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8锅炉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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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2008

4.3.7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 出入口不应少子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3.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5.1 燃煤设施

5.1.5 煤粉锅炉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难固定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

2 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及挥发分较高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3 煤质适宜时,宜选用中速磨煤机。

5.1.6 给煤机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1台给煤机发生故障时,其余给煤机的总出力,应能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100%的给煤量;

2 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型式,应根据设备的布置、给煤机的调节性能和运行的可靠性等要求进行选择,并应与磨煤机型式匹配;

3 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其计算出力,埋刮板式、刮板式、胶带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10%,振动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5.1.7 煤粉锅炉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

2 每台给粉机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130%。

7.0.4 锅炉房燃气质量、贮配、净化、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当燃气质量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

7.0.5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9.1.6 锅炉房宜设置1个给水箱或1个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2个给水箱或2个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工况条件下所需20~60min的给水量。

9.1.7 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应使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头,并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 给水泵进水口处水的汽化压力和给水箱的工作压力之差;

2 给水泵的汽蚀余量;

3 给水泵进水管的压力损失;

4 附加3—5kPa的富裕量。

11.1.1 蒸汽锅炉必须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

1 锅筒蒸汽压力;

2 锅筒水位;

3 锅筒进口给水压力;

4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5 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6 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除应装设本条1、2、4款参数的指示仪表外,尚应装设记录仪表。

注:1 采用的水位计中,应有双色水位计或电接点水位计中的1种;

2 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监测给水压力。

11.1.3 热水锅炉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

1 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2 锅炉循环水流量;

3 风、烟系统各段压力、温度和排烟污染物浓度;

4 应装设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仪表;

5 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出口水温和循环水流量仪表应选用记录式仪表:

6 风、烟系统的压力和温度仪表,可按本规范表11.1.2的规定设置。

11.1.4 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燃油和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1.1条、第11.1.2条和第11.1.3条规定外,尚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参数:

1 循环流化床锅炉:

1)炉床密相区和稀相区温度;

2)料层压差;

3)分离器出口烟气温度;

4)返料器温度;

5)一次风量;

6)二次风量;

7)石灰石给料量。

2 煤粉锅炉的制粉设备出口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3 燃油锅炉:

1)燃烧器前的油温和油压;

2)带中间回油燃烧器的回油油压;

3)蒸汽雾化燃烧器前的蒸汽压力或空气雾化燃烧器前的空气压力;

4)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4 燃气锅炉:

1)燃烧器前的燃气压力;

2)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11.2 控制

11.2.1 蒸汽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蒸汽锅炉可设置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大于等于6t/h的蒸汽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采用给水自动调节时,备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11.2.2 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尚应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

11.2.3 热水锅炉应设置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11.2.4 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加压膨胀水箱应设置水位和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11.2.5 热交换站应设置加热介质的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11.2. 6 燃用煤粉、油、气体的锅炉和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当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11.2.7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设置炉床温度控制装置,并宜设置料层差压控制装置。

11.2.8 锅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宜采用微机控制;锅炉机组的自动控制或者同一锅炉房内多台锅炉综合协调自动控制,宜采用集

散控制系统。

11.2.9 热力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11.2.10 真空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1 解析除氧设备应设置喷射器进水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2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11.2.13 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煤机、炉排减速箱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联锁装置。

11.2.14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

1 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2 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

4 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排气扇。

11.2.15 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11.2.16 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时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

11.2.17 运煤和煤的制备设备应与其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联锁。

11.2.18 喷水式减温的锅炉过热器,宜设置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9 减压减温装置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20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当风机布置在司炉不便操作的地点时,宜设置风机进风门的远距离控制装置和风门开度指示。

11.2.21 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道门,宜设置远距离控制装置。

11.2.22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集中控制系统。

11.2.23 控制系统的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供电方式,并应留有裕量。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安全阀

第131条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

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132条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可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二)压力表

第149条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1.给水调节阀前;

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4.再热器出、入口;

5.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

6.直流锅炉一次汽水系统的阀门前;

7.强制循环锅炉锅水循环泵出、入口;

8.燃油锅炉油泵进、出口;

9.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

第150条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 ~3.0倍,最好选用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标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51条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152条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蒸汽实间设置的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与筒体之间的连接管上应装有三通阀门,以便吹洗管路、卸换、校验压力

