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场类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情和解决思

商业广场类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情和解决思

活着的法律

日前,笔者所在城市媒体报道某美食城经营者(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法院支持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判决生效后,承租人招商的数量不菲的商户(次承租人)因之面临进退维谷的窘境,另一方面,承租人因投入巨资(上千万元)装饰装修及扩建,不愿返还租赁房屋,双方对峙,矛盾尖锐。在我国其他城市,此类商贸城、商业广场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亦是不绝于耳。

| 商贸城、商业广场租赁合同解除纠纷的典型事实

1.承租人通常与出租人签订长期的租赁合同(如10年甚至更长);

2.承租人通常投入巨额的装饰装修及扩建资金且该等装饰装修及扩建通常已征

得出租人同意;

3.在得到出租人同意后(有的承租人还因此支付给出租人转租利润),承租人通常将自用部分以外的租赁房屋分割转租给为数不菲的次承租人,与之签订转租合同,收取不菲的款项(如租金、押金),次承租人亦耗资装饰装修;

4.承租人存在拖欠租金的情形(有的可能基于正当理由,有的则可能缺失正当理由)且往往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程度。如前述美食城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15日内未缴纳租金,出租人即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5.鉴于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支持出租人提出的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裁判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

6.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或裁决生效后,出租人一方面会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往往迫不及待,先行动手,以非法的方式驱离承租人(暴力性事件时有耳闻),对于次承租人,或一并驱离,或要求次承租人与自己签订新的租约;

7.依照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不补偿剩余租赁期内

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如此,承租人投入的巨额装饰装修资金将绝大部分或部分"

打水漂"(视已使用租赁房屋的时间长短)。

| 此类纠纷凸显四大问题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缺失

依照现行《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出租人即可诉求解除租赁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常予以支持。上述法律规定较为粗陋,未能充分考量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合同与单个商户租赁合同的明显差异性。

另一方面,《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1条一刀切地规定倘若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则经出租人同意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之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无权要求出租人赔偿,不论金额多寡。此规定未考量不同的租赁形态、未考量承租人违约的具体情形,未考量违约的后果(例如,承租人拖欠租金,在没有约定相应违约责任的情形下,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通常是利息损失)与"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是否相当,未考量商贸城、商业广场之装饰装修通常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司法实践中机械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裁决结果,承租人往往难以理解和接受,此外,也不利于物尽其用,可能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第二,司法实践中,在租赁合同解除问题上,机械理解适用法律规定

如前所述,只要承租人拖欠租金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鲜少不支持出租人的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只要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鲜少支持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补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请求。

第三,鲜少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依照《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司法实践中,可能由于商贸城、商业广场之次承租人众多等原因,人民法院鲜少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次承租人不参加诉讼,对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毫不知情,无法及时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立场,明显不利于纠纷的全面解决。

此外,囿于仲裁需要有仲裁协议,故次承租人通常无法加入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仲裁案件。

第四、草草解除租赁合同社会效果差

从全国各地不少的商贸城、商业广场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来看,大多数案件的审理者,缺失整体观念,缺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识,缺失尽可能实现冲突各方最大利益的意识,草草裁决解除租赁合同,社会效果不佳甚至极差,往往案结事不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后遗症众多,无法有效、及时定纷止争。

应当看到,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关系,涉及一份租赁合同,数十、上百份的转租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以及数量众多的次承租人,涉及数量众多的装饰装修企业,乃至涉及广大消费者(消费者购买预付卡等),牵涉面广,情况纷繁复杂,利益盘根错节,迥异于单个商户租赁合同,不逊色于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密切相关,相互影响,租赁合同之解除,关涉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的解除,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动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诚有必要区别对待,诚有必要慎之又慎。

| 探究问题解决之道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一)就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合同解除,增设"出租人租金催告程序"以及"出租人通知次承租人程序",以尽量维护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的稳定性、整体性

一方面,宜借镜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增设"出租人租金催告程序",即承租人拖欠租金,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仍需给予违约的承租人一个补救、纠正的机会。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则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如承租人未履行义务,出租人依然保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另一方面,立基《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增设"出租人通知次承租人程序",使次承租人有机会知悉承租人违约情况,使次承租人有机会透过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消弭租赁合同乃至转租合同被解除的风险,从而不致被蒙在鼓里,合法权益受损。

