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工字〔2014〕43号关于印发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规工字〔2014〕43号关于印发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规工字〔2014〕43号关于印发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

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和统一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开

发项目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的计算与核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关于促进滁城住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规定》(滁房字〔2014〕11号)要求,制定《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规工字〔201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

滁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4年1月20日

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

规则

一、为规范和统一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的计算与核定标准,特制订本规则。

二、涉及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三、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外墙装饰、保温层不计入容积率。

五、无偿移交政府或业主的非营利性用房不计入容积率,包括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中学、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公厕、供配电、给排水、热力、环卫、煤气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六、住宅建筑面积除阳台及入户花园外,如户内设备房等均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住宅阳台不论是否封闭,均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入户花园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阳台及入户花园投影面积不得超过住宅户内投影建筑面积(含阳台及入户花园)的25%,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底板标高与阳台或室内地坪高差小于30厘米的有顶盖平台(如装饰性阳台、花台、设备平台等,以及可通过改造增加建筑面积的构件)均视同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容积率。顶盖与平台间高度超过标准层高度的,每超出标准楼层一倍高度,增加一层面积计入容积率。

八、建筑底层非营利性的架空层,作为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交通通道的不计入容积率;作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的计入容积率。

九、住宅层高超过4.3米,办公层高超过4.8米,普通商业层高超过5米按投影面积的两倍计入容积率,高度每增加2.2米按增加一层计入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剧院等公共建筑,无内部分隔的大型商业建筑,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十、建筑核心筒按照建筑自然层计算面积并根据该层建筑功能分摊建筑面积。

十一、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其10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十二、规划条件中另有约定容积率计入方式的,以规划条件相关条款为准。

十三、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容积率计入方式执行。

十四、本规则自2014年1月20日起执行。原《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规工字〔2012〕52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类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的计算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七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1、附表2、附表3规定计算。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16条和第2.0.17条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九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十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黑龙江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日)。 附件: 1、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计入容积率的其他面积 3、特殊层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附件下载

湖南定额解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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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解释汇编

附E表6 :单位工程(安装)竣工结算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附表计价办法附录勘误表 第一节关于"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1.地脚螺栓的制作安装能否参照第五册第一章静置设备附件制作内的塔器地脚螺栓制作相应子目并换算材料含量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的地脚螺栓的安装是指在浇筑混凝土基层时预埋安装,且属于标准规格螺栓,不需现场制作。若设计要求为非标准规格的地脚螺栓,需现场进行加工制作,则可参照第五册相关子目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2.数控机床的安装应如何执行定额,数控机床的软连接管如何执行定额 数控机床是指对该机床的工作进行程序控制,机座安装完后作数控调整试验,而机床本身按机床类别执行相关子目(如切削机床,刨床等)。软管是电机用或移动导体用,按相关定额说明执行。 3.泵安装在定额中是以设备质量来区分,在执行过程中难以估算设备质

量,在定额的材料表中无设备主材,执行模糊。 泵的基本参数中包括了设备质量,按相应参数执行定额。泵属设备,计人设备购置费。 4.橡胶隔震垫应该执行什么定额子目 橡胶隔震垫属设备安装工艺要求,机组安装时需要配置而相关子目中未列的,可按设计数量或实际发生数量调整该材料费,其他人、材、机消耗量不变。 5.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中的电梯安装的增减厅门轿厢门、提升高度章节与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中的电梯电气装置的电梯增加厅门、自动轿厢门及提升高度章节是否重复,如何区分套用 第一册适用于电梯设备的机械部分安装,第二册适用于电梯设备的电气部分安装。 6.小型电机干燥中电机拆除及重新安装套用第一册C1-1359最低质量为,质量偏大的问题。 在没有新的步距出来之前,仍严格按现有子目执行。 7.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的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的工程量如何计算 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的工程量为设备底座外围的面积乘上设计厚度,不扣除中间螺栓及铁件体积。设计图没有明确厚度时,按厚度30mm考虑。结算时按实调整。 第二节关于"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对于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如何区分电力工程行业定额和现行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的执行范围。 凡属电力行业的建设项目,均执行电力定额;10kV以上的安装工程,执行

