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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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新铁路第二双线项目部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控制各工区租赁施工机械、车辆(以下称设备)的数量、价格,提高外租设备的利用效率,明确相关责任,减少项目外租设备管理漏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工区租赁设备“谁使用,谁承担费用”的原则。

第二条设备租赁计划(申请)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项目部申报,特殊情况应事先经项目主管领导同意,杜绝租用无益于企业利益的关系设备。

第三条所有设备租赁合同统一由项目保障部负责签订并进行会签,设备租赁合同各工区留存一份原件,用以管理租赁设备。项目保障部负责收集、整理设备租赁信息,根据各工区上报的《设备租赁供应商评价情况表》建立《设备合格租赁供应商名册》,各工区需要设备时优先选用合格供应商名册中的设备。

第四条各工区设备部门每月22日向项目报《设备租赁供应商评价情况表》和《租赁设备运转记录表》。

第五条设备的出租单位或出租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单位的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资料(复印件),个体需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2、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设备购置发票(或收据)、出厂合格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3、特种设备应提供出厂合格证、检验证明等证明设备能安全状况的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否则项目部及各工区永久不得使用该供应商的任何设备。

第七条租赁设备进场时必须进行验收,如实填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表》并由鉴定小组(鉴定小组人员由司机、工区设备管理人员、工区主管、项目保障部设备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签字确认,优先考虑性能优良、利用率高的设备。

第八条租赁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准确及时填写《设备运转记录表》,详细记录设备完成的工作量、台班、油耗和维修情况等并有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每月22日上报项目保障部,做为该设备租金结算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设备租赁费结算必须经过项目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方可支付。已发生未及时支付的租金,应及时形成债权债务。

第十五条租赁期限1 个月以内为临时租赁。因工区急用而临时租赁的设备可在设备到场2 日内报项目审批,其他情况必须先批后租。

第十条租赁设备纳入内部设备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租而不管”的思想和行为,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各种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处罚

1、严禁未经项目审批擅自租赁,否则由工区领导班子和工区设备主管按薪酬分配比例承担因租赁该设备发生的所有费用。

2、租赁设备的考核、评价连续2 次不足65 分的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永久不得租赁。

第十八条其它事项按项目《项目设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项目保障部负责解释,自2010年6 月1 日起执行。

设备租赁供应商评价情况表

填报单位:日期:

备注: 1. 90分以上为A级,80-89分为B级,79分以下为C级。 2.供应商(机主)有多台时其综合得分按均值计。3.每1个月公示1次,并报项目备案。工区主管:工区业务主管:使用单位主管:现场调度:

设备租赁申请

注:按使用单位填报,内容不得缺项.

业务主管:填报日期:

设备租赁台帐

编制单位(章):日期:

单位领导:业务主管:制表:

年月设备租赁费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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