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

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

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

3.0.3 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3.0.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3.0.6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3.0.7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8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3.0.9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

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3.0.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4 检测点的确定

4.1 工艺装置

4.1.1 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

1 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B类或成组布置的乙A类液体泵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泵的动密封;

2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排液(水)口;

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4.1.2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1m。

4.1.3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1.4 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应在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的7.5m范围内设检测器。

4.1.5 第4.1.1条规定的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2 储运设施

4.2.1 液化烃、甲B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

2 在甲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2.2 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

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应安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设检测器。

4.2.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4.1.2条和第4.1.3条规定。、

4.2.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2 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半露天储瓶库四周每15~30m设一台,当四周长小于15m 时,应设一台;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4.2.5 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

4.2.6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测器。当无法安装检测器时,装卸码头的可燃气体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3.0.9规定。

4.2.7 有毒气体储运设施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第4.1.2条和第4.1.3条的规定设置。

4.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3.1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4.3.2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工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

1 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2 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3.3 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4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1 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2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 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

5.1.1 系统的最基本的构成应包括检测器和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报警仪,或由检测器和指示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检测器组成的检测报警系统。

5.1.2 系统的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选用mV信号、频率信号或4~20mA信号输出的检测器时,指示报警器宜为专用的报警控制器;也可选用信号设定器加闪光报警单元构成的报警器;至联锁保护系统及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

2 选用触点输出的检测器时,报警信号宜直接接至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至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可以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输出。

3 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5.1.3 当选用信号设定器和报警控制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设置报警记录设备,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报警打印及历史数据储存功能。

报警记录设备可以是DCS或其他数据采集系统,也可选用专用的工业微机或系统。

5.1.4 检测器、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的有关规定。

5.2 检测器的选用

5.2.1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检测器,也可选用其他类型的检测器;

2 当使用场所空气中含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或半导体型检测器;

3 氢气的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或导体型检测器。

5.2.2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型式,可根据被检测的有毒气体的具体特性确定:

1 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2 氯气可选用隔膜电极型、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3 氰化氢气体可选用凝胶化电解(电池式)型、隔膜电极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4 环氧乙烷、丙烯腈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5 氯乙烯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或光子电离型。

5.2.3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考虑被检测的有毒气体与安装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其他气体的交叉影响。

5.2.4 检测器防爆类型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

2 根据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3 对催化燃烧型检验器,宜选用隔爆型;

4 对电化学型检测器和半导体型检测器,可选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防爆型;

5 对电动吸入式采样器应选用隔爆结构。

5.2.5 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按以下规定选用检测器的采样方式:

1 宜采用扩散式检测器。

2 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点或多点吸入式检测器;

a 因少量泄漏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场所;

b 由于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难于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

c Ⅰ级(极度危害)有毒气体释放源;

d 有毒气体释放源较集中的地点。

3 采用吸入式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可燃性有毒气体时,宜选用气动吸入式采样系统。

5.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选用

5.3.1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分别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 检测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LEL;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TLV。在上述测量范围内,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确的指示;采用无测量值指示功能的报警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将模拟信号引入多点信号巡检仪、DCS或其他仪表设备进行指示。

4 指示报警器(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为消防设备或联锁保护用的开关量输出功能。

5 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6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

7 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a 指示报警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b 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c 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

8 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以下功能:

a 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

b 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总数;

c 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d 能追索显示以前至少1周内的报警部位并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5.3.2 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 根据本规范第3.0.2条规定,选用一级或一、二级报警;

2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

3 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

4 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TLV,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TLV以下。

5.3.3 指示误差和报警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100%LEL时,±5%LEL。

2 有毒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3TLV时,±10%指示值:指示范围高于3TLV时,±10%量程值。

3 可燃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4 有毒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5 电源电压的变化小于或等于10%时,指示和报警精度不得降低。

5.3.4 检测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30s;

吸入式小于20s。

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60s;

吸入式小于30s。

6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1 检测器的安装

6.1.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6.1.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6.1.3 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

6.1.4 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6.2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

6.2.1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中心控制室时,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安装在中心控制室内。

6.2.2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他控制室或操作室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宜安装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送至中心控制室。

6.2.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6.2.4 一般报警用的报警系统,可使用普通仪表电源供电。

6.2.5 下列情况的检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1 与自动保护系统相连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

2 人员常去场所的可能泄漏Ⅰ级(极度危害)和Ⅱ级(高度危害)有毒气体的检测。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附件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运行,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2011〕6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是指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第三条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液化气站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露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新增报警器的实施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二)负责公司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审核; (三)负责公司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 (四)负责公司报警器的定期检查考评。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参与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

