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2017年最新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2017年最新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2017年最新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在对死者家属进行丧葬费赔偿的时候,其中就包括了对尸体运送费、火化费的赔偿。由于各个地区的具体丧葬费赔偿数额不同,因此很多人都在问退休人员丧葬费计算标准是什么?其实退休人员丧葬费主要有这三点需要注意。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1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 (皖价费[2008]1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 年1月1日起,分3年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以0.63元/公斤为基准,每年提高0.21元/公斤,分三年提高到1.26元/公斤。即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84元/公斤;2009年为1.05 元/公斤;2010年及以后为1.26元/公斤。 其他废气污染因子、污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减免、分成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各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四、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3 0日(地方法规)

丧葬费2020年丧葬费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最新规定有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 一、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最新规定有哪些 计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 二、丧葬费计算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三、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丧葬费的补偿标准,国家的有关部门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只要自己注意有关的规定,就可以合理的解决,随着经济的发展,丧葬费肯定是上涨的,但是具体的费用多少的问题需要自己多加留意地方的政策,这才真问题的解决的重要参考。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年2月2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

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 浏览次数:641次悬赏分:30 |提问时间:2011-2-22 14:48 |提问者:gtabc|问题为何被关闭 我家是河北省沧州市的,家有老人是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建国后参加工作),2010年去世后火化,按照规定能得到多少丧葬费。有三种不同说法:1、生前两个月工资;2、3100元+10个月工资;3、800元+20个月工资。请问哪种说法对?“+”号后边的是不是抚恤金?领取抚恤金有什么条件限制?我就30分全给你们了,请大家帮忙解释一下。 推荐答案 https://www.360docs.net/doc/e62739146.html,/zcfg/index.shtml?id=6930573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8]5号 --------------------------------------------------------------------------------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 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呢?你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完整篇.doc

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 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一、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 领取基本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关系。 (一) 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领死亡待遇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 (二)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三)供养直系亲属提供以下材料: (1)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必须是死者生前登记建立的卡片; (2)和户口本。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姓名必须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证件; (3)死者关系证明。户籍与死者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户口簿的记录为依据。户籍与死者不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结合单位、社区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为依据;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doc-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 ,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 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部分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1 。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排放污水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x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2 。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3 。

(四)排污费收费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 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 2.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 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 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 元收费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部分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 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 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 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 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0.0005 2.总镉0.005 3.总铬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0.02 6.总铅0.025 7.总镍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0.01 10.总银0.02 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1. 悬浮物(SS)4 12.生化需氧量(BOD5)0.5 13.化学需氧量(COD)1 14.总有机碳(TOC)0.49 15.石油类0.1 16.动植物油0.16 17.挥发酚0.08 18.总氰化物0.05 19.硫化物0.125 20.氨氮0.8 21.氟化物0.5 22.甲醛0.125 23.苯胺类0.2 24.硝基苯类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 26.总铜0.1 27.总锌0.2 28.总锰0.2 29.彩色显影剂(CD-2)0.2 30.总磷0.25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 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发〔2002〕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

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理、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困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罚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七、工作人员在经本单位同意被外单位聘用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办理。职聘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工作单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八、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兼职协议办理。如兼职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兼职单位发给丧葬费,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天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2015

天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工地扬尘1公斤交1.5元 跟前儿天津日报[微博]张鸣岐2015-05-19 08:23 我要分享 2 本报讯(记者张鸣岐)昨天,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本市调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其中,烟尘、一般性粉尘是2003年国家标准的10倍,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每公斤1.5元也是首次提出。 烟粉尘污染是防治重点 根据三部门联合出台的相关政策,5月1日起本市烟尘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2.75元;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5元;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5元。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说,现行的烟粉尘排污费征收国家标准是2003年发布的,即烟尘0.275元/公斤、一般性粉尘(含施工扬尘)0.15元/公斤。10多年来,随着污染治理标准要求的不断提高、治理设备价格以及人工成本的增加,烟粉尘治污成本随之上涨,现行征收标准大大低于污染治理成本(经测算,烟尘治理成本约每公斤2.75元,一般性粉尘治理成本约每公斤1.5元)。 根据本市的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结果,烟尘和一般性粉尘(含施工扬尘)对于本市空气质量的不良影响相当大。从今年第一季度的环境空气质量来看,PM10同比降幅最小,3月份PM10不降反升,说明针对烟粉尘的污染控制仍是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 差别收费“双减双罚”

