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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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章房地产权登记

房地产权登记主要包括土地、房地产初始登记、二级转移登记、三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安居房换证登记、预售备案登记、限制房地产权登记、撤销核准登记、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等。

2005年,特区内的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登记和管理、宝安区和龙岗区分别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以下简称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登记和管理。

2005年,登记中心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了查解封窗口,开创了全国先河。截止12月31日,受理查封0.44万套、解封0.39万套、轮候查封0.087万次。同时,为了统一办文程序、表格和业务流程,登记中心编撰了《产权操作标准化操作手册(2005版)》,制定了《房地产权登记办文指南》,对各类产权登记中的申请资料、审查内容、登记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05年,为了加大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力度,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制订了《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文指引》。截止12月31日,共受理来文104份,办理房地产证500多本。

2005年,全市共发放《房地产证》251495本,共核准转移登记194374宗,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59072宗,办理预售房地产抵押登记78102宗。

图10-1 深圳市历年《房地产证》发放情况示意(略)

第一节初始登记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凡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人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应当申请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凡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及所属分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付清了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应自付清地价款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自取

得该宗土地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2005年,全市共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初始登记4601宗,涉及房地产面积1553.13万m2。其中,罗湖区64宗、面积137.83万m2,福田区83宗、面积276.38万m2,南山区74宗、面积318.41万m2,盐田区1395宗、面积35.98万m2,宝安区1501宗(含已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经营性建筑物)、面积468.13万m2,龙岗区1484宗(含已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经营性建筑物)、面积316.42万m2。

表10-1 深圳市历年房地产初始登记情况(略)

图10-2 深圳市历年房地产初始登记宗数示意(略)图10-3 深圳市历年房地产初始登记面积示意(略)

第二节转移登记

一、二级市场转移登记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包括开发企业销售的市场商品房,企事业单位经济房改出售的住房,市、区住宅局销售的安居房、集资房、拆迁赔偿房等,均应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一般此类转移登记称之为二级市场转移登记。

2005年,全年共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120842宗,登记建筑面积1145.29万m2。其中,罗湖区17350宗、面积137.75万m2,福田区30289宗、面积312.38万m2,南山区31981宗、面积317.43万m2,盐田区2744宗、面积28.12万m2,宝安区18705宗、面积188.79万m2,龙岗区19773宗、面积160.82万m2。

表10-2 深圳市历年房地产二级市场转移登记情况(略)

图10-5 深圳市历年房地产二级市场转移登记面积示意(略)

二、三级市场转移登记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规定,凡房地产在已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后又发生转移的,应再次办理转移登记,如房地产买卖、赠与、交换、继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中规定的其他视为转让的情况等。一般此类及其以后发生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一体 化管理

八十年代末期,全国各地在房屋权属普查登记的基础上,相继建立房地产市场。有的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由一个部门管理,有的则分开运行。到1998年,建设部司在总结十几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地提出了在全国实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以下简称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的意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产权处和市场处合并为一个处,部司先后三次召开全国性的专题现场会,推广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模式,并通过房地产行业的各种会议反复强调。建住房[2000]201号文件下发的《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程序的指导意见》又要求“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谨在2002年2月4日的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又强调:“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推进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今年起部里将开展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在建设部司的部署下,上海、北京、南京等百分之八十的城市已实现了交易与权属一体化办公,其中福州、天津、哈尔滨、牡丹江等百分之六十的城市实现了交易与权属管理机构的一体化。从目前的形势来看,交易、权属管理机构完全合并,实现一体化管理,已成为发展的必然。 一、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是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现代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管理方式的程序化、管理标准的规范化、管理组织的网络化和管理手段的自动化,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模式适合现代化管理的客观要求。首先从交易与权属管理自身特点来看,二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权属管理是交易管理的基础,交易管理是权属管理的继续或者说是权属动态管理。一项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交易其前提是房产产权明确、数量准确、质量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 作规则(试行) 一、工作依据 (一)《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二)《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满足下列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按照本规则,由房地产权利人或其授权的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登记:(一)已列入全市城市更新或改造年度计划; (二)改造专项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经审批通过并取得规划批复; (三)对于非由权利人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已与权利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确认并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申请表》(房地产权利人签名或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权利人无法

