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7)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

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7)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7)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

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

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7)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

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7)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

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全文】《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word版)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

【全文】《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word版)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 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规范。 第六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无误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七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金融 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客观、合法。 第八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 (二)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

学习解读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学习解读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通知,推出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的多项措施,改善税务执法方式,为纳税人办税再添新便利。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对现有政策作出细化、补充和完善,推出更大力度优化税务注销流程的系列举措,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介绍说,税务总局自2018年9月以来,通过推进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等措施,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 自2018年9月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但实践中,还有此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

机关办理清税。 为响应纳税人诉求,此次发布的《通知》扩大了即办范围,对此类情形及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同时,对于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但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此次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较大程度提升了办税效率。”饶立新介绍,《通知》对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相关税(费)种符合零申报情形的,经纳税人确认后,可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 此外,《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还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发票领用簿》,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后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提供。

2020年日历全年表(每月一张A4打印横版)

2020年1月January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1 元旦 2 腊八节 3 初九 4 初十 5 十一 6 小寒 7 十三 8 十四 9 十五 10 十六 11 十七 12 十八 13 十九 14 二十 15 廿一 16 廿二 17 小年 18 廿四 19 廿五 20 大寒 21 廿七 22 廿八 23 廿九 24 除夕 25 春节 26 初二 27 初三 28 初四 29 初五 30 初六 31 初七 1 初八 2 湿地日

2020年2月February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1 初八 2 湿地日 3 初十 4 立春 5 十二 6 十三 7 十四 8 元宵节 9 十六 10 十七 11 十八 12 十九 13 二十 14 情人节 15 廿二 16 廿三 17 廿四 18 廿五 19 雨水 20 廿七 21 廿八 22 廿九 23 二月 24 龙头节 25 初三 26 初四 27 初五 28 初六 29 初七 1 初八

2020年3月March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1 初八 2 初九 3 初十 4 十一 5 惊蛰 6 十三 7 十四 8 妇女节 9 十六 10 十七 11 十八 12 植树节 13 二十 14 廿一 15 消费者日 16 廿三 17 廿四 18 廿五 19 廿六 20 春分 21 廿八 22 廿九 23 三十 24 三月 25 初二 26 初三 27 初四 28 初五 29 初六 30 初七 31 初八 1 愚人节 2 初十 3 十一 4 清明 5 十三

2020年4月April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1 愚人节 2 初十 3 十一 4 清明 5 十三 6 十四 7 十五 8 十六 9 十七 10 十八 11 十九 12 二十 13 廿一 14 廿二 15 廿三 16 廿四 17 廿五 18 廿六 19 谷雨 20 廿八 21 廿九 22 地球日 23 四月 24 初二 25 初三 26 初四 27 初五 28 初六 29 初七 30 初八 1 劳动节 2 初十 3 十一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 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采集、保藏器官、组织、细胞等人体物质及开展相关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具体办法。 第六条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 第七条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八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全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 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 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 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 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 估质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 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 评估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咨询评估范围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专项规划,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 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 2.项目建议书,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申请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5.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 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6.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二)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对本条上一款中的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3.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情况的评估、专项的投资效益评价。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核定,原则上由国家投资项目评 审中心实行专业评审。需要特殊专业技术服务的,经投资司同意后,主办司局可以委托投资 咨询评估。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较大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也可由国家投 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审。 第三章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七条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2) 第三章预防和保护 (4) 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一般规定 (7) 第二节农用地 (8) 第三节建设用地 (10)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11) 第六章法律责任 (13) 第七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12 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范 围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回顾2019年,中国环境立法进展诸多,执法有所加强,司法实现突破。业内人士认为,2019年将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改革步伐加快,但仍存挑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常纪文认为,过去一年,中国直面问题,发布了系列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文件,对“十三五”时期环保工作做出部署,环境立法有诸多进展,是环境治理史上不平凡的一年。

