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民族文化传统和传统知识不断传承、创新和积淀的成果,它既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更是人类创造力的重要源泉。下文是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本省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应当正确处理传承、发展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增加而增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与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

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采用接收、征集等方式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得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并将电子档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份。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体现当地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当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认定后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认定后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设区的市、县(市、区)或者乡(镇、街道)都保持完整的,可

以同时列入相应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五人以上的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建议、推荐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二)初评意见通过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九人以上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终止对该项目的认定,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情况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

形式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政策扶持机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

(四)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

(五)支持其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并享受传承资助;

(二)参加有关活动获得相应报酬;

(三)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支持。

第二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新传承人;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三)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形式,向公众宣传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室)和传习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和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公共教育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其学术研究、教学等方面的专长、优势,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或者课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传播基地。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捐赠或者委托各级各类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示,促进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需要,定期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提高学生保护和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

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研究;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研究、传播、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

(六)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认定后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具有较为完整的实物、资料;

(三)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

(四)具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三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和建立档案;

(二)推荐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拟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措施,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和传承、传播活动或者为以上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活动,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址和遗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遗址、遗迹及其附属物,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建立专门档案,并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采取措施予以

整体保护。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并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保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持有异议,或者对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中不作为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失传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三、要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

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五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冀环〔2003〕13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冀环[2003]13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北省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表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阶段验收备案表 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效能和质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立项前的初审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00]96号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把关工作。立项前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新建项目拟选厂址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是否符合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以及其它环境敏感区和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要求。 2、扩、改建项目现场址是否具备扩、改建条件;现有运行部分是否达到了环保要求;是否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应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明确以下事项: 1、是否同意拟建项目向有关部门申报立项(对已批准立项的要予以注明); 2、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提出下一阶段应编制何种类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其它要求。 (三)对于自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到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填报《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后,方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练习题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复习题 (选择30题,判断30题) 一、单选题(30题) 1、为了加强(A)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A安全生产 B环境卫生 C节能减排 D 安全防护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B),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A 效率优先 B以人为本 C生产为本 D效益为本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C)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A省 B 市 C县 D乡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B)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生产经营单位 C董事长 D实际控制人 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A)是本单位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 A主要负责人 B董事长 C工会主席 D 总经理 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C)责任。 A综合领导 B全面领导 C直接领导 D相应领导 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听取( B )意见。 A职工代表大会 B工会 C安全管理部门 D上级主管部门 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 B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A基本条件 B安全生产条件 C安全要求 D安全条件 9、《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C )。 A保障制度 B主体责任 C责任制度 D投入制度 10、《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A)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A主要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安全部门 D工会主席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自治区、省、第九条、 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第一批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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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共276人) 一、民间文学(5人) 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代表性传承人 姓名性别年龄1 钱如松男79朱三与刘二姐长篇叙事民歌富阳市 2陆金元男81 3畲族叙事歌松阳县兰森发男65 4 汤岳生男78 平阳卖技平阳县 5游培余男69二、民间音乐(24人) 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代表性传承人 姓名性别年龄6江南丝竹杭州市沈凤泉男73 7畲族民歌景宁县蓝陈启女69 8 顾友珍女70 嘉善田歌嘉善县 9顾秀珍女68 10 钱曾法男49 嵊州吹打嵊州市 11尹功祥男78 12奉化吹打奉化市汪裕章男64 13吹打(洞头龙头龙尾)洞头县施书宝男77 14吹打(平阳吹打)平阳县蔡炳涨男69

15吹打(苍南吹打)苍南县黄友平男70 16 吕贤宝男67吹打(磐安吹打)磐安县 17陈元喜男44 18 徐晓英女70浙派古琴艺术杭州市 19徐君跃男48 20楼塔细十番杭州市萧山区楼正寿男63 21 张宝庆男77 鼓亭锣鼓富阳市 22赵学先男69 23山歌(仙居山歌)仙居县吴梅英女80 24山歌(江山廿八都山歌)江山市吴赛仙女72 25平湖派琵琶艺术平湖市朱大祯男68 26 赖喜能男82遂昌昆曲十番遂昌县 27朱松田男79 28 肖大福男69 竹溪锣鼓松阳县 29徐发增男83三、民间舞蹈(47人) 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代表性传承人 姓名性别年龄30黄沙狮子临海市王曰友男58 31余杭滚灯杭州市余杭区汪妙林男62 32 周永根男48 奉化布龙奉化市 33陈行国男46

