,不再仅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律,而且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是一位在我国具有广泛影响的思想家。清末,在为启动我国法的现代化进行的思想准备活动中,他是第一个被介绍到我国来的具有深刻法律启蒙精神的思想家。1904年到1909年期间,我国早期重要思想家严复陆续将《论法的精神》一书翻译出版,当时译名为《法意》。该书出版后,不仅当时在我国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他的政治法律理论在整整一个世纪中都是我国法律学、政治学学者的研究对象,他的有关法律与理性、法律与社会以及权力制约等方面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人反封建、反压迫和追求法治的重要思想武器之一。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在这部著作中, 孟德斯鸠的法律见解就是建立在他的社会理论基础上的,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所以,法律与社会存在密切关系,社会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则是法律变化的根源;法律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变化。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本文就是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关于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思想和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等观点进行探讨,试图说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当代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 一、《论法的精神》中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生平和著作 一、自然法和法的分类 a、法的分类――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广义的法的定义:由事物性质决定的必然关系。在此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 广义的法的分类:自然法、人法、神法。 狭义的法的定义:单个意义上的自然法或人法或神法,就是狭义的法。 在最狭义的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就是:“人法”。 b、自然法的产生: ――自然状态:和平和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产生于自然状态中人的天然理性或者是天然情感。 c、人法的产生:人们过社会生活的自然情感导致社会进入了战争状态。包括国家间的战争状态和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人类进入社会后陷入到战争状态中 ――为了协调平衡回复自然理性产生了人法。 ――人法是人类共同理性反应也是不同地域、环境的具有差异性的人类理性的反映 ――人法的基础是人类理性 d、人法的分类:国际法+政治法+民法 国际法的定义和目的 政治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公法) 民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今天的私法) e、神法的定义和性质 二、法的精神 ―――(总的原则:法的精神在法外)――― a、法律和政体 1、政体的分类及其定义:四类――民主政体、共和政体、专制政体、独裁政体;定义――p136。 2、不同政体的原则。――政体的原则就是每一个政体内部所蕴含的推动政体运行的动力即精神力量和基本欲望等。 ――专制政体既无法律也无自由;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和法律。自由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主张共和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 3、政体腐化的开端和原因。 开端是原则发生了腐化――原则的腐化在于权力的滥用和法制的被抛弃。(政体的内在精神的存续是至关重要的)。 ――主张“三权分立”的政体权力制约形式 4、政体和立法权的关系。 ――政体影响立法权的归属。 ――政体形式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方面意义重大。 由此得出:法律和政体应当相一致。

西方人文主义思想的起源知识点

西方人文主义思想的起源 、“人是万物的尺度” 1背景:(1)希腊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2) 民主政治的发展。 (3)人的地位的提高 2出现:公元前5世纪,在雅典等一些古希腊城邦,出现了智者学派。 3主张: (1)智者学派以人和人类社会为探索的主题。 (2) 智者学派特别强调人的价值。 (3) 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格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 是判定一切的准绳。他的思想概括了智者学派的主要思想, 化人文主义的本质。 (4)智者学派反对迷信,强调自由,在社会道德方面,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 的判断标准,不应强求一律。 “美德即知识” (1) 苏格拉底是与智者学派同时代的卓越思想家。 (2) 主张:希望重新建立人们的道德价值观 ,以挽救衰颓中的城邦制度。 他提出“美德即知 识” 的思想;认为善是人的内在灵魂,教育对美德同样重要。 (3) 意义:苏格拉底对人性本身的研究, 是人类精神 觉醒的一个重要表现, 他使哲学真正 成为一门研究“人”的学问。 人文精神的起源在普罗泰格拉、苏格拉底等人思想中的体现。 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1.柏拉图 (1) 主张 ①关注的焦点是人类社会。 ② 根据智慧品德而不是按照出身,把每个人明确分工。 ,认为人的感觉 体现了希腊文

(2)评价:他鼓励人们独立理性思考,为;理性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亚里士多德的主要主张 (1)主张:关注自然界和人类生活,特别强调在整个自然界中,人类是最高级的。 (2)评价:在很多学术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成为古希腊最博学的人。 四智者学派与苏格拉底思想的异同 文艺复兴 1.背景:(1)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14、15世纪,意大利的城市国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2)新兴资产阶级的形成:手工工场主,商人,金融资本家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第四章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政治教研组安文杰 一、孟德斯鸠简介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1689年1月18日,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 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 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呆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 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 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孟德斯