(二)修订完善《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确立"违约救济比例原则"

针对第11条存在的一刀切的弊端,一方面宜确立"违约救济比例原则",扭转承租人无论何种情形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均无分文补偿的不尽公允的局面;另一

方面,就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宜确立"物尽其用"的原则,尽量由出租人继续利用,出租人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以尽量维护出租人、承租人等各方的利益。

(三)明确租赁押金(保证金)的作用

现实生活中,承租人通常需要支付数额不菲的押金(保证金)给出租人,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押金(保证金)如何使用。不少案例中,一方面,承租人因拖欠租金而违约,租赁合同濒临解除的境地;另一方面,押金(保证金)分文未动,出租人未将押金(保证金)用以抵扣到期租金。

鉴于押金(保证金)的性质主要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是故,建议立法上规定或者司法实践中允许在承租人出现拖欠租金的违约情形时,出租人应先行以押金(保证金)抵充拖欠租金【只要如此行事未与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保证金)的用途存在重大背离】,足以抵充的,承租人不构成违约,解除条件未成就,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不足以抵充的,再按前述完善后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确立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关系中,经出租人同意的大量转租合同尽量免受租赁合同解除冲击的合理机制

应当为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关系中的次承租人设计更为周全的保护机制,除了目前的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除了前面提及的增设"出租人通知次承租人程序"以充分保障次承租人知情权,尚有必要完善次承租人参加诉讼表明立场的机制,尚有必要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适当切割,使两者既密切相关,又有所独立,"若即若离",从而尽量减轻租赁合同解除对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冲击和影响,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损俱损"的不利于次承租人的被动局面。

二、裁判应充分尊重但绝不拘泥于、绝不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一方面,本诸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尽可能地尊重当事人关于解除权产生条件的约定。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的,"正确的思路及做法是,我们应当审视: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导致极不公正的后果"、"是否在当事人之间造成利益关系的严重失衡","若是,则约定无效,当事人不得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是故,在立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之前,针对商贸城、商业广场经营者拖欠租金而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件,法院或仲裁机

构不宜机械理解适用法律,不宜假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名,遽然作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或裁决;另一方面,宜充分考量社会效果,宜多运用调解方式,尽量实现各方最大利益。

三、积极探索创新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合同解除纠纷的化解路径

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合同,裁决解除易,纠纷化解难,后遗症不少,故有必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形创新化解路径,全力消弭纷争。

商场租赁合同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13117 商场租赁合同模板(标准 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商场租赁合同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订立合同各方: 出租柜台方:商店(商场),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柜台方:(个体工商户或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 担保方:。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座落的地点。 第二条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2.支付方式: 3.支付时间: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承租方在经营范围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预。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经营范围。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承租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方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范本(最新版)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范本,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汽车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汽车,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的合同,以下由管理资料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牌,型号汽车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车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该车的牌照号为:豫 . 第二条:租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当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总租金共计人民币元,按月的利率计息。分期付清,第一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第二期付 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第三期付元,应至年 月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经甲方催告后在一月内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第五条: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