河北省绿化条例(新)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美丽河北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因地制宜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恢复和增加植被,保护林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乡统筹,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加强绿化养护和管理,提高绿化科技水平,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

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绿化事业发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普及绿化法律和科学知识,传播绿化文化,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参加绿化活动,履行植树义务,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妨碍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造林绿化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全省和分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明确实现目标的时限、措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相关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员答卷答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宣贯答卷 (管理人员、员工) 单位岗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5) 3、《条例》要求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1) 4、《条例》要求第24条要求: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找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定期组织演练。(64)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20)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3)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75) 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66) 10、《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44)

21.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分为一级和二级的基本农田。其中旱涝保收产量较高的水稻田为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保护;保护区的其他农田为二级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到2020年。 第三条县以上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面积的划定,调整、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审查以及对非法占用农田保护区土地行为的查处等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审查以及农田建设、土壤改良和地力保护等工作,协同国土部门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非农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国家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除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外,还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国土部门提交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的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地点、范围、保护等级和占用面积、编号、该范围1:10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复印件。 二、县级国土部门会同农业、海洋与水产、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审查,分别签署意见,连同保护区调整意见(含地点、土地种类、面积、地力状况等),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部门。 三、地级以上市国土部门会同农业、海洋与水产、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根据审议意见办理审批。 超过权限范围的,再逐级上报省或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审批权限: 占用一级基本农田或占用二级基本农田50亩以上的,报省批准;占用二级基本农田50亩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批准,并报省国土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经批准被占用的,县级国土部门应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被占农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按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程序,将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非保护区农田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保证保护区面积相对稳定。基本农田调整原则上在乡(镇)范围内调整,乡(镇)没有农田可调整的,应逐级申报,可在县(市、区)、市范围内调整、调整时应从收取的造地费中按每亩不低于2500元补偿给被调整的乡(镇),用于农田建设。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其土地补偿费按我省现行土地补偿标准的高限

2016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绿色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doc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中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下面我就基本农田保护找来相关的条例,供大家阅读! 最新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

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第三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

附件1: 第三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 (新入选项目) (共304项,合并后为244项) 一、民间文学(30项,合并后为25项) 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1 大禹传说绍兴市 2 虞舜传说上虞市、余姚市 3 王羲之传说绍兴市 4 刘阮传说天台县 5 叶法善传说松阳县、武义县 6 陈十四传说丽水市 7 罗隐传说富阳市 8 布袋和尚传说奉化市 9 岳飞传说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 10 苏东坡传说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 11 戚继光抗倭传说台州市椒江区、临海市 12 钱塘江传说杭州市江干区 13 龙泉窑传说龙泉市 14 射村后羿神话湖州市南浔区 15 海洋鱼类故事嵊泗县、洞头县 16 桐乡蚕歌桐乡市 17 常山喝彩歌谣常山县 18 缙云歌谣缙云县 19 台州府城民谣临海市 20 开化“满山唱”开化县 21 湖州山歌湖州市吴兴区 22 舟山渔业谚语(渔民看海测气象)岱山县、舟山市普陀区 23 路桥气象谚语台州市路桥区 24 宝卷杭州市余杭区 25 畲语景宁畲族自治县 二、民间音乐(10项,合并后为7项) 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26 富春江渔歌桐庐县 27 越窑青瓷瓯乐慈溪市 28 竹乐安吉县 29 道教音乐平阳县、苍南县、松阳县、洞头县 (东岳观道教音乐、 道教正一派科仪音乐、 月宫调、洞头海岛道教音乐) 30 天台山佛教音乐天台县 31 汀洲吹打云和县 32 独角台场缙云县 三、传统舞蹈(25项,合并后为24项) 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33 造趺宁波市北仑区 34 澥浦船鼓宁波市镇海区 35 宁海狮舞宁海县 36 木偶摔跤余姚市 37 龙凤狮子灯泰顺县 38 碇步龙泰顺县 39 踏八卦永嘉县 40 五梅花海盐县、海宁市 (海盐五梅花、海宁五梅花) 41 狴犴龙舞上虞市 42 鲤鱼跳龙门武义县 43 武义三狮武义县 44 麒麟灯龙游县 45 小儿走马灯龙游县 46 浦江擂马浦江县 47 鳌龙鱼灯舞玉环县 48 马啸滚灯临安市 49 霞山高跷竹马开化县 50 脱节龙龙游县 51 竹叶龙安吉县 52 坎门花龙玉环县 53 缠足苦三门县 54 梅溪旱船安吉县 55 犟驴子安吉县 56 处州板龙丽水市 四、传统戏剧(10项,合并后为8项) 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57 和剧平阳县

