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0?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

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

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二是坚持规划先行。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

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三是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四是控制单宗地出让面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主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不得超过20公顷。五是进一步强化纪律及责任追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插手干预土地招拍挂工作,禁止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设定有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禁止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行政机关、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及包括土地竞买人在内的土地出让活动参与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严格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及认定。一是市房地

产评估和经纪协会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强化对土地审计(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土地评估报告须经市房地产评估和经纪协会备案。二是加强土地成本支出管理,定期对土地成本支出情况进行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未批先建土地出让管理。国有经营性用地未经招拍挂出让就先行建设的地块,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予以没收,并由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择机招拍挂出让。实施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该宗土地的竞买。

(四)加快网上土地交易平台建设。国土部门要加快建设网上土地招拍挂出让平台,通过网络直接进行报名,适时开展网上竞价,使土地招拍挂出让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对土地出让后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的管理

(一)调整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计算规则。自2011年起,由国土部门在上年年末组织评估机构或地价监测机构对当年每一个土地级别对应的商业、住宅、工业综合楼面地价进行评估并对外公布。凡在次年内申办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乘以经评估的对应用途的综合楼面地价的方式计算应补交的土地综合价款;若公布的评估楼面地价低于该宗地原取得时招拍挂出让成交综合楼面地价的,按该宗地招拍挂出让成交综合楼面地价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对地价涨幅明显地区的重点区域公布的

评估楼面地价或宗地出让时成交综合楼面地价低于相邻地

块半年内市场成交平均楼面地价30%以上的,按相邻地块市场成交平均楼面地价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在以上规则公布实施评估综合楼面地价之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申请修订合同时的宗地评估综合楼面地价的方式办理。

(二)优化修订出让合同管理。一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约定时,应及时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申办修订合同时的规定补交土地综合价款。二是对相邻地块若为同一土地使用者的,经规划部门批准优化作为一个项目实施的,其原合同约定的计价建筑面积可调剂使用,并按后一个合同的出让终止年限为准,修订出让合同。三是规划明确的地下建筑用途为车库的,除有市政府特殊政策外,按修订出让合同的时点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地下建筑用途为商业、管理用房的,按修订出让合同的时点全额征收土地出让金。四是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建筑规模的历史遗留问题,按土地出让时或之后规划部门首次确定的规划指标核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建筑规模;土地出让后规划部门首次确定规划指标在政府首次批准该宗地所在片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后的,按政府首次批准该宗地所在片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核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建筑规模。

(三)规范误差范围内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工作。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复核)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面积 2%的为正常误差范围。对违法增加建筑面积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后,房屋测量增加的建筑面积由企业直接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后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等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

(一)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范围。主城区 547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区级储备机构可对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2公顷以下的零星地块进行储备。具有储备职能的园区公司,可对市政府批准的园区土地进行储备。

(二)加快储备土地拆迁整治进程。土地储备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储备机构要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整治供应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土地拆迁整治步伐,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各地城市建设进程要求,加快推进已征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适时开展土地开发整治工作,储备土地拆迁整治完毕后,方可依法对外供应,确保土地供应后按期交付。

(三)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廉政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重视土地储备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反腐败长效机制,严肃惩治土地储备中的各种腐败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一)调整主城规划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范围。为增强扩城建设统筹能力,自2011年1月1日起,将主城规划区土地出让收入市级征收范围由2616平方公里调整为5473平方公里。主城规划区547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市与区按55:45分成。

(二)明确国有土地收益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计提比例。一是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土地,整治后形成的土地收益上缴市级财政,统一转作市级国有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主城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整治;市级财政按土地出让金的 6%集中的国有土地收益金,统筹用于整治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和弥补主城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二是凡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资整治土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土地出让金的 6%建立国有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和弥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三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市级财政按土地出让金的5%计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本金投入和建设贷款还本付息等。主城外各区县(自治县)可比照执行。

(三)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预决算报告,并向同级人大报告。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体制,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区县(自治县)金库。严格执行 10个工作日将非税系统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清算缴入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四)规范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兑现管理。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金征收有优惠政策的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按申办时的政策和标准征收后,再由财政、国土部门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时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核定兑现优惠金额。

五、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和违法违规违约用地处理

(一)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土地供应后,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及时将已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综合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国土资源部,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媒体公开。同时,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监管,落实专门的机构和队伍加强对已供土地的开工、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实施巡查,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监测、更新已供应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国土部门开展供后监管工作。