广州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附件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J440100/T204-2014)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 1

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四条(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般计算规则) 建筑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空间以及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既有房屋为改善人流疏散、垂直交通等而增设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层应有公共垂直交通设施可达,其净高应≥3.6米,且架空层开敞面累计长度应不小于架空层周长的40%; (二)位于首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其进深应不小于4.0米; 2

2014定额解释总汇编(一)

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 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省计价办法”强制性条文第6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因此,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均应按照“省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招标人提供(简称“甲供”)的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税费? 甲供材料费应计税费。 3、招标人在工程报建时代缴的规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中? 代缴的规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可在财务结算中扣除。 4、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调整了“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名称与计费标准,“省计价办法”中的“规费”费率标准如何调整? “省计价办法”规费表中的“其他规费”改名为“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由16.7%调整为6.0%; “省计价办法”规费表M2.4.1条改名为“劳保基金”,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等五项费用;劳保基金按费率标准3.5%计取,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安全文明费率按什么标准执行? 对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分粗装修与二次装修)及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为装饰装修工程10.70%(原标准14.27%的75%)、安装工程10.32%(原标准13.76%的75%)。 6、“省计价办法”所指的“纳税地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还是指

关于施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施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 订)》的通知 洪规字[2012]152号 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方法,我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设计规范的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 第1号)进行了修订。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 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 第1号)进行修订: 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

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含覆土)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 (三)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的其他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一)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抬高不超过2.6米。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建筑层高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余杭区除外)内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 1、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2米(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6米。住宅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大户型跃层式、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2米;办公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酒店类或以小开间单元式设计为主的商业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参照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控制。 4、办公、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等于8.2米(即6+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3倍计算。 电影院、展示厅、大型会议厅、大型商业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等确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5、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含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建筑)。满足以下条件的底层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层高3米(净高2.8米)以上,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提供相对集中公共空间,一般不应少于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的1/3;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底层架空层计入建筑层次。其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及面积低于80平方米的底层架空层应按规定计算容积率。

湖南省2014建筑装饰消耗量定额说明(全套)

湖南省2014建筑消耗量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以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本标准作用: 1.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 2.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3.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4.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本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并结合合理的工期、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是依据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国家标准编制的。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本标准如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本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工作内容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本标准中已经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合格产品编制。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材料预算价格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工地仓库(或工地材料堆放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材料或小型构件地面水平运距超过8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依据表1规定计算,并对运距计算作以下规定: 1.其超运距场内材料实际运距减去80m计算; 2.实际运距计算,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 表1 材料或小型构件场内二次搬运用工及运输损耗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市规发〔2006〕851号 (2006年7月10日) 为了规范建筑设计行为,明确我市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该规则仅限于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解决建筑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总说明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规定要求,以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消耗量标准作用: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消耗量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消耗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消耗量标准将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消耗量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工作内容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消耗量标准中已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和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的。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基价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材料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原材料(不含半成品、成品和周转材料)地面水平运距超过15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计算规定如下:其超运距按场内运距材料实际运距减去150m计算。实际运距计算,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 表一:材料场内二次搬运用工及运输损耗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二次搬运工(工日)二次运损(%)运距(m) 1 红(青)砖千块0.39 0.06 0.40 2 粘土平瓦、水泥瓦千块0.44 0.06 0.40 3 砼(煤渣)空心砌块M 0.12 0.02 0.40 4 石棉小波瓦100张0.38 0.03 0.40 5 大波瓦100张0.81 0.0 6 0.40 6 水泥吨0.14 0.03 0.40 7 石灰吨0.27 0.04 0.50 8 石灰膏M 0.45 0.03 0.50 9 砂M 0.16 0.04 0.50 10 碎(砾)石M 0.21 0.04 0.50 11 毛石、块石M 0.20 0.05 0.40 12 木材M 0.111 0.01 -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法〔2004〕306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规划设计单位: 现将《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阶段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现作出如 下规定: 一、有关概念 (一)住宅规划容积率 住宅规划容积率——又称“住宅毛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筑容积率 住宅建筑容积率——又称“住宅净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建筑基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三)商办建筑容积率 商办建筑容积率——又称“商办净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商办建筑基地上拥有的商办建筑面积。 (四)核定建筑面积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五)可建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根据有关奖励条款规定计算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中心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单元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单元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4]162号)规定的程序,核定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等规划编制条件。 (二)中心城以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上述总体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参照《技术规定》表二核定净容积率。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用地性质细分建筑基地,分别核定净容积率。建筑基地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见示意图): 1、建筑基地应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或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2、以下用地不得计入住宅建筑基地或商办建筑基地: (1)按配置指标必须设置的小区级以上集中公共绿地; (2)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幼托、养老院、菜场等用地; (3)独立的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用地,如邮政所、地区煤气调压站、地区雨水泵房、3.5万伏以上变电站等; (4)独立的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用地,如高压走廊用地、 特殊管线安全距离内用地等; (5)城市道路用地。 3、上述集中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具体位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难以确定的,应按规划设计控制指标要求,明确在该街坊内的相关用地 规模,并划定其与住宅建筑基地或商办建筑基地的示意界限。该用地规模指标作为强制性指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项目审批时均应予以落实。 三、建设项目中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净容积率的计算