“去年,是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常纪文说,中共中央、国务院既发布了指导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也出台了纲领性文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构建了中国未来发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大格局。 2019年,为配合新《环保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细化规定;环保部发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约谈暂行办法”等的部门规章。 2019年1月1日施行的新大气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8月修订,为治理区域性雾霾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奠定法治基础。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去年12月29日在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联合召开的新大气法实施座谈会上指出,该法的立法目标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主线清晰、重点突出、内容完备,管控措施更严密,公众参与更畅通,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政府层面,新大气法专章阐述“重污染天气应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全文】《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自愿发起,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和会员服务,督促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 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 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依据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行业协会章程,实行 会务自理、经费自筹、自律管理、自我服务,并使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协会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教育引导党员,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设立及人 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行业协会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 性政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 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章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下列自律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协会的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推行会员信用承诺,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三)加强会员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实行信息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会员的监督;(四)督促指导会员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六)采取其他有助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措施。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 的执业规范和标准。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 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由本协会会员约定采用。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纪守法、诚信执业并受 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 日实施 12月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下称《会员管理办法》),整体来说,《会员管理办法》体现出 协会更加全面整顿的思路,新的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从内容上看,《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类型与权利、会员会籍申请条件、会员会籍管理、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等细则做出详细解释说明。 当前,基金行业发展表现出全新格局,参与主体也表现多元化发 展趋势,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公开表示,资产管理行业实现了跨越 式发展,当前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的资产规模突破50万亿元,与2012年底相比增长6倍。“新的会员管理办法的下发将进一步促动 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市场分析人士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 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增强会员自律管理,促动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 构能够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理应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理应具备从事基金业务 的专业水平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 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协会的会员管理活动按照《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和会员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章程的规定,在会员管 理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充分保障,发挥党组织 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会员类型与权利 第七条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八条普通会员包括下列机构: (一)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 理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公募 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 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

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修订后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经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修订后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本着“依法规范、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原则,将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控的新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制度化。 此次修订重点围绕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加强渔船规范管理。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实现与国际管理规则接轨。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确定,海洋小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政府确定。明确以底拖网禁渔区线为界进行渔船分区作业管理,禁渔区线内侧为小型渔船作业场所,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外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生产。二是下放审批权限。在船网工具指标方面,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海洋大型拖网、围网及跨省购置渔船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方面,将部分专项许可证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三是便利渔民群众。强化信息公开,规定渔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办理业务事项,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渔船证书、证件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等全国“一网通办”,凡在系统中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取消在渔业捕捞许可证上手工贴附功率凭证的规定。四是规范审批行为。规定申请人在 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登记地申请办理 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企业法 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应与企业登记 地一致。为提高捕捞业组织化程度 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求申请人在办理 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时, 提供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对 渔捞日志的内容、提交方式、违规处 罚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确保该制度 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失信惩 戒制度,规定对失信申请人在办理船 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时, 按规定予以限制。 据悉,原有的《渔业捕捞许可管 理规定》自2002年起实施,随着新时 期渔业发展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原有 规定已不适应产业发展和管理的实 际需要,特别是2017年经国务院同 意印发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 量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十三五”时 期渔船“双控”制度的改革思路和政 策措施,迫切需要通过修改规定予以 固定和规范。此次《规定》的修订完 善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 明建设、“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丰富了内容,增强了可操 作性。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取得新 成效 近年来,为推动保护长江水生生 物资源,农业农村部开展了组建中国 渔政特编船队,加强内陆渔政执法监 管力度,改善和修复水生生物生境, 实施中华鲟、长江江豚、长江鲟拯救 行动计划,巩固赤水河流域禁捕成 果,启动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等 一系列生态资源保护修复工作,长江 水生生物资源快速下降的趋势得到 了初步遏制。 切实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 实施了中华鲟、长江江豚、长江 鲟3个拯救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全人 工环境下的长江江豚繁育研究,已连 续3年实施长江江豚迁地保护行动, 在江西、四川、安徽等地大力开展珍 稀濒危特有物种增殖放流,积极推动 长江江豚提升保护等级和中华鲟、长 江鲟野生种群恢复。 加快推进重点流域禁捕工作 在强化长江、珠江、淮河等内陆 水域禁渔期管理和推进长江流域水 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基础上,组 织起草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到2020 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将实现常年禁 捕。 加大渔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联合渔政、公安、水警、海警、海 事等多部门执法力量,组建中国渔政 特编船队,组织各类执法行动3.07 万次,累计查处各类违规案件5691 件,行政处罚6260人次,没收“三 无”船舶1144艘,电捕鱼器具8265 套,取缔违禁渔具13.3万顶,有力地 维护了长江流域渔业管理秩序。 不断创新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机制 不断深化“中美绿色合作伙伴” “澜湄合作机制”等,努力推动多领 域、全方位的国际大河流域水生生物 2 5水产科技情报 201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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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 月January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 1234 元旦腊八节初九初十 567891011十一小寒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12131415161718十八十九二十廿一廿二小年廿四 19202122232425廿五大寒廿七廿八廿九除夕春节 262728293031 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初六初七

2020 年 2 月February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 1 初八 2345678湿地日初十立春十二十三十四元宵节 9101112131415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廿一廿二 16171819202122廿三廿四廿五雨水廿七廿八廿九 23242526272829二月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初六初七

2020 年3月March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1234567 初八初九初十十一惊蛰十三十四891011121314妇女节十六十七十八植树节二十廿一15161718192021廿二廿三廿四廿五廿六春分廿八22232425262728廿九三十三月初二初三初四初五293031 初六初七初八