第六条: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 第七条: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转让出租租赁车辆,乙方必须向甲方足额缴纳三年服务管理费。 第九条: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各种税费手续等,代为办理车辆二级维护等服务,甲方可以派员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纠纷案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因处理不当和不积极主动所造成在甲方入户的其它车辆受牵连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主动赔偿因此所受牵连车辆和人员的损失,否则甲方或受牵连车辆所有人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由甲方代乙方向保险公司缴纳,并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总租金及甲方代为垫付的税费,在乙方还完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 第十三条: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乙方租赁车辆应按合同第四条规定还本付息,车辆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时足额交纳下月的各项费用,否则除补上述各项费用外另支付甲方20%的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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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甲方原与_______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 2.乙方第_______年向甲方付租金人民币______万元,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标准上递增______。每年租金分_____次预付。按照先付款后租用的原则,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和以后每______个月期满前 _______天向甲方支付_______个月租金。 3.屋内原有可移动的设备另按有关协议处理。 4.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应交甲方定金_____元(不计息),合同终止,如乙方无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如数将定金退还乙方;如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将定金抵作乙方所欠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间,乙方有权根据场地来确定经营项目。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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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租赁合同,承租我公司经营的北京中关村某6层某某商城柜台,合同期限一年,有效期自2 01 1年5月1日起至2 01 2年4月3 0日止,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先支付上半年租金,下半年租金至半年租期到期前3 0天支付。租赁协议签订后,徐某支付了上半年租金,2 01 1年10月31日上半年期限到期后,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下半年租金,无理由拒交租金经我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拒绝交纳。我公司于201 1年1 0月1 0日发出通知,要求其于2 01 1年1 0月31日撤场,其仍不按规定时间撤场,并围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我公司产生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徐某支付我公司损失65 302. 27元(包括1、市场租金损失59 721.7,计算方法为我公司某市场一个月正常经营应收租金为450 077. 67元,由于徐某、裴某、王某三家超租期外经营,扰乱市场导致我公司1 0月份没有收到租金,故该损失应由三家分担,分担损失的数额以三个人租赁柜台的租金比例计算;2、看管货物损失3 0 0元,徐某、裴某、王某拒绝撤场的货物放到公司库房内,我公司每月花3 000元请一人看货,上述三人超期经营9天,每人应承担看货损失3 00元;3、电费损失749. 34元,计算方法为我公司正常经营下每1 7天支出电费32 0 0元,故在超期经营的9天中,我公司共损失电费1694.1元,该损失应由徐某、裴某、王某三家分担,分担损失的数额以三个人租赁柜台的租金比例计算;4、人员工资损失4531. 23元,计算方法为我公司正常经营下每1 7天支出人员工资1 9 3 51元,故在超期经营的9天中,我公司共损失人员工资10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1034字) 原告承诺于2007年9月3日开业,且达到90%的开业率,没有为被告的经营提供条件与氛围,被告要求更换铺位也未能得到满足。故本案是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79号上海##商业广场内二楼C237号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被告经营。用途为服装。租期为2007年5月28日起至2009年8月29日止,共计两年三个月。该营业用房总承包金额为58000元整。承包方式为先付款后使用,承包金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付原告。被告除向原告支付承包金外,还应另行向原告交付本合同的保证金1000元整,合同到期归还被告。合同并约定,承包期间,被告不得随意关门或停业,故无故拖延开业或关门停业一次/天,原告有权给予被告贰佰元处罚;被告连续或累计十五天不营业,原告有权收回承包摊位,终止合同,承包金不予退回。承包期满未能续包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终止的,被告应当在合同终止将承包的营业用房(摊位)及原告提供的配套设施以正常使用的状态交还原告并退还保 证金,拒不交还的,原告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合同签订后,原告告向被告交付了铺位,但被告在经营了一个月后即未再经营。此外,被告向原告交付了58000元的承包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进行经营,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经营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营业摊位,并要求对被告支付的58000元承包金不予退回,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原告未达到承诺的90%的开业率,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租赁合同案例

租赁合同案例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谢某某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某、刘彩虹,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百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XX年3月16日,原告以125XXX元的高额转让价从“京都老蔡记”饭店取得了该店面的经营权,随后与被告签订了该处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定期支付被告租金,被告依约将其所有的房产(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XXX号5号楼XXX号)租赁给原告用于经营面庄。20XX年元月,原告暂停营业。在放假回家过春节期间,被告未通知原告撬门而入,将饭店内所有经营设备非法变卖,后又将此房违法租赁给了第三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谢某某赔偿原告