成都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细则

附件: 成都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 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的比值。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反而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宅,层高不应 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建筑层高不宜大于3.6米。住宅建筑层高介于3.6米-4.6米之间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4.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4.9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 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四、商业用房层高大于6.1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

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约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10.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综合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大于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阳台计算规则。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宜大于1.8米,进深大于1.8米的阳台或半径大于1.8米的圆弧形阳台视为预留房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轴线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及装饰构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5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 九、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不大于1.5

2014湖南定额解释总汇编

定额解释汇编 第一章计价办法 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省计价办法》强制性条文第6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因此,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均应按照"省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招标人提供(以下简称"甲供")的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税费? 甲供材料费应计税费。 3.招标人在工程报建时代缴的规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中? 代缴的规费应计人工程造价,可在财务结算中扣除。 4.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 6号)调整了"社会保险费" (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名称与计费标准,《省计价办法》中的"规费"费率标准如何调整? 《省计价办法》规费表中的"其他规费"改名为"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由16.7%调整为6.0%。 《省计价办法》规费表M2.4.1条改名为"劳保基金",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五项费用;劳保基金费率标准按3.5%计取,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省计价办法》所指的"纳税地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还是指工程所在地?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 6.《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其他项目包括暂列金额,是否有误? 有误,《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修改为不包括暂列金额。 7.结合现行法律规章修改,如何修改"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的M.4.6说明(说明内容为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应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且施工合同估算价不得超过100万元)? 依据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合同估算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现该办法经修订,其中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招标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取消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省计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与说明M.4.6条修改为"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应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 8.计时工的工资单价是否可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计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是与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人工工日数量配套使用,不适用计时工(点工)的工资单价。计时工(点工)的工资单价由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市场行情及实际支付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9.如何计取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时,为确保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所提供的防寒、防雨等施工条件的人工、材料增加费用,不包括构配件中使用材料:如砼中掺用外加剂。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在施工措施项目费中列项。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和措施费(除安装工程外)的1.60‰计取。 10.建筑内外装饰按什么标准计取安全生产责任险? 建筑外墙装饰按照建筑主体工程标准计取安全生产责任险;但高在24m 以下(不含24m)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室内装饰按建筑装饰工程(低风险)标准计取安全生产责任险。 11. 市政道路工程的临时设施费如何计算?

容积率的概念和计算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定义 容积率(Plot Ratio/Volume Fraction):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但必须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容积率各个地区或城市有各自相关规定)。 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则舒适度越高。 绿地率也是如此。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容积率和绿地率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 相关规定 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 独立别墅为0.2~0.5, 联排别墅为0.4~0.7, 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 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 18层高层住宅为1.8~2.5, 19层以上住宅为2.4~4.5, 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并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有所差别。 建筑特点 (一)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 (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 (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层如仅用作停车时,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如作为办公、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等用途时,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地下层 定义计算细则 满足条件功能剖面图平面图层 数建筑 面积 容积 率 h1≥1/2H 且h2≤1.0米停车、不 计 入 单列 计算 不计 h1≥1/2H 且h2≤1.0米办公、 商场、 其他营 业性公 共场所 等功能 不 计 入 单列 计算 计容 注释: 地下层——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