亲自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房地产证或其他权利证书(原件); (四)含项目改造范围图的改造专项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五)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六)与申请注销房地产证的房地产对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 五、其他事项 (一)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城市更新项目办理房地产证注销参照本规则执行,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已实际拆除的城市更新项目办理房地产证注销参照本规则执行。 (三)项目实施主体已与权利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房屋已实际拆除完毕,但确实无法联系权利人亲自到场或进行授权委托,不能提供第三条第(一)、(二)项材料的,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由项目实施主体参照本规则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1.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真实性以及房屋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同意由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房地产权属[118356]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房地产权属 第六章房地产权属办理与考核 第一节测定商品房面积考核办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预售面积 1、总工室须在每期楼宇三层会验后3天内,将确认的实际施工图纸提交给预决算部和开发部。会验后确定的施工图含地下室、裙楼、住宅、天面、机房等平面图及阳台飘窗大样图,并加盖总工室章,总工室不得自行变更。没有及时提供图纸或未能按时索取图纸的,扣罚总工室主任、预决算部、开发部经理各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2、三层会验下发图纸后,预决算部在7天内完成预售面积的计算;同时开发部委托当地房管局或房管局认可的测绘公司进行面积测绘,并在三层会验后10天内取得预测结果,并于1天内提交预决算部复核。预决算部在7天内完成复核、协调并确认后,在1天内将面积确认结果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开发部没有及时取得测绘结果的,扣罚开发部经理500元。预决算部没有按时完成审核的,扣罚预决算部经理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3、集团预决算审计部须在收齐预决算部报送的销售面积书面资料次日起5天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给预决算部,预决算部将面积审核结果呈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1天内提交营销部和开发部。预决算审计部没有按时完成审核的,扣罚预决算审计部经办人200元,预决算审计部经理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三条确权面积 1、在竣工验收后45天内开发部必须取得测绘公司实测的确权面积,提交给预决算部;并于10天内取得面积实测结果。没有按时完成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开发部经理50元。营销部考核。 2、预决算部收到实测的确权面积后,须在7天内与开发部、测绘公司共同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形成书面报告,经地区公司负责人签名后1天内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备案。未及时复核,每延迟1天扣罚预决算部、开发部经办人100元,部门经理50元。由集团预决算审计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开发部、预决算部必须准确做好商品房面积计算及审核工作,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必须控制在-0.3%至-0.6%(含本数)范围内。超过此范围的户数占该期楼宇总户数30%的,每超1%,扣罚开发部经理、预决算部经理各50元;如其中又出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超出0至0.6%(含本数)或-0.6%(不含本数)至-3%范围的,每户扣罚开发部经理、预决算部经理各50元。倘若出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每户扣罚开发部经理、预决算部经理各200元(注:面积误差比系指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之差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之比)。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工程部未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造成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1%以内的,每户扣罚工程部经理50元;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1%的,每户扣罚工程部经理2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二节确权考核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地区公司开发部必须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 得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该期楼宇的门牌号码审批手续。否则,扣罚开发部经理5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七条地区公司开发部必须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6天内办理完毕房管部门的权属归档手续并具备查册条件。否则,每迟一天扣罚开发部经理1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八条《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每出现一次错误或漏项,扣罚开发部经理100

【摘要】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对房地产物权的确认和公示,对国家和房地产权利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简单介绍了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述,点明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在制度存在的三大缺陷:发证主体不统一、赔偿机制不完善及法律效力较低,并针对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对策,以此来完善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登记;统一 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定义,指用于开发经营服务目的的不动产,按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不动产主要指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依附于土地上的房产。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发证行为。 1 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 1.1 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内涵 房地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法定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关房地产权利信息、客体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对所登记信息赋予一定法律效力的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权属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宏观角度看,目前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可以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从登记客体的角度划分,房地产权属登记又可以分为房产登记和地产登记。从登记管理的角度划分,房地产权属登记还可以分为静态登记和动态登记。 在我国,因为登记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它体现了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的目的在于为行政权力对房地产制度的监督管理和国家征税提供现实的依据,所以当前我国的房地产登记体现的是一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由于这种房地产登记制度在性质上所具有的浓重的行政干预色彩和在内容上所着重强调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界一般认为,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具有公法性,它与民法物权意义上的登记制度稍有不同。 1.2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重要性 1.2.1 对国家的意义 通过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国家能够实现对各类土地和房屋的有效管理,防止和避免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且有利于收集和建立各种房地产档案资料,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1.2.2 对房地产权利人的重要意义 通过对房地产权利人所属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发证,达到对房地产物权的确认和公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不仅能够确认房地产权属状态、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社会公开房地产权利变动的事实,标识房地产流转的各种过程和结果,保障了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另外通过对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取缔或处罚违法行为。 2 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990年12月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开始走向制度化、法制化。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物权的确认和公示是实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确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进一步重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看出我国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问题在逐