经济损失305XX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原告 将其诉讼请求增加至696480.XXX元。 被告谢某某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规定,每月6日为原告向被告交纳房租的时间,如果原告拖欠房租60天,视为原告违约,被告有权收回房屋,不退还原告押金。起初原告 尚能按时交纳房租,但随着时间的延长,原告常拖欠晚交房租。 由于原告做生意并不容易,被告没有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但是,到了20XX年元月6日该交房租的时候,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却无 影无踪,被告电话联系到原告的代理人,他却说没钱,反正又不 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到时候大不了给违约金。由于未到解除合同 规定的60天时间,被告也无可奈何。到了20XX年2月,由于原告拖欠员工工资,被《东方今报》报道后,原告店里的设施被供货商抵账和员工抵工资分割一空。此时,被告赶紧按双方签订合同时 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的地址给原告发送特快专递,通知原告来处理 此事,但原告置若惘然。无奈之下,被告于20XX年7月和第三人 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被告因此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 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谢某某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XX年3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6日为交纳房租的期限。 到20XX年2月6日,反诉被告共拖欠租赁费15XXX元、拖欠电费 4XXX元、水费XXX元、物业管理费1XXX元(电、水、物业费已由反诉原告替其垫付)。由于索要无果,反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商业广场综合体租赁合同模板

租赁合同 甲方: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电话: 乙方:1.个人姓名(中文)性别: 居民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络通信地址:邮编: 联络电话:移动电话: 2.公司全称(中文)(英文)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联络电话:移动电话: 联络通信地址:邮编: 甲方作为出租人与乙方订立租赁合同。现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业的位置、面积、经营业态 1.1甲方将位于商业广场/购物中心期栋号商 铺,共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乙方。租金及相关费用均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租赁区域平面图详见附件2。 1.2该物业经营业态为,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在该物业经 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其商号、经营业态、租赁区域的用途和在租赁区域经营的品牌、类别和模式。对该条款的违反将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不符合本条款约定的任何行为直至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乙方声明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租赁区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包括但不限 墙体、地面、天花板、水、电、通讯、空调、燃气等设施的各接口、布局和容量限度等内容已有充分了解,并同意接受该现状作为甲方交付使用的标准。1.4甲方有权允许其他承租户在商业广场/购物中心内其他区域经营与乙方相同或 类似的业务。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该商铺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提供免租期月,在免租期内乙方不需缴纳租金,但是需正常缴纳物业费及公共事业等费用,租金应自年月日起开始计算缴纳。 2.2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如欲续约,应在租赁期限届满的 3 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 面申请,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若甲方同意续约,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续约协议;若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或乙方申请续约未获甲方同意,或双方就续约条件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无条件将该租赁区域恢复原状(交付使用时状态)或甲方认可的状态。 2.3租赁期限届满后,若双方未达成书面续约协议而乙方擅自继续占用租赁区域的, 其占用不能视为本合同的延期或续订,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 2 倍计算向乙方收取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并有权开锁、换锁或清理租赁区域内的任何物品,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租金、其他费用及缴纳时间、方式 3.2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方式为:,乙方须提前日(遇法定节假日 延迟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期租金。 3.3、公共事业费 乙方在租赁区域内使用水、电等费用标准由甲方根据当地相关部门公布及调整为基准确定(损耗及公共区域的水电用量按乙方水电实际使用量与总量比例分摊),按照分装计量的小水表/小电表实际使用读数,每月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甲方出具

关于商业租赁合同纠纷

关于商业租赁合同纠纷 大家在签订商业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些问题呢发生商业租赁合 同纠纷该怎样合理解决呢 一、调查商铺的档案 承租商铺之前应当赴该商铺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 确认以下几个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须确保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出 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 2、房屋权利人以确保与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由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 3、房屋是否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的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 法对抗第三人也会影响新承租人顺利办出营业执照 二、免租装修期 商铺租赁中免租装修期经常会出现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于承租 人在交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装修期间的租金但“免租装修期”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免租装修期起止时 间免除支付的具体费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的 水费、电费等还需按合同约定承担 三、租赁保证金