湖南省装饰装修工程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2014湖南省装饰装修工程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定额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发布和管理的为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实物消耗量的标准。本文是湖南省装饰装修工程定额说明及相关的计算规则。 第一章楼地面工程 说明 一、本章水泥砂浆、水泥石子浆、砼等的配合比,扶手、栏杆、栏板其材料规格用量与设计规定不同时,可以换算。 二、踢脚高度超过30cm者,按墙裙相应项目执行。 三、螺旋形楼梯的装饰,按相应弧形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 四、同一铺贴面上有不同种类、材质的材料,应分别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 五、扶手、栏杆、栏板适用于楼梯、走廊、回廊等工程。 六、零星项目面层适用于楼梯侧面、台阶的牵边,小便池、蹲台、池槽,以及面积在1㎡以内且未列项目的工程。 七、木地板填充材料,按照建筑工程篇相应子目执行。 八、大理石、花岗岩楼地面拼花按成品考虑。 九、镶拼面积小于0.015㎡的石材执行点缀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楼地面找平层、装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其中找平层、整体面层应扣除设备基础、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柱、垛、间壁墙及面积在0.3㎡以内孔洞所占面积,门洞、空圈开口部分并入相应工程量内。拼花部分按实贴面积计算。 二、楼梯面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以及小于50mm宽的楼梯井)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台阶面层(包括踏步及最上一层踏步沿300mm)按水平投影计算。 四、踢脚线按实贴长乘高以平方米计算。楼梯踢脚线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1.15系数。 五、点缀按个计算,计算主体铺贴地面面积时,不扣除点缀所占面积。 六、零星项目按实铺面积计算。 七、栏杆、栏板、扶手均按其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弯头长度并入扶手延长米内计算。 八、弯头按个计算。 九、石材底面刷养护液包括侧面涂刷,工程量按底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第二章墙柱面工程 说明 一、抹灰项目其砂浆配合比与设计不同者,允许调整。 二、饰面材料及型材的型号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调整。 三、圆弧形、锯齿形等不规则墙面抹灰、镶贴块料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四、勾缝镶贴面砖子目,面砖消耗量分别按缝宽5mm、10mm和20mm考虑,如灰缝超过20mm以上者,其块料及灰缝材料(水泥砂浆1:1)用量允许调整。 五、镶贴块料和装饰抹灰的"零星项目"适用于挑檐、天沟、腰线、窗台线、门窗套、压顶、扶手、雨篷周边和壁柜、碗柜、池槽、花台等。 六、一般抹灰工程的"零星项目"适用于各种壁柜、碗柜、过人洞、暖气罩、池槽、花台以及1㎡以内的其它各种零星抹灰。抹灰工程的装饰线条适用于门窗套、挑檐、腰线、压顶、遮阳板、楼

江西省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1]

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 第1号)进行修订: 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层高在 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含覆土)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 (三)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的其他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一)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抬高不超过2.6米。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 临江、临湖的住宅架空层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五)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层高不超过4.5米)。 (六)超高层建筑的无围护结构的避难间(非避难空间除外)。 (七)出挑宽度大于2.1米的公共建筑悬挑雨篷;出挑宽度大于2.1米、高度大于6米的公共建筑有柱雨篷。 第五条建筑物阳台、外廊、突出主体结构的外挑等按以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最新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送审稿最后)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 (报审稿)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术语解释 容积率分为地上容积率与地下容积率。凡未注明地上、地下的,均指地上容积率。 地上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上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下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容面积,系指一定地块内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二、计算规则 一般情况下,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建筑的层高 1、住宅建筑、公寓(包括酒店型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

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 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设计层高大于5.4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办公建筑、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设计层高大于6.6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3、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7.8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超市、农贸市场、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4、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小于2.2米的配套用房按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作为计容面积。 5、停车库(包括地面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设施)结构层层高不大于8.0米的立体停车库,按结构层建筑面积计算,层高8.0米以上的按8.0米层高折算计容面积。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 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闽建规[2008]1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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