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1 .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2 .“法的精神”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影响、制约它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体现为一种规律性。 3 .提出“法的精神”的目的: (1) 立法者掌握了法的精神中体现的原则,就能够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理想的社会。 (2) 人民掌握了“法的精神”,就能遵纪守法,使理想的社会制度长治久安。 4 .意义。“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表明孟德斯鸠已从国家外部寻找国家运动的规律了,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思想家。 5 .局限性.孟德斯鸠还没能找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他不仅将一个国家的良法善政寄托在立法者的智慧上,而且宣扬了一种法律决定一切、法律万能的观点,认为只要有了一种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这表明“法的精神”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二)政体的分类 1 .国家政体可以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 2 .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两种。民主政体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贵族政体是由一部分人民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 3 .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人依据法律执政的政体,君主掌握最高权力。君主、贵族阶级和政治团体是构成君主政体的三个要素。 4 .专制政体是由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5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政体,主张实行共和政体成君主政体。 (三)政体原则 1 .涵义。政体原则可以解释为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它贯穿在政体之中,指导一切、推动一切,并且恢复一切。 2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主要是指爱祖国、爱平等、爱法律的政治品德,其中心是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3 .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民主政体的原则也适用于贵族政体。 4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和法制力量相结合可以实现政府的目的。 5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制国家里存在着暴力恐怖和宗教恐怖。 6 .评价。孟德斯鸠用法律和荣誉划分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否认专制政体,主张资产阶级法律制约下的君主政体,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他对君主制的幻想又是保守的,反映出他政体学说的局限性。

美国三权分立政体浅析

美国“三权分立”政体浅析 摘要:美国作为当代世界唯一的一个超级大国,其政治体制在发展、壮大美国的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本论文以“三权分立”的政治理念为主线,以美国历史为论据,参考世界各国近代史,深入浅出地分析美国三权分立政体。 关键字:美国三权分立历史 Abstract: The contemporary United States as the world's only superpower, its political system in the development and growth proc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the main line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o American history as an argument, the reference the world's modern history, the U.S. separation of powers analysis in layman's language regime. Keywords: America Separation of powers History 一、“三权分立”思想来源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追溯其“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这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息息相关(特别是“启蒙运动”)。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17和18世纪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使得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取得了优势,然而封建制度——特别是封建君主制度——越来越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阻碍,这一大背景下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说逐渐形成,以便于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掌权。17世纪英国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有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之比较(2010-12-27 20:36:46)转载▼标签:杂谈分类:政治 摘要: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在权力分立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洛克;权力分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使。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因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对于权力的控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这一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不过他们的理论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分权理论概述 洛克是近代政治思想家中最先明确提出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的人。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类手里的话,很难限制他们不会为权力所带来的利益而心动,从而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用洛克的话说就是“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是法律适合于他们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了,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但是法律的执行是一件日常的工作,所以需要某种机构监督和保证法律的实施,这就是权力的执行机构了,这一机构的权力就是执行权力——“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从上面一段话可以看出,洛克强调他们不仅不能掌握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批人的手里,而且它们根本就应该属于两个机构。 洛克的分权理论中,除了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第三个被分出去的就是对外权,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洛克之所以将对外权单列出来,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有很大关联的,因为立法权和执行权这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编辑词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要求三权分别属于议会、国王和法院。 三权分立学说的意义 1)起到防止专制,保障自由的作用。 2)他的理论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分权的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三权分立由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关于资产阶级政权设置的思想。主要