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三)参与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六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审核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新增、更新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三)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 (四)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 (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参与本单位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 (二)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MV-RR-GNG-0166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说明 编号:JJG693-1990 名称:(中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英文)Verifiction Regulation for The Detector of Combustible Gases 归口单位: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起草单位: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批准日期:1990年6月28日 实施时间:1990年11月1日 替代规程号: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固定式、可移动式、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仪器)的检定。 主要技术要求:1、外观及通电检查 2、基本误差 3、响应时间 4.、精密度 5、报警误差 6、零点漂移 7、跨度漂移 8、电源电压影响 是否分级:否 检定周期(年):1 附录数目:5 出版单位:中国计量出版社 检定和标准物质: 相关技术文件: 备注: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摘要 一概述 该仪器用于非矿井罪业环境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下线(以下简称LEL)以内浓度的测定和报警。 二技术要求 1 外观及通电检查 1.1 外观良好、结构完整;仪器名称、型号、制造厂名称、出厂时间、编号、防爆标志等应齐全、清晰。 1.2附件齐全,并附有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 1.3仪器联接可靠,各旋钮应能正常调节。 1.4仪器通电检查时,外露的可动部件应能正常动作,显示部分应有相应显示。 1.5对一机多路的检测报警器,必须具有识别各路工作、报警故障状态的显示功能。 1.6仪器应符合GB3836.1-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及各防爆型仪器的专用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参考GB3836.1~4) 精度为5%的仪器:士5%(F·S)*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1 总则 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 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 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 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2.0.7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 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 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 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0.11爆炸上限upper explosion limit (U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2.0.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2.0.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2.0.14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2.0.14 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IDLH)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YF-ED-J702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 规定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条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 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 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 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 100 %。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 法令的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 定(最新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301-40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 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

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本规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6月14日批准,并自2011年12月14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计量检定所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 参加起草单位: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 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规程委托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入: 谌永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王利民(济南市计量检定所) 郭波(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岳宗龙(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 参加起草入: 刘卓(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

孔小平(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李拥军(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目录 引言 (Ⅱ) 1 范围 (1) 2 概述 (1) 3通用技术要求 (1) 3.1 外观及结构 (1) 3.2 标志和标识 (1) 3.3 通电检查 (1) 3.4 报警功能及报警动作值检查 (1) 3.5 绝缘电阻 (2) 4 计量器具控制 (2) 4.1 检定条件 (2) 4.2 检定项目 (3) 4.3 检定方法 (3) 4.4 检定结果的处理 (5) 4.5 检定周期 (5) 引言 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依据JJF1002《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l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 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规定,对JJG693-2004《可燃气体

检测报警器》和JJG940-1998《催化燃烧氢气检测仪》两规程进行修订的。修订后的规程代替JJG693-200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JJG940-1998《催化燃烧氢气检测仪》两规程。与JJG693-2004和JJG940-199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扩大了被检的量程范围。包括的量程范围有:100%LEL(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低浓度(/(μmol/mol)和高浓度(100%体积分数);——删除了原规程中“其他结构或用途的仪器可参照本规程进行校准”的内容;——修订了量程漂移指标,从原量程的±5%FS,调整为±3%FS(见表1); ——将原规程中外观及通电检查一项,修改为外观及结构、标志和标识、通电检查等三项(见4.1,4.2,4.3); ——增加了报警动作值检查项目,删除了原规程报警误差检定项目(见4.4); ——具体明确了气体标准物质的种类。气体标准物质的包含因子,由原来的k=3修改为k=2(见4.1.2.1); ——去掉了原规程附录B中的“标准物质溯源要求”。将标准气体稀释装置列入正文(见 4.1.2.1); ——示值误差检定方法中增加了对流量控制的要求,删除了原规程中附录A“流量要求”(见4.1.2.2); ——修改了检定结果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修改后的内页格式使用户很清楚的知道被检仪器不同点的具体指标。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规范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有关术语,明确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职责,适应于公司所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2. 职责 机动部负责组织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改技措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报警可信率)的考核。 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仪表车间、供应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采购等工作;仪表车间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改技措计划的编制,制定专人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维护、检修、定期标定,并建立健全档案