表。汽空间压力表上的三通阀门应装在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

第153条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表面玻璃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5. 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六)保护装置

第165条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第166条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第167条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

保护装置。

在点火程序控制中,点火前的总通风量应不小于三倍的从炉膛到烟囱入口烟道总容积,且通风时间对于锅壳锅炉至少应持续20秒钟;对于水管锅炉至少应持续60秒钟;对于发电用锅炉一般应持续3分钟以上。

单位通风量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总燃烧空气量,对于发电用锅炉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的25%~30%的总燃烧空气量。

第168条有再热器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保护装置:

1.再热器出口汽温达到最高允许值时,自动投入事故喷水;

2.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动控制条件和再热器设计,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再热器金属壁超温;

第169条直流锅炉,应有下列保护装置;

1.任何情况下,当经水流量低于启动流量时的报警装置;

2.锅炉进入纯直流状态运行后,中间点温度超过规定值时的报警装置;

3.给水断水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时自动切断锅炉燃料供应的装置。

第170条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

第171条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七)主要阀门及其他

第172条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有开度指示。

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173条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锅壳)或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单元机组成的锅炉,主汽阀可以装设地汽机入口处。立式锅壳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的每根蒸汽管上,应装设两个切断阀门,切断阀门之间应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mm。

第174条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20t/h的锅炉应装设遥控的向空排汽阀。

第175条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上应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对于单元式机组,锅炉的给水管上可不装给水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向锅筒(锅壳)的给水管上都应分别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

第176条给水切断阀应装在锅筒(锅壳)(或省煤器入口集箱)和给水止回阀之间,并与给水止回阀紧接相连。

第177条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锅炉,应装设自动给水调节器,并在司炉工人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

第178条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应在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接出紧急放水管,放水管上应装阀门,一旦发生满水以便及时放水。此阀门在锅炉运行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第179条在锅筒(锅壳)、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集聚空气的地方都应装设排气阀。

第180条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分别有独立的蒸汽管道和给水管道。如采用一根蒸汽母管时,较高压力的蒸汽管道上必须有自动减压装置,以及防止低压侧超压的安全装置(如止回阀)。给水压力差不超过其中最高工作压力的20%时,可以由总的给水系统向锅炉给水。

第181条锅炉的给水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

锅炉房应有备用给水设备。给水系统的布置和备用给水设备的台数和容量,由锅炉房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确定。

第182条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锅炉应有锅水取样装置,对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取样装置和取样点位置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锅炉房设计(参考)

目录 第1章工程概况 (2) 1.1目的 (2) 1.2设计题目 (2) 1.3设计概况 (2) 1.4原始资料 (2) 第2章锅炉型号及台数的确定 (3) 2.1热负荷计算 (3) 2.2锅炉型号及台数的选择 (3) 第3章循环水泵的确定 (4) 3.1锅炉循环水量的计算 (4) 3.2循环水泵扬程的计算 (4) 3.3循环水泵的选择 (4) 第4章定压及水处理设备的选择 (5) 4.1系统水容量的计算 (5) 4.2膨胀容积的计算 (5) 4.3系统补水量的计算 (5) 4.4补水泵及定压装置的选择 (5) 4.5软化水设备及软化水箱的选择 (6) 第5章燃气及排烟系统 (7) 5.1烟气量的计算 (7) 5.3燃气及天然气泄露报警装置 (8) 第6章锅炉系统水力计算及主要管道的确定 (10) 第7章热工控制和测量仪表 (10) 第8章锅炉房的布置 (10) 第9章课程总结 (11) 参考文献 (12)