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

内容提要: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思想是为了弥补“三权分立”的弊端和实现“万能政府”的主张,以“权能区分”为基础所提出的政治构想。“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只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在实质上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分权的目的不同、所分之“权”的性质不同、制度安排不同、权力关系不同、权力作用不同。二者的上述不同表明,“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而是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的独创构想。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五权宪法”;“三权分立”。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形式上看,“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仅仅在于“五”和“三”的差别,所以,多年来,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五权分立”无非是“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它与“三权分立”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是“三权”后面又加了“两权”而已。但如果把“五权分立”放到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整个构成体系中去考察,就会发现:“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是貌似神异。 一、孙中山关于“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 何谓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简单地说,“五权分立”思想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的部门来行使的思想。孙中山在1922 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1]这五权的行使 者是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其中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司法、考试、监察三权分别由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此制度称为五院制。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除了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本身(即五权或五院之间的关系)的制度 设计以外,还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的配套设计———“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之中。也就是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构想,它与“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因此,研究“五权分立”与“权能分开”、“万能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全面正确理解“五权分立”思想的实质和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五权分立”:基于纠正“三权分立”弊端的制度设计 孙中山早年曾崇尚过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即使到了辛亥革命胜利后,他还以美国 的“三权分立”体制为蓝本,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形式构建了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但 他在长期考察欧美各国政治制度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事实上在辛亥革命前就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诸多弊端,其一就是他发现了欧美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或操之于行政机关, 或单纯由选民选举。这两种做法都不可能做到任人唯贤,保证所用之人德才兼备。就选举而言,它常常受到诸如财产状况等的限制,且还往往以口才为衡量标准,“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 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2]这样容易埋没具有才能而无口才的人。而委任则难免任人唯亲,而且委任官员常常随着上级官员的 进退而进退。他指出:“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 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3]并且“从英美目前来看”,“英国首先仿考选制,美国也渐取法”,但英、美的考选权都不是独立的。美国“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4]。有鉴于此,孙中山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孟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文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民法 论文摘要: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丁?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著,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 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1]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他将法律分为三类: 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2]。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1] 10政治法是协调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法律,以国家利益的保全为目的。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间关系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所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律,这便是民法。”[1] 10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当然,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与当代宪法上所说的公民的含义是不同的。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强调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可以从其关于政治法的论述中推断出来,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政治法”;此外,从其关于国际法的论述中也可以验证本文的这一论断,即“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支配,……有国际法,也可以把这一法律看做是世界民事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国家就是一个公民”[1]555。而当代

孟德斯鸠政治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生平与著述 1、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 2、孟德斯鸠的个人经历及主要著作 二、法的精神 1、法律的分类 2、法的精神的含义 三、政体学说 1、政体的分类 2、关于法与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关系 3、“法的精神”与政治自由 四、分权学说 1、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 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 五、对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评价 论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生平与著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当时法国的统治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 专制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长期的战争、饥馑、疫情加上专制政府的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民不聊生,伴随而来的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经非常尖锐,但这个时期的农民力量薄弱,资产阶级的发展还要依靠专制主义才能发展。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孟德斯鸠就是在这种历史形势下,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思潮影响下,加之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作为启蒙

思想家的一份子,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体现了他思想的“妥协性”、“温和性”、“谨慎性”。其中,学术界公认的孟德斯鸠重要思想是关于法的分类,政体的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以及政治自由与宪政理论。 二、法的精神 1、法律的分类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开始就论述了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他说:“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他也认为在法产生之前,就已经有“公道的关系”存在。他所描述的这种“公道的关系”,就是人类的理性,而人类的理性的规律反映就是法,因此法的基础就是人类的理性。由人类的理性出发,孟德斯鸠把法分为三种类型,即自然法、人为法、神为法。“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源于生命的本质。人为法是处理统治者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一国与他国关系由人制定的法。神为法是处理自身与宗教、与神的关系时遵循的法,他的力量主要来自于人们对他的信仰。孟德斯鸠认为,在法的三种分类的关系应该是自然法优于神为法,人为法优于神为法; 人为法遵循自然法。 2、法的精神的含义 孟德斯鸠关于法治和法律的观念是以理性为依据的。他讲:“一般地说,法律,在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这里所谓的理性,实质就是它所要揭示的规律、原则或一般的法。在法的定义问题上,他疏远了自然法学派,拒绝因袭建构社会和法律的本质理论的传统的基础上提出了“关系中的法”的概念,也就是把法放到与经验事实和真实历史的关系中去研究。通过探讨法与政体、法与自由、法与气候、法与民族精神、法与宗教等方面之间的关系,来揭示法的本质。他在《论法的精神》前言的一开头就写到:“我的原则不是从我的成见,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我首先研究了人;而我思考的结果是,在这样无限多样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我建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并发现个别的事例总是自然地服从于这些原则;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这些原则推演出来的结果;每一项个别的法律总是和另一项法律联系着,或者依赖于一项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为此,他指出:“有人说,我们所看见的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盲目的命运所产生出来的,这是极其荒谬的说法。因为如果说一个盲目的命运竟能产生智能的存在物.,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么?由此可见,是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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