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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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理论创新,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市社科规划课题要着重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着重研究我国和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着重研究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继续加强应用研究的同时,重视基础研究,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市社科规划课题,包括中长期课题、年度课题和青年课题,均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设立少量特别委托课题。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受市委、市政府委托,领导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
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订本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
2、审定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指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3、审定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和资助金额;
4、批准本市特别委托课题;
5、领导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科评审组工作。
第六条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是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的职责是:
1、制订、发布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指南;
2、制订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3、组织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和评审,进行规划课题的管理,实施对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4、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的委托,协助做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初选、管理和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工作;
5、交流社会科学研究信息。
第七条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学科评审专家库,其专家成员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的学科评审组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
学科评审组的职责是:
1、评审本市社科规划课题申请,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2、参与本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3、协助制订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指南。
第三章申报
第八条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应根据五年规划工作要点明确的研究方向确定,并以发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五年规划工作要点通常五年制定一次,一般在规划起始年公布。课题指南通常一年发布一次。
第九条课题指南发布后,本市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提出申请。课题设计要符合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的要求。
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注明一位课题组长(即第一申请人,对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课题组长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该课题中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一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正在承担市社科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多人参加的课题即为课题组长,下同),在尚未完成该课题之前,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课题;其他人员申请须有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十条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开始受理申请,具体受理期限以当年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申请人应通过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信息网站下载《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申请人选定申报课题后,应按申请书的提示及要求使用计算机认真填写申请书。
申请书中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否则不予评审。
申请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一般性的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译著等不列为市社科规划课题。
申请的课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研究方向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可行;有一定的资料积累和研究基础,研究计划详细明确;经费预算合理;课题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等条件。
申请人申报课题须交付课题评审费和数据录入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水平和能力、课题的可行性等方面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
申请书原则上由归口委托管理单位进行数据录入和处理后集中送交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归口委托管理单位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视全市社会科学研究情况确定。个人送交和迟于规定截止日期送交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的申请书不予受理。
第四章评审
第十二条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统一受理课题申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从学科评审专家库中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相关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对各单位申报的并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资格审核合格的课题进行评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1、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3、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
4、有利于积累、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有利于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成果;
5、论证充分,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6、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四条学科评审组应严格掌握标准,贯彻民主、科学、公正的原则,对课题进行全面的评议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学科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才能进行评审;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的课题才能获得通过。
经学科评审组评审通过的课题,最后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立项、公布。
第十五条实行本人回避制度。凡本人申报课题的专家,一般当年不聘为市学科评审组成员。凡涉及本人申报课题的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在评议时应当回避。参加评审的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
第十六条获得立项的申请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分别通知立项课题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立项课题申请人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办理正式立项手续。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特别委托课题的立项,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提议,经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组织全市有关力量具体落实。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八条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和课题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