第1章工程概况 1.1 目的 《锅炉及锅炉房设备》课程设计是本课程的主要教学环节之一。通过本次设计了解锅炉房工艺设计内容、程序和基本原则;学习设计计算方法和步骤;提高运算和制图能力。同时,通过课程设计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知识,并学习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工程问题。 1.2 设计题目 热水锅炉系统工艺设计 1.3 设计概况 该热水锅炉房所供给的热用户位于石家庄市某小区,为一独立锅炉房的设计,供热面积约为118500m2,热用户所采用的取暖设备均为散热器,锅炉房只供给热用户采暖热水。 1.4 原始资料 (一)燃料资料 本小区选用燃煤热水锅炉,采用山西大同煤,该煤的地位发热量为25120-27120kj每千克【锅炉房实用设计手册】 (二)热负荷 本工程采用设计面积为118500㎡。 根据《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当无建筑物设计热负荷资料时,民用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表1-1采暖热指标推荐值q h(W/㎡) 建筑物类型住宅 未采取节能措施58-64 采取节能措施40-45 注:1表中数值适用于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地区; 2热指标中已包括约5%的管网热损失。 本设计q h值取42 (W/㎡)。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GBJ41一79 (试行)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试行日期:1980年12月1日 关于颁发《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的通知 (79)建发设字第607号 (79)一机设院联字1823号 (79)冶色字第3380号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的要求,由第一机械 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一九六四年颁发的《工业锅 炉房设计规范》机标建(JBJ)3-64进行了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 订后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41-79为国家标准,自1980年12月1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 院负责。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第一机械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由第一机 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和冶金工业部北京有色冶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和高等 学校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于1964年颁发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机标建(JBJ) 3-64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向全国有关地区和单位进行 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测试工作,总结了建国以来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 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和四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原规范的适用范 围、设备选用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充实了燃烧煤的设施、热工监测和控制以及安 全保护方面的内容;新增加了燃烧重油的设施、燃烧天然气的设施、热水锅炉及 附属设施和厂区热力管道方面的内容。 为了使本规范在试行过程中能更好地适应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希各有关部 门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在发现本规范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时,请将意见 和有关资料寄交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并抄送第一机械工业部设计总院,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机械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锅炉及燃烧设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燃烧煤的设施 第三节燃烧重油的设施

锅炉房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土建 第13.1.1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 与其他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13.1.2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 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 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的规定。 第13.1.6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13.1.10条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第13.1.12条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第13.1.13条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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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 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 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锅炉房设计注意事项

锅炉房设计的若干安全要求问题 1)区分承压、常压与燃料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对适用范围的规定: 蒸汽锅炉,单台蒸发量1~75t/h、出口蒸汽压力0.10~3.82MPa、出口蒸汽温度≤450℃;热水锅炉,单台热功率0.7~70MW、出水压力0.10~2.50MPa、出水温度≤180℃。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三条规定: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8.11.4条之第4款规定:当锅炉通大气的开孔处,直接用一短管与一个开式水箱相连时……水箱最高水位不应高于锅炉顶部 1.0m。※根据“顶部表压为零”、“<0.1MPa表压”、“水箱最高水位不应高于锅炉顶部1.0m”这几个不同的说法,在工程应用中,一般按照以下原则掌握:水箱最高水位所形成的锅炉最低处的静压,应不大于6m。※直燃冷温水机组,可视同为常压热水锅炉。 2)锅炉房设置 ※燃煤锅炉房应独立设置;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应采用燃油或燃气燃料;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0.75的气体燃料;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可以设置在其他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燃油和燃气的常压热水锅炉可以设置在其他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屋顶(但北京市不允许)。 ※对设置在其他建筑物锅炉房的锅炉容量限制,老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曾规定“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而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提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但是,现行《锅

锅炉房的设计规范.doc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节锅炉给水设备 第7.1.1条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 第7.1.2条给水泵应设置备用。当最大一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110%;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入其用水量。 第7.1.3条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不用同一给水母管;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联运行时,应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第7.1.4条采用电动给水泵为常用给水设备时,宜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其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20%~4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事故备用汽动给水泵: 一、有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 二、停电后锅炉房停止运行,且给水泵停止给水不会造成锅炉缺水事故。 第7.1.5条采用汽动给水泵为电动给水泵的工作备用泵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1.3条要求外,且汽动给水泵的流量不应小于最大一台电动给水泵的流量;当其流量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所需给水量的20%~40%,不应再设置事故备用泵。 第7.1.6条额定蒸发量等于1t/h、额定出口蒸汽和小于或等于0.7MPa的锅炉,可用注水器作为常用和备用给水装置。注水器应单炉配置。 第7.1.7条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一、锅炉锅筒在设计的使用压力下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二、省煤器和给水系统的压力损失; 三、给水系统的水位差; 四、适当的富裕量。 第7.1.8条锅炉房宜设置1个给水箱或除氧水箱。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或容量大的锅炉房应设置2个。给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20~60min的给水量。 第7.1.9条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应使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头。灌注头不应小于下列各项析代数和:

锅炉房设计说明书

锅炉房和锅炉房工艺 课程设计 题目:锅炉房设计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二零一六年七月

摘要 本设计为兰州市某工业园区锅炉房工艺设计。在文中系统详细地解释了该锅炉房设计的原理和设计所依数据,并给出了合理的设备选型依据和主要设备的型号。根据建筑设计节能要求,计算出最大热负荷为39.2t/h。本设计选用台SHF20-2.45/400-H型锅炉。单台锅炉额定容量为20t,工作压力为2.45MPa。 本锅炉房原水硬度和含氧量不符合锅炉给水要求,需要进行软化和除氧处理。根据补给水的流量,本设计选用一台的固定床逆流再生钠离子交换器,选用S0405-0-0热力除氧器各一台。 最后通过计算确定管段的尺寸及水泵和风机型号。 关键词:燃煤蒸汽锅炉;水处理

引言 锅炉对人民的生活生产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居民的冬季供暖,家庭及旅馆,体育馆,健身中心等建筑物内的生活热水,还是工厂内为生产提供动力及热量,都需要锅炉来提供热量。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锅炉设备以广泛应用于现代工业的各个部门,成为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供热设备之一。随着城市建设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尽管燃油,燃气的锅炉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锅炉燃料还是以煤为主,燃煤锅炉约占80%。它们的热效率普遍较低,而且排放的大量烟尘和有害气体,严重污染了环境,需要节能减排的潜力巨大。因此,我们当前面临的是节能和环保两大课题。 能源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国民经济的基础,与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节约能源,降低污染对国民的身心健康负责,是当下政府所必需做的。加强新燃烧技术和新炉型的开发投入我国在洁净煤燃烧的研究和开发上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根据目前我国燃料的使用程度,煤的使用仍然占大部分,燃油燃气锅炉虽然发展很快,但由于其建设的经济条件、设计经验相对来说比较不成熟,再者其所用燃料的输送问题很难解决及成本价格太高,故燃煤锅炉仍是将来的主流趋势。燃煤锅炉房初投资小,经济实用性强,做燃煤锅炉房的设计具有现实意义。

锅炉房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十三章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土建 第13.1.1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 与其他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13.1.2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 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 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的规定。 第13.1.6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13.1.10条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第13.1.12条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第13.1.13条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第13.1.14条锅炉房生活间的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的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 在地区的规定选用。

锅炉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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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土建 第13.1.1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 置防火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13.1.2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 用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经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 标准》的规定。 第13.1.6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第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 杆。 第13.1.10条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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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土建 第13.1.1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 与其他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13.1.2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 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 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的规定。 第13.1.6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13.1.10条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第13.1.12条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第13.1.13条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第13.1.14条锅炉房生活间的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的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 在地区的规定选用。

关于燃气锅炉房设计过程中涉及规范的清单

在燃气设计中,谈到锅炉房就绕不开两本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外《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都有互为补充的内容。 ?《锅炉房设计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设计: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450℃;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位 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180℃; 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设计(这里就包括真空热水锅炉、导热油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在使用中是固定的)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特》中锅炉定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不适用于:⑴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⑵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注意“或”,也就是

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就不适用,功率0.1MW相当于用气量10Nm3/h);⑶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这两个0.1数值在针对中小型的工商业户的时候会经常遇到,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但是无非就是通过系统或者本身设备参数使其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的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2.1条——锅炉一般应当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的安装位置和锅炉房应当满足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5.2.3条——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3.3.11条——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标《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第13.3.5条——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焊接时应采用氩弧焊打底;用气体做燃料时,应当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 因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所以只执行14版规定即可。 14版中对锅炉房的设置要求规定如下(第5.4.12条): 1.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确需贴临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临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临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对比《锅炉房

锅炉房设计要求

锅炉房设计要求 一、锅炉房的布置 1 、位置的选择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略)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及以上。 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二、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1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2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2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3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 三、土建要求 1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