2020年 4 月April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 1234 愚人节初十十一清明567891011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12131415161718二十廿一廿二廿三廿四廿五廿六19202122232425谷雨廿八廿九三十四月初二初三2627282930 初四初五初六初七初八

2020 年 5 月May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 3112初九劳动节初十 3456789十一青年节立夏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10111213141516母亲节十九护士节廿一廿二廿三廿四 17181920212223廿五廿六廿七小满廿九三十闰四月 24252627282930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初六初七初八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8年第23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10月22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 (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 (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第八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一)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等服务承诺公示管理制度; (二)投诉受理办法、赔偿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业务查询、收寄、分拣、投递等操作规范。 第九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根据其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 (四)快件安全检查制度; (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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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020年1月农历己亥年猪年 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 1元旦2腊八3初九4初十5十一 6十二7十三8十四9三九10十六11十七12十八 13十九14二十15廿一16廿二17廿三北方小年18廿四南方小年19廿五 20廿六大寒21廿七22廿八23廿九24除夕25春节26初二 27五九28初四29初五30初六31初七

February2020年2月农历庚子年鼠年 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 1初八2初九上班3初十4立春5六九6十三7十四休8元宵9十六 10十七11十八12十九13二十14情人节廿一15廿二16廿三 17廿四18廿五19雨水廿六20廿七21廿八22廿九23八九 24龙抬头初二25初三26初四27初五28初六29初七

March 2020年3月农历庚子年鼠年 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 1初八 2初九3九九4十一5惊蛰十二6十三7十四8十五妇女节 9十六10十七11十八12十九植树节13二十14廿一15廿二消费者权益日16廿三17廿四18廿五19廿六20廿七春分21廿八22廿九 23三十24三月25初二26初三27初四28初五29初六 30初七31初八

April 2020年4月农历庚子年鼠年 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 1初九愚人节2初十3十一4十二清明5十三 6十四7十五8十六9十七10十八11十九12二十 13廿一14廿二15廿三16廿四17廿五18廿六19廿七谷雨20廿八21廿九22三十23四月24初二25初三26初四 27初五28初六29初七30初八

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 1初九劳动节2初十3十一 4十二青年节5十三立夏6十四7十五8十六9十七10十八母亲节11十九12二十13廿一14廿二15廿三16廿四17廿五 18廿六19廿七20廿八小满21廿九22三十23润四月24初二 25初三26初四27初五28初六29初七30初八31初九

2020年日历表2020年日历表全年表全年一张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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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条例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ZF投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ZF投资作用,提高ZF投资效益,规范ZF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ZF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ZF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ZF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ZF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ZF 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ZF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ZF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ZF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ZF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ZF投资资金。

第六条ZF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ZF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ZF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ZF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ZF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ZF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ZF 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ZF投资决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ZF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ZF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ZF 投资资金。 第九条ZF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ZF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ZF投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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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庚子鼠年日历表 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1234112345 元旦腊八节初九初十初八初八初九初十十一惊蛰567891011234567889101112十一小寒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初九初十立春十二十三十四元宵节妇女节十六十七十八植树节1213141516171891011121314151516171819十八十九二十廿一廿二小年廿四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情人节廿二权益日廿三廿四廿五廿六19202122232425161718192021222223242526廿五大寒廿七廿八廿九卅十春节廿三廿四廿五雨水廿七廿八廿九水日气象日三月初二初三26272829303123242526272829293031 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初六初七二月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初六初七初六初七初八 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 1212345612 劳动节初十儿童节十一十二十三芒种十五建党节十二34567897891011121356789十一青年节立夏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廿一廿二十五十六小暑十八十九10111213141516141516171819201213141516十八十九护士节廿一廿二廿三廿四廿三廿四廿五廿六廿七廿八廿九廿二廿三廿四廿五廿六17181920212223212223242526271920212223廿五廿六助残日小满廿九卅十闰四月夏至初二初三初四端午节禁毒日初七廿九卅十六月大暑初三242526272829302829302627282930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初六初七初八初八初九初十初六初七初八初九初十31 无烟日 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1234512312345 十四中元节十六十七十八中秋节十六十七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67891011124567891089101112十九白露廿一廿二教师节廿四廿五十八十九老人节住房日寒露廿三廿四廿三廿四廿五廿六廿七13141516171819111213141516171516171819廿六廿七廿八廿九和平日灶君诞初三廿五廿六先师诞标准日廿九卅十九月十月初二初三初四初五20212223242526181920212223242223242526初四初五秋分初七初八初九初十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初六霜降初八小雪初九初十十一十二27282930252627282930312930 旅游日十二十三十四重阳节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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