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 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为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现归纳如下: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 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屋的他项权利:房屋的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以及部分收益、处分的权利。 住宅所有权:住宅所有权是指住宅建筑本身和其附属设备的所有权。不包括宅基地和院地。房屋处分权:指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其房屋拥有的处置权利。处分有两种情况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房屋占有权: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实际控制的权利。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故非所有权人也可能享有房屋占有权。 双重抵押权:对同一房产作两次(第一次和第二次) 的抵押。 抵押权约款:国外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时,在该标的物上设定出卖人第一顺序抵押权的余款。如买受人不按约支付分期价款时,出卖人可请求强制变买标的物,并从中优先受偿。 用益权:亦称"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品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如租借他人的房屋,有使用该房屋权利。用益权包括典权、永佃权、地上权、地役权等。 抵押权:抵押权刘指房屋所有权认有将其房屋抵押给他人的权利。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租赁权: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权利。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典权:所谓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 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

房地产移转登记的办理程序、申请资料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审查核准→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申请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表2)。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属证书。 4、房地产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房地产赠与书,或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等。 5、除上述文件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1)单位房改福利房的,提供市(区)房改部门的批复、房改住房分户表、安居房房价审查表。 (2)夫妻离婚涉及共有房地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记载有关房地产分割内容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单独申请的,除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外,还需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地产为政策性住房的,提供市(区)房改部门的变更批复及清单。 (3)因共有的房地产约定为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的房地产约定为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份额变更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供约定房地产权利改变的协议书。 (4)因政策性住房退房的,提供市(区)住宅局房改部门同意退房批复及分户清单、退房协议书。 (5)因拆迁赔偿的,提供拆迁赔偿协议书。 (6)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或权利人自行委托拍卖的,提供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7)楼花转现楼的,提供楼花转现楼申请书。 (8)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0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 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缺陷与改进 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我国房地产物权确认和公示的重要手段,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权利法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因此,论文就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缺陷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标签: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缺陷;改进 1、引言 自1998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出台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展开,真正步入商品房时代,此后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起来,并逐步上升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 然而,由于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严重滞后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市场交易不公、房屋产权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房地产作为一种不动产,对于我国大部分居民家庭而言,房屋是其价值最大的财产,因此必须加强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以保护公民的住房财产权。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加强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明确公民的住房所有权,解决住房产权纠纷的重要依据。尤其是今年来,在房地产暴利的驱使下,许多城乡结合部的“小产权房”交易活跃,而由于我国对于农村“小产权房”的权属登记制度尚未完善,“小产权房”频繁引起经济纠纷,严重扰乱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因此,论文就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的特征,所以商品房的流通仅仅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和所属权的变更,而这种权利必须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确认和公示,因此就诞生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目前世界上主流的三种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权利登记制度、契约登记制度、托伦斯登记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借鉴了权利登记和托伦斯登记制度,并自成体系,富有中国特色。 2.1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房地产其他权利进行登记,从而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目前,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登记类型有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备登记、其他登记等。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具体特点如下: (1)房地产登记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房屋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

第一节土地证 土地证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土地证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临时用地证等四种类型。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名称演变如下表: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包括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改革开放早期主要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演变如下表: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指集体企事业单位或村镇居民、农民依法取得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凭证。该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填发机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盖章生效。 三集体土地所有证 集体土地所有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我市在1993年对原特区内的土地进行统征,在2004年启动农地转国有试点,将宝安和龙岗两区的农村人口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深圳正在大力推进的土地总登记将解决征转地前大量未进行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土地。 四临时用地证

《临时用地证》是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临时使用权的凭证。临时用地证使用期限为两年,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使用权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第二节房产证 房产所有证是确认房产所有关系,保护房产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凭证。深圳市人民政府房产所有证存根,现保存于深房集团档案室。

第三节房地产证 改革开放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市实行“房地分离”的登记模式,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土地和房产的登记工作,分别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发证的做法尽管有助于促进事权划分的清晰,发挥各自的专业性,但割裂了房地的有机联系,会带来证出多门、工作关系不顺畅、效率低下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市在1989年启动“房地合一”的房屋登记发证体制改革。 一房地产证(正式) 房地产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物权凭证,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利后颁发的房地产证,也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法律凭证。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360docs.net/doc/e618083886.html, 2001年09月21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