河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河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30项) 一、民间文学(5项)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1 1-1 耿村民间故事石家庄藁城市 2 1-2 河间歌诗沧州河间市 3 1-3 孟姜女故事传说秦皇岛山海关区 4 1-4 邯郸成语典故文化邯郸市 5 1-5 牛郎织女传说邢台内丘县 二、民间美术(10项)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6 2-1 武强木版年画衡水武强县 7 2-2 衡水内画衡水市 8 2-3 蔚县剪纸张家口蔚县 9 2-4 丰宁满族剪纸承德丰宁满族自治县 10 2-5 曲阳石雕保定曲阳县 11 2-6 内丘神码邢台内丘县 12 2-7 玉田泥塑唐山玉田县 13 2-8 辛集农民画石家庄辛集市 14 2-9 无极剪纸石家庄无极县 15 2-10 白沟泥塑保定高碑店市 三、民间音乐(20项)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16 3-1 冀中笙管乐保定涞水县 (高洛音乐会) 17 3-2 霸州笙管乐廊坊霸州市 (高桥音乐会、 胜芳音乐会、 张庄音乐会) 18 3-3 河北鼓吹乐(永年)邯郸永年县 19 3-4 河北鼓吹乐(抚宁)秦皇岛抚宁县 20 3-5 固安笙管乐廊坊固安县

(屈家营音乐会、 小冯村音乐会) 21 3-6 承德清音会承德市 22 3-7 广宗太平道乐邢台广宗县 23 3-8 常山战鼓石家庄正定县 24 3-9 藁城战鼓石家庄藁城市 25 3-10 子位吹歌保定定州市 26 3-11 安次区笙管乐廊坊安次区 (军卢村音乐会、 南响口梵呗音乐会、 后屯音乐会) 27 3-12 雄县古乐保定雄县 28 3-13 竹林寺寺庙音乐张家口阳原县 29 3-14 辛安庄民间音乐会沧州任丘市 30 3-15 涉县寺庙音乐邯郸涉县 31 3-16 里东庄音乐老会廊坊文安县 32 3-17 任丘大鼓沧州任丘市 33 3-18 河间大鼓沧州河间市 34 3-19 磁县迓鼓邯郸磁县 35 3-20 唐山花吹唐山唐海县 四、民间舞蹈(20项)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36 4-1 昌黎地秧歌秦皇岛昌黎县 37 4-2 井陉拉花石家庄井陉县 38 4-3 徐水狮舞保定徐水县 39 4-4 沧州落子沧州南皮县 40 4-5 易县摆字龙灯保定易县 41 4-6 隆尧招子鼓邢台隆尧县 42 4-7 抬花杠石家庄栾城县 43 4-8 篓子灯唐山丰南区 44 4-9 青龙猴打棒秦皇岛青龙满族 45 4-10 葛渔城重阁会廊坊安次区 46 4-11 晋州官伞石家庄晋州市 47 4-12 赞皇铁龙灯石家庄赞皇县 48 4-13 黄骅麒麟舞沧州黄骅市 49 4-14 丰宁蝴蝶舞承德丰宁满族 50 4-15 曲周龙灯邯郸曲周县 51 4-16 抚宁太平鼓秦皇岛抚宁县 52 4-17 二贵摔跤承德隆化县

第二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浙政发〔2005〕26号 (共64个) 一、民间表演艺术类(36个) (一)民间戏曲(10项) 新昌调腔新昌县 松阳高腔松阳县 西安高腔衢州市金华市 宁海平调宁海县 永嘉昆剧永嘉县 浦江乱弹金华市 海宁皮影戏海宁市 台州乱弹台州市 淳安三脚戏淳安县 杭剧杭州市 (二)民间曲艺(10项) 四明南词宁波市 宁波走书宁波市 杭州小热昏杭州市 温州鼓词瑞安市

绍兴莲花落绍兴县 绍兴平湖调绍兴市 金华道情金华市 平湖钹子书平湖市 兰溪摊簧兰溪市 临海词调临海市 (三)民间舞蹈(9项)奉化布龙奉化市 长兴百叶龙长兴县 青田鱼灯青田县 十八蝴蝶永康市 海盐滚灯海盐县 淳安竹马淳安县 浦江板凳龙浦江县 浦江迎会浦江县 跳蚤会舟山市定海区 (四)民间音乐(7项)江南丝竹杭州市 畲族民歌景宁县 嘉善田歌嘉善县