俗称“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因为商铺适应的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比较高因此建议押金应当适当高一些以免不够抵充上述费用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不断地拖付相关费用押金抵扣不够的情况下办?可以在合同应当约定补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押金”如果经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补足的话则出租人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中有此约定则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赖”行为 四、税费承担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出租或转租商铺的出租人或转租人应当承担以下税费: 1、出租: 营业税及附加租金*5.55% 房产税租金*12% 个人所得税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为租金扣除维修费用维修费用每次不超过800元) 印花税租金(总额)0.1%(在第一次缴税时一次性缴纳按租期内所有总租金计算) 土地使用税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征收具体以代征机关实际征收为准 2、转租: 营业税及附加转租收入*5.5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https://www.360docs.net/doc/e62153896.html,/ask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答辩人因与原告__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不是原告房屋的承租人,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 1、2005年12月1日,原告与__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签约双方于2005年12月12日办理了备案登记。__公司在租赁原告的房屋后,将公司注册地址迁移到该房屋内,并在该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见证据《房地产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合同期满后,__公司继续使用原告出租的房屋,并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在2007年开具给__公司的收据上,交款人写的也是“__公司”。由此可以说明,原告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是__公司,原告与__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见证据〈收款收据〉) 2、被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__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是被告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该合同的实际承租人是__公司。理由如下: A、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原告与__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手续,原告也没有将房屋从__公司手中收回来,并交给被告本人。 B、原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第一份租赁合同。这第二份合同也是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 C、原告证据《委托书》、《欠租款单》和《解除合同的结算单》可以证实,原告明知承租房屋的是__公司。

D、原告自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都是向__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租金,从来就没有向被告个人开具收款收据,也没有向被告个人要过租金。 E、原告此前与此后开出的租金收据,均是开给__公司的,但因原告至今仍扣押__公司的保险柜等办公用品,这些收据都被原告扣押,无法当庭举证。 二、原告的所有证据中,均未能证明原告在2006年11月16日与__公司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也不能证明向被告交付了房屋,更不能证明被告是 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如果原告坚持认为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个人签订的话,则该合同是一份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对实际承租人__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 三、被告作为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愿意在这里说明__公司与原告之间租金结算的有关事宜: A、被告自始至终都是代表__公司承租原告的房屋。被告本人没有私下租赁原告房屋的需要,也没有私下使用原告的房屋。 B、原告在2007年6月23日,在没有通知__公司的情况下,单方更换了出租房屋的门锁,致使__公司自6月23日起不能使用出租房屋,也不能取出 物品,受到严重损失。该损失__公司将另案与原告解决。原告换锁对本案产生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被告要用的证据被原告控制,无法及时在本案中举证。原告换锁的事实有__可以作证,证人现已在法庭外等候,请求法庭在质证阶段传唤作证。 C、由于原告在2008年6月23日不让__公司使用出租房屋,__公司应付给原告的租金应该计算至2008年6月23日。考虑其他情况,被告在此代表__公司表态,同意结算到6月底,即按__公司出具给原告的《欠租款单》上的金额结算,应付原告租金为18600元。 D、由于原告在接受了__公司的《欠租款单》,同意在月底收取欠付的租金后,又提前单方收回房屋,扣押物品,原告无权没收__公司的保证定金。且根据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第

加盟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 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9)新民初字第95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丽,女。 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金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006室。法定代理人邓博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樊正进,男。 被告邓博明,男1975年10月生。 原告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唐通宝)、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南大唐通宝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审理。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三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三被告的上诉。后依法另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9日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丽、任卫国,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袁明红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丽诉称,我在新蔡县经营福源超市,为扩大经营收入,2007年2月2日,我与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宝亮在新蔡县签订“大唐通宝”珠宝经营合同。经营期限为2007年2月12日至2008年2月12日,我按照合同要求装修店面,宣传“大唐通宝”在新蔡县的销售信息,并在被告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了以下几项活动:通过新蔡县移动公司发短信广告;在新蔡县主要街道两侧安装一年的“大唐通宝”广告牌;通过新蔡县电视台播放流动广告字幕50天和“大唐通宝”专题片。上述三项广告活动我花费近3万元。经营过程中,被告依加盟合同派专人到新蔡县培训我的销售人员,传授销售技巧。培训后,我的销售额显著增加,之后,被告再未派人到新蔡县培训,由于缺乏销售技巧,致使我的销售没有大的起色。合同到期后,被告以我经营不善为由,拒绝续签加盟合同。2008年4月8日,我的丈夫任卫国与被告结算退货款。按合同约定,我支付被告购货现金8次,总额为83009元,退给被告产品价值53644元,扣除被告抵作广告、装修费的产品价值14000元,退货金额为39644元,加上合同约定的按进货额应返给我的返点金额12142元,被告应退还我现金51786元,被告应赔偿我各种损失8万元。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与本案无关。新蔡县法院无管辖权。原告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双方已结算完毕。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张丽的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盟合同1份; 3、公司注册证书; 4、注册申请受理书; 5、河南大唐通宝公司基本情况; 6、河南大唐通宝公司关于扣除新蔡县加盟商广告及装修支持的说明; 7、大唐通宝配货单、退货单、配货金额明细表等共计37页; 8、大唐通宝加盟商退出连锁机构结算表;