(二)加大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力度。一是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土地闲置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出让价款的1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两年以上

的,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政府及部门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政府处理,处理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二是加大土地出让价款追缴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供应及价款缴纳台账系统,对到期应缴未缴的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及时征收入库。因企业自身原因欠缴的,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违约金。三是加大违法违规违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定期将闲置土地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名单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抄送规划、建设、工商、银监、证监等部门。按规定该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或者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履约情况及土地利用开发情况评级制度,对有违约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客观记录,并予以降级处理,视情形依照有关规定禁止其参加新的土地竞买。

(三)明确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滞纳金免缴范围。一是如竞得人以外资结汇形式缴纳土地综合价款,非因企业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结汇事宜导致未能按时付款,且欠缴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经竞得人申请,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免缴相应滞纳金。二是土地竞得人前期参与了已竞得宗地的整治或拆迁,并垫付了一定金额的资金,但因区政府或市级储备机构未能及时归还企业垫付的资金,导致企业未能按时付款且欠缴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经区政府或市级储备机

构书面说明,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免缴相应部分的滞纳金。三是因区政府或市级储备机构不能按时交地或不能履行竞买时的条件(如不能按时拆迁完毕等),经交地责任人及竞得人书面申请、区政府或市级储备机构书面说明,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对等免除滞纳金及违约金。四是因不可抗力(如银行支付系统故障等)造成竞得人不能按时缴款的,经有关部门书面说明,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免交相应部分的滞纳金。五是除前述四种情形以外的,经国土、财政部门共同商议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减免。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土资源部概况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情况

国土资源部概况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情况 国土资源部于1998年机构改革时由原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四个单位共同组建而成。目前,总体架构是“一部三局一机构”,即国土资源部,部管的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及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具体负责土地管理、矿政管理、地质找矿、海洋、测绘、土地督察等六方面工作。 一、国土资源基本情况 (一)我国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少、禀赋差,利用粗放。从土地资源看,我国人均土地面积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3%,人均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和淡水资源分别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 43%、14%、33%和25%。土地资源难利用地多、宜农地少,宜居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20%,优质耕地仅占33%,水土资源空间匹配性差。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已达133平方米,大大高于发达国家水平。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和产出率明显偏低,容积率一般只有 0.3至0.6。农村人均居民点用地高达229平方米,空闲住宅多、空心村多。 我国矿产资源总量较大,矿种比较齐全;人均资源量少,部分资源供需失衡;大宗支柱性矿产中,大型矿床和容易选冶的矿产地少,中小型矿和共生伴生矿多;在查明资源中,可直接开发利用的少,需要进一步提高勘查程度和经济技术评价的多。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发现矿产171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的159种,已查明的矿产资源总量

和20多种矿产储量居世界前列,已查明矿产资源总量约占世界的12%,居世界第2位;人均拥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8%,居世界第53位。其中,煤炭查明资源储量居世界第3位,铁矿居第4位,铜矿居第3位,铝土矿居第5位,铅锌、钨、锡、锑、稀土、菱镁矿、石膏、石墨、重晶石等居第1位。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占世界平均水平的比例分别是煤67%、石油6%、铁矿石50%、铜25%。石油储量占世界1.2%,产量占5.2%,需求量占10.0%;铁矿石储量占世界9.5%,产量占21.5%,需求量占 50.0%;煤炭资源丰富,储量占世界13.5%,产量占39.7%,需求量占41.3%。从资源整体质量看,传统化石能源中,优质清洁能源少;矿产资源品位低、贫矿多,难选冶矿多。 我国主张的管辖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千米,其中领海和内水面积38万平方千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面积200多万平方千米。我国海域位于中纬度地带,海洋环境条件优越,海洋资源丰富,适宜于开发利用。丰富的海洋资源使海洋成为战略性食物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以及潜在金属矿产资源基地。 (二)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出,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难度加大。 近十年间,我国矿产资源供应总量增速比前十年平均值提高0.5~1倍,高出同期世界平均增速的0.5~1倍。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石油、铁矿石、铝土矿、铜、钾盐等大宗矿产对外依存度均超过50%。预计未来10~15年,我国主要矿产资源需求将陆续达到峰值,资源短缺更为突出。土地需求增长与供给约束的矛盾也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共47部,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8.《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定》;9.《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0.《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7.《土地登记规则》; 18.《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9.《土地复垦规定》; 2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去权规定》 2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6.《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7.《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28.《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29.《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3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3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4.《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3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37.《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38.《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39.《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土地出让金标准详解