舟山渔民号子舟山市 舟山锣鼓舟山市 嵊州吹打嵊州市 奉化吹打奉化市 二、民间造型艺术(23项)乐清黄杨木雕乐清市 东阳木雕东阳市 青田石雕青田县 龙泉青瓷龙泉市 越窑青瓷慈溪市杭州市 龙泉宝剑龙泉市 宁波朱金木雕宁波市 宁波骨木镶嵌宁波市 都锦生织锦杭州市 西湖绸伞杭州市 硖石彩灯海宁市 王星记扇杭州市绍兴县 乐清细纹刻纸乐清市 浦江剪纸浦江县 萧山花边杭州市萧山区 苍南夹缬苍南县

桐乡蓝印花布桐乡市 瓯塑温州市 瓯绣温州市 黄岩翻簧竹雕黄岩区 东阳竹编东阳市 嵊州竹编嵊州市 浦江麦秆贴浦江县 三、民俗风情类(5项)南宗祭孔衢州市 景宁畲族祭祀仪式景宁县海盐骚子海盐县 炼火磐安县 扫蚕花地德清县

第二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浙政发〔2007〕33号 (共计225项) 一、民间文学(共计23项) 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 1白蛇传传说杭州市 2梁祝传说宁波市、杭州市、上虞市 3西施传说诸暨市 4济公传说天台县 5杨乃武与小白菜传说杭州市余杭区 6张阁老传说温州市龙湾区 7高机与吴三春传说苍南县 8防风神话传说德清县 9黄大仙传说金华市 10寒山拾得传说天台县 11烂柯山传说衢州市 12观音传说舟山市 13刘伯温传说文成县、青田县 14徐福东渡传说象山县、慈溪市、岱山县15钱王传说临安市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题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复习题 一、单选题(30 题) 1、为了加强(A)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A 安全生产 B 环境卫生 C 节能减排 D 安全防护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B),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A 效率优先 B 以人为本 C 生产为本 D 效益为本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C)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A 省 B 市 C 县 D 乡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B) 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 主要负责人 B 生产经营单位 C 董事长 D 实际控制人 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A)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A 主要负责人 B 董事长 C 工会主席 D 总经理 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C)责任。 A 综合领导 B 全面领导 C 直接领导 D 相应领导 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听取( B )意见。 A 职工代表大会 B 工会C 安全管理部门 D 上级主管部门 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 B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A 基本条件B 安全生产条件 C 安全要求 D 安全条件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研究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种中华文化的集中代表和表现的形式,它的产生、传承和发展都 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这是中华民族劳动人民智慧的集中体现,是先辈为后代留下的不可多得优秀文化,是我国乃至世界不可多得的文化瑰宝。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河北省有着大量的存在,这与河北省有着悠久的人文历史有关,在 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劳动人民创造大量的具有河北特色的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 展在今天河北省现状并不太好,没有继承人这事很多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面临的,作为后备力量的那些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者及其缺乏。甚至一些非物质文 化遗产项目已经走在消亡的边缘,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正在慢慢消失。这些非物 质文化遗产是对过往与现在的反映,而且是在社会风俗、生活习惯、故事传说、戏曲 表演、民间信仰、手工技艺等方面都有体现,它们对于当代乃至子孙后代的文化传承 和认同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越来越重视它们的重要性和价值。但是河北省地区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正在有很多的挑战等待着他们,传承人的断层、生存环境的改 变消失、社会大众传承意识淡薄、传承资金短缺,这些都在阻挠着河北省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传承进一步的发展下去。但是,经过深入探索,梳理这些问题,我认为构建完 善的传承人培养机制、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平台、运用现代多种媒介进行宣传、寻求市场资源补充发展资金,通过实施这些个举措可以推动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 承进一步的发展前进。 全文是在充分认知河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和保存现状的基础上开展的。采用文 献研究法、实地调查法、归纳综合法等研究方法,探究发现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传承模式,以及此传承模式的优缺点。通过研究河北省如今传承的主要概况,并且把 这些传承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传承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以 便促进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能够更好的进行下去。 关键词: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第1章绪论 1.1选题的背景及研究的意义 1.1.1选题的背景 "2004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时国务院给各省市 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7]。2003年12月经省编办批准成立河北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04年7月正式挂牌运转,并且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28]。“燕赵自古多慷慨悲歌之士”,河北省在历史上被 称为燕赵,是中华民族文明发源地之一,目前河北省有六批共819项(不包括子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立项,而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河北省在2006年5月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0类518项中,河北有39项,占全国第4位;2008年6月公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的基本农田数量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 第六条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