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房地产知识大全 什么叫房地产登记? 答:房地产登记,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 房地产登记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包括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登记、坐标、形状等进行专门的记载。 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受理?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由该局房地产业管理处及属下各分局房地产登记科负责,登记申请文件由各分局的产权办文窗口按规定进行受理。 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四)发生《房地产登记条例》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即房地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市政府没收、查封等限制的);(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房地产转让时,同时转让的有哪些权益? 答: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怎样申请房地产登记? 答: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地规划国土分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 房地产的登记种类有哪些,办文时间需多少天? 答:房地产登记种类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其它登记。其中初始登记办文时间为90天,转移登记办文时间为30天,抵押登记15天,变更登记办文时间30天。 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是如何确定的? 答: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根据如下办法确定:(1)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时的法定名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3)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4)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5)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 申请房地产登记,可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模拟]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二) 不定项选择题 第1题: 权属登记管理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是( )。 A.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保证交易安全,减少交易成本 C.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房地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D.权属登记管理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第2题: 以下属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任务是( )。 A.做好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 B.做好房地产规划工作 C.做好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D.为征地、拆迁房屋提供依据 E.为落实私房政策的房产审查和处理权属纠纷提供依据 参考答案:ACDE 答案解析: 第3题: 城市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 )登记发证制度。 A.土地所有权 B.土地使用权 C.房屋所有权 D.房地产他项权利 E.继承权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 第4题: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原则包括( )。 A.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合法原则 B.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C.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属地管理原则 D.申请在先的原则 E.房地产权属瑕疵披露原则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 第5题: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国登记制是( )。 A.契据登记制 B.产权登记制 C.权利登记制 D.托伦斯登记制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第6题: 以对抗要件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产权登记制度是( )。 A.契据登记制 B.要件登记制 C.权利登记制 D.托伦斯登记制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第7题: 被称为德国登记制的房地产权属产权登记制度是( )。 A.契据登记制 B.要件登记制 C.权利登记制 D.托伦斯登记制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第8题: 全国房屋权属的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由( )负责。 A.建设部

标准答案 房地产权属登记部份 一、填空题 1、公示 2、对抗第三人 3、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便民高效 4、十个 5、六十异动 6、三十 7、宗地 8、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混合用地 二、单项选择题: 1、( C ) 2、( B ) 3、( A ) 4、( B ) 5、( B ) 6、( B ) 7、( D ) 8、( B ) 9、( C )10、( D ) 11、( C )12、( B )13、( C ) 14、( D ) 15、( B ) 16、( A ) 17、( C ) 18、( B )19、( C ) 20、( A ) 21、( A ) 三、多项选择题 1、(C D) 2、(B D ) 3、(B C D ) 4、( A B D ) 5、(A B C ) 6、(B C D ) 7、(A B C D ) 8、(A C D ) 9、(B C D)10、( A B D ) 11、( A C D ) 12、(A B C D )13、( A C )。 四、判断题:正确(√)错误(×) 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25、(√)26、(√)27、(×)28、(√)29、(×) 五、简答题: ?1、答: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有以下特点:①强制房产权利人必须按期登记;②对登记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③实行发证制度;④登记具有公信力。 2、答:权属登记中初审人员职责就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调查所能达到的范围查清各登记事项的真实真实性,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和有关规定初步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登记的条件。 3、答:(1)权利人持有效证件及书面申请,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灭失补正登记;(2)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登记薄的记载出具核查证明;(3)权利人持核查证明在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灭失的声明;(4)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利人提交的媒体上声明灭失的证明材料汇总后,于每周五将汇总资料(纸质材料及软盘)报市局信息中心,由市局信息中心统

