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原料管理规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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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化妆品原料监管法规的上位法为1989年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1990年发布的实施细则。自200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管化妆品监管职能以来,始终重视化妆品原料和产品的安全监管,发布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制定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并在原料要求、检验方法、溯源、标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法规及技术标准。

1、我国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以列表形式对化妆品中禁限用组分及准用组分进行管理,并对限用组分和准用组分的使用限量、使用条件、限制要求和标识要求等做出详细规定。

由于我国化妆品新原料在使用前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在化妆品注册和备案中为解决鉴别产品中是否含有新原料的难题,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梳理了我国已注册和备案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于2014年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对其进行了调整更新,共收录8783种原料。该目录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所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不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尚未组织对目录所列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化妆品生产企业在选用目录所列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对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我国对化妆品原料的要求和检测方法也在不断完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通用要求的原料要求中,分别对原料安全性要求、原料技术要求、新原料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制修订了多项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的检测方法和毒理学试验方法,目前规范中包括70余个用于检测化妆品中禁限用组分和准用组分含量的理化检验方法,23个用于检测化妆品原料安全性的毒理学试验方法(包括6个动物试验替代方法)。

2、对于新原料的管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2008年以前,原卫生部作为化妆品新原料的主管部门共批准了5个新原料;2008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化妆品监管职能以来,为加强化妆品新原料的行政许可,2011年5月发布《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对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审评原则进行了规定。

由于该指南中对新原料的毒理学试验要求较高,审评要求较严格,截至目前,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仅批准了4个新原料。另外,化妆品新原料获批后所有化妆品企业均可使用,新原料获批困难和无知识产权保护,致使化妆品企业对新原料研发的积极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产品多样性。

2014年1月,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征求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有关事宜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拟对新原料实行试用监测期管理。2015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在《植物类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中拟对有安全食用历史和使用历史的植物类原料,相应减免注册或备案资料要求。由于国务院2013年启动《化妆品卫

生监督条例》的修订工作,上述新原料的管理措施未获得实施,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控制风险范围的新原料管理思路已被纳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中。

3、化妆品中的安全性风险物质主要由原料带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于2010年发布《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规定了安全性风险物质的风险评估基本程序、评估资料的提交形式、风险评估资料要求、风险评估资料的审评原则。2015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制定《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该指南详细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安全风险物质的风险评估程序、基本原则、要求及报告模板。

在原料溯源和标识管理方面,由于原料生产企业和供应商不在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内,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相关文件,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承担化妆品原料安全性的主体责任。2011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强化生产企业对原料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同年,发布《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指导化妆品生产企业对原料供应商的审核,建立供应商档案、溯源机制、评估制度和现场审核。

2012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索要原料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和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明。此外,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规定,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应采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中的标准中文名称,并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信息来源:中国医药报

化妆品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化妆品有限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一、考勤管理 1、上班时间由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 2、上、下班时都必须打卡,如遇特殊情况,须由各自部门主管或人事主管签名确认才可。 3、打卡时,不得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一经发现,双方各扣罚¥20元;不得争先恐后,须排队依次打卡,否则扣罚¥10元。 4、上班时,必须各就各位,不得聚集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扣罚¥10元,严重者开除处理;下班前,各小组搞好场地清洁后该返回工作岗位,不得提前到打卡处打卡下班,不准大声喧哗,否则扣罚¥10元,严重者开除处理。 5、在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私自离开厂区。确有事者,须请示主管批准,打卡后才可出去,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严重者开除处理。 6、加班时,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须提前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交人事部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个别人员加班,经该部门主管签名确认方可。 7、每月迟到打卡上班超过30分钟者,处罚¥30元。不到30分钟,但连续3个月都有迟到者,作开除处理。 8、提前下班或有事请假者,须提前书面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交人事部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 9、请假超过5天者,须由厂领导批准方可,否则即时终止劳动关系。 10、缺勤时间,不计算工资。 11、员工辞职须以书面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离开时间,并有人事部确认才可,否则其工资不予发放。 12、各班、组长、主管辞职须由厂领导批准,确认其离开时间和处理好其交接工作,否则工资不予发放。 二、工作责任规定 1、各部门员工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得借故推搪而影响生产,一经查实视情节之严重性作出相应处罚。 2、须严格要求每项工序,如因个人之疏忽而造成问题者,则重重处罚。 3、对待厂方之任何物品,该轻拿轻放,若对公物造成损坏者,处罚当事人并作出赔偿。 4、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有问题是解决不了的,该请示主管,不得擅自处理,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追究当事者之责任。 5、如工作须当天完成,下班时还未完成者,该请示主管作出妥善安排,否则追究当事者之责任。 6、厂方之任何物品,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准私自拿出厂,一经发现,开除处理。 三、假期薪金规定 1、每年之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无论是日薪或月薪之员工都是有薪假期。 2、春节假期为7天(年初一至年初七)。 3、日薪之员工在春节假期间有薪日为3天(上初一至年初三),其余不算工资。 4、月薪之员工在春节假期间有薪日为7天(年初一至年初七)。提前放假或提前回家的天数,则不计算工资。 5、如厂方有特殊情况需放假,无论是日薪或月薪之员工都必须服从安排时间补回,不算加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41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1.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广州旭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3.1.1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最高安全