土地出让金标准详解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 ●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 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 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 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廉洁行政风险防控,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土地出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和镇的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对行政区域内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作出科学安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和宗地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和组织实施。 二、加强土地出让公告管理 (一)全面规范公告发布内容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出让前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土地出让公告录入广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

)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布(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宗地出让信息内容必须一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出让公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宗地出让主体、出让形式、出让年限、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竞买保证金、土地现状条件、开发建设期限等公告要素进行严格把关。 1.出让主体。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为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具体实施。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部门不得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实行网上交易。土地出让应当按宗地确定用途,每宗地签订一份土地出让合同。依据城乡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对不同用途但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或分割宗地后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住宅用地禁止“捆绑”出让和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 3.出让年限。各类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即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4.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住宅用地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及大城市以上20公顷;住宅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0,规划条件其他内容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明确不得建设封闭小区;其他用地应当按具体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符合规划的原则合理确定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

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修改稿)

射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中共射阳县委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12年5月20日) 近年来,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双保”要求,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致力做到“守土有责、护土有方、动土有据、用土有益”。2011年获全省土地执法先进县称号,连续多年获全市耕地保护先进集体称号。县国土局连续多年获县和市国土资源局双料综合奖,是省国土厅建设用地工作先进集体,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事迹已由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 一、致力“增数量、提质量”,高标准落实耕保工作目标 坚持以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实现基本农田和耕地资源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目前,全县耕地面积由2008年末198.77万亩,增至202.35万亩,净增耕地3.5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182.5万亩。一是硬化责任落实。每年初逐层逐级签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严明各镇区要负责人第一责任,构建“党政齐抓共管、部门联动协同、群众积极参与”的耕保责任体系。同时,将耕地保护纳入全县年度综合绩效考

核,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案件较多的镇区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强化项目建设。近3年,全县共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9个,总规模14.44万亩,投资2.1亿元,新增耕地7995.6亩;实施“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50个,总规模2.5万亩,新增耕地2.1万亩,不仅实现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有余,还积极进行易地调剂,为全省耕地动态平衡作出突出贡献。三是刚化制度约束。以制度管长远,坚守用地红线、坚持“占一补一”,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耕地保护问责等十项耕地保护制度,不断提升耕地保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二、致力“把闸门、稳市场”,严要求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按照“稳中有进”的主基调,加强土地调控,严把土地“闸门”,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一是规范转征用地。依法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按照土地利用总规、城市总规、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求,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盘子中申报转为建设用地,杜绝“以租代征”等方式,保证用地经得住检验。近3年,共报农用地转征69批次,面积15905.8亩,无一与规划冲突。二是市场运作资源。统筹安排用地出让,无论是经营性用地还是工业用地,都严格执行“招拍挂”程序。近3年,共挂牌出让经营性用地99宗4051亩、工业用地248宗7009.5亩。三是动态更新地价。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出让价格不低于120元/平方米,杜绝减免、缓缴或返还现象。按照规范土地市场的要求,每年及时更新城镇基准地价,公布不同地段

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集OA、MIS、GIS技术于一体,整合空间数据库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察等功能,实现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证书发放等全部土地权属管理业务的办公自动化,构架国土资源管理日常办公、业务流程审批的规范化、图文传递电子化、管理科学化的综合管理全网络办公系统。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由两大部分构成:满足国土资源业务办公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审批系统》;满足日常办公的《OA办公自动化系统。 一、功能模块 系统功能模块框图如下: 二、技术路线 1、先进的数据结构 (1)、采用先进的B/S数据结构模式,可以实现网上远程报建、审批办公机制。 (2)、系统基于Oracle 9i或SQL Server2000大型数据库平台,运行快速、安全、稳定,具有完善的数据运行、管理、备份、恢复机制。 2、工具化集成 采用模块化设计体系结构,操作简捷,易于掌握。系统提供的维护管理可以完成用户系统自定义的功能,包括增加业务机构、业务人员角色的定义、权限分配、系统使用界面的设计、各种表单及打印表格报表的设计、工作流程的设置定义和修改等。全面实现自制作、自维护、自拓展,使管理工作职能和流程能随着