第七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糖、烟、油、蔗和其他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蔬菜生产基地; (三)花卉、药材生产基地; (四)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和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示范的耕地; (五)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和计划改造的中低产田;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集中连片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下达的基本农田数量指标,具体分解到乡(镇); (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实地划定乡(镇)的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填制表册,编制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三)乡(镇)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数据,编制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养制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第十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区域内推广、轮换、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化学、生物肥料。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列表

一、民间文学(共计23项) 白蛇传传说(杭州市)梁祝传说(宁波市、杭州市、上虞市) 西施传说(诸暨市) 济公传说(天台县) 杨乃武与小白菜传说(杭州市余杭区) 张阁老传说(温州市龙湾区)高机与吴三春传说(苍南县) 防风神话传说(德清县) 黄大仙传说(金华市) 寒山拾得传说(天台县) 烂柯山传说(衢州市) 刘伯温传说(文成县、青田县) 观音传说(舟山市) 徐福东渡传说(象山县、慈溪市、岱山县) 钱王传说( 临安市) 西湖民间故事(杭州市) 徐文长故事(绍兴市) 朱三与刘二姐长篇叙事民歌(富阳市) 绍兴师爷故事(绍兴县) 越歌(绍兴市) 畲族叙事歌(松阳县) 平阳卖技(平阳县) 三字经(宁波市鄞州区) 二、民间音乐(共计11项) 浙派古琴艺术(杭州市) 楼塔细十番(杭州市萧山区) 畲族民歌(建德市) 鼓亭锣鼓(富阳市)平湖派琵琶艺术(平湖市)竹溪锣鼓(松阳县) 山歌《金华山歌、仙居山歌、江山廿八都山歌》(金华市、仙居县、江山市) 吹打(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上虞市、磐安县) 《洞头龙头龙尾、平阳吹打、苍南吹打、上虞吹打、磐安吹打》 塘工号子(海盐县)缙云丝竹锣鼓(缙云县)遂昌昆曲十番(遂昌县) 三、民间舞蹈(共计28项) 黄沙狮子(临海市)余杭滚灯(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鳌鱼灯(杭州市余杭区) 神兽花灯(临安市)严州虾灯(建德市)拼字龙灯(温州市龙湾区) 跳仙鹤(富阳市)贝壳舞(洞头县)定位(永嘉县)藤牌舞(瑞安市) 余姚犴舞(余姚市)平湖九彩龙(平湖市)上舍化龙灯(安吉县) 跳魁星(金华市)九狮图(永康市、仙居县)武义花灯花轿(武义县) 板龙(磐安县、东阳市、临海市、衢州市衢江区、三门县) 《岭口亭阁花灯、许宅花灯、大田板龙、全旺板龙、花桥龙灯、杨家板龙》 断头龙(兰溪市、江山市)大奏鼓(温岭市)仙居鲤鱼跳龙门(仙居县) 上盘花鼓(临海市)江山手狮(江山市)硬头狮子(龙游县)貔貅(龙游县) 钢叉舞(常山县、缙云县)浦江滚地龙(浦江县)林城狮舞(长兴县) 四、传统戏剧(共计23项) 昆曲(浙江省) 越剧(浙江省) 泰顺药发木偶戏(泰顺县) 温州南戏(温州市) 绍兴目连戏(绍兴市越城区、新昌县、嵊州市) 平阳木偶戏(平阳县) 侯阳高腔(东阳市) 武义昆曲(武义县) 哑目连(上虞市、杭州市西湖区) 单档布袋戏(平阳县、苍南县) 绍剧(绍兴市) 瓯剧(温州市) 甬剧(宁波市) 姚剧(余姚市) 湖剧(湖州市) 婺剧(金华市) 诸暨西路乱弹(诸暨市) 泰顺木偶戏(泰顺县) 醒感戏(永康市) 大石车灯戏(临海市) 婺剧变脸、耍牙(江山市) 茶灯戏/唱灯(遂昌县、衢州市衢江区、庆元县) 菇民戏(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 五、曲艺(共计17项) 武林调/杭州摊簧/杭州评词/杭州评话/独脚戏(杭州市) 嘭嘭咚(渔鼓)(苍南县、平阳县) 温州莲花(温州市鹿城区、永嘉县) 唱新闻(宁波市北仑区、象山县、奉化市) 宁波走书《蛟川走书、翁洲走书》(宁波市镇海区、舟山市)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11805 【发文字号】冀办发[2016]16号 【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9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办发〔2016〕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好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省长2号令)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 2018年5月21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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