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监督、检查、评比工作,公司总经理代表安委会行使职权。 3.1.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令,政策,规章制度。 3.1.3定期检查岗位操作规程、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1.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工作。 3.1.5严格监督执行劳保用品发放、使用、配备到位。 3.2公司总经理 3.2.1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2.2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他有关要求。 3.2.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及巡全操作规程。

化妆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21日 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日本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法规主要是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的《药事法》(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但是涉及化学物质管理、容器生产和销售等法律也必须遵守。2001年之前,日本对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都实行审批制,2001年日本《药事法》进行了修订,自2001年4月1日起取消了对化妆品的审批。 厚生省负责全国的化妆品管理工作。厚生省内的医药安全局具体负责化妆品的管理,该局设有审查管理课、安全对策课、监督指导课等7个处室。地方政府的生局负责化妆品的监督执法工作,其工作任务是:①对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②对无证企业的管制;③进口化妆品的监管;④广告宣传的监督。全国有3500名监督员,监督员90%是药剂师,分布在地方卫生局。 1 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在日本被分为两类,一类叫“化妆品”(cosmetic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普通化妆品,包括香皂、洗发香波、护发素、雪花膏、化妆水、彩妆化妆品、牙膏等;另一类被称为“医药部外品”(quasi—drug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药皂、去屑 洗发香波、药用牙膏、染发剂、烫发剂、生发剂等。 2 监督管理简介 2.1 化妆品 2.1.1 日本对化妆品不实行审批制,企业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但企业在生产任何新产品之前,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仅备案产品名称),进口商进口新化妆品则要求进口商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企业对产品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2.1.2 对于化妆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厚生劳动省将其分为两类来管理,第一类原料是“化妆品使用的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另一类是“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对于第一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许可原料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要使用此类原料时只能使用名单之内的原料,使用名单之外的原料必须经过审批。对于第二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化妆品禁止使用成分和限制使用成分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不得使用禁用物质,选用限用物质必须符合限用标准(包括浓度、用途、规格等),

化妆品公司管理制度(规章版)1.doc

化妆品公司管理制度(规章版)1 (机密文件) 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仁寿霞飞化妆品连锁 规章制度暂行规定 公司简介 仁寿霞飞化妆品连锁创建于2004年,是一家以专业美容化妆品为主导,强调营销为主体的实体公司 面对国内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公司矢志不渝的艰苦创业中,汇集了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建立了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体系 .公司秉承"求实,创新,高效,诚信"的营销理念和"教育营销"的营销方式致力于公司的品牌建设和培训服务质量的提高,造就高品质的护肤精品,成就现代女性的美丽人生.在今后发展道路中,我们还将广纳人才,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模式,以最优秀的产品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奉献给广大消费者,将会继往开来地与各位美容伙伴精诚合作,互惠互利,共谋发展. 公司文化的宗旨 我们的工作态度是:认真!快!坚守承诺!

霞飞倡导口号:快乐工作!快乐生活! 霞飞经营信条:霞飞只卖真品,霞飞只卖适合你的化妆品! 霞飞经营理念:满足客户需求,缔造美丽人生! 霞飞经营目标:打造百年名店! 公司文化的成功信念 不是不可能,只是你没有坚持不懈寻找方法;人不成功,或者是因为不自信,因而放弃了努力;或者是因为,不能放低姿态,因而失去了机会;我们的工作就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化不理解为理解,化不满意为满意,化不支持为支持,化不可能为可能! 公司文化的人生格言 我是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我会用我的热情和努力去做好每一件事。即使在困难面前也决不退缩,我做我自己的主人,我对我自己高度负责,我努力学习提升,我相信我行,我能干,我真的很不错! 公司文化的企业宣言 我面带微笑,因为我喜爱我的工作 我会态度亲切,因为我喜欢我的顾客 我传播快乐,因为没有人会拒绝快乐 我的心地善良,因为善良会感化一切