资料。 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联锁保护投用的审定;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纳入工艺管理报表样式规范的编制、审批。 使用报警器的生产单位,必须保证生产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报警控制器原则上宜独立生产工艺控制仪表,配置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间;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纳入交接班管理,并做好巡检记录。 3. 报警器的选择、设置方案 报警器的选择: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受其他气体的干扰少,受温度、湿度影响小;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还应防电磁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检测报警点的设置: 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置情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本科课程设计 题目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院(系、部)机械工程学院 班级机电07-3班 姓名赵旭斌 学号0707060327 指导教师卢万杰

赵旭斌: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 摘要 本设计主要设计可燃性气体监测报警仪,包括其工作原理及其软、硬件的设计。它由可燃性气体传感器、模/数转换、单片机、显示部分、报警输出、应用系统软件等组成。从传感器出来的微电流信号,经过模/数转换后送入单片机内,单片机控制显示相应浓度并在浓度过高时产生报警。显示部分采用74LS164芯片和LED数码管进行显示;报警输出采用固体继电器与蜂鸣器控制报警;软件设计采用单片机C语言编程。该报警器以性能、参数稳定的气体传感器为探测器,采用STC89C52单片机进行控制,能根据天燃气气体检测浓度进行声光报警,并控制相应设备进行工作,实现安全保护。 关键词:传感器;气体检测;报警仪;STC89C52

Abstract This design mainly introduces the combudstible gas monitoring alarming device, including its principle and hardware and software design. It consists of combustible gas sensors, d/a transformation, SCM, display section, alarm output, application system software etc. From the sensor micro electric current signal, out by d/a transformation into SCM inside, after the single-chip microcomputer control shows corresponding concentrations in excessive concentrations generated when the alarm. Show part adopts 74LS164 chips and LED digital display tube, Alarm output by using solid relay and buzzer control Alarm, Software design USES the monolithic integrated circuit to the C programming language. This alarm with stable performance, the parameters of gas sensors as a detector, adopt STC89C52 single-chip microcomputer control, can according to natural gas gas detection concentration acousto-optic alarm, and control the corresponding equipment work so as to realize safe protection Keywords: sensor;gas detection;alarming device;STC89C5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09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 规定(标准版) 第一条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2007-6-9 1 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与/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与/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 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 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与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与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与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0.2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与二级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974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要求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规 2007-6-9 1 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本规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本规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

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 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 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及附加2区,应按本规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应按本规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50058。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 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 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页共页第1 6 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测、技改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准确率)的考核。 3.2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可燃气体检测及报警设计方案

可燃气体检测及报警设计方案 编制依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电器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SH /T3 104-200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8 《电气施工一般验收规范》SJ2866-88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16280-2005 3. 施工工序 3.1、施工准备工作 3.1.1、施工前要求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彻底的熟悉本工程的合同、技术附件及施工图纸等文件,认真领会设计意图,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做好图纸会审工作。 3.1.2、施工前要求作好现场的实地踏勘,熟悉现场的施工环境,制定现场管理及施工等方面的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同时协调甲方作好开工前的“三通”工作。施工人员施工前要作好施工前的安全及技术交底工作,并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工作,确保本项目施工关键作业点的受控。 3.2、施工方法及工艺要求 3.2.1、可燃气体探测 3.2.1.1、可燃气体探测器选点应选择阀门、管道接口、出气口或易泄漏处附近方圆1米的范围内,尽可能靠近,但不要影响其它设备操作,同时尽量避免高温、高湿环境。 3.2.1.2、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方式可采用墙壁安装或抱管安装,应确保安装牢固可靠,同时应考虑便于维护、标定。 3.2.1.3、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检测液化石油气等比重大于空气的气体时,采用距地面1.5~2米左右安装。 3.2.1.4、可燃气体探测器布线应采用二芯屏蔽电缆,单根线径大于1平方毫米,接线时屏蔽层必须接地。 3.2.1.5、可燃气体探测器现场走线应穿管保护,所用管子应符合消防要求,管子应与探头连接,以达到消防要求。 3.2.1.6、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时应传感器朝下固定。 3.2.1.7、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断电情况下接线,确定接线正确后通电;应在确定现场无可燃气泄漏情况下,调试探头。 3.2.1.8、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至少每年标定一次,以确保检测精度。 3.3、感温电缆铺设 3.3.1、感温电缆用固定卡具直接固定在桥架内侧壁,感温电缆敷设于动力电缆的上层,感温电缆敷设时波峰距离不大于850cm。 3.3.2、避免将感温电缆上压敷重物。 3.3.3、避免感温电缆腐蚀。 3.3.4、避免使用感温电缆不规范夹具或卡具,以免损伤感温电缆。 3.3.5、感温电缆最小弯曲半径为10公分,不得硬性折弯或扭曲。 3.3.6、感温电缆的最小固定直线距离为1米,弯曲部分应增加固定点。 3.3.7、感温电缆布线时必须是连续无抽头、无分支的连续布线,,使用长度一般不超过200m。 3.3.8、考虑到动力电缆的强干扰性,感温电缆应采用屏蔽型。 3.3.9、根据环境温度的变化和报警灵敏度及现场温度情况的要求应选择线型可调式感温探测器。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Code for the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 2009-03 发布 2009-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258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 测报警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3-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 124号文《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欧洲标准EN50073:1999《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 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对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款的解释。由建设部授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本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对规范条文的具体解释工作。 希望各单位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 邮编:471003 参编单位: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 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理研仪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油诺安电子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文科武李苏秦罗明裴炳安王珍珠吕明伦朱华兴 马振武潘建新卿笃安刘文王爱中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51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 定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