业务的变化而进行即时调整。 3、OA、MIS、GIS一体化 已建立的OA 、MIS具模块有开放式的程序接口,模块间即相互独立又相互融合。为未来地籍管理等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提供了完整的数据接口。图形在MIS业务办公系统中直接调用GIS系统数据库。 GIS系统采用最适用的AutoCAD Map软件平台,不需数据转换就可以直接调用CAD图形,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土资源业务管理与地籍图形管理一体化,MIS、GIS、CAD一体化,图、文、表、管一体化。 三、功能简述 (一)、OA办公自动化系统 1、公文管理 收文管理:完成单位外来公文的登记、拟办、批阅、主办、阅办、归档、查询等处理。发文管理:完成单位内部或对外公文的起草、审批、核稿、签发、发布、存档、查询等管理。 公文管理操作界面: 2、事务管理 包括待办事宜、日程安排、电子邮件、通讯录管理、规范查询等模块。

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 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武政规〔200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政策,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市场优先,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一)继续落实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市国土房产部门按以下情况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1.政府储备地块,按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计算。 2.委托交易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20%计算;属于经营性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50%计算。 (二)不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原划拨土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使用主体、土地用途、使用强度等现状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协议方式现状补办出让。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土地用途,按以下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按市场价的20%计算;其他用地,按市场价的50%计算。 规范划拨土地现状补办出让管理,禁止通过现状补办出让方式规避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应当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出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将原用途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住宅类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商服类用地增加容积率且超过原批准容积率1倍以上的,应当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予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不

国有土地出让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 颁布时间:1990-5-19 发文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在全县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

在全县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 同志们:今天召开的土地管理工作会议非常重要,因为土地管理工作是一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20XX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和措施,把土地和信贷作为两个“闸门”来抓,在严格控制信贷资金规模的同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大力加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清理各类开发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去年4月下旬,国务院作出了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半年的决定;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简称28号文件。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并组成8个抽查验收组,对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0多个市、县进行了实地抽查,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地区进行了整顿,并处分了相关的责任人员。可以说,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8号文件精神,蓟县县委、县政府把土地管理工作摆上了突出位置,振清书记对土地管理工作非常重视,相继就严格土地管理、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拍挂、矿产资源保护等问题作出了重要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责令有关部门立即

进行了坚决治理整顿。县政府及时召开了第27次常务会议,几位县政府领导和政府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一起,集中学习了国务院28号文件精神,就一些重点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认真查找了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步工作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今天,县委、县政府召开这么大规模、这样宽范围的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充分说明了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刚才,金生同志对我县前段的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对下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就迎接国家“两部委”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三个乡镇作了表态发言,讲的都很好。一会儿,振清书记还要做重要讲话,希望各部门、各乡镇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五点意见:一、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土地问题始终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严格土地管理,既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也是维护当前改革发展稳定良好局面的当务之急。第一,缓解或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我国耕地资源稀缺,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我国面临的人地矛盾是世界上最尖锐、最突出的。从我县来讲,人均耕地面积亩,比全国平均水平还少亩。同时,耕地后备资源也严重不足,山区、

2020年精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个人心得体会两篇

2020年精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个人心得体会两 篇 签订时间:XXXXX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个人心得体会一 作为国土干部第一就是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思想观念具有相对独立性,一经形成,不容易转变。必须加强学习,反复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反复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全面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国情,全面了解我国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通过不断学习,牢固树立以下五种意识:一是树立忧患意识,增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坚决克服安于现状的思想,深刻把握我国资源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均衡和持续发展。二是树立大局意识。把国土资源工作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三是树立创新意识。开动脑筋,多闯多试,同时要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吸取群众的智慧,为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献计献策、尽心尽力。四是树立责任意识。保护资源、保障发展,是法律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神圣职责,我们义不容辞,必须通过全面推进国土资源工作改革与发展,切实履行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双重责任。五是树立服务意识,增强以人为本的理念,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国土资源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 国土资源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国土资源服务。 ?第二就是要勇于实践。在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以上几种思想意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将理论知识转化成改革和推进国土资源工作的政策措施,将思想意识转化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我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这就是一个很好的机会,要牢牢抓住这个机会,围绕影响和制约国土资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包括资源配置、社会发展综合评价、财税分配、产业导向以及干部政绩考核等一揽子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 在基层国土资源工作中,我们体会到,围绕加强土地、矿产资源