锅炉房设计要求

锅炉房设计要求 一锅炉房的布置 1 位置的选择 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略) 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2.1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 2.2 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二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1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2 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2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3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 三土建要求

1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2)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4)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5)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2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取适应沉降的措施。 3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处设置。 4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50006的规定。 5 锅炉房内装有磨煤机、鼓风机、水泵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锅炉房设计计算书

锅炉及锅炉房设备 课程设计 设 计 计 算 书 设计课题;某游泳池油锅炉房设计 学院:建工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导师:***** 日期:2013.12.29—2014.1.6

锅炉及锅炉房设备课程设计计算书 一、设计题目:某游泳池油锅炉房设计 二、设计概况:该锅炉房位于杭州市下沙镇高教大学园区某游泳池地下室(见附图,地面相对标高为-4.0m),为新建锅炉房,以满足游泳池冬季空调、地板辐射采暖、平时游泳池循环水和淋浴热水系统用热。 三、原始资料: 1、水质资料 总硬度H0永久硬度H FT暂时硬度H T总碱度A0溶解氧PH 4.5me/L 2.1 me/L 2.4 me/L 2.5 me/L 5mg/L 8.0 2、气象资料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1℃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4℃ 冬季地面水计算温度5℃主导风向偏北风 3、用热项目 空调 辅助用房空调(见附图,使用地点在E、L轴和1、2轴之间的一层部分,324 M2)和游泳池部分空调(见附图,使用地点在A、L轴和2、8轴之间一层部分,即游泳池大厅,2160M2)。空调热水设计供水温度为60℃/50℃。 地板辐射采暖 沿游泳池周边铺设埋地采暖管(一层地面下10CM),采暖面积为650M2。设计供回水温度为50℃/40℃。 淋浴热水系统 淋浴室共设50个冷热水混合淋浴器,使用地点在一层的男女淋浴室(即1、2轴和F、K之间的一层部分)。要求热水管出水温度为60℃。 游泳池循环水加热 游泳池为比赛用池,体积为50×21×1.5M3,使用时水温保持在25℃以上; 四、热负荷计算及锅炉选型 1、热负荷计算 (1)空调用热负荷 民用及工业、企业辅助用建筑的房屋供暖耗热可用建筑平面热指标q来概算: Q=A0q Q——建筑物供暖设计耗热量,W A0——建筑面积,m2 (出自《供暖通风设计手册》P260) ①游泳池大厅: q值查《供暖通风设计手册》P261表6-29得q = 150W/ m2 A0=2160 m2 ∴Q = 2160×150 =324000 W = 278640 kcal/h ②辅助用房: q值查《供暖通风设计手册》P261表6-29得q=80W/ m2 A0=324m2 ∴Q = 324×80 = 25920 W = 22291 kcal/h (2)地板辐射采暖 属于局部地点辐射,采暖面积为650 m2。 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范》P63表3.4.13 人体所需的辐射照度与周围空气温度的

燃煤锅炉房工艺设计

井冈山大学 本科生课程设计书 题目:某小区燃煤锅炉房工艺设计 学生姓名:刘志文 学号:111614027 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班级:2011建环班 指导教师:黄文先

目录 设计概况 (2) 原始资料 (2) 第一章锅炉型号容量和台数的确定 第一节热负荷计算 (4) 第二节锅炉型号容量和台数的确定 (5) 第二章循环水泵及补水泵流程和杨程 第一节循环水泵杨程的选择 (7) 第二节补水泵的选择膨胀容积计算 (8) 第三章水处理设备的选择 第一节确定水处理设备的生产能力 (10) 第二节决定水的软化方法 (11) 第三节软化设备选择计算 (12) 第四节除氧设备选择计算 (13) 第五节锅炉排污量和决定排污系统 (14) 第四章锅炉房主要工艺管道设计计算和布置 第一节主要管道和阀门的选择 (16) 第二节风烟管道和主要汽水管道布置 (17) 第五章送引风及烟囱烟道设计 第一节计算送风量和排风量 (18) 第二节决定送引风管道系统及其初步设计 (19) 第三节决定风道和烟道断面尺寸 (20) 第四节决定烟囱高度和直径 (21) 第六章核算送引风机 第一节送风机性能校核 (22) 第二节引风系统校核 (22) 第七章除污器及其他辅助设备的选择 第一节除污器的选用 (24) 第二节其他辅助设备 (25) 总结 (27) 参考资料 (28)