房地产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典型经验材料 房地产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典型经验材料 规范便民廉洁高效 努力打造一流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服务平台 市房地产权监理处自被授予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以来,坚持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为准绳,以“规范、便民、廉洁、高效”为宗旨,以打造一流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服务平台为目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再次荣获“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现就我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以依法行政为前提,致力于业务管理规范化 1、登记种类法定化。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增加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等新的登记类型;增加了询问、现场查看等业务程序。二是将登记类型进一步细分,将现有的五大类登记细化为22项具体登记,以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中各种登记需求,提高了可操作性。三是按照新增的业务类型,对原有登记程序及软件进行改造升级,完善了登记簿功能,建立了纸质与电子相结合的登记簿。 2、受理要件标准化。首先,我们按照原建设部《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对各类必收要件进行梳理,拒收要件以外的其他资料,提高了受理速度。其次,对证明材料进行分类,进一步明确标准。对婚姻证明、公证文书、具结保证等证明材料,加强与主管部门及法院的沟通,明确要件的形式和内容。再次,我们对历史遗留问题办证,明确必收土地、规划、质监三个方面的要件,缺一不可,规范了遗留问题的收件标准。 3、办证流程一体化。一是理顺体制,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合署办公,一体化管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个窗口发证”的“一站式”服务模式。去年,我们又调整内设机构,增设了大厅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窗口大厅各科室关系、负责进驻单位的协调管理、负责绿色通道、上门服务及快捷件的办理,以及信访投诉处理等,办证效率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二是精简程序,提高效率。,通过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活动,我们将“三级办理”的业务分类精简为“二级办理”或“一级办理”,办证时间在原有基础上压缩了60%以上,部分办件实现了立等可取。三是科学设置业务流程,通过引入gis地理信息技术,实现测绘数据、产权数据与档案数据全面共享,实现了登记业务从受理、审核、质检、缮证、收费、发证到归档的一体化管理。 4、市场监管规范化。自1月1日起,我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全面实现网上备案,市区新建商品房入网销售率达100%;同时,从8月1日起,我们正式实行城区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实现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存量房信息发布、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等四大功能,有效防范了存量房交易风险的发生。我们还积极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促请市政府出台了《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目前为止,共对65个项目进行了预售资金监管,监管资金45.02亿元。 二、以便民利民为核心,着力于服务特色人性化 1、服务环境现代化。6月,我们投资近四千万元建成的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正式投入使用,市场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办证大厅内设有银行、税务、中介等进驻服务窗口,设置有总服务台、导服台、醒目的指示标识牌,已形成集房地产交易、审贷、评估、测量、纳税、结算、办证等全方位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场所。 2、服务设施人性化。办证大厅共设有15个办事窗口,全部采用窗口自动叫号受理业务;各收

档案查询指引 一、打印个人或家庭所有房产证明(包括无房证明、唯一房产证明)所需材料: 1.本人到场查询的,需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原件,提交复印件。 2.开具夫妻双方相关房产证明的,夫妻双方至少一方需到场,并交验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开具子女(18周岁以下)房产证明的,需父母一方到场,并交验父母本人身份证明、子女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及出生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4.委托他人查询的,除提交以上相关证件外,受托人必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公证委托书中必须注明:受托人有权查询委托人在深圳的全部房产登记信息。 二、打印房产的产权登记清单、抵押登记清单、查封登记清单或其他业务,所需材料: 1.本人到场查询的,需填写《房地产权档案查询登记表》,并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原件,提交复印件。 2.委托他人查询个人房产的,需填写《房地产权档案查询登记表》,并交验以下材料原件,提交复印件:A.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B.业主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房产证原件或公证委托书原件或抵押合同原件。 注:A项为必交项,B项提交其中一项即可。 3.查询公司房产的,需填写《房地产权档案查询登记表》,并交验以下材料:A. 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C.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D.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E.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F.如公司名称或法人有变更,需出示变更证明。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司的公章,且受托人在办理查询业务时,需交验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抵押权人查询抵押物的,需填写《房地产权档案查询登记表》,并交验以下材料: ①抵押权人为银行或公司的,参照第3条所提交的材料,并需提交以下材料:A. 交验房产证或抵押合同原件,提交复印件; B. 金融许可证(银行提供)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提供)。 ②抵押权人为个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A. 交验房产证或抵押合同原件,提交复印件;B. 交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5.诉讼案件查询的,需填写《房地产权档案查询登记表》,并交验以下材料: ①律师查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A.律师所介绍信;B. 交验律师证原件,提交复印件;C.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D. 交验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裁定书或传票原件,提交复印件。 注:实习律师不得单独执业,如需查询,除以上材料外,还需交实习律师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②当事人查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A. 交验个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B. 交验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裁定书或传票原件,提交复印件。 ③公司查询的,参照第二款第3条提交材料,并交验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裁定书或传票原件,提交复印件。 注:1.以上所有诉讼查询只能查询法律文书上利害关系人的房产。 2.以上所有诉讼查询不能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查询名下房产,需提供房产具体地址查询。 以下是房产信息查询点的详细地址和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9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 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 年 10 月 27 日建设部令第 57 号发布,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 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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