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可燃性气体的安全使用和检测(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可燃性气体的安全使用和检测 (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可燃性气体的安全使用和检测(通用版) 可燃性气体通常具有易燃性和易爆性,可燃是指能与氧或氧化剂化合,并产生热和明火。“爆炸”可理解为不可控制的能量急剧释放,它们潜在的危险范围通常以“燃烧极限”和“爆炸极限”表示。 爆炸极限又分为上、下限,气体浓度低于下限(LEL)不能燃烧,高于上限(VEL)只能燃烧,只有在两限之间才会产生爆炸可能。当可燃性气体与氧或氧化剂混合达到极限而爆炸时,将无法扑救。因此,对于可燃性气体造成的危险,最重要的是做好预防工作。 在存在可燃性气体危险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制定一套完整的安全操作程序或规程。并且应该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程。同时,经有关部门认可并在其监督下实施。 最重要的安全措施之一是在可能在可燃性气体或液体蒸汽渗漏的场所(如炼油厂、化工厂、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等)安装或燃气体报警器。并使之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可燃气体报警器通常用于检测环境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液体蒸汽)爆炸下限(LEL)百分含量。 它的工作原理为:检测器将可燃性气体的浓度转换为电信号输入报警器并有数据显示,当环境中可燃性气体的浓度达到或超过预置的报警值时,报警器立即发出闪光或声响报警信号,以提醒及早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结构主要有电源、检测器、放大电路、报警系统、显示器等部分组成。检测器有时即指传感器,是将可燃性气体浓度转换为测量信号的元件,是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核心元件。传感器可分为催化燃烧传感器、半导体传感器,热导传感器、红外线吸收传感器、电化学传感器、电量式传感器等。最常用的是催化燃烧型传感器在。 仪器各类多、使用范围广、传感器寿命短、性能差别大是可燃气体报警器的特点。特别是传感器元件寿命(1年-3年),因此对该类仪器实施定期检定/校准是保证安全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现在,有些单位对可燃性气体造成的危险重视不够,理解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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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DN-K1000型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适用于气体生产、储存、灌充使用的环境中,气体报警控制器采用壁挂式安装,每一通道对应一个探测器。通过与探测器的配合使用,控制器中的CPU 对探测器上传的数据进行处理,最终实现数据显示,信号输出以及数据记录等功能。 DN-K1000型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控制器与DN-T1000系列点型气体探测器配套使用,共同组成工业用气体检测报警控制系统。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探测器采用进口传感器,检测精度高、反应快速、寿命久。气体报警探测器采用工业专用隔爆式防爆探头设计,防爆等级:Exd II CT6 Gb,允许适用于具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根据设计需求,报警控制主机可以外接电磁紧急切断阀、排风机或排风扇、或警灯(选配),或可通过接收开关量控制信号(标配)或4-20mA电流信号(选配)的PLC或DCS 控制系统发出报警信号联动相关设备。 DN-K1000型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控制器采用了壁挂式箱体设计,安装简单,操作方便。探测器采用工业专用防爆装置,气敏传感器采用进口元器件,检测灵敏度高,检测范围广泛。电子电路采用先进的微电脑技术,全数字化信号处理,操作简单、直观。 控制器可输出485信号(通过双绞线)上传至监控中心,可进行异地查询(前提是计算机需联网,且需安装我公司的上位机软件),从而构成了远程监控、本地监控、现场监控的多级监控网络,大大提高了监控的及时性、准确性。 本产品的设计、制造及检验均遵循以下国家标准、检定规程: GB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15322.1-2003《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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