设计概况 本设计为一燃煤锅炉房工业设计,为某小区采暖提供热水的热水锅炉房,采暖方式为季节性用水。其供水温度为95℃,回水温度为70℃,采暖负荷为9.6MW。锅炉房采用单层布置,其建筑面积为1676m2。 同时整个设计要求设备选型准确合理、工艺流程布置顺畅、经济技术合理、燃料消耗低、初投资小。根据锅炉房设计的基本要求和规范进行热负荷计算、设备选型和工艺布置。课程设计是《锅炉及锅炉房设备》课程学习之后的一次重要实践,本课程设计是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的主要教学环节之一,通过课程设计了解锅炉房工艺设计内容、程序和基本原则,学习设计的基本方法和步骤,提高运算水平,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原始资料 热负荷资料表1 山东淄博P贫煤表2 所用水质资料表3

GB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基本规定 (3) 第三章燃烧的设施 (5) 第一节燃煤的设施 (5) 第二节燃油的设施 (6) 第三节燃气的设施 (8) 第四章供热热水制备 (9) 第一节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9) 第二节热水制备设施 (10) 第五章锅炉房的布置 (11) 第一节位置的选择 (11) 第二节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 (12) 第三节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12) 第四节工艺布置 (12) 第六章锅炉通风、除尘和噪声防治 (13) 第一节锅炉通风 (13) 第二节除尘 (14) 第三节噪声防治 (14) 第七章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15) 第一节锅炉给水设备 (15) 第二节水处理 (16) 第八章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19) 第一节煤和灰渣的贮运 (19) 第二节燃油的贮存 (22) 第九章热工监测和控制 (22) 第一节热工监测 (22) 第二节热工控制 (27) 第十章化验和检修设施 (28) 第一节化验 (28) 第二节检修 (28) 第十一章汽水管道 (29) 第十二章保温和防腐 (30) 第一节保温 (30) 第二节防腐 (31) 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31) 第一节土建 (31) 第二节电气 (33) 第三节采暖通风 (34) 第四节给水排水 (35) 第十四章室外热力管道 (36) 第一节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36) 第二节管道的设计流量 (36)

第三节管道系统 (36) 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38) 第五节管道和附件 (40)

GB 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 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pdf

b z x z w .c o m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基本规定 (3) 第三章 燃烧的设施 (5) 第一节 燃煤的设施 (5) 第二节 燃油的设施 (6) 第三节 燃气的设施 (8) 第四章 供热热水制备 (9) 第一节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9) 第二节 热水制备设施 (10) 第五章 锅炉房的布置 (11) 第一节 位置的选择 (11) 第二节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 (12) 第三节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12) 第四节 工艺布置 (12) 第六章 锅炉通风、除尘和噪声防治 (13) 第一节 锅炉通风 (13) 第二节 除尘 (14) 第三节 噪声防治 (14) 第七章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15) 第一节 锅炉给水设备 (15) 第二节 水处理 (16) 第八章 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19) 第一节 煤和灰渣的贮运 (19) 第二节 燃油的贮存 (22) 第九章 热工监测和控制 (22) 第一节 热工监测 (22) 第二节 热工控制 (27) 第十章 化验和检修设施 (28) 第一节 化验 (28) 第二节 检修 (28) 第十一章 汽水管道 (29) 第十二章 保温和防腐 (30) 第一节 保温 (30) 第二节 防腐 (31) 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31) 第一节 土建 (31) 第二节 电气 (33) 第三节 采暖通风 (34) 第四节 给水排水 (35) 第十四章 室外热力管道 (36) 第一节 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36) 第二节 管道的设计流量 (36)

第三节管道系统 (36) 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38) 第五节管道和附件 (40) b z x z w . c o m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 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锅炉房电气设计规范

第13.2.1条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2.2条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13.2.3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在锅炉房内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 的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可不设置低压配电室。 第13.2.4条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第13.2.5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13.2.6条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运煤胶带宜每隔20m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 第13.2.7条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第13.2.8条控制室、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 第13.2.9条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13.2.10条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第13.2.11条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13.2.12条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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