新形势下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分析

新形势下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分析 发表时间:2017-11-10T16:06:31.047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22期作者:燕全凤[导读] 摘要: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国土资源管理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广饶县国土资源局山东省东营市 257300 摘要: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国土资源管理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土地是人们生存的基础,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对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作用。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存在的许多问题,使得国土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利用,浪费现象较严重,严重违背了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矛盾日益突出的环境下,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已成为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新形势;国土资源;管理;分析 1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国土资源管理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着地球的环境、人类的居住、人类的饮食安全,还影响着所有企业的发展运行,所以对国土资源实施有效管理,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直接影响。当前,我国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现阶段国家对于已开发的土地资源,并未明确规划该土地资源的使用,对于已开发土地资源的使用我国现阶段所持有的态度是以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并未对该开发的土地资源合理规划,比如该土地资源适合如何使用,以及对后期发展有何影响,对没有明确的土地资源开发商对其使用不当国家也并没有合适的法制法规去约束限制。 1.2国土资源管理力度不强。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部门未给予相应强度的管理,造成了国土资源大面积浪费及土地资源违规违法使用开发。与此同时,政府对国土资源的管理,由于执法部门工作得不到相应落实,导致所制定颁布的管理不具备约束性。此外,一些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对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工作中做不到恪守职责而滥用职权以谋私利,使国土资源浪费很大。 1.3人才匮乏与技术支撑体系落伍。我国由于缺乏大量优秀的国土资源检测人才,旧的国土资源检测人员不论是从文化程度还是知识储备方面都已不能应对瞬息万变的时代发展,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造成制约。此外,在国土资源管理中,信息检测技术相对落后,以至于我国对可利用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测绘地形地势、地质气候气象灾害防御过程中,不能及时准确地得到所需数据,导致地质灾害频发与人类财产的损失。 1.4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合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我国国土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重要性愈发明显,同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现,已经关系到了全社会的利益。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城乡土地浪费现象严重、城市建筑容积率相对较低、多数城市新区粗放建设、农村宅基地利用粗放,导致土地资源浪费、闲置现象严重,对我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造成很大的威胁。 2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应对策略 2.1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要想促进我国国土资源的持续发展,相关部门就必须结合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首先,要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上日程,要提高相关人员对国土资源的认识,合理规划和配置国土资源;其次,要完善国土资源的审批体系,对土地资源进行审批时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对土地进行审批登记,防止以权谋私的行为发生;再者,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将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责任落实下去,将责任追究到人的身上,从而更好地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另外,要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健康、有序开展。 2.2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 首先,必须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其次,要强化能力训练,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从而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培养一直业务能力强、职业素质高的队伍。另外,为了更好地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如物质激励、精神激励等来激励工作人员主动参与到工作中去,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3加大技术的研究 在国土资源管理中,技术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保障,相关部门应当重视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投入。一方面,要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国土资源的信息化管理,从而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大技术的研究,尤其是地质勘测技术,以技术为依托,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效率。 2.4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 就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法》来看,其执法力度还不够高,进而使得我国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低、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为了提高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完善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法的意义重大。首先,我国政府及相关部分必须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完善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颁布全新的法律条令,解决规划功能定位不清晰、任务内容不明确、程序方法不科学、实施监督不有力等问题,进而保障我国国土资源开发的合理性、科学性。其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快管理方式转变,强化战略思维和法治思维,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2.5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和农田使用保护 要不断加大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力度,有效控制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性,对于大型设施建设需要严格手续办理。同时,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针对农民宅基的问题,需要控制住房的自主建设、收回空置的宅基地,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发展生态文明的建设,注意建设节约用地。最重要的是,土地资源管理人员还需要积极研究制定农村经济发展及土地合理流转使用的方法,促进生产的发展。在建设项目时,需要保护好农田和耕地,在使用农村土地资源时必须进行相关的规划,尽量不用或少使用耕地进行建设。 结束语 土地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我国人多地少,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化,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人地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沈清基.论基于生态文明的新型城镇化[J].城市规划学刊.2013(01).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一)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下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 (一)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按份共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共有人转让房屋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九条出租人将已出租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前的60天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章】住宅房屋转让 第十条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0]1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6 【实施日期】2010.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0〕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二是坚持规划先行。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三是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四是控制单宗地出让面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主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不得超过20公顷。五是进一步强化纪律及责任追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插手干预土地招拍挂工作,禁止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设定有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禁止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行政机关、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及包括土地竞买人在内的土地出让活动参与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土地管理工作三要素认知