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 2014年11月3日 目录

1.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4.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储存制度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6. 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六、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八、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人员培训制度 一、门店营业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

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一、企业员工每年必须在有体检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检验机构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化妆品管理制度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目录 1.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4.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储存制度 6.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7.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六、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八、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人员培训制度 一、门店营业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__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 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 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 __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 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化妆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化妆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据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考勤制度 (一)工作时间: 第一条实行六天工作制,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时。 第二条有特殊工作安排人员,工作时间另行规定,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三条上下班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8:00 (二)考勤规定: 第一条员工上、下班考勤由部门负责人监督执行。 第二条考勤违纪处分

1.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5分钟后,30分钟内考勤的,视为迟到。迟到两次以内部门负责人提出警告,一个月迟到三次以上者每次扣10元,并在本月工资发放时扣除,一个月迟到超过五次,记旷工一天,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2.早退: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下班的,视为早退。早退按旷工半日处分,并在本月工资发放时扣除早退工资。 3.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当日旷工,并在本月工资发放时扣除旷工工资。旷工扣款规定: 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 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 凡旷工连续两天或全年累计三天者,一概予以违纪辞退,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第三条全勤奖励规定 1、凡是根据公司作息时间规定,月内上班达全勤者即月内应出勤天数全勤,即可获得月全勤奖,月内有迟到、早退、旷工、请假行为者,不享受全勤奖,凡是公司正常的统一的放假如停水、停电,其他法定假日、带薪年假休假、婚假和丧假等均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全勤奖的考核。 2、当月提交《离职申请》者次月不计发放全勤奖。 3、全勤奖每人每月100元,每月同员工工资一起发放。 第四条经单位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加班,应由部门负责人做好登记,以便换休。 第五条员工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上班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人事部根据本人的请假条办理核销登记。员工事先未向人事部递交请假条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 2009-09-16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化妆品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人员培训制度 1、门店营业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三、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1、企业员工每年必须在有体检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检验机构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二年。 四、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化妆品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

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化妆品台账管理制度

化妆品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二章索证索票管理

第五条生产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原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其他资质证明; (三)原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供应商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原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原料、包装材料供应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提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使用,各连锁经营企业应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索票情况。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第十条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0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商标名即指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是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化妆品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化妆品公司绩效考核管 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总则目的:为促进管理、提升绩效,保证绩效考核工作统一、规范的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定义: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运用相关的指标,比照一定的标准,采取规定的方法对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作出判断和评价的管理过程。 管理部门:考核指导工作小组负责公司各中心/部门、分支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工作指导。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绩效考核的原则 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改善提高为最终目的的原则。 考核反馈与工作过程指导并重的原则。 工作标准化原则。 绩效考核的形式、范围、考核部门、考核时间 月度考核:以月为周期进行考核,适用于: 3.1.1总部各中心/部门非独立负责主管(不含技术管理中心项目主管)及以下人员。

3.1.2市场管理部人员(不含正/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市场负责人)。 3.1.3生产厂人员(不含厂长/副厂长、部门负责人)。 3.1.4配货站人员(不含配货站经理、财务主管)。 3.1.5上海财务管理部人员(不含财务管理部经理/副经理)。 阶段考核:以四个月为周期进行考核,适用于: 3.2.1总部主任级人员、经理级人员、独立负责的部门主管、技术管理中心技术开发部项目主管以及外派分支机构人员(含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厂厂长/副厂长、配货站经理、财务经理、财务主管)。 3.2.2市场管理部销售科负责人(经理/副经理/主管)、人力资源科负责人(经理/副经理/主管)、市场负责人(客户经理/客户主管/客户代表)。 3.2.3生产厂部门负责人(经理/副经理/主管)。 即时考核:员工离职时须进行即时绩效考核。 考核部门 3.4.1总部主任级人员、经理级人员、独立负责的部门主管以及外派分支机构人员(含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厂厂长/副厂长、配货站经理、财务经理、财务主管),由考核指导工作小组进行考核。 3.4.2技术管理中心技术开发部项目主管由技术管理中心组成考核评议小组进行考核。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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