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烟尘、一般性粉尘的工业企业固定源、散体物料堆存和装卸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拆除、水务、园林绿化、建筑、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地铁、铁路和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的工程建设单位(含代建方)。 为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高标准排放,增强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征收办法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可监测烟尘、粉尘排放浓度的单位,按照排放浓度与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比例,实行“低比例、低收费,高比例、高收费”的办法。对无法监测排放浓度的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以及施工产生的一般性粉尘(含施工扬尘),实行“双减双罚”的收费办法。即对采取控尘措施的单位,依据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核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对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应提高收费标准、不核减排放量;对不采取任何控尘措施的,按征收标准的双倍计征。 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后,仍按1∶4∶5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市级、区县国库,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排污新标准“奖优罚劣” 出台此项政策目的是为了发挥经济政策促进治污减排作用,体现“奖优罚劣”,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超标准排放。对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的排污单位,实行低排放低收费,对于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排污单位,实行高排放高收费。比如,燃煤电厂,它的燃煤设施达到了国家超净排放要求的,按照征收标准的10%,即原征收标准(0.275元/公斤)计征排污费。 如一家散体物料堆场,对散体物料采取了全密闭贮存、装卸的,不征收其排污费。如,一家建筑施工工地的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工地严格落实了“五个百分之百”控尘措施(“五个百分之百”是指:施工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物料堆放100%苫盖、出入车辆100%冲洗、建筑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等土方施工工地100%湿法作业),在核减扬尘排放量的同时,按照征收标准的50%计征排污费。鼓励性的政策有利于提高排污单位的治污减排积极性,加快产品和技术升级改造,进而形成全社会主动减排治污的长效机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 (天津日报)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无业人员丧葬费最新政策是什么

无业人员丧葬费最新政策是什么 对于无业人员,是没有工作的,因此没有社会保险。如果需要对无业人员赔偿的,造成无业人员死亡的,同样需要给予一定的丧葬费。那么,无业人员丧葬费最新政策是什么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业人员是指没有从事任何有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的人员。 无业人员丧葬费最新政策是什么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丧葬费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由此看来,关于伤葬费的具体赔偿数额,每年都会产生一些变化。这就需要当事人关注你所在地区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相关知识:丧葬费是否是遗产 丧葬费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3-02-28 实施时间:2003-07-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 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 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 (一)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 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补助金)计发问题 文件依据:甘人发〔2008〕32号 2008年8月7日, 人社部发〔2008〕42号 2008年6月18日 ⑴标准: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②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的,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④除

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怎么领取

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怎么领取 题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条文的更新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标注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日趋完善。但人们对于某些陌生板块的法律知识并不了解,甚至缺乏必要的知识。关于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如何领取的相关问题,小编有如下看法: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条文的更新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标注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日趋完善。但人们对于某些陌生板块的法律知识并不了解,甚至缺乏必要的知识。关于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如何领取的相关问题,小编有如下看法: ▲一、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的标准来发放。若是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若是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丧葬补助费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另外,供养直系亲属也是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的。 ▲二、领取的相关材料 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办理要由继承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单位的人事科办理领取丧葬费并由单位发放。 1、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 2、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复印件; 3、社区开据的已故通知单; 4、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详细流程: 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

排污费征收相关法律规定及征收标准.doc1112

排污费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征收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通过,2008年6月1日起第二次修改施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

超标准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四、《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五、《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执行。 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丧葬费2020年丧葬费标准

丧葬费2020年丧葬费标准 2020年丧葬费的标准:是根据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再乘以6个月来计算。丧葬费一般来说都是统一的,只是会随着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所以一般都是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的。丧葬费是由逝者的直系亲属来领取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直系亲属,那么就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共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定的待遇。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第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丧葬费计算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是什么?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对于工伤死亡的员工就应当由用人单位发放丧葬费,对于退休员工的丧葬费,就应当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丧葬费、对于因事故死亡的人士的丧葬费,就应当由事故的直接或者是间接责任人员承担丧

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 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 黔府发[1999]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 费开支标准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死亡丧葬开支标准,至今执行的是《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黔府〔1983〕50号)的标准,即“丧葬费为一次性费用。开支标准:不分职务级别,有火葬条件的在300元内报销(包括存放骨灰盒及骨灰埋葬等一切费用在内);没有火葬条件的在400元内报销”。这一规定对工作人员死亡后丧事的处理起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和物价的上涨,这一规定与现实开支已不相适应,应予以修订。 现对我省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开支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丧葬费开支原则。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要按照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原则处理。要推行火葬。对有火葬条件但不施行火葬者,不予报销丧葬费用。 二、丧葬费开支范围。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以及遗体告别仪式等方面的费用。 三、丧葬费开支标准。 (一)丧葬费:离休干部为2000元,其他工作人员为1600元。

开支时,由死者单位和死者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余留归家属;也可以按标准凭家属开具的收据(条)发给家属,由家属自行办理丧葬事宜。 (二)其它费用:1.直系亲属到死者单位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其他亲友前来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自理。2.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工作人员无经济能力办理丧事的,经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在600元以内给予补助。 四、丧葬费和其它费用均为一次性费用,都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丧葬费列“职工福利费”报销;其它费用列“其它费用”报销。 五、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有关补充规定。 七、本规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原黔府〔1983〕50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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