商场内场地租赁合同

场地租赁合同 经营类别 供应商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后签订本专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签订本租赁合同时间为叁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铺位位置与面积 1、乙方租赁的场地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2、本合同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均按本合同确认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三条:租金与管理费收费标准 1、乙方铺位缴交租金每月标准为:。 2、乙方物业管理费月缴费标准为: /㎡人民币(含公用照明、水电、冷气、通风等),即:㎡×元=元,大写:元/月。在运营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运营情况作出适当的价格调整。 3、电费为:元/度,在运营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供电局的价格作出适当调整。 第四条:押金、租金的缴交时间 1、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缴交两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共计: 元人民币。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违反本合同和商场的有关管理制度,期满时乙方向甲方结清有关费用,甲方免息将押金退回乙方。 2、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同时向甲方缴交壹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______元人民币。之后乙方仍按签订日日期来缴交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若乙方逾期5天以上(含5天)仍未缴交的,甲方按每天1%的月租金和管理费总额收取乙方滞纳金。 第五条:装修管理 1、乙方(含乙方聘请的装修施工人员)装修必须先提交装修设计方案给甲方审批,甲方确认并为乙方办理好批准装修通知书后,双方一同记录电表数、铺位明细,同时,确认签字及移交锁匙; 2、乙方进场装修前要办理缴交装修保证金贰仟元给甲方,并与甲方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经甲方验收,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及装修管理协议后,甲方无息返还乙方缴交的贰仟元装修保证金。如乙方违反了甲方的装修管理规定,给甲方商场造成了损失,乙方除赔偿甲方的损失外,乙方的装修保证金甲方不退回给乙方,预以没收。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苏合攀,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租户,住郑州市金水区李镇庙李村302号。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杨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兵,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创明珠花园10栋B-503号。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建平,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山水国际3栋1703号。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飞虎,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合攀诉被告李国兵、刘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夏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爱武、张京江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5月2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合攀及其委托代理人聂炜、贺杨勇,被告李国兵的委托代理人肖山红,被告刘建平的委托代理人黄飞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合攀诉称:2006年7月27日,被告李国兵、刘建平以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将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办事处提升街株字第00160574号房产中的一处商铺租赁给原告。现由于两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所收取的门面租金151200元,押金10000元,装修费25000元,并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39916.67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租赁合同,证明原告租赁芦淞区华鑫写字楼的事实,以及证明缴纳租金和租赁期限的事实,而且合同中的第四条第二款是原告主张损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收取原告门面押金、门面装修款、门面租金的事实; 3、房屋登记薄,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本案的两被告,该房屋已经于2005年办理了他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v1.0 可编辑可修改 5090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591民初5090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01日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91民初509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庞俊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灵巧,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8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 - 1 -1 / 9 v1.0 可编辑可修改法定代表人:纪艳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系纪艳军姐姐。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产业公司”)与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草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物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马灵巧,被告鸿草科技公司的委

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物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关系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并判决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元(2021年4月1日到2021年10月31日)、物业费*****元(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水电费元(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及滞纳金元(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二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占用费元(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及物业管理费*****元(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租赁合同标准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确认第2项中租金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4月18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21年6月6日、2021年9月6日分别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的房屋,租赁期限分别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自2021年9月 - 2 -2 / 9 v1.0 可编辑可修改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租赁合同对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及日期均有明确约定。后因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原告多次发函催缴未果,于是原告依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解约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后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并支付拖欠费用,均未果。为此,特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第2项诉请没有异议。原告将租赁房屋门锁掉了导致被告的东西无法取出,不认可原告诉请第三项房屋占用费。其他请法院依法裁判。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 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1 号)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 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 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 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 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白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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