土地管理工作三要素认知 [摘要] 土地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物质基础,土地的资源是有限的。国土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肩负着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履行好这一责任的思想基础依赖于对保障土地发展,保护土地资源,以人为本三方面的正确认知。 [关键词] 土地管理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以人为本 从宏观上看,我国土地管理工作正处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的新时期。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力的不断增强,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民居住水平、休闲水平的不断提升,土地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宝贵性,与社会发展需要的上升性、扩张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认清土地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新任务,是土地管理部门和广大土地管理工作者需要审时度势加以认识的,其中需要解决的主要认识问题聚焦于对保障土地发展,保护土地资源,提高自身素质三方面的正确认知。 一、保障土地发展是土地管理工作的第一要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中第一要义是发展,联系于土地管理工作,其第一要义利索当然的应为发展。那么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到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发展置于第一位来谋划和考虑。 发展是土地管理工作的第一要义,所以,土地管理工作满足于和保障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必须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不能滞后,不能脱节、更不能扯后腿。要主动适应大发展、大建设形势对土地的需要,给予发展中的土地供应和管理方面的鼎力支持,以加大管理力度促发展,以提升国土管理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来促发展。 “发展是硬道理”,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要占用耕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更好地保护,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珍惜和节约资源的观念,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证资源永续利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引导和推动“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市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实到村组、农户和田块。坚决防止和纠正盲目圈地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提高土地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严禁低价出让土地。做好征地补偿整治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新征用土地,不得再出现拖欠征地补偿款的现象。深入开展节地挖潜,努力盘活存量土地,清理闲置土地,增加建设用地的有效供给。 从当前国家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看,正如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在全国土

国土资源局机关工作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局机关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机关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守则 1、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和业务素质。 2、自觉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立足本职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无私奉献,共同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献计献策,树立国土资源队伍新形象。 3、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串岗;尽职尽责,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廉洁勤政,秉公执法。执法行为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按规定办事,造成执法过错或不良后果的,责任人要承担行政、法律和经济责任。 5、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履行国土资源《十项为民措施》,严格遵守国土资源《五条禁令》。

6、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服务要做到热情、规范、文明,杜绝“生、冷、硬、横”和“吃、拿、卡、要、报”等现象。 7、遵纪守法、严以律已。不习练法轮功、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杜绝“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现象。 二、机关考勤制度 1、上班实行签到制。每日上班,由本人按时到办公室签到。签到时间为上班前后5分钟内,延迟5分钟签到者,视为迟到,延迟1小时以上无论上班与否视为旷工。 2、工作时间内个人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请假须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交办公室考勤员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党组成员及科室负责人请假须经局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婚假、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考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纪检组长负责监督,按制度规定严格实行。 4、考勤记录每月汇总一次,并予以公布。全年累计迟到20次、旷工10天以上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三、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局长负责,办公室统一安排。用车单位应提前提出用车计划,经

国土资源局主要业务管理程序

国土资源局主要业务管理程序 一、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预申请和受理 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项目预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供地项目预审,符合规划和计划及供地项目的予以受理,并下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用地单位持“预审意见书”到计经、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用地 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三)调查、测绘 县国土资源局派员进行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勘测定界报告》并对拟征用地块发布建设用地预公告。 (四)拟定农用转用、耕地补充、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呈报说明书等“一书四方案”逐级上报县、自治区审批。 (五)公告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向被征用土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方案及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限分别为15日、10日。公告期满后,依据《泾源县统一征地暂行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地,并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六)供地、发证 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区位、用途等条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向用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工程竣工后,用地单位应申请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验收。 二、基准地价公示和标定地价备案制 (一)基准地价公示 县城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的标准、等级,基准地价每两年修改一次。 (二)标定地价备案制 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进行上市、入股、抵押和核资注册资金等经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单位备案的函等材料,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认可并上报备案。 三、土地登记程序(土地变更登记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1、土地使用者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2、土地登记人员对该宗地进行实地勘查,并经土地使用者确认; 3、土地登记人员对该宗地的申请人、土地权属来源、批准机关及批准权限、土地用途、宗地面 积等情况逐一审核; 4、土地登记人员编制土地从事登记卡、归户卡,并经局领导审核,缮制土地证书; 5、土地使用者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证书。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登记人员依据村民建房审批编制土地证书,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由国土资源局发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出让、转让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由转、受